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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TB5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交通干线的延伸、扩展和路口立交桥的建成,以及机动车数量的猛增,临路居民日益明显地感到交通噪声的污染,尤其是在夏季,住在低层楼房内的居民开窗通风,噪声污染更是突出。机动车噪声的主要声源是机动车发动机、喇叭、刹车、排气、防盗报警器等。穿城而过的铁路和飞机起落时的噪声,也都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这些噪声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损害健康,甚至置人死亡。据调查:噪声会对人的心理和机体同时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对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造成危害;噪声能损害儿童的大脑,长期处在噪声环境里的儿童,其智力发育要比在安静环境里的儿童大约低20%;对妇女来说,噪声会对排卵机能有不良影响,还可能使胎儿产生畸形发育。因此,为了适应交通的快速发展,控制和减少交通噪声真的是当务之急。

1 国内各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情况

城市道路交通的噪声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公众所关注的热点。在众多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环境调查中,噪声污染均有“不俗表现”。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日前公布了“北京市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结果。道路两侧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平均受交通噪声污染率达89.1%。受北京市环保局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历时一年时间,对本市五环路内的518条次干路以上公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学校和医院)进行了交通噪声污染现状调查。调查道路长度1054公里,其中,民用住宅6291座、学校291座和医院48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等级道路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交通噪声污染程度不同。高速路两侧的建筑受污染程度最重,100%受到交通噪声污染。

在广州市,交通噪声被市民视为最严重污染之一。据了解,目前广州机动车辆已达130万辆,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50万人生活在高噪声(61~71分贝)环境中。自开通110联网投诉环保问题后,市环保局接到的投诉每年多达5300件,其中,噪声问题投诉超过40%。整治噪声已成为市民的迫切要求。

2 噪声污染的危害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网站进行的一项万人调查(12770人参加)显示,98.8%的人正在经受噪声困扰,仅1.2%的人“没有”噪声困扰。调查显示,噪声污染带来的困扰有:心情烦躁(74.8%),影响工作、学习(61.9%),睡不踏实甚至失眠(61.6%),对听力造成影响(28.6%),引发其他病症(13.2%)等。

有关专家认为噪音对人体的危害是很大的,孕妇长期处在超过5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会使内分泌腺体功能紊乱,并出现精神紧张和内分泌系统失调。严重的会使血压升高、胎儿缺氧缺血、导致胎儿畸形甚至流产。而高分贝噪音能损坏,胎儿的听觉器官,致使部分区域受到影响。影响大脑的发育,导致儿童智力低下。噪音的恶性刺激,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氮基酸、谷氮酸、赖氮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增多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

3 国内城市相关噪声管制政策

国内一些大城市在意识到交通噪音污染的相关危害后,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将重点防治包括轻轨在内的道路交通噪声,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根据新制定的《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北京市将加强对新建道路(轻轨)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将交通噪声影响评估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对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同时,对五环路以内地区开展交通噪声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工作,对城市中心区规划道路进行噪声影响评估,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通过推广低噪声路面、采取微地形绿化和道路绿化复层结构降噪以及设置隔声屏障、更换隔声窗等措施。此外,还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管理,并建立环境噪声控制实验室,对各类交通噪声的发生机理、传播方式、控制方法和控制目标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控制对策。建立全市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配备移动式自动监测设备,编制可查询的城市噪声地图。日前,北京城市噪音地图也已经基本完成。

广州市政府于1994年就颁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这些年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其中对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更是作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规定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禁止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排气管消声器或者排气管消声器失效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4 科学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包括声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的研究以及法规的制定等。环境噪声污染时由声源、传播途径和接受个体三个环节组成。为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必须将三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首先,从声源控制噪声。研究机动车声源发声机理和机器设备的运行功能,降低声源的噪声辐射,用低噪声工艺代替高噪声工艺,降低噪声源中噪声部件对激振力的响应,加强行政管理等。其次,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研究城市、道路、建筑如何全面合理地布局,在传播途径上采取吸声、隔声、阻尼和隔振等声学技术。再次,从接受者个体控制噪声。研究对听力起保护作用的护耳器、控制室、建筑材料等个人防护措施。

