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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工管法律制度的创建因素研究论文

古代工管法律制度的创建因素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儒家的“义利观”和“民本主义”思想的论述,结合清前期统治者的工商管理思想和当时政府制定的工商管理制度,揭示了清前期工商管理制度的理念。

关键词:“义利”之争;民本主义;儒家思想;重农抑商;恤商扶商

儒家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年,至今仍有余波,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现。清代统治者崇儒尚儒,以儒家思想为治国方略,这就使得在立法上、执法上都体现着浓厚的儒家教义,它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更是离不开儒学的影响。可以这样说,义利之争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干涉经济运行,推行重农抑商,以民为本;力求富民以稳定统治又使得朝廷奉行对某些工商业的宽松管理,推行不与民争利的政策。以下分别论述之。

一、“义利”之争的演变

义首先是一种道德观念,其内涵从广义方面来说,是泛指人们在一切社会关系活动中所应遵循的社会准则的最抽象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它为评价人们各种社会行为的是非善恶,提供了一般的道德原则,若与具体的人伦关系结合,就形成各种不同伦常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君臣之义、父子之义、夫妇之义、朋友之义等。儒家重视义,把义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君与民之间的准则。“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接于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义其次是一种行为规范,当然也指导人们的求利行为,这就形成义利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义与利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以义制利,义以生利,利以丰民,既希望用“义”即行为准则去规范利,又希望在求利的活动中符合义的要求。义可以认为是代表统治者的利益。而“利”则代表小民的利益,小民的求利应合乎统治者的“义”。

孔子的义利观是儒家传统义利思想的理论基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若浮云”,“放于利而行,多怨”。在孔子的思想中,义与利二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利生于义,义为利本,应该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义”在经济上就是代表应该重视农业,以农业生产为要务;“利”则是从商求财的代表,由此反对见利忘义,主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可见义是一种求利的标准。利应服从于义,而义实际上是一种公利,统治者的利是至高无上的,私利应服从于公利,公利是建立在满足私利的基础上,由此孔子主张“不与民争利”,这句话鲜明的表现了统治者应该让民得利,“百姓足,君孰与不足”,君利(君主之利)应服从于治理国家的整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所以必须以民利来限制君利。君子如果不顾“义”而一味求利,就是“放于利而行”就会招致百姓的怨恨,更易于导致国家的衰微。可见孔子的义利观主要是“以义制利”,他不反对人们求利,而主张人们在求利的过程中应该符合义,服从于义。这种程序上的“义”实际上就是“礼”,礼是义的制度化和标准,“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丰民,政之大节也”,礼、义、利三者是统一的。孟子明确主张君利应建立在民利的基础上,统治者应该重视民利,“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而对于百姓的求利行为则必须合乎于义,在义利有矛盾时,应该维护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从此以后,“义利之辩”,“重义轻刑”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古代法。荀子进一步肯定和论证了好利合乎人的本性,是人性的要求,是生来就有的,但若任其发展势必引起争夺,因此就应该有一种标准来规范求利行为,他同样主张以“义”来约束“利”即以义制利,将人们的求利活动限制在道德观念所容许的范围内,个人的小利要服从于社会的大利。人们应该重义轻利,先义而后利,“保利弃义,谓之至贼”。当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应该以义胜利,“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与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荀子坚决反对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行为,认为统治者应把以义制利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统治者应该给民以利,施利于民;以民利为先,利民则是实现王天下的根本条件。

儒家三圣的义利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的义利之争的基调,到了明清时这种争执仍然影响着统治者的治国方略。清朝时地主商人化的倾向明显加强,从商人数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大大增加了,并且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形成了一个相当规模的市民阶层。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对于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价值观有了新的认识。商贾并不以从商为耻,反而把从商作为择业的首选。山西《五台新志》称:“晋俗以商贾为重”,而当时的江南也有“学而优则仕,仕而优则贾”的风气。可见在民众的心中重利甚于重义,这种从商心理的变化是对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的挑战,但在统治者一方来说,仍然推行重农轻商。雍正时“士为四民之首,商为四民之末”,乾隆时又限定商籍的条件,商人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必须表明身份。这些观念和措施的实行,使得商业的发展无法顺利的进行,而是处于一种背负沉重包袱的境遇之中。历朝历代的经济立法都刻意地“以法律贱商人”,是因为朝廷的利害关系,统治者重视农业,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商业需要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并且商业易获利,“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人的趋利性往往易导致弃农经商,而当时的人口数量增长不快,从事商业的人多了务农的则少了,这就直接影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政权。另一方面商人与国家争利,财富聚积于商,国家财政收入就减少。统治者希望看到的是国库富足基础上的民富而不是民富国穷,并且商人势力的壮大极易形成对朝廷深具威胁的“叛乱”势力,基于这种原因,统治者并不希望财富聚集于商人,因此千方百计地想要抑制商业的发展。朝廷的物质上的“利”就是国家的“义”,而对朝廷有害的,不利的就是“非义”。在统治者那里,义利之争就变成了利害之辨,实质上是专制王朝的利益与民营工商业的利益的斗争,商贾之大利就是国家之大害,而国家之大利反过来也成为商贾之害了,但却是最合乎封建专制的“义”的要求的。

