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会计师论文

会计师论文范文精选

会计师论文

会计师论文范文第1篇

一、自民间审计产生伊始,查找舞弊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当今社会公众对民间审计所持的思维范式,从而成为诉讼爆炸与期望差距的一大成因

民间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破产案件标志着民间审计的开端,也表明了民间审计是基于查找舞弊的要求而产生的。南海公司创建于1710年,从事盈利前景诱人的殖民地贸易。1719年,英国政府允许可将约1000万英镑的债券与南海公司的股票进行转换。由于南海公司对外大肆宣扬公司的利好消息,促进了债券转换,进而带动了股价的飞速上升。但结果是由于南海公司经理的舞弊行为以及当时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好景仅持续了1年,南海公司便宣布破产。

南海公司破产后,债券人和投资人纷纷要求国会严惩欺诈者,并赔偿损失。面对舆论压力,议会聘请精通会计实务的查尔斯•斯耐尔对南海公司进行审计。查尔斯通过对南海公司账目的查询、审核,于1721年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查尔斯指出了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会计记录严重不实的问题。由此可见,民间审计的产生,直接迎合于社会公众要求确证公司管理当局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社会需求。这一期间的民间审计,以详细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账目和财产清单为主要方法,以揭露其中记账差错与舞弊行为为主要目标。因此,可以说,民间审计从其产生开始,即打上了查找舞弊审计的烙印。这一历史现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查找舞弊的审计目标一度减弱,退而成为次要审计目标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查找舞弊的审计目标便退居二线

各个阶段的审计目标具体陈述如下。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资本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银行信用业务有了很大发展。为了保证信用资金的安全,对资产负债表审计成为了首要目标,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各有关项目余额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审计,以确认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还贷能力。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审计目标已经演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也就是审查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原则和连续性原则,是否合法,从而判定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一阶段中发生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发生危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故他们逐渐将审计目标调整为对报表可信性发表意见,审计的重心也逐渐由资产负债表转移成为损益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审计目标主要是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现在各个国家仍各有侧重的沿袭着这一目标。因为此时已形成全球一体化经济,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且股份公司形式多样,业务复杂,大量的投资者更加关注的是企业的投资回报。但他们不可能得到公司全部的资料,也不会完全相信仅由企业提供的各项财务数据,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合法的审计报告成为他们进行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这一阶段,民间审计查找舞弊的职能逐渐减弱,主要是缘于当时内部控制理论的产生。审计界认为,欺诈舞弊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予以控制,因而防止欺诈舞弊应主要是公司管理当局的职责。

并且,这一观点已被公司管理当局广泛接受。汤姆•李(1986年)说:“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公司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大公司的管理部门正式接受揭错查弊的责任,他们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内部财务和会计控制制度,使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

三、当今社会上管理舞弊案的增加以及审计期望差距的扩大,使查找舞弊重新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作为进行投资或其他相关决策的依据

他们一旦发现自己的决策出现失误,投资出现损失,就会将矛头指向注册会计师,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当今公司管理舞弊案的增加,直接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诉讼案的增加。社会公众在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同时,对于审计行业的鉴证作用也表现出了怀疑和不信任。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的信心,保证这一行业的顺利发展,应该把查找舞弊重新定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

这一提议也得到了大多数注册会计师的赞同。AICPA审计准则委员会(ASB)于1988年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sASNo.53和SASNo.54)重新确认了注册会计师揭露与报告舞弊的责任。这两个公告的诞生,标志着审计目标体系已发展到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和查找舞弊并重的时期。1997年ASB发表了sASNo.8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并取代了sAsNo.53,新准则没有扩大注册会计师揭示舞弊的责任,但以更清楚的语言和更显要的位置来重申这一责任。这个变化促使注册会计师加强了对揭示舞弊责任的重视。同时也预示着查找舞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重要的审计目标。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雇员舞弊与管理舞弊之分。

