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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论文

金融论坛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东亚;金融合作;问题;对策

“东亚”是一个泛指,一般指“10+3”国家(地区),即东盟十国(ASEAN,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加上中国、日本和韩国三国。1997年7月,以泰国货币危机为端倪,继而演变为东亚金融危机,这次危机对东亚几十年经济发展创超的“奇迹”给以致命打击。这些国家汇市暴跌,股价狂泄,利率上扬,外汇供不应求,通货膨胀大幅上升,金融市场一片混乱,金融体系几乎崩溃,大量国际投资纷纷外撤,导致一写国家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出现政治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给东亚各国带来的不仅是金融、经济和社会动荡,同时也给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缓慢进程敲响了警钟。东亚各国从这次金融危机之中清醒地认识到东亚各国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各个国家的经济事实上已经容为一体,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是必须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亚洲金融危机还充分显示出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支柱的当前的国际金融制度安排对于防范和处理东亚地区的金融危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基于这样的共识,所以在新的国际金融机构和新的国际秩序建立之前,东亚地区应致力于推进地区性的经济合作和金融合作。

一、东亚金融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

1、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

东亚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日本为第一层次,是唯一的发达国家;新加坡、韩国等“四小龙”为第二层次,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中国和东盟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为第三层次,是正在起飞的发展中国家;最后一个层次则包括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家,是刚刚启动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东亚各国在经济实力、资金、技术、产品竞争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

2、政策偏好差异很大

进行金融合作的各个经济体在财政和货币政策上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政策目标越一致,部分放弃政策独立性而带来的成本就越低。一般使用通货膨胀率作为货币政策目标取向的标准,因为长期内的通货膨胀趋势大致反映了当局的政策偏好。东亚各经济体根据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可分为两组:一组为低通货膨胀率组,包括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等;另一组为高通货膨胀率组,包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期物价增长差异,暗示着上述国家(地区)之间的政策偏好差异很大,为普遍的合作制造了障碍。

3、经济结构上存在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未能实现进一步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延缓了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主导产业的确立,于90年代初陷入长期经济衰退。日本的衰退直接导致对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链断裂,雁阵式产业结构在领头雁日本出现经济困难时,不可避免地陷入整体困境。

亚洲“四小龙”在把劳动密集型产业及生产工序转移到东南亚国家和中国沿海地区后,没能够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处在分工结构较落后一端的国家由于得不到前面国家的产业和技术转移,在一定程度上迷失了投资方向。为维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在世界市场工业品生产过剩的情况下,依然对原有行业进行过度投资,或投资于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结果形成泡沫经济,并最终形成金融和经济危机。

4、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的差异很大

当金融市场高度一体化时,一国就可以借助资本的自由流动来恢复由于国际收支失衡所导致的利率的任何不利变化,从而降低通过汇率波动来改变区域贸易条件的需要,所以适宜实行固定汇率制。东亚各经济体的金融市场除香港的国际化程度较高之外,其余国家的都局限于本国范围内,金融一体化的程度较低。最为典型的是亚洲美元市场不发达,长期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同时东亚各经济体金融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中国香港、新加坡金融深化的程度较高,基本不存在资本流动障碍;中国台湾、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正处于金融深化的过程中,政府对金融的管制已大大放松,金融市场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中国、韩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金融自由化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较多的政府对金融的管制,资本流动的制度和市场障碍都很大。经济方面的巨大差异增大了东亚各国经济合作的难度,从而放慢了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速度,而货币一体化与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密切,必然也会受到影响。

(二)、政治、文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合作传统存在严重弊端

多年来,亚洲在区域合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亚洲传统”,这种传统具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强调非正式性,二是强调达成共识(Jeffery&Lewis,1999)。这种非正规、非制度化的合作传统,与西方国家的多边协议和国际合作所遵循的原则恰恰相反。虽然在促使关系不甚融洽的国家或地区走到一起共同缓和金融危机方面有一定效果,但却使亚洲区域合作组织一直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也没有谈判机制,在区域经济合作、区域货币合作方面总是处于论坛形式,实质性推进很难。当初东盟加入亚太经合组织时就提出三个条件:避免法律约束、不设谈判权、未来协定不超过GAIT。这使得亚洲的合作时分时合,矛盾重重,突出表现在汇率联合干预很难统一、区域内自由贸易开放进展缓慢。