研究制定控制噪声的法规。噪声控制法规具有强制性,要求噪声污染者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立法实施的同时,也要做好规划性措施的研究,做好区域规划、道路规划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等。

4.1 汽车降噪

汽车是一个包括不同性质噪声的综合噪声源。由于汽车噪声源中,没有一个是完全密封的,因此,汽车整车所辐射的噪声,就决定于个声源的声级、特性和它们的相互作用。

经过对汽车噪声源的研究发现,可以通过控制发动机压力值、改变发动机部分结构、采用低噪声活塞、采用合理的轮胎花纹等措施来实现汽车噪声的减少。加强防震、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群等。

4.2 交通道路降噪

随着车辆速度的增加,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增加,道路附近的噪声有时可以达到90 ~100分贝,因此在公路设计上也应该考虑噪声控制的问题。对于一般城市道路,可以采用绿化树带、临街建筑或凹槽式道路等形式作为声频障。对于高速公路来说,多采用专门设计的防声屏障。

目前,正在积极倡导和推广疏水沥青、橡胶沥青等可以减少噪音的路面材料,其中,橡胶沥青有着明显的性能优势和环保优势。一是可以有效降低行车噪音,当行车时速在50~100公里,路面噪音将降低3~8分贝。据检测,噪声降低2分贝,相当于减少交通量1/3。二是提高了沥青的黏度,抗变形能力增强,并具有更好的封水性能,即使在寒冷地区也会明显减少路面开裂,延长路面使用寿命。橡胶沥青路面可提高路面使用寿命1-3倍。三是提高了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由于橡胶路面的柔性,可缓和路面局部不平引起车辆的震动,改善轮胎与地面的附着性能,缩短制动距离,从而使车辆的舒适性和安全性都得到改善。此外,废胎橡胶粉改性沥青混合料是以基质沥青和轮胎橡胶粉为原料,其中20%的成分是由汽车废轮胎加工的橡胶粉,环保性能优越。

4.3 其他措施降噪

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也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道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周围建筑情况和居民居住情况,尽量避开学校、医院、疗养院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对于要求安静的街道,要适当限制车流量和行驶速度。一般情况下,车流量减少一倍,噪声减少3分贝。但是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运输物流的需要,控制车流量来降低噪声,总是有限的,因此主要还是要限制重型车辆的流量,不允许某些非本地重型车辆途径城市中心或者交通噪声保护区域。同时,应该采用立体交叉路道结构或者积极推广自动信号管理,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这样也可以明显降低噪音。

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在一些已建成的道路或交叉口,对降低噪音也具有明显的效果。主要交通干线的两侧建筑和要求安静的临街建筑,需要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隔声效果,积极推广先进的隔声玻璃和窗户组件,也可以采用双层窗,增加玻璃厚度,都可以取得良好的隔声效果。

5 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后期治理的费用是巨大的,因此,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不能仅仅只靠亡羊补牢,我们必须在初始建设时,就应该把噪声污染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去审视。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各的特点,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安静的生活环境,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政府对交通噪声的不断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会重新找回“静谧”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周新祥.噪声控制技术及其新进展.冶金工业出版社,2007.7.

[2] 张弛.噪声污染控制技术.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6.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声环境 城市规划 法规 交通主干道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指引下不断取得日益辉煌的成就,城市建设也进入了高速建设发展的阶段,城市中现代化的高楼拔地而起、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四通八达、各类商品住宅楼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是各类汽车拥挤的城市道路交通,不断膨涨的城市人口,建设工地四处开花的背后带来了更多更大范围的噪声污染。城市的声环境状况令人担忧。

1.我国城市声环境污染的现状

1.1噪声源的构成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结构为交通噪声占23.5%;工业噪声占10.7%;施工噪声占3.5%;社会生活噪声占51.6%;其它噪声占10.7%。社会生活噪声所占比例最大,是影响范围最广的噪声源,其次是交通噪声。

1.2环境噪声声源强度

各类噪声源的平均等效A声级为:交通噪声57.9dB(A);工业噪声55.3 dB(A);施工噪声55.6 dB(A);社会生活噪声53.5dB(A);其他噪声53.0 dB(A)。这说明我国声环境受道路交通影响最大。[1]图1为 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各级别所占比例

