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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精选

税收管理体系

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现代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科学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科学,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教育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当前,“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造成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税款的减少,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因此,税务机关应强化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第3篇

一、合理配置税种,既要满足市场体制发挥作用的需求,又要弥补市场失灵时的不足,保证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实现

在公共财政模式下,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生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上来,税收制度的设立也应逐步体现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中性,并为公共财政的建立提供充足的资金。但公共财政并不意味着财政必须全部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只是由大规模的直接投资,改为间接的调控。因此,税收制度的设立还要考虑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税种的设置和税源的选择上,能够涵盖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主要环节、

主要层次,实行普遍调节,既能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财力,又能尽量减少对企业、个人行为的不当干预,降低其额外负担。如增值税是税收中性最突出的一个税种,在市场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是我国财政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所得税规范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是财政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消费税和资源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独特的功能。总之,合理设置各个税种,使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形成一个能在总体布局上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税收体系。

二、通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实现对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分配政策加以调节,即强化财政对收入的公平分配职能。通过财政的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份额施加影响,以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而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调整要素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应建立与此相对应的税收体系,如:建立累进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建立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调节收入的存量,并调节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来源。另外,资源税可以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消费税可以抑制奢侈消费行为,将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到的“死角”如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显现化,使税收在收入公平方面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

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体系;主体税种;财政分权

1现阶段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

(1)地方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地方税收入总体规模过小。按照国际惯例,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地方税占GDP和税收总额的比重一般在7%和40%以上,而我国所占的比重仅为4.69%和35.8%以下,总量过小。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中,也就是财政支出并没有随财政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一直稳定在70%左右的支出水平波动,使得分税制改革后的地方财力大幅度下降,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收费、基金等形式。来筹措地方财源,损害地方经济的运行效率。

(2)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较小,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趋弱化。一般来说,地方税收是地方政府的主体财政来源,具有强制、无偿、固定的特定,取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但是我国运行的实际是地方税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逐年下降,只能服务于吃饭财政,没有多余的财力来为地方提供高质的公共服务,地方税收入的主体地位下降,地方税的财政功能日渐弱化,不利于政府整体的运行效率。

(3)税收对经济增长反应滞后,地方税收入弹性较弱。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财政稳定经济和合理配置资源职能的杠杆工具。但是当前地方的税收体系缺乏弹性,不能实现税收的经济职能,也不能有效地引导市场行为,直接后果就是带来地方税收收入的下降,增强了对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依赖,以及开征基金、增加收费项目侵蚀地方税税基,从而进一步缩减地方税收入规模,扰乱正常的国民经济分配秩序。

(4)地方税征管成本过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符。主要体现在管理缺位、稽查偏位、执法错位、征收变位等方面。

2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1)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尽管分税制改革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挥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控宏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提高了“两个比重”的改革初衷,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本确立,世界范围内的减税趋势,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挑战,我国需要为市场营造更加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环境,因此,在新世纪掀起了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基本原则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而作为税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税制,也要作出相应的变革,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拓展税基,涵养税源,降低税率,完善地方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有竞争性的市场税收环境,既要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同时也要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为地方经济持续、快速、良性发展提供长期、可靠的保障。

(2)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实现地方政府事权支出的需要。地方税收体系本质上是以地方政府为主体运行的税收体系。分税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规范各级政府权责,达到行为规范、办事效率提高的目的。但是事权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财力做保障,而税收作为稳定、可靠、强制、无偿、固定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现行税制下的地方财力相对薄弱,不能保证地方事权的有效支出,也就失去了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划归地方的税种,大都是涉及面广、税额小、零星分散、难以管理的小税种,都不能称之为地方的主体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间接否认了地方的经济独立主体地方,不利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统一,也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去调控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必然促使地方政府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和优惠政策,背离了分税制改革的初衷。

(3)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能够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明确事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合理划分财权。但是分税制改革的实践,却出了地方政府事权支出不断增加,而财权收入不断下降的局面,地方财政困难日益加剧,支出缺口越来越大,一些地方政府日常运转难以为继。但是,中央财政不能无限制地向地方资组,需要承担更大范围内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在国际社会中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利用地方所特有的环境资源,改革税制,加强税收体系建设,掌握和完善地方财源,完善税种建设,自力更生,在不违背中央税收精神的大原则下,机动灵活,创造富有弹性的税收体系,与内引导地方经济良性发展,与外充满竞争、改革超前,当然,大前提是要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税收权限。