雇员舞弊通常是组织管理当局以下层次的人员涉人的,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就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设法隐瞒,舞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的公司舞弊从性质上看,主要是雇员舞弊,所以能够凭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来予以控制。但当今社会的公司舞弊案多属管理舞弊类型,整个公司(多为上市公司)为了某种利益(增资扩股、摘掉“ST、PT”的帽子),上下结合起来,通过伪造原始凭证等手段,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来欺骗社会上的广大投资者。这时的内部控制制度非但不能检查和控制舞弊,反而成为公司进行舞弊的掩盖手段。报表的使用者以及利益相关者,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揭露有关的公司舞弊,保证财务信息的。

四、舞弊审计建议使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1.深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客户的经济状况不佳,可能影响管理阶层的诚信,进而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评估客户的经济状况,有赖于审计人员对客户的经营及其业务的了解。经济状况包括内在及外在两个因素,外在因素包括经济景气及竞争情况,内在因素包括财务结构及经营绩效。外在经济景气与否及竞争情况可能说明客户经济活动及经营结果的变化或发现某些个别问题,例如经济衰退可能造成催收困难,科技改变可能导致存货呆滞陈旧,同行激烈竟争结果可能使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减少或毛利率降低。了解这些因素,有助于审计人员评估客户财务报表有无遭受重大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判断在审计过程可能遭遇的困难程度。

2.进行分析性复核许多财务报表的不实表达,未能被发现,主要是由于审计人员经验不深,资深人员督导不力造成的。通常助理审计人员过于埋头苦干,因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于可疑的线索,常视为当然,而未能深人探求真相。如果审计人员能够秉持专业怀疑态度,并熟悉各种可能的舞弊迹象,必然可以增进揭发财务报表虚饰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分析性复核是一种很重要的审计方法和程序,笔者曾通过对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件(红光实业,银广夏等)的财务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确实能发现其在会计报表上存在造假的嫌疑。实际上,许多管理舞弊案大多都可以通过分析性复核发现业绩异常,如果会计师能注意到这些异常,并确定这些异常为审计重点,顺藤摸瓜发现舞弊事实应该说是不难的。

3.要有专业怀疑精神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业绩都不可信,都存在粉饰报表嫌疑。笔者认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必须要有足够的专业怀疑精神,执行“有罪推定”的原则,即如果会计师不能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的报表是公允的,则推定其不公允、存在管理舞弊嫌疑。审计人员不仅应了解会计审计问题,对于客户的营业性质与风险及交易的经济实质,也必须彻底了解。作为一个优秀的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好奇心及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看似无关的问题或线索,能锲而不舍。超级秘书网

4.进行现场调研目前,我国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主要是看其与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这种单纯的从报表向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追索审查的方法,需要一个假设条件:即必须保障原始凭证与经济业务的事实真相一致。如果公司采取伪造原始凭证的方法进行舞弊或恶意欺诈,那么这种以查账和对账为基础的审计方法必定遭到失败。相反,如果审计人员能在审计之初多花点时间到生产、管理现场作现场调研,与相关的工作人员交谈询问,许多管理漏洞是不难被发现的。另外,如果有必要,还应该对相关的供应商、商、消费者、类似产品的市场竞争者等外部环境进行调查。现在我们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就是到生产、管理现场的时间太少,而把大量的时间浪费在对会计数据的整理和复核上,这样做的一个重大隐患是: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严重失真,所有对于这些资料的实质性审计都没有意义。

5.利用专家的工作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积极利用专家工作。例如,在前一阵的银广夏事件中,有充分迹象说明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人可疑,由于该事项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舞弊存在或排除合理怀疑,又由于会计师对萃取产品一无所知,因此此时有必要聘请专家协助会计师工作。《财经》记者采访了几位萃取专家和业内人士,得出三个结论:第一,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能力,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其所宣称的数量;第二,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的近乎荒谬;第三,银广夏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会计师不是万能的,对一些自己没有把握的又对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一定要向专家请教或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这也是银广夏审计失败带来的深刻教训。

参考文献:

[1]杨晓丹、蒋韬慧.对舞弊审计责任历史演变的思考华东交通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

[2]宋常.舞弊及其审计问题的若干思考!JI.审计研究.2001年第4期.

