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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探索的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医学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健康[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2003年03期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建设高素质戒毒民警队伍的时代需求与目前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待遇偏低、难以吸引人才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制约强制戒毒工作发展的瓶颈,也是当前不能较好地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的根源所在;当前,尽管强制戒毒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是,仍面临很多矛盾:吸毒人员的激增与戒毒资源不足的矛盾;戒毒经费低水平增长甚至零增长与政府和人民期望戒毒效率高增长的矛盾;反映到具体工作中,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强制戒毒所经费短缺,大部分县市强制戒毒所基础设施较差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绝大部分强制戒毒所的经费主要依靠收取戒毒人员的治疗费和生活费。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戒毒人员长期吸毒或戒毒后复吸,家庭或本人已无力负担戒毒费用,以及戒毒人员因转劳教或刑拘,拒绝交纳戒毒费用等原因,使各地强制戒毒所戒毒费用的收取率仅为20-30%左右。

由于经费没有保障,有些强制戒毒所连维持戒毒人员的伙食开支都很困难,根本无力再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戒毒药品。由于一些县市不具备建所条件,仓促上马,致使强制戒毒所病室拥挤,设施简陋,无法适应繁重的戒毒任务需要。有的戒毒所是用废弃的旧厂房和收审所改造而成,戒毒室通风、采光条件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除少数强制戒毒所医疗设备比较齐全外,大部分所的医疗设备均达不到等级评定办法规定的要求,有的所只有简单的血压计、氧气筒等,有的强制戒毒所连尿检设备都没有,严重影响了强制戒毒工作的发展。二是警力不足,缺乏医护人员。强制戒毒所的警力编制目前还没有完全纳入整个人民警察的警力编制之中。各级政府按照现行的《强制戒毒办法》批准组建强制戒毒所时,或批给少量的地方事业编制,或由公安机关在现有警力中“自行调剂解决”。

至于强制戒毒所中的医护人员,就更没有正常编制解决了。这样,造成了强制戒毒所警力严重不足,不得不聘用大量的协勤人员、医护人员来协助管理、治疗。用大量的协勤人员充实管理、教育、治疗等本应由民警担负的岗位,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极为不利。同时,协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并缺乏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强制戒毒工作的难度。许多强制戒毒所除维持正常的监管秩序外,无力开展深入的教育、矫治工作,更谈不上人性化管理、多样化康复手段、出所跟踪帮教工作,使强制戒毒所忽略了自己独特的兼具管理、治疗、教育、服务等功能的行政监所性质,而单纯处于死看死守的工作状态。还有一些强制戒毒所除干戒外,无法开展正常的戒毒治疗,更谈不上开展心理治疗、戒毒科研。三是利益驱动问题仍十分突出。

强制戒毒所无法足额收取戒毒人员的治疗费、生活费,而维持工作正常运转日常所需的花费非常大。许多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的治疗、管理、生活保障经费以及强制戒毒所的交通、通讯、办公费用开支都完全依靠收取戒毒费来维持。为弥补警力不足而聘用的工作人员(协勤人员、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也要由强制戒毒所自行负担。当收取戒毒费成为保障强制戒毒所工作运转的唯一经济来源时,强制戒毒所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收取戒毒费上,很难顾及教育、管理、安全等工作。当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极容易导致执法的偏向,出现收费放人、用放人来刺激交费或违法延长戒毒期限等错误做法,使强制戒毒所出现职能上的错位,失去应当发挥的社会效益。同时,由于大部分的戒毒人员的戒毒费无法收取,许多强制戒毒所只好维持一个较高的收费标准,用交费人的钱养活没交费的人。虽收取高额戒毒费用,却因经费缺乏而不给戒毒人员用药治疗。也有一些所打着劳动康复的旗号,安排戒毒人员超强度劳动,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既侵犯了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损强制戒毒所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四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不一。有的强制戒毒所基础条件差,对开展工作缺乏信心,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强制戒毒所害怕事故,死看死守,工作毫无起色;有的强制戒毒所缺乏创新、进取精神,管理教育方法单一。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联合国确定的禁毒两大战略是减少的非法供应和降低对的非法需求。但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一直把贯彻执行第一禁毒战略作为重点,投入大部分禁毒经费,但忽视降低非法需求战略的重要性。我国也很大程度上存在重打击犯罪、轻戒毒康复的问题。直至当前,一些领导层对强制戒毒所地位、作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的旧思维、旧框框上,没有把强制戒毒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对强制戒毒所舍不得投入。致使一些强制戒毒所基础设施简陋、警力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有的地方把强制戒毒所当作老、弱、病、残、错以及竞争落聘民警的“下放地”,造成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可塑性较低,影响强制戒毒工作水平的提高。二是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强制戒毒办法》,对于我国开展禁吸戒毒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禁吸戒毒形势的发展变化,《强制戒毒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不适应日益显现出来,如:强制戒毒管理权与审批权分离,是强制戒毒所设置不规范、整体效益不高、管理难度的原因之一;强制戒毒所机构性质和执法地位不明确,不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对某些特定对象在收戒时间上缺乏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使被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等。三是执法水平存在的问题。强制戒毒所具有管理、治疗、教育、服务等多种功能,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强制戒毒所队伍缺乏专业素质、量少质弱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远远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强制戒毒工作的需要。

