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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副高申报材料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云南省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厅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必须加盖认可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按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按时上报。

各单位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必须认真核对,同时报送与申报人员“4.1版纸表名册”内容完全一致的软盘,确保此项工作无错漏。软盘必须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软件报送(网址:)同时须认真核实填写“材料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于个人报送材料袋的封面。“材料袋封面”标准格式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2年7月14日—20日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职人员的知识更新与补充。拓展创新能力,完善知识结构,建立自身学习和终身学习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领导重视是搞好继续医学教育的关键。应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业务科室具体承担的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此,安庆市卫生局、人事局成立了以杨金奎局长为主任、卞宜心副局长、人事局纪检组长汪久芳为副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协调、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同时还成立了以卞宜心副局长为主任的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的领导工作。

2加强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要高效、有序地开展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针对具体实际,按上级的有关文件,制订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市继教办制订了《安庆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3精心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

3.1抓好项目申报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申报项目,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卫生局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安庆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上报的项目必须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和新办法为主要内容,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先进性、针对性,申报时应填写相关表格。组织专家认真编写教材或讲义,在申报过程中,责任科室应组织有关专家从教材的内容,根据项目确定的授课时间以及教材质量上入手,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以使申报材料得到评审专家的认可。

3.2项目的实施

3.2.1统筹安排、有计划实施项目自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到全面掌握、顾及全局、统筹安排、落实到人;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不紊,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教材,妥善安排讲课人员、场所。

3.2.2力求规范、提高效率办班前20天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教材内容不足的项目及时提出补充内容,杜绝应付。为了保证应有授课时数和质量,防止压缩课时和删繁从简,尽量利用双休日时间进行考核和安排观摩学习,以解决工学矛盾,为了提高讲课效率,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讲课方式如:幻灯、投影、多媒体和现场操作演示等。

3.2.3严肃课堂纪律学员报到以及在会议开幕式上,项目组织者应将注意事项和上课纪律告知每位学员。上课前签到、管理人员在生活上关心学员,老师们在学习上要指导学员,随时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项目结束前举行考试,根据上课情况,考试成绩授予学分,对所有学员应照章办事,一视同仁,为提高授课人员的责任心和授课质量,项目举办结束时学员应对授课老师做出评价。

3.2.4征求意见、总结经验在每期办班过程中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法,征求学员的反馈意见。针对学员的反映和意见,作出办班总结,对今后办班及时间安排、后勤保障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加以改进,从而使学习班越办越好。

4加强学分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4.1加强宣传、人人知晓

2004年以前我省的继续医学教育采取的是考试制度。因此,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工作,在转轨阶段,需要组织者做好宣传,市卫生局于2005年12月24~25日举办了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干部将卫生部、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宣传到每个医务工作者,让每个医务工作者熟悉各项政策和制度。

4.2建立学分登记档案

每个人都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按科室归类,便于查找,便于核对和校验。对单位内部和科室内部组织的业务学习、讲座、病例讨论,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整理好材料备查,切实高效地开展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三条社会团体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卫生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在开展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承担卫生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得擅自以卫生部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名称前不得冠以卫生部的字样。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的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社会团体的申请登记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登记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七条卫生部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部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第八条获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二)征集会员;

(三)起草章程;

(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第九条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卫生部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部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以及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未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社会团体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必须冠以社团名称,未经社团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章组织人事

第十三条各社会团体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团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卫生部阐明原因,征得同意。

第十四条各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三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大会方案;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卫生部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

拟任下一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候选人名单由社会团体推荐,在大会前三个月向卫生部报送,经卫生部审核同意或由卫生部推荐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或纪要向卫生部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制订或修改章程必须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报卫生部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实施。制订或修改章程需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申请报告;

(二)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纪要;

(三)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纪要,应及时通告全体会员,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应经卫生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团建立党组织,按中组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及任职期限,应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若在任期中到达年龄,可以放宽工作到换届为止。

第二十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按社团章程规定产生,并在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通过。卫生部也可以根据对社团的审查情况,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的个别重大事宜,对社团负责人提出调整、撤换意见,再经社会团体民主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的审计,包括换届、更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之前的离任审计、年度审计等,均由卫生部组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直接交卫生部。在特殊情况下,卫生部认为有审计必要时,可对社会团体提出审计的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社团承担。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兼职人员不得在社团中领取工资。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险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卫生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按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时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需报卫生部审批同意:

(一)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活动范围广,跨数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较大的活动(学术年会除外);

(三)承担着部分行政部门职能的活动;

(四)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

(五)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

(六)接受境外捐款(救灾、扶贫等正常捐款除外)设立基金。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举办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活动,需向卫生部报送下述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开展该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四)开展该活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活动的安排;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参照《卫生部关于部机关对社团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和内部管理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社会团体在本年度的不同情况,卫生部在年检前应对有关社团提出整改意见,在社团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卫生部视不同情况决定延迟年检、不受理其年检或在年检时不予以通过。

