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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青苗会组织结构和功能演变以解口村黄土北店村等为个案

华北青苗会组织结构和功能演变以解口村黄土北店村等为个案

“青苗会”在清末民初曾经是华北地区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组织,它的诞生、发展和演变也与华北地区村落形态构成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它的起源是华北农村在收获季节为确保农作物不被偷盗者攫取,农民们不得不派遣家庭成员在夜间轮流到田间巡视,较富裕的家庭则雇用专门的看护人,这叫“看青”,一些邻近居住的家庭也往往联合起来雇用一个看护人保护田中谷物直到准备收割。

在收获过程进行当中,许多地区有个习惯,那就是允许周围村庄的穷苦农民进入田地拾取收割遗留下来的麦穗和谷物,这个习惯无疑是照顾那些穷人的慈善行为,却也往往是地主与拾穗者之间发生冲突的主要根源,为了处理好这一习惯所造成的麻烦,华北农村往往自发组织起较为正式的机构解决类似的纠纷,这就是“青苗会”兴起的缘由。从“看青”到“青苗会”,原来都属于自发组织的性质,然而在二十世纪初,“看青”已开始从一个家庭自发的行动向村庄所拥有的集体性责任转移。

“青苗会”功能从简单向复杂结构的演变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史研究者的重视,目前出现了两种有影响的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清末到民初,随着国家现代化策略向基层社会的不断渗透和延伸,“青苗会”组织已从一种单纯的“看青”功能演化为颇为复杂的地方自治机构。另一派学者的解释则有所不同,他们根据满铁调查的资料发现,“青苗会”功能的变动恰恰证明的并不是村庄自身的成长和发展,而是标志着村庄的衰落。无论怎样评价这两派观点,“青苗会”日益变成了一种复杂的地方功能组织当没有疑问。本文通过河北三个村子即解口村、太子务村和黄土北店村“青苗会”组织的研究,试图修正以往研究对“青苗会”功能的若干看法。

一、“青苗会”组织功能的双面性

本文所探讨的村庄之一解口村属河北永清县288个村庄之一,该村共有耕田1147亩,如按所有权划分,耕田又可分为本业地、租地和当契地三种。该村拥有62户人家,每家平均人口4.3人,拥有耕田18.5亩。户姓以梁姓为最多,占全户数58.1%。“青苗会”是解口村的七种重要组织之一(其余六个组织是村公所、禁赌会、祭茔会、路灯会、添油会、吵子会)。“青苗会”成立的确切时间已不可考,大约在清末就已出现。“青苗会”会员一般都设有会首或称会头一人,司理全会一切事宜,另有管事的或称理事人八九人至十三四人不等,具体执行会内事务。还设有管账先生一人,司理一切账目,另外就是看青的或称青夫一至二人,司理看守庄稼之职,防止偷窃及损坏事情的发生。“青苗会”的正规工作可以概括成写青、看青和敛青三项。所谓“写青”就是将青苗会应保护的青苗,划分清楚,载之于册,以便按册保护青苗及收敛“青钱”的一种手续,在保护范围内的耕田称为“青圈”。青苗会成立的时间大约在玉米成粒之时,即阴历七月初,或十三四日时,即阴历八月中之时。写青时应划定青圈界限,清末以前青圈的界限划分似乎从未发生过问题,但青圈内地亩的确实数字,却不准确。每年写青时,各地主报告青圈内的亩数常不确实,随着村务中国家摊派费用的增多和青苗会功能的复杂化,迫使对地亩数的登记越加严密细致,除登记本村青圈以内的地亩外,还登记其青圈以外的地亩数,以便作为将来村中摊款的根据①。所以写青实际上就是登记全村地亩数量,这说明其范围已扩充到了青苗会本身事务之外而与村政相混合了,同时也证明青苗会的职责已经逐渐在溢出原有的单一职能。有的学者认为,为了明确村与村之间财政权与管辖权的界限,青圈亦成为村界,使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②。有关“看青”职能的演变,我们在下面将进行讨论,但“青圈”即为村界的结论恐怕有一定问题,因为解口村青圈内耕田的地主,不必属于本村,也包括不少外村人。该村青圈面积为1530.5亩,村子恰居青圈的中心,直径约为一里半,但圈内土地却分属六个村庄,“青圈”界限与村界显然不一致。为了协调“青圈”内本村与外村人交纳看青费有可能造成的矛盾,在“敛青”时形成了相应的协商和转费制度,看青人将属于自己看护的青圈但不居住于本村之人交纳的看青费转给相应的看青人,并接纳对方转交的“”看青费,有些地方村民称这种“”为“联圈制”③。据当时的调查,华北许多村庄都采取这种“联圈制”,本村种外村圈地到外村交青钱,外村种本村圈内地到本村交青钱。

