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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履职报告

副县长履职报告

副县长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按照县政府工作分工,我于xxxx年xx月起分管教育工作。一年多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xx县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xx县教育发展“xx”规划》《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xx县关于创建xx省教育强县的决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县”的发展战略,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推动教育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促进了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xx经济社会发展要在山区县中实现率先崛起,就必须在教育事业的发展上实现大发展、快发展。本人分管教育工作以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把基础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基础工程来抓。一年来,我经常深入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调查研究,了解教育情况,对学校的用地、规划建设、危房改造、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创建教育强镇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尽快帮助解决,属重大问题的及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作为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职领导,我在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公平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

突出重点抓落实,促进基础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落实政府办学主体责任,保障教育稳步发展。一年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投入政策,不断探索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主渠道作用,并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学校的整体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一是“两免一补”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二是教育经费投入实现“三个增长”。xxxx年、xxxx年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分别为xxxx元、xxxx元,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分别为xxx元、xxx元。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坚持实行中小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发生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挤占、抵顶各种教育资金现象,保证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夯实了教育发展的基础。

(二)启动教育创强工程,提升办学实力。xxxx年,我县作出力争在xxxx年进入xx省教育强县行列的决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我组织教育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教育创强方案,全面实施创建教育强县工程。仙塘镇率先行动,通过加大投入、布局调整、整合资源、优化队伍,提升了辖区内学校办学实力和水平,高分通过xx省教育强镇督导评估验收,成为我市第一个“xx省教育强镇”,为全县其他乡镇教育创强提供了成功范例,目前,其他乡镇已纷纷启动教育强镇创建工程,全县形成了浓郁的教育创强氛围。

(三)落实各项保障,提前一年实现“普高”目标。xxxx年,是我县的“普高”年,我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定,精心部署全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东江中学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工期在xxxx年x月份竣工,新增学位xxxx个。同时,县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继续完善xx中学、扩建高级中学和灵通职校,增加优质学位,有效解决了提前一年“普高”新增学位问题。二是增加教师编制。xxxx年,我县再次增加xx名教师编制解决高中教师不足问题。三是加大高中资源整合力度。撤销灯塔中学、船塘中学高中部,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县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达x万余人。四是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招生责任,签订

“普高”责任书,多次主持召开全县“普高”工作会议,xxxx年我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xx.xx%,提前一年实现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

(四)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县以建设规范化学校为抓手,把义务教育规范化建设与校安工程建设、教育资源整合和教育强镇创建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初小就近入学、高小相对集中,初中进镇、高中进城”的思路规划并积极实施和推进布局调整工作,提前安排生活设施和校安工程建设项目,解决好学生上学、住宿、交通问题,xxxx年撤并义务教育学校xx所,在县城新建县特殊学校,并将原特殊学校搬迁至县城,高中基本实现了高中进城目标,全县教育资源不断优化,教育综合实力逐年提升,为规范化学校建设和教育强县(镇)创建奠定良好基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乡镇党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按照整体规划、分部实施、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xxxx年选择整体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学校,完善办学条件,开展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创建,xxxx年,完成了x所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任务,使全县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达到xx所。

(五)推进学前教育试点县工作,实现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我县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全面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我亲自担任学前教育发展模式试点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加快实施和推进学前三年教育试点县工作,通过新建和改造一批幼儿园,逐步建立了以县城为依托,以乡镇中心园为骨干,以乡村幼儿园为补充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xxxx年我县学前教育在园人数xxxxx人,学前x年教育毛入园率达xx%。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素质。按照“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德师风建设,建立完善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校长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启动了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程,大规模组织全县中小学教师分批次、分学科、分阶段开展全员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达xxxx人次。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七)规范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一年来,我高度重视抓好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多次到学校、到教育局开展教育调研,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抓实教育综合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组织教育部门和学校狠抓高考和中考备考工作。通过全县教职工的共同努力,xxxx年我县中考、高考成绩稳步提升。高考入围人数xxxx人,入围率xx.xx%,本科上线再创新高,达xxx人。语文、文科数学高考单科最高分荣居全市第一名。

副县长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水域内渡口渡船发生下列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以及参与应急联动的单位、船舶、车辆和人员:

⑴特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⑵重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⑶较大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⑷一般事故或险情:包括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本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⑴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⑵副指挥: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

⑶成员: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交通局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相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⑷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业务骨干担任。

2.1.2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⑴研究、审批、组织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协助做好事故或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

⑶建立事故信息制度,保持与上级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准确、全面地信息。

2.1.3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具体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和排险方案。

⑵检查督促本县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⑷向上级机关、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完成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陆路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⑵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⑶云浮六都海事处负责渡口渡船事故现场水上交通管制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⑷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⑸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⑹县交通局负责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⑺县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5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职责

