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范文第1篇

【贷款委托书一】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 朋城远界 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范文第2篇

住房按揭证券化必要性论证

对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来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如下益处:首先按揭证券化实质是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引入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它拓宽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 .其次,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把抵押贷款业务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移到表外,变表内业务为表外业务,就可脱离国际清算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再次,长达20-30年的按揭贷款,对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来说,回收周期时间跨度很大,但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债券,可以增强抵押贷款的流动性 .最后,当抵押贷款资产被证券化后,原来集中由一家(或少数)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抵押债券,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抵押贷款风险。①对购房人(借款人)来说,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益处为: 1、由于银行受到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不足、资本充足率、短期资金存款与长期资金贷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制约,因此在提供按揭贷款时条件都非常苛刻,如严格限定借款人资格、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等。这就加大了购房人买房的难度,抑制了他们的购房意愿,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则可摆脱这些限制。 2、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了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化的益处 对投资者来说,转让手续的简化,使得交易更为便利。 以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非绝对不可转让,但此种转让一方面须办理债权让与的手续,如订立契约、交付债权证书及通知债务人等,另一方面也须办理抵押权移转手续,如办理登记等,如此复杂的程序,往往使投资者望而却步,不敢问津。而依发行抵押证券的方式予以转让,则此等缺点尽可克服,因证券乃抵押权及被担保债权的化体,只须背书及交付证券,即生转让的效力,其手续可谓异常简化。

住房按揭证券化对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供给结构,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力量非常有利。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增添了新的证券品种,有助于完善和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优化证券市场供给结构。住房按揭贷款既不同于股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也不同于政府债券的低风险和低收益。与公司债券相比,它的风险比后者要小,但收益和信用评级却要高一些,所以,按揭贷款证券内含的这种较优化的风险和收益组合,无疑对成长中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是十分有吸引力的。

中国按揭证券化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按揭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然而从1992年海南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到今天已有十个年头,我们举步维艰。良好的经济环境,住房一级抵押市场的雏形,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房地产体系以及相对健全的法律都是我们实现按揭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是,在这条道路上也有着重重的障碍。

(一)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障碍。未实行证券化时,风险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按揭贷款发放者行业内部;而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在于可以把这种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化解风险。但证券化的风险分散化犹如一柄双刃剑,当由于地区性的或局部性的经济失衡发生时,大量借款人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风险就会随着证券化而扩散到整个资本市场上,进而传播到整个经济系统。虽然这种系统风险发生的前提是概率较小的局部经济失衡发生,但从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来看,它自身不能抵御这种风险。

(二)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1.《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此一来,银行一一通知数以万计贷款者的难度暂且不说,通知的巨额成本也姑且不论,只要贷款者一不愿意,辛苦和巨额成本都将付诸东流。《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然而,在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与银行利用契约来完成相应信托功能是必不可少的。2、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 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的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因此有学者提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的《强制搬迁法》。 3、如果进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我国对投资者范围方面尚存在较多限制。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违约给机构投资者带来风险,故禁止主要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这是不利于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践的。4、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一系列税收和会计处理方面特别的要求,而这些在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中均是空白。

(三) 利率问题是无法绕开的大障碍。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行的不同利率在证券化时难以统一;另一方面,使先行者尴尬的是先期的尝试注定了难以盈利。2000年时,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5.58%,同期国债利率为4.72%,利差空间仅为0.86%,而且这是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计算。再加上发行证券的其他费用,使银行无力克盈。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所遇到的困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健全法制环境 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阻碍。时下当务之急是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及解决相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同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我国现行会计和税收法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

构建信用评估体系 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由于住房贷款证券化会以打包形式进行,且标的比较大,也可能把不同地域的房屋组合在一起。因此,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对地价、地面建筑质地的评估显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同时,我国也缺乏对个人偿债能力的评估机构,为银行在开展住房 贷款业务过程中埋下风险“地雷”。因此,当前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从而提高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素质和水平,最终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交易网络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有待形成。由于我国银行内部的资源和网络还未形成有效共享系统,即便在同一间银行内部,异地交易结算时间冗长。住房贷款证券化正式面世后,很有可能在多家银行之间同时交易。保障交易网络形成互联互通,是推行该业务的先决条件。因此,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迫在眉睫!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建、大修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将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银行信贷部)办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抚中央、省属各单位,国有、城镇集体、外资、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连续一年不间断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具备长期缴存、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2)购(建)自住房的必须手续齐备,具有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建手续或有关部门鉴定证明。

(3)借款人姓名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户名一致。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法定证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自建、大修住房的应出具有关部门评估鉴定书及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文书;

