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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林业制度及生态思维

周代林业制度及生态思维

1引言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从对历史的追溯中拓展视野和思路,探析一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思想理论和实践方法,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的意义。周代是我国古代林业体系初步形成的时期,研究和评析我国周代的林业政策及其生态思想,对于当今林业生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2周代林业发展概况

我国林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古代林业形成和发展时期,近代林业兴起时期和现代林业发展时期4个阶段。周代分建国之初及王朝建立之后、西周末年和春秋战国时期3个阶段。前两个阶段属古代原始森林利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属古代林业体系形成时期,总的来说,周代应属我国古代林业形成和发展时期。

2.1周代早期森林开发与利用建国之初,夏桀之际,周人先祖公刘开始开发秦岭北部森林。商代殷王祖甲时期,周太王之长子太伯、次子仲雍赴吴地(今江苏常熟无锡一带)率民开垦林地,发展农业。周王朝建立后,奴隶制进入鼎盛时期,在黄河、长江流域进行了更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其势力所及,进一步落实了林业政策,北至今黑龙江、吉林等省,南至广东五岭之南,均有向周王朝进贡林产品的史实。此时对森林的开发利用,除采伐木材用于建造宗庙、宫室、木棺外,林地还被辟为良田或用作狩猎苑囿。由于林木的重要性,原始宗教中出现对植物的图腾崇拜和对林木、山泽的祭祀;八卦五行说中有“木”的成分。周初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永续利用”的方针。说明已知保护山林。奴隶社会的森林、土地均为国家所有,大力造林,禁止林地交易和自由采伐森林。

2.2西周末年的林地交易公元前913年周共王时的卫鼎铭文是最早的林地买卖契约。林地私有制的出现,意味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进一步强化,但也预示了滥伐森林的发生。人工植树在当时已有多种形式,社前植树夏代已有记述;墓地植树、边境造林、庭园植树及行道树种植等至周代而相沿成习;同时,果林、桑林、漆林等经济林木的人工经营也初见端倪,还开始认识到了树木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铜制斧、锛、刀、锯等至周代已成为森林采伐的常用工具。木材运输则水、陆并举,已使用木排。此时木舟的制造和利用也渐发达。《周易•系辞》载有:“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

2.3春秋战国林业体系初步形成春秋战国时期,正值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阶段,政治、思想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的发展。据战国时成书的《周礼》记载,当时山林政令、林木贡赋、边境造林、春季山林防火、森林采伐运输等均已有专人负责。天子封禅的山即为“封山”、“禁山”,山上的土石草木都属神圣不可侵犯。不仅出现了像《尔雅》、《月令》等有关林业方面专业论著,而且在森林立法、林政管理、林业经营、生态保护等方面都已初步形成体系。

3周代林政资源管理

3.1森林立法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发展的顶峰时期,统治者十分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关森林保护的法规也相对丰富。西周时期曾颁布《崇伐令》:“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周礼》对于百姓伐木的时间、地点均作了规定:“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意即春秋之时,百姓伐木不能进入山林的藩界,而只能砍伐四野平地所生之木。《月令》中还记载:“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人山行木,毋有斩伐。”即在季夏之时命令山虞入山巡视森林,防止有人伐木。“草木零落,然后人山林”,必须要等到草木凋零的冬季才能入山伐木。对于违反规定而采伐木材者,政府亦将予以刑罚处置:“凡窃木者有刑罚”(《周礼•地官》)。及至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除进一步完善前代林业保护的法律外,还加大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处罚力度。据《吕氏春秋》载:“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天、飞鸟,无麝无卵。仲春之月,无竭JlI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季春之月,田猎晕弋,置罘罗网,喂兽之药,无九门。孟夏之月,无伐大树,……驱兽无害五谷,无大田猎。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无烧炭。季夏之月,令渔师伐蛟取鳖,升龟取鼋。……树木方盛,……无或斩伐。孟秋之月,鹰乃祭鸟,始用行戮。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Et至短,则伐林木,取竹箭。”这些禁令已明显比西周更加具体、更加详细、更加规范。又据《管子•地数》载:“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一规定本身是为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而设,但实际效果是保护了森林植被,实现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

