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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十届省纪委四次全会、五届市纪委五次全会和十二届县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吏、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等重大部署,从镇的实际形势判断和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实际出发,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集中推出系列针对性举措,强化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建设和纪律约束,打造党和人民高度信赖、胜任正风反腐任务的过硬纪检监察队伍,在我镇惩贪治腐、正风肃纪、刷新吏治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中履职尽责,在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活动内容

按照中央、省、市、县纪委对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创三优就是要坚持打铁自身硬、践行“六项承诺”,做到政治素质优秀、纪律作风优良、工作业绩优异,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铸利剑就是要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打造反贪惩腐之剑、巡视震慑之剑、正风肃纪之剑,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认真履职中建功立业;树新风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形成崇廉尚实之风、干事创业之风、遵纪守法之风,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工作举措

开展“创铸树”活动,是“三项建设”活动和“两深”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点是紧扣“忠诚、干净、担当”要求加强自身建设,紧扣纪检体制改革深化“三转”,紧扣重塑政治生态履职尽责。主要有强化党性锤炼、推动改革落地、提升履职能力、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纪律约束、加强激励关怀六项举措。各村党支部及部门要迅速掀起“创铸树”活动的热潮,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薄弱点、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和开展活动的突破点,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努力抓出亮点和成效。主要举措如下:

(一)强化党性锤炼

1、开展“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学习教育。对照指出的“七个有之”、“五个必须”、省委指出的“十类问题现象”、市委李仲彬书记提出的“三个带头、四个管好”和县委张根生书记提出的“三个标杆”等内容。上半年,开展学习讨论、对照检查和分析反思,强化思想理论、纪律、警示、先进典型教育1-2次。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基层党支部“”、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等制度。

3、深入践行“六项承诺”。以“三优”为目标,晒工作、比贡献、立标杆、树形象。践行“六项承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支部生活的内容,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推动改革落地

1、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抓好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2、强化“两个责任”。分层分类推进“两个责任”具体化,完善“签字背书”、述职述廉、社会评价、约谈等机制。推进“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三)提升履职能力

1、大抓“三转”应用培训、廉政法规知识培训和岗位培训,分层分类、缺啥补啥,解决好纪检干部在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履职方式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今年对全镇纪检干部集中培训1次,提高把握大局、全面履职的能力。

2、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制度机制。出台纪检工作考核办法,突出主责主业,确保履职到位。

3、梳理总结十以来全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分析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制定整改措施。

(四)聚焦主责主业

1、严肃查处并纠正违纪政纪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和纠正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教育提醒干部在岗、业余和退休后都需坚守法律、纪律和道德底线,严肃查处各种突破底线的行为。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是非。对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

2、持续用力正风肃纪。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紧盯“”的新形式、新动向,定期开展分析。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巩固深化“七项专项治理”、“9+X”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巡视整改“五个专项整治”成果,把顶风违纪“搞”列入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3、在扎紧制度笼子上发挥更大作用,结合查办案件发现的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强化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全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1-2次。

4、协助党委把好选人用人关。对中层干部、村干部的使用提拔上积极建议献策,尽最大努力防止用人不当。

(五)严格纪律约束

1、加强村级纪检干部日常管理。建立完善谈心谈话、请示报告、请销假等制度,开展约谈、作风巡察,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2、严格选任村级纪检干部。对新任和提拔对象,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举报“凡提必查”。做好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加强新任和提拔纪检干部的审查。

3、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梳理权力清单、评估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开展风险预警、严格考核追究,加强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监督。

4、坚决查处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自身腐败。

(六)加强激励关怀

1、选树纪检干部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引领作用。健全纪检干部业绩考核与使用有机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把优秀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2、探索纪检监察集体和个人奖励机制,切实保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纪检干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镇成立“创铸树”活动领导小组,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创铸树”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纪委副书记兼任,负责活动宣传、组织协调、信息收集、简报和汇总上报活动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查,确保成效

“创铸树”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纳入各支部纪检工作考核,作为纪检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各纪检干部要全面参与,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镇“创铸树”活动办公室将采取不定期巡查、阶段抽查、跟踪督查等方式,对活动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对活动组织不力、成效不明显,或整改问题不彻底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监察人员、、、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年度工作情况