[3]沈立杰.论现代审计总目标的定位{JI.山东审计.2002年第6期.

[4]陈晓芳、邓明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I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会计师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危机;会计舞弊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诚信危机的起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之所以又被称为独立审计,就在于其是靠独立性安身立命的。早在我国奴隶制社会,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审计监督独立性的必要性,如我国西周时期的宰夫(已经具备了现代外部审计特征)掌理治朝之法,就地稽察财物出入情况,监视群吏执行朝法,以维护国王的利益;稽察发现违法乱纪之事,宰夫可以越级向天官乃至国王报告;宰夫系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职掌。2001年下半年,以银广夏、麦科特为代表的我;上市公司造假案成了当年中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的导火索,广大投资者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了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注册会计师也一度成为社会各界指责的焦点。不少上市公司宣布开始聘请国外会计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诚信危机的原因

1.会计事务所规模较小,容易受审计客户利益所左右。2001年,我国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约12名注册会计师。

由于受成本效益原则的制约,这些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不可能建立起规范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加之用人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流动极为频繁,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只关心自己的收入,对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来维护本所的质量和信誉不感兴趣,审计质量低下,诚信度不高。不仅如此,我国绝大部分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而不是合伙制。这种制度安排与合伙制相比,会计师事务所更容易为了利益放弃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审计理念落后,审计质量不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企业外部治理的重要工具。上述系列会计丑闻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外部治理作用,而且成了会计造假的保护伞。究其原因,由于管理层舞弊常常绕过内部控制,自然能够避开以内部控制评价为基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管理层舞弊面前,传统的依靠评价内部控制来确定审计风险和审计程序的制度审计方法已经很难有所作为。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在现代审计工作中,曾经展现了其高效准确的特点,进入2O世纪后半期,由于企业管理层舞弊的现象经常化和普遍化,使得制度导向审计的缺陷暴露无遗。一方面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着固有的局限性,即使是设计最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可能防范所有风险。更重要的是,内部控制制度可能因员工的串通舞弊而形同虚设,特别是企业最高管理层可以很轻松地超越控制的限制:另一方面众多的实际诉讼案件表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确存在着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的利益驱动,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正是基于这种管理舞弊的盛行,以发现管理舞弊为核心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才应运而生。

3.审计市场供需失衡,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我虱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国有企业背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尚未全面到位,国有股的利益尚没有人格化到个人,从而出现了所有虚位的现象。实证研究表明当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缺乏动力。在所有者虚位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自然不希望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自己进行约束,因而,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务的内在需求严重不足。在会计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不可能真正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会计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有条件频繁地更换那些不听话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并不是我国独有。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美国经济陷入滞胀,由于企业的经济状况不佳,大多数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以求节省审计费用。同时,一些会计公司则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导致审计质量下降,行业整体形象严重受损。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度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注册会计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存在着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倾向。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注册会计师在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以恢复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声誉,重建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心。

1.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优化组织结构。国际会计职业界普通认为,由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客户,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审计独立性受损。如果会计事务所从单一客户所取得审计费达到其总收入的5%,则其发表的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便会受..盒盈财舍到置疑。事实上,美国安然事件中安达信丧失独立性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安达信对来自安然的收益过于依赖。学术界绝大多数的研究结论都支持大规模的审计事务所通常能提供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于是四大在西方成为高质量审计的代名词。漆江娜等人的实证研究证实了经四大审计的公司每单位资产操控性应计数略低于本土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大事务所要为他们的不名誉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发生会计信息失真。近年来,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注协处罚的大多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引导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转化为合伙制,加快会计事务所整合,通过承担无限责任的机制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抗收买能力。