2、历史、宗教、文化传统等因素的障碍

历史的恩怨及遗留问题使东亚各国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他们更多的是把彼此视为竞争对手而不是潜在的合作伙伴,对东亚货币一体化也充满疑虑。例如,二战中,日本对中国、韩国的侵略历史,中韩人民记忆犹新,对日本很难释怀,这势必影响到双方合作的进程。此外,东亚地区宗教信仰错综复杂,有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道教等多种宗教,信仰的差异不利于彼此间的融合。东亚各国文化也千差万别,语言种类繁多,这为彼此间的交流与合作增添了额外的麻烦。

3、领土问题严重影响东亚货币合作的顺利进行

由于历史原因,东亚地区存在大量的领土统一、岛屿归属和海洋划界争端。如台湾问题和朝鲜半岛统一问题;日韩的“独岛”之争、中日的钓鱼岛之争以及马新的百礁岛之争;泰老关于边界及湄公河航运与水资源问题;泰越关于星罗湾的捕鱼纠纷;越、菲、马在中国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上的矛盾等等。众多的领土纠纷问题给东亚和平稳定埋下了隐患,造成东亚地缘政治的复杂化。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必将影响这一区域的合作推进。但是不管怎么说,东亚的领导人也已经意识到了政治一体化的重要性。中日韩三国都和东盟国家签订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承诺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并且不干涉他国的内政;而中国则正在通过东盟区域论坛来协商南海问题。

二、我国在东亚金融合作中的对策

21世纪前20年,是东亚金融合作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要抓住时机,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参加东亚金融合作,发展中国与东亚国家的金融关系,把中国与东亚的金融合作作为中国进入金融全球化的出发通道。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在东亚金融合作中的主导作用,从中国目前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关系的现实情况出发,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发展对策。

1、对内发展与改革方面

(1)保持国内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

区域合作是自身实力的反映,只有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才能加深区域合作的程度。中国是东亚地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东亚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不断促进中国自身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济实力的日益强大,增强了中国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能力,同时使中国得以在世界特别是东亚的政治经济舞台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要维护当前良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环境,加快国内经济建设,进一步提升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2)进一步深化国内金融体制改革

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国内经济进一步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国内市场,扩大国际贸易与投资活动的规模,提升中国的世界经济影响力。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加快金融企业国际化的步伐,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逐步实现资本市场的全面开放、进一步健全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等几个方面。此外,还应加快金融市场和国际化金融中心的建设。

(3)积极稳妥地推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人民币的国际化是中国参与东亚金融合作并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前提。所以中国应在进一步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步伐,为人民币最终走向国际化做好必要的准备。

2、对外协调与促进对策

(1)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为契机,推动东亚金融合作的深化近两年来,东亚金融合作的一些计划或设想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并未取得太大的突破。因此,在“10+3”的合作难以取得突破之际,中国与东盟率先成立双边自由贸易区,这一举措不但不会分裂“10+3”的合作格局、阻碍东亚金融合作的进程,还将为“10+3”合作注入新的活力,有效地推进东亚金融合作的发展。所以中国应积极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进一步完善“10+1”机制,从而加强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通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加速推动日本、韩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及中日韩东北亚经济合作机制的建立,深化东亚金融合作的发展,从而加快“10+3”格局下的东亚金融合作的进程。

(2)确定合理的外交政策,加强与东亚国家的交流,增强彼此的信任合理的外交政策是维持良好经济、金融合作的先决条件。中国应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加强与东亚各国的交流与沟通,尤其是在与东盟国家合作时,一方面要加强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交流,采取领导人互访、签订互助协议等方式,宣传中国的外交政策,申明中国既不想称霸,也反对一切国际霸权主义,并且要勇于承担大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增强彼此的理解与信任,消除“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另一方面,在领土纠纷问题上,应坚持“搁置分歧,联合开发”的一贯国策,主动与对方协调与合作,以合理的外交政策和良好稳定的外交关系来推动东亚金融合作向前迈进。