社会团体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报送上述材料,卫生部不再受理其上年度年审工作。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开财务活动情况及个人在社会团体领取报酬的情况,并接受卫生部的监督管理。对在社团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卫生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不能服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卫生部酌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等处罚;逾期未能改正的,视情况予以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责任单位及商户(个人)的管理行为、发挥模范典型榜样作用、带动所有行政相对人遵纪守法为根本,在辖区中培育、表彰一批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信誉度高、法律意识强且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责任单位及商户(个人),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氛围,进一步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质量的提升。

为有效组织开展好评选表彰活动,区城管局成立“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城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办、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区城管局综合科、法制科、环卫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综合科,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科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监察大队、监督中心、综合科、法制科、环卫办各抽调1人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__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物业单位)和商户(个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单位(物业单位) 10个

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

30个

(一)自觉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二)证照齐全,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一年内没有发生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物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清扫保洁制度,无暴露垃圾、无污水,保持责任区域干净整洁;

(四)商户应亮证经营,店面整洁,商品陈列排放整齐有序,店铺内外有良好形象;

(五)积极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书,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沿街门店卫生承诺书》等,切实履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六)无外扫垃圾行为,主动清扫门前垃圾,并对责任区域内人员乱扔垃圾行为予以劝阻。

(七)带头遵守执行城市管理各项政策及专项行动要求,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工作。

(八)责任单位管理理念或商户经营理念较为先进,服务热情周到,无业主或消费者投诉,群众调查满意率达到90%以上,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影响力。

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年底开展一次

(一)推荐申报

1、每年11月份,由各街道城管科、街道执法队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对辖区责任单位及商户进行评选,在达到标准的责任单位及商户中择优推荐申报,填写《申报表》,由所在街道(单位)签署审报意见后报区城管执法局相关队室;

2、各街道城管科各推荐“环境卫生模范单位”1个,“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1个,并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到区城管局环卫办;各街道执法队各推荐“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2个,并将推荐申报名单和材料报至区监察大队。由区城管局环卫办、区监察大队结合日常巡查检查、市容环境综合考核情况分别给出初审意见;

(二)抽查验收

每年12月份,区城管局 “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抽查验收小组,对“环境卫生模范单位”和“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进行抽查验收。抽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责任单位环境卫生管控情况、商户店面整洁情况、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针对责任单位及商户遵纪守法、日常管理或经营、服务态度等方面随机抽查周边群众或顾客。抽查数量为5-10个。

(三)综合评定

区城管局 “促进守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对“环境卫生模范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模范商户”的评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伦理审查;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人类尊严原则

医疗技术是指用于卫生保健领域和医疗服务系统的特定知识体系,包括医疗方式、程序及相关的组织系统。按照医疗技术的发展程度和应用范围的不同,《广东省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将医疗技术分为3类:(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2)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时方可使用,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技术项目;(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鉴于探索性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处于未知状态,极易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且可能带来伦理、社会、人类生态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要对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进行严格的审查。我国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审查工作相对滞后,迄今只有广东、上海等几个省市制定了关于医疗技术准入的、并不完善的法规。伦理审查是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审查的重要方面。加强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制度建设,探讨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已经成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此作了一定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国探索性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查。

1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的组织主体

探索性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查由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隶属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具体实施。

1.1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置

国家设立全国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全国性的探索性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查工作。该委员会由国家卫生部统一领导,由来自全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所有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会议集体讨论表决。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以及国家卫生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所在地区的探索性医疗技术的伦理审查工作。该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领导,并且接受全国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省级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机制参照国家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

1.2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的组成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隶属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拥有专家11~13人,这些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自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卫生统计、卫生事业管理、生物医学工程和科技哲学等学科专业。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当组长无法履行职权时,由副组长暂时组长一职。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5年,可以连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2)热爱医学工作,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社会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3)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4)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1]。

1.3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的工作制度

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当遵守如下工作制度:(1)专家组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专家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1/2以上与会专家表决通过才能生效;(2)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对送审项目提出客观的评审意见;(3)对于送审项目,专家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个月内提出意见;(4)如果专家与送审项目有利益冲突,应该回避;(5)未经送审项目作者许可,专家不得引用、泄漏送审项目资料;(6)在委员会及其专家组内,专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劳动报酬权;(7)专家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或专家组工作,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履行相应工作义务。如果不参加委员会或专家组工作与活动超过1年,或者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专家予以除名[2]。

2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范围

从伦理学角度分析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既要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本身,又要审查实施技术的主体(即医方),还要审查技术实施的客体(即患方)。