然而,“联圈制”的实行一般只能在“青苗会”处于早期状态下时才能发挥日常的作用,而国家权力的渗透导致“青苗会”功能复杂化之后,“联圈制”因为只征收狭义上的看青费用,故而不能满足现税的要求。以解口村的“敛青”内容为例,“敛青”作为“青苗会”的最后工作,其内涵前后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敛青”在“青苗会”的原始形态时,只在禾稼谷物收割完毕后,收敛看青的费用,普通情况下在阴历九月底或十月初举行,但在光绪末年以后至民国初年,“敛青”的内容已经从单纯的收取“看青费”扩展成了三项工作,即1.征收“青钱”:在光绪二十六年以前,每亩青钱为十六个制钱,后改为铜子四小枚。在民国元年时,增至二十枚;民国十九年时,每亩改为一毛。2.户口费:这项费用大约在民国十八年开始征收,村民不论是否有耕田,只要被称为一户,就要纳洋两角五,村民叫做“灶火门”费,意思是按“灶火门”收费,每一个“灶火门”意为一个经济独立的家庭。3.村款费:这项费用包括村中一切花费,多则每户多摊,少则每户少摊④。从各种款项的划分来看,“青苗会”的职责已远远越出了“看青”的范围,而演化成了村级的征税组织。“青苗会”在民国十七年以后有一个重要变化,土地登记和村差派遣以及敛钱摊款替代“看青”成为主要内容,同时“青苗会”的征税功能也使得自然村显示出了向“行政村”转型的信息。

据万树庸对宛平县黄土北店村的调查,此村“青苗会”的历史就可清晰地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一是庚子(1900年)以前的地保时期;一是庚子以后的会首时期。黄土北店的地保姓施,已在村中住了十代,他担当此职位是由县政府指派的,以便在村内应酬官差,所以“地保”一职是现代警察制度建立以前的乡村地方政治领袖,乡与县、县与乡种种关系都以地保作为沟通的媒介。凡由县里派下的官差,每到一村,就向村民索要差费,所以地保即向青苗会的会员敛取,这样一来,地保就会一面接应官差,一面向会员敛钱,便自然成为青苗会这种自然组织的领袖。“青苗会”的第二期改组是义和团事变以后外国军队攻陷了北京城,一部分官员为了追赶王室驻扎在清河镇,要在一天的时间内向附近各村的民众征收两万枚鸡卵,如果没有本地人员负责此事,就要亲自下乡夺取。以后随着人事日繁,青苗会的组织系统为应付各种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指令而变得日益复杂化了,最终摆脱了地保时期的初始状态⑤。由于“青苗会”的事务与村中其它行政事务常常混淆不分,所以民国以后的人们谈到“青苗会”时也往往不自觉地把它看作是村一级的日常行政单位。比如清河镇的人们谈到“青苗会”时就说:“谈到我们乡村中,都有自治机关,其中以青苗会(即村公所)为中心,村长、村副及会员为首脑,所管理的事,不过青苗会,应酬兵差官差,监督小学校,修盖庙宇……”⑥可见“青苗会”已无法和村公所的职能相区分。