2.坚持风险导向审计,提高审计质量。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最显着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风险导向审计把指导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的基础上,不只依赖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舞弊造假的驱动,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职业警觉,将审计的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捕捉潜在的风险点,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风险导向审计还不允许注册会计师绕开内部控制,不管是否依赖内部控制,都必须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即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评价企业内部控制。风险导向审计的特点决定了,它特别适合于应对有能力规避内部控制约束的管理层舞弊,有助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3.切断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竞争。注册会计师审计,实际上是所有者、管理者和审计师三方在进行博弈,切断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树立注册职业形象的必要手段。必须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组成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由审计委员会全权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审计。审计委员会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从人事方面切断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可以考虑直接从经济利益上切断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在审计合约中引入保险公司一方,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财务舞弊进行保险。保险公司为了管理财务舞弊风险,必然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然后向注册会计师支付报酬。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将审计师的委托方由管理者改成了保险公司,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报酬由保险公司决定,以切断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审计执业环境。

参考文献

[1漆江娜,陈慧霖,张阳.事务所规模、品牌、价格与审计质量国四大中国审计市场收费与质量研究.审计研究.2004(3)

会计师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银广夏事件”,其与美国“安然事件”一样,使社会公众意识到会计师行业的重要社会经济功能,同时,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关注,国家于2005年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了六个司法解释,初步确立起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适用依据。

但也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的相关规定也因历史和认识的局限性而存在一些问题,并导致审判实践适用规则不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畸轻畸重,在审判实践中呈现责任扩大化的态势。

本文将围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类型、侵权责任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展开论述。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经营失败审计失败

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尽管从实施到到现在只有短短八年的时间,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兴问题持续涌现——从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红光案”到证券市场首例获赔的嘉宝实业案;从第一例遭遇共同诉讼的大庆联谊,到被千人集体诉讼的银广夏。注册会计师(注:本文中的注册会计师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简化行文,统一使用注册会计师)一次又一次地进入社会公众的视线,被社会各界推向了证券市场的风口浪尖上。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也屡次成为了赔偿案件的被告。

一、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成因

在现代社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正在逐渐扩展,特别是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无论是法院的判例解释,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态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十多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因管理层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因而纷纷指责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揭示或报告这些错误和舞弊问题,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断扩大,也由此导致了“诉讼爆炸”(litigationexplosion)。20世纪90年代美国专家曾估计,由于法律诉讼和赔偿金额的激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直接费用支出占其审计收入的20%,诉讼赔偿不仅是“四大”事务所(普华永道、安永、德勤、毕马威)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中小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应当考虑的问题。

法律责任的出现,经常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因此导致对其他权利人的损害。如果因过失或违约而没有提供本应当提供的服务,或在工作中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则要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从目前看,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分析、归纳有如下原因:

1、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完善。2005年,先后修改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基本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验资、审计等鉴证服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从1996年4月以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到2007年6月11日的法释[2007]12号《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先后共了六个司法解释,全面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方式、救济方式等,初步确立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赔偿制度。

2、政府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的意识日益增强,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处罚力度日益增大。注册会计师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不断出现问题,从红光、琼民源、银广夏到蓝天股份,一些注册会计师参与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造假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2002年,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就在多个场合呼吁注册会计师行业注重职业道德,并亲笔为新成立的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上海、厦门)题写了“不做假帐”的校训。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正式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之一。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的完善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已成为包括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公众投资者等的共识。

3、企业多元化、规模化、全球化的经营,带来了审计环境的巨大变化,增加了审计风险。一是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使企业的会计业务包括工业会计、商业会计、银行会计等多种会计类型,增加了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二是企业的跨国经营,国外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在纳入企业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重新编排、表述,尤其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统一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等,增加了报表的编制难度;三是企业的关联方交易,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的、没有商业实质的关联方交易来粉饰企业会计报表,以达到监管或迎合投资者的要求,增加了企业高级管理层舞弊的可能性;四是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将许多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如商誉、认股权证等,以及公允价值的确认都使会计报表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审计难度。

