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路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F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199-02

一、概述

公路施工对环境影响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公路施工噪声是重要问题之一。公路噪声带有区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来源复杂,施工机械噪声是重要来源之一。选择低噪声施工机械,并控制噪声传播的途径,能有效降低公路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公路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185.6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3.42万公里,按高速公路总里程排名位列世界第二。高等级公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有效地改善了我们的社会环境,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公路建设过程对周围的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社会环境及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能够在积极发挥公路发展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以较低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换取较高的、良性的公路建设速度,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产生与危害

1.公路噪声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噪声污染的规定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公路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由施工设备、机械、车辆等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排放现象。

2.公路施工噪声污染的形成。公路施工噪声主要是由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车辆等运转过程中,由于各种动力机、工作机做功时产生的撞击、摩擦、喷射以及振动产生的,其大小可由几分贝至上百分贝。现在大多数正在作业的公路施工现场噪声一般在90分贝以上,最高达到130分贝。公路施工中常用施工机械和设备正常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平均值列表如下(见表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规定的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列表如下(见表2):

从以上两表的数值对比不难发现,公路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均高于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公路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们的出行,为物资运输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公路必然要从城镇、乡村、厂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经过,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声污染问题。

3.公路施工污染的危害。公路建设周期较长,特别是新建公路从开工到通车往往需要三至四年的时间,公路施工产生的噪声会对沿线声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的四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等应符合两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随着机械化施工的推广,各种施工机械引发的过大噪声对附近的人群产生心理(失眠等)和生理(血管收缩、听力受损等)上的影响,降低人们的工作效率,尤其对公路两侧人口密度较大的敏感区域(学校、住宅区、商业区、医院等)干扰较为突出,而野外区域的干扰则较小。同时,过大的噪声可能影响周围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引发纠纷。2005年,北京顺安通公司职工因施工噪音与北京合力集团九公司线路队职工发生纠纷,引发群殴事件,造成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

三、公路施工噪声的特点

公路施工期间,施工机械种类较多,噪声来源首先是运输土石方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产生影响;其次,施工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工作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沿线产生严重影响。如路基填筑时有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风钻等;桥梁施工时有柴油打桩机、卷扬机、推土机、压路机等;公路面层施工时有铲运机、平地机、压路机、振动棒、摊铺机等。这些突发性非稳态噪声作为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将对施工场地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村庄、学校等敏感点产生相当的噪声污染,而夜间施工将会使影响加大。

公路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内容烦琐、多样,机械化程度较高,因此,公路施工引发的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1)不同施工阶段施工内容不同,所需施工机械种类、数量也不同,不同的施工阶段有不同的施工机械,同一施工阶段投入的施工机械也有多有少,这就决定了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2)不同设备的噪声特性不同,施工机械的噪声或相对稳定,或呈周期性,或带有突发的高峰,对人的影响较大;有些设备(如搅拌机)频率低沉,不易衰减,而且使人感觉烦躁。(3)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不同机种之间噪声声级相差较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dB左右。(4)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即公路施工噪声具有区域性的特点。(5)对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声污染仅发生于施工期内。与公路服务期相比,公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公路施工结束,噪声随之消失,带有时效性的特点。

四、公路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根据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昼间噪声限值为70dB~75dB,夜间噪声限值为55dB。除打桩机外,昼间单台施工设备在50m以外一般可满足施工场噪声标准限值,夜间施工设备在200m以外可满足施工场噪声标准限值,打桩机的影响为时段性。为了控制公路施工噪声,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及时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的控制一般涉及噪声源、传播途径、受声者等三方面,公路交通噪声控制常用的措施(见表3)。

针对公路施工期噪声产生的特点,着重考虑对噪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是较好的噪声控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治。

1.针对施工期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特点。施工单位应该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它们都能在正常状态下运转,防止由于机械设备的“带病”工作而造成噪声声级的提高。

2.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声强,低噪型运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声级比同类水平其他车辆约降低10dB(A)~15dB(A),不同型号压路机噪声声级可相差5dB(A)。

3.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辐射高、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和低噪声的工作。

4.针对筑路机械施工的噪声具有突发、无规则、不连续、高强度等特点。可加强施工组织安排,把可能产生强噪声的工序安排在昼间,并避开人们午休时间,把噪声影响将到最低。在人员相对密集的施工路段,尽量安排可达到同等施工质量的低噪声施工设备。

5.对距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噪声大的施工机具在夜间(22:00~06:00)应停止施工。

6.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取得周围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与当地环保部门配合设立投诉电话,及时纠正防护不当和安排不合理行为,处理好各种环境纠纷。

7.施工场站应远离工厂、学校、生活区等人员聚集地,以防止噪声污染和不要的纠纷。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配套政策、公众参与、管理、声源、规划。

