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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申请考察报告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凡在县境内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在县教育局办理备案手续。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幼儿园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总额、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课程、招生范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即举办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同意其办学的书面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5、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园务委员会的须提交园务委员会章程和园务委员会名单及各成员简历。

五、办理备案手续除应提交登记注册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乡镇学区的书面考察报告。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评审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

2.名词解释

省级自然保护区——在本省境内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由省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以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生物群落及其生境组成的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海洋与海岸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和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稀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生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以特殊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等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具体分为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

3.申报与评审

3.1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商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3.2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3.3申报新建、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3.3.1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3.3.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3.3.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含全岛1:100万或市县区域1:20万的交通位置图);

3.3.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自然生态系统或野生生物、自然遗迹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1:1万~1:5万图件资料;

3.3.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

3.3.6拟新建立、扩建和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意见;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海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

3.3.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5人或7人组成,与申报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专业性质相关的专家应当占评审专家组成员的80%。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拟建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及主要保护对象,提出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组名单,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5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评审会由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召开。专家组通过对拟建保护区实地考察和审阅申报材料,根据各位专家填写的自然保护区申报评审表,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

4.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具备的条件

4.1省级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1.1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4.1.2生态系统在本省辖区内为或属仅有的生物群落或生境类型;

4.1.3生态系统被认为本省所属生物气候带中具有高度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4.1.4生态系统保持较好的自然性,虽曾遭到人为干扰,但破坏程度较轻,尚可恢复到原有的自然状态。

4.1.5生态系统完整或基本完整,保护区的面积基本上尚能维持其完整性。

4.1.6生态系统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如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水土和改善环境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护区。

4.2省级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2.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主要分布区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及繁殖地;或辖区内或所属生物地理省中较著名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区;或国内野生生物物种模式标本集中产地;或辖区内、外重要野生经济动、植物或重要驯化物种亲缘种的产地。

4.2.2生境维持在较好的自然状态,受人为影响较小。

4.2.3其保护区面积要求能够维持保护物种种群的生存和繁衍。

4.3省级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必备条件:

4.3.1在本辖区内、外同类自然遗迹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4.3.2在国内稀有,在本辖区仅有;

4.3.3尚保持较好的自然性,受人为破坏较小;

4.3.4基本保持完整,保护区面积尚能保持其完整性。

5.评审指标

5.1申报拟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分为不同的具体指标。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且分项评审指标得分不出现0分时,具有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条件;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或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均具有否决意义。

5.2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前期基础工作和保护管理基础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前期基础工作的得分占总评审分的70%,保护管理基础得分占总评审分的30%。四个组成部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分项评审指标得分出现0分时,同样具有否决意义。

保护管理基础由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建设管理条件两部分组成,作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扩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用,总分为100分。

6.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6.1自然属性(60分)

6.1.1典型性(15分)

a、属本省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典型代表。(15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12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9分)

d、代表性一般。(0分)

6.1.2脆弱性(15分)

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

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2分)

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9分)

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

6.1.3多样性(10分)

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10分)

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8分)

c、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但物种相对丰度较高。(6分)

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0分)

6.1.4稀有性(10分)

a、属国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

b、属省内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8分)

c、在省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6分)

d、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

6.1.5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8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

6.2可保护属性(30分)

6.2.1面积适宜性(12分)

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以上。(12分)

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30%。(9分)

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25%;核心区面积以岛屿状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7分)

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且不能满足c款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6.2.2科学价值(10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10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8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6分)

d、在生态、遗传等方面没有研究价值。(0分)

6.2.3经济和社会价值(8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8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6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4分)

6.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6.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6.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5分)

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开展科学考察,编制总体规划和考察报告,但选择主要保护对象依据不足,不明确,研究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7.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7.1自然属性(70分)

7.1.1物种珍稀濒危性(30分)

a、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类重点保护物种。(30分)

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类重点保护物种。(24分)