3.2森林职官

周代林政发达,不仅有林木采伐的立法规定,而且设立了世界上最早的森林资源管理的专门机构——山虞和林衡。同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中央机构天官冢宰是管理林业的最高长官,犹今之行政院长或国务院总理,“之职,以九职任万民,一日三农生九谷,二日园圃育草木,三日虞衡作山泽之材,……”(《周礼•天官冢宰》)。地官大司徒是官林之命令机关,犹今之司法机关。“地官大司徒掌建邦土地之图,以土会之法,辩五地之物生。……以土宜之法,辩土之名物。……以土均之法,辩五物九等。…以土圭之法,br10土深。”(《周礼•地官》)。山虞是掌管山林政令的监督机关,林衡是掌巡林麓之禁令官职,并受命于山虞。“山虞掌山林之政令,……”,“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若斩木材则受法于山虞,而掌其政令。”(《周礼•地官》),是专门管理山林的机构和官职。~liJ''''b,周代对山虞的人员配置也相当完备。《周礼•地官•山虞》中有明确记载:“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吏四人,胥六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吏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吏一人,徒二十人。”地方机构:负责封国封疆社缱之植树有封人,“掌诏王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缱,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周礼•封人》);负责城郭沟池之植树有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凡国都之境,有沟树之固,郊亦如之。”除掌固外,各地负责山林的人员还有司检、职方氏和土方氏。民间则有载师、间师、山师和原师。在周代他们都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职责,“载师”负责林地授权,重点管理山林权属;“闾师”负责赋税征缴,重点管理林业税收;“山师”负责山林命名,重点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原师”掌管四方地名,重点保护祖坟山林。这些《周礼》均有明确的记载:“(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事地,授地职,而待其政令。………(间师)掌国中及四郊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而待其政令,以时征其赋。……(山师)掌山林之名,辩其物以其利害,而颁之于邦国,使致其珍异之物。……(原师)掌四方之地名,辩其丘陵坟衍原之名。”

3.3森林经营

西周政治修明,森林政策注重天然林保护和提倡人工林并重,并将天然林加以人工整理,使乔木林得以保持郁闭状态,采取择伐法经营管理,将有变更的天然林萌芽更新为矮林。《诗经•大雅•皇矣》“作之屏之,其蒈其翦,修之平之,其灌其茆,启之辟之,其怪其椐,攘之剔之,其厌其卡乇”很好地说明。及至春秋管仲相齐时,也是提倡人工造林最盛之期,出台了奖励造林的计划。《管子》:“……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t民之能树百果,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谨听其言所藏之官,使师旅之事无所与,此国荚之者也。“园林绿化方面,周代开始了国营行道树,并且特设官职野庐氏专门管理。”掌国道路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掌凡道禁(周礼•野庐氏)。至于当时道路绿化状况,《吕氏春秋》有很好的记载:“子产相郑,桃李垂于街,而莫敢授。”贵族圈地造园,栽植纪念树,在周代亦风行一时,起于春秋,甚于战国。《诗经•大雅•灵抬》:“王有灵囿,摄鹿攸伏”,《孟子》:“齐宣王问日,文王之囿七十里有诸,孟子对日,于传有之,日,若是其大乎,日,民犹以为小也,日,寡人之囿方四十里,民犹以为大,何也……“可见,古代君王喜造园林豢养禽畜,以供田猎行乐,其中,最有名的是吴王夫差的梧桐园。《任防述异记》:“梧桐园为吴王夫差旧园也,一名琴JlI梧桐园,宫在句容县。传日吴王别馆有楸梧成林焉,其梧子可食,古乐府日梧宫秋,吴王愁是也”。栽植纪念树,主要有3种,一是以树木为地界表记。“设其社稷之缱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逐以名其社与其野。……树木以为表记,所宜木谓松柏栗,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以别方面。”《周礼•地官•司徒》。“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论语》。可见,在周代,主要是栽植栗树来作为地域的界线。二是以树木别死者身份。《春秋纬》记载:“天子坟高三轫,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三是以树木纪念功德。《诗经•甘棠•注释》:“又召伯巡行乡邑,断狱甘棠下,后人因思其德,而保护甘棠,以留纪念”。此外政府多方提倡经济林,如《诗鄢风•定之方中》记载“树之榛栗,椅桐梓漆,卫文公之所以兴国也”。从《周礼•考工记》中还发现,在周代在各种林业经营形式中,出现了木工技术规范。当时的木业分工有“轮、舆、弓、庐、匠、车、梓”7种之多。