1.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超标情况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市车流量的急剧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日趋严重。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计的资料表明,在很多城市中的区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的标准很多;特殊住宅区超标为56.2%~100%,居民文教区超标为16.6%~100%,交通干线两侧标为7.5%~75%。道路交通噪声由于强度高,影响范围广已成为干扰人居环境的一大公害。[2]

图2为不同交通工具的噪声强度和某城市某一天24小时交通噪声的变化情况

2 城市居民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反映

环境噪声的污染是城市住宅小区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从北京、福州、深圳等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环境污染投诉量中噪声污染投诉占环境污染总投诉量的50%以上,北京、福州都已将噪声污染投诉列为当地市人大会议的提案来讨论解决。

在北京,认为自己受到噪声干扰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北京市环保局初步调查,目前北京市有超过100百万市民在日夜忍受着交通方面带来的噪声污染。市民对噪声投诉增多表明我国的城市居民已经摆脱了对声污染习焉不察的状况,越来越不愿意容忍身边的各种噪声。北京市的居民有的干脆在修建环路边上打出“要休息、要安静”的大幅标语。安静,开始成为城市居民的一个幸福指数。反噪声,是北京市提升现代文明的一项重要工作[3]。

3 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不重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只重视城市的经济建设。在城市建设项目上往往只重视对大气、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而对噪声污染治理不重视。资金安排上准备不足,欠账较多。比如我国许多城市中的铁路进站道、立交桥、高架路、轻轨和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周围的市民居住楼、医院、学校、幼儿园沿线没有建声屏障墙,更谈不上给这些饱受噪声危害的居民楼安装隔声窗、隔声门。对航空噪声的污染问题更是束手无策。

3.2噪声治理措施单一,技术含量较低。由于在建设立项、环境评价时资金严重不足,没有应对环境噪声的防护治理措施。有的只是简单的防护治理根本不起作用。

3.3法规制度建设滞后,执行不严,宣传的广度、深度、范围不够,处罚力度不重。造成噪声污染问题欲演欲烈,屡禁不止。老百姓反映强烈,投诉量剧增。

3.4城市建设规划设计上没有与城市声环境保护规划同步进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不重视声环境保护,普遍存在先建设后治理。比如城市交通主干道的两侧不适合建居民住宅楼,高架路、轻轨交通不能横穿城市中心地带而事实上许多城市依然按老一套建设,缺乏有效的防护控制措施。

3.5居住小区低频噪声污染严重。由于居民小区内的水泵、变压器、中央空调、电梯、大楼地下室的进、排风机产生的低频噪声和振动对居民的睡眠、身体健康危害较大。而国家技术监督局目前没有针对低频噪声制定环境噪声标准和测量方法,环保部门、建筑设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也没有相应的治理防护措施,居民普遍反映强烈。

3.6对城市环境噪声预测工作开展研究甚少,没有掌握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规律。

4 对城市声环境保护的建议

4.1应限制发展城市私人小汽车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交通安宁最有效的措施是:市中心区限制停车,欧洲国家甚至改变建筑法规对停车空间以取消或设上限的方式处理;车行区间限制,限制住宅区与商业区的道路交通行驶速度,以避免不必要或不需要的车辆进入该地区;公共交通优先,如欧洲许多城市道路横断面的重新设计与安排,优先考虑公交道路、自行车道、人行空间,如中心城市或商业区,在某些时段或一般时间只准行人和公交进入等。而我国很多城市正在大规模地增设停车库,为汽车畅通无阻增设立交桥、高架路,这样加大了噪声污染,浪费了土地资源[3]。

