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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街道办事处2005年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人为本,抓住重点,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狠抓流动人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近几年来,人口出生率稳中有降,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化人口生产模式转变,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了辖区内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兴庆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基本情况

到2005年8月底,我街共4个村,2个居委会,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1333人,出生141人,怀孕99人,出生率5.4‰,自然增长85人,自然增长率4.9‰,已婚育龄妇女5227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4827人,综合节育率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78对,计划生育率100%。现登记流动人口总人数4873人,育龄妇女1213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1037人,持证人数1557人,验证人数1557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一是健全组织,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办事处领导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任副组长,由计生、工会、妇联、司法、民政、城管等部门参加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管理体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领导小组召开六次计划生育专题会议,针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及时解决。同时还要求居委会、辖区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每月例会制度,狠抓各村经常性工作,抓好薄弱村计生工作。

二是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上半年,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做了修改和完善,明确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责任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目前街道办事处与5个村(居)委会、各村(居)与队层层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村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及时召开辖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并依据兴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定了四条具体规定:一是对未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集体及主要责任人一切评先的资格;三是取消主要责任人年终奖励工资;四是对超怀超生现象隐瞒不报,处理不及时的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各村计划生育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成绩纳入全年考核并奖罚兑现奖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800元,三等奖1600元。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兴庆区责任书要求投入计划生育经费

元,比上年增加了 %,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转变婚育观念,营造计划生育良好氛围

一是以转变群众观念为出发点,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重大节假日宣传相结合。今年重点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h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有针对性地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刷写标语,展出计生展板,办黑板报,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观看计生科教光盘,组织计划生育专场文艺演出,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很受育龄群众的欢迎。办事处共制作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个,制作计生展板16块,出黑板报12期,共刷写标语72条,发放各类计生宣传材料5000余份。

二是阵地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在开展协会宣传周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宣传月活动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宣传计划生育,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hh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落到了实处。同时,充分利用街道业余党校、人口理论学校等宣传阵地,举办各种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班。办事处人口、理论学校每季度举办一期,各村(居)、人口理论分校灵活安排,在小区内、居民中开展形式各异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题材。今年各类人口理论学校共举办12场次,直接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为更好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8日,街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竞赛。通过竞赛使广大居民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三是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贯彻jj区计生局下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婚育观念,利用“五登门”发放婚育新风宣传单、宣传袋1037份。

四、充分发挥协会工作,加大“三生”服务力度

切实加强基层协会组织建设,2月2日,召开了街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助手作用。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来宣传计划生育,计生协会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真正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动。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拓宽思路,使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顺应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三生”服务工作的投入。

五、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开展优质服务

一是树立提高服务意识,以点带面。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继续把完善、加强计生服务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不断提升街服务所、村服务室设施条件。今年计划将满春村定为我街优质服务试点,并投资三千元将村服务室进行装修、完善各项制度,使软硬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从而为各村育龄群众提供便捷的计生优质服务,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景街计生服务所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条例》,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计生服务所医务人员经常性地携带B超机、药品利用农闲时节挨村逐队为育龄群众免费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共普查8720例,发现疾病36例,治疗16例。

三是围绕“三大工程”开展优质服务,为了有效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今年我街开展了优生监测服务,依托hhh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优生监测67例。

四是6月26日,在兴庆区计生局组织技术比武荣获组织奖,技术服务人员xxx荣获一等奖。7月26日,计生服务所xxx参加兴庆区卫生局防治艾滋病知识竞赛荣获个人二等奖。兴庆区计生局以jj为试点单位,开展全国QC质量研究课题。

六、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街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给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两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负责的基础上,坚持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党工委和办事处统一领导协调下,派出所、流管办、城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围绕验证、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我街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今年以来,丽景街党工委、办事处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我街实际,今年又补充和修改《街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统一思想,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要和常住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二是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要性、重要性;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四是坚持执行“一票否决”制。五是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献言献策。为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过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各村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计生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各村召开队长会议、各队召开村民和流动人口大会以及举办房东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反复宣传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2、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街抓村、村抓队、队抓户、户抓流动人口),形成上下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3、加强信息反馈力度,设2部举报电话,并适当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满春村拿出一定经费,雇请专职信息员(每个生产队都聘用1至2名有偿信息员)。4、对出租房主及用工单位,如不履行监管义务,在本出租房中或雇用员工中出现一例无证生育、计划外怀孕,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并给予3000元行政处罚。对一些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执法力度,做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5、加强流动人口日常工作。今年2月份开始对各村流动人口进行拉网式普查,登记摸底,一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还做好经常性核查回访工作。在核查回访中,及时对新来的暂住人口及时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重点户实行单独建档,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基本上做到了“人来登记,人在管理,人走注销”的工作要求。6、依托计划生育服务所,经常下村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普查。截止目前,共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579人,其中查病 人,查环 人,查孕 人。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切实保障他们享有的合法权益。发现并妥善处理外来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 起(人),其中督促办结生育证