二、解决的几点意见

当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总理连续两年视察公安强制戒毒所,对禁吸戒毒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强制戒毒工作要把握好这一机遇,乘势而上,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讨论中一一剖析原因、找准症结。能在公安机关内部解决的,要立即着手予以解决;需要党委、政府支持的,要搞好协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加以解决。要注重解决那些既事关全局,又一直没有得以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勇于创新,转变强制戒毒工作理念。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等要求,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集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行政性场所而言,要在坚持过去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推进强制戒毒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采取适应各地实际的新举措,探索建立强制戒毒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实现以下转变:一是从传统、粗放型公安强制戒毒工作运行机制向现代的集约型运行体制转变,即实现从“看管型”到“教育型”,从“随意型”到“规范型”,从“经验型”到“依法型”的转变;二是从“等、靠、要”无所作为的观念向锐意改革、积极创新的观念转变;三是从单纯业务观念向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两手抓的转变。在做好人民公仆的基础上当好执法者,正确把握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克服权力部门化、服务利益化、政策教条化的倾向,寻求强制戒毒工作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加强依法管理工作。针对强制戒毒所在执法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如违法收治、违规出所、戒毒药品使用和管理混乱、劳动康复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自愿戒毒管理混乱、感染艾滋病病毒吸毒人员收治混乱等突出问题,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研究协勤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协勤人员工作规范。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各地吸毒人数、现有戒毒所数量及布局等整体状况,以“地市建所”为指导思想,制定《强制戒毒所五年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强制戒毒所的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按照《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积极建设上规模、上档次的中心所。以中央加强禁毒基础设施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戒毒康复基地建设。

(四)通过立法解决制约强制戒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的问题。强制戒毒所性质、法律地位、人员编制、日常经费保障、戒毒人员生活费用等问题应参照看守所的做法,在《禁毒法》中予以明确。改变强制戒毒所设置审批机制,规定新建强制戒毒所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规定强制戒毒所为行政单位,是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装备与其他警种相同,明确规定警力与戒毒人员的比例,解决强制戒毒所警力严重不足、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困难等问题;

(五)全面提升强制戒毒工作水平。管理、安全、教育、医疗、康复是关键环节,贯穿于强制戒毒工作的全过程,公安强制戒毒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的制约性因素也主要在于这几个方面。因此应当把“管理、安全、教育、医疗、康复”作为当前公安强制戒毒工作的主题和实现历史性跨越的战略性选择和切入点。

管理是戒毒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是前提。强制戒毒场所的管理就是要通过全面规范的措施,为强制戒毒工作提供一个净化的无毒环境、适宜的戒毒氛围、稳定的场所秩序、严格的矫治手段、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达到确保安全稳定,提高戒毒效果的目的。

