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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差异对电子商务发展影响研究

税负差异对电子商务发展影响研究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是热门话题,但是关于税负如何影响在线零售企业发展战略的文献很少,即使有也没有深入讨论。基于线下实体与在线电子商务之间的税收负担差异,本文研究了税负对企业在线销售份额和企业线下业务拓展战略的影响。研究发现税负越高,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可能性就越高;税负越高,企业在线销售的比例越高,但这仅在总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方面体现最明显。因此,有必要减轻线下实体税负,平衡企业的线下和线上业务,加强对在线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负差异;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线上;线下

在新经济形势下,中国的国内经济面临许多问题,包括经济增速缓慢、经济结构失衡、经济增长质量差等。同时西方工业化国家反全球化的趋势导致中国的外部经济面临重大挑战。中国必须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方式,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施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并提高供应链整体质量。而税负是零售业发展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国外很少有针对零售商税收负担的研究,而国内有所研究,但缺乏具体讨论。如王乔等人在分析流通业税收时发现批发和零售税负过高;席卫群认为,过高的批发和零售税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消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也吸引了许多学者的注意力,但是目前很少有文献讨论线上线下税负差异对在线零售企业的影响。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零售领域线上线下税负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零售企业线下业务拓展的影响,并提出适当的对策,以促进我国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激活零售经济。

一、我国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税负差异分析

本文针对京东(纯线上零售)和国美(线上线下零售)这两家企业的税负进行比较。由于两家企业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在其现金流量表中找不到实际的年度税收信息,因此资产负债表上的“应交税费”项被用作近似替代项。京东是中国最大的自营电子商务公司,也是中国第一个在美国成功上市的大型综合电子商务平台。2019年,京东营业收入57,688,848.40万元,应付税项201,578.80万元,实税负=应付税项/营业收入,计算出实际税收负担为0.35%,而国美电器是我国传统的家电零售巨头。该公司于2010年收购了在线零售平台库巴网,并于2011年开设了国美在线零售平台。2013年国美在线被整合到整个集团的运营中。2014年,国美电器对整个社会开放了自己的供应链平台,并将互联网进一步整合到线下百货商店和超市中,形成了线上+线下,电脑+移动终端的全渠道销售平台。自2010年以来,国美电器的实际税率已大幅下降,因为这一年国美电器也开始向在线市场扩展,国美电器2019年的实际税负为0.8%。可以看出,京东商城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国美电器。出现差异的原因与企业线上、线下业务拓展战略密切相关。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减轻公司税负:第一,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实体店投资减少,相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成本较低;第二,在线零售发票使用的不规范导致电子商务销售情况含糊不清。而且现行税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缺乏完善在线零售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和准则,使电子商务公司有更多的可操作空间。就收入而言,电子商务节省了一些传统的销售渠道,企业和人工成本,并使在线产品在价格上比线下产品更具竞争力。即使整个零售市场不景气,在线零售市场也仍在继续增长,在线零售商的销售额不断增加。这两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纯线上零售企业的税负保持在较低水平。尽管国美电器也已经开始在线销售,但依然保留了大量的实体店,且传统销售渠道的比例很高,导致国美电器的总税负高于京东,这对纯在线零售企业的线下拓展是不利的。

二、税负差异对零售企业的影响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具有相同税收能力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并且还要求所有纳税人受到公平对待。但是,线上线下的税负存在差异对线上零售企业线下业务拓展有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线上线下税负差异。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大多数法律法规都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当前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但并未表明需要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这项含糊的法律规定使大量在线电子商务经营者无须承担税收义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缺乏完善交易准则和法律法规的新型交易方式,因此很难定义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类型、税收对象、适用标准、税收环节,税收时间、地点等因素,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无法可依的问题。而在线销售有时同时包含应税商品和应税服务,其价值难以明确,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交易的性质,也无法得出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具体结论,也不知道应该征收什么类型的税。可以说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在线零售业务税负明显低于线下实体零售,由于电子商务应用程序的程度不同,导致零售商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导致线上零售企业缺乏拓展线下零售业务的动力。