不过以上所述“看青”外延的扩大和组织行为的变迁,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渗入就一定赋予了“青苗会”这种组织以现代的新意。这表现在“青苗会”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大小事情仍为会首和“管事的”所包办,而且他们的位置都是世袭的,这种宗法性还表现在一切组织规则仍按习惯的程序处理,除出入账之外,都是口头的,毫无明文规定,有关一切事件的决议,也是在闲谈中达成,只要无人反对,就默默地通过了。徐雍舜在《农村自治的危机》一文中曾经明确点明了“青苗会”功能扩大后的弊端,认为“组织变多了,村长、村副、闾长、邻长、监察委员、调解委员、放足委员、财政委员、书记、校长、自卫团团总等等官衔,不一而足。村里的事情没办多少,而对外的事情却极繁,今天征区公所办公费,明天催保卫团饷金,后天征枪弹款,接着又是军事捐、抗日捐、八厘公债、县借款、教育费、房田草契费、中佣费、旗产留置费、警察费,征大车、征骡马、征民夫”⑦。这里面的批评既包含了对“青苗会”功能多歧性的质疑,同时也暗示了其旧有组织形式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华北“青苗会”一方面开始应付日益繁重的国家摊派任务,另一方面却仍保留了一些传统社区内的职责,如需带头举行求祈龙王赐雨等等宗教仪式。“青苗会”在其他村庄内也体现出了强烈的“两面性”,包括管理一村公产(如庙宇、香火地、坑地、义地、官井、树木等)以及重修或新造公共建筑。“青苗会”一方面要主持村级的“新政”事务,比如新式学校管理便操诸于青苗会或乡公所之手,学校组织的最高当局如董事会和校长,往往也是青苗会的会首,由他们控制经费及用途,至于聘请教员和校役,添置教具,分配课程,规定假期等事,也都在他们监督之下。另一方面,“青苗会”仍操纵着村级的宗教和宗族事务,比如清河镇以庙宇为中心的宗教活动,一般分公私两祭。公祭每逢正月十五日,由村中领袖代表并统率村民至各庙致祭,并散放灯花,驱逐鬼怪,这叫“灯节”。至于六月二十四日关公生日,及“谢秋”、“祈雨”等活动,也都由青苗会或乡公所领袖在庙内主祭⑧。

通过以上的材料分析,“青苗会”从清末至民国确实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其特征是职能分工更加复杂化了,已经完全越出了原初单纯“看青”和“保卫”的作用范围,而成为国家在基层实施新政的工具和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华北“自然村”共同体体系已遭到了根本的破坏,因为“青苗会”除了其行政职能外,仍保留着乡村秩序协调和保护人的角色,比如对宗教祭祀活动的控制与中枢作用。特别值得明辨的是,“青苗会”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家化,并不意味着其基层权力系统发生了根本变更,这特别体现在对“会首”资格的遴选方面。

二、“青苗会”与乡村权力网络

解口村的“青苗会”作为早期自发组织形态时,在选择会首的过程中,大致应符合以下标准:首先要家庭富裕,能给会中提供零用物品(如柴火、油等);其次要有空房能作为开会或存放会中公共粮食之用;最后是办事能力强,自幼即帮办会务,有一定经验。“会首”的任期无一定限制,一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也就是说,只要家中富裕,虽人不能干,会首也必定由此家选出。所以“会首”之职往往是世袭的,或者可以说是财产标准创造和决定了会首世袭的条件。