治疗、教育是核心。教育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形式多种多样。在戒毒教育内容选择上,要重点抓好与戒毒相关的特殊教育,同时也要坚持普遍开展常规教育;在戒毒教育形式的选择上,要以心理康复和行为矫治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要重点推动心理康复、行为矫治方法的深入开展;在心理康复、行为矫治方法的引进上,要按照“结合实际,可行有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医疗是戒毒工作的有效手段。强制戒毒所的医疗工作主要应围绕消除吸毒者生理依赖、弱化吸毒者心瘾产生的生理基础、确保戒毒过程安全、防治疾病传染四个方面来进行,要积极开展戒毒科研,努力研究寻找经济、安全、少痛苦、不成瘾的脱毒药物和方法,严格监护,防治戒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急危并发疾病,积极治疗可能成为复吸原因的各种躯体症状,认真抓好传染病防治。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根据国家禁毒办《关于印发<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禁毒办通[2020]33号)、市禁毒办《关于印发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榕禁毒办[2020]2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深入摸排社会面吸毒人员情况,全力巩固戒毒康复成效,最大限度减少毒品市场需求,降低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风险隐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度。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对禁毒工作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加强和改进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杜绝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事件。

二、组织领导

为强化组织领导,首占镇专题研究部署“平安关爱”行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陈爱玉任组长,党委综治副书记黄长洪、首占派出所所长陈昭新、首占司法所所长郑力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主任、镇直各单位负责人、派出所段警任成员的首占镇禁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综合技术保障中心,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平安关爱”行动办公室。

三、任务目标

(一)摸清社会面吸毒人员现状底数。依托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落实各村(社区)和镇直各单位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责任,综合疫情防控机制、智能社区建设、上门走访调查和积极帮扶救助等方式,摸清社会面吸毒人员真实情况,逐人落实分级分类管控和户籍地居住地双向服务管理措施。

    (二)精准关爱社会面吸毒人员。重点梳理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中的社会面有戒毒史人员情况,通过网上网下各种手段全方位调查了解,“一人一策”制订关爱对象名单和具体帮扶计划,本着“应帮尽帮”的原则,对标对表完成帮扶任务,切实将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关爱传递至每一名戒毒人员及其家庭。

    (三)全面巩固戒毒康复成效。建立健全社会面戒毒康复人员后续照管制度,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并惩戒复吸,确保戒毒康复人员不漏管。2021年7月1日前,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完成对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的见面提醒、吸毒检测和帮扶救助等工作。一是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100%;二是对有复吸嫌疑的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100%;三是对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进行科学评估,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实事求是报告当地戒断率;四是对其它有吸毒史人员要全面关爱帮扶,见面率不低于60%。

     四、主要措施

    (一)依托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等工作体系,全面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情况掌握和管控帮扶工作。一是精准核查评估。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要求,按照“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网上比对、见面核查、情报研判、突击检测等方式,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现状开展精准评估,明确本地开展“平安关爱”行动的对象和具体任务。二是深化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关于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各村(社区)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机制,由各村(社区)党组织成员任组长,社区民警、综治管理员、禁毒志愿者作为成员,其它相关镇直单位配合,组织、动员吸毒人员家属、亲友等参与关爱小组,共同开展社区关爱工作。三是推动相关职能单位履职。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4]30号)的相关规定,推动司法所、共青团委、妇联、教育、社会事务办、劳动保障所、卫生院等部门落实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出所衔接、心理疏导、家庭关爱、就业帮扶、社会救助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工作责任。配合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有机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对辖区内所有社会面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和后续照管长效工作机制。

    (二)依托专业力量和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查处吸毒违法行为的能力。一是加强综合研判。综合运用公安数据资源以及社会数据资源,重点研判社会面有戒毒史人员的动态轨迹,抓住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时机,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全方位刻画吸毒人员动态轨迹,实时掌握涉毒情报线索。二是加强清查整治。以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宾馆饭店、私人会所、出租屋等涉毒高危场所为重点,采取明查暗访、清理整治等形式开展吸毒人员摸排工作,及时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吸毒检测。依法对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开展吸毒检测,及时发现“成瘾”和“成瘾严重”人员并依法予以处置,原则上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突击尿检或毛发筛查检测。禁毒领导小组适时从社会面有吸毒史人员名单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并将毛发样品送至毒品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

