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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降耗和工业节水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4)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重点推动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耗能设备、耗能工艺的节能改造等节能重大示范项目。

(5)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技术与产品等。

(6)推广应用太阳能节电技术与产品等。

2.工业节水。工业节水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等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利用雨水、污水、矿井水等;开发和利用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

(二)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紧围绕专项申报内容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省、全国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支持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支持**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7.**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年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拟文并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需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度**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

2.项目申请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效益评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审计报告。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需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专利发明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项中的第(6)、(7)项可作为附属材料,以供参考。其余为必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遴选、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5个,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联系人:屠国富、陈小惠,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联系人:张卉,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科技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海南科技创新开放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开放合作,推动科技“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发展,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特征集一批2021-2022年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

 一、支持方向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重点支持围绕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生命与健康、南繁科技、深海科技、航天科技、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热带高效农业等海南省科技创新需求重点领域,联合开展前沿理论、科学技术方法、合作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1、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紧密结合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求的企业牵头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鼓励科技型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牵头申报,或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的项目,应与科技型企业或本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联合申报。

2、优先支持依托我省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实施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转移项目,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国际大科学工程的培育项目;优先支持依托我省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合作开展科技交流、联合研究、技术转移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熟技术,通过合作实现对外技术转移转化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含在海南省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或者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合作单位至少包括1 家在本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的项目,合作单位及合作方负责人须在所研究领域具备较强的技术、人才、科研条件优势。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合作单位要具备在有关国家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优势。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与合作方具有科技合作基础,针对所申报的项目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分工、各方投入、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国(境)外合作单位无法盖章的,以合作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为准,并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在职证明)。合作协议须为联合申报项目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申请项目执行期。

(五)引进国外及港澳台技术或资源方面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在国外。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在职人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拥有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申报领域的相关研发能力和经验,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身体条件。鼓励受聘于海南省内单位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地区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国(境)内、国 (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省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

(七)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因承担科技项目失信、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尚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企业和人员不能承担本方向项目。

(八)企业单位注册时间须超过一年,且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达到2项在研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本方向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十)企业单位(含合作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申请的财政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十一)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十二)项目申报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知悉项目申报条件要求、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由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盖章、签字。

(十三)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涉及生命与健康领域的项目需遵循生物安全及伦理相关法规。

相关单位应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研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生物技术的研究应遵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涉及病原微生物的研究须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三、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四、征集方式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内容以项目形式整体申报,并推荐一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实施年限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实施年限为2-3年,从立项时间起算。

六、资助额度及要求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立项项目数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确定。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项目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按照统计相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统计。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长沙市2021年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  月  日

 

 

长沙市2021年医用低值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201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7〕2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保障体系,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保障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安全有效、品质良好、型号适宜、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为推动我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带量采购工作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坚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坚持产品质量优先、科学评价、价格合理;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三)采购组织

1、采购组织机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医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医保局负责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采购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集中挂网采购和做好货款结算。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加大对申报品种的检查力度。

2、采购服务机构:湖南鑫卫医药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服务机构在市医保局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全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初筛,对有疑问的提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核实;负责自主研发、运营、维护、更新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低值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和交易系统和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医用低值耗材数据标准化服务;受理市医保局交办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反映的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局协调处理;未经市医保局同意,不得随意增减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品种。

3、采购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及血站),鼓励军队医院、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采购人负责从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内部管控制度;与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配送企业按合同规定时限结算货款;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不能收受回扣或者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如发现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

4、投标人:即申报企业,指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一级企业(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视同为生产企业)。

投标人应在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中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按照医疗卫生机构需求,按时按质按量供货。

二、招采范围

(一)招标范围

除以下两类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以外的所有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均在此次招采范围。

1、十三大类(血管介入、骨科材料、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类、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眼科);

2、文件规定由省医保局统一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如新冠肺炎核酸检验试剂等)。

(二)采购目录

本次采购目录类别:基础卫生材料、医用高分子制品、注射穿刺类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功能性敷料、中医类材料、美容整形矫形器具类耗材、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消毒类及相关、检验试剂(包括专机专用试剂)等,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临床需求制定采购目录。