(4)办理抵押、质押所需的房产证明书、有价证券,期房按揭所需的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所需的证明;用直属亲属(父母或子女)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的还需提供直属亲属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银行信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贷款人处领取《抚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按表中内容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一并交贷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表》和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答复,正式受理贷款。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贷款后,必须派员到借款人单位及对抵、质押实物进行现场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意见,按程序上报,经研究后审批。

第十条贷款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银行信贷部、贷款人及公证部门各执一份,副本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然后由贷款人向银行信贷部下达贷款委托通知书,银行信贷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本金划转到售房或承建单位在银行帐户上或指定的帐户上。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产抵押、期房按揭、有价证券质押、住房公积金联保四种担保方式:

房产抵押,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规定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如不能按期还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期房按揭,在房屋产权证未办好之前,由开发商提供开发房地产符合法定规定的相关证明,和收集借款人的各项所需资料,并缴纳贷款额度10%保证金。待期房办理好房产证并作房产抵押后,贷款人退回保证金。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仍按规定对担保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理。

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提供有价证券原件和有关部门价值评估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依法处理质押的证券。

公积金联保,借款人与联保人到贷款人处现场签订联保证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将联保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抵偿贷款。

房屋保险

第十三条房产作抵押的(包括期房按揭),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四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个人可借款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借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计缴公积金月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所购、维修房屋所需资金的70%,和不超过抵押物值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若借款人配偶亡故、失踪或离婚,可与一名已缴纳公积金的子女一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最长1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利率的规定办理。贷款期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还款

第十八条贷款本息的归还,一年期(含)贷款按合同期限,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期贷款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逾期贷款的处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处理。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按不良贷款处理,对不良贷款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房产、有价证券及联保公积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损失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规定,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依法对借款人的抵(质)押物进行处分。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范文第4篇

一、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未来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有赖于其个人资信状况评估);按揭贷款的金额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真实市场价格的配比关系(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合法性(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开发商履行担保的意愿及担保能力;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远期市场风险。

1.按揭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

所谓银行按揭(也称按揭贷款,简称按揭),是一项住房贷款业务品种,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银行将购房者的借款代为支付给售楼方。与此同时,借款人将自己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者的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由购房者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反之,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贷款银行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购房者与售楼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

2.银行按揭的风险分析

银行按揭的风险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如“零首付”按揭),有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

据了解,市场上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购房者支付住房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价款都从银行贷款取得,个别开发企业甚至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与实际应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是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的业务品种,借款人以拥有完全产权的旧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从银行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购买新房的首期付款,个别银行将这种新业务也称之为“零首付”贷款。

以下风险因素需要按揭银行特别重视,通过按揭项目评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

(1)选择项目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就包括如下情况:一是项目报建手续不全,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又比如按揭楼盘的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准建筑面积等等;或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再有,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个别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大大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得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①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据1999年6月25日《经济日报》报道,1998年当年新开工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3.4亿平方米,截止当年年底,空置商品房面积累计超过8000万平方米,全国房地产业呈现三大特征: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并存,商品房住宅价格持续下降,住宅建设向城市郊区推进。由于出现城市空心化的可能,加上住宅的大量积压和大量开工,势必导致住宅的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即对某种类型住宅而言,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

②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③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5)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①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②按揭住房的权利吸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暇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③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疵暇,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二、按揭评估的内容及作用

2001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要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要使按揭项目评估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就要选择资质好、有经验的评估机构(人员和机构的资质、机构的独立性等)开展评估工作。一般来说,评估机构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房地产产权关系,抵押物特定化(有赖于房管局),公允可信的评估价格,提示抵押权人注意有关风险因素。

1.按揭评估的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同时,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

首先,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对按揭楼盘的市场价格走势给出专业判断。

其次,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进行仔细核查,并在评估报告中如实揭示。评估人员对每一项报建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对于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给以认可;未能核对或发现差错的复印件,在报告中进行揭示。尤其要核查开发项目所必须具备的“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再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对拟按揭楼盘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查。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在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的条件下销售的期房。《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抵押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应为现房。

2.评估报告的必备内容

按揭项目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评估方;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的状况(座落、面积、形状、四至、用途、结构、权利状况、产权证编号、设备及装修、楼层朝向、成新等);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评估目的;估价时点;估价依据;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和测算过程;估价结论;决定估价额的理由;有关说明事项;估价作业日期;有关附件(委托书、产权证明文件、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评估报告重点应揭示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提示按揭银行注意有关按揭楼盘的风险因素,给出真实的市场价格及其趋势,对按揭楼盘的有关建筑面积公摊等技术经济指标、其他规划内容以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实和披露。