4周代林业思想卓论

4.1林业专业论述

《尔雅•释木》列举木本植物70余种,提出了灌木、丛木、乔木的概念。对于林木的栽培、采伐,当时强调要兼顾天时、地宜、人力3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天时”指因时制宜。如《荀子•王制》载有:“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夏小正》中已有何月适宜从事何种农林生产活动的有关规定。“地宜”指因地制宜。如《管子•地员》中根据地势的高下、地下水的深浅和不同的,提出了适地适树的原则。先秦诸子著述中,有关农林生产要重视人力因素的言论更是屡见不鲜。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令尹子木命司马坤掩“书土田(登记土地)、度山林(调查森林资源),鸠薮泽(聚敛水陆资源……)”。这是较早的有关森林资源调查和土地规划的记载。秦商鞅提出过“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此先王之正律也”,是较早的有关城乡规划和森林覆盖率的论述。此外,周代各家之寓言,往往涉及树木,其精要处,糜不与今之林学相吻。如《惠子》:“夫杨,横树之即生,倒树之即生,折而树之即生,然使十人树之,而一人拔之,则毋生”。《文子》:“冻冰可折,夏木可结,时难得而易失,木方盛虽日采之而复生,秋风下霜,一夕而零”。《管子》:“五粟之土,若在丘陵,在山,在坟,在衍,其阴其阳,尽宜桐柞,莫不秀长,其榆,其柳,其桑,其栎,其槐,群木番滋,数大数直以长”。《韩非子》:“木枝扶疏,数披其木,勿使枝大本小,否则不胜风,则枝将害心矣。种树节四时之适。故日,有国之母,可以长久树木,树木有蔓根,有直根,根也者,书之所谓柢。柢也者,木之所以建生也,蔓根者,木之所以持生也”。

4.2朴素生态思想

我国古代的环境状况比现在要好得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很早就萌芽了生态保护的意识,认识了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依存的生态关系。最早的记载见于《月令》、《素问》等书。而朴素的生态学思想,在春秋战国时代作为一种普遍的认识而被某些学者所谈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是管仲、苟况等人。“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甚多,皆有均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审大时,物地生”(《管子•七法》)。可见,当时的管仲已认识到自然界万物复杂多样但又具有共同性的规律,要求人们了解并顺应天时,物色地之所宜,这已具有生态学的含义了。荀况的生态思想更为系统:一是认为生物的生存取决于一定的生境条件。“物类之起,必有所始”,“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川I渊者,龙鱼之居也;山林者,鸟兽之居也”,“川渊枯则龙鱼去之,山林险则鸟兽去之”。二是认为生物有群居规律。“草木畴生,禽兽群焉,物各从其类也”,“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肉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今夫大鸟兽则失亡其群匹,越只喻时,则必反铅;过故乡,则必徘徊焉,鸣号焉,踯躅焉,踟蹰焉,然后能去之也。小者是燕爵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能去之”。三是认为生物之间存在相互依赖,互相协调的关系。“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四是认为物质能够循环转化。“水深而回,树落而粪本”。

此外,在周代还有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制度,加之对祖先崇拜及礼仪制度遵从的心理态势,使得这些古训和制度得到普遍的、严格的执行。上至国君诸候,下至平民百姓,把保护自然、爱护环境作为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实质上已形成了一种历史文化环境观念,把人、自然、文化看成一个相关的整体。这些都为今天的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