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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杀案背景下的法制建设

冤杀案背景下的法制建设

一、冤杀案发生原因

(一)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理念的缺失

保障被追诉人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但是在我国一系列的冤杀案中,由于这类案件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和民愤极大,追诉机关一般都迫切希望将作案人绳之以法,难免会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如刑讯逼供,从而导致冤杀案的产生,这都是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理念的缺失。

(二)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在

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极刑,在其惩罚与报应功能的背后,也产生了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它的存在是冤杀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只有死刑的存在具有合法性,才能够发生冤杀案。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基本原则,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的实现手段和保障,也直接体现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把惩罚犯罪本身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一味追求实体正义,没有很好贯彻程序公正原则,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无不是以“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保障”的传统价值观为基础的,这也是我国发生冤杀案的重要原因。

二、国内冤杀案预防和救济机制现状

冤杀案迫使立法和司法机关反省并采取纠正措施,在立法上我国己经对司法独立原则、人权保护原则予以了确认,修正案的具体规定使得刑事程序更具操作性,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等,使得冤杀案预防和救济机制现状有所好转,客观上推动了法制建设,但是仍存在不足。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存在弊端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追究办错案件的责任的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为减少冤杀案发生的需要而创建的一项制度,但是社会现实表明,该制度并未实现其设计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还产生了很多偏差,原因在于它损害了法官的司法独立从而妨碍了司法公正。错案追究制度实际上是以实体公正为价值取向而设计的,并以实体裁决正确与否作为其终极关怀。这违反了这样一个原理:法官所裁决的正当性,源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法官地位的中立性与法官身份的独立性,而不是通过对其所作裁决的实体审查与追究来实现。

(二)死刑辩护质量差

冤杀案发生在死刑案件中,与其他案件相比,死刑案件存在的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死刑辩护质量差。在许多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处于社会地位低、经济状况差的状态,无力自己聘请律师,因而国家提供法律援助,与被告人聘请的律师相比,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质量普遍不高。

三、冤杀案预防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审判独立机制

审判独立是司法裁决获得正当性的重要资源,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是法治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就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当务之急是确保法官真正依法独立审判,树立法官的权威。首先,法官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服从对象。同时,不断提高法官素质,严格法官任职资格是独立审判的前提。

(二)提高死刑辩护质量

首先,基于死刑案件特殊性的考虑,我们应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保证辩护质量。一是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设置必要的门槛,即进行死刑辩护的律师,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或办理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之后才能办理死刑案件。二是加强对死刑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死刑案件辩护的规范指导,提高死刑辩护律师的素质。同时,我们应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不得克减的义务,给予法律援助律师更多的准备时间,而且要提高办案补贴,设置辩护质量监督体系,从而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质量。四、结论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制定与颁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建设进入新时期。这也是系列冤杀案背景下的法制建设的进步。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应当进一步完善冤杀案的有关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当条件成熟时,便可以考虑更进一步的改革,从而不断保障和健全我国的法治环境。

作者:葛真信荷单位:曲阜师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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