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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礼仪禁忌
1.数字的忌讳
西方人认为13是不吉利的,应当尽量避开,甚至每个月的13日,有些人也会感到忐忑不安。并且人们还认为星期五也是不吉利的,尤其是逢到13日又是星期五时,最好不举办任何活动。在日常生活中的编号,如门牌号、旅馆房号、层号、宴会桌等编号、汽车编号也尽量避开13这个数字。
“四”字在中文和日文中的发音与“死”相近,所以在日本与朝鲜等东方国家将它视为不吉利的数字,因此这些国家的医院里没有四号病房和病床。在我国也是如此,如遇到“四”,且非说不可时,忌讳的人往往说:“两双”或“两个二”来代替;另外,在日语中“九”发音与“苦”相近似,因而也属忌讳之列。
2.食品的忌讳
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居民不吃猪肉和无鳞鱼;日本人不吃羊肉;东欧一些国家的人不爱吃海味,忌吃各种动物的内脏;叙利亚埃及、伊拉克、黎巴嫩、约旦、也门、苏丹等国的人,除忌食猪肉外,还不吃海味及各种动物内脏(肝脏除外);在阿拉伯国家做客人能要酒喝。
3.颜色的忌讳
日本人认为绿色是不吉利的象征,所以忌用绿色;巴西人以棕黄色为凶丧之色;欧美许多国家以黑色为丧礼的颜色,表示对死者的悼念和尊敬;埃塞俄比亚人则是以穿淡黄色的服装表示对死者的深切哀悼;叙利亚人也将黄色视为死亡之色;而巴基斯坦忌黄色是因为那是僧侣的专用服色;而委内瑞拉却用黄色作医务标志;蓝色在埃及人眼里是恶魔的象征;比利时人也最忌蓝色,如遇有不吉利的事,都穿蓝色衣服;土耳其人则认为花色是凶兆,因此在布置房间、客厅时绝对禁用花色,好用素色。
4.花卉的忌讳
德国人认为郁金香是没有感情的花;日本人认为荷花是不吉祥之物,意味着祭奠;在意大利和南美洲各国被认为是“妖花”,只能用于墓地与灵前;在法国,黄色的花被认为是不忠诚的表示;绛紫色的花在巴西一般用于葬礼;在国际交际场合,忌用、杜鹃花、石竹花、黄色的花献给客人,已成为惯例;在欧美,被邀请到朋友家去做客,献花给夫人是件愉快的事,但在阿拉伯国家,则是违反了礼仪。
例1:侯某某,女,51岁。2008年7月,以背部疼痛不能仰卧5天前来就诊,咳嗽加重,深呼吸受限。步行进入诊室。查体见:棘突压痛(+),叩击痛(+),元肋间神经传导痛;B6棘突至左肩胛内缘之菱形肌、竖脊肌约纵行3em区域强烈痉挛,其余左侧菱形肌、竖脊肌部分及右侧菱形肌、竖脊肌弹性下降,张力增高;视之后正中沟之棘突欠顺列,B左偏T6右偏;病人营养状况良好,体态略胖,面部润泽;退休2年,无甚家务,较安逸。否认近期外伤、劳累及局部受寒(空调),否认外伤史,否认心脏、结核病史,否认患其他疾病。因是一老病人之亲属,本人不愿接受x线拍片检查,遂拟诊:背部肌纤维组织炎。处:背部软组织推拿5次,1日1次。操作中感T5、6棘突至左肩胛内缘之菱形肌、竖脊肌约纵行3era区域强烈痉挛,似有条索状物,病人感推拿疼痛,遂以轻柔之攘法、揉法施术,因病人疼痛强烈,没有施用按法、拨法等较重手法,操作结束后,肌肉弹性改善,疼痛略缓解,咳嗽未见疼痛加重,深呼吸可。嘱其休息、避寒(避空调直接吹背部),次日复诊。次日未见该患复诊,第3日,此患复诊,言推拿次日皮肤疼痛,不敢触及,原疼痛略减轻,遂未复诊,今日皮肤疼痛减轻大半,但原发疼痛略减轻,咳嗽仍会加重疼痛。治疗仍似初次,力量稍增加,病人亦可承受,治疗后疼痛略缓解。后未再见该患复诊。月余后其甥因颈椎病前来求治,言其姨妈第2次推拿后未见疼痛明显缓解,再经熟人介绍后至上海市胸科医院就诊,CT检查结果为胸椎肿瘤,T5、6椎体骨质已破坏大部,当即收治入院,因胸椎原发肿瘤很少,医生还在查找原发肿瘤,患者已明显消瘦。入院后一直以杜冷丁止痛。吾闻之暗惊,幸当日因病人疼痛剧烈未使用重手法及关节活动法,否则几乎必然发生病理性骨折。3月余后其甥又至,言其姨妈一周前已死亡,在入院后2个月左右,在腹腔查到原发瘤,4月余死亡。
例2:张某某,女,36岁。2007年11月,以腰痛,活动受限4天前来求治,询其病史,近期工作劳累,时常加班,出差,久坐,已感腰部不适,4天前降温且连绵阴雨,感腰部出现疼痛且日渐加重,今日翻身、起床、弯腰动作已不能完成。患者身体瘦削,肌肉细小。查腰肌轻度痉挛,弹性下降,广泛压痛;双侧第三腰椎横突压痛;无叩击痛;腰椎生理曲度略反凸。摄片后x线示:腰椎生理曲度变直,余未见异常。腰椎前屈10~15度,左旋30度,右旋20度,后伸0度。侧屈0度。诊为:腰部软组织慢性损伤。行:推拿5次,1日1次。第一次操作,以轻到中等力度,施骧法、揉法、拨法、斜扳位的腰肌拉伸法。操作结束后,病人疼痛减轻明显,起床穿鞋等动作略缓慢,但可以完成,病人较满意。次日复诊,言疼痛较治疗前大为好转,接受治疗后,仅余轻微疼痛,但腰椎前屈80~90度,左旋45度,右旋30度,后伸5度。侧屈15~20度。患者感腰部活动不够自如,因要出差,要求可否再推拿一下以求进一步效果,考虑其疼痛已基本缓解,仅腰椎活动度不够,遂采用背法,意图松解肌肉,滑利关节,施术时闻听患者大叫疼痛。放下病人后,病人不能站立,扶其于床上休息。4小时后仍未能自行起床,欲将其转入本院急诊或骨科诊治,病人拒绝,病人要求到华东医院急诊就诊,遂陪前去,急诊医生查体仅腰5右侧小关节处压痛,叩击痛,腰肌痉挛,右侧明显,CT检查后,椎间盘及诸骨质未见异常。诊为:急性腰肌损伤;处戴芬1盒,1粒,1日1次。病人要求留观被拒,随后电话随访,日渐好转,4日痊愈。
例3:赵某某,女,52岁。2007年12月,以腰痛,活动受限1周前来求治,询其病史,曾长期感左侧背腰部僵硬疲劳,因时近年底从事财务工作需要长时间连续加班,致使1周来腰部疼痛,以左侧为甚,活动受限。查体见,视之左下背及上腰部高起,其部位之肌肉轻度痉挛,腰1、2横突顶端触之应手,之右下背及腰部略凹陷,双侧腰肌及骶髂部广泛压痛。无叩击痛。后正中沟略呈“S”形,胸腰棘突欠顺列亦呈“S”形。摄片后x线示:下段胸椎、腰椎向右侧弯,余未见异常。T1、L1、2右旋,以L1为顶点,侧住片曲度变直,余可。诊为:脊柱侧弯。行推拿5次,1日1次,嘱其每次推拿提醒医生脊柱侧弯明显,不能使用斜扳法,因当日病人没有时间等待,遂要求改日治疗。两天后复诊,稚拿中放松后在L4横突处施用弹拨法时突感拇指指腹下有落空感,有轻度的弹响声(非断裂的“喀嚓”声)闻及,患者感到疼痛加剧。但可以自己起床,因检查无L1横突的异常活动,无强烈叩击痛。遂嘱病人回家卧床休息,3日后复诊,疼痛已恢复至就诊前水平,x线复查示:L1椎体旋转程度减轻,余未见变化。因患者腰椎稳定性较低,且患者对推拿产生恐惧,遂结束推拿治疗,嘱病人使用腰托,减轻腰肌负担,限制腰椎活动度,保护腰椎,平时少坐,少弯腰,少负重。