由此可知,封建专制主义“大义”是:“一切财富归于君主,民富国强,民贫国富,民足国强都可以接受,但千万不可民富国贫,民强国弱,在这种“义”的指导下,要求民的私利服从于国家的大利,牺牲个人以成全国家,利是以义为依托的,利益的获得应该受到“义”的约束,私人工商业与宗法制小农经济有着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国家倡导的“利”在于“农业立国”、“农为国本”、只要国家有库存余粮,有可战之民(农民),朝廷赋税之源充足,就不怕一切灾荒、侵略、国基就稳固。要做到这些就要抑制私人工商业,不可让其威胁国本即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必然使人们弃农经商,轻迁徙而无恒心,崇尚奢侈忘记俭朴,不愿为朝廷卖命;另一方面,国家推行的“义”是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条件下运行,而且这种“义”只有在一个静止封闭的小农业社会时才可能做到。经济上这种“义利之争”就要求统治者应该奉行重农抑商以保证国库富足,但同时也要给民以利,在一定程度内扶商,恤商,推行不与民争利的政策,这看似矛盾的两种措施,却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都是“义利”关系所衍生出来的思想政策。

二、民本主义思想的发展

民本思想是古代一切重民、利民、惠民、保民等思想的总括。民本故名思义是“以民为本”,与君本官本相对立,慎到曾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荀子说得更明白:“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而孟子的“民贵君轻社稷次之”更是已成为格言式的话语而全民知晓。到了明清,黄宗羲、唐甄、谭嗣同,从“非君”的角度来阐述民本思想,从理论上排斥否定“君本”进而否定“官本”,这已经成为民本思想的应有之义了。民本思想与君本、官本相对立,重点阐述“民”在政治中,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是国家赋役的来源,决定着战争的胜负、国家政权的存续,“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国无民岂有四政”,为政者已经认识到了人民的作用,因而对民采取的态度决定了国家的方针政策,人民是非常重要的,“以民为本”就是必然之势。

如何“以民为本”呢?首先就要富民,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其次要使民有恒产,“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再次就是要发展生产,轻徭薄赋,奖励农桑耕织,厚施而薄取,并且要反对不义之战,还要对民施以教化,通过教育使“民”更益于趋恶向善。以民为本的措施总结为一点就是给民以利,这就需要规范统治者自身的经济行为,就需要倡导“不与民争利”。封建政府管理工商业经济,着重处理的就是国富与民富的关系,国富需要税收的保障,民富就需要“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得到贯彻,这是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根本方针。富国强兵是每一个朝代的目标,必须在“民本”的基础上实现,如果不以民为本,而扰民、干涉民的经济生活,富国强兵也只是空中楼阁,眨眼即逝,不会长久。纵观历史上繁盛强大的朝代都是“民本”思想贯彻地好的帝王所建。

“民本主义”发展到清代,除总结继承了前人的思想,推行“藏富于民”政策外,还具体实施“恤商、扶商”之措施。顺治入主中原后,废除匠籍制,政府对手工业者束缚减轻了;康熙时曾“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末年起又开始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银摊入地赋中;雍正年间全面广泛的推行这一政策。这样一来,全国取消了人头税,人口激增,但土地的税收却固定不变,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收入只依靠田赋难以为继,在这种现实情况的影响下,政府为保证国家税收,只能大量地征收商税,把某些商业限定为官营,但实行这些举措也并没有忘记“民本”,试图让民也参与经营商业。国家,民人共同盈利,官督商办的经营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清前期的统治者顺、康、雍、乾都十分重视给民以利,强调“不与民争利”,这是“民本”思想在统治者头脑中的反映,统治者希望把国家的根本“民”笼络住,使民顺服统治,而不是四处生变乱,动摇清延的统治基础。超级秘书网

三、“义利”之争与“民本”主义的实质

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是地主经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商业交易频繁,但是长期处于大一统的中央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的统治之下,统治者对于工商业的管理趋向于宏观的经济管理,而与西方中纪不同,西方是以领主庄园经济为基础的统治,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并且邦国林立,长期割据,这种情况下管理工商业都是一种家庭经济的管理,趋向于微观。不同的经济、政治基础产生不同的管理方式,中国古代的宏观经济管理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上,就是多从国家的利益出发来设定规范,国家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可以触犯它。“义利”之争和“民本主义”这两种思想是中国古代经济管理思想的主要指导方针,也是经济立法的主导原则。无论是“义利”之争的小利服从大利,利以义为指导,还是“民本”主义的以民为本,给民以利,富民则富国,都体现着重农抑商和不与民争利两种倾向。儒家的思想包含着许多矛盾统一的内容,重农抑商和不与民争利就是相互矛盾,相互统一的内容。如果说重农抑商是封建国家对于经济实行干涉主义的话,那么不与民争利就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具体体现,干涉与放任共存于一体。

清代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就明确地体现了这一个规律,政府既对重要的工商产品实行大力的干预(如盐、茶的专卖),不仅在生产上,销售上加以限制,而且在流通中也予以规范;又对许多的工商业自由放任,任民经营,许民自主发展。但是对于私人的工商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却非常薄弱,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对所有权加以保障。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清政府对于工商业是鼓励发展与有力控制相结合的两手策略统治,也就是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并行的经济政策的同时运用,政府是把工商业作为一个强有力的税源来看待,而并不致力于调节工商业之间的比重和关系,它一方面希望广征税收,另一方面又抑制工商业的发展,担心工商业发展太快、所占比重过大而影响它的统治基础。

在这种保守的,陈旧的思想指导下,清前期的工商管理法律始终是服务于国家的,始终以税收为核心,而并不对工商业私人利益以及发展工商业提供保障。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进入中国,在刮分中国的财富的同时所带来的先进思想的冲击下,传统的工商管理法律思想才有所改变,许多志在保护商人利益的法律陆续出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