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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通知

捐款通知

捐款通知范文第1篇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民政部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接收救灾捐赠资金,有关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按省(区、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执行,纳入专户管理。

三、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救灾捐赠款物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可以协商方式引导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安排资金。

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民政部要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有关规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拨付。地方民政部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分配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自行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要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省(区、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并定期公布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捐款通知范文第2篇

一点很小的善心,乘以13亿,就会变成爱的海洋;一个很大的困难,除以13亿,都会变得十分渺小。

四川省汶川地区这场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牵动着亿万同胞的心。如何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生活成为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要想为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尽上自己的绵薄之力,进行慈善捐款是最为简单、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自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各大慈善基金会纷纷在媒体上公布了救灾专用账户,由于各基金会的开户银行不一,如何快速、便捷地向救灾专用账户进行汇款呢?其实,除了现场捐助、银行柜面汇款、邮政汇款这些传统的捐助渠道,通过电子银行、在线支付、短信平台等多种方式,也可在第一时间内快速便捷地把我们的关爱传送给灾区人民。

“在线支付”爱心传动

针对爱心捐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跨行转款的问题,很多慈善基金会都引入了与在线支付网站合作的方式,通过在线支付的平台,实现跨银行资金划转的问题。同时,在线支付网站采用特定账户的方式,避免了捐助人误输入账户的情况。

如此次为地震慈善捐助的过程中,北京红十字会与易宝支付网进行了合作,在易宝的爱心传动平台上,工行、建行、农行、招行、民生、光大、中信、深发展、浦发、兴业、北京银行等纷纷加入了银行在线捐赠联盟。爱心人士可以进入易宝支付网的爱心捐助界面,输入你所要捐助的金额、捐款人信息、留言等等,就可以在线生成一张捐款的“订单”。接着,你就可以选择适合的银行卡进行捐款的支付,上述银行的银行卡均可以作为支付卡。需要进行说明的是,各家银行对于在线支付的要求有所不同。如一些银行规定,预先开通网上银行功能是支付卡的必备要求;一些银行没有开通网银功能的银行卡也可以进行支付,但金额上有所限定。另外,大部分银行所支持的是借记卡的划款,招行、中信等所发行的信用卡也可以作为捐款的支付卡。

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救灾专用账户捐献爱心,除了传统的银行汇款、邮局汇款以外,你也可以选择与其合作的“首信易”支付网进行网上支付捐助。和易宝支付网一样,在“首信易”的平台上,可以支持更多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跨行汇款:如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广发、中信、兴业、深发展、华夏、光大、浦发等开户银行的借记卡,一些银行还提供信用卡进行捐款的支付。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只开通了部分地区的支付功能,如果你的开户行不在这些地区,则可以选择其他的捐款方式。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上支付平台之一,“支付宝”也为本次地震慈善捐助开设了绿色快捷通道,捐助资金将转入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工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浦发、兴业、广发、深发展、民生、邮政储蓄银行、中信的银行卡均可以支持在线支付的捐助方式。

网银打造捐助直通车

在线支付是向各大慈善基金会进行捐款时,应用到的银行卡最多、最全的一种方式。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银行也纷纷在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中紧急增加了快速捐款的便捷通道,从这些通道进行的捐款将汇入特定的慈善账户。为了将慈善捐款与普通的银行汇款进行区分,银行人士提醒你,在进行捐款时最好按照银行的特别提示进行操作,以免发生误扣手续费的情况。

如工行为该行的网上银行客户特别增加了捐款通道,位于网银“缴费站”功能下的“公益捐款”,你需要选中这一项目,并将缴费公司的地区定为北京市,就可以直接进入捐款通道。目前工行网银中所支持的捐款慈善基金会为中国红十字总会、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中华慈善总会,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救助目的,选择向不同的慈善基金会进行捐款。

浦发银行也在网上银行菜单别设置了“爱心捐款”的项目,该行的网银签约客户或是没有签约的客户,都可以通过登录网上银行的方式,快速进行汇款。在“爱心捐款”的菜单上,选择进入“慈善机构及捐款项目信息”中的“四川地震灾区捐赠”项目,你就可以实时地把自己的捐赠款项转账到慈善基金会的账户中。

