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申请函

申请函

申请函

申请函范文第1篇

申请人同意授权委托指定人员 (身份证号码: )作为帐号运营者,以申请人名义不可撤销地申请微信公众帐号 认证服务,并授权其负责该帐号的内容维护及运营管理。

1. 申请人及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同意:申请人微信公众帐号在进行认证服务时,若提交的主体信息与初始申请注册主体信息不一致,应当填写初始申请注册主体姓名并在本公函落款处签章确认,在微信公众帐号资质审核成功之后,申请人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申请主体,该微信公众帐号自注册时其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由该主体承担,该微信公众帐号所获得的所有收益、权限均归认证后的主体享有,且所有运营活动都必须以该主体对外开展;

2. 申请人承诺:提交给腾讯的认证资料真实无误,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腾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甄别核实,申请人理解并同意,一经申请即产生腾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成本,故所交纳的认证审核服务费用将不因认证结果、申请人是否提出撤回申请等因素而退回。同时,微信公众帐号内容维护及运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责任自行承担。

申请人对以上认证申请信息表填写信息及申请公函内容确认无异议。

帐号运营者签字:

申请函范文第2篇

 

甲方

质检单位(乙方):

本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整(¥1****元),原付款方式为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开展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付款分三次支付:本项目基础工程检测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5%;项目主体工程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

因本项目基础施工工期较长,目前基础检测已大部分完成,但未达到付款条件,年关将至,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申请变更本合同付款方式: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支付,每项检测工作完成并提交检测报告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金额的80%,在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剩余款项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的支付乙方应同时提供***市辖区内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申请函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 类型 风险防范

保函业务又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对于银行创造中间业务收入、维护客户关系等有重要作用。银行一些重要的工程施工、制造业等客户都有着大量的投标、履约、质量保证等方面的保函需求;而且由于工程、贸易等活动中普遍存在买方市场的情况,银行和银行所珍视的客户就出具保函在与受益人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如何既控制法律风险,又服务好客户,及时高效地办理申请人满意、受益人认可的保函业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口碑,需要银行对公信贷业务人员、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用心努力。

1 保函的类型、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

按照保函申请人是为自己的债务委托银行出具保函还是为了他人的债务委托银行出具保函分为非分离式保函和分离式保函。按照保函是由申请人委托的银行直接开出还是由申请人委托的银行再委托其他银行转开,分为直开保函和转开保函。

可见保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非分离、分离是一个分类角度,直开、转开是一个分类角度。

1.1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非分离式直开保函的一个基本特点是非分离,即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同一人;另一个基本特点是直开,即申请人委托的担保银行自己向受益人出具保函,而不是由担保银行再委托其他银行出具。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中有三方当事人:

①保函申请人。保函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委托银行为被保证人因参加某项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②担保银行。担保银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③受益人(主债权人)。受益人是被保证人的债权人,因某项交易而可能或已经对被保证人产生一定的债权,并且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保证。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至少涉及五个法律关系:

①主债权债务关系。②保函申请人与担保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委托关系。③担保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④担保银行付款后对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⑤为保障上述追偿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

1.2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转开保函是相对于直开保函而言的,通常发生在跨国交易活动中。国外的受益人有时由于不信任国内银行或者出于支付结算便利需要而要求保函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申请人于是向国内自己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国内银行先向国外受益人指定的国外银行出具一项反担保函,国外银行以此为基础向国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因此称为转开保函。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同样具有非分离的特点,即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保证人是同一人;另一个基本特点是转开,即申请人委托的担保银行再转委托其他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由于增加了一个转开银行,因此当事人和法律关系较上述非分离式直开保函有所增加,即在上述三方当事人和四个法律关系基础上,当事人增加了一个转开银行,法律关系增加了一个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关系和一个反担保法律关系。

非分离式转开保函有四方当事人:

①保函申请人。保函申请人向担保银行提出申请,委托银行为被保证人因参加某项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②担保银行。担保银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转委托其他银行为被保证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③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证人的债权人,因某项交易而可能或已经对被保证人产生一定的债权,并且受益人对被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没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被保证人提供银行保证。④转开银行。转开银行一般是受益人要求的银行,受益人出于信任或支付结算便利等原因而要求得到受益人所在国银行的保函,受益人的交易对手保函申请人由于身在买方市场而不得不接受其要求。

非分离式直开保函中有八个法律关系:

①被保证人(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例如招投标、工程承包、货物或服务贸易等。无论哪种交易,但凡货币给付债务的履行,都可以使用银行保函。②保函申请人与担保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委托关系。③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委托出具保函的关系。④转开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⑤转开银行付款后对担保银行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⑥担保银行和转开银行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⑦担保银行付款后对保函申请人进行追偿的债权债务关系。⑧保函申请人和担保银行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

1.3 分离式保函。分离式保函的特点在于,保函申请人是为他人参加的交易活动产生的债务而申请银行提供担保,保函申请人和被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相比较一般情况而言,保函申请人和被担保人分别是不同的人,因此称为分离式保函。

分离式保函的保函申请人委托银行出具保函为他人的债务进行担保,被保证人是保函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因此分离式保函的当事人增加了一个被保证人,法律关系上增加了被保证人委托保函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的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保函申请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关系。

2 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

银行无论出具非分离式保函和分离式保函在保函业务中都存在较大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保函申请人的风险。银行在保函项下主要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约项下的义务,并在申请人违约、受益人索赔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因此在接受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开立保函前,尤其是接受一个新客户时,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尤为重要。

2.2 保函受益人的风险。目前,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受益人要求开立的是见索即付保函,这样有可能遭受来自受益人不合理的索赔。

2.3 反担保方的风险。银行在对外出具保函前,就要求申请人提供足额的反担保。其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在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时,如抵押或质押存在瑕疵,有可能造成银行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赔付后无法得到补偿。

2.4 保函条款的风险。保函条款的拟定是否严谨、合理就直接关系到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的风险。

此外还存在着贸易融资、国家政策等风险。

3 银行保函的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促使银行保函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必需,也是保证我行开展保函业务获得收益的根本保证。在出具银行保函前对项目预测、评估和判断以及对申请人、受益人审查的准确程度、担保时对相关文件、资料审查的严格程度等等都将关系到担保银行在保函项下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因此,防范银行保函业务法律风险的措施应包括如下几点:

①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流程。②加强保函业务的前期审查和后期管理。前期审查包括开立保函前对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资信、资格审查;对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贸易背景等。后期管理主要通过银行的信贷部门和出具保函部门协作完成。③建立保函业务的风险转化机制。一方面银行应明确保函申请人在保函项下应承担的责任,并使其书面合法化,另一方面应加强保函项下的抵押与反担保措施,以使银行在发生赔付时能及时合法地从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处获得全部补偿。④完善、健全对客户的统一授信。避免不同部门各自为政对同一客户的多头授信,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徐进亮主编.国际备用信用证与保函[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申请函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 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4.设计严密的保函条款是较少风险的基础

申请函范文第5篇

关键词:独立担保;受益人欺诈及权利滥用;欺诈例外抗辩机制;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3-02

1 独立担保的含义

英国学者Roy Goode在《ICC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指南》中给独立担保下的定义是“独立保证可被定义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一项承诺。”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第二条规定“见索即付担保,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从它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此外,1995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如国际实践所共知的,构成独立义务承诺的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是指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表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承诺要求的索赔要求或有关单据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款项的承诺。”

从上述各种对独立保函的界定中,独立保证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从属性保证的新型的信用担保方式。独立保函项下,担保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偿付责任或独立的偿付责任,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只要该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人不得援引于基础交易的任何抗辩就须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或约定金额以内的款项的承诺。独立保函根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2 独立性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1 源于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虽然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是银行保函一经银行开出,其效力就即独立于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以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在独立担保法律框架下,在受益人根本没有向保证人或申请人主张付款的权利情况下,由于保证人放弃了援引主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对受益人抗辩权,以及一般从属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条款相符的索赔书或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保证人仍应履行责任。这一特征导致实践中,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违约证明时,开证人没有义务去确认或证实违约行为的真假。大大增加了受益人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而担保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来弥补,风险最终转嫁到申请人身上,独立保证对申请人意味着巨大的风险。

2.2 源于保函的单据性

单据性将担保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的基准之上,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担保人就有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的义务。因此不诚实的受益人完全有可能伪造单据或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单据向银行进行欺诈性索款独立保函下,申请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即使是被恶意索偿,不知情的担保人基于“相符”提示,有义务有责任根据保函条款向受益人不可撤销地支付索偿金额,至此,保函失效,他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束;之后,担保人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相关经济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独立保函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本质。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仿佛一把双刃刀,一方面,它是银行保函赖以存在并具有生命力的根本条件,另一方面,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大开方便之门,使之成为助长商业欺诈的庇护伞,从而破坏了银行保函法律机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在最大限度地银行保函独立性的同时,又试图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采取法律上的对策。