(三)质量层次划分

本采购方案将采购目录产品划分为国产产品(含港澳台产品)和进口产品两个质量层次。

三、工作流程

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确定招标范围、采购目录)、网上公告、产品申报、投标报价、资料审核、开标解密、议价谈判、评选入围候选产品、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价格确认、报批入围候选产品、公示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中选结果等。

(一)网上公告

在市医保局官网(ybj.changsha.gov.cn)和采购平台(xvmec.com)上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二)产品申报

1、申报时间。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公告时间,服务机构在规定截止时间后不再受理申报材料。因不可抗力原因,可酌情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2、申报条件。(1)国内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国内总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无有关部门查实并公布的违法违规记录,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申报产品的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报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1)企业资料:①国内生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②港澳台或进口产品全国总商作为申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证明或协议书。

(2)产品资料:①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及附件(复印件),一般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卫消字批准文件、属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为药品批准文件;②专利、质量相关的部级产品相关的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③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④专机专用的产品需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4、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在服务机构门户网站购买标书和领取操作用户名、密码。在产品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企业应登录产品网上申报系统,对拟参加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进行网上申报。

(三)资料审核

采购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筛,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初筛结果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缺失的,采购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补齐,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未提供补充资料的,审核不通过。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均以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审核结果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投标报价

申报企业应当熟悉网上报价操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的报价系统对审核合格的申报产品进行报价。报价要求:(1)申报企业报价必须按照系统实际申报的产品进行报价,报价前务必仔细核对报价单位,因报价单位错误导致报价错误的,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同生产企业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包装并不同价的需单独申报价格。(3)产品存在单独的附件或组件(指可以单独计价销售或使用的最小医疗器械构成或部件,一个注册证允许多个组件),报价时以附件组件为产品单位报价。(4)申报企业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产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5)申报企业所有品规报价一旦确认并中选,不得申请取消。(6)申报产品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申报企业对采购人的实际供应价。(7)报价不得为负数或0,逾期未报价的产品视为主动放弃。(8)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9)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0)所有申报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省内其他市州以及周边省市地区最近一轮中标价和本市采购人最近两年实际采购最低价。

(五)开标解密

1、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产品进行远程解密,逾期未提交报价、未远程解密的产品,视为放弃。

2、采购服务机构将成功远程开标解密的产品和价格汇总公示至采购平台,采购人按要求在采购平台汇总表中填写本单位实际采购产品的最低价格和采购数量等内容(填报的计价单位需与采购平台汇总表中的一致),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医保局。

(六)议价谈判

1、按照公平公正、专业为主、个人自愿等原则,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从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专家库中分层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本次集中招标评标(议价)专家组,参与价格谈判、综合评审等工作。评审专家抽取按照专业对口、公平选用、人数适量、严格保密等要求进行(见附件1)。每个评标室均需配备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指定的监督人员一名。

2、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组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专家组根据采购人反馈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使用情况对成功远程解密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对于谈判不成功的产品或议定价格有异议的产品,专家组可提出相关意见。

(七)入围候选品种

1、按子目录下的商品包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商品包是为了保证产品系列的完整性,将同一个生产企业的同一注册证、同一功能品种、同一材质、多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组合,商品包是组套的集合。组套是由一个组件或多个组件配套组合,共同完成某项诊疗项目的产品组合,当单个组件不能单独完成某项诊疗项目时,必须与其他组件配套形成组套使用,组套是组件的集合。

2、所有产品谈判结束后,对于谈判成功的产品,专家组根据商品包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商品包,被选中的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暂时纳入入围候选产品。

商品包的评审入围规则:

序号

商品包数(个)

入围商品包数(个)

1

3个以下(含3个)

1-3个

2

4-5

3个

3

6-8

5个

4

9-10

7个

5

11-15

9个

6

16-20

14个

7

21-30

18个

8

31以上

25个

依据以上评审入围规则,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临床需求适当增减入围候选商品包个数。由于专机专用试剂的独特性和唯一性以及相同品规的数量较少,因此专机专用目录下的所有产品原则上不参照以上规则,尽量考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要。