自光绪元年至民国二十年,解口村共有六人出任会首,平均每人任期为九年半。从会首姓氏分布观察,多集中于张、梁两家,其中梁家在村中的户数和人口数最多,张家则居第三位。在全村62户中,梁家占36户,为总户数的58.1%,张家有4户,占6.5%,可见“会首”的选择也多少与其姓氏人口在村中所占的比例有相当的对应关系。光绪初年解口村的会首是张荣,张姓户据说自明末始迁至该村,当张荣办村事之初,曾开茶馆于韩村镇,喜欢与富人联络,后来又开了一家杂货铺,此铺也是当时该村赶集时聚会的地方。除拥有一所杂货铺外,张荣还有本业地77亩,土房二十余间,大车一驾,是村里当时的第三富户。除青苗会首一职外,张荣还兼村长、禁赌会长、路灯会长,活动能力很强,人皆称“老张先生”、“张大爷”、“荣爷”。经访谈,张荣取得会首的原因曾经源于一段故事:同治十一年时,解口村全体村民同韩村镇赵某争讼,结果青苗会所有款项都已花完,张荣于是将自己耕田三十亩作为抵押品,借得款项后充当全村的诉讼费用。这件事结束后一年,村民商议每年从公款中拨出若干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同时选其为青苗会首管理村事,可见在紧急之时有财力垫付村款应是出任会首的最必要条件⑨。

张荣在光绪元年出任会首后,直到光绪十九年因年老精力不济退位,在位共19年,由其子张彦山继任。可是因为张彦山太不能干,被人称为“狗熊”,搞得家产渐少,房屋倾塌,任职仅六年就下台了,由梁家的梁江接任。梁江自二十岁时,即帮同办理会务,取得会首位置时,已年届五十。他家拥有本业地同租地共约百余亩,土房十二间,可是因为好饮酒,家中又无空房供开会之用,所以仅当了两年就让位给了梁春之子梁玉林。梁玉林有本业地二百余亩,砖房十二间,但因人口少有空房,又有现钱为会中垫用,所以是最合适的继任人选,任期也较长,自光绪二十八年至宣统三年,共十年。从此之后,解口村“青苗会”的会首位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为梁家所世袭和垄断⑩。

“青苗会”的会首在有的地区也采取某种集体轮换制度,如宛平县黄土北店村的“会首”多达二十名,在国家力图以行政村的组织形式改变地方组织之前,二十名会首中以当上村长、村副者为最有权,在无村长、村副的名目以前,其中六位会首轮流管账管钱,有了村长、村副的名目以后,每年另有一人管账,如1932—1933年度为邓浚海;1931—1932年度为刘广生;1930—1931年度为刘广生;1929—1930年度为秦世荣。此外另有司库管钱。由于黄土北店村较富裕,会中每年都有存款,但又恐外村知道,抱怨在区内摊款不均,或被官府知道随意加征提取税款,所以账目只有二十名会首知道,其余民众一律不得而知。黄土北店村的“青苗会”尽管在外表上采取的是不同于解口村那样的家族垄断制,而是比较注重集体公正性的轮流策略,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其中的权力构成结构,就会发现其中宗族、知识和财富仍是谋求此项位置不可或缺的三项要素。在宗族关系方面,六位轮流掌权者中,除赵德章基本与他人没有亲属关系外,其他五人之间都有连环套式的亲戚关系,如赵本是赵玉林的叔叔,赵栋的堂兄,许宽的亲家,同时又是叶方珍的妹夫。就知识经历的构成比例而论,二十位会首平均年龄43.85岁,入学平均年龄是六年半,而全会读书的比例是33%,没有读书的比例是63%,说明这些会首相对都受到了较良好的初级教育。就财富占有量来说,这二十位会首只占全村276家户数的7%,却拥有2930亩面积的土地,在全村7033亩耕地中占41.66%,平均每家拥有土地约为150亩,这与当会首负有的首要职能是垫款有关,亲族关系和知识拥有量只是从属因素。