4、“深口袋”理论的盛行,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指责和诉讼索赔。所谓的“深口袋理论(deeppockettheory)”,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取赔偿,而不问谁有过错。

5、我国目前法院的法官在理解注册会计师业务性质、地位、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仍显理论水平不足,法院系统缺乏相关的审判人才,使得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异常谨慎,影响了案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数量。即使受理了,由于法官水平的差异,使得同一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就必须严格区分并界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也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都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企业在财务会计报表责任上是首要的、第一位的。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存在隐瞒事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2月15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三条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可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于接受委托,依据审计准则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3、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存在三方关系,即财务信息的提供人-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的审核人-注册会计师、财务信息的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这三方关系中,相关利害关系人一般是通过阅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决定自己的投资决策。其中,财务会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编制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判断是依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以及由此生成的会计账簿等其他会计资料,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判断之上的再判断。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时,也应当严格区分这两种责任:一是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二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提供各类鉴证服务,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围,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当注册会计师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律规定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在此不多赘述。

2、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指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作出经济决策的债权人、银行、公众投资者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

在许多国家,普遍将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视为具有特殊知识和技能的群体,对于其在执业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称为“专家责任”。尽管各国都认为专家责任不属于特别的责任类型,但对专家责任的性质,两大法系之间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认为是契约责任,而英美法系则认为是侵权责任。

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宜认定为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违约责任不符合法理。根据民法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在审计业务中,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是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注册会计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基础。而侵权责任则广泛地存在于各类主体之间,只要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使他方遭受了损失即可,不以契约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其二、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定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的诉讼为民事侵权诉讼。

四、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民事责任问题实质是侵权法律逻辑与政府公共政策选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的取舍和权衡问题。

从宏观公共政策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始终贯穿着公平与效率的衡量。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性质、水平和能力的固有限制,如果对其课以过重的责任,将导致两种结果:其一,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民事责任过大而破产,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承受如此高的职业风险而拒绝提供审计服务或退出审计行业。其二,会计师事务所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风险和规避法律风险而被迫进行“详细审计”,从而大幅提高审计成本,由此带来的高昂审计成本却最终将转移给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或公众投资者。同时,审计时间的相应延长将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而使审计信息失去价值。无疑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审计报告的需求和依赖,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高保证、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司法部门的立场无论是稍微倾向于任何一方,都必然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在此,本文引入经营风险、经营失败、审计风险和审计失败四个概念,以此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依据。

1、经营风险

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任何经营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经营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类。外部风险如国家宏观经济不景气、利率调整、外汇管制、出口限制、税收政策调整等,这些风险对于单个企业是无能为力;内部风险如企业产品滞销、服务过时、人才流失、资金短缺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经营调整化解。可见,每一个企业都面临着经营风险,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就在于运用他们的知识和技能选择适当的经营方式,来帮助投资者(包括债权投资者和股权投资者)规避风险,达到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

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恶化,如宏观经济过分衰退、不当的管理决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经营失败的最极端情况是企业破产。众所周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已。股权投资的风险大于债权投资,是因为在企业破产时债权投资者先于股权投资者分得财产。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原因,使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无限变大,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清算,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发生。同时,企业经营风险、经营失败也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已经或应当预见到的,当然他们也会对企业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3、审计风险

审计风险指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存在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这些错报,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由于审计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始终不能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100%的绝对保证。审计风险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独立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财务报表自身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程度。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风险的存在。现代审计以会计抽样技术为基础,并在概率原理的支持下,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它只能保证最大几率的正确性(统计抽样允许合理误差),只能揭示影响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效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而不能保证将会计报告中所有的错误都揭露出来,只要这种误差对财务会计报表整体上的可靠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在报表使用者容忍的范围内,该误差就被认为是允许的,不会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其三,特别是当企业管理层参与舞弊的情况下,报表中的错报更加隐蔽,即使注册会计师完全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也不能保证发现财务会计报表中的所有舞弊行为。