(3)加强同东亚区域内各成员的政策协调

首先,要加强政府间对话机制的建立。我国应与东亚各成员开展各层面对话,通过平等磋商来解决各成员国之间的政策冲突。在金融监管的透明度、金融政策的协调、官方共同行动及其它相关方面与区内其它成员充分交换意见,寻求深层次的共识;其次,要加强东亚区域内贸易政策的协调。中国应推进产业升级,增加产品技术含量,避免与东亚各国和地区的产业趋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保证各国出口的可持续性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并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到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再次,要加强东亚区域内汇率政策的协调。中国应积极推动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汇率政策协调,在“10+3”的合作框架下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签订汇率调整协议,并进一步就汇率波动的幅度以及官方干预的程度、时机和方式等问题建立协商通道,进而实现在稳定区域内汇率的同时,保持对外汇率调节的灵活性。

总之,积极参与东亚金融合作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邻国对中国的发展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区内区外的许多国家担心中国的发展和崛起将对周边国家发展和地区安全带来威胁。中国需要以建设性的姿态积极响应合作,这将有助于减少在发展过程中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全球化的规则并不都是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借助东亚金融合作和其它国家的力量,中国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在东亚金融合作中采取内外兼顾的发展与促进战略,可以成为潜在的领导者,扮演倡导人和协调人的角色,使中国在东亚地区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东亚金融危机的根源与启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郑海清.东亚金融合作制度设计和效应研究[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

金融论坛论文范文第2篇

(一)选择完全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的时期

(1995年-2005年)1995年到2005年间,在全球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推行了若干制度,自上而下地开启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之路。1995年,由人民银行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起到了最初的引导作用,引导信贷资源流向低碳环保领域。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进一步制定了企业的环保标准和要求,明确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贷款。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一方面受到国际上低碳经济革命和发展低碳金融大趋势的影响,另一方面出于解决国内各种环境问题的需要,发起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由于经验不足、国内金融体系不完善、低碳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较为缓慢,碳金融市场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二)选择以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为主

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为辅的时期(2006年至今)2005年以后,我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绿色信贷宏观政策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政策。2008年,国内三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在第二阶段,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是主导,但与第一阶段有所不同的是,各金融机构也开始加入到该轮“绿色革命”的浪潮之中,并陆续推出了“绿色信贷”、“低碳基金”等业务。有履约义务的企业开始寻求降低成本的路径,比如通过碳交易、碳抵消、CDM项目等方式来降低履约成本。2014年7月,北京首个碳排放交易抵消项目———顺义区碳汇造林一期项目在北京环交所正式挂牌,这意味着重点排放单位有了更多碳交易履约的方式。因此,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为辅的。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特点及其导致的不足

(一)以强制性变迁方式为主

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在两个阶段都表现出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特征。首先,这会导致碳金融市场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市场波动,尤其是碳价的波动。而且,各政策之间若缺乏协调,反而会导致减排成本相对提高。其次,其他各方,包括履约企业、金融机构、环保机构和个人等民间团体处于被动地位,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政策,他们的需求在制度上没有完全体现出来。最后,政策具有移植性。我国在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试点时借鉴了EUETS的运行机制,但由于当时金融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金融生态也跟西方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强制性变迁为主的原因在于:在开始阶段,政府较民间团体更早认识到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成本。面临着减排承诺以及气候变化的压力,政府不得不强制进行二氧化碳控制。制定低碳政策、建立碳金融市场能够使减排成本最小化。政府的最大收益在于通过制度变迁使宏观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增进。此外,也能够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积极性强制性变迁路径

