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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几点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几点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正确评价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状况,这对加强农村廉政建设,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整治农村经济秩序,维护农村稳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长令147号)颁布的两年多时间里,台州市已对4367个行政村的集体资产进行了审计,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85.1%,审计资产总额达70.2亿元,查出违纪违规资金1401万元,退赔金额975.19万元,审出违纪村干部54人,受党纪处分26人。

一、农村审计工作所取得的作用

(一)摸清了被审村的资产家底,为村干部的业绩考核提供了客观依据。通过农村审计,对被审村的集体资产进行清查,从而核实了存量资产,另一方面又可以帮助被审村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核实债权的基础上,审计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被审村采取最适当的方法进行清理,从而解决了集体资金被长期拖欠、无偿使用的问题。特别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期间的财务管理和相关经济活动,以及在壮大集体经济特别是集体资产增长方面的工作,作出中肯的评价,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揭示和提出改正意见,从而为村干部的工作业绩考核提供了客观依据,也为村民选举村干部提供了客观标准。

(二)有利于整治农村财务的混乱,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农村审计就是对被审村的财经法纪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出来的乱账、错账、不入账等采取边审计边整改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对不合格的财务人员建议予以撤换,同时为了防止前审后乱,督促该村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村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力度,从而理顺了财务关系,整治了村财务的混乱,也为农村财务的公开和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农村审计,提高了农村财务的透明度,增强了广大干群民主理财的意识,特别是审计结论的公开及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来清除某些村财务不敢公开、假公开的障碍。

(三)提高了村干部的财经法纪观念。农村审计对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揭发贪污舞弊,侵吞集体财产和其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对于教育和惩戒广大农村干部有重要意义。另外农村审计过程也是宣传相关财经法纪和教育的过程,从而使村干部和当事人在审计过程中也或多或少获知一些法纪常识,增强了村干部学习和遵守财经法纪的紧迫性和自觉性,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财经法纪观念

(四)有效地化解当地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清理不全,不彻底,是农村财务混乱的症结所在,农村财务问题成为了农村工作的敏感问题,影响到了当地党群、干群关系。农村审计以行政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到农村经济活动中,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被审村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作出中肯的评价,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从而给群众以明白。特别是在农民上访案件的专案审计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查清事实,对有问题的村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清白的村干部以事实向群众说明,消除群众的种种怀疑,从而使干群矛盾得以化解。同时通过农村审计,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以双向沟通的“群言堂”代替“一言堂”,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化解干部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农村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审计缺乏必要的权威。台州的农村审计工作虽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作支撑,但就目前从农村审计的法律地位来看,农村审计还缺乏一套真正属于自己的法律法规,农村审计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从农村审计的定位来看,把农村审计定位为内部审计,农村审计还停留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服务行为;从农村审计的实践来看,农村审计还没有形成工作制度化、队伍专职化。这必将阻碍农村审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是格格不入的,也极易造成广大村民迫切要求审计和农村审计力不从心的局面。

(二)农村审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就目前台州市开展的农村审计情况来看,农村审计还缺一支过硬的农村审计执法队伍。一是农村审计机构不健全。市一级农村审计机构只有一块牌子,没有配备专职的农村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仅限于业务指导,不能开展对经济强村的审计工作。县(市、区)一级农村审计机构还未全部建立,全市9个县(市、区)建立农村审计机构的有8个,其中专职从事农村审计工作的只有温岭市一个,其余7个县(市、区)和农经总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能集中精力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乡镇农村审计机构不健全,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已建立审计机构的乡镇数只有22个,只占全市乡镇总数16%。在农村审计过程中,县(市、区)一级只有向下面的乡镇农经站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对被审村进行审计,乡镇一级由于农经业务工作量大且大多被乡镇安排另外工作如联村,造成了农村审计人员无专职化、抽调难、专业素质不高的局面,使农村审计往往走过场,其职能难以正常发挥,直接影响了农村审计的质量和效能。二是审计经费难到位。2004年全市9个县(市、区)只有5个县(市、区)已落实农村审计工作经费,且经费总额只有46万元。经费问题成了制约农村审计工作开展的又一个主要因素。