     (三)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巩固禁吸戒毒成效。一是营造“禁吸”氛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为指导,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吸毒人员和案件线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禁毒氛围。二是巩固戒毒治疗效果。积极支持医疗机构开设戒毒治疗专科或物质依赖门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或开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扩大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加强对因吸毒感染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协调相关部门和社区卫生机构为戒毒人员提供相应医疗、救治服务。三是强化禁毒扶贫工作。积极引导劳动保障所、社会事务办,司法所、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加强对因父母吸毒致贫的家庭、孤儿或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关爱,防止因吸毒产生新贫困人口和脱毒脱贫人员复吸返贫。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0年9月初)。下发《首占镇吸毒人员“平安关爱”行动工作方案》,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20年9月中旬至2021年5月)。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推动派出所、司法所、社会事务办、卫生院、劳动保障所等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2020年10月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50%;对有复吸嫌疑的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50%;对其它有吸毒史人员要全面关爱帮扶,见面率不低于20%;2020年1月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80%;对有复吸嫌疑的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80%;对其它有吸毒史人员要全面关爱帮扶,见面率不低于40%;2021年5月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100%;对有复吸嫌疑的人员的见面率和吸毒检测率均应达到100%;对其它有吸毒史人员要全面关爱帮扶,见面率不低于60%。

    (三)总结固化经验阶段(2021年6月)。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广泛推广。

六、责任分工

(一)全面落实“平安关爱”行动主体责任。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由镇党委统一领导“平安关爱”行动的组织实施,通过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推进“平安关爱”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禁毒委组织协调责任。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具体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整合各方面力量资源,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戒毒康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三)全面落实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部门责任。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登记入库吸毒人员开展精准核查,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依法予以处置;卫生院要加强戒毒医疗服务工作,提高戒毒医疗服务水平;劳动保障所要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事务办要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情况进行摸底,筛查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及时落实保障政策;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戒毒机关专业优势,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完善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政策,做好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衔接管控、心理矫治、法律援助和后续照管等工作;社会事务办、教育、共青团委和妇联等成员单位要重点帮扶因父母吸毒致贫的家庭、孤儿、失学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防止因吸毒问题产生新的贫困人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开展针对社会面吸毒人员现状摸排、扶困解难和后续照管的“平安关爱”行动,是帮助他们巩固戒毒康复效果、切实减少复吸毒品行为、顺利回归社会的有效之举,也是教育挽救吸毒人员的重要体现。其工作成果将直接影响戒毒康复实际效果,影响国内毒品市场需求,影响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度。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充分发动各村(社区)和有关镇直单位,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实办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相应的“平安关爱”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积极动员卫生院、劳动保障所、社会事务办、司法所、教育、共青团委、妇联等镇直单位认真履职,把责任落实到基层,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各村(社区)开展“平安关爱”行动的情况,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任务较重、进度较慢的村(社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严防数据造假等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鼓励成功戒毒人员分享戒毒经历,帮助戒毒人员巩固戒毒信心。要通过新闻宣传报道、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讲好“平安关爱”故事,营造浓厚的禁吸戒毒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息维护。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要稳妥有序地推进“平安关爱”行动工作进度,及时修正完善吸毒人员登记信息,行动中涉及相关动态信息(如个人基本信息、吸毒检测、涉毒查处、就业帮扶、社会救助、联系方式等信息)要及时上报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信息“全面、准确、鲜活”。