(4)调控地方经济,促进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调节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只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选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由于自身存在的缺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矫正市场缺陷,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政策手段,不仅在由中央政府调控的全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也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对市场主体有重大的行为选择影响。地方经济的良性发展,有赖于税收调控手段的与时俱进,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对地方经济社会管理的责任越来越大,地方税作为税收杠杆在引导和处理某些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地方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有效发挥税收对地方经济的调控作用,以营造公平竞争的地区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的有效发展。

3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的措施

(1)合理确定地方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一个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应该可以使体系内的各税种优劣互补,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系统效率,实现财政的三大主体功能。而这种系统效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合理选择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科学搭配其他税种而形成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地方税制体系来实现的。一般来说,主体税种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税基宽广,收入规模大,重点体现收入功能,保证地方财政支出需要,满足人口增长和为地方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时还要有适度的弹性,匹配经济增长和波动的需要。二是税基要稳定,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而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三要税负公平,保证地方经济的竞争活力,促使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四是要体现地方特色,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地方税制要因地制宜,在遵循中央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富有特色,稽征便利,尽量减少税收的行政成本。五是要与其它税种相互协调,不侵占其他税种的税源,精心经营地方特色的主体税种。

总的来说,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要富有地方特色,体现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和调控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侵占中央税源,不能影响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还必须兼顾中央政府调控全国经济的目标,在灵活处理地方经济的问题上,保持与中央的高度一致。一般来说。流转税应该由中央征收,所得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不过,从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实际来说,我认为选择营业税、所得税、不动产税、资源税作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现阶段就属地方税,并且日益占到了地方税收的主体地位,大大激发了地方政府扶持相关缴纳营业税行业的力度,活跃了地方经济发展,为民众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随着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部分营业税可能向增值税转型,将会缩减税基,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所得税主体是企业所得税,现阶段采用与中央政府分成的办法,作为地方税种无可置疑,但是赋予地方政府过多的优惠减免,势必引起了地方的恶性竞争,中央需加以规范,引导国内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占的比重很小,并且主体是工资、薪酬所得,站到了60%左右,说明政策取向还没有真正转变到“藏富于民”,有待增加民众的财产性收入,民富尚能过强。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严格意义上应是不动产税,对房产等不动产收入征管从交易环节转变到持有环节,增加持有人的机会成本,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占有更多财产性收入的民众多纳税款,不仅可以增加地方的一大笔财政收入,还能梳理地方房地产市场的滞留顽疾,赢得地方民众的信任与支持。资源税,我认为也应该属于地方主体税种,激励地方政府挖掘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因地制宜,从符合地方实际的国情出发,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至于遗产税也应该属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具备不可转移的主体属性,但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不作具体说明。而现阶段划归地方政府征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作为地方的辅助税种,可结合地方运行实际和上述主体税种的政策取向,加以规范和更新,保障地方的税种设置科学合理,而又富有效率。

(2)科学合理划分税权,建立中央地方兼顾型的税权分配体系。我国地广人多,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财力悬殊,既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全国经济的调控,维持国和社会的安定,同时又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地方经济,这就需要中央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在一些税源比较分散,税基不容易在地区间发生转移,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会产生大的副作用,且纳税环节不容易掌握,征收成本过大的税种,统一交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这样地方政府还可以结合本地经济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税种,但必须要报中央备案,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于国于民都是经济制度安排中的必要创新。

划分税权还必须明确地税机关行政执法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机关。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实现机构间的合理财政收支职能配备。建立统一领导、相互独立、职责明确、各具特点的国税、地税两套征管机构,中央税和共享税归国税机构征管,地方税职能由地税机构收缴入库,涉及地方税收事务的征、管、查,地方税务机构有明确的职能划分,用尽可能小的行政执法成本,把地方政府所涵养的税源,科学、有效、合理的收缴入库,保障地方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