4.2市中心区应少建或不建高架路桥

建高架路是我国大中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最典型的现象。居民称高架桥是“噪声桥”,高架路是“噪声路”。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架路桥离居民的住宅不足10米,就是安了隔声屏也达不到区域环境噪声的标准限值。高架路桥只能解决部分车辆的交通畅通问题,它与城市的环境空间不协调。特别是对一些有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的城市是个破坏,容易导致城市功能退化。高架路桥只对汽车通行有利对行人和公共交通不便。巴黎是世界名都,但市中心区内没有一座立交桥,更没有高架桥;柏林是欧洲交通枢纽之一也没有一座高架桥[4]。同性质的居民团体工作区与生活区分离也是城市交通规划落后的一种表现。比如各大中城市正在互相攀比的大学城规划建设中没有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居住地与新校区地距离,造成许多城市的大学教师每天乘汽车长距离的来回奔波增加了交通成本,浪费了时间增加了噪声污染。

4.3要控制大中城市建筑规划的密度

合理的城市建设与规划,对未来的城市噪声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建设规划可以从城市人口控制、土地合理使用、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域的划分以及建筑物布局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而声环境的规划侧重于:功能区划分明确、布局合理,交通干线的分布和功能区与此相适应[5]。而我国城市建筑规划的误区就是在大中城市过度发展高层建筑,特别突出的反映在高层建筑的规划布局方面,密度大又分布在交通主干道两侧。事实证明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由于建了高层建筑,交通噪声不能很快扩散反而在高楼之间不断的反射回荡声级更高。因此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环境噪声都大大的超过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昼间LAeq限值≤70dB、夜间LAeq限值≤55dB的要求。随着机动车辆的剧增,交通噪声超标将日趋严重。城市交通干道两侧的噪声超标会影响所在区域的功能区的噪声超标。

4.4应大力发展公共绿色交通,发展地下铁路交通

国外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在法律制度上规定优先保证公共交通,政府给予大量的财政补贴。我国城市的公共交通的车辆应保持低噪声,尾气低排放或零排放。但目前我国不少城市的公交车辆车况较差,噪声、尾气排放非但不达标反而污染严重。往往是承保给私人运营,公交车辆保养差,超期服役所造成的,福州市部分公交车辆的状况就是一个较典型的例子。此外应严格规定时段限制私人小汽车进入城市繁华地段。城市交通主干道上要划出公共交通专用道,保障公交优先。发展地下铁路交通,城市地铁由于在地下行驶,大部分噪声不会传到地面上,这样就保证了大片居住区居民生活休息的声环境质量。

4.5要重视和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

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是噪声控制技术中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将城市多点的大量连续自动监测的噪声数据通过标准的噪声预测模型来评价和预测城市环境噪声的变化趋势。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测研究工作还是很少很肤浅的,监测的频次低,数据代表性差,城市环境噪声的监测手段和设备与发达国家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国外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从仪器和布点方面而言可以说已经较为成熟,目前的研究热门和发展方向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加深入的进行环境噪声预测,为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二是加强噪声信息的实验室分析研究,着重进行噪声信息频率成分、时间特性、空间分布、噪声信息的模拟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完善噪声的全自动监测,增加监测时段,提高监测数据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6]

开展环境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首先要在我国各主要城市机场航空噪声、火车站铁路噪声、城市主干道交通噪声和所有国控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全部实现自动连续监测,区域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实现自动采样,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从而逐步发展实现我国城市环境噪声自动采样,城市功能区噪声和城市主要交通噪声的监测全部是自动连续监测,数据处理实现计算机化。有了大量多点位的连续多年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才能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预测预报工作,才能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治理、控制和规划提供依据。

4.6加强城市声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

对于一个高速发展的现代城市,若没有一个依靠行之有效的整体措施来控制噪声,那噪声问题就会发展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对城市声环境噪声的控制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行政管理措施;二是控制噪声的防治技术措施。对噪声污染的防治,特别是环境噪声污染源的管理,对防治噪声污染至关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依靠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来控制和防治噪声污染。各有关城市政府部门还应针对自己城市环境噪声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颁布有关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从国外一些治理城市环境噪声的成功经验看,噪声治理最终要靠依法解决。对噪声污染,要在法律上规定严格的控制措施,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惩治;有可能制造噪声污染的单位,更要依法预防和治理。

参考文献

[1]刘砚华,曹 勤,高小晋.我国城市声环境质量分析.中国环境监测.2005,21(3):6-9

[2].谢 洁,刘晓帆.控制居住区交通噪声的建筑措施.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5,6(2):2-5

