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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权理论论文

增权理论论文

增权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增权;社区参与;社区增权;可持续旅游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8)04-0058-06

一、引言:社区参与的理论不足

自1985年墨菲(Murphy,1985)正式提出“社区导向的旅游规划(community-driven tourism planning)”或“基于社区(community-based)的规划”方法以来,社区参与的概念首次被引入旅游发展研究中,被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并在此后的国内外旅游研究和旅游规划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从各国实践上看,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社区参与只不过是象征性的,旅游继续被开发商、政府所控制而不是社区利益所控制”,“这种参与只不过是一种对公共关系的虚饰。它仅只允许当地社区对即将实施的规划、计划、建议和发展在很小的范围内做出反应”(Macbeth,1996)。社区参与在实践上的不成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质疑和反思。笔者认为,社区参与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旅游发展中社区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但这一理念在理论基础以及实践的可操作性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西方学者最先是将社区及其旅游参与当作一种旅游规划方法纳入研究视野的。他们在方法论上普遍持多元主义观点(pluralist concepts),强调社区或少数民族自身的选择权和自,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这种多元主义的视角虽为社区和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思想平台,但由于其不可避免地泛化了因果关系,无法就问题的实质取得根本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必然步步维艰,社区参与的提倡多停留在字面上、建议上,无法落实在行动上。就当前的研究内容看,无论是探讨旅游发展与社区的相互关系还是社区参与的机制、模式或类型,研究者们更多地是将社区参与作为一种经济或技术过程,“一种更好地指导社区接受和认识由外部形成的旅游发展议程所带来的好处的技术”,普遍忽略了社区参与是社区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与外部力量的抗衡取得某种程度的控制权的过程,也即社区参与的本质是一个实实在在政治过程。仅仅将社区参与视作达致目标的一种技术手段或行动纲领,而不去理解政治以及权力关系在社区参与过程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就参与论参与”的狭窄的“参与观”。正是这种研究视野的局限导致了研究者们所开出的“药方”,只可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另一理论源自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1987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WCED)明确指出,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之一。社区居民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有权对旅游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发表意见甚至直接参与决策,并享受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利益相关者作为一种理念和分析方法,理论上对于解决社区参与问题具有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这一理论同样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暂且不论这一理论在其他方面所遭受的诘难和质疑,如同时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是否可能等问题。在旅游研究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旅游收益应当由社区分享,但它仅强调了社区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而没有明确分享收益与风险的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01)问题。事实上,仅仅考虑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是不够的,因为有权获得剩余并非等于一定能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要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也有研究者提出应将社区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开发主体甚至管理主体来对待。但是,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对于任一机构而言,最重要的事情是首先弄清楚它存在的目的是什么。企业首先是因为投资者的投资而存在,企业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社区能否取得和在多大程度上取得主导地位取决于社区与外部力量如政府、开发商之间的政治博弈和权力较量,而不是寄希望于投资者们怀揣一颗慈善的心或政府的“父爱主义”关怀。剩余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只有权力才能掌控不同层面上的利益群体之间互动的结果。缺乏关于政治与权力关系的详细分析,仅仅将社区参与看作是简单的经济和技术理性投入的结果而与“政治界面无关”是一种天真的理想主义,无论怎样受欢迎,都没有涉及社区无权的本质鸿沟。这正是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实践中不能取得真正进步的原因。“旅游产品的最终形式是政治家、社区和商业伙伴之间权力互动和合作程度的展示(statement)”。这为我们指出了权力关系分析在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是基于对旅游发展的政治属性和对当前社区参与理论的不足之处的深刻洞察,西方旅游增权理论应运而生。

二、增权理论:概念与方法

增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又译为充权、赋权、激发权能理论,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1976年,美国学者巴巴拉・所罗门(Barbara Solomon)出版了名为《黑人增权:被压迫社区的社会工作(Black Empowerment: Social Work in OppressedCommunities)》的先驱著作,从种族的议题率先提出了“增强权能(Empowerment)”这个概念。此后,关注增权理论的研究者和实践者甚众。增权理论起初是为社会工作而提出的,其关注的重点是提高弱势群体的权力和社会参与,而现在,增权理论成为了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社区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学科的新兴核心概念,又成为精神健康、公共卫生、人文服务等实践领域的热门话语。随着学科交叉性日益增强,增权理论又扩展运用到了旅游研究领域。

增权(empowerment),是由权力(power)、无权(powerlessness)、去权(disempowerment)以及增权(empowering)等核心概念建构起来的,其中,权力或权能(power)是增权理论的基础概念。关于权力一 词的界定可谓见仁见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那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在增权研究领域,权力还可指“权力关系中的各方争夺或获取某种竞争性资源的现有的或潜在的能力”。无权则是和权能相对的。无权是一种状态,首先表现为权能的缺失,即个人或团体不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次表现为无权感,如心理上的无力感、无助感、缺乏“个人效能感(sense of self-efficacy)”(Rappaport,1985)。去权则是指社会中的某些社群权力被剥夺。无权是去权的结果,去权乃无权之原因。无权往往导致弱势群体沦为“烙印群体(Stigmatized Groups)”,使他们认为自己缺乏足够的力量和权力去改变他们自己的生活。这种自我贬低经常内化并整合进个人自我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一种无权感(Parsons et al,1994)。要扭转这种无权的态势,使弱势群体变得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以参与、分享、控制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的生活事件,增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增权”是整个增权理论体系及其工作实践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是指通过外部的干预和帮助而增强个人的能力和对权利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无权感的过程,其终目的是指向获取权力的社会行动及其导致的社会改变的结果(Zimmeman,1990)。

一般认为,增权是通过个体、组织和社区3个层面共同实现的。个人层面上的增权聚焦于发展个人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其过程包括参与社区组织;组织层面的增权强调使个人可以有更多的影响他人能力的技术的发展,其过程包括集体决策和共享领导权;社区层面上的增权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的目标,其过程包括接近、使用政府和其他社区资源(如媒体)的合作行为(Rappaport,1984)。与之相对应的分别是个人增权(personal empowerment)、行政性增权(empowerment through administration)和政策性增权(empowering through policy)3种形式。关于增权的手段,国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息增权”和“教育增权”两个方面。增权研究者普遍赞同行为经济学的观点,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常常不能做出理性的、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其利益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害,因此,信息增权是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手段。但是,信息供给增权也存在较大局限性,如弱势群体中的绝大部分在理解和处理信息上的能力有限;信息供给可能只对地方精英有利;当权者的技巧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信息增权的作用等因素的存在,弱势个人或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往往在社会的主流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被剥削、被歧视或被排挤了。因而还需要通过教育进行批判性增权,使他们发现“内在权力(innerpower)”的能力,进而采取行动来改变现实。然而,仅仅通过教育,或通过提供充分的信息、知识和忠告,弱势者就能做出理性判断和理性决策吗?显然,这种方式过于笼统,并且效果有限。即使弱势的社区居民们获得了对称的信息,但是社会政策、政治制度、主流社会文化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去权,使其陷入无权的状态,他们还是不得不“理性”地做出“不理性”决策。因此,我国学者王宁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制度增权”的必要性。他认为,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且只有国家才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王宁,2006)。