⑴水上抢救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云浮六都海事处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事故或险情的救援、抢救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救援、排险行动;及时向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⑵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事故或险情的抢救车辆、药品等物资;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问题。

⑶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紧急调用用于事故或险情的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⑷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镇镇长担任,成员由各镇分管副镇长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或遇险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做好其他善后事宜。

⑸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海事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海事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或险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应急准备

3.1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2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中各项原则编制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3.3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当发生本预案1.3界定的事故或险情后,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向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发生(发现)单位可以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如果遇重大或特大事故或险情,应同时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县、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⑵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应急处置程序

⑴接到事故或险情后,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或险情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时,本预案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根据险情评估确认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⑵一旦本县发生事故或险情报告时,各级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以及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县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依次由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云浮六都海事处处长、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后,经启动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确认后批准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渡口渡船安全事故或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须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安全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接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事故通报和调查报告

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安全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或镇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通报由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调查组尽快完成事故的调查报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渡口渡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8附则

8.1责任追究

8.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⑵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⑶应急抢救、救援工作中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⑷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⑸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1.2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4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5参加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副县长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县委的决定、指示,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领导同志按照AB角分工,AB角之间的一方不在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暂时代管对方的分管工作。

十、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文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县、建设“国际旅游胜地、生态经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里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的目标。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行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四、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按照《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足府发〔2004〕38号),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县长电子信箱、县长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县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一、各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各位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县政府对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县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贯彻县人大有关决定、决议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研究贯彻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和通过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县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七)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主任及局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字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三十六、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十七、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八)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三十九、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县政府召开的需通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批准。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召开的需通知有关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核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县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和县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足府办发〔2006〕54号)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一、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信函等),由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请示县长同意由负责常务或主持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二)领导讲话类工作通报由讲话领导审核签发。

(三)涉及全县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商洽工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委办公室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后签发。

(四)县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县长会签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由县长签发。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三、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送县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四、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大足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文件外,也应在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县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要少发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公务活动制度

四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在县内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一般不到营业性饭店用餐。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物活动。各街镇乡、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举办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应酬活动,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

各街镇乡、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也不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同志决定。

四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坚持从实际出发,精简务实,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重大问题的报道内容须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接受国外境外媒体采访等,按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县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和县内市外的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市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四、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县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六、严格请假制度。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副县长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自觉加强学习。一是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双促进”,自觉遵守机关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和十精神,准确掌握新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用所学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进工作。学习之余,适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为依法履职,为民办实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履职的能力,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反复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监督条例,及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认识,坚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念,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通过参与视察、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认真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加强对县情的认识,积极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好思路、好办法,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作风建设,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始终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进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分管和联系的工作。一是加强与部门的联系,督促联系单位结合自身业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围绕常委会工作重心,带领相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就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提供参考。三是积极参加常委会会议,认真对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利建设、妥乐银杏、坡上草原旅游开发、高中教育发展、县乡村公路建设及管护、财政、计划,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等20个专项工作报告,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29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一府两院”提出的任免职报告进行审议,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推进了工作开展。四是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加强对县十届人大一次会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和各次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向“一府两院”通报,提出建议,促进问题解决。五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了红果城市道路白改黑工程回购资金和xx土地储备中心6亿元土地储备贷款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进行偿还、撤县建市、撤乡设镇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事宜的审议,正确行使了表决权。六是积极参与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及代表小组活动,认真开展了工作,正确履行了代表职责。七是加强对分管工作机构的管理,热心帮助解决困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廉政意识

自己能够注重党性修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增强自律。认真学习了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作风上的“正派人”。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和县委十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没有经商办企业、没有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家属及子女谋取私利,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十分重视对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所分管的委员会在廉洁从政上从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家属及子女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从未做过违纪违法和损害党和人民利益之事。

副县长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各项职能,切实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条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县长或副县长处理;分管副县长处理的,应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副县长可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十二条县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五条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第十八条切实推进“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城乡住房重建、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基础设施重建、产业恢复和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实施资源转化战略为突破口,以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抓手,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大抓项目、抓大项目,大抓整合、抓大整合,大抓环境、抓大环境,加快重建灾后美好新家园,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和灾后重建规划、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前须经县政府批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定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规范办事流程,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新闻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执行群众接待日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重视节能降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㈢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㈣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㈤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副主任、县级有关单位(含省、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邀请县委及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决定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决定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㈣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县政府名义的决定、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

㈤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㈥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㈦学习各类法律法规;

㈧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安排县政府调研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县政府督办室、县政府法制办和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第四十四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报县长审批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各部门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前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要在会前协商一致,经分管县长审查同意,提请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确因特殊原因,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县政府办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待全县视讯电话会议系统建成后,全县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由县长、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召开,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经县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事项的,需报经县编委会讨论通过,再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条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县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县政府办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主管部门代拟稿;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办单位先送相关部门会签后,再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市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运用全县电子政务外网传输电子公文,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及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条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离旺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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