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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维权l论文:工人法律维权探究

工人维权l论文:工人法律维权探究

本文作者:方涛作者单位:中共界首市委党校

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现状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日益重视,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工人的权益保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身份地位没有得到保障

身份,似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关系着一个人在社会中能否得到认同,能否享受到同等的权利,建筑工人大都是农民工,而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也是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化结构决定的。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平等权在很多时候难以实现。特别是对于新生代的建筑工人,他们对于大城市的生活是憧憬的向往的,他们来到大城市就是想融入进去,而不再去过父辈一样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平凡日子,但是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会引起他们的不满,甚至也产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二)劳动权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人的劳动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用人单位(或者是包工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仍然较低,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报告称,2009年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占74%。(2)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二是生命健康权、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虽说也有工地的食堂,但是食堂饭菜的卫生质量得不到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在许多建筑工地工人工作劳动时间长达9小时以上,有时还可能更长。三是拖欠或者是拒付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止。近些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缓解,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时有发生,有些建筑工人还是不得不采取爬塔上吊、自杀威胁等极端手段来讨要工资。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2003年共清欠历史拖欠工资达288.9亿元,但当年新增拖欠达301.7亿元,截至2005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1000亿元。[1]这个数据虽老,但却反映出一定的现实。而一旦出现欠薪,建设工人的获酬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往往不知怎么办,如果是去劳动执法等部门反映,往往受到推诿、拖拉,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如果去法院打官司,却会受到取证、诉讼费用、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制约。四是劳动安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2012年9月,在武汉“东湖景园”建楼工地,一台施工升降机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失控,直冲到34层顶层后钢绳断裂,造成梯内19人全部死亡。据了解,该出事电梯已超出有效期限工作3个多月,且当时超载7人。类似这样的事故全国时有发生,这无疑是对建筑工人安全权的极大侵害。五是培训权、保险权的缺失。建筑工人普遍接受的培训不多,他们大都是通过熟人的经验介绍来进行工作。很多工地没有给他们进行过专业系统的职业培训。由于没签合同,社会保险在很多建筑工地也是空白。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加强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事业,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更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空谈。而建筑工人是属于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伤害或者是得不到良好的保障,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缺位”。我们可以将现有的劳动法保护范围合理地扩大、明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全社会的保障体系。比如身份问题,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工也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要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建筑工人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他们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劳动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建筑工人的权益都有一定的规范,但是与之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却不很完善,因此,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护

我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建筑行政执法部门是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权益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经常到建筑工地开展有效的执法检查,检查内容要细化,检查标准要严格化,不能流于形式,要深入工人们的生活实际,从而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对于拖欠工资问题,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那么对于拖欠工资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进黑名单的要进入黑名单,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消资质的要取消,让他们不敢不愿拖欠工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他们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从而保证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对建筑工人社会保险方面的督查,要求他们为工人解决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让建筑工人无后顾之忧。

(三)加强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建筑工人来说也是如此,因此要想方设法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司法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广大建筑工人来说,当权益被人侵犯后,诉诸于法院存在许多问题:聘请律师、对相关法律内容不了解、证据收集困难、诉讼成本高、费时费力费钱等等。比如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3)这样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有时可能更长。所以,对于建筑工人来说,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程序是复杂而又漫长的。因此,我们建议,法院要适当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给建筑工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减免他们的负担,此外,要创新向弱势群体倾斜的司法工作方法:一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二是要发展与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司法调解的力度;三是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中,均要坚持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并重。[2]从而有助于加强对他们的司法保护。

(四)构建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网

建筑工人的权益保护是个重要的是社会问题,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的社会也有责任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网由谁来构建?笔者认为,这需要国家机关、各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构建。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社会公益组织要积极开展保护建筑工人的公益活动,律师协会要为建筑工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关爱建筑工人的生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