黄土北店村“青苗会”对权力网络的设计,采取了三级制的运作框架,即由二十名会首、六名会头和两名村长副村长的金字塔型制度构成,以应付民国以后自然村日益行政化的趋向,这种会首轮值制度从表面上突破了单一家族的世袭程序,也有可能会增加村庄征税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实际效率,但由于权力仍集中于少数拥有财富的家族之手,“青苗会”不过是在同一地点、同一人物的网络中,同时拥有政治名称和自治名称的机构罢了。比如黄土北店村村北关帝庙的门口挂着“宛平县第五区黄土北店村公所”的牌号,其实也同时是青苗会的办公场所,村长、村副由青苗会六名掌权的会首轮流充当的时间是三年一个周期。比如1929—1930年度为赵德章与赵本;1931—1932年度为赵栋与许宽;1930—1931年为叶方珍与赵书林;1932—1933年度又是赵德章和赵本。华北的其它村庄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太子务村青苗会首领称为首事人,往往有一二十位之多,从这些首事人中推出一个“香头”,“香头”的位置相当于村长,“青苗会”的另一个职务叫“总管”,相当于村副,首事人同时又被称为管事的。“香头”的职位也采取轮流制,每人轮一年,村中有事由“香头”负责召集,会场就设在他的家里。宣统元年间县政府下命令选举村正、村副时,由首事人公推,但实际上仍是由香头接任,因此“香头”制取消,首事人仍照旧。第一任村正、村副在任约有十年之久,民国元年起开始有自己的办事场所。经过村正、村副选举之后,“青苗会”改称公议会,其实是同一回事,可见太子务村的青苗会仍保持了原有的管理系统。

通过比较解口村、太子务村的会首权力网络及其功能,我们注意到,“青苗会”自身的权力机构和作用有相当的延续性,尽管国家在二十世纪初一直想通过行政控制的手段,力图把华北一带的自然村落置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以此来改变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从表面上看也确实部分达到了这个目的,因为“青苗会”的职能外延确实有所扩大,而且几乎包容了国家基层行政的各个方面。但值得深思的是,“青苗会”表面功能作用的演变,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组织内部的权力构成和运转方式,这些新型事务的实施大多仍是由原有的传统社会网络加以推动和完成的。比如真正操纵乡村社区事务的仍是有经济势力的族人和与他们相关的社会关系,他们也负有筛选国家信息以保护地方族人利益的责任。

三、结论

正如本文开头所讨论的,华北的“青苗会”有一个从简单的看青组织向复杂的行政组织转变的轨迹,如何评价这种转变基本上形成了两种极端的对立观点,一是认为“青苗会”依靠处理日益增多的行政问题而趋于复杂化,这恰恰增加了村庄的凝聚力;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基层组织行政色彩的增强恰恰是自然村解体的标志,它喻示着村庄凝聚力的瓦解。目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现代化策略逐步深入农村,乡村领袖已无法依靠自己的财富和关系来树立威信以得到村民的拥戴。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发现,应把“青苗会”处理实际事务的类别日益增多所造成的村级表面的行政化,与乡村传统权力网络是否真正瓦解区别加以对待。换言之,村庄事务中处理行政性能的增加,或村级领袖的更迭,并不意味着传统的乡村事务同时面临解体。一个“青苗会”的会首有可能同时扮演催款征粮和主持乡村宗教祭祀的双重角色。“青苗会”自身也可能同时体现出这种双面的作用,更应深思的是,乡村百姓往往会操纵国家话语以为己用,他们表面上对国家行政意志的屈从,恰恰可能转化为地方社会的权力资源。正如有论者指出的那样:不应只注意地方政府的军事化、现代化与田赋负担剧增的双重压力下传统村庄的解体趋势,而更应注意村规等隐性话语和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即村民如何操纵村规以利于自己的行为,同时在此网络中维持着村社共同体,而不使之濒于瓦解。对华北“青苗会”的研究也应作如是观。

①④⑨⑩梁桢《解口村大秋青苗会之概况》(民国二十年七月调查),《社会研究》第四十期,民国22年2月6日。

②③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第187—18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⑦徐雍舜《农村自治的危机———农村社会研究感想之二》,《社会研究》第十三期,民国22年11月29日。

⑥《青苗会送龙王》,《清河旬刊》第七十号,民国24年9月10日。

⑧黄迪《清河村镇社区———一个初步研究报告》,《社会学界》第十卷,民国27年6月版。

⑤万树庸《黄土北店村社会调查》,《社会学界》第六卷,民国21年版。李怀印《二十一世纪早期华北乡村的话语与权力》,《二十一世纪》1999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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