在碳金融市场建立初期是比较高效的,但过于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会导致民间团体的主体地位缺失。政府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把碳金融市场作为其履行国家职能及减排承诺的工具和手段,很容易导致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僵化,缺乏应有的活力。履约企业则更多是出于规避行政处罚,被动地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金融中介机构普遍存在对碳金融工具的价值、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和交易规则等不熟悉的问题,市场上无论是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团体制度变迁收益无法弥补成本,导致诱致性变迁缺乏发动力。对于民间团体而言,其获取的收益是指在新的制度安排下获得的碳排放权,或通过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现利润。但在获得这些收益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生产成本(包括购买排放权的成本)的增加。金融机构方面,用于开发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前期投入成本也比较大。因此,民间团体缺乏制度变迁动力。

(三)缺乏环境文化

环境文化(EnvironmentalCulture)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自然的认识、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知状况和水平的群体性反映样态。在一个环境文化水平较高的社会里,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科学的理解,他们认为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这种意识会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去,表现为在衡量生产生活优劣的标准中,有环境标准这一项。如果人们更愿意购买环保产品,投资环保型企业,则会提升环境资产在企业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那些低碳环保型企业在碳金融市场上更具有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边污染、边治理”的方法已经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然而,环保在更多时候只是喊喊口号,流于形式,大部分人仍未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如果仅在制度层面规定了碳排放权的价值,而这一价值却未被大部分人接受,那么这一制度将失去有力的支撑。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政策建议

自1995年提出“低碳政策”以来,我国碳金融市场就逐步走向完善。一个好的制度能让我国碳金融市场早日完善,并起到降低减排成本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的双重作用。反之,将导致已经建立起来的碳金融体系陷入无序与停滞状态。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当下发展的路径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一)注重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适时转换

在我国碳金融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过程中,政府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民间团体则处于被动地位,进入了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制度性变迁为辅的路径依赖。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要适时促进这两者之间的转换。2005年之后,由于之前政府对政策制定存在预期偏差,导致对国内碳金融市场产生“后发性”成本预期不足,致使新的制度安排偏离预期方向。在碳交易试点建立起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碳价不稳定,交易量也寥寥可数。原因在于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诱致性变迁主体的需求,使得诱致性变迁进度缓慢,二者之间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另一方面,当履约企业、商业银行等诱致性变迁主体发起诱致性制度变迁时,由于部分法律法规不完善、碳产品不明晰、监管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使得诱致性变迁成本加大,进而延缓了诱致性变迁的进度。因此,政府要保证规则透明、信息公开,使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运行有清晰认识;还应在政策颁布之后给予市场参与者一段时间让其消化政策带来的变化。在新时期,我国应注重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适时转换,通过发挥二者的优势,达到良性互补之效。

(二)培育诱致性变迁主体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履约

企业等诱致性变迁主体的需求才是碳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政府要逐渐退出市场主导地位,让位于机构和企业。具体措施是:政府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力度,通过税收政策优惠、财政担保、风险补偿、专业人员培训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领域的投资,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项目和环保型企业。鼓励国内金融中介机构同国外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对碳金融市场的风险进行分析,建立起专门的监管体系,从而保障诱致性变迁主体发起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

(三)构建低碳理念

金融论坛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金融论坛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从本质上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是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金融系统内部紊乱的结果。作为一种信用危机、道德危机,美国金融危机表现出其“传染”的整体性和快速性以及政府处理危机的主导性和一致性特征,并使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系统性、全球性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给各国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教训深刻,值得吸取。应充分认清此次金融危机的本质特征,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持国内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由始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风暴正在全球迅速蔓延并持续恶化。金融创新的过度、信用监管的缺失以及道德风险的蔓延进一步加剧了美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及不稳定性,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三大主因。