[3]郭亚飞.北京“安静”程度影响幸福指数.人民日报.2005年2月25日第10版

[4]卓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缺失和补救措施.城市问题.2005,(2):54-56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污染控制;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各种建设与施工在日益增加,而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影响也在不断增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施工单位应努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措施

(1)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尽量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路面及其余场地地面要硬化。闲置场地要绿化。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用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施工机械应减少柴油机废气排出,并采用无铅汽油。施工机械排放的废气要符合有关标准,机械要经常检修,避免废气、废油污染环境。所有车辆及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合乎环保要求,若检测不合格,需严格整改后直至合格。

对施工中的水泥、石屑等易于引起尘害的细料堆,要集中堆放,并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不要将粉尘带到公共场所和空间,以使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公害减至最低程度。施工中的运料车用帆布、盖套及类似物品遮盖,减少扬尘。

(2)降尘措施

砂浆及零星砼搅拌要搭设封闭的搅拌棚,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道路应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要洒水降尘,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食堂的消烟除尘措施

集中设置食堂,不以木材、煤作为燃料,坚持油改气,饮食火源定为石油液化气。严禁在场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等废弃物或有害、有毒物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茶炉采用电热开水器。食堂大灶使用液化气。

2?施工现场的水污染防止措施

(1)现场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清洗集料用水或含有沉淀物的水在排放前进行过滤、沉淀或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确保沉淀物含量不大于施工前河流中含量。工程废水不准直接排入农田、耕地、供饮用的水源和灌溉渠。

(2)乙炔块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施工现场由于气焊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3)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应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附近的水体造成污染。在临设生活区内配设沉淀池和废水处理池,废水经过处理后,再排到场外。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和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4)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5)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控制。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6)对施工用料如油料、化学品堆放等进行严格管理,对库房地面采取防渗漏处理,防止油料跑、冒、滴、漏,防止雨季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相应的水域,造成污染。

(7)防止机械严重漏油,施工机械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及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不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3?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的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安装降噪设施,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施工机械进场前必须检修合格后方可进场,严禁带病工作。尽量选用低噪音设备,发电机采用静音发电机。临时发电机作为备用,有电力供应时不允许使用发电机。

采用吸声材料、隔声材料和结构、隔振装置和阻尼材料等声学处理的方法来降低噪声。在工作点设置必要的噪音监测点,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噪音控制在50db以内,当噪音大于50db时,应停止机械作业。

4?其它污染的控制措施

木模通过电锯加工的木屑、锯沫必须当天进行清理,以免锯沫刮入空气中。

钢筋加工产生的钢筋头、钢筋屑及时清理。

建筑物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网,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灰尘进入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

探照灯尽量选择即满足照明要求又不刺眼的新型灯具或采取措施,使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域而不影响周围社区居民休息。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第4篇

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对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拟定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质量的常规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定期声环境质量报告。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内不得规划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四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污染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对排放噪声不能稳定达标或者造成严重污染和扰民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环保部门应当限制其生产或排放噪声。限期治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

限期整改或者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治理,按期向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送整改或治理进度;整改或治理完成后,必须经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验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内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已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按照法定权限作出决定,责令限期治理;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业企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的十五日前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质量标准的工业产品。

生产和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二十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四十八小时后,方可以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施工作业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协商,达成协议,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以下情况:

(一)工程的项目名称;

(二)施工场所和期限;

(三)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用的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对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中午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锤击桩机和震动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应当制定防噪声方案,经环保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向环保部门提出连续施工作业和桩机使用申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中考、高考期间和举办大型公务活动期间,环保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或者在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在市区范围内未实行禁鸣的区域和南澳县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使用低音喇叭。

第二十九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在夜间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一般不使用警报器。

严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并公布限制载重四吨以上汽车的通行路线,并在相应路段设置禁行标志。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过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三十一条 在车站(场)、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区域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第三十二条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机械设备、娱乐器材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外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

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的餐饮、娱乐、健身、购物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控制环境噪声的措施,避免干扰他人。

第三十七条 机关、社会团体、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和其他活动中,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区和医院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体育锻炼、娱乐、集会、促销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在住宅区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十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一旦失控,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排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噪声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噪声排放许可证。