对于没有开设特殊通道的网上银行,你同样也可以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来传递自己的爱心。据记者了解,你可以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手动输入各慈善基金会的捐助账户。在捐助的过程中,各家银行将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值得一提的是,建行在抗震救灾期间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不仅公司、个人汇往各慈善基金会账户的资金免收手续费,个人客户汇往四川等灾区的个人账户救灾款项、或是汇往四川等灾区有关单位,明确用于抗震救灾工作的专用款项也可免去网上汇款、速汇金等业务的手续费。

记者了解到,由于部分银行系统无法完全自动区分救灾捐款与普通汇款的区别,在汇款的过程中可能采用先扣款后返还的方式。你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的方式,及时将捐款的情况告知客服人员,他们将帮助你进行免除手续费的处理。

短信捐款传爱心

利用我们的手机,同样也可以快速地进行慈善捐赠。目前,通过手机可以进行的捐助渠道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中国移动与中国红十字总会的“红十字救援行动”短信业务,该业务目前支持中国移动的用户以发送短信的方式进行捐款,单次爱心捐助的金额为1-30元,编辑短信1至30的数字发送至中国移动所指定的号码,即可向灾区捐赠以元为单位的相同数额的善款。由于单笔捐赠金额的限制,该业务支持重复捐赠,捐助款将从手机话费中进行扣除。

另外一种方式是“手机钱包”的平台。

在浦发银行与中国移动合作的“手机钱包”业务中,就已经开通手机捐款绿色通道。“手机钱包”用户可以通过编辑短信到特定的服务号码进行捐款,款项从“手机钱包”业务绑定的账户中扣除。同时浦发规定,单笔捐款限额为1000元,每日累计捐款限额为3000元。

工行的客户也可以通过输入“JK#项目代码#卡号#金额”的格式短信到该行的特服号码95588完成捐款,短信捐款目前支持向中国红十字会和北京青基会进行捐款,最低捐款额度为1元,每日最高的捐款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注:利用短信业务进行捐款时,请向各家机构了解到准确的捐款方式、发送号码等信息。)

信用卡也有快速通道

对于广大的信用卡持卡人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进行慈善款的捐献,还有两条快速通道献上我们的爱心。

捐款通知范文第3篇

为动员全社会爱心力量,广泛吸纳慈善资金,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作用,开展社会救

助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通知》(办字

〔**〕16号)精神,从**年起,在全市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为把**年“

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搞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年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旨在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继承中华

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扎实有效

地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广辟社会资源,筹集慈善资金,为

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红十字会会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常丽

虹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负责全市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

全市“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由市红十字会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承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

合。各级红十字会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

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也要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各级政

府要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三、募捐范围和主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驻市各单位及民营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活动的主题是“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献您的一份真情”。

四、捐款用途和救助对象

(一)建立红十字会农村特困家庭大病患儿医疗救助金,对市内18岁以下农村特困家庭患大病

、重病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二)建立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为灾区群众提供粮食、衣物和医疗等紧急救助;

开展以“博爱送万家”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救助城乡特困家庭;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资助

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五、活动安排

募捐活动从4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4月15日)。

1.召开全市“博爱一日捐”启动新闻会。

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干

部、职工和群众踊跃捐款,为救助困难群众作奉献。

3.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日报》、《牛城晚报》、**电视台、**电台和各县(市、区)各

种新闻媒体,要对“博爱一日捐”活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这项活动的

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褒扬募捐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加“博爱一日捐

”募捐活动的热情。

(二)捐款收缴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博爱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实行县、市、省逐级收缴上缴的方式。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企事业单位,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省驻市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募捐工作由市工商联组织。上述捐款统一由市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市红

十字会要向捐款单位和个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捐款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参照上述范围负责接收本地区的捐款,并将捐款于5月15日前上交市

红十字会。

(三)总结表彰阶段(5月16日-5月31日)。

5月底召开全市红十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地

区、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举办这项公益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募捐活动。各级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捐款,引导社会公益行为,为募捐活动健康开展创造条件

(二)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

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积极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

,共襄善举。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募捐专帐,抽调专人负责捐款的接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捐

