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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范文精选

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国上级对会计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基础工作,继而也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以及有待改进的地方:

⑴近几年来,财务人员的数量快速增加,导致着他们的具体操作技能不能完全跟上,这些新上任的财务人员,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标的周期延长了;

⑵一些单位的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部分地区的财务人员换岗频繁,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标准降低了;

⑶由于会计基础工作业务量较大,涉及面较广,而财务管理部门的精力是有限的,想要将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是需要一定的难度的,尤其是一些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他们是当前会计基础工作最薄弱的环节;

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监督体系滞后,不断约束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进一步开展。

二、加强我国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的策略

1.贯彻落实好各项财务的规章制度

一些单位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然而却并没有真正将这些制度加强与落实,如《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内部牵制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里拟订的内容,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点核心,如果能真正明确与落实这些制度,可以让单位会计工作,更加制度化与规范化。所以,应不断加强我国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工作中的漏洞,首先必须加强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好各项财务的规章制度,将各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对于一些城镇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可以建立一些监督检查与奖罚制度,以此来一步步减少会计基础工作的漏洞,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

2.全面掌握与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

要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与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与《会计法》,要熟悉里面的法规、法律和各种制度,作好准确报账、依法建账等工作,真正将会计基础工作落实。不仅如此,还要不断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宣传,最好是定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宣传课堂,以便让各部门领导真正认识到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

3.将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财务人员的素质修养,与会计基础工作有着很大的联系,因为财务人员是会计基础工作最亲密的接触者,想要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财务人员的素质必须不断提高。当前,提高财务的素质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⑴财会部门与各级领导要重视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有规则,有计划地分期分组培训在岗的财会人员,特别是对于税收、财会、金融这些刚出来的新政策,要加大组织力度,组织财会人员们参加这些新政策的培训,好让他们能更好地为单位服务。

⑵应培训财会人员积极主动学习的精神,不仅要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规范学习,还要加强他们的政治理论学习,让他们自觉地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加自身的责任感,以此来让他们更好地规范自己,让他们能够自觉地爱岗敬业,将会计基础工作一步步地做到位。

4.加强落实好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

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与涉及面较广的工作,而财务人员的手段是灵活多样的,各个财务人员的素质也都不一样,因此,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督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基本保障。所以,各级单位应成立一个定期监督检查小组,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这些小组可以由上级部门组成,也可以由财务人员们组成,这样一来,还可以让他们相互学习,互相检查,取长补短,从而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业务水平。

5.将财务人员参与经营过程的管理工作提高

一些单位的财务人员,他们的工作范围太小,只局限在室内报帐,除了报帐还是报帐,以至于很多会计对于真正生产的流畅与经营的过程根本不知,因此,要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同时也要加强财务人员们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的机会,并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才能使财务人员能有一个整体的概念,从而使会计基础工作由内而外地更加程序化、制度化。

结束语:

会计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与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它在单位的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会计基础工作它不单只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流程,它更是一种知识的学习与经验的积累,以及增加自身业务水平的体现。当前,不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水平,让会计基础工作更加规范化,是各级单位与各个财务部门所肩举的一项重任,这需要所有会计人员共同努力,要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做起,从而来一步步实现整个经济活动的有序运作,为企业经济持续、稳定与健康的发展提供最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宏,粮食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思考.《现代商业》2009年第20期.

[2]邓丽艳、王晓琳,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年第19期.

[3]巩利民,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管理观察》2009年第20期.

会计基础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会计;工作;财务

论文摘要: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把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与改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使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提高,在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致使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理或不完整。

(2)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虚列往来、虚列收支或转移收支,人为调整会计科目。

(4)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超限额支付现金,未经批准坐收坐支现金。

(5)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权,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

(6)无视财经纪律,偷逃税款,转移资产,私设“小金库”。

(7)部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

(8)部分实行电算化管理的单位,岗位设置不清,职责不明。

(9)会计档案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特别是一些重要业务的政策性文件没有纳入会计档案,一旦和执法部门发生政策性争议,无法查找政策依据。

2对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原因分析

(1)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尤其对会计基础工作了解少。

(2)会计工作随意性大,个别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随意记帐、手续不清、差错严重。

(3)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4)单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财务监督乏力。

(5)管理乏力,监督检查不够。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1)提高认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而提高认识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前提。首先单位领导必须重视,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规范》的力度,特别是要提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重要性的再认识,通过讲座、培训、研讨的形式增强财务工作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次,会计人员也要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2)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切实保障,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做好在岗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正确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3)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①加强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审核,目的是通过对会计核算工作这一重要环节的约束,以便顺利开展会计核算工作。②合理设置会计帐簿,新《会计法》对会计帐簿的设置、登记、对帐、结帐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从而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并明确了会计管理工作的重点。所以我们必需认真学习,学懂、学透,真正领会实质,在工作中加以运用。③加强会计帐目的核对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的帐物、帐款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制度,确保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④及时准确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编制财务报告环节上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必需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进行编制及报送,尤其是基层单位,这为从源头根治财会报告失真的问题创造了条件。