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类重点保护植物、省重点保护物种或三有名录保护的动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8分)

d、主要保护物种未列为省以上重点保护物种,但属珍稀或地方特有种。(15分)

e、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5分)

7.1.2物种代表性(10分)

a、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10分)

b、区系和分类学上具有全省性代表意义。(8分)

c、区系和分类学上在省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6分)

d、区系和分类学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

7.1.3繁衍能力(10分)

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10分)

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单一,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8分)

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6分)

d、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结构不合理,数量极少,在样方面积内仅为偶见种。(0分)

7.1.4生境重要性(10分)

a、省唯一的极重要生境。(10分)

b、省内极为重要生境之一。(8分)

c、国内重要生境之一。(6分)

d、普通生境(0分)。

7.1.5生境自然性(10分)

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

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8分)

c、受到明显的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6分)

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

7.2可保护属性(20分)

7.2.1面积适宜性(8分)

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5%。(8分)

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6分)

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5%。(5分)

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且不能满足c有关条件的自然保护区。(0分)

7.2.2科学价值(8分)

a、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

b、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6分)

c、在生态、遗传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3分)

7.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3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

7.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7.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或林权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7.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8.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8.1自然属性(60分)

8.1.1典型性(20分)

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20分)

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6分)

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12分)

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10分)

e、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较为普通。(0分)

8.1.2稀有性(10分)

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10分)

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8分)

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6分)

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

8.1.3自然性(15分)

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

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2分)

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9分)

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

8.1.4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

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

b、遗迹的形成过程的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完整,内容较多样。(8分)

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6分)

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

8.2可保护属性(30分)

8.2.1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4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6分)

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内部功能分区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8.2.2科学价值(15分)

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15分)

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12分)

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9分)

d、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不具有科学价值。(6分)

8.2.3经济和社会价值(5分)

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5分)

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有大意义。(4分)

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3分)

d、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没有意义。(1分)

8.3前期基础工作(10分)

8.3.1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拟建保护区范围含有海域的,须提交海洋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4分)

c、虽未获得土地(海域)使用权、林权证,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3分)

d、边界不清,土地(海域)使用权属或林权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

8.3.2基础工作(5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5分)

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4分)

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制作多媒体录像、图片资料。(3分)

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

9.保护管理基础(100分)

9.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60分)

a、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40%。(60分)

b、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且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管理人员纳入事业编制(须附文件复印件);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中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占总管理人员的比例≥25%。(48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经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须附文件复印件),但管理人员没有纳入事业编制;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尚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36分)

d、管理机构尚未取得政府或编制委员会批准,但现阶段设有临时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护区巡护工作正常开展,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24分)

e、没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管理目标不明确、不合理,只能维持一般的巡护工作。(10分)

f、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但管理人员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5分)

9.2建设管理条件(4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设有专人管理。(4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档案资料房等设施,巡护日记资料齐全,资源、资料档案归档管理。(32分)

c、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巡护日记有记录,但资料不齐全。(24分)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各行政村党员干部一律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款变相公款旅游;不准用土地出让资金等专项资金支付外出考察费用。

二、各行政村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应办理报批手续。

1、组织外出考察要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量力而行,考察费用在生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考察前,必须提出书面考察申请,对考察地点、内容、人员、经费来源、外出渠道等内容作出详细说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外出考察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审批表》(见附件一)、《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人员名单》(见附件二),报所属乡镇(街道)审批。

3、经审批同意外出考察的,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向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考察情况;外出考察费用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4、考察结束后填写《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见附件三),连同书面考察报告于半个月内交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审核并备案。

三、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乡镇(街道)在接到有关行政村的外出考察申请后,要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特别要对考察目的、人员组成、费用来源等内容进行详细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外出考察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2、对经审核同意外出考察的行政村,考察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农村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情况报告登记表》和考察情况、费用开支金额及途径进行严格审核,防止不合理开支。对不符合本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审批外出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四、纪律要求。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

第七条《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