三、旅游增权: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阿克马(Akama J,1996)最早在对肯尼亚生态旅游的研究中提出了对社区居民增权的必要性。而在此之前,许多旅游研究者都不同程度地意识到了权力关系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性。如皮尔斯(Pearce,1996)指出“在关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任何讨论中,权力及其影响问题都是一个决定性的考虑因素(dominant)”。瑞德(Reed,1997)引入组织理论论证了权力关系是了解社区旅游规划特点和因果关系不可或缺的因子,是协作成功或失败的一个变量。但是他们都没有将增权理论与其分析和研究联系起来。1999年,斯彻文思(Scheyvens)正式将增权理论引入到生态旅游研究中。他明确指出,旅游增权的受体应当是目的地社区,并提出了一个包含政治、经济、心理、社会4个维度在内的社区旅游增权框架(见表1)。

斯切文思认为,对当地社区来说,要真正对旅游发展实施控制,需要将权力从国家层面放置到社区层面,如将当地各种宗教团体、相关机构、普通群众组织包括妇女和年轻人也都应该选派代表参与到旅游发展决策过程中。这些不同的声音和主张应当指引着每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从初始的可行性评估阶段直至实施完成阶段。此外,由于社区并非是一个持有共同目的的、同质的、平等的群体,为了杜绝社区中的权力经纪人(power broker)或地方精英(10cal elites)操纵和主导社区旅游的发展方向,垄断旅游发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成立类似于董事会或地方旅游组织之类的机构。

2003年,澳大利亚学者索菲尔德(sofield,2003)在《增权与旅游可持续发展(empowerment for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一书中进一步深化了旅游增权的概念。他指出,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技术与政治过程的结合,发展并非仅仅是技术性的,发展不可能超越政治。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与相应的政治发展不可分割,在任何关于旅游的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理论的分析中都应当包含对于政治和权力的研究。增权作为一种参与、控制、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力量和过程,与目的地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增权根植于旅游发展的政治学之中。索菲尔德以南太平洋所罗门群岛以及斐济旅游开发为例论证到,以往的社区参与都是一种单向度的被动参与过程,社区居民在本质上是“无权”的,这正是其在实践上失败的原因。只有进行社区增权(community empowerment)才能真正凸显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增权是目的地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增权的观念必须渗透到整个旅游系统中去。

索菲尔德将社区旅游发展的结果视为行动者之间权力关系交换的结果。他借鉴艾普(Ap,1992)的社会交换图谱来分析社区与开发商在权力交换中可能出现的3种结果如图一。第一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1种情形,开发商与社区都具有独立的同等强度的权力,双方都将这种互换视为有利的,并认可其所得收益,可以获得可持续的旅游发展。第二种结果对应着图中2、3两种情形,当开发商和社区任一方控制着资源并具有较强的权力时,必然产生对另一 方不利的交换结果。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失利的一方对交换结果不满意而可能损害或中止双方的利益交换,旅游发展不可持续。第三种结果对应着图中第4种情形。交换双方都无权,此时双方都没有激励进行交换,旅游不可能得到发展。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索菲尔德总结到:第一,没有增权因素,社区层面的旅游发展很难实现可持续;第二,在传统社区旅游发展中,社区是一个被动的没有被包括在权力分享过程中的实体,传统的社区参与和赋权方式是一种无效的机制,无法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如果要获得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将传统的赋权方式转变为合法性增权方式;第四,社区增权常常要求改变环境和制度以实现真正的权力分享,因此合法的增权必须能够保障社区和外部社会之间非均衡的权力关系能够得到适当的重新分配;第五,仅仅依靠社区自身的能力无法实现真正的增权,增权需要政府长期的支持和授权(sanction)。

增权既是一个过程,同时又是这种过程的结果。在西方旅游研究者看来,旅游增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力分享,也不是通过权威对社区实施控制,增权的目的在于增加社区福利,为那些被边缘化了的社区产生社会资本,并建立起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旅游发展决策的合法权力框架(Clark et al,2006)。其实质是通过增强当地社区在旅游开发方面的控制权、利益分享权和强调社区在推动旅游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使社区居民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行动,打破不平衡的权力关系,获取旅游发展中的决策权,保证当地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并且能够部分地控制旅游在地方的发展,“让旅游为我所用而不是我为旅游所用”。

四、西方旅游增权理论研究述评(代结论)

“市场和政府都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可能通过排除某一方来发现可行的改进办法。西方旅游增权研究者从人本主义出发,通过引入权力关系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分析之中,将社区参与的内涵拓展到社区增权,为我们探索形成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途径及其有效模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理论突破点,也是对近20年来政治学与社会科学各学科加速渗透与整合趋势的一种反映。研究者们立足于旅游发展的现实特征,把旅游发展看作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治决策过程,将政治学中的权力与可持续发展两个议题结合起来,理解和探究旅游发展的内在逻辑,不但增强了理论的解释力,也为更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提高社区参与的有效性指出了新的途径。尽管旅游增权理论目前还处于初始时期,尚未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但其强烈的人文关怀精神、对旅游发展过程中权力关系的深刻洞察和在实践上的潜在有效性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旅游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必将在未来旅游发展研究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西方学者将旅游增权的“权力”限定为社会与政治权力,是一种狭窄的权力观。他们所倡导的通过旅游增权提升社区的“权力”,仅仅指能力或技能,它只不过是个体权力的一种形式。“权力是自己创造的,而不是别人给予的”(McGregor,2005)。要保障个人权力的获得,还必须将“权力”的范围扩展到“个人权利”,即增权还应扩展到对居民个人权利,包括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政治权利的增进和保护。因为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才是真正有效行使权力的基础。没有对个人权利的制度保障,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稳定的个人权利得到足够保护,政治和行政方面的自行其是才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限制。

其次,西方学者将旅游增权的受体界定为社区,是一种典型的“方法论集体主义”观点。社区只不过是社会集合体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只有个体才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无行为主体的所谓的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现实中存在的只是各种相互冲突的特殊利益。因此,旅游增权首先必须聚焦于发展居民个人的权力感和自我效能感,即个人增权应先于社区增权。唯有在每个个体都平等拥有并且认识到自己拥有受到保护的可争取自己利益的权利,而且每个个体都有行动的能力来捍卫个人权利以后,才可能对所有的强制性权力或一切排他性权力都施以严格的限制。

增权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传统资本结构理论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新资本结构理论 综述

本文回顾了传统资本结构理论、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和新资本结构理论,并对国内外学者有关此方面的研究理论,研究方法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了综述,最后受其启发阐述了部分个人的看法。

一、传统资本结构理论

企业资本结构的最基本问题是:权益资本与负债的比例是多少才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达到最大。美国学者大卫?杜兰特(David Durand)将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划分为三种:净收益理论、净经营收益理论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传统折中理论。