会计基础范文第3篇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企业原始凭证不按规定的要求填写,会计凭证的填制不规范;根据企业要求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达到隐匿事实的目的;企业的账簿设置不齐全,不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形同虚设,会计监督严重弱化。部分企业负责人不能够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起责任。

2、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仍是计划经济的模式。会计人员一方面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对企业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又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行使财务管理职能,使财务人员常处于两难境地。会计人员的衣、食、住、行等均依赖所在单位,且会计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其任免、升迁、工资、福利等均由企业领导来安排调整。虽然《会计法》及相关规章赋予了会计人员一定的权利,但实现起来很难保证。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受打击,遭诽谤,利害关系一致导致有的会计人员偏向企业一边,按领导的意图做账,有的甚至干脆倒向所在单位通同作弊,坑害国家,损公肥私。

二、如何抓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审计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审计,应主要抓好下面四项工作:

1、审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中规定的有关标准。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具体的任职条件,是否做到下岗位设置、轮换、不相容职务的配备、回避。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培训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全面审查会计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循了财会法规;重点检查有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账簿及设置账外账的情况;审查能否按照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的各项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审查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审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会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各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间对应关系是否一致,报表附注及说明是否项目齐全、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审查会计核算是会计基础工作审计的重点。

3、审查会计监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以及对会计账簿的监督是否到位,对各项实物、款项的监督是否做到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对财务收支实行监督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对会计报告的监督是否有效,对其他经济活动是否认真进行了监督以及能否认真配合搞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会计基础范文第4篇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记帐机构进行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基础范文第5篇

一、财务会计确认基础的两种方式比较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收实付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凡是本期收入的收益款项和付出的费用款项,不沦是否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期末不需要对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而权责发生制是以收益和费用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收益和费用,凡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会计确认收益和费用归属期的基本原则,但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作为确认收益和费用的基本标准,即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或承担费别的责任就可确认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付现金为确认收益和费用的基本标准。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人、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比较,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权责发生制的局限与不足

尽管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在当前乜已成为绝对主流的会计确认基础,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随着权责发生制在实际中的应用,已显现出它的局限性:

(一)权责发生制反映的是交易观,即在会计系统中只处理与反映那些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确实产生了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而对非交易事项则不予处理与反映。对一些已形成的权利或义务,由于没有相应的交易或事项,往往无法确认,最典型的是自创商誉问题。自创商誉因为是没有直接相关的现金流人的经济业务,就不子确认。这实际上是按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脱离了权责发生制。

(二)权责发生制主要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显得较为薄弱。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配比这两条原则发展较为完善,相比较而言,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显得较为薄弱,尚未形成明确、完善的原则。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在权责发生制下则是由于运川复式汜账原则间接涉及。在记录收入的同时,记录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记录费用的同时,记录一项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完整的权责发生制应该不仅是指对收人和费用的确认,它还应能广泛应用于全部的会计要素。

(三)权责发生制会计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但由于历史成本会计很少考虑实际价值的变化,造成资产价值数据失真。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取得的数据比较客观,具有可验证性,易为人们理解和接受。但过分注重资产的可验证性使得一些重要的数据无法得到反映,例如:一些重要的人力资源成本等。又如,目前的会计实务对物价的变化,仍持相当谨慎性的态度。即使在会计核算时参考物价变化因素,大部分也只确认损失,而不确认持有利得,从而导致资产价值数据失真。

(四)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人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的收人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因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传统会计最终决定的是净利润而不是现金流量,然而在金融风险的日益加剧的今天,现金与现金流量比会计利润更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现金流量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来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在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中,会计确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会计核算主体何时将本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记录为何种要素,从而达到向企业“外部”的利益集团提供符合要求的信息这一根本目标。目前,无论从财务会计的理论还是实务来看,可选择的会计确认基础一般只有两个,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一、财务会计确认基础的两种方式比较

所谓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收实付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凡是本期收入的收益款项和付出的费用款项,不沦是否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期末不需要对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而权责发生制是以收益和费用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定收益和费用,凡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反之,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会计确认收益和费用归属期的基本原则,但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的取得和责任的承担作为确认收益和费用的基本标准,即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或承担费别的责任就可确认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是以实际收付现金为确认收益和费用的基本标准。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人、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比较,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二、权责发生制的局限与不足

尽管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在当前乜已成为绝对主流的会计确认基础,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随着权责发生制在实际中的应用,已显现出它的局限性:

(一)权责发生制反映的是交易观,即在会计系统中只处理与反映那些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确实产生了影响的交易或事项,而对非交易事项则不予处理与反映。对一些已形成的权利或义务,由于没有相应的交易或事项,往往无法确认,最典型的是自创商誉问题。自创商誉因为是没有直接相关的现金流人的经济业务,就不子确认。这实际上是按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脱离了权责发生制。

(二)权责发生制主要是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显得较为薄弱。权责发生制对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配比这两条原则发展较为完善,相比较而言,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标准显得较为薄弱,尚未形成明确、完善的原则。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在权责发生制下则是由于运川复式汜账原则间接涉及。在记录收入的同时,记录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记录费用的同时,记录一项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完整的权责发生制应该不仅是指对收人和费用的确认,它还应能广泛应用于全部的会计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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