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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精选

生产管理知识

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一、生产实习作为学校开展教育和教学的重要手段,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要从根本上解决提高学生生产实习质量问题,首先要解决学校各方面对生产实习重要性的认识问题。我们的学校已办了几十年了,每年都要进行生产实习,但对生产实习重要性的认识,学生、教师和领导都有模糊观念。有些学生认为生产实习可以轻松一下,调剂一下紧张的学习生活,有些教师则认为教完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就算完成教学任务,实习的任务则是实习教师的责任。有些领导认为生产实习浪费经费,希望缩短时间。因此学校对生产实习质量无严格的考核标准,很难保证生产实习的质量。这种思想认识的存在,有其种种复杂的原因,本文不在这方面展开。但是,学校的领导、教师和学生对生产实习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才能达到生产实习的教育和教学目的。

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配合学校共同搞好学生生产实习工作

1.建立专业对口的企业与学校稳固的生产实习关系。从现在的生产实习情况看,多数企业接受生产实习任务的积极性不高,基本上都是以完成上级交办任务为目标。因此建立专业对口的生产企业与学校的有关专业之间的稳固的生产实习关系是完全必要的。几年来,有许多学校在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如对重点专业与有关厂以协议形式明确在生产实习中双方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及互惠条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实习关系。

2.聘请称职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工作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老师傅为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或学校兼职教师。这些兼职教师从实习课程内容、要求,帮助学校充实完善实纲,对学生来厂实习从生活上关心,业务上指导,操作上手把手教,使学生的实习效果有了提高。

3.在生产实习过程中鼓励培养学生开展“四小”(小考、小革、小建议、小科技)活动,把学生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得以在实践中应用,这样既能培养学生的创造发明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又能为企业作贡献,加深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感情,企业把实习学生看作为企业的一员,同时使学生更加热爱专业,热爱企业,同时也提高了带教师傅的责任心,调动企业接受生产实习任务的积极性。

三、建立生产实习质量考核制度,针对不同类型学校制定不同的实习质量考核标准

学校应通过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学生实习考核体系,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制定到实施都应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定量考核标准来衡量学生的实习质量。通过多年的摸索这一点是可以做的,如在中专教育中对一些试点专业实行等级工考核制度,这样使学生实习目标明确、内容丰富,干起来有劲。对高等学校不同专业的学生都应该着手建立考核体系,象理论教学一样保证实习教学的质量。

四、教育规律与生产规律有机结合,努力做到教育促生产,生产促教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利润为目标,以市场为中心。因此企业生产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包括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要求、生产任务等等,不能象计划经济条件下一成不变,而教育规律是有序进行的,理论教育与实习教育要相互衔接的。因此教学计划安排的稳定性与生产安排变化性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市场疲软了,企业产品没销路造成部门车间停产或全厂停产现象,工人师傅和技术人员都在家待商或在外促销,而学生还要按照教学计划来厂实习,这就出现了矛盾,因此要努力寻找教育规律与生产规律的结合点。努力做到教育促生产,生产促教育。

五、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实习基地

建立稳定的生产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质量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从下面二个方面来实践。

1.推行产教合作教育方式推进生产实习基地建设。

产学合作教育应该是产、教溶为一体,互相渗透的教育,企业应利用位居经济建设最前沿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为学校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确定学校人才的培养规格,优化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实习场所。学校则利用基本理论、应用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强大实力,为产业部门的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科学管理和人材培养作贡献。我们目前所进行的产学合作教育,就是在企业建立生产实习基地,企业全方位的加入学校教学改革,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效益,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产学合作教育的研究和改革。

2.以资产为纽带建立生产实习基地

学习生产实习有相当一部分在学校进行,因此学校应该从二个方面来努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一是加强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如建立校内模拟实验室。还可以以本校校办工厂为基点加强基本功训练,并以校办工厂产品为目标进行有的放矢的实习,既能变消耗性实习为生产性实习,又能降低实习成本,培养学生工作责任心,还可发放些学生工作津贴,这是一举几得的好事,应该大力提倡。二是在一定经费的支持下,通过市场,以资产为纽带共建生产实习基地,这样能保证生产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性,不受企业生产波动的影响。有实力的学校还可以兼并某些小厂作为自己学校的实习基地。

六、合理使用好实习经费

对实习经费的投入笔者最近作了一次不全面的调查,调查结果为不同类型的学校每年对学生实习经费拨入额度不一,基本数额在40元一100元之间,而国家拨给每个学生的培养费为4000一6000元之间(是指高等院校)。学生生产实习计划的总时数占整个教学计划总时数的1/3~1/4左右,因此学校对生产实习投入的费用与政府拨给的费用相差甚远,与国家教委规定的实习经费数占教育经费的百分数也有一大段距离。在计划经济的情况下,由于行政干予,生产实习的很多经费支出都转嫁给企业了。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中,企业不可能也不愿意再把学生实习费用打进产品成本,因此学校必须正确把握生产实习经费的投入和支出的幅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来执行,以缓解这方面的矛盾。