自2020年9月开始每月27日前,各村(社区)要向我镇报送上月开展“平安关爱”行动的情况;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前,分别报送“平安关爱”行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各村(社区)开展“平安关爱”行动的成效,将纳入禁毒工作考评和重点整治地区统筹考虑。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是月收戒量在500人的国家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着全市两区一县的吸毒人员收戒、治疗、康复、教育工作任务。近年来,党支部带领全所民警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按照管理规范化、治疗医院化、康复多样化、帮教社会化、建设标准化的工作目标,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载体,注重抓好民警队伍建设和戒毒学员的管理,连续九年来民警和戒毒学员两支队伍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先后有4名民警荣获个人三等功8次。荣获全国强制隔离戒毒所艾滋病知识竞赛优秀单位,受到公安部等部门的表彰,被石嘴山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全市禁毒教育基地;、、连续三年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连续两年被石嘴山市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一级戒毒所;6.26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纪念国际禁毒日清凉宁夏禁毒专场文艺演出,荣获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年底被石嘴山市公安局评为先进集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46个监管场所中6个戒毒所综合考核和阳光工程创建活动中位列综合成绩第一、年中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党委评为优秀党支部。

一、加强支部建设,创建优秀基层党组织。

所支部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全市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推动戒毒所科学发展、促进监所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为任务,努力实现和谐戒毒所的工作目标。

一是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民警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支部充分认识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对加强支部建设的重要性,制定了支部党员学习计划,对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二是认真落实制度。支部书记带头,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专题为全所党员上党课,通过普通党员的积极参与提高了上党课的质量。三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围绕理想信念、党性观念、宗旨意识、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完成组织交办事项等方面,通过集中学习、自我评价、民主评议、总结提高四个环节,组织开展了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四是学习海小平先进事迹,开展奉献在岗位活动。在活动中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学习海小平先进事迹,开展奉献在岗位活动相结合,用身边典型的人、身边典型的事激励支部全体党员民警创业干事。五是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从党员民警廉洁守纪、监所安全、教育管理、卫生(医疗)健康安全、队伍安全管理等方面,通过廉政专题教育、警务公开、警营开放日、邀请警务监督员监督、家属群众座谈等形式积极查找发现廉政风险点,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出23条管理措施进行管理,有效地杜绝了廉政风险的发生。

二、积极发挥党员带头示范作用,落实各项创建工作,构建和谐戒毒所。

戒毒所党支部以抓学习,强素质,促业务,保平安的工作思路,苦练基本功,切实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管教能力。

戒毒科医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华北抗日根据地 禁烟禁毒运动 经验教训

抗战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地区实行了卑鄙的毒化政策。华北大地鸦片泛滥,烟毒横行,社会经济凋敝,社会风气败坏,人民生活困苦不堪。华北抗日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了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禁烟禁毒运动。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推动抗战时期禁毒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日本帝国主义在华北大力推行毒化政策

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华北之后,为从精神上、物质上摧毁中国人,在华北大力推行毒化政策,其方法无所不用其极。首先,明令划定种烟区,强迫农民种植鸦片。1939年,晋北地区种植罂粟面积超过1万亩,鸦片产量超过10500两。1940年,大同、阳高、天镇等12个县种植罂粟16万亩,鸦片总产量129355两。1942年,日伪又划定其它26县为罂粟种植区,强迫所有百姓种植罂粟。仅太古一县,罂粟种植面积就超过6000亩。在山东,中国军队仅在莒县、蒙阳、临淄等地铲除的鸦片田就达835.95亩,此外还有大量未铲除者。在察哈尔,日本人组织了一个鸦片管制总局,大力推进鸦片种植,广征鸦片捐税,到1942年,除怀来县外,其它的县都大面积种植了鸦片。日伪在察哈尔南部划定所谓南察种烟区,鸦片地超过50万亩[1]。其次,设置大规模造毒工厂,提炼,贩运各地,毒化人民。日寇用尽各种方法,逼迫人们吸毒,还将吗啡、海洛因等掺入纸烟内,使吸烟者无形中养成吸毒习惯。山西太古各县各乡都设立无数烟馆,销售大量的鸦片、海洛因、白粉等。一半以上的居民为瘾君子,甚至不满9岁的孩子也出没于烟馆。