未取得噪声排放许可证或者被吊销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噪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或逾期拒不停止排放噪声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有关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搬迁、关闭的,须报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鸣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环保部门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被处以罚款,不免除其承担消除噪声危害及其他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审批、审核、许可、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审批、审核、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审批、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使证或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午指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指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的标准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0~10分贝:听觉下限

10~20分贝:极静

30~40分贝:非常安静

40~50分贝:安静

50~60分贝:较静

70~80分贝:较为吵闹

80~90分贝:吵闹

噪声污染的控制措施范文第5篇

(新疆阜康市环境监测站 新疆 阜康 831500)

【摘 要】根据阜康市城市噪声的现状,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几个方面,及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 阜康市城市噪声;现状;危害;问题;对策

Urb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surveys and studies

Wang Shu-hua

(Fukang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Fukang Xinjiang 831500)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ukang city noise,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noise hazards.

【Key words】Fukang city noise;Status 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 前言

(1)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市在噪声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如严格控制城区建筑施工的噪声,监管城区的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现了,而且有的噪声污染源,监管稍有不力,就会反弹,甚至变本加厉。由于大规模城建出现的建筑施工噪声有增无减,商业活动迸发的社会生活噪声遍地开花,由于规划不合理使原本安静的社区变得越来越喧闹,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热闹,大声喧哗,以及对声音的失控,对声音的过分追求,使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正常人的生活。

2. 阜康市城市噪声的构成和现状

(1)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 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越来越多。乌奇公路横穿市区,建筑工地较多,由于赶工期和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夜间违法施工案件频发,娱乐场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声设备的比较少,从而导致夏季人们对噪声的投诉比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16个建筑工地进行的监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率100%,对全市24家娱乐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超标率98%。噪声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 噪声污染的危害

据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噪声每上升1分贝,该地区的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据不完全统计,由车辆噪声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睡眠的干扰。声强在30分贝左右时,人们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当声强达到50分贝以上时,就会影响睡眠。如果睡眠长期受到噪声的干扰就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2)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干扰。30分贝以下属于非常安静的环境;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50~60分贝则属于较吵的环境;噪声达65分贝则对话有困难;在80分贝时,则听不清除。?

(3)噪声损伤听觉。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4)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引起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精神压抑等一系列症状。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

4. 城市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环保部门作为有限。环保部门作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声问题时尤其突出。交通噪声,是困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和车体部件产生的噪声,轮胎与路面之间磨擦产生的噪声,是设计和生产部门的工作。拓宽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声,但这是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工作。汽车禁鸣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治理城市交通噪声作为有限。?

(2)缺乏长期监控机制。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诉才关注,而有些施工单位则抓住主管部门这一“弱点”大打“游击战”,检查人员来了就停掉机器,而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机器轰鸣,因此,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

(3)管理部门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是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归口管理部门;而公安部门则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如家庭娱乐所发出的(比如打麻将)噪声等,就是对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因为施工单位的准入是由建设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别无他法。?

(4)规划失误。住宅区必须与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离,这是降低住宅区交通噪声骚扰的有效方法,但实际上很多住宅小区与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区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是许多居民为交通噪声所困的主要因素。 ?

(5)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得失,违章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环境。另外,有些市民环保意识差,受到噪声困扰也不申诉,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 噪声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体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 城市噪声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6.1 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镇总体规划。

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区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评估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距离。 ?

6.2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交通道路或工商企业,应设置声屏障。

噪声是无法避免的,但噪声是可以控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建设经过已有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相应的声屏障,以减轻、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道路很少采用声屏障,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同时,建筑工程中,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

6.3 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权责的配置与划分。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与健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立法最终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4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生活噪声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应当成为控制噪声污染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对容易引起纠纷和和矛盾的住宅楼内开餐馆以及底商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噪声进行特别控制。建议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5 严格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近年来,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加剧的趋势,特别是临路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借鉴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建议: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

(2)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

6.6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噪声源,尤其是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很大。借鉴江苏、北京等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将限制施工的时段和程序。建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二十四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以及施工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