七、加强对生产实习教师的管理、培养和考核

教师是学生的带领人,教师的榜样对学生素质提高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在生产实习过程中也应该确定教师的主导地位,使教师有职有权有责任心,同时学校对带教老师在职称评定、教学工作量计算上应与理论课教师同等待遇,甚至采取些更优惠的政策鼓励教师积极重视这一工作,同时要建立一套实习带教老师的考核制度。

八、有效地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组织协调好生产实习工作

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一、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必须保证如数配齐。各地不得为了争取上级投资而虚列支出,不能拿上级的其他专款作为配套资金,更不能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正常事业费抵顶。地方各级财政的配套资金都要列入当年预算安排,以确保配套资金的足额落实。同时,要按照国家、集体、农民一起上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农民自愿集资、投劳,积极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平整、改良土地。以集中各方面的财力、物力,促进发展粮食生产。

二、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切实从增产粮食出发,要把重点放在改善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上,因地制宜,讲求实效,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不要不切实际地划分资金分配、使用比例,以避免脱离实际,影响资金效益。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省(区、市)应根据本省各市(区)县的项目、财力状况、资金管理和配套能力,以及所应实现的效益目标等条件,对县(市)实行项目管理。可通过招标,以效益定项目,择扰扶持,落实责任,明确效益,切实把竞争机制引入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项目一经确定,应按照项目的权属,分别由各主管部门与实施单位签订经济合同。财政、农业、水利部门要共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对执行合同不力者,要及时处理,决不能听之任之。

三、使用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县,为发展粮食生产所必须的生产性房屋建设,应严格控制在《若干规定》的范围之内。重点应用于区、乡的农业技术、种籽经营用房等,应以县为单位实行总额控制,一般不得超过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总指标的10%。对建房资金要从严掌握。各县安排的建房项目和建房资金要报经省级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专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动用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任何单位、部门绝对不许以任何名义变相搞楼堂馆所,建办公室及各种中心和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否则,一经查出,必须追回全部挪用资金,而且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财政拨款。

四、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有条件的要尽可能做到有偿使用。县、区、乡农业技术、种籽经营、排灌技术等服务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有偿服务项目,国营农业良(原)种场(站)为发展良原种生产而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乡、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短期内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可以采取借给周转金的办法予以支持。今后,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有偿的部分,一般不得少于10—20%,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要通过资金的有偿使用和回收,逐步建立起一笔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基金。

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销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条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污染。

第八条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不带冰生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一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捕获的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应拣出装箱,专门固定存放位置。

第九条以盐保质的海水鱼,用盐量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鲣参、鲐鱼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盐渍时不得混入河豚鱼,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第十条淡水鱼装运时应用桶(筐),鱼体头腹向上,层鱼层冰,加封顶冰。散装运输应用冷藏车(船)。凡用有孔船活水运鱼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水及化学物质的污染。

第十一条鱼品卸货,应防重压和脱冰。批发前应剔除河豚鱼等毒鱼和变质鱼品,分别按规定处理。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尽量拣出次质鱼品及时加工,以免质量继续下降。

批发时间原则上应随到随发,蟹类等必须及时批发。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售水产品质量,批发、零售双方应建立质量验发、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外运供销的水产品应符合该品种一、二级鲜度的标准,尽量用冷冻品调运,并用冷藏车(船)装运。

第十四条零售单位提取鱼品应及时加冰保鲜,运输途中应浅装防压、盖苫布,卸货时不得抛掷。

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未售完的鲜鱼,应迅速冷藏或加工处理。已经解冻的鱼品不应重复冷冻。腌、鲜鱼品应分摊(柜)销售。

第十六条速冻鱼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12℃以下。冷藏鱼品应加保冰衣,冷藏温度在-18℃以下。

第十七条腌制鱼品的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乏盐不得使用。腌制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盐液性状,如发现有可疑变质情况时,酌情及时处理。

出池咸鱼应用清洁盐液洗涤,及时包装销售。远销腌鱼应加百分之十包装用盐。

第十八条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鲜销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过百分之十七。

第十九条海蜇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三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0°Bé,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第二十条加工熟制品的原料,其质量应符合该品种鲜销水平,其整个生产过程应符合熟食品卫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经营熟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贮藏好。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处理,如有变质,不得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一、长期以来,我县使用竹外脚手架给施工现场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预防高处坠落、坍塌的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取缔竹外脚手架,全面启动钢脚手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鼓励具备资质的钢脚手架及扣配件、起重机械租赁公司进入城市场,但鉴于城当前的实际情况,暂设1-2家同种类的租赁公司。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营业执照,同时到郴州市质安站备案。

三、在规划区范围内,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项目一律实行钢脚手架,且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到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但以下情况除外:1.农村自建房的;2.规划区范围内私人建房及边远乡镇属政府投资的,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建筑。但开工前,同样必须通过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四、租赁公司要严格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做到:1.所有钢脚手架、扣配件、起重机械的安装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现场施工。2.租赁公司出租的钢管、扣件、起重机械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和进场复检报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中G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的材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的规定;连墙杆的材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中Q235-A级钢的规定。3.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生产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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