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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论文

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论文

一、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修订背景

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实施以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

二、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会计核算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新准则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新准则同时对“控制”、“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的定义作出了修订。鉴于财政部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以及新的合营安排准则,新准则不再定义“控制”和“合营企业”,仅仅只对“重大影响”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控制”和“合营企业”,需要参照相关准则进行具体判断。新准则指出,“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可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初始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明确强调,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是指“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在确定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时,要求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一致。如果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一致,应当首先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按合并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后续计量。

1.成本法下投资方投资收益的确认。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关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进行规范,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取消了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

2.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新准则引入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念。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部分,可以单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直接持有的权益性投资部分,按照权益法核算。(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整合,引入准则正文,包括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需要随着持股比例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进行转换,具体会计核算要与新准则在前述初始计量、适用范围及后续计量方面的相应变化保持一致。同时还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具体规定相互衔接。

(五)披露。新准则删除了原来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有其他准则规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作者:武彰纯单位:大连财经学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