(三)调查取证难。在农村审计过程中,由于村级组织档案管理的不健全,特别是在审计中涉及到年份较远的历史旧账,导致一些与审计相关资料的丢失,从而无法对问题进行取证;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审计的缺乏必要的权威和群众素质的不高,在走访群众中有的避而不见,有的以年数太久、记不清而推诿,有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村干部由于涉及到个人利害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从而为农村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难以执行。审计结束后,农村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意见书,并对有关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意见和建议,但是到了处理阶段,相关部门则由于碍于情面,敷衍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问题不了了之,使整个农村审计无实质性可言,给农村审计工作涂了一层阴影。特别是涉及到村干部个人问题的处理意见,他们对意见决定不屑一顾惯用“家长制”作风,本应建议由村集体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处理事项,他们拒绝召开会议给村民以一个明确的交代,使村民敢怒不敢言。另外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就是对监督检查出来的末执行事实也无能为力,同时存在着有些非党员村干部,虽在审计中发现了他们有违纪现象,但又够不上刑事处分,行政上也无法处理他们的尴尬局面,而这些违纪行为往往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这无疑是农村审计的薄弱环节,它影响到农村审计执法作用的真正发挥,导致农村审计走过场等不良现象,损害了农村审计在群众中的形象,势必破坏农村审计的权威。

(五)乡镇权力介入并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些乡镇的领导打着维护农村稳定的旗号介入农村审计,对村民的审计要求加以阻挠;有些乡镇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否决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缩短审计的年份;有些乡镇以培养村干部难为借口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乡镇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横加指责,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审计人员按他们的要求更改审计报告。这些行为影响了农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农民对农村审计部门的不信任感。

三、促进农村审计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审计的法制建设。从目前实际来看,就是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由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农村审计条例,规范农村审计的执法标准,把农村审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在狠抓农村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与农村审计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比如《农村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审计追回款、罚没款管理办法》、《农村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细则》等制度,从而真正实现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化,审计处罚法制化,审计追回款、罚款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制度化,审计反馈正常化,确立农村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

(二)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在完善农村审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抓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农村审计机构,使农村审计机构成为相对独立的农村经济监督的综合执法部门,确立其执法主体的合法地位。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村审计客体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农村审计机构的建设尤为迫切,在县(市、区)一级,可以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设立农村审计总站,配备专职农村审计人员,在乡镇一级可以在原农经站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审计站,实现一套人马两块牌,但必须在内部配备专职农村审计人员,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由上级农村审计机构领导。同时要抓好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学员进行严格的业务知识考试和政治考核后,才能向合格的学员颁发省(部)级的农村审计资格证,从而才有资格从事农村审计工作,在平时又要注重审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实行留优汰劣持证上岗。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在经费上保证农村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氛围。要使农村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并被广大群众所知所接受所欢迎,就必须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环境:1、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对农村审计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宣传,比如开展宣传月活动、下发宣传手册、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宣传等。2、在农村审计过程中,要走群众路线,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敢于“碰硬”,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公开一件,从而不断树立农村审计的权威。3、抓好农村审计队伍的执法建设,在执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严厉打击一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损农村审计队伍形象的现象。4、建立农村审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农村审计部门要主动和司法机关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及违法现象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支持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帮助农村审计部门对审计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指导审计机构依法处理违纪现象。5、乡镇政府要支持农村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不干涉村民要求审计的合理要求,帮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说情、不加压,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农村审计的执行力度,建立“审计督查制度”。“审计督查制度”就是对审计人员、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特别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纠正、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农村审计执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审计督查”一般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其职能主要是检查被审村对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如被审村在规定期限内末执行审计决定的,该机构应当负责向主管农村审计的部门报告或提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检查被审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了解对审计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年末负责向主管农村审计的部门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对拒不按时纠正错误,拒不执行农村审计处理决定的以及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予重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审计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极大地显示出农村审计的权威,才能整治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