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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调查报告

化妆品调查报告

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护肤类化妆品为主流在接受调查的大多数读者中,高达87%的人主要使用护肤类化妆品,而对于彩妆类化妆品的使用者仅占2.7%,两类均使用者为10.3%.结果同时调查显示:除了有48%的人每天使用一次化妆品外,有41%的人一天要使用几次。这说明在**化妆品已成为大众商品,其普及率很高。在使用频率方面,男士和女士有比较明显的差异,48.5%的女士选择"一天几次",44.1%选择"每天一次",而有18.1%的男士选择"一天几次",59.7%选择"每天一次".虽然男士使用化妆品的频率低于女士,但是其使用频率的绝对值并不是很低,这也说明**的男性化妆品的市场容量不容小视,是值得商家开拓的一个市场。

长期以来,男性化妆品在化妆品市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男士开始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开始关心自己的皮肤,这一点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那么,**的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目前男性化妆品存在哪些不足这一问题的呢?

44.6%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男性化妆品品种不够丰富,22.1%的被调查者认为购买不方便,20.1%的被调查者认为质量不够好,21.1%的被调查者认为功能不全,13.4%的被调查者对服务不满意。可见,目前**市场上的男性化妆品在品种、质量、功能、购买的方便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也说明**的男性化妆品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是商家不能错过的一块大蛋糕。

超市为最大销售渠道从化妆品来源上看,有96.4%的人是自己购买,有3.6%的人是接受亲友馈赠。在购买化妆品的人中,有45.3%是从超市购得,42.7%选择化妆品专卖店,12.7%是在一般化妆品店购买的,而仅有4%来自于美容院。这显示了**化妆品市场的一大特色:较多的人是在超市中购买化妆品的,这是**的超市特别发达的缘故。化妆品专卖店的从业者一般具有美容护肤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和咨询,而且专卖店提供的化妆品品种比较丰富,所以有一大部分的人在专卖店购买化妆品。

目前,在**美容院的作用更多的是提供美容服务,而非销售化妆品。在使用化妆品的人当中,有54.7%的人认为应该用完再买,但也有不少人(25.7%)认为只要好就可以买,随意购买和偶尔购买的人只占到了其中的16%.百元价位最受欢迎据这次调查统计结果,**人的化妆品月平均消费额在50-100元之间的占38.5%,100-200元的占15.9%,200-400元的占4.7%,超过400元的仅有0.3%.可以看出,**的消费者中化妆品月消费额在50元以内的比较多(占40.5%),月消费在400元以上者大多为"白领"女性或其他高收入者。

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2年对企业复核1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2)一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1次。期满前4至6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3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3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至9种的,抽查百分之百;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10至100种的,抽查1/2,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10种;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1/3,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50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如企业不能提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述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3.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

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二)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三)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条例》中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产”、“停止经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价值5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助于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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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之于女性,影响越来越强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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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通过研究女性群体接触网易内容和产品的不同偏好特征(见图一),可以看出借助网络媒体,化妆品品牌的网络广告活动可以有效传递至目标消费者。

不仅如此,女性已经逐渐成为网上购物的主力军,随着越来越多展示个性的网络应用工具的出现,网络对女性的影响力必将日益增强。

女性网络用户的三高: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

发现这一趋势之后,网易继续对女性用户的特征和消费水平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消费能力方面,女性网络用户明显高于女性平均水平,在香水、洁肤品、化妆品、彩妆等产品的消费上,女性网络用户的比例要明显高出许多。

总体来看,越是高收入的女性,越是关注时尚信息;越是经常接触网络的女性,学历越高,消费能力与品质要求也更强。勿庸置疑,网络在影响“三高女性”方面将占据越来越强的优势地位,网络营销也将为市场创造广阔的空间。

在中高端化妆品的年龄分布(见图二)中可以看出,网易女性用户中,高端化妆品的消费者年龄主要集中在18~34岁之间的年轻女性,占到76%;其次是35~49岁之间的中青年女性,也达到了21.5%;相比而言,中端化妆品消费者的年轻化特征则更加明显,18~34岁之间的女性用户达82.6%;35~49岁之间的女性用户则为15.5%。

女性网络用户:化妆品消费的高峰人群

女性网络用户的消费能力已经毋庸置疑,那么,如果能对消费倾向和意愿做进一步的研究就可以更明确营销目标,做到精准营销、确保营销效果。随后的调查恰恰提供了这样的数据,以网易为例,网易的女性用户相对更为自信与独立,她们追求个性张扬与社会地位,更希望能达到职业的顶峰。在消费中,接触网络越频繁的女性越喜欢追求时尚,越重视品牌,有更高的品牌忠诚度。其中,化妆品消费者更具有冒险精神,更向往浪漫的生活,更注重外表。