1.净收益理论

该理论假定,企业融资只有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两种方式,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和企业股票融资成本始终不变,企业资本结构以债券融资相对于股票融资的比例B/S来表示,因为对投资者而言债券比股票风险小,故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比股票融资成本低。所以当B/S增加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下降,企业市场价值提高。当企业全部以债券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即等于债券融资成本)。

2.净经营收益理论

该理论假定,当企业资本结构变化时,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始终不变。当企业债券融资相对增加时,股票投资者认识到额外负债增加使企业风险增大,于是要求的股票投资报酬率也随之增加,因此企业股票融资成本将随着B/S的增加而增加。然而债券较低的融资成本抵消了股票融资成本的增加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拉动作用,从而保证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在资本结构变化的同时保持不变,于是可得出企业市场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不相关的结论。

3.传统折中理论

该理论假定,企业存在一个最佳资本结构。股票融资成本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的增加而逐渐增加,而债券融资成本只是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增加。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开始会随着债券融资比例B/S的增加而下降,因为最初股票融资成本的提高而引起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增加抵消不了由债券融资成本引起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下降。当B/S增到某一点,股票融资成本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提高的作用超过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对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降低作用,此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开始增加。最佳资本结构就出现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最低点,此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

二、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在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美国金融学家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被认为是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开创者。他们在1958年建立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MM模型,之后的许多学者循着MM的思路,在逐步释放MM理论的诸多假设条件的基础上,发展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1.最初的M&M定理。

该定理又称无税的M&M定理。其基本观点是:在企业投资与融资相互独立、无税收及破产风险和资本市场完善的条件下,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这一定理是建立在下列假定上的:(1)不考虑企业所得税;(2)企业经营风险可由纳税付息前的标准差来衡量,处于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具有相同的经营收入;(3)投资者对未来的收益和风险的预期相同;(4)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即信息充分、无交易成本、投资者完全理性、投资者可与企业以同一利率借款,企业和个人负债均无风险;(5)企业的增长率为0,即企业现金流量都是固定年金。

在这样严格的假设条件下,两位经济学家运用套利原理得出三个命题:

命题一:企业的总价值及资本成本独立于其资本结构。即只要息税前企业利润相等,处于同一风险等级里的企业,其总价值是相等的。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与企业的资本结构毫无相关。

命题二: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等于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根据无负债企业权益资本成本与负债成本之差以及负债比率确定的风险报酬。

命题三:投资项目的取舍独立于融资方式,企业的投资决策与融资决策无关。内涵成本率大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预期收益率是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

无税M&M定理分析了企业融资决策中最本质的关系――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行为及其相互作用。

2.修正的M&M定理。

最初的M&M定理在逻辑上得到了肯定,但在实践中却受到了挑战。1963年,莫迪利亚尼和米勒考虑了企业所得税,修正了无关性定理,证明了负债在税收上的优势,企业可利用负债利息在税前支付而产生的“税收屏蔽”不断增加财务杠杆,以不断降低资本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

修正后的M&M定理的基本思想,同样包括三个命题。

命题一: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处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赋税节余的价值,后者等于企业税率乘以负债额度。

命题二: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由无负债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加上由无负债企的权益成本和负债成本之差以及负债额和企业概率所决定的风险报酬。

命题三:企业应投资于收益率符合下述条件的项目:

IRR > =Ksu*[1-Tc(D/v)]

其中,Ksu为无负债企业的股本收益率,IRR为内部报酬率,Tc为企业税率,D/V为资产负债率。

三、新资本结构理论

1.(激励)理论

在詹森(Jensen)和麦卡林(Mecking)模型中,公司存在两类利益冲突,一类是经理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冲突;另一类是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经理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为,股权融资成本,它是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减函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债务融资的“成本”。随着债务比例的增加,股东的成本将减少,债务的成本将增加,因此,最有的资本结构就是使总成本最小。

2.信息传递理论

MM定理的假设之一是充分信息假设。在实际中,该假设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双方同时获得充分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比较接近现实的假设是公司经理比外部投资者更多地了解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与外部投资者的抗争博弈中具有优势。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非对称信息环境。外部投资者往往根据经理的融资决策来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在罗斯(Ross)的模型中,经理使用公司的负债比例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公司利润分布的信息。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率看作是公司高质量的表现。

梅叶斯(Myers)和梅吉拉夫(Majiluf)认为,资本结构的确定是为了缓和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公司投资决策的无效率。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在公司为了新项目筹资愿望的驱使下形成的,融资现通过内部资金进行,然后再通过低风险的债券,最后才不得不采用股票。这就是融资的“先后顺序”理论。

3.控制权理论

阿洪(Aghion)和波耳顿(Bolton)将控制权理论引入公司资本结构,在A-B模型中[5]区别了三种情况:如果公司只发行带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则投资者掌握剩余控制权;如果公司只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优先股或债券,则企业家拥有剩余控制权,前提是公司能按期偿还债务,否则剩余控制权便由企业家转移到投资者手中;最后一种情况便是破产,剩余控制权由债权人掌握。在A-B模型中证明,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企业的控制权配置应该是状态依存的。融资结构的选择也就是控制权在不同债券持有人之间分配的选择,最优杠杆率是在该负债水平上导致企业破产时能够将控制权从股东转移给债权人。

激励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研究的是不同的资本结构对收益权分配的影响,而控制权理论研究的是不同的资本结构对控制权的影响。由于企业管理者对控制权的偏好,他们就会通过融资结构来影响控制权的分配,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4.资本结构的产业组织理论

1986年,Btander与Lewis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寡占与财务结构:有限责任效应”一文Btander和Lewis的模型中,他们利用Jensen和Mecking的一个观点,即杠杆率的增加使得权益持有人追求风险更大的投资策略为出发点,认为寡头垄断商通过更加进攻性的产出政策增加风险。因此,在接下来的古诺博弈中,厂商选择正的负债水平。与单一垄断商相比,寡头垄断商趋于有更高的负债。

在Btander与Lewis之后,又有一些学者探讨公司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行为的关系,这些文献基本上可以分文两类:一类在Btander-Lewis模型的框架下旨在探讨债务融资的承诺机制是否可以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成为一个富有进攻性的竞争者,另一类则在承认公司内参与人存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下,将研究视角放在了用于缓和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激励契约如何影响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上面。

四、资本结构理论总结及启示

朴素的传统资本结构理论以一些零碎和不系统的观点,提出了财务杠杆的两大约束条件,即融资成本和风险。

以权衡理论为顶点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进一步拓展了影响资本结构的外部因素,比如税收、破产因素等等,并且,将资本成本的内涵放大,逐步将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引入资本结构的讨论之中,从而将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选择置于税盾效应和众多成本的均衡之中,说明了在税收和破产成本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有一个最优的公司资本结构,将企业外部因素对资本结构影响的研究推向极致。

新资本结构理论沿袭了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大部分假设条件,并通过引入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放宽充分信息假设,为发展资本结构理论找到了一条新的出路。优序融资理论说明了在经理人和外部投资人对公司信息了解有差异且经理人代表现有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是如何选择融资工具的。控制权模型是假定有一个发达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现任经营者和竞争者都有可能得到公司控制权。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资本结构模型主要用来分析公司资本结构的行业特征及与产品和投入相关的特征。