分析讨论
例1:此例为误诊,原因在于仅注意到了症状体征中对背部肌纤维组织炎的支持,加之背部肌纤维组织炎的发病率较高,病人营养状况良好,体态略胖,面部润泽未显示出消瘦、乏力的表现,只考虑了结核的可能性,又因没有既往史和午后低热而放弃。因工作后一直未遇见脊柱肿瘤患者,也就放松了对肿瘤可能性的考虑,对T5.6棘突叩击痛的程度没有仔细思考,加之病人认为x线伤害身体和语言中表示对医生乱检查行为的反感,复加人情因素就没有坚持给病人进行x线摄片检查。结果既造成误诊,又险些酿成医疗事故,所幸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一、不卑不亢
不卑不亢是外事礼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每一个参与外事活动时,都必须意识到,自己在他国人民眼里,是代表自己国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单位。要做到从容得体、堂堂正正。不应该畏惧自卑,低三下四,也不要自大狂傲,放肆嚣张。
二、维护自身形象
其中,尤其要注意下列两点。
1、国家形象对于外事人员而言,维护自己伟大祖国的形象,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是第一位的、最基本的要求。那么怎么才是真正的维护国家形象呢?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政府。
2、个人形象公民在涉外活动中维护形象,首先要从维护好其自身形象着手。要做到仪表堂堂,落落大方。在涉外场合,公民必要注意修饰仪表,检点举止,使自己形象上乘,风度翩翩,无愧于炎黄子孙的称号。
三、热情真诚
热情有度待人热情不仅意味着自己对待交往对象具有诚意,也能体现对对方充满了友好、关怀与热诚。但是,作为外事人员对人热情相待,必须有一个“度”,注意“热情有度”。
四、尊重隐私尊重隐私
实际是上述“热情有度”的顺理成章的推论。所谓尊重隐私,主要是提倡在国际交往中主动尊重每一位交往对象的个人隐私,不询问其个人秘密,不打探其不愿公开的私人事宜。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尊重隐私与否,已被公认为一个人在待人接物方面有无个人教养的基本标志。
五、注重信誉
守信约定在国际社会里,人们十分重视交往对象的信誉,讲究“言必信,行必果”。1、慎重许诺。在涉外交往中,基层公务员对外方人士所作出的所有正式承诺必须量力而行,慎之又慎,切勿信口开河,草率许诺,也不要使承诺大而化之,模棱两可。2、严守约定。在国际社会中,信用就是形象,信用就是生命。既然“中国人历来说话都是算数的”,那么基层公务员在涉外交往中就一定要努力恪守约定,兑现承诺,如约而行。
六、女士优先
女士优先女士优先,是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里所通行的交际惯例之一。在社交场合,“女士优先”主要应在下列方面得以表现。1、尊重妇女。与妇女交谈时,一律要使用尊称。涉及具体内容时,谈话亦不应令在场的妇女难堪。排定礼仪序列时,应将妇女列在男子之前;2、照顾妇女。在一切社交活动中,男子均应细心地照顾妇女:就座时,应请其选择上座;用餐时,应优先考虑其口味;3、关心妇女。外出之际,男子要为女士携带重物。出入房间时,男子要为女士开门、关门。在女士面前,任何时候都不允许男子吸烟;4、保护妇女。在一切艰难、危险的条件下,男子均应竭尽其全力保护妇女。通过危险路段时,男子应走在前列。在马路上行走时,男子则应行走于外侧。任何危险之事,男子均应主动承担。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有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两种。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外币分账制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
本节主要介绍外币统账制下的账户设置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一)账户设置
外币统账制方法下,对外币交易的核算不单独设置科目,对外币交易金额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差额可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汇兑差额”反映。该科目借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贷方反映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收益。期末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后一般无余额。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为:
第一,将外币金额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有关账户;在登记有关记账本位币账户的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二,期末,将所有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第三,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时,将其外币结算金额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比较,其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科目。