根据广告U&A研究的数据显示(见图三),年龄在18~44岁的女性群体,面部皮肤护理用品、眼部护理用品、颈部护理用品以及防晒用品是她们消费的主要品类。而网易女性用户中18~44岁的群体占总体的94.3%,正处于这些品类化妆品的消费高峰期,是最主要的消费人群。可见网易女性用户群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化妆品消费市场。

那么对于广告,女性消费者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调查结果似乎有些出人意料,与传统的反感广告出现的观点截然相反,网易女性用户普遍认同广告存在的必要性,并表示,她们不愿意购买广告格调低的产品。中高端化妆品消费者更倾向于认同例如“广告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购买商品时还是有广告的品牌比较可靠”,“我非常重视商品或服务的品牌”等观念。而这一特征与需要通过广告进行推广的化妆品企业完全相符。

营销启示:广告效果随曝光次数增加而提升

那么,究竟怎样的营销策略才是最佳方案呢?也许下面的调查能够给您一些启示。

网易公司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测量了广告信息关联、广告喜好、品牌喜好和品牌购买意向等指标,并分析了这些指标的变化与广告曝光次数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随着广告曝光次数的增加,除广告点击等“物理”指标表现上升外,广告回忆、广告信息关联、广告喜好等心理指标的表现均呈现上升趋势――广告曝光次数越多,对品牌的喜好就越明显。这说明,在广告创意不变的情况下,增大广告在同一群体中的曝光频率有利于提升广告营销效果。

通过此次广告U&A研究发现,随着网络时代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变化,以网易为代表的门户网站,已经成为女性群体的主流媒体;同时,网易等网络媒体用户群中拥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中高端化妆品的消费者。网络营销能够在覆盖大量消费人群的基础上准确找到目标消费者,为企业带来精准有效的营销效果。

以上数据均由网易公司调研组提供:

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二、市场研究及竞争状况八、创意方向与广告策略企划:傅兆基

三、消费者研究九、广告表现(附CF脚本)A、D:林兰香

四、产品问题点/机会点 十、媒体策略市调:杨玉霞

五、市场建议十一、预算分配

六、商品定位十二、广告效果测定

一、前言

依据1984年7-12期广告时代之合订本中指出:近20年来每个家庭中化妆品消费额占该家庭一般消费支出的比率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在1966年以后几年(石油危机)也未有下降趋势。

根据广告时代的另一项调查启示,女人零用钱化妆品消费额大小也会因单身或结婚而有所不同,但在化妆品消费量上,并无多大减少的趋向(平均减少量8%左右),且有等比率增加的趋向。事实上我们知道化妆品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需品,因在富裕的生活里,妇女更注重自己的装扮,所谓女为悦己者容,即是此道理。也因为化妆品变成一种生活必需品后(所谓以流行为重点)的化妆地位亦开始动摇。

因职业妇女须事业与家庭兼顾,故在选择化妆品方面除要求品质外,亦须考虑使用方便。目前台湾方面化妆品组合系列只有佳丽宝美的组合化妆品,尚为时下妇女所喜好购买,其他品牌多属路边摊品牌型,购买行动较少。因此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针对市场需要,推出辰荻组合系列,使职业妇女在繁忙之余仍能随时保持清爽、亮丽的外在美。

二、市场概况

1、一般化妆品市场研究

(1)就化妆品业而言,每年五、六、七及十一月可谓淡季,夏季由于温度、湿度高,皮脂分泌变得异常旺盛,因而脸上经常呈油腻状态,故多数人觉得保养是多余且令人麻烦之事,一旦精心化好妆的脸,经烈阳一晒,更是令人难耐不舒服。

(2)根据调查,在台湾15至19岁的女性人口,大约近百万人,在化妆人口的比率上照说应占有18.4%强,但事实上,这个年龄层次使用化妆品的人数几乎微乎其微,因以在学的学生居多,严格的校规及升学的压力,使学生不敢太分心,比较普遍使用的仅是保养品,而不是化妆品,更重要的是化妆品价格普遍偏高,一般学生较难以负担。所以化妆品业必需考虑到消费者意愿及购买力。据调查25至34岁,这一阶层女性多属职业妇女,购买意愿及能力最高。

2、市场竞争状况

(1)1973年6月份各化妆品业对于产品使用所强调的重点:

1)、资生堂:利用皮肤复制诊断系统来测定皮肤纹路以及健美,俏丽迎骄阳,美自是漂亮的开始为号召;

2)、密断佛陀:迎着朝阳,迎着美丽;