3、评审专家确定入围候选商品包后,再将商品包里的所有产品全部展开并且按价格由低到高方式排序,由评审专家根据以下原则适当调整,确定入围候选产品:未入围商品包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临床需要的产品可以增选为入围候选品种;高于历史中标价、历史采购价或其它地市的中标价的入围候选产品,以及没有参考价的入围候选产品,可以对比同层次的同类产品价格,由评审专家综合考虑决定产品是否入围。

4、符合如下规则的非商品包的其它申报产品为入围候选品种,专家组根据产品的综合因素(包括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产品使用安全性和简便性、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企业服务、企业信誉等)定性评价和横向比较,通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根据评审入围规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择入围产品。

序号

产品数(个)

入围产品数

1

7个以下(含7个)

1-4

2

8-15个(含15个)

7

3

15个以上

10

(八)采购人对入围候选品种和价格反馈确认

将通过价格谈判和综合评审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汇总后反馈给采购人充分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采购人在规定时限内,对入围候选有异议的品种及价格提出具体意见,并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根据采购人对入围候选产品提出合理的价格异议,由专家组继续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通过继续谈判达不到专家组要求,作未入围处理。

(九)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公示

1、通过专家组最终确定的入围候选品种及价格,经市医保局审批后,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内接受各方质疑和申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产品,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执行。

2、经举报查实,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挂网资格:

(1)申报企业产品入围价格高于省内其他市州最近一轮中标价的;

(2)有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行为的;

(3)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恶意报价竞标造成入围品种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扰乱招投标和市场秩序以及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欺诈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于检测系统所对应的同品牌专机专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价格等信息上报后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予以公示,采购人按低价原则采购公示的品种。

(十)采购、配送与回款

1、采购。采购人应与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应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实行网上采购,严禁跨月补单。

2、配送。中选企业或者配送企业对采购人的订单应及时确认并配送。(1)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中选企业通过平台确定自己或委托配送企业负责产品的配送,采购人应选择经中选企业授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2)采购人应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保证采购订单相对集中;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应按购销合同的约定,保证采购人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配送企业不得因采购人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规模小、路程远拒绝配送。(3)经采购人投诉,采购中选的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产品,因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原因连续2个月配送率低于60%的(按产品金额计算),由医疗保障部门约谈,经约谈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

3、回款。采购人应严格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回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日。

(十一)采购周期内品种及价格调整

1、在采购周期内,如有技术质量价格更优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新产品上市,或多家采购人急需增补品种的,可根据《关于规范我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备案流程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增补。

2、在采购周期内,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选品种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附3家以上其他采购人的意见),市医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专家与中选企业谈判,合理调整价格。

四、监督管理

(一)坚持阳光采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医药集中采购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对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阶段质疑、投诉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医保局提交,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或由相关部门核查、论证后予以回复、处理。

(二)建立、完善医药购销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对生产、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恶意诬告、相互串通报价,中选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对入围后的品种无正当理由进行撤标、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擅自提供采购目录外产品替代中选产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捆绑销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函询、约谈、通报、直至取消资格、列入不良记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列入不良记录的生产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原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对列入不良记录的配送企业,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配送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的配送工作。市医保局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规定,将失信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

(三)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的监督管理。采购服务机构、采购人、申报企业、中选企业或配送企业在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必须参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纪委驻人社局纪检组对低值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工作人员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参加本次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采购周期暂定为二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省医用耗材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精品课程;档案工作;教学资源

作者简介:任松芹(1974-),女,山东烟台人,山东工商学院教务处,馆员。(山东烟台264005)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4-0038-02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4月,教育部颁发《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全国高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正式启动。2003~2010年,教育部已经评选出国家精品课程3862门,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各高校实施校级的精品课程建设,精品课程从上到下,形成三级建设体系。

精品课程是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具有丰富的教学内容、严格的教学管理与优秀的教学效果。精品课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记录,构成了精品课程档案。精品课程档案是教学档案的一部分,传统的教学档案多是纸质材料,精品课程的申报、评审、运行、验收等整个过程,其材料主要以电子文件为主。[1]精品课程注重信息技术教学手段的使用,将课程的教学内容上网并免费开放,在课程网站上与之有关的通知文件和课程共享资源,有效记录、保存精品课程档案,充分挖掘档案信息,对推动高校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有重要意义。