一、金融脆弱性理论回顾

金融脆弱性是指金融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导致风险积聚,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伍志文,2002)。金融脆弱性理论认为金融体系本身是不稳定的,具有内在脆弱性,因此金融风险是普遍存在的,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早期比较有影响的金融危机理论有费雪(1933)的债务一通货紧缩理论和明斯基(1982)的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费雪认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与债务的清偿紧密相关的,实体经济部门的过度负债和经济下滑引起债务的清偿。而债务的清偿会导致货币的收缩和周转率的下降。这些变化又会引起价格的下降、产出的减少、市场信心的减弱、银行破产数和失业率的上升。因此,费雪认为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源自经济基本因素的恶化。明斯基对于金融体系不稳定性的分析基于资本主义繁荣与萧条的长波理论基础之上。他指出,正是经济的繁荣埋下了金融动荡的种子。他的基本观点是,实体经济中存在着三种筹资,即抵补性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大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人大于偿债的现金流出)、投机性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大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入小于偿债的现金流出)和“庞齐”筹资(投资项目收益率小于贷款利率,项目现金流入也小于偿债的现金流出)。这三种筹资在经济周期的不同时期所占比重不同:经济繁荣时期,后两种筹资比例大幅度上升,金融风险增大。伴随着借款需求扩大,市场利率上升,企业利润下降,市场情绪由乐观向忧虑转变并进一步向恐慌蔓延,企业倒闭,银行借款急剧收缩,从而导致资产价格的快速下跌和全面金融危机的爆发。因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经济发展周期和经济危机不是由外来冲击或是失败性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而是经济自身发展必经之路。

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金融危机爆发得越来越频繁,而且常常以独立于实际经济危机的形式而产生。在此基础上,金融危机理论也逐渐趋于成熟化(魏波,2006),并形成了三代较成熟的货币危机理论。第一论由保罗·克鲁格曼(P.Krugman,1979)首次提出,并由罗伯特·福拉德等人(R.Flood和P.Garber,1985)加以完善和发展,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和汇率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以及一国国内信贷的无限制扩张是导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第二论以茅里斯·奥波斯特菲尔得(M.Obsffeld,1994)为代表,主要引入预期因素,对政府与私人之间进行动态博弈分析,认为政府对于私人部门预期所做出的反应成为危机爆发的关键因素。第三论形成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许多学者跳出传统的宏观经济分析范围,开始从金融中介、不对称信息方面分析金融危机。代表性人物是麦金农和克鲁格曼等人。其中克鲁格曼(1998)提出的道德风险模型,强调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在导致过度风险投资既而形成资产泡沫化中所起的核心作用,即道德风险起初导致过度冒险,最后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

二、对美国金融危机演变特征与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分析

上述金融危机理论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各类金融危机形成的机理,也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脆弱性特征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复杂性,引发金融危机的新因素不断出现,也使这次金融危机呈现出新的特点。

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首先由次贷危机引起。次贷危机即指由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借款人违约增加,进而影响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导致的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流动性危机。从产生根源上看,实际上它是由金融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特别是金融创新工具的滥用、信用和监管缺失等所导致的一场货币危机、信用危机和道德危机,而通过危机的扩散,目前已演变为一场系统性金融危机(即由于金融市场已经不能再有效发挥其功能,因而趋于瓦解并对实体经济可能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的状态)和全球金融危机。

(一)次贷危机本质上是信用危机和道德危机

根据上述金融危机理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是金融结构的脆弱性和金融系统内部紊乱的结果。Minsky(1982)认为,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特征,它与这一制度下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有关。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周而复始地出现。周期性出现的新的获利机会总会导致人们的乐观预期,并促使信贷过度扩张。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压力,为了保住客户和市场,银行常常会做出不谨慎的贷款决策。Krugman(1998)认为,由于政府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以及监管不力,使得银行和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根据马克思的分析,虚拟资本市场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即金融系统超常发展,就是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发生的基础和条件。上述理论正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最好映照,对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原因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和适用性。

从本质上看,美国次贷危机是投资者担心资产价格泡沫风险所产生出来的信用危机,它源于次贷风险,并借助金融衍生产品的渠道进行扩散。美国次贷危机正是源于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使用从而导致房贷市场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而产生。作为主要面向信用记录欠佳、收人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提供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次贷市场近年来迅速扩张,市场规模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但是,随着美联储不断提高基准利率,房地产价格出现下跌趋向,次级按揭贷款人心理预期与偿付能力下降出现大量违约,而其违约风险通过次贷衍生产品迅速放大,动摇了市场信心,银行纷纷收紧融资条件,借贷机构、基金公司等资金链开始断裂,导致脆弱的金融市场失控,危机最终爆发。