人,劝返回原籍

人,限期内办回生育证 人。

七、计算机的应用推广卓有成效

目前,我街把各村已婚育龄妇女已全部纳入微机管理,可迅速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全部录入计算机内,实现查询便捷,审核、上报。

八、普及药具知识,做好药具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将药具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年初制定药具分配计划,建立药具总帐、分帐,对药具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今年还加大对育龄群众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九、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hhh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严格一、二胎申请、审批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水平。

十、存在问题

(一)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意识淡漠,教育和处罚力度还不够有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计划生育查验婚允育证明是地,经常遇到房主或流动人口阻挠,因没有强制手段,不能对违规者以应有的惩戒,在流动人口中形成震慑效应。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年以来,XX区计划生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XX市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XX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XX市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以狠抓基层、夯实基础为重点,坚持“三不变”,全面落实“三为主”方针,认真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经全区广大计生干部的团结拼搏,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9月末,XX区总人口数为417516人,分别为汉族人口391229人,占总人口数的93.70%;少数民族人口26287人,占总人口数的6.30%;其中:常住人口为368538人,占总人口数的88.27%;流动人口48978人,占总人口数的11.73%;农业人口44918人,占总人口数的10.76%。

全区出生人口2818人,占市下达出生人口计划的56.36%,同比减少30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6.75‰,同比下降0.91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036人,同比增加57人,人口死亡率4.88‰,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加782人,同比减少25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87‰,同比下降0.9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9.2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为92.15%,比市下达的目标高0.15个百分点;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0.63%,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05.24。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政府与乡、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共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乡、街道办事处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都召开本辖区的计生工作会议,与居委会、村委会、共管部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区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区乡(街)两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区计生局按照评估办法对乡、街道办事处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并注重强化平时监控。计生局干部全年至少抽出1/2时间深入乡、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居委会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对所辖单位及共管部门,实行半年、年终考评的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四月份,我们对乡、街道办事处及共管部门进行中期目标检查。与此同时,乡、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了村(居)及共管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目标,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为了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我们定期召开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把“一把手”亲自抓落到实处。五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XX区是个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差,教育负担重,财政十分困难,但由于区委、区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科普电影宣传月活动。今年,在计划生育科普电影宣传活动中,共放映科普电影26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1.3万人观看电影;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计生助理员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第四,举办大型的社会集中宣传活动。今年5月份,按照市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XX乡、11个街道办事处、部分驻区、区属20个单位,共600余人在区委中心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二是注重阵地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以来,乡、街道办事处人口学校对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知识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共办培训班52期。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XX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XX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XX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XX区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将XX乡双农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每月5元增至每月10元,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274500元。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XX乡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制定了《XX区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并狠抓了落实。今年,XX乡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72户,并根据“三结合”户的不同情况,重点在资金、就业,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共帮扶资金5520元,优先承包土地61亩,贷款1万元,帮助就业7户,使“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的关怀和照顾。

(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

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素质,稳定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我们对XX乡村级助理员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对村级计生助理员实行了“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了与“区管、乡聘、村用”相配套的《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管理。三是提高并落实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将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由原来的65元提高到120元。2002年,XX乡聘用了39名村级计生助理员,并颁发了证书,实行了一年一聘制。通过实施“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调动了村级计生助理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了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有效地促进了XX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全区1个乡、12个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计生办公室,乡、办事处至少配备了三名计生助理员,全区共有乡级计划生育助理员48名;全区24个行政村共有39名村助理员,346名居委会主任积极投身计生工作,全区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此外,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干部享受了每人每年200元的劳保福利待遇。每逢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对全区的计生干部,村助理员、居委会主任进行慰问。2002年春节,共慰问计生干部村(居)委会主任547人,送去慰问金5.22万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XX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从事商业性,临时打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