一、精品课程档案的内容

1.正确界定精品课程档案的内涵

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档案内涵相当广泛,有体现精品课程建设过程的,如精品课程建设规划、申报材料及批准、中期评估以及结题验收、总结等;有体现教学共性资料的,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室及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听课情况记录、教学工作总结、重要教研活动记录、教材建设、考试大纲、试题库、学生成绩等;但更多的是教师个性化的资料,如典型教案、多媒体课件、授课录像、教学研究项目和成果、教学心得、教学分析、教学效果的评价材料,以及从报刊、杂志、网络上摘抄或剪辑的文字资料或图片、声像资料等。

正确界定精品课程档案的内涵,是为了了解哪些材料属于归档材料。精品课程在申报、评审、运行、验收整个过程中,其材料基本以电子文件为主。如申请书及其汇总表格直接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授课录像、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践指导、参考文献等教学资源制作成网页形式,只需报送网址。产生的纸质归档材料主要是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申报通知、正式公布年度精品课程函件以及学校签字盖章的精品课程申报表。网页形式的课程资源和实体资料两种都要储存备份。

2.按项目建设过程分类产生的归档材料

精品课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归档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运行、检查验收等全部过程。

申报阶段的材料要求:“课程网站至少提供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以及至少3位主讲教师(包括课程负责人在内)每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且必须按照‘精品课程教学录像上网技术标准’制作,申报学校在申报平台上,登录‘精品课程工作网站’,录入本年度推荐的精品课程名称、课程负责人、学校名称、课程网址等信息”。[2]

运行阶段的材料要求:“申报课程被评为精品课程后,要保证课程网站畅通,免费开放课程资源,不断更新上网内容,并要求“每门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得低于10%”。[2]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可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3]有形资源包括教学内容、教材、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效果及特色、学校政策支持及辐射等指标,也就是说每项内容发生较大改变,其相应的材料也应做变更并归档。以师资队伍为例,如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工作发生变动,所在学院应及时填写变更决定,上交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精品课程授予单位。无形资源是指蕴含在课程建设与改革中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指导思想,是精品课程建设的灵魂,有形资源正是这种无形资源应用于课程改革与实践产生的成果,如果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有所调整,其课程的教学理念也可能发生一些改变。

检查验收阶段的材料要求:“对于2003至2009年的国家精品课程,高教司将按年度单独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其国家精品课程称号”。“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将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2]

二、精品课程档案建设现状

1.档案意识薄弱,职责不明确

在精品课程档案管理工作中,领导重视与否是关系到课程档案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项目申报阶段,由于时间紧,同时还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比较重视申报材料的填报,材料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准备得比较完备,而对精品课程档案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精品课程档案的搜集以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为主,以高校教学管理和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参与为辅,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没有受过系统的档案训练,对档案价值和档案工作规律缺乏了解,忽视建立健全教学档案资源规范制度等教学档案基础工作,精品课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没有及时收集、归档,当需要查询和使用时,无处可找。档案管理部门基本上你交多少,我管多少,对课程档案工作缺乏责任意识。

2.精品课程档案建设规范性、系统性不强

精品课程建设是一个持续性的实践过程,需要从教学理念、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改革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其档案建设也需从申报、评审、运行直至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但精品课程没有明确的建设周期,只有部级精品课程在文件中提出“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一些精品课程的运行过程中档案建设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而且由于精品课程建设要求以网页的形式展现其教学资源,其档案资源以电子文件为主,传递过程中或因计算机网络等产生技术问题,一些课程的网站建设处于随意状态。

目前,高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规范主要限于校级,精品课程档案基本上是教学院部上交多少给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再移交多少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且教学院部的文件(档案)二级管理没有统一规范,各部门、各院部自行建设,自行管理本单位基础资料。有的院部将精品课程档案全部移交给学校,既给学校档案管理带来负担,也造成查阅不便;有的院部将精品课程档案移交学校时,由于从档案形成到归档时间过长,部分主要材料遗失,致使精品课程档案建设的完整性、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三、精品课程档案的构建