(一)协助局党组筹备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年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六次全会闭幕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协助局党组于3月21日召开了机关和局直系统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了去年局机关和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强化责任,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按照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安排,准备了我局20*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协助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我局20*年度落实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考核测评。二是按照局党组对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对局直系统20*年度落实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考核。年初,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了安排,在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局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局直单位20*年度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是按照省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安排,紧密联系局机关实际,制订了《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经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局直系统贯彻执行。四是按照省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坚持了落实责任制工作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制度。

(三)注重学习,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党纪条规知识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按照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和接见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的讲话精神,重点在机关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以局直纪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局直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的通知》,为全体党员购买了《学习知识问答》,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单位95名党员参加了中央纪委统一组织的“红船杯”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全体党员参加了由省直纪工委组织的《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学习贯彻知识测试题》答题活动,达到了100%参答率和100%优秀率,局并获得优秀组织奖。为机关全体党员购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读本》,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居安思危——苏共亡党的历史教训》电教片,使全体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二是制订印发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直纪工委做好20*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并对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切实抓好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节前,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节中,加强督促和检查,有效防止了“节日病”的发生。节后,及时向省纪委报送了我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报告。四是较好地坚持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较好地落实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纪检组监察室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进行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重点开展了六项工作:一是根据局党组的要求,成立了省新闻出版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了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工作实际,及时制订印发了《关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三是组织召开了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动员会和座谈会,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真作出部署。四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自查自纠阶段,制订了《治理商业贿赂个人自查自纠登记表》,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干部职工逐人填报,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是接待安排了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组对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的督查。六是及时上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按时完成了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求上报的有关报告和各类表格。

(五)协助分管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1、召开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为使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8月23日,局召开了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詹玉荣同志代表局党组回顾总结了我省新闻出版行业近年来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工作,深刻分析了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对今后我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石峰同志、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来自全省各省辖市出版局长、负责政风行风建设的纪检监察领导、新华书店经理和有关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代表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还举行了全省百家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代表公开承诺签字仪式。

2、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今年6月份,纪检组监察室向全省县(市)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印发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意见表》300余份,征求群众对我省新闻出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协助局机关其他业务处室,做好了局领导《政风行风热线》上线有关准备工作。

3、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对省纠风办反馈的20*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意见表中群众对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局征求意见表中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组监察室认真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分类,根据各处室的职责,把归纳出来的问题分解到各业务处室。并根据各业务处室的整改措施综合制定了局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措施,上报了省纠风办。

(六)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群众举报件的处理

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是纪检监察部门拓宽案源的重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为此,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件来信来访,今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8件,转办12件、自办6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起草了有关的文字材料,填报了各类报表。

今年上半年,局纪检监察室共起草印发文件32份,其中以局党组名义发文6份,局名义发文7份,纪检组监察室名义发文11份,局直机关纪委名义发文5份,理论研讨文章及经验交流材料3份。对重要工作及时做出安排,对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题报告。

今年,纪检组监察室还参加了局组织的全省“扫黄打非”工作检查、全省“反盗版百日行动”督促检查、省纠风办组织的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省文明委组织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省纠风办组织的全省教育示范县检查等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创新不够,疲于应付的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少;二是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

二、20*年工作主要打算

20*年,是“*”规划实施第二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步之年。局纪检监察工作将以中央*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党员干部为重点,以构建惩防体系为目标,下大力抓好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初步工作打算是: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全局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中原、和谐社会上来。

(二)继续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住管钱、管物、管人等关键部位,在教育、制度、监督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围绕发展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发展。

(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切实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中央、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特别是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民主评议和廉政公开承诺等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手,以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为手段,不断加大对新闻敲诈、不良广告、报刊摊派和侵权盗版等专项治理力度,规范出版物市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推动政风行风建设。

六项纪律个人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把握主题,创新载体,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深化

(一)加强主题教育。为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进一步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我们充分利用两级中心组学习、支部大会、党课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对十六大报告进行学习、讨论,把学习“三个代表”、学习“十六大”精神的活动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反腐败的重要论述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意义,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创新活动载体。我们坚持以多种形式开展廉政教育。七月份,我们开展了以“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为主题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通过学习廉政手册,观看廉政电教片,进行廉政讨论等多种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在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纪委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讲座,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反腐倡廉观念;我们在厂内媒体上开辟了党风廉政教育专栏,投送稿件40余篇;组织观看了《、马向东案件透析》、《忠诚卫士》、《本色》等反腐倡廉教材以及《百姓书记—梁雨润》的事迹报告,受教育面达5980余人次;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开展了廉政知识测试,全厂198名领导干部全部参加了测试,合格率为100%,优秀率为95%以上;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成绩优异的14个集体和108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表彰。通过经常性、分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活动,为工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氛围、打下了基础。