2.1 对技术本身的审查

在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之前,一方面要审查技术本身是否具备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只有有效、安全和经济的探索性医疗技术才能获得准入资格;另一方面要从伦理的角度考察其社会适应性,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不能违背传统伦理道德,不能有伤社会风化,否则就不具备伦理准入资格。例如,如果利用有脑但有严重缺陷的胎儿以及流产、引产产生的淘汰性胎儿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那就意味着将胎儿完全视为纯粹的物品,完全否定了胎儿的一切权利,损害了人类的尊严,违背了“人是万物之灵”的基本伦理原则。因此,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该探索性医疗技术不具备伦理准入资格。

2.2 对技术主体的审查

在我国,由于医疗技术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医疗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自身技术设备条件,随意开展人工生殖、器官移植等探索性医疗技术。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的现象,必须对开展探索性医疗技术的实施主体进行审查。开展探索性医疗技术的医疗主体,除了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比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和相关的条件技术(比如技术、设备、人才条件)等实质要件以外,还应当具有高尚的医风医德、良好的从业信誉等伦理要件。

在实践操作中,我国可以组织医院、患者、社会人士和政府部门,从医生职业道德的落实、医疗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其处理状况等方面,对医疗主体的医风医德等伦理要件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凡是获得优秀、良好或合格的,可以授予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资格;凡是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资格。

3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原则

3.1 安全性原则

探索性医疗技术,尤其是对人体有创伤性的外科、诊断技术,如果没有充分的临床前动物试验基础,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害。安全性是决定探索性医疗技术是否临床准入的首要考虑因素,是保护患者权利的第一道防线。安全性评估,不仅要根据临床前、临床试验结果看该医疗技术本身对人身的风险,还要考察其在临床试验中可能对人类的风险,并对其做出预测。如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器官移植试验可能导致不同动物之间的病毒传染风险,进而威胁到该物种的生存;对动物的干细胞研究,对其基因的改变可能导致新的物种出现,而这种风险的后果是人类无法预测的[3]。

3.2 不伤害原则

医学高新技术的应用必须有利于患者,不能伤害患者。生物医学中的伤害主要是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探索性医疗技术要承担其对患者不伤害的义务,不能带来有意的伤害或并无恶意甚至无意的伤害。不伤害原则要求从事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所选择的医疗行为必须对病人有益处。在临床实践中应坚持选择适应证最佳、疗效最佳、副作用最小、痛苦最轻、消耗最少的最优化手段[4]。

3.3 人类尊严原则

任何医疗技术的准入,其目的都是造福于人类,而不是伤害人类。人类尊严原则是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是技术准入的起点[5]。人类尊严原则是科学与道德对行为主体共同的最低要求,超越这一要求,两者都不能接受,因此人类尊严原则是底线原则,可以成为准入和不准入的界限和门槛。例如,人类胚胎体外培养以14天为“度”,超过14天则伤害了人类尊严。有了这个“度”,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就有了交接点。

3.4 社会公正原则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必须坚持公平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卫生资源的微观分配和医疗服务之中。面对众多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公正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患者的前提下,坚持医学的科学标准,兼顾社会价值,按病情轻重缓急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医疗高新技术。特别在稀有资源的微观分配中,为了尽可能达到公正,要求首先制定一些规则和程序来决定哪些人属于可以得到这种资源的范围,这可以根据年龄、成功的可能和希望、预期的寿命等医学标准进行初筛;随后再制定一些规则和程序,从以上医学可接受的范围中最后决定具体哪些人可得到这种资源。这组规则和程序可以参照患者年龄的大小、地位和作用、过去对社会的贡献和成就、潜在的贡献等一些社会标准去制定[6]。

4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程序

专家组在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时,坚持申请、受理、审查、中止和终结的基本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准入探索性医疗技术,必须事先填写《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伦理审查申请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递交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

(2)受理申请。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专家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的,专家组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在交费后30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伦理审查申请书》以及所有相关资料转交专家组。

(3)进行审查。专家对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①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本身是否符合生物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规范;②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良好的医风医德;③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客体是否具有适应证和禁忌证,是否充分行使了知情同意权;④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是否预期收益大于可能风险;⑤审查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客体选择和技术使用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4)中止审查。中止审查并非必经程序。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可中止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③申请人拒绝缴纳费;④有碍于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一旦上述情形消失,专家组应当在该情形消失之日起5日内恢复审查程序。

(5)终结审查。专家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查完毕,并撰写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伦理审查报告,然后在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之内将审查报告送达申请单位。审查报告应当载明审查结论,明确是“审查合格、支持准入”,还是“审查不合格、严禁准入”,并且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报告1式3份,其中1份提交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1份送交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申请人,另1份由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存档[1]。

参考文献

[1] 王岳.从“开颅戒毒”谈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管理的立法[J].中国卫生法制, 2005,13 (2): 1314,20.

[2] 孙慕义.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功能与章程[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2,15(2):12.

[3] 李大平.探索性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14(2):89101.

[4] 李海燕. 高新医学技术发展对医德产生的影响及应遵循的伦理原则[J]. 医学与社会, 2002,15(6):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