而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向以制度健全、市场完善、运作规范和信用优良而著称的美国金融市场,恰恰在监管和信用方面出了大问题,整个住房市场和房贷市场各个环节充满了欺诈和贪婪,银行和金融机构丧失了基本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理查德·比特纳,2008)。从贷款经纪商到贷款公司,从投资银行到信用评级机构,从建筑商到房地产中介伪造签名、隐瞒信息、操纵和修改贷款文件、篡改信用、放大收入、评估掺水等无序运作,乱象丛生;降低贷款审批标准、贪婪地运用金融创新能力和过剩的流动性,疯狂的市场扩张,事后相互推卸责任、转嫁风险等,这一切更加剧了金融系统内部的紊乱,从而使整个华尔街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和道德风险之中。

(二)金融危机的传染具有快速性、整体性和全球性

关于危机中“传染”的特征也是金融危机理论关注的问题,有人甚至认为,危机就是“传染”引起的,没有其他原因尽管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但人们对于“传染”在加剧危机形成中的作用却大多没有怀疑。综合来看危机形成中,“传染”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挥其作用:贸易渠道、金融联系渠道和非理性的羊群效应。

以金融联系渠道为例。由于参与美国房贷市场的机构和投资者为数众多,结构复杂,利益勾联,相互衔接,从而形成了一条长长的住房抵押贷款“食物链条”和庞大的交易网。在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便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看到在这一危机中,高度市场化的金融系统相互衔接形成了一条特殊的风险传导路径:即低利率环境下的快速信贷扩张一宽松的住房贷款审批标准一房价下跌、持续加息一出现偿付危机;按揭贷款的证券化和衍生工具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对冲基金高比例的杠杆效应,加大了与次贷有关的金融资产价格下跌风险的传染性与冲击力,放大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而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又加快了金融动荡从一国向另一国传递的速度。这种远离实体经济的金融衍生品的泛滥及虚假繁荣,终于导致次贷危机的爆发并最终演变成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从次贷领域到优贷领域,从房贷市场到整个金融市场,从虚拟经济到实体经济,从美国金融到全球金融等,无一不在经受着这次金融海啸的洗礼与考验。而半年来,曾经不可一世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们一个接着一个倒下,其速度之快,损失之惨,更是令人震惊。

与传统金融危机不同的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传染还表现出显著的“蝴蝶效应”(即地理位置遥远的国家皆能受到金融动荡的影响)和“板块联动效应”(即在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问的传递)。除了美国、欧洲、日本等,拉美、亚洲等区域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甚至有的国家面临国家破产的危险。这反映出全球金融危机的整体性特征越来越显著,也使这场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为一场波及全球的系统性金融危机。

(三)金融危机的处理具有政府主导性和协调一致性

此次危机中,全球范围内各国强化金融领域的管制和干预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抵御自由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必由之路。由于此次危机具有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为了维护世界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的稳定,美国政府及世界各国政府不得已采取了一系列大规模救助计划和措施:接管“两房”、向AIG提供巨额贷款、改组投行、回购证券、直接注资、政府担保、联合降息、甚至国有化等,其力度之大、出手之重、方式之直接和多样,前所未有。而且全球联手,共同行动,也是史无前例。

全球金融动荡下各国强化政府干预的情况,充分显示了政府在拯救危机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恰恰反映了国际金融体系脆弱性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国家为降低国际金融体系不完善带来的冲击所做的必然选择。

三、稳定我国金融市场体系,防范金融危机的现实思考

无疑,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带有向全球转嫁的性质,给各国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由于我国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管制,次贷危机通过金融渠道对中国经济的直接冲击和短期影响比较有限。但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与美国和世界经济之问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从长期来看,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不可低估,从目前情况看来,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影响正逐渐显现。