不可否认,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和新资本结构理论对企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选择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在应用以上理论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各种理论分支的发展都有自己既定的假设前提和内在逻辑,因而其结论都具有很强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沈艺峰:资本结构理论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Jensen,M.C. and W.Meckling .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capital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3]斯蒂芬・罗斯:公司理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4]Myers ,S .C .and Majluf ,N .S. 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information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13):187~221

增权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可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增加价值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知识产权的增加价值理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加以认识: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例如,Kolher指出,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某人创造了一个新的物,他对于该物享有权利。 [1]

在18世纪那时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有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如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权利不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在18世纪的Millarv.Taylor一案 [2]中,王座法庭认为,《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移除普通法所确认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文学产权。上议院在解释保护文学产权的正当性时指出:作者有权就其智力与劳动的成果进行收获,这是正当的;而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应该使用他的名字,这也应是正当的。反面论证的例子则是关于商标的案件。在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案件中, [3]法院使用劳动理论模型主张商标不受保护。法院一方面提到,被保护的创作物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指出,商标不受保护是因为它不是有头脑的作品,因为它没有想象、没有天赋、没有劳动的思想。当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商标以财产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创造物中没有明显的劳动。 [4]又如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Wheatonv.Peters一案中,法院认定一个文学人有权对他的劳动产品像社会的其他的成员一样拥有。 [5]这些观点无不隐含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人为地授予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观念。可以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18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确信一个付出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是知识产权理论上一种重要的观点。

以下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增加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它不能解释完全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该模式认为在形成制度的规则中,两种类型将被区分:结构性规则和确定地位的规则。结构性规则确定了在不同的个人之间分配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确定地位的规则确立了这些界限是怎样由结构性规则来定义的,这将在特定的个人之间来分配。另一方面,一套或者是同一套结构性规则能够总是与一套以上确定地位的规则相结合。可以将形成制度的一套结构性规则称为制度性结构,而能够与任何制度性结构相结合的一套确定地位的规则可以被称为确定地位的变量。根据这种理论,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与洛克的劳动理论可以以下流行的方式被解释:前者涉及到对于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的制度性结构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涉及到法律制度中确定地位变量的合理解释。

基于此,经济学理论具有这一含义:权利群弥补了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自然,假定获得生产和革新的理想的水平的合乎需要性),在社会上的存在是合乎社会需要的。在这方面,洛克的劳动学说表明,可被容许的确定地位的变量反映了每个人对于他自己劳动果实、天赋和能力的权利。简言之,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维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在于:(1)它有一个与社会对于创造性和革新相关联的、正当地建立在结构主义考虑之上的制度性结构;(2)在确立作者和发明者作为由制度性结构建立的权利的所有人上,它包含了确定地位的变量,而该变量在结果主义的意义上是被容许的。在结构主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理论——是与结构性问题相关而不与确定地位的问题相关,像权利的赋予这样很明确的问题。另外,对全部物的占有,容易被认为是通过确定了物的内容,某物进入了财产权的范围,这被认为是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结构上的事情,而不是劳动理论所关注的。与劳动理论相比,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似乎更能够有力地证明财产权覆盖整个“物”,而不是仅仅覆盖到“增加的价值”。 [6]

关于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曾有学者担心授予的财产权与增加的价值不相符合。例如,RobertNozick怀疑为什么一个人拥有他施加了劳动的东西而不是失去他的劳动。他曾设想如果某人把一瓶西红柿酱投到海里,该人是应该得到海洋还是失去西红柿酱。 [7]他的观点是,不能因为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就能够占有整个火星甚至宇宙,也不能因为向大海投了一瓶西红柿酱而拥有整个大海。也就是说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也要考虑到物的增加的价值。

对此,他明确地指出,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 [8]比较而言,增加的理论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当思想的创造者在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时,通过允许他人从思想的公有中以较少的劳动获取财产而为他人增加了一些价值。知识产权的法律史就包含了许多增加价值的足印,知识产权的立法史不断地反映了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把增加的价值贡献给社会。

增加价值理论在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

与有形物仅仅与劳动联系起来不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本人创造了价值的东西。在确定知识产品的正当性及其相关问题时,考虑智力劳动者增加的价值能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提供合法的基础。从劳动者劳动的成分看,劳动的内容包括在知识产品中的社会性劳动和个人性劳动。 [9]所谓社会性劳动,它涉及的是知识产品成本或者说智力创造具有社会性:个人从社会中学习了知识,这些知识是当代和以前数代人积累下来的人类共有的财富。个人运用这些知识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智力创造物,这使得智力创造物建立在人类共享的社会知识的基础之上,使其成为社会性产品。或者说,智力产品——知识的大厦,是社会性的产品,这种个人投资劳动的产品包含了其他很多人的劳动。该创造物的价值不能完全归功于他的劳动。例如,考虑一下轮子。轮子对人类的全部价值不能都归功于最初的发明者。再考虑一下智力作品的产生。新作品的创作涉及到借用以前存在的作品或构建在以前存在的作品之上,以作为自己的素材。例如,新作品的构思,既包括了作者的表达上的贡献,也包含了以前作者创立的特点、情势、情节、细节等。以前的作品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一些创作的原材料。作出构思的作品的生产人偏向于表达受到保护,以补偿其投资。但他们又偏向于思想不受到保护,以使其生产成本较低。这样一来,个人不能对智力产品的所有价值主张权利。由于知识产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产品,即令人们确认这些产品的价值完全是人的劳动的结果,这种价值却不能完全归功于某一特定的劳动者。

2.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

一个在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发明的发明者不能对于该发明具有完全的市场价值,该发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社会中的不同的人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市场产生的价值和智力创造物的承载体都是社会的产品。如果仅仅将智力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该创造者创造的完全的价值,就会否认了其他人在其上的贡献,这种贡献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当该智力创造者就智力产品主张市场价值时,这种市场价值应当被所有这些人分享——他们的思想对产品的最初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者的大多数没有主张获得公正的份额的事实并不是把整个的市场价值给予最后一个贡献者的原因。智力产品来自于很多人的劳动,在市场价值分享方面,除了最后的贡献者外,其他人有权分享。

上面提到的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个人之间相互的行为产生的增加的市场价值或者增加的知识公共积累。这些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产品、市场价值和共享的知识信息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由社会享有或者由社会来使用的。不过,信息和知识是无数的个人努力和劳动的结晶,是社会产品,与主张知识信息由社会享有或者使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里涉及到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所有权”。虽然现实中,没有人为集体智慧的使用付费,在教育等领域已经间接地做到了:当父母为孩子的教育付费时,可以看成是社会知识宝库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公正地购买了。这种形式,通过各种教育形式被扩展了,甚至还延伸到了不再接受教育的人们。所以,如果说社会以对一些知识信息的储藏提出补偿的主张,那么个人通过教育等形式已经公正地购买了这种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占有了源于最初的智力创造者创造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对这种知识和信息的利用,社会也没有理由要求被补偿。智力创造者因为其智力产品的创造行为而对社会的增加的价值——虽然这部分价值至少最终是由社会享用,为智力创造者主张对该智力产品的权利提供了充分正当性。

