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企业中监察职能作用,促进公司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监察部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监察室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监察室对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四条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监察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七条监察室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

第八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监察工作主要职责

第十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受理对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受理公司员工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室受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三章监察室的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察室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九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监察室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监察室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七条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监察室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年度工作情况

(一)协助局党组筹备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年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部署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六次全会闭幕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协助局党组于3月21日召开了机关和局直系统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六次全会、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了去年局机关和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强化责任,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一是按照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安排,准备了我局20*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协助省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我局20*年度落实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考核测评。二是按照局党组对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对局直系统20*年度落实责任制工作进行了考核。年初,局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下发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了安排,在各处室和局直各单位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局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局直单位20*年度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了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了局直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三是按照省纪委六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安排,紧密联系局机关实际,制订了《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经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局直系统贯彻执行。四是按照省责任制领导小组的要求,坚持了落实责任制工作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制度。

(三)注重学习,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党纪条规知识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自觉性。按照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和接见全国政协委员时提出的“八荣八耻”的讲话精神,重点在机关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以局直纪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局直系统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活动的通知》,为全体党员购买了《学习知识问答》,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单位95名党员参加了中央纪委统一组织的“红船杯”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全体党员参加了由省直纪工委组织的《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学习贯彻知识测试题》答题活动,达到了100%参答率和100%优秀率,局并获得优秀组织奖。为机关全体党员购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读本》,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居安思危——苏共亡党的历史教训》电教片,使全体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二是制订印发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省直纪工委做好20*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并对加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切实抓好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节前,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节中,加强督促和检查,有效防止了“节日病”的发生。节后,及时向省纪委报送了我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报告。四是较好地坚持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较好地落实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后,纪检组监察室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党组进行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重点开展了六项工作:一是根据局党组的要求,成立了省新闻出版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了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全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和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我省新闻出版工作实际,及时制订印发了《关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三是组织召开了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动员会和座谈会,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真作出部署。四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自查自纠阶段,制订了《治理商业贿赂个人自查自纠登记表》,局机关和局直单位干部职工逐人填报,并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是接待安排了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监督检查组对我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的督查。六是及时上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按时完成了新闻出版总署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求上报的有关报告和各类表格。

(五)协助分管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1、召开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为使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8月23日,局召开了全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会上,局党组书记、局长詹玉荣同志代表局党组回顾总结了我省新闻出版行业近年来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工作,深刻分析了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还存在的问题,对今后我省新闻出版系统政风行风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石峰同志、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来自全省各省辖市出版局长、负责政风行风建设的纪检监察领导、新华书店经理和有关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代表2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还举行了全省百家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代表公开承诺签字仪式。

2、主动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今年6月份,纪检组监察室向全省县(市)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及有关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印发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意见表》300余份,征求群众对我省新闻出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协助局机关其他业务处室,做好了局领导《政风行风热线》上线有关准备工作。

3、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对省纠风办反馈的20*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征求意见表中群众对我省新闻出版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局征求意见表中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纪检组监察室认真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分类,根据各处室的职责,把归纳出来的问题分解到各业务处室。并根据各业务处室的整改措施综合制定了局政风行风建设整改措施,上报了省纠风办。

(六)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群众举报件的处理

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是纪检监察部门拓宽案源的重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为此,局纪检组监察室认真对待群众的每件来信来访,今年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8件,转办12件、自办6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起草了有关的文字材料,填报了各类报表。

今年上半年,局纪检监察室共起草印发文件32份,其中以局党组名义发文6份,局名义发文7份,纪检组监察室名义发文11份,局直机关纪委名义发文5份,理论研讨文章及经验交流材料3份。对重要工作及时做出安排,对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专题报告。

今年,纪检组监察室还参加了局组织的全省“扫黄打非”工作检查、全省“反盗版百日行动”督促检查、省纠风办组织的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省文明委组织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省纠风办组织的全省教育示范县检查等工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创新不够,疲于应付的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少;二是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

二、20*年工作主要打算

20*年,是“*”规划实施第二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步之年。局纪检监察工作将以中央*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党员干部为重点,以构建惩防体系为目标,下大力抓好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初步工作打算是: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精神,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全局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中原、和谐社会上来。

(二)继续抓好《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住管钱、管物、管人等关键部位,在教育、制度、监督等重点环节上下功夫,围绕发展抓廉政、抓好廉政促发展。

(三)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切实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中央、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特别是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民主评议和廉政公开承诺等党内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手,以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为手段,不断加大对新闻敲诈、不良广告、报刊摊派和侵权盗版等专项治理力度,规范出版物市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推动政风行风建设。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为规范我市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全市行业纪检监察工作管理水平,增强工作成效,达到更好为行业发展服务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支部)的领导下,积极维护、党纪和行政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检查监督本市系统各所属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局党组的决定、决议以及遵守行业、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局党组(支部)、纪检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推进企务、政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三)、受理对本单位、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业政纪、行业规定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管辖范围内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申诉。