3.按揭评估的作用

按揭项目评估的作用体现在:(1)通过评估,揭示按揭楼盘的真实市场价格,避免开发商恶意套现,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房地产真实市场价格之间具有合理的抵押率;(2)对按揭楼盘的未来市场价格的走势给出专业人士的判断,以便按揭银行在确定按揭成数和期限时参考、借鉴;(3)对按揭楼盘的报建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进行揭示,提示按揭银行关注有关风险因素。

总之,按揭评估有利于按揭银行规避和防范住房贷款中的风险,保障抵押房地产的合法、足值,从而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4.按揭评估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案

按揭评估的推行会遇到一些困难,其本身也有待于逐步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需要考虑:

(1)部分开发商可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我们在受理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按揭项目评估之初,熟悉国外有关按揭的做法、自身又比较规范和有实力的开发商能够欣然接受,有的开发商还要求评估人员给销售部的售楼人员进行培训。但也有部分开发商开始会不理解。其原因在于:一是以前没有这样的评估(同时也不存在相应的评估费用);二是开发商在以往按揭售楼中的误区,认为按揭贷款的成数、期限对所有购房者都是一成不变的(显然不合理),同时按揭成数的确定依据以销售价格为准。人民银行2001年6月26日的《通知》强调对按揭住房的严格评估,就要求开发商改变习惯思维,走出按揭中的误区,同时在售楼广告中不能宣传按揭的成数和期限(只能由银行根据按揭楼盘的评估价格、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等综合确定)。

按揭房贷贷款公证书范文第5篇

1.现房贷款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点

(1)对个人住房现房贷款个人身份的准确认定。按照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现房贷款的贷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护照、签证,经办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仔细查验,对无法辨别真伪的要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办人员往往忽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例如,丹东农行某支行在办理一笔住房现房贷款过程中,由于对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证件查验不细,借款人用假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30万元贷款,贷款保证单位为市置业担保公司,后借款人因为贩毒被捕,房屋被公安部门查封。银行要求保证单位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单位提出借款人姓名、身份都是假的,故合同不成立,银行也要承担三分之一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引发的贷款风险。

(2)准确确定借款人的收入。收入是贷款偿还的第一来源,收入证明是银行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收入金额要大小写同时写清。同时还要对贷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结合借款人学历、职务、职称、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对于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等,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判断其还款能力,因为其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必须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3)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交易行为是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其真实性直接关系贷款的风险程度。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诸多假按揭贷款,是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重灾区。假按揭贷款是售房人和购房人为获得现金流而共同采取的一种虚假房屋交易行为。假按揭贷款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双方为关系人。二手房交易出售方出于财产安全考虑,往往选择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人作为房屋的购买方,而一手房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及其亲属、内部职工、施工企业职工、建筑材料供应商等,这些人都与开发企业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往往是联手骗取贷款。二是交易价格偏高。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交易双方通常编造高出同类物业的价格,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是一手房按揭贷款办理时间集中,开发企业在某一时段需要大量资金时通常会安排一些人办理假按揭贷款。具有上述特征的其中一项发生假按揭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假按揭,就应拒绝贷款,并对开发企业提出警告。

(4)及时办理贷款担保及划款扣款授权手续。鉴于个人住房不良贷款许多都是由于假担保手续造成的,因此,银行在贷款的发放阶段要及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并由信贷人员亲自办理,不能由客户或开发企业代办。同时,还要求客户签订《划款扣款授权书》,以避免在贷款的划款和贷款偿还阶段产生法律纠纷。

(5)做好贷款资料的归档工作。银行应该在贷款发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业务资料的复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保管。

(6)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银行贷后管理的重点是日常管理,要对所有的贷款户按月监测偿还情况,发现有不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催收,贷款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要在风险预警的同时视情况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措施或强制清收贷款。

2.期房贷款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点

按照规定,银行为购房人办理的期房按揭贷款必须满足银行规定的按揭条件:开发单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高层住宅封顶、多层住宅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这种贷款一般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等到房屋验收合格,购房人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后,开发单位担保责任才能解除。期房按揭贷款,购房人购买的是一种期货,只能办理预备案登记,因此除了具有上述现房贷款的风险外,还具有自身的风险点。

(1)注重对开发商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个人住房期房贷款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如果开发商实力不济,或规模铺得过大,超出了企业自身承受的范围,造成资金紧张,其结果很可能使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使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产生纠纷,部分购房者可能要求退房,或提出偿还贷款利息,造成开发企业资金更为紧张,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另一种结果是工程烂尾,其中既有开发贷款,也有银行的按揭贷款,开发商已经人去楼空,除了烂尾工程外,基本上没有可执行财产,贷款风险凸现。

相关期刊更多

汽车安全与节能学报

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黄河黄土黄种人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