3.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尽管知识产品的生产是一种社会性的劳动,它仍然是立足于个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正是创造性劳动增加了有形物的价值、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没有谁能够否认技术进步在人类文明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技术进步无疑是无数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正是无数智力创造者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使人类思想的宝库不断地推陈出新,使“公共商品”永不枯竭。如在Mazerv.Stein一案 [10]中,法院所指出的一样:通过由值得报偿的知识产权创造者所进行的智力劳动的努力,公共商品增加了。 [11]换言之,他们对于公共商品的贡献使对其以财产权进行报偿具有正当性。当然,法院的这一解释带有激励论的味道。更精确一点地说,它是一个工具主义的规定,旨在报偿那些为社会带来了增加价值的人们;“通过分别赋予创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12]这些司法观点看起来是将劳动正当性的标准与工具主义的主张结合起来了,不过这种结合依然是建立在增加的价值之上。

与增加价值相联系的创造性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在一般意义上最典型地体现为专利法中对专利性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创造性要求。在专利立法上,专利性发明被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有足够的进步,不是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眼就能看得出的。

无论是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还是西方国家专利法所说的“非显而易见性”,都提出了增加的价值问题。为了满足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显然需要一些新的价值。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的专利的增加价值的要求也经常可以看到。例如在美国,有法院主张专利法要求对现有技术的“修补”具有更大的价值。 [13]当然,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相对而言的。那些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增加价值比一般性的发明的增加价值可能要大得多。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一个适度的价值,理由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看出几乎是作为一种直觉的事情。就“实用性”来说,对实用性标准的测试也支持了对增加价值的理论解释。 [14]美国的很多法院主张“向前发展了一步”或者“比先前发展了”成为实用性要求的关键的一部分。 [15]当然,在从增加价值的程度上理解有用性或者实用性,依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在美国的Lowelv.Lewis一案 [16]中,Story法官这样表达了他的观点:法律需要的只是,该发明对于良好的秩序和社会道德没有损害。因此,“有用的”是与有害的、不道德的行为相对照的。但如果发明这方面的缺陷较多,无论它是更有用还是有用性不够,是一个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的事情,而不是公众的重要性问题。如果是极端地有用,它会被陷入蔑视和不体面之中。 [17]另外,再从新颖性的角度看,新颖性的要求保证了获得专利的发明的独一无二性,从而避开了对重复劳动授予权利。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新颖性条件的满足促进了“公共商品”总量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了专利的社会效用。

以上阐述的要点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涉及到增加价值问题。这里还有必要再考虑一下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有些取得了专利的发明是无效力的、对社会没有增加价值的。例如,PeterRosonberg提出,为满足标准的操作性,发明人不需要使其发明比完成同一结果的现存手段更好或一样。法律不需要问,该发明的有用性是怎样的。一个装置可能运行不是很好,但还是能运转。 [18]还有的学者提出,一个可能不如完成同样结果的现存手段那样有效果或者有效率的发明没有增加对于社会的价值,但专利法包含了这样的发明。例如,某人可能对于一个晶体管计算机拥有专利,虽然很难想象一个技术复杂到能被它的后继者所取代。虽然后续技术为人们保留了一定的旧技术,但芯片技术取代晶体管技术是如此的彻底,以至在计算机专利申请中对于晶体管方面增加的任何价值都是极小的或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类似的情况,假设新的选举依赖于机器统计,错误率在任何选举中不超过百分之十。不仅这种糟糕的事存在,它的运用根本就没有价值。如果人们确信机器的错误率有百分之十,他们就完全靠手工统计。如这种“可操作的机器”不能获得专利,那它是增加价值理论的一个证据。如果他可以被获得专利,那么专利的授予很明显地不需要考虑增加的价值。 [19]其实,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技术的更新很快,取得专利的发明的价值可能因后续发明的出现而大打折扣,但这并不能否认专利涉及的增加价值的要求。根据这种要求,像上面提到的“可操作的机器”就是不能够获得专利的。

我们可以接着分析一下著作权制度与增加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有对作品的创造性的要求,但没有新颖性要求。即使是在创造性的层面上,也比专利的要求低得多。严格地说,用“独创性”一词更准确。独创性要求排除了非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地位,是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一个有力手段。独创性要求也保障了著作权法的积极的社会效用的出现。当然,在实践中,独创性可能是一个比技术问题更富有争议性的问题,以致在有些情况下,作者等人在诉讼之前很难知道他们确实有财产权。不过,独创性在实践判断中的困难并不能否认这一标准在确定作品性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重要意义。例如,在19世纪的Burrow-GilesLithographoCo.v.Sarony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平板图可以获得保护,只要它是一个“独创的艺术作品”。 [20]美国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裁决,“福特总统回忆录的那些方面展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而受保护。 [21]但是,独创性并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可能根本不存在独特的思想,但照样可以满足保护的要求。在Time,Inc.,v.BernardGeisAssociates一案中,Kennedy的电影被认为有独创性,为这类标准提供了一个解释。很明显,Za2pruder没有独创性思想——在它那一位置的大多数人装备一台照相机都能够照下来那一悲剧事件。该案是在非戏剧性照片和公共事情与地点的电影这些类别的保护上的一个显著性的例子。 [22]

可能会有人提出,著作权法没有确保增加价值的要求; [23]相反,很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没有多少价值的,一部作品可能在学术水平、风格、内容上几乎没有什么值得肯定的地方,像一首拙劣的诗,但这仍然不影响它的著作权性。其实这里是混淆了作品质量的好坏与著作权保护的价值的关系。著作权保护没有价值标准、创造高度的标准,这既是考虑到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问题,更是考虑到著作权保护的功能。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是,作品虽然没有价值标准、创作高度的标准,却与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并不矛盾。这里可以用上面提到的美国1903年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2ingCo.案为例加以分析。在该案中,原告试图保护他的用于马戏团做广告的三幅平板画。被告则提出在授予之前应有一些艺术上的成就。最高法院则认为印制不会因为有限的艺术性而受到影响。Holmes大法官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写道:在其中的一个相当适中的艺术层次是不可减损的。除非在行为的语言方面有一个限制,他可以对于该物获得。另外,艺术性的要件明显地包含了价值的社会判断或者创造物的价值。将其减低为一个“适中的艺术层次”意味着从客体价值的社会判断到那个价值的主观的、个人的判断。这样可以对于更多的个人表达给予保护。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著作权保护在增进人类文化产品总体价值方面的作用。虽然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足以体现智力创作中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和在增进人类文化公有宝库中的作用——尽管每一部作品的这种作用都是有限的。一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能因为思想陈旧、内容平庸、表达方式单调而缺乏社会价值,但这不是否认就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总体来说,作品这种精神创造的有形表达在人类文明与进步中的巨大作用和价值。即使是对单个的作品而言,“增加的价值”的衡量在实际中的著作权保护中仍然是体现了的,理由是越是有价值的作品其被授予的著作权的行使就越充分。