可以说,日伪的毒化政策给华北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其一,吸食严重摧残了人民的生命健康,使人体质下降,过早衰老,萎靡不振。至于士兵一旦吸食,则抗日意志和精神完全丧失。其二,日伪不但在沦陷区大量制毒,还向根据地和大后方贩运,从而掠夺了中国大量财富。其三,使中国家庭破败,经济破产。无数居民吸食鸦片,致使田地村庄荒芜,人民流离失所。如义望村原来住户千家,楼阁林立,风景雅致,后则大半拆毁,典卖一空,断垣残壁,触目皆是。居民减去一半,每日能吃三餐者极少,且朝不保夕[2]。其四,根据地的官员染上毒瘾后则走向贪污腐化,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和抗日政府的形象。

在游击区和新解放的地区,由于受日伪毒化政策的影响,鸦片危害也很严重。如寿榆的田家湾有54户,370人,吸毒者达30户,123人;又如邵文村,全村169人,即有33个吸毒者,每日消耗在300至400元,村长、中队长、指导员都是吸毒的能手,贪污腐化,压迫群众。3家大户因吸毒彻底垮掉,12户废败了,卖掉了9个青年媳妇,4个儿女,卖掉和荒芜的土地在600亩以上[3]。结果村中一切负担都落到不吸毒的人头上了,不仅影响了全村的团结,而且各种严重问题接连不断出现,大家一致认为如再不禁毒,一切工作都不能顺利进行。

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依法严厉禁毒

日本帝国主义的毒化政策,把华北人民推进了的深渊。面对如此强大的恶势力,禁烟禁毒工作必须依靠政府力量、运用法律手段,严厉制裁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颁布了许多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1939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1941年7月颁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1941年11月颁布的《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1943年4月颁布的《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禁种、禁吸、制造贩运、奖惩以及对军政人员的特别要求等各个方面。

1.严禁种植罂粟。罂粟为烟毒之源,禁烟首先要禁种罂粟。晋察冀边区的禁种罂粟命令指出:“播种罂粟,病国害民,早已悬为严禁,惟自敌寇进犯以来,厉行毒化政策,到处强迫播种。而无知愚民,竟有受其欺骗秘密偷种者,若不严加禁绝,将见生产日减,毒氛日炽,影响抗战殊非浅鲜。现值春耕将届,罂粟不日下种之期,合再重申禁令,仰该县长认真查禁,彻底肃清,倘有偷种,一经查获,即按中央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严重处办。除分令外,仰遵照,并布告该县民众一体周知为要。”[4]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政府在《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规定:“意图制造鸦片而栽种罂粟者,处死刑。”[5]

2.严刑惩处制造、买卖、贩运烟毒的人犯。《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规定,制造者,处死刑;以运输或包庇运输为常业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贩卖的处死刑;吸食者超过戒烟期限,仍吸食3次以上者,处死刑。《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贩运者,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如数量在200两以上者将处死刑。《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则规定,对制造、运输、意图营利为他人施打吗啡或设所供人吸毒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瘾者限期戒绝,再犯者处死刑。

3.禁止或限制吸食及注射烟毒。《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吸食者必须自1941年9月1日开始在各村公所登记,登记后限期戒绝。“凡吸毒犯在二十五岁以下者,限三个月戒绝;二十五至四十岁者,限六个月戒绝;四十岁以上者,限九个月戒绝。过上定期限仍吸食者,处以一年以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犯处以远地一年以上之劳役,并酌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三次以后再犯者,处死刑。”[6]《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吸食鸦片者,准予在本条例颁布后一年内服食戒烟药丸戒绝之,在戒烟期内仍吸食鸦片,或逾期仍未戒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年在二十五岁以上者,得延长至三年。”[7]

4.禁止帮助或庇护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晋西北对帮助他人从事犯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山东省对帮助他人从事犯罪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帮助他人犯制造罪、运输罪、贩卖罪者,按正犯之刑减轻之。帮助他人施打吗啡或吸用者,不论初犯或再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000元以下之罚金。

5.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十分重视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揭发犯罪活动。晋察冀边区规定:“查获鸦片烟贩或报告鸦片烟贩而报告者不论群众、干部、机关、团体、部队等工作人员,按查获鸦片所值提奖30%至50%。”[8]在晋西北抗日根据地,对查禁烟毒有贡献者的奖励办法与晋察冀边区大致相同,只是奖金分配时偏重于群众举报中的个人,规定:“报告人为民众者,以20%奖励之,如为部队、机关、团体人员,则以12%奖励之。”[9]