4、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执业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表明注册会计师本应该通过设计合理的审计程序、选派恰当的审计工作人员、正确地评价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而未能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个概念的简单解析,我们可以得出但不限于以下结论:

其一、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风险一定存在,不能避免;

其二、审计风险是现代审计中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避免;

其三、存在经营风险并不一定导致经营失败;

其四、发生经营失败并不一定说明审计失败;

其五、审计失败与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有关;

其六、经营失败的责任在于企业管理层,审计失败的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即企业管理层对经营失败负责,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失败负责。

显而易见,正确认识并区别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及大小的重要尺度和评判标准。

五、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6号法函以来,司法实践中,在各种注册会计师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均以其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一些法官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只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作为会计师抗辩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为此,审计界和法律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执业准则》的性质和地位,注册会计师能否依据《执业准则》进行抗辩。本文认为,产生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法》。

其一、《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4号文件了重新修订和增补的《执业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国家标准。

其二、《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给其他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该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通过以上规定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该法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执业准则》。

六、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现有的侵权法理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确定合理、科学的归责原则,是构建整个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础。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组成的。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过错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过错和过错推定。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过错原则下,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原告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即首先推定被告有过错,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法律认定其有过错。此时被告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特殊场合下原告的利益。

(二)我国现有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1、《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2、《公司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3、《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三)法理分析及本文观点

由于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举证难易度、举证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责任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理由如下:

其一、《执业准则》产生的基础是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和社会公共政策的选择,审计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因此,《执业准则》既是会计界和审计界的执业准则和生命线,也是股东委托人或其他社会公众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认定注册会计师存在执业过错的依据。目前,法律界、审计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经过数次研讨和论证后已经达成共识:《执业准则》应纳入法律程序范畴。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并尽到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能揭示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错报,即是审计活动的固有风险,注册会计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衡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公众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审计业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非行业人士对此了解存在较多困难。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得审计结论均记载于审计工作底稿中。按财政部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归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实行保密原则。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取该底稿。作为社会公众的原告是无法获取该工作底稿的,即使是原告委托的律师,也无权获取该工作底稿。同时,即使能够获取该工作底稿,由于专业限制,一般也无法证明注册会计师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如果采用一般过错原则,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无法提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无法诉讼的困难。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其三、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维护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担保责任,是对一种可能出现的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其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是被审计单位而非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对象合法性和公允性的确信,要受制于被审计单位事前或事后的其他行为。公开何种信息、何时公开均由被审计单位决定。有鉴于此,如果法律一方面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归责于会计师事务所时,又不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时主观是否有过错,这无异于让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显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所以,我们建议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四)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7]12号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该条全面采用了民事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该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解决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诸多难题。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选择的结果。作为司法机关,司法的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天平的平衡,仍是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的。

参考文献:

1、刘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8月版;

3、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4、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

6、文光伟:《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5月版;

7、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8、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会计师论文范文第4篇

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承担审计责任的主体就是注册会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最主要的责任就是要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都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承担。但对于如何理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司法界和会计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对于真实性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准则中的“真实性”是对一个过程的表述,“真实的程序”并不一定导致“真实的结果”。法律上对“真实”的理解却是“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审计活动的本质中就蕴含着虚假结果和真实过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根本不受注册会计师主观状态影响。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审计过程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审计本身永远存在固有风险。所以,根据上面所说的这些,我们可以准确判断出,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只能合理确保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也仅此而已。而不能进行发散,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作为衡量被审计单位经营能力效率的标准。同样,注册会计师也不会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绝对保证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在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用不同的具体的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一般来说,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相关利益主体损失,包含有两个方面,首先,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必定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问题。一般情况下,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保持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一般会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的前提,若是被审计单位没有承担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没有理由来承担审计责任;会计信息失真之所以能造成会计报表使用者损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责任的履行