易言之,作品的价值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著作权的实现程度却与作品的价值有很密切的联系。那些流芳百世的作品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作品的价值最终是由社会来决定的。虽然在著作权法中可能具有增加价值的要求,分配及作品的价值认定却不能保留在著作权法中。有趣的是,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增加价值的理论也可以领略到。例如,在Sheldonv.Metro-GoldwynPictures一案 [24]中,一个适中的著作权分配原则建立了。在该案中,法官Hand和Hughes认为,当被告侵权电影只使用了原告剧本很小的一部分,且专家测试电影的成功使其成为大众明星时,被告侵权利润仅百分之二十分配给原告。 [25]但甚至Hand做了这样的判决以后,他对分配问题仍评论到,“严格地说,问题仍没有解决”。 [26]分配制度在著作权模式中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式出现,这体现了人们把增加的价值的理论作为一个规范的标准的深信:被贡献了的社会价值应被获酬。 [27]在保护的增加价值方面,我们还可以从著作权制度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方面略加说明。这里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例。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的精神权利。这种权利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件常常可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正当性可以从智力作品的“人格性”得到说明,但从对这种权利的保护的社会价值和利益的说明来看,也可以为其提供正当性。简单地说,文化作品的保存对于所有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确立使得智力作品的原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从而能够满足实现社会文化完整性的目的。换言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实施能够使作品的最初形式被保存,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文化流转。在阻止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中,作品的原貌被维护,从而实现了智力作品文化流转方面的社会价值与利益。正如RobertaKwall所言“,对创造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使社会能够维护它的文化继承的完整性。公众享有创造者在最初形式中的劳动果实的权利和从这种创造物中获得的文化继承的权利无时间限制”。 [28]

此外,在涉及到对信息的准财产保护的一些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似乎也是基于增加价值的理念。例如,美国国际新闻服务公司诉联合出版社一案, [29]开辟了对于聚合的信息的准财产的保护。该观点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原理和禁止一方当事人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产品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观点。 [30]此种占有发生的情况仅仅是获得产品的当事人相信该产品具有一些价值。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这种占有,人们不会以为取走了某个人的无价值的劳动是不正当竞争。该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是对另外一个人竞争优势的窃取———该“优势”具有社会价值。聚合信息的保护范围依赖于不公平竞争模型,它有必要借助于增加价值理论。如果劳动果实没有显著的价值,偷窃这种果实是对社会不友善的行为,但不是不正当竞争。相类似的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也提出了对社会价值损失的主张。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没有法院会对于没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进行案件测试。 [31]不公平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也根植于价值增加理论,这说明有些知识产权种类是在财产代表了对社会增加价值的环境下被审视的。当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立法等形式被创造得更系统化时,财产理论似乎更倾向于报偿社会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表明,对智力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没有同时确立智力创造者对该产品获得的整个的价值的拥有。知识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创造的现象,在市场和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市场价值与智力劳动者个人性地使用和占有其劳动产品是相当不同的两个方面。

注释:

[1] Keith,Natural Law Principle Underl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12 The Southern Africa Law Journal506,(1990).

[2] (1769)4Burr2308,98ER201.

[3] 100U.S.82(1879)。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建立在先占的基础之上。参看TrademarksCases,100U.S.at94.

[4] 100U.S.82(1879)。在该案件中,法院指出,没有对商标提供像和专利类似的宪法保护。从对美国宪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的规定看,确实没有体现对商标的保护.

[5] 33US(8Peters)591(1834).

[6] Horacio M.Spector,An Outlineof a Theory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8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270(1989).

[7]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8]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9]这里的个人性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下面将接着分析创造性劳动在增加价值方面的作用.

[10] 347U.S.201(1954).

[11] 347U.S.201(1954).

[12]美国宪法第1条,ξ8,cl.8.

[13] Grahamv.HornDeere,383U.S.,1,25,(1965).

[14] Brennerv.Manson,383U.S.519,533-36(1965)(要求显示积极的社会利益以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15] Connellv.Sears,RoebuckandCo.,559F.Supp.229,245(N.D.Ala.1983).Brown-Bridge Mills,Inc.v.Eastern Fine Paper,Inc.,700F.2d759,763(1stCir.1983).

[16] 15f.Cas.1018(C.C.D.Mass.1819)(No.8,568).

[17] 15f.Cas.1018(C.C.D.Mass.1814)(No.8,568).

[18] P.D.Rosenberg,TheFoundationofPatentLaw,1-03(2DED,1985),ξ8.03,8-8.

[19]参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3(1989).

[20] 111U.S.53(1884).

[21] Harper 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2] 293F.Supp.130(S.N.N.Y.1968).

[23]关于价值是不是确定的前提条件,在美国先前的案件中,存在不同的看法。自1903年的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ingCo.一案中被消除。参看188U.S.239(1903).

[24] 106F.2d45(2dCir.1939),309U.S.390(1940).

[25] 106F.2d45(2dCir.1939),310U.S.50(1940).

[26] 106F.2d45(2dCir.1939),314U.S.49(1940).

[27] Harper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8] Kwall,CopyrightandtheMoralRight:IsanAmericanMarriagePossible?38VanderbiltLawReview,170,69(1985).

[29] 248U.S.215(1918).

[30] 248U.S.234-35(1918).

增权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土地产权;研究

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三农”问题日益得到关注,而农民的收入问题也成了重中之重,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则与之密切相关。针对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获利较少的问题,党的十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也再次提出了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以保障农民公平地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此问题一度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也成为目前理论和实践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

一、集体土地概念界定

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地非农化建设开发后产生的增值,苑韶峰等人则将其定义为“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经过开发利用后(非农用地)的价值与原农用地的价值差”。叶培认为,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定义应是农村土地劳动价值量(已包括各种对于土地的投资所带来的增值)的增加以及供求变化引起价格增加这两部分增值给利益相关方所带来的收益。由于我国的产权制度,土地用途的转换常伴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在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征收价格之间形成了巨大差异,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也引起了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分配不公问题的出现。

二、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产生来源

土地增值可分为因提高土地生产力而产生的直接投资增值、除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以外的投资者投资使得临近土地价值提升产生正外部性的间接投资增值、土地供求关系影响的市场供求性增值、土地用途改变或土地利用率提高而引起的土地用途转变增值。邓宏乾认为,将土地增值按价值构成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土地物质价值增值,另一个是土地资本价值增值。诸多学者也将土地增值按形成原因分为人工增值和自然增值两类。自然增值即土地用途的改变、供求关系变化等外部因素形成的土地增值。人工增值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资产生的土地增值。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为农村土地的外部转用增值收益,即通过国家政府征地,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二则为农村土地的内部增值收益,即不通过政府的征收征用,土地所有权未发生改变,而通过投资及供求变化所引起的土地增值。其中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和农村土地非流转增值收益。朱艳丽认为,土地增值收益不仅具有静态性收益,也包含动态性收益。还有学者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机制来源于制度租的形成、农村土地地租的增加,土地、资本、技术和劳动要素的投入以及商品的供求关系也会影响价格的变动。纵观上述观点,土地增值收益无论从产生来源、构成等在理论界均持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不同来源的土地增值也应按不同比例归属不同阶层所有。