6.严禁在禁烟禁毒中、栽赃陷害。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赏罚分明,在积极奖励查获烟毒者和举报人的同时,又严惩、栽赃陷害者。《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刑。证人、鉴定人意图陷害本条例各条犯罪嫌疑之被告而为虚伪之鉴定者,亦同。犯前二项之罪,于该案裁判确定前自首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10]《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栽赃诬陷或捏造证据,诬告他人犯本条例各条之罪者,处以各该条之罪。”[11]

7.政府公务员、军人、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活动要从重处罚。一些烟贩利用各种途径,同根据地某些干部勾结,将鸦片从敌占区运进根据地售卖。为此,华北抗日根据地的禁烟禁毒法令对政府公务员、学校教师制毒、贩毒、吸食者从重处罚。《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军政工作人员及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要加倍处罚。[12]《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庇受贿赂者,纵容他人犯本条理规定各罪或故纵本条理各条罪犯脱逃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13]《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公务员和学校教职员从事犯罪者,依各该条规定的最高刑处断;公务员故纵犯本条例各该条之罪犯脱逃者,以各该条最高刑处断;公务员包庇或要求期约受贿赂而纵容他人犯罪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查获之者,处死刑;公务员盗换隐没扣押之财产者,以贪污论罪。[14]

三、华北抗日根据地禁毒的有效措施

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禁烟禁毒运动中,除了颁布一系列禁烟禁毒的法律、法规、条例外,还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禁烟禁毒措施。

1.开展轰轰烈烈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吸毒的危害性。《晋察冀日报》、《晋绥日报》、《大众日报》、《新华日报》(华北版)等报刊不仅开展禁烟禁毒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禁绝鸦片烟毒的意识与观念,而且还纷纷登载有关禁烟禁毒的报道,揭露日伪的毒化政策,号召人民起来禁烟禁毒。八路军和抗日政府也深入基层、动员群众,让群众明白烟毒的危害性和自己拥有的禁毒责任。如晋察冀北岳区原先因敌伪毒化政策,百姓抽料面较为普遍。针对这种情况,晋察冀边委会命令,指出,鸦片泛滥影响生产,危及生命,祸国殃民,断送抗战前途。并进一步告诫大家,偷种者,一经查获,即按禁毒治罪条例严重处罚。

通过宣传,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广大群众对烟毒的危害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禁烟禁毒的法令也有了清楚的了解,很多人自觉按政府法令去做。如晋西北偏关县有50余户准备偷种者交出了罂粟种子,全县还收缴了110两大烟。

2.帮助吸食鸦片者戒毒并帮助其恢复生产。在烟毒较严重的村子,选择有威信的村干部专门担任禁烟禁毒工作,将烟民集中起来。充分运用民主方式,进行耐心的说服与感化工作,并深入说明敌人毒化政策的可恨,从而激发他们的爱国心和生产自救的决心。在生产过程中,村干部将烟民组织起来以督促他们。如晋察冀边区邵文村的赵二贵,将全村烟民分成8组,每组都有干部做核心,白天一起下地生产,晚上集体睡觉,所用的旱烟、手巾、衣物等,村中派人取回,禁止与金钱直接发生关系。半个月功夫,该村烟毒就完全戒绝了。由于烟民家境绝大部分都非常贫寒,所以在他们生产情绪提高后,政府与群众又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如粮食种子、牲畜、农具等。仍以邵文村为例,春耕大生产运动开始后,赵二贵发动群众,向上户借粮8石2斗,村中反贪污得来的600斤米也借给他们,还有许多户,自动的无代价供给种子、牲畜,从而提高了他们的信心与决心。整个春耕至播种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烟民偷懒的。据统计,9个烟民,1943年种地264亩,产粮92石6斗;1944年种地273亩,产粮165石。另外,这9个人中,有2人当半截长工,5个人零星打找工,每人平均增产粮食9石多。[15]不少村子,吸取了赵二贵的经验改造烟民,改造以后,生产情绪空前高涨。