二、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一)即期汇率的选择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我们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银行的卖出价一般高于买入价,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在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外币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三、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是指企业发生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1)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A公司向国外B公司销售商品,货款以美元结算;A公司购买S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A公司从境外以美元购买固定资产或生产用原材料等。(2)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甲公司从中国银行借入欧元、经批准向海外发行美元债券等。(3)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除上述(一)、(二)外,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例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
(一)初始确认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这里的即期汇率可以是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也可以是中间价,在与银行不进行货币兑换的情况下,一般以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
(二)期末调整或计算
期末,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期末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率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未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例 P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7年11月2日,从英国W公司采购国内市场尚无的A商品10 000件,每件价格为1 000英镑,当日即期汇率为1英镑=15元人民币。20×7年12月31日,尚有1 000件A商品未销售出去,国内市场仍无A商品供应,A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降至900英镑。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是1英镑=15.5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本例中,由于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因此,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获得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该公司应作为会计分录如下:
关键词:医疗事故 立法
一、外国法对医疗事故的界定
日本著名法学家松仓丰治认为,除了发生在医疗设备的事故以外,只要是在医师诊断、治疗、判定预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紧急措施等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的恶化或者出现无法预知的不了后果,皆可称之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还包括那些由广义的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之外的如患者从病房的窗户坠下楼,由于器具缺损所导致患者手上等医院管理方面发生的事故。同时,也包括医务人员按照当时医疗水平进行充分的诊疗,但诊疗结果仍未满足患者期待而产生的“事故”。日本立法将医疗事故当作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它不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所在。日本医疗事故是指的是在与医疗有关的场所内,患者(被害人)在其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而由于医师的过失,导致受害者生命和身体所遭受的损害统称为“医疗过失”,在日本“医疗过失”是一种法律术语。
美国法律上的医疗事故指的是受害者可能获得赔偿的医疗事件。美国法上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因此,美国的医疗事故的概念极其广泛。从主体方面上讲,医疗事故包括个人、组织等具有治疗资格的人,即只要该主体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该主体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从主观方面上讲,医疗事故包括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从客观方面上讲,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的必备要件。没有损害结果便没有了赔偿的可能性,也就不能称之为医疗事故。