但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所言,金融危机并不全是坏事,它只是对行将崩溃的金融体系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一次必要的清理,将多余的金融泡沫挤压掉,并促使宏观经济与金融重新走向稳定。这意味着,金融危机只不过是一种较为激烈的调整方式,它是在所有的政策和体制均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用近乎破坏性的方法对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现象进行一定程度的纠偏,尽管这种纠偏是被动的。可以说,如果没有金融危机,现有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缺陷还不至于这样明显和充分地暴露出来。

金融危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是对发展中国家一次生动的金融风险和金融“游戏规则”教育,具有深刻的警示作用。金融危机的爆发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即使像欧美这样发达的金融市场,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市场失灵,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信用危机、货币危机。虽然我国尚未发生金融危机,但是我国经济体系内部存在着许多诱发金融危机的因素却是不争的事实。金融危机,不得不使我们对现有的金融结构的完善、金融工具的创新、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贸易战略的调整等方面进行认真反思。

马克思的金融危机理论表明,金融危机虽然直接涉及金融货币问题,但并不仅限于此,而是经济系统内部与外部多方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因此,防范金融危机需要系统化的措施和政策。这里仅就我国最重要的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建设提几点思考。

(一)加强创新与完善监管相匹配,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一方面是对金融创新工具的滥用,另一方面是风险控制的缺失。虽然金融创新一方面通过广泛的证券化分散了美国房地产融资市场上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冲击力,造成了难以计量的损失。因此,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使创新和风险控制相匹配。从预防金融危机出发,中国在推行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中必须对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对金融机构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予以高度的重视,需要构建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有效的监管体系,这是增强自身抵御金融危机能力的关键。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要搞好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从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制度建设的角度注意控制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加强并完善对场外交易的监控,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借款人权益的损害等,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第二,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永远要将险控制放在第一位,强化资本充足性管理和风险管理,防止某些金融机构因资本充足率过低,抗风险能力薄弱,在意外事件影响下倒闭破产,冲击金融体系。

第三,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尽管相对于美国及全球金融市场而言,次级债规模并不大,但金融衍生品放大了这一风险。因此,对于金融创新,不仅应看到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应看到其潜在的风险。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其产品虽然可以对冲和分散风险,但不能消除风险甚至会加大风险。

第四,建立金融危机监测和预警系统。金融危机往往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结果,因而事先监测和控制金融风险,将金融危机化解于未然就极为重要。对于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尤其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潜在因素,如通货膨胀、汇率、外资流动、银行体系风险、债务风险都应当纳入金融危机的预警系统。

第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存融危机中,股市的大幅波动甚至崩溃对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巨大的。股市风险的影响与表现力往往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体系性风险更为显著,这可从本次金融危机中全球股市的连续重挫看出一斑。我国也不例外,政府应高度重视近期我国股市的剧烈波动和持续低迷状况,通过积极的利率政策、税收政策和完善的制度建设以及有效的监管等措施,来重振投资者信心,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

(二)严格房地产金融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导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除了贪婪逐利的美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失控和政府的政策运用不慎之外,还有就是美国的透支消费文化使许多不具偿还能力的人加入买房队伍。而今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与上述情况有不少相似之处:其一,我国有高达90%的购房者是通过银行贷款购房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已高达2.25万亿元人民币(苏锐,2008),总额接近美国,而且这些贷款人基本都是中低收人者。其二,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样逐利贪婪而不惜冒风险。银行不断放大房贷在贷款总盘子中的比例,同时又降低放贷门槛。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资金风险转嫁给银行,也将本不具备买房能力的消费者拉入买房行列,给买家和银行都带来风险。为避免危机的出现,必须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严防同类事件在我国发生。超级秘书网

第一,商业银行需要改变住房按揭贷款是低风险优质资产的观念,加强按揭贷款的审批管理和风险控制。由于我国没有对抵押贷款进行次优分级,所以房贷的风险可能比想象的要大很多。银行要严格房贷审查程序,特别注意那些有超出实际购买能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人,应该更加严密考核按揭人的收入状况、资信状况,尽量减少风险累积。

金融论坛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信用问题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oE6]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