(一) 法规政策补充完善

除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某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前也已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和完善。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原则,就以下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补充。

1、规划预防

作为城市生活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的纾缓管理也应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进行道路声源、缓冲空间、敏感受体的布局规划,从根本上预防交通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①科学推进城市和交通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划城市交通干线线位和噪声敏感功能区域,并及早出善的、稳健的交通系统规划,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规划阶段减少道路声源和敏感区域之间的矛盾。

②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③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区域声环境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避免环境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④敏感建筑的保护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2、噪声治理

各级政府机关应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交通噪声进行舒缓治理,持续削减交通噪声对城市声环境的贡献。

①新建道路交通噪声防治

建设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应当避免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交通干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交通噪声污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防护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m。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已有交通噪声治理

已建的城市交通干线与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重铺低噪声路面或者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进行治理,缓解交通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年度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④交通声源降噪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敏感建筑附近的路段,应保持路面的平整,减少路桥接缝、减速带引起的车辆振动噪声。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对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相关的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在用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大型货车以及运输建筑废弃物、建筑材料等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公共财政投入

作为公共环境污染问题,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需要持续的公共投入,从各层面入手不断地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程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公共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声源降噪投入

道路交通声源降噪投入主要用于低噪声路面的铺设和改造、低噪声路面的日常养护和维护、车辆降噪补贴三个方面,其中前两项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后一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门须制定低噪声路面改造计划,逐步对降噪效果差的路面进行重新铺设,对敏感建筑附近的减速带进行改进,替换为视觉减速标识或者电子测速警示装置,改进桥梁接缝,减少车辆经过时颠簸引起的噪声增大。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修补破损路面,并加大对已铺设低噪声路面的养护。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把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内容。增加机动车降噪补贴资金,鼓励车主单位和个人对车辆进行降噪维修,包括全市柴油发动机车辆陈旧消声器的改进维修,公交车辆、货运车辆上震动发声部件进行紧固维修等。

2、 公共技术支持

①绘制噪声地图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绘制全市精确的噪声地图,并将噪声地图向全市公布,用于指导城市各类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为整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和敏感建筑噪声防护提供基础支持、为全市交通噪声治理工作提供考察依据,并为居民选择适宜的居住环境提供参考。

②公众技术服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众提供交通噪声咨询技术服务,包括环境检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评估服务等,使公众更好的理解并支持政府的交通噪声舒缓管理。

3、工程治理投入

除了声源降噪措施以外,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对个别交通噪声影响突出的特殊处理路段实行噪声隔离和防护处理,包括加建声屏障、敏感建筑噪声防护,以及其他有助于减少噪声影响的工程措施。

(三) 面向缓和交通噪声矛盾的辅助管理手段

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管理,除了切实以降低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为目的的措施以外,通过适当的辅助管理措施加深公众对生活环境的理解,有助于缓和公众与交通噪声之间的矛盾,减轻交通噪声治理的负担。

①敏感建筑噪声防护审查与验收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应进行交通噪声防护设计。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提出道路交通噪声防护的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应对建筑噪声防护设计进行审查。

城市主干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敏感建筑,建筑竣工验收应对防噪设施和室内噪声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噪声防护验收合格方可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噪声防护验收不合格的敏感建筑物,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②房产交易环节的管理

现售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质量,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预售房地产项目,应委托有环境噪声预测分析能力的机构出具噪声预测分析报告,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所售房产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购房者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房地产出租合同和房产交易合同中,宜注明房产最不利时段的环境噪声等级,保障承租方和买方能够正确选择适宜的生活环境。

(四)公众参与

作为有公共污染性质的环境问题,交通噪声舒缓管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①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

建立良好的沟通途径,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要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

②加强公众的责任意识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道路附属隔离设施建设,保障通常、安全的机动车行驶路况,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驾驶员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宣传使公众理解道路交通噪声作为城市公共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理解政府解决噪声污染的难度和所做的工作,争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公众的主人意识,引导公众从我做起,从生活细节上减少交通噪声的产生,增强个人和家庭的防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交通噪声的舒缓治理,并能够监督举报扩大交通噪声影响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凯. 浅谈交通噪声污染的危害与防治[J]. 中国科技信息, 2009,(16) . [2] 杨轶,蒋翼,王婷. 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防治[J]. 山西建筑, 2009,(27) . [3] 刘培杰. 广州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研究[J]. 热带建筑, 2007,(04) .

[4] 朱俊. 交通噪声污染及其防治[J]. 交通与运输, 2009,(01) . [5] 丛燕. 试论噪声的污染、影响及治理技术[J]. 新疆化工, 2008,(01) .