3.注意树立榜样表率,号召烟民学习。晋察冀边区怀仁下峪村虽30余户,但烟民却达60余人,该村治安员马永福深知戒烟是开展该村生产及一切工作的关键,他以高度为村民服务的精神,真正的根据群众及烟民意见,经过宣传、酝酿、动员全村烟民,然后又以具体的物质帮助和不断的精神鼓励,发现、培养、正确运用戒烟的积极分子,开展一个真正群众性的禁烟戒烟运动。该村60余鸦片吸食者都已真正戒掉了烟毒。五分区为开展全区的禁烟运动,特号召全区开展马永福运动,学习马永福的工作方法和作风。[16]又如尚义四区南大井村改造了32个烟民,使全村的生产工作蓬勃开展,该县政府及生产委员会特赠给“禁烟模范”奖旗一面。[17]号召各村向南大井村学习,以先进的典型促进禁烟运动的开展。

4.在各城镇普遍设立戒烟医院,帮助吸毒者戒毒。为了便于吸毒者戒毒,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城市设立了戒烟医院。戒治方法除了医药治疗外,还采取了精神疗法。依靠说服教育,从思想上使烟民认识吸毒的害处,自动坚决戒除。此外,医院原则上规定戒烟药费由院方负担,这样有利于贫穷者戒烟。如张家口市戒烟医院规定:穷苦无正业而有害社会秩序者,如小偷吸食烈性者,还有青壮年容易戒除者都应入院戒除。选送吸毒者入院以自愿为原则,不加强迫,但吸食烈性及小偷等经动员说服不愿入院者可捕送入院。有些吸毒者可不送入院,用配售药品方法使其渐减渐戒。这种人主要有:年岁大者,因病成瘾,身体过弱需长期休养者,有不良暗疾者(如花柳等传染之恶性病)及其它病症尚未治愈者。[18]这样的规定既可帮助年老体弱者戒毒,又可强制一些不愿戒毒者戒毒,有利于城市戒烟运动的开展。

四、华北抗日根据地禁毒的经验

华北抗日根据地在禁烟禁毒运动中有毒必禁,有烟必戒,在广大军民的一致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功。据不完全统计,到1946年晋北、察哈尔等地已有12万烟民脱离苦海,约占烟民总数的32%强,张家口市已有3000烟民戒绝。同时,华北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的成功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其一,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非常重视禁烟禁毒工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晋冀鲁豫边区治罪暂行办法》、《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使抗日根据地的禁烟禁毒运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量刑标准,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其二,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人民禁烟禁毒斗争。禁烟禁毒涉及范围广,单靠政府力量显然不够,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其中,使人感到禁毒工作人人有责,营造群众性禁烟禁毒氛围,并采取一些相应的激励措施,提高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其三,对吸毒人员说服教育,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并及时与生产相结合。华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以教育说服为主,使烟民明白吸毒的危害性,同时又为他们解决实际的困难,帮助他们搞好生产,鼓励、教育、感化他们,使吸毒者一方面感到精神上的孤立,另一方面又感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爱护而决心改悔。

其四,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禁烟禁毒运动取得成功。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能够战胜一切困难的内在依据。华北抗日根据地禁烟禁毒运动的胜利,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有力量、有能力解决中国泛滥问题。

注 释:

[1]王德淳.日本在中国占领区内使用麻醉戕害中国人民的罪行[J].民国档案,1994,(1).

[2]敌区交城成毒化世界,暴敌加紧吸吮人民膏血[N].解放日报,1942-9-2.

[3][15]魏宏运.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499、501.

[4]黄绍智.禁毒工作手册[M].上海:三联书店,1993:79―80.

[5][6][8][10][11][12][13][14]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三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40、122、189-191、123、156、141、156、123.

[7][9]苏智良、赵长青.禁毒全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1536、1536.

[16]怀仁下裕在马永福领导下,六十个烟民变成好人[N].晋察冀日报,19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