二、健全制度,强化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落实

(一)针对工厂改革中机构整合、领导干部调整、分管范围变化的实际情况,我们在《工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的基础上,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违反责任制的追究办法,积极营造“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反腐倡廉工作氛围,增强了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二)按照责任制有关规定,将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分解细化为25项具体内容,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分解落实到了10名厂级领导、11个部门,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并通过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领导干部本人和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互查,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我们还深入基层,对部分分厂、车间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调研,了解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职工反映的在中秋节购买月饼,出现质量问题的18个单位、36名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有效地维护了责任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立足防范,加强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

(一)把贯彻执行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企业领导人员“五不准”和中企工委、中组部《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并结合工厂生产经营形势和三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在中层管理人员会和两级中心组学习会上重申和强调了有关纪律,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了廉洁自律意识,能够时刻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工作中自觉做到守法经营、廉洁勤政。

(二)我们加强了对“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收受现金、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可能影响领导干部公正、廉洁履行职务的问题,以及奢侈浪费问题;继续执行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廉政谈话等制度;并以党政正职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年度述廉制度,要求各单位党政正职就作风建设方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廉洁自律方面以及本人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它情况写出述廉报告上报纪委。今年,共有7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了重大事项;对8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了任职谈话;与30余名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谈心谈话;在工厂职代会上通过了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对厂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登记,健全和完善了廉政档案。

四、加强领导,强化职能,惩腐执纪工作深入开展

(一)扩大线索来源。获取线索是执纪办案的前提。工厂纪委认真对待举报,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同时加强了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从财务、审计、专项检查、执法监察中发现线索,在领导关心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寻找线索,保持了信息渠道的畅通,扩大了线索的来源。

(二)认真履行职能。纪委受理的每一件和线索都由主要领导批办,涉及反映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由主要领导牵头拟定初查方案,协调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配合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今年,我们共受理上级纪委转来和群众来信来访10件,我们本着为群众负责和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都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初查初核率达到100%,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拓宽领域,积极参与,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进展

(一)针对我厂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厂纪委派专人参加了32个领导岗位和管理、技术岗位的竞聘上岗、末尾淘汰工作,并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有效避免和减少了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我们参与了住宅楼工程招标、大型设备、物资配件采购、销售招议标以及工资改革中岗位测评、职业技能鉴定等重点工作,并予以严格监督和重点监控,使各项工作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避免了不廉洁行为;严格执行了财务内控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自有资金”加强了监管,把好资金使用关,防止因个人说了算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继续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在党委,公开主体在行政,监督检查在纪委,日常工作在工会”的工作机制,我们加强了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实现了“三级公开”;在工厂厂务公开栏内对领导干部收入、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干部招聘、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公布,使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督主渠道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六、服务中心,真抓实干,执法效能监察成效显著

(一)围绕中心选题立项。工厂党政领导十分注重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主动出题目、交任务,给权力、要效果,不断拓展了纪检监察工作参与生产经营的广度和深度。今年,我们根据上级纪委和工厂党委、行政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先后对宿舍区水电费收缴、清理债权债务、物资设备采购及基建项目招标、废旧物资和设备销售、K13配件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小企业”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立项监察。全年共立项5项,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监察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同时,我们还着手制定了《政纪案件处理办法》和《执法效能监察实施细则》,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各项执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二)执法监察富有成效。我们通过医疗保险费用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察,督促各欠费单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50多万元,降低节约离休人员医疗费用2万余元,较好地解决了开人情方、“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等问题;通过对宿舍区水电费收缴情况的专项监察,找到了水电费收缴率常年偏低的根本原因,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收缴率上升了15%;通过对废旧物资的监察,完善了废旧物资管理、销售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堵塞了可能出现问题的漏洞和环节;对小企业监管的专项监察已全面铺开,重点对其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制度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24条,促进了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了工厂的经济利益。

七、适应形势,严格要求,纪检监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一)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工厂纪委以建立学习型组织为目标,加强了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我们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基本理论为教材,以十六大报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活动,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同时,我们还致力于培养“一专多能”的纪检监察干部,组织学习了法律法规、财务、审计、公文写作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相关知识。今年,共有4人参加了业务知识培训,拓宽了工作视野,增强了面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