(二)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导致线上线下税负差异。对于我国绝大部分消费者来说,在线购物已经不稀奇,但是政府管理部门面对的交易模式与过去完全不同,在线零售与实体零售在交易主体、交易行为、支付方式等方面也不尽相同。首先,虚拟化的在线交易使纳税主题更加复杂,更具有歧义性,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注册时未向税务机关注册。在线交易持有人的注册地点、业务内容、交易对象往往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识别纳税人。其次,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税务部门很难定义税收目标和适用的税收类型。在线零售交易的内容通常以包括物流的信息流的形式反映出来。当前的税法对商品和现代服务业的销售,加工,修理,修理和分配征收增值税,而许多无形服务则需缴纳营业税。如果某些要加增值税的商品(如软件、书籍等)通过互联网下载出售给客户,税务部门难以对此类较以进行税收征管。迄今为止,对于此类或类似的电子商务交易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税收目标和适用的税收类型。虽然营改增后这种混乱有所缓解,但还是存在。此外,由于税务机关难以管理电子商务相关票据的使用,也就难以核实税额。受发票使用意识低下,难以抵制利益诱惑等因素的影响,大量在网上购物的顾客在购物时不会主动向卖方索取发票,而卖方则不会在积极主动提供发票给买方。如果不参考实物资料,在线交易数量难以统计。因此,税务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业绩,也无法核实税基,从而妨碍了税务机关对在线零售企业征收缴税款。这在客观上导致纯线上零售企业不愿意拓展线下业务。

(三)税收征管体系不健全导致线上线下税负差异。电子商务和物流的发展使得零售行业打破了最初的地域限制。另外,在线零售企业的注册位置可能是虚拟的,原始税务征管部门和权限可能发生冲突或失效,从而导致规模小的零售企业税收存在无人监管的情况。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的主要执行主体,其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税收征管。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以传统的专业税务人员为主,信息技术和金融税收方面的复合人才相对较少,很难真正了解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与过去相比,我国税务征收工作的计算机化水平已大大提高,但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相比仍相对落后,并且无法有效利用大数据。工业、商业、税收、金融信息尚未实现高效共享,信息交换存在较大的滞后性。这些因素也客观地导致电子商务业务水平不同的公司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电子商务业务水平高的纯线上零售企业拓展线下业务的意愿不强。

三、减少税负差异促进零售行业发展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税负差异对于零售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税制存在重大问题,例如税收法规盲点,税收体系不健全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困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电子商务的门槛,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造成线下线下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税收不公平导致的税负差异不但不利于实体零售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破除电子商务“税收保护区”,消除线下上下税负差异。具体对策如下:

(一)完善税收相关体系,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电子商务的是税收监管措施,确保线上线下税收准则的一致性。明确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税种、税项、税率,落实减免实体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纯在线零售企业引入或增加实体零售业务,合理减轻线下实体零售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税务调节鼓励企业平衡线下零售和线上零售业务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零售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推广电子发票,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特点和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电子发票信息的顺畅传递,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平台和电子发票系统,规范电子发票的应用并实施全国范围内的互连互通与税收信息共享。为了缓解线上零售企业与线下传统零售企业之间在税负方面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税收征管系统,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机构,以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质量,从而消除线上线下零售企业的税负差异,提高在线零售企业拓展线下业务的积极性。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线上线下税收公平。加快《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弥补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提高税收法律法规对在线零售企业的适用性,完善电子商务营业税暂行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进一步阐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征管规定,并为制定更加完善的,更具针对性的税收制度奠定法律基础。同时要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从法律上堵住跨境避税漏洞,在全球不同国家共享纳税人交易信息,为国际税收征管提供详细信息,并通过国家之间的全面沟通与合作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杜绝跨境避税逃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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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婷 单位:华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