款的上缴及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

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0号)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募捐活动随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捐赠单位和个人名录,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

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募捐活动和募捐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七、其他事宜

全市捐款接收单位:**市红十字会

地址:**市桥西区后炉子大街1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冶金南路支行

捐款通知范文第4篇

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募捐款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二是《民法通则》条款的适用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与被告之间形成关系。捐款人为原告治病捐款,被告为30个捐款单位出具了“为杨尔特募捐款”的收据,因而原告是募捐款的所有人,有权获得全部捐款,被告作为募捐款的收集人,是原告杨尔特的人,被告将给原告的募捐款挪作他用,侵犯了原告即被人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第129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判决。

被告认为:原告与捐款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被告不是原告的人。本案属于捐赠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它不是由赠与人直接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而是由被告间接转赠给受赠人,只有捐赠人认为被告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没有尽到把捐款交给杨尔特手中的义务时,他们才有权请求被告履行转赠义务,原告无权主张该权利。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被告将募捐款中的1万元转交给了原告,这1万元捐款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余捐款未转交原告,原告对其余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被告在这次募捐活动中,虽然发生了《向杨尔特送温暖、献爱心》的倡议书,但它是以被告的名义发出的,并不是以杨尔特的名义发出的,原告杨尔特只是一个特定的捐助对象而已,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不成立。再次,被告同时认为,这次募捐活动,从捐赠目的看,并非为原告一人治病捐赠,还应包括其余四位白血病患者,被告将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白血病患者是成立的。应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院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予以判决。

经过6个多小时的庭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礼泉县人民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认为:“原告杨尔特因患病,向社会各界求助,被告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得知后,向全县各校师生发出倡议书为杨尔特捐款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被告以原告杨尔特名义倡议并收取的捐款,应归杨尔特所有,并应及时付给杨尔特,但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付给杨尔特,其余30482.05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杨尔特请求被告给付以他名义收取的募捐款的剩余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134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捐款30482.0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业已执行,但它却给我们留下了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1.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笔者以为礼泉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结此案是正确的。本案中,教育局、教育工会与杨尔特之间的关系不成立,虽然被告发出了“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倡议书,但它是以教育局、教育工会的名义发出的,不符合的法律规定;杨尔特作为捐款的受益人,他与捐款人之间的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呢?最高院意见已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物未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不成立,因而,杨尔特对已得到的1万元享有所有权,对余款不享有所有权;如果对本案这样简单地予以认定,显然是不合适的。实际上,教育局、教育工会与杨尔特、捐赠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教育局,教育工会联合组成募捐人,杨尔特为受益人或受捐赠人,30个捐款单位为捐赠人,从法理上讲,教育局、教育工会更类似于捐赠人的人,捐赠人委托募捐者将捐助的款项交给受益人杨尔特用于特定的目的-治病之用,教育工会受捐赠人的委托,有权管理、监督这笔特定捐款,也有义务按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所得的款项交给受益人杨尔特,以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杨尔特作为这笔捐款的合法受益人,有权接受这笔捐款,也有义务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这笔捐款。目前,我国对社会募捐的法律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礼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只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予以判决。我们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裁决民事案件的准绳。民法基本原则虽然是原则性的规范,弹性大,但它是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时的一种补充。由于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出台,仅有一部民法通则,因而在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时,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案件中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2.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促使募捐法早日出台

有关募捐活动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已有发生,虽然诉诸法院的,目前仅此一起,但它提示我们不应忽视募捐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那么如何规

捐款通知范文第5篇

通知:

由于四川发生重大地震,我校决定于七月八号举行捐款,有爱心者也可到广播室提前捐款。

2008年6月15日

大队部

“什么? 四川发生地震?我一定要早些捐款!”小红坚定地说道。

小红回家后,对妈妈说:“妈, 四川发生地震,我要捐款。”

“好呀!”

“那,那就请您给我吧!”

“给什么?”

“捐款的钱呀!”

“红红,捐款我十分支持,可是这是你捐款,要靠你自己嘛!这才真正是你的心意呀!你说对吗?”妈妈语重心长地说。

“那……那好吧!我要靠自己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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