参考文献

税收管理体系范文第5篇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体系的特点

通过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服务体系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税收服务体系比较健全与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高,征纳双方基本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其主要特点:

一是服务理念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萌芽。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知识经济的到来,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年代。欧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掀起了“管理主义”(Management)或“新公共管理”(NPM:NewPublicManagement)模式的政府改革热潮。“新公共管理”的特征是政府管理中引进商业管理技术和市场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改“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由此带来的是税务管理,从“打击制约型”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纳税服务逐步建立,并成为税务工作的主流和重要内容。

二是服务意识强。在西方经济学界,许多税收专家极力主张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他们主张: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技术上的问题,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有益信息,以便提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教育,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高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自觉性。他们的这些主张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如,美国实施了“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的管理策略,并将“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写进新的使命宣言,在税法内容中,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达70余条。

三是服务机制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早已成为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如,加拿大拥有以全方位服务为基础的自核自缴制度,为纳税人顺利、正确地申报纳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特点:一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为纳税人日常服务体系;二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税务司法服务体系。新加坡则建立了“信息推动”型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建立了“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四个面向纳税人的综合服务电子信息系统,需要服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系统随时与税务人员见面,随时得到税务系统的咨询回复。

四是服务手段强。美国税务机关把向纳税人公布的信息划为共性信息和个性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刊物等广告媒体对共性信息进行公告,并通过企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公布,通过电话查询、书面查询、柜台查询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个性服务。英国通过“税收志愿者行动”,组织有关人员登门为老年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咨询,保障了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服务。法国强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专门设立录音电话,24小时为纳税人解答问题,并专门设立了税收咨询因特网站和电子信箱,在48小时内对纳税人的来信给予答复。

五是服务层次高。以美国为例,一是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部门。早在1973年,美国联邦税务当局就将为纳税人服务列为自身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并赋予和征收、检查等部门同等的地位,具体负责对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工作。二是税收服务得到了政府、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些新技术和创新计划不断被运用到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为推动该项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是推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服务计划。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电视宣传、税务教育、电话服务,以及其他方法。四是服务经费得到保障。每年有10%-15%的税务经费专用于为纳税人服务。

二、当前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

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并能准确地把握和定位,对建立和完善现行税收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积极指导作用。

一是服务理念明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理念相比,我国的税收服务理念形成时间较晚,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征管改革会议。2001年新的《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内,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深化税收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对纳税服务进行再规范,丰富和发展了税收服务理念和服务理论。

二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我国传统的“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的观念还存在于税务人员潜意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没有形成。目前,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更多地从方便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如税务机构的收缩,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偏远地区纳税人开票难、办税难、多头跑、多跑路。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宣传不及时、纳税人因税收政策不了解而被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服务机制不尽完善。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以自我为中心,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服务措施,出台了有关税务服务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全国依然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税收服务体系,还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加以确认。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考核评估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征管和队伍建设的考核。此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也不完善,还不能全面、客观的衡量税收服务工作。

四是服务手段需要改进。客观地讲,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些高科技的技术与手段在税务部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区域性、局限性强,手段与效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计算机联网、金税三期工程仅停留到国税系统的条条之上,兼容性差,就是与地税部门都不能对接。同时,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办法不多。

五是服务档次有待提升。主要滞留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优美环境”等较浅层次上;好多的规章制度,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在口号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甚至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门难进”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构想

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服务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全面、系统、开放式的税务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当前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税收服务体系。

一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当作“顾客”、“上帝”来对待,做到“服务至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述评,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当前,要在国家、省、市、县成立专门的为纳税人服务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要全面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日常咨询的交流平台。要办好“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咨询、举报和投诉,免费向纳税人发送电子税收资讯,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税收法律政策服务。

二要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人是决定因素。有了好的服务观念,还需要税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本领。当前,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实行绩效管理,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与税务部门的科技发展形势相适应。要针对当前税务系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象,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要吸纳“新鲜血液”,招收专业人才强化税务队伍建设。

三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窗式”服务。

四是推行多元申报,降低纳税成本。按照税务、银行、国库、纳税人“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强与银行、国库、电信、邮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全面推行到位。通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缴入国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征收,解决制约税收征管改革的瓶颈问题。要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电子网络和社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