笔者认为,虽然经济、文化,尤其是各国医疗技术的发达程度和对本国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尽相同,但是,国外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有其共同的特点,即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非常广泛。日本的医疗事故不以其主观过错为必须要件,只要该诊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即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而美国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则更加广泛,只要有损害后果且可能赔偿即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概念在我国《条例》中被明确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主体,即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就是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指的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从事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人身等损害的应参照其他法律。“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包括医疗机构中所有所有的从事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从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医患之间的关系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务人员只是作为医疗单位的一部分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在日本,仅要求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与医疗场合有关即可。在美国,医疗不当的责任主体则不限于具有医疗资格的人,即只要他们提供了医疗服务,就有可能成为医疗不当的主体。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相比美国、日本则更加严格。《条例》仅把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由于医院后勤人员或实习医生(未取得相关资格)的行为造成的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这对受害者显失公平。
2、从主体的行为上看,医疗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在日本,无论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只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其诊疗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在美国,医疗不当的行为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我国《条例》中之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如果遇到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未做出规定的特殊医疗案例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则于法无据。反之,又显失公平。故,日、美之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值得学习和借鉴。
3、从人身损害上看,《条例》将患者的人身损害分为四级,分别为死亡、残疾、功能和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而美国把医疗事故的损害分为三个等级,依次是治疗和处理的不良后果、诊断不正确或治疗不当产生的后果、预防和护理不完善的结果。
我国《条例》规定损害需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而美国关于认定医疗事故损害结果的标准相对要宽松许多,并不需要损害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只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都应该得到国家的救济,并不一定要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条例》的规定虽然严谨,但过于死板,并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美国的认定标准则较为灵活,值的学习和借鉴。
《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法制、医学和人们对理解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日]松仓丰治著,郑严译.怎样处理医疗纠纷[M].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三页
[2]李运午.医疗纠纷[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