会计信息作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商品,它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如何促使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各自履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报表与审计报告)就显得非常重要。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要制定统一,具体、合理、切实可行的法律标准来具体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在判决上做到有具体清楚明白的标准可依,以便追究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严厉惩罚会计报表弄虚作假的行为,加大打击会计作假力度。同时,也得采取措施来帮助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切实的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被出具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处理,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需要尽快建立并健全。

2.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就是单位负责人,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确保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同时,应该关心和重视会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继续教育,关心和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聘用、培养财务会计高级管理人才,确保整个单位的会计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行,发挥会计反映监督的职能,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制度,要对客户的主要情况,包括历史情况、发展情况、社会声誉、委托目的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和评估,对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的客户要慎重;落实三级复核制度,是为了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的风险,最终在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牵制的机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技术支持的力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遇到复杂或特殊的业务中能够及时得到专家的咨询;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注册会计师在执灶中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奖励严格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对一些注册会计师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加以辞退。

三、结束语

会计师论文范文第5篇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问题的存在,影响会计师审计的声誉,阻碍了国家发展和审计行业的崛起。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风险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程中,不仅要履行经济监督职责,也要服务被审计单位,以获得经济报酬。追求利益和职责履行本身就是矛盾,必然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也是一些造假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由于利益的驱使而失去了独立。企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属性,追求经济利益是它必然的要求。由此说来,在生存和追求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很可能会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失去独立,为了吸引客户,取得不当利益,和被审计单位合伙弄虚作假。

(二)被审计单位本身存在风险首先,现代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而风险高的企业审计的审计风险必然增加。虽然经营失败不等于审计失败,但往往难以逃脱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其次,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从财务领域朝电子数据处理部门发展,交易时会计直接监督减少,未授权的访问、存取、修改数据可能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减少手工劳动的工作会导致发现错误和舞弊低,但可以修改应用程序或系统软件可能使已发生的错误和舞弊不被发现而长期存在。再次,财务舞弊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已成为风险的首要原因。

(三)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技术性很强的审计活动,要求参与人员有较深厚的会计、审计、税务和法律知识基础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强有力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否则,就很难对会计信息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准确的判断,风险将不可避免。我国的审计事业从建立到现在不过一、二十年时间,取得资格考试门槛不高,许多审计人员缺乏经济理论、基础设施项目、现代信息技术的专业知识,这些和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高不相适应,从而产生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首先,加强审计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从思想上认识到审计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其次对审计风险进行预测,注重审计风险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制定有效的方案,以控制风险。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控制手段。最后,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审计条件不具备,可以拒绝接受委托,让它完成完整建账以后,开展审计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行业协会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讲座,让审计人员明白和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法律,排除审计工作面临的所有主、客观因素,使审计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审计评价合乎依据和规章,审计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常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制度规范,从行为上约束审计人员,以有效防止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三)谨慎选择客户,保持良好沟通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只是一味接单。我们必须了解客户,对他们进行综合行业分析,对他们的经营特色,管理人员过去的信用记录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来决定是否承接审计邀约。优质的客户舞弊的可能性不太大,造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相应的低,反之亦然。良好的沟通是对已经接受邀约的客户一个重要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及时的消化和解决财务和经营风险,既解决了客户的实际困难,也在事实上控制了审计的风险。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用风险评估来选择客户,更好地降低审计风险的第一道关卡。签署约定的质量可以决定是否审核到会计差错和更正假账,签署风险直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整体风险有影响。签订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些了解,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客户慎之又慎;并通过风险评估经验的积累,完善风险评估体系,逐步完善合同签订、签订规范风险评估的行为,以确保签约风险制度上最小化。通过注册会计师对重要项目的标准化的专业判断,以尽量减少由于个人喜好所产生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不同情况下选择标准的专业判断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使单位内专业判断的趋同,形成自己的执业风格,减少由于个人喜好产生的审计风险。严格推行复核的三级制的实施,加强执业质量控制(针对现行的三级审查形式和一些专业判断屈从于其他现象的压力,有必要重申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消除人为因素对审计结果干扰,并确保三级复核实现目标。

三、总结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