(四)、调查处理所属各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业规定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立案调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决定、决议的情况和卷烟经营、专卖市场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效能监察活动。

(六)、加强行业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七)、配合有关科室抓好党风党纪、政风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市行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八)、负责本市行业有关决定、工作方案、计划、通知的传达及报表的汇总和报送,以及有关文件、材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局党组(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坚决执行党中央、中纪委和上级的规定、制度,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

(三)、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五)、努力钻研业务,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情况。

三、工作目标

(一)、每月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四)、每季度开展一次效能监察活动。

(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

(六)、每半年做好一次工作总结,各种报表填报工作。

(七)、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业务培训或参观学习。

(八)、实行年终述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大会上述职,总结一年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自觉遵守“工作要求”。

(二)、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单位或个人发生或将进行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报告并说明原因。

(六)、服从领导,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五、监督措施:

(一)、公开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二)、定期和不定期向党组(支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六项纪律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允山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与各村党支部、镇直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努力抓好自身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三是配合抓好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完善公开制度;四是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条规,开展座谈讨论,运用各种新闻媒体手段,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五是积极做好信访及查办案件工作,任职以来,收到群众来信来访11件,全部给予回复.在查办案件方面,严把案件质量关,共立案8起,结案5起,另有三起正在办理中.对违规村干部进行了12人次诫勉谈话.六是加强对村居一把手的监督.换届后,对他们进行廉政谈话,并签订了《廉政承诺书》;七是结合村委会换届,各村依法选举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的“三资管理”等各种惠民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严格按照“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党委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了《允山镇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与党政班子成员、镇直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签订了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并要求他们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工作.任职来,党政领导协助办案5起,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廉政谈话65人次.全镇对党风廉政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势头.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任职以来,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重点,一是坚持中心组学习廉政教育知识制度,组织每位班子成员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年初作出了个人的廉洁自律承诺;二是每年提议党委会召开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要求班子成员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廉洁自律,增强廉政意识;三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开展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2012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无因违纪受党政纪处分的人员;五是严格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方面,实行分块、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同、陪餐人员,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违反规定或超标接待的不予报销.在公务用车方面,严格执行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全面杜绝了公车私用、公车乱用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

一是结合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整顿活动.着重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动员,建章立制,强化学习,自查自纠,总结提高7个方面开展专题整顿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二是针对干部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办事困难这一实际,以服务群众为目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作风建设活动.抽调相关人员进行督查,主要以查思想,转变观念;查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查工作,提高工作实绩;查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查纪律,提高行政执行力;共发督查通报10期.三是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今年以来经济处罚了9名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机关干部,并在镇机关每周晨会上进行了通报批评,重申了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四是政务大厅已正常使用,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严格制定了便民服务各项工作制度,切实解决了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五是加强对种粮直补、退耕还林、低保、扶贫、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并对一名村干部为民办事收受好处费进行了立案,对其它村干部起到了震慑作用.

五、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情况.

本人家庭住房位于县委大院政府综合楼1单元6楼,面积109平方米,是父母于2002年花3.9万元购买的商品房.因房屋质量较差,2011年9月在龙渤湾小区自购商品房一套,位于2栋5楼,面积153平方米,当时价格25万元(首付10万元、另15万元按揭1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闲置.妻子周海玉在允山镇中学从事语文教学工作;女儿朱婧云是江永一小六年级学生,无家属在江永境内从事商务投资行业;本人和配偶子女均没有因私出国证件及因私出国情况.严格执行县委、镇党委关于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职务消费”的相关制度规定.没有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生病住院、过生日等借机敛财.

六、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理论学习上,不深入、不主动,上级要求什么就学什么;二是习惯于在办公室想事做事,等到群众过来反映问题,深入基层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解决群众具体困难和问题的情况较少;三是对单位同志关心帮助、排忧解难不够,与党员干部群众交流不够紧密;四是对公款消费认识不到位在接待过程中,碍于面子,或担心检查、督查过不了关,有超标准接待现象.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夯实理论功底.要通过持之以恒的理论学习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

2、提高纪检监察业务能力,强化党风政风.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并在学习中学会善于总结办案经验.

3、密切联系群众,推进工作落实.以落实惠民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交流、心连心沟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加强自我约束,保持廉政自律.进一步发扬廉洁、节俭、自律的廉政作风,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的有关纪律,特别是在公车使用、办公用房、接待陪同等方面紧绷高压线,力戒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推荐文章:

1.乡镇纪委书记2014年度述职报告

2.2014街道纪工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3.乡镇纪委副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4.市卫生局纪委书记述职述廉报告

5.2014乡镇党委书记的述职述廉报告

6.法院干部2014年度述职述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