2.3 抗辩机制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承认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同时,将欺诈索赔作为在担保人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既可以由担保人行使,也可以由申请人行使。有关抗辩权的行使《公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保证人/开证人的欺诈例外抗辩,即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索款权的情形时,保证人/开证人有权对受益人拒绝付款,但是公约是通过授权而不是强加义务于保证人/开证人,通过允许保证人/开证人根据诚信原则自由决定其行动而不是强迫他对受益人拒付。根据独立担保的特征,担保人并不承担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的调查和核实义务,也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责任,否则将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固有的高效率的功能,而且一旦发生错误拒付,担保人将因其错误拒付向受益人承担责任。因此,担保人通常情况下更愿意在收到与独立担保约定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然后把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损失转嫁给申请人。

《公约》还规定申请人在公约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寻求法院临时措施以阻止保证人/开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并且只能是法院而不能是保证人有权去调查有关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从而维护了担保的独立性。在受益人提供了伪造和不实单据时,如果作为担保人可以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显而易见地看出受益人的欺诈,则担保人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法这一义务,其将尚失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受益人提交表面了表面相符的单据(其内容未必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及时将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申请人将有时间和机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单方面请求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并以此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应该根据法院禁令来拒付款项。实践表明,当担保银行面临强有利的证据,而且委托人/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时,银行一般会等待法院作出决定,然后再决定它是否应该付款。

法院的介入将破坏独立保证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人申请法院禁令时,各国法院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情形十分明显、申请人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发禁令。而且,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依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英国法庭在一起有关银行保函的纠纷案例中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法庭只有在不寻常的情况下,才插手干预银行的不可撤销责任,因为它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命脉。除非能清晰地证明有欺诈成分,否则,法庭会让买卖双方寻找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若经常受到法庭的干涉,国际商界对保函的信任就会无可弥补地受阻。法庭通常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可以考虑颁发禁令。

3 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国际惯例、各国法律都承认了欺诈例外抗辩,但是各国法院对颁发禁令持有的谨慎态度和申请人对签发禁令所要求的证据一般很难迅速确证,另外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国际公共秩序、恶意及滥用权利等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申请人通过法院禁令来达到阻止担保人付款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本人认为,欺诈例外抗辩是属于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至少不能作为防范欺诈风险的惯常手段。如果开立保函时,在单据上和保函条款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地消除风险产生的源头,加强事前防范,是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3.1 谨慎使用“无条件保函”

这里提到的“无条件保函”是指除了提出索款要求和有关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之外,无须提供任何有关申请人违约或他有权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向保证人索赔的证据,保证人就必须支付所担保的款项。因为这样的规定,使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即使申请人没有违约,受益人都有权在保函有效期内索偿。所以无条件条款的规定,可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几乎是畅通无阻

3.2 权威机构受益人履约的单据

有些情况下,申请人不履约是因为受益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的不作为是由于受益人的违约事实导致的,如果受益人不能不公正的看待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而是片面地认定对方违约并向担保银行提交违约单据进行索赔,从而形成欺诈性索款,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有必要在保函要求的单据中加列受益人已经完全履约的证明,这样可以弥补担保银行无调查证实基础义务的缺陷。在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保函中,申请人履约是以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为前提的,例如,补偿贸易加工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收到对方按期发运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以及履行产品返销义务,否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再举一例,有关设备采购安装的付款保函,如果索赔单据中规定了担保银行是凭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有关单据付款,其中单据包括买卖双方签署的设备实验合格证书,设备移交证书,检验机构的证明等,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就不可能取得相关单据,不仅买方会拒付货款,而且担保银行也会凭此点认为索赔条件不成立,为此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3.3 权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违约的单据或违约声明

违约声明限定于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或经申请人签署。对受益人而言,只要求提交他自己出具的关系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是较为有利的,因为这种单据容易制作,不会受制于其他力量,不过这也为受益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通道。在申请人议价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受益人提交的违约声明必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这样可以进一步保证违约证明的真实性。当然为了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这类文件是终局性的,以免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为减少受益人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保全自己的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此类证明经自己签署确认,申请人索赔请求同意认可的证明,第三方签署的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有关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