[6] 姚本伦. 城市交通综合整治规划体系探讨[J]. 安徽建筑, 2008,(05)

[7] 宫瑞婷.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分析与对策研究[J].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04,(01)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 污染性质 特征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1.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1.2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1.3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3.1.2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1.4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2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3.2.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3.2.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4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3.5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随着福州市旧屋区改造与城市布局优化建设的进展,建筑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目前已成为影响群众日常生活、引发环境纠纷的社会问题。加强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心、安静的宜居环境,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晋安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现状与特点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就福州市晋安区而言,近两年环境问题的投诉量每年约为1700件左右,而建筑噪声的投诉就有100多件,几乎每个施工工地均有投诉的记录。究其根源,主要是所用的设备属高噪声级的机械,声源一般在80~120 分贝,具有强烈的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同时这种高声级的噪声每传播10米距离,仅衰减6分贝左右。根据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实地监测、汇总、统计、计算编制的“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数据,各施工阶段常用机械设备的噪声值见表1。

以上统计数据表明,每个施工阶段昼、夜间的噪声均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对施工场地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存在一定的影响。

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环保审批制度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增加公众参与及防止噪声污染措施的内容,实施建筑噪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对施工阶段实际噪声影响进行合理的测评,提出切合实际的防范措施,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2.2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及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排污申报法律义务,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涵盖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使用类比监测数据进行申报。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或周边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对确因建筑工艺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严格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管理,加强监督巡查。

2.3 服务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

⑴环保部门定期组织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促使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⑵合理制定作业时间,保证群众正常生活。为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休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当地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⑶减少人为噪声的影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防噪、降噪意识。⑷认真执行施工公示,加强沟通。施工单位应该加强与附近居民住户的沟通,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眼处公示施工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的联系电话,以便公众监督。

2.4 各部门联动,加大执法力度

将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而整改不得力的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单位, 组织环保局、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解决施工噪声污染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环保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的日常现场监察频次,并对重点施工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现场监控,采取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限期治理和违法处罚等措施,促使施工单位自我约束、文明施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手段,以舆论介入监督施工单位,从而达到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目的。

3结语

综上所述, 城市建设是随着城市的发展而逐步深入, 因此,建筑施工噪声的产生不可避免。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制意识, 从声源、传播途径及人为因素上降低建筑施工噪声,保护敏感目标及其周边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 高桂荣.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防治对策[J]. 城市管理与科技,2005,7(3): 115-116.

[2] 石光辉,宋丽平.环境噪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污染防治技术,2006, (4): 77-78.

[3] 游庆.建筑施工噪声的调查研究及防治对策[J].噪声与振动控制,2006,(5): 96-100.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噪声污染;城市规划;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TB5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7-0119-02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和住宅建设的不断加大,城市建筑噪声给人居住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环境污染投诉的热点问题。就马鞍山市而言,在各类环境污染投诉中,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占环境量的20%以上。因此,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现状

1.1 污染源调查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通过对其工作状态调查,其噪声平均强度见表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国家标准见表2:

1.2 建筑噪声声源的特点

建筑噪声声源常常在露天,扩散途径不易被割断。其特点是位置多变,噪声源的性能、强度、种类变化的范围大,常常伴有强烈的震动发生,还具有强度大且持续时间集中,噪声控制难度大等特点。除此之外,建筑中使用的大吨位载重汽车的噪声形成流动噪声源同样不可忽视。

1.3 污染现状分析

第一,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受经济因素制约,使用的施工设备简易陈旧、质量低劣、安装不当。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业主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施工机械缺少必要的降噪手段。卷扬机、电锯、切割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露天安置,操作时刺耳的噪声随时传播,使施工场界噪声严重超标。

第二,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侧重强调建筑质量和工程安排,两者与施工时间发生矛盾时,自然会从经济利益出发,导致出现夜间施工现象,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没有义务来治理污染的认识误区。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递交,环评文件提出的不进行夜间施工,或者必要时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进行夜间施工,其内容是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无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他们常常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出现“被动违法”现象。

2 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对策

2.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而且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别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附近居民。

2.2 城市规划要合理

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同防治噪声污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制定城市规划时,要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对老城区改造,应实行适度开发,避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对新区开发实行一次规划分片施工,以减少施工噪声污染

强度。

2.3 科学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推行施工噪声降噪的实用技术,条件允许的可安装消音、吸音设备,如使用纤维材料、颗粒材料等吸声材料,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周边设施吸声屏,可降低噪声15dB(A)左右;另外,对施工设备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少环境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如用砖砌成的隔声间,隔声量可达30~50dB(A)。总之,建筑部门应根据噪声特点和经济能力,科学地防治噪声

污染。

2.4 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建筑施工噪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5 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1条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因此,建议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保障金退还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大小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如果在今后的施工中,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视其情节扣除部分保障金,如果未产生噪声污染如数奉返保障金。

2.6 从环境管理上采取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