3)、佳丽宝:今年夏天会很凉;

4)、美爽爽:向大自然深呼吸;

5)、奇士美:以明星为号召。

(2)各家战略:

四月份:打出夏季清爽化妆制品(如水粉饼)。

五、六月份:以清爽保养品及防晒制品为主。

七、八月份全力推销美白护肤制品。

辰荻组合系列并不是一种新产品,在现阶段最强劲的对手品牌为佳丽宝美的组合。佳丽宝强调的二大重点为携带方便与新奇,而本公司推出的辰荻组合系列产品,所诉求的重点为色泽自然与高级精致。

以下是佳丽宝美的组合使用的市场情况:

1)、年龄——18至45岁

2)、女性人数——250万人

3)、平均消费额——600至800元整 4市场总额——15万元至20万元

(3)本公司(凝翠堂化妆品公司)辰荻组合系列所追求的目标:

1)、年龄——20岁至40岁

2)、女性人数——225万人

3)、平均消费总额——800至1000元

4)、市场总额——18万至22万5千元

三、消费者研究

l、(1)一般应用化妆场合:(2)化妆的目的:

1)、参加正式宴会 1)、礼貌

2)、平时上班 2)、漂亮

3)、外出逛街 3)、维持形象

(3)使用品牌状况: (4)一般化妆情形:

1)、未婚女性较偏爱资生堂系列;1)、强调部位,分别为眼影、口红、腮红;

2)、认为佳丽宝较具保养功能;2)、运动时不化妆,运动后亦不补妆;

3)、各种厂牌,各具功能。3)、随时携带以口红最多,次为眼影,再为粉饼、腮红。

(5)购买状况(包含已婚及未婚):

1)、用完再买;2)、没用完,看到喜欢就买;

3)、亲友赠送。

·未婚·已婚

1)、百货专柜; 1)、百货专柜或百货行;

2)、由国外带回; 2)、问朋友而去购买(包括厂牌、地点);

3)、向女性推销员购买; 3)、国外带回。

4)、在市场或地摊购买。

(6)商品特性之探讨:

1)、外观; 7)、齐全;

2)、可以更换; 8)、高组;

3)、携带方便; 9)、色彩;

4)、使用方便; 10)、精致;

5)、新奇; 11)、有面子;

6)、新鲜; 12)、保养功能。

(7)化妆品之情报来源(如下表):

情报来源比例%信任情报%不信任情报电视广告42.265.6朋友口传39.926.82.4美容师、美容店员32.426.82.4杂志内广告报导25.21.80.6时髦标志广告22.54.50.9店内的商品说明书20.66.20.8杂志特集记事15.35.62.5女性周刊广告12.40.54.8DM12.11.56.0女销售代表12.07.919.5车站或车厢广告11.50.82.4报纸广告10.81.91.9女性月刊广告10.60.60.5模特儿照片7.61.020.9朋友或小群体介绍7.53.73.9百货公司专门店的宣传6.42.34.5其他3.92.30.8

以上可知,消费者对情报信赖度,以朋友口传及美容师、美容专员介绍较高。最值得注意的是电视广告之接触率为42.4%,但其信赖度却仅有6.6%,所以电视广告只适合做企业印象广告。

2、本公司产品——辰荻组合系列特性的定位应为:

(1)齐全 (2)色泽自然高雅(3)携带方便

(4)兼具化妆及保养功能 (5)高级(6)可以更换

(7)精致 (8)使用简便(9)卸妆方便

(10)有面子(11)外观

四、产品问题点/机会点

1、产品的问题点:

(1)价格太高,普及不易。

(2)除佳丽宝美的组合外,另有其他品牌非组合之化妆品加入竞争。

(3)消费者习惯,不易变更,仍喜非组合之化妆品,故仍需教育一段时期。

2、产品的机会点:

(1)职业妇女日渐增多,在化妆、补妆方面,要求简便为宜。

(2)佳丽宝美的组合,已为化妆品组合市场订了先锋,做好了铺路工作,此时推出新产品较易为消费者接受。

(3)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社会,生活的意识亦跟着起变化,不仅职业妇女在增加,而那些没有正式工作,却想与社会保持接触的女性也在增加。她们行动意识的变化成为化妆意识的变化,连带影响了妇女们追求新化妆品和新式的化妆习惯,走向质量于重的高级系列化妆路线、高价位之化妆品。故我们新产品更居于有利的地位。

3、产品的支持点:

(1)质地细致,触感柔爽,能迅速完成化妆。

(2)亲肤性佳,能使化妆品整天保持完美。

(3)具有滋润、保温的作用。

(4)色彩典雅、高尚。

(5)无刺激性,任何年龄皆可适用。

(6)能增添肌肤的透明感及艳丽光采。

(7)淡妆、浓妆皆适宜,可轻松愉快地使用。

(8)一年四季皆宜使用。

五、市场建议

1、目标:

由于凝翠堂化妆品公司之辰荻组合系列乃是新产品,知名度低,因此我们的市场目标的第一优先是打开知名度,并使65%的消费者确信本商品为高级品,进而占有整个化妆品市场之15%。

2、消费对象:

(1)主要对象为25岁至34岁之职业妇女。

(2)未婚女性。

(3)专业人才(如美容师、化妆师等)。

3、定位:

第一品牌之化妆品 此乃根据产品支持的多项优点,且为表示东方女性美之优点及对抗目前组合系列强敌——佳丽宝另设定第一品牌之前提。

六、商品定位

1、卖的是:辰荻组合系列。

2、谁来买:20岁至40岁之职业妇女。

3、消费者利益:

(1)中西技术合作,色泽自然高雅。 (2)携带、使用简便。

(3)具价值感。 (4)不刺激肌肤,兼有保养功能。

(5)种类齐全。

七、行销建议

1、价格:

(1)为符合高品质商品,故采取高价位政策。

(2)零售商进价$700元。零售定价$900元。

2、包装:

(1)盒身为压克力所制,上面精印着商标。

(2)盒为长方形,长16公分,宽8公分。

(3)盒子外壳为乳白,盒盖之商标与其四边为紫红色。

(4)盒内有l小盒粉饼,2小盒修容饼,3小盒眼影。3小盒唇膏,及粉刷、眉刷、唇笔、眼线笔各一支。

3、销售重点: 分配路线是经由零售商消费者。

(1)在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设商,其他地区则设零售商,包括百货公司、化妆品专卖店、美容材料店、百货行、美容院。

(2)为维持本产品之高水平,及"不二价"之价感,故放弃军公教福利站的通路。

八、创意方向与广告策略

1、广告目的

初期——打开知名度。 中期——增加产品之介绍。 以后——加深企业印象。2、广告策略

(1)广告策略:

1)、打开知名度(利用各媒体、座谈会、美容发表会);

2)、加深品牌印象——密集广告;

3)、促进销售及指名购买(广告效果);

4)、建立企业形象——第一品牌及东方色彩、自然之美。

(2)传播过程:

1)、地点:先以北部(大台北地区)、高雄、台中为主,而后扩大至各大城市,最后通行全国;

2)、时间:7月到12月计6个月;

3)、方式:座谈会、电视、报纸、杂志、海报广告,最重要的是利用口传方式,造成无形的声势。

九、广告表现

l、CF表现:

特别强调: (1)自然之美。

(2)东方色彩——自己的妆彩。 自已的个性。 塑造美的自己。

(3)携带方便,使用简便。

1)、CF模特儿:邓丽君;

2)、视底音乐:邓丽君主唱之爱的世界;

3)、CF场景:各风景区及高级住宅;

4)、CF主题:30秒CF表现重点: 东方色彩、使用简便、携带方便。

10秒CF表现重点:自然之美。

2、平面广告之表现

NP(l)主标题:自然的洗礼,自然的滋润。

(2)副标题: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一样的青春气息。

(3)企划意图: 表现自然的韵味,高雅的气质,青春的永恒。

MG:东方的魅力源于辰荻;画出个性的色彩;妆点自己的个性;塑造美的自己

(4)企划意图: 流露出青春、秀丽的东方女性娇柔之特色,表现端庄、高雅、娴淑之风范。

海报制作(共两版):

(1)"诗的梦幻,美的珍品,为了您,辰荻诞生了"此构图创意: 主要表现企业知名度(印象)。

(2)自然的滋润,自然的洗礼: 创造天生丽质的魅力,流露出诗样的青春气息。此表现为强调一切以自然为主。

十、媒体策略

1、时间:1985年6月至1985年11月,为期6个月。

2、广告费用: 制作费200万元,6个月的广告费分别为: 七 月:300万元;八 月:200万元;九 月:125万元;十 月:200万元;十一月:150万元;十二月:150万元

3、以电视 CF为主要媒体,MG为辅,NP为次要,因NP之印刷无法表现产品之高级感。

4、媒体编排必须兼顾CPM及GRP。

5、电视CF:

(1)推出产品头两个月及第4个月,此时期予30秒CF为主,10秒CF为辅。

(2)其他月份直至广告期结束,此时期以10秒CF为主,30秒CF为辅。

6、MG选择:姊妹、妇女杂志、电视周刊、时报周刊、新女性、银河画报配合刊出。

7、NP:中国时报、联合报为主;工商、民生报为搭配报纸。

十一、预算分配

6个月内广告总预算有1500万,其中200万为制作费。

1、电视:刊播费为670万,占总刊播费之73%。

(1)刊播时段: 1)高收视率之国语连续剧; 2)晚间:7:00一7:30时段之闽南语连续剧或歌仔戏; 3)高收视率之综艺节目及戏剧节目; 4)妇女节目; 5)高收视率之益智节目。

(2)刊播次数与费用: 1)30秒:100次,平均每次53000元,共计530万元; 2)10秒:75次,平均每次18000元,共计135万元。

2、杂志:刊播费为195,5500元,占总刊播资费之21%。 (1)姊妹:彩色全页6次计24万元。 (2)妇女杂志: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8万元。 (3)电视周刊:彩色全页6次,计181500元。 (4)时报周刊:彩色全页6次,计50万元。封面里2次计23万元。 (5)新女性:彩色全页2次,计9万元。封面里2次,共110000元。 (6)银河画报:封面里2次,计116000元。彩色全页2次,计9万元。

3、报纸:刊登费共55万,占总预算之6%。

(1)第1个月,中时、联合各以第一版彩色全十批刊出一次,计38万。

(2)搭配报纸民生、工商,以第一版彩色全十批刊出一次,总计172000元。

十二、广告效果测定

于广告刊播后,不定期以问卷、座谈会……方式做广告效果测定,以随时修正广告企划案。

(1)电视广告以一星期测定1次。

化妆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解决餐饮服务领域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流通秩序持续好转,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重点

(一)、餐饮服务

重点整治内容: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品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查无证经营行为,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台账记录是否健全;严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严查未经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严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严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以及生熟食品是否分开存放;是否与合法企业签订废弃油脂及餐厨废弃物处置回收合同,并做到日产日清、记录齐全。

重点整治对象:学校(包括幼托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职工食堂、“农家乐”、旅游景点餐饮店;上年度违法违规经营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单位。

(二)、药品流通

1、零售企业

重点整治内容: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通过物流或快递渠道从河南等地购进、销售标示治疗哮喘、风湿类病症假药的;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去向不清;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重点检查对象: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管理基础薄弱的单体药店。

2、药疗机构

重点整治内容:以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终止妊娠药品为重点,全面检查其药品供应单位的资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票据、实物是否相符,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未经批准配制销售药品(制剂),是否使用其它医疗机构制剂,是否按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重点整治对象:近两年因药品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投诉涉及药品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

(三)、医疗器械

1、经营环节

重点整治内容: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人员是否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章;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购销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记录是否健全,能否做到票、账、货相一致;培训档案、健康检查档案是否健全;有无超范围经营或降低经营、仓储条件;有无擅自变更经营、仓库场所、质量管理人等许可事项;

重点检查对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上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经营企业;经营省重点监控产品的企业。

2、使用环节

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建立了采购和质量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并有完整的采购和质量验收及使用记录;是否存在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建立了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建立植入、介入医疗器械可追溯制度并严格实施;是否建立了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并有完整监测记录;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储存养护、使用维修控制制度并予以落实;

重点检查对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年因违法违规使用医疗器械被查处的医疗机构。

(四)、保健品化妆品流通

1、保健食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重点整治对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2、保健用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保健用品销售索证,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用品是否有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检查保健用品销售是否建立购销查验台帐,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购进记录包括购进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联系方式等,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日期、规格、数量、存货余量等;检查销售的保健用品外包装、说明书是否合法,宣传材料是否夸大宣传,宣称治病疗效。

重点整治对象:保健用品经营企业。

3、化妆品经营

重点整治内容:重点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重点整治对象:化妆品经营企业。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6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召开专题会议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严打氛围,展示执法形象。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分管科室安排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负责收集汇总,于3月31日前交办公室,上报市局。

(三)全面检查阶段:在各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药品流通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必须于5月5日前完成,并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局药品流通安全整治组。

(四)总结验收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各科室(队)要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报各种报表,形成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中整治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包括建立强化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管长效机制、深化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对本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评估。总结报告须经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科室(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机构

成立食品药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担任,设立三个专项行动工作组:药械工作组由负责;食品工作组由负责;化保工作组由负责;成员为各科室(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科室(队)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科室(队)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科室(队)要突出重点,有条不紊地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一查到底。对集中整治中已经立案,但在年6月30日前未能办结的案件要加强督办。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表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活动的态度和决心,营造严打氛围,展示执法形象。各科室(队)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中的创新和亮点,及时将集中整治工作的信息上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