1.强化档案意识

领导重视,将精品课程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增加投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增强精品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的档案意识,档案工作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教师要注重收集精品课程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并及时上交;稳定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文件规定,精品课程档案的管理由申报学校存档。高校要加强对精品课程档案的管理,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课程建设所在院部、教学管理部门、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各司其责,按照工作流程,使精品课程档案管理工作长期有序地进行。课程建设团队是精品课程档案建立和利用的最大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整理、申报、汇总及归档,并将课程档案管理与日常的教学紧密结合;课程建设所在院部不仅要加强前期申报阶段的材料整理,而且要强化后期建设的检查、督促;教学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通知文件,对精品课程档案建设定期检查和验收,建立考核与激励制度;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宣传,拟定精品课程归档范围,明确归档材料要求,加强对精品课程档案的编研,档案人员要充分挖掘精品课程档案内容,并能根据教学人员需求,将收集的文献资料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经过科学归纳、筛选、整理和集中,由一次文献、二次文献向三次文献加工发展,形成系统、权威、深层次的信息,使其具有实用性、时效性。

3.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流程,强化全过程管理

精品课程档案管理规范与流程的设计要符合课程教学的基本规律与要求,以每门课程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进行归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内容上要保持连续性和成套性,教学过程和建设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失。考虑到精品课程没有明确的验收要求,则更应当注重过程材料的归档。重要批复文件作为事件的结果可以先行单独存档,[1]在精品课程建设的过程中,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并存,重要的声像文件如课堂教学录像可以以光盘的形式备份,网页形式的课程资料是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课程负责人和教学管理部门都应留有备份。

4.加强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将精品课程档案建设与课程自身结合起来,以网络为载体,建立一个以共享、开放和立体化为特色的教学模式,通过课程网络向校内外师生提供课程共享资源。一是对课程档案的文字、图片、录像等材料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通过教学系统平台运转,共同使用,把电子化归档和纸质材料归档保管相结合,提高精品课程档案的利用与效能。二是建立档案的实体资料库和网络资料库,实现实体资料库与网络资料库的双重储存。合理设计课程网络资料库的数据结构和界面,充分体现课程教学环节和流程的特点,反映多形式教学档案资料的内在联系,形成系统完整的教学档案。[4]

5.增强精品课程档案的利用

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对档案价值和档案工作水平的检验。精品课程的实施是利用现代化的教育信息技术手段将课程及其相关内容上网并免费开放,以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这就要求精品课程档案的编目管理应和其他教学档案一样,按照教学类档案业务工作规范进行编目整理,有针对性地提炼加工课程档案信息,如可做成精品课程咨询服务和教学与研究档案库,放在学校档案室主页上,传递给教学人员和学生,拓宽服务领域。[5]及时为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提供服务,促使档案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共享。

参考文献:

[1]高永青.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归档范围及要求[J].档案与建设,2011,(5).

[2]教育部.2010年度国家精品课程申报指南[EB/OL].省略/new/zhengce/Announces_detail.asp?Announces_ID=159.

[3]施晓秋.精品课程共享资源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05,(1).

全国先进集体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1)申报的标准及例外。

国务院于2008年8月3日制定并施行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9年7月15日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计算营业额按照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反垄断法》也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申报材料的要求。

为了指导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2009年1月5日商务部颁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细化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反垄断法》中对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①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委托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如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见等。③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如集中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行业发展研究报告、集中策划报告以及交易后前景发展预测报告等。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⑤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申报的程序。

根据《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合并方式的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全部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他人申报。在申报前,经营者如需与反垄断局就与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关的具体问题(如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如何确定相关市场等)商谈,应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经营者应事先向反垄断局提出书面商谈申请,并预约商谈时间;第二,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交易概况、拟商谈问题以及联系人等信息;第三,经营者应向反垄断局提供与拟进行商谈的集中交易有关的必要文件、资料。

经营者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并可以在正式申报前向反垄断局提出预约。反垄断局在接收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后,向经营者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

反垄断局在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时,如果发现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反垄断局有权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有权撤销。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澄清和说明。经营者逾期未补交、修改、澄清和说明的,则被视为未申报。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经上述核查被认定为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的规定后,反垄断局将对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内容、方式和影响等问题进行审查。

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审查的程序。反垄断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局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反垄断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局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述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反垄断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反垄断局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审查的结果。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局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反垄断局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