三、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观点

目前,对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有三种说法:“涨价归公”论、“涨价归私”论和“公私兼顾”论。“涨价归公”论主张,国家应该占有土地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程雪阳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应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归公”,强调市场价格补偿和合理征税,以及政府规划管制并将发展权市场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曹裕也赞同“涨价归公”论,认为农地发展权应归国家政府所有,因为政府才是最终的决定者,拥有“终极决定权”,且发展权归于政府将能更多地从全社会的角度而不是局部的经济利益出发,从而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支持“涨价归公”论的学者多从土地发展权的角度切入,不考虑开发商等投资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认为国家政府理应收回相应成本,主要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权利本身,忽视了失地农民的切实利益。“涨价归私”论主要是在农地转非农角度,从保护土地产权出发,认为在拥有完整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土地增值应该归原所有者所有。周天勇则是“涨价归私”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原因在于,其一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置;其二则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其三是政府对土地的管制过度和管制失效现象并存;其四是土地使用年期较短和使用权终止财产归属具有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周天勇主张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后,土地增值应当归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而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来调节过高的所得部分。这种理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权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有效维护,从而希望以此来提高农民的收入,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公私兼顾”论也可称为“按贡献分配”论,其观点主要认为,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无论归属农民个人还是归属国家都是不够完善的,“涨价归私”过于强调农民的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发展,而“涨价归公”使失地农民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周诚认为,无论是“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私”都是极端的,都各自具有相对的片面性,容易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所以更加倡导“公私兼顾”论。当土地开发权不能平等实现时,则由获得开发权的土地所有者或国家予以补偿。纵观诸多学者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同观点,“公私兼顾”论确实成为了归公论与归私论相调和的产物,而土地产权及地租的分配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地租的分配应该兼顾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经营者三方面的利益,应使得土地产权的所有者得到公平的土地增值收益。

四、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叶培指出,农民权益被侵犯以及政府的过多干预都是目前我国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朱一忠等人认为,我国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引起的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低、政府收益份额高,从而使得农民、开发商和政府三者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形成了不平等地位。目前分配不公、产权制度不合理、农民权益被侵犯等问题成为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主要问题,很多学者也针对此类问题做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诸培新等人通过对江苏省进行抽样调查,对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征地补偿费用比例较低,而国家占有的土地征收税费比例较高,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性土地增值收益补偿而无法获得非农化使用后带来的利益。为改善上述情况,提出创新观点:第一,缩减农地征收的范围,运用多种形式的补偿使农民获得更加公平和稳定的补偿收益;第二,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实现农村就业创业的比例,使农民能够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第三,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使所有农民都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苑韶峰等人以浙江慈溪市为例,通过构建物元模型,分析土地收益分配情况。结果表明土地收益政府获益最大,其次是用地单位,而失地农民的权益受损最大,理论与现实补偿差距甚大。林瑞瑞等人的调研结果表明,所获土地增值收益的三大利益主体中开发商获利最多,其次是政府,而(集体)农民获益最少;但区域差异较为明显。因此主张应在征地过程中将“公共利益”与“商业目的”严格界定,发挥政府职能,应尽快完善土地收益分配的税收机制,利用税收手段缩小开发商过高的利益所得。谭术魁等人利用实物期权理论构建了土地二次开发中政府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模型,研究发现政府在土地二次开发中总体获益较大,“历史房产价值的大小和波动程度,以及未来土地开发动态风险对于政府分享土地增值预期收益有较大影响”。朱艳丽研究了农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农民权益的损失程度,并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职权,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二是应建立土地流转一级市场机制,并根据不同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建立一个公平均衡的制度体系。

五、结论

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是我国现阶段在土地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使各利益主体享有应得的利益成为了难点。通过界定相关概念,理清三大观点思路并总结研究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将对我国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提供有效借鉴。已有的很多创新研究方法也可很好地被应用到实践中,为解决此问题提供新的途径,例如物元模型、实物期权模型等。目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存在不合理现象,很多地方农民土地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将成为解决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途径。

参考文献

[1]朱一中,曹裕.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基于土地发展权的视角[J].经济地理,2012(10):133-138.

[2]邓宏乾.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与改革[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42-49.

[3]苑韶峰,刘欣玫,杨丽霞,孙乐.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综述[J].上海国土资源,2012(1):35-40.

[4]叶培.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基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视角[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4.

[5]朱艳丽.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J].人口学刊,2013(6):20-24.

[6]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J].法学研究,2014(5):76-97.

[7]曹裕.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

[8]周天勇.土地制度的供求冲突与其改革的框架性安排[J].管理世界,2003(10):40-49,156.

[9]周诚.土地增值分配应当“私公共享”[J].中国改革,2006(5):77-78.

[10]诸培新,唐鹏.农地征收与供应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基于江苏省的实证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6-72.

[10]苑韶峰,杨丽霞,施伟伟,孙乐.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物元模型分析[J].上海国土资源,2012(4):17-20.

[11]林瑞瑞,朱道林,刘晶,周鑫.土地增值产生环节及收益分配关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3(2):3-8.

增权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全面地评述资本结构理论学派和决定因素学派中的各种重要理论,系统地描述了各有关理论的基本内容,指出资本结构理论未来的发展应从实际出发,寻找各种影响因素,并予以经验支持。

关键词:资本结构 MM定理 影响因素

资本结构理论学派

(一)早期资本结构理论

1952年,David Durand在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召开的“公司理财研究学术会议”上发表《公司债务和所有者权益费用:趋势和问题的度量》一文中,系统地总结和提出了三种早期资本结构理论:净收益理论认为当企业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债务即100%负债时,企业价值最大,此时资本结构最优。净营运收益理论是另一极端理论,财务负债扩大所带来的负债好处被增加的权益成本所抵消,结果是投资者仍以原来固定的加权平均成本衡量企业的净营运收益,企业价值没有变化,即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决策问题。传统理论介于两理论之间,企业负债融资的负债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先下降后上升,企业价值则由上升转为下降,其转折点处的资本结构为最佳资本结构。

(二)经典资本结构理论

1958年6月,美国学者Modigliani & Miller在《美国经济评论》上《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首次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技术应用到企业金融研究领域,提出了MM定理。

MM定理中心命题是在一系列假定条件下推导的,其基本假设包括:企业的经营风险可用息税前利润(EBIT)的标准差来衡量;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收益及风险的预期是相同的;公司无破产成本;资本市场是完善的;投资者可按个人意愿进行各种套利活动,无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各期的现金流量预测值为固定量,EBIT固定不变,财务负债收益全部支付给股东。由此假设出发,包括Modigliani & Miller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依次放松一个或多个假定,从而提出了种种改进理论:

1.MM无关性定理。Modigliani & Miller根据上述的有关假设得出结论:由于市场上的套利机制的作用,在不考虑税收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企业总价值将不受资本结构的影响,即风险相同而只有资本结构不同的企业,其总价值相等。即:

式中:VL、VU分别为有、为无负债企业的总价值;KW、KEW分别为有、无负债企业的资本成本率。

2.修正的MM定理。无税MM定理在实践中受到挑战:一则交纳公司所得税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二则市场里的企业都关心资本结构,而且不同行业的资本结构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为了解释这种现象,Modigliani & Miller于1963年《公司所得税与资本成本率的修正》,加入公司所得税,得出了新的理论。按税法规定,公司对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免征公司所得税,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则应交纳公司所得税,因此,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优惠。获得免税优惠的负债公司可以用节约下来的资金增加公司资产,进而增加投资者的财富。由此可得出结论: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负债即100%的债务融资时,企业市场价值最大。他们认为无负债企业的价值VU等于企业税后利润除以权益资本成本率,有负债企业的价值VL等于相同风险等级的无负债企业的价值加上负债节税利益,即:

TC公司所得税税率。

3.米勒模型。1977年,Miller在《负债与税收》一文中将个人所得税因素又加进MM理论之中,提出米勒模型。

企业的总现金流=股东获得现金流+债权人获得现金流

对上式中的每一项分别除以适当的折现率,则可以得出负债企业的价值:

式中:TS为个人股票所得(股票十资本收益)税税率,Td为个人债券所得税税率。前者倾向于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后者则倾向于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因此两者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

个人所得税会在某种程度上抵消负债的节税利益,但是在正常税率的情况下,负债的节税利益并不会完全消失。企业负债越高,企业市场价值越大。

4.权衡理论。MM定理只考虑负债带来的节税利益却忽视它带来的风险和额外费用,随着负债的增多,债务的风险增大,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就会越来越高,当企业负债过度时,有可能资不抵债而破产,支付巨大的破产成本,这就制约了企业无限度地提高负债融资的比率。Robichck & Myers引入“财务危机成本”,产生了权衡理论:企业最佳的资本结构应是权衡债务融资节税利益和因陷入财务危机而导致的各种成本的结果,即当负债的边际税收利益等于预期负债的边际成本时,资本结构最优。用公式表示为:

VL′为同时存在负债避税利益和财务危机成本的企业价值;FA为财务危机成本现值。

MM理论成功地运用数学模型,揭示了资本结构中负债的意义,对财务学理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MM理论所依据的假设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市场条件:没有考虑交易成本;理论假设公司和个人均可按同样的无风险利率借款,但实际上尽管机构投资者可以按此利率借款,但不得用于购买债券,而个人投资者借款利率要高于此利率;理论假设信息对称性,但现实并不如此。

(三)现代资本结构理论

1.理论。1976年,Jensen & Meckling发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一文,对成本所决定的资本结构模型进行了研究。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各经济主体间存在两种利益冲突:一是股权成本。经理人员承担了增加利润的所有成本,但却不能得到利润增加的全部。因此,他们常常不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是谋求在职消费。这种经理人员无效率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减少,假定经理人员绝对投资额不变,那么企业债务融资比重的增加将增加经理人员持股比例,另外债务融资将迫使企业支付现金,从而用于在职消费的自由现金流减少。这种缓解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负债融资作用称为债务融资利益。另一种利益冲突存在于债务人与所有者之间,依据债务契约,如果项目投资获得了高于债务面值的投资回报,所有者将获得其中的绝大部分。然而,一旦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其后果,这样所有者可以从高风险投资中获利,尽管这些投资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但一旦债权人预期到所有者的未来行为,所有者就必须承担不良投资的一切后果,面临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甚至是债务筹资困难,债务融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激励成本。

Jensen & Meckling认为,可以通过权衡债务成本与债务融资利益来确定最优资本结构。随着债务融资比例的提高,股权成本将减少,债务成本将增加,当负债融资的边际利益与负债融资的边际成本相等时,企业资本结构最优。如图1,D*为最优资本结构。

2.信号传递理论。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当企业对外融资,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时,企业的内部管理者在企业的生产技术、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方面拥有正确的信息,而外部投资者缺乏这方面的信息,资本结构作为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传递手段,能有效地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激励。

Leland Hayne & D.pyle(1977)从经营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收益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厌恶的角度,探讨得出:企业提高负债比率,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相对上升,由于股本资产是风险资产,对于风险厌恶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比率的上升将使其预期效用减少,但它对拥有优良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者效用的影响比拥有差质的要小一些,因此,增加负债的资本结构可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其投资项目为优良项目的信息。

3.优序融资理论。Myers & Majluf认为企业最为稳妥的融资选择是以保留盈余进行内部融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向外传递任何可能造成企业价值下跌的逆向信号,而且可以确保原有股东的利益。在企业保留盈余不足以满足项目投资的资金需要的情况下,企业就需外部融资,而在外部融资中优先选择债务融资,因为利用债务融资,一旦项目实现盈利,债权人得到的只是固定利息,得到大头的仍然是原股东,再者债务融资以企业资产为抵押,通常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较小。所以企业常采取的融资顺序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发行股票。

4.控制权理论。资本交易不仅会引起剩余收益的分配,还会引起剩余控制权的分配。Aghion & Bolton(1993)模型认为,债务融资与股票融资代表不同的控制权分配。当企业破产时,控制权由股东转向债权人,此时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而企业的最优负债水平就是这种情况发生时股东所受损失最小的负债水平。

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

企业资本结构应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不只是主流理论所主张的税差与破产成本两个因素。20世纪70年代初,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由Baxter、Cragg、Taub&Taggart率先提出,之后Marsh为该学派的延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1975年,Taub随机抽取了从1960-1969年期间89家企业的172次证券发行数据,分析了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规模、税率和企业破产期间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得出结论:企业预期收益与纯粹利息的差异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企业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与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企业规模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正相关;税率因素对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的影响与传统的理论和MM理论都相矛盾;企业破产期间因素和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直接相关,破产期间越长,企业发行债券的风险报酬越低。 1986年,Marsh选用了1959-1974年间以现金方式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作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受到市场条件和过去证券价格的历史状况的严重影响;企业对融资工具的选择就像它们在脑海里已经有了一个确定的短期负债及长期负债占总债务的目标比率;企业的目标负债比率与企业规模、破产风险和资产构成形成函数关系。

资本结构理论总结及启示

本文主要回顾和介绍了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及其最新趋势。资本结构主流理论以早期资本结构理论为基本雏型,以企业价值与资本结构之间关系为核心,不断延伸拓展研究。从MM理论、到权衡理论、理论、优序融资理论等各种现代资本结构理论,逐渐放宽前提假设,研究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理论研究趋势在不断贴近实际。而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学派越过税收和破产成本两大因素,寻找更多的影响因素,再予以经验支持。它的实证分析有助于企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出最佳的融资决策。但大多数研究只注重企业特征因素和行业因素,而对于宏观制度性因素对资本结构造成的影响,只是加以提及并未深入研究,事实上,作为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着诸多有别于国外的特征,如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实行指令驱动的交易机制、市场监管不完善等。为更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我国公司资本结构形成规律,应该把国外先进的资本结构理论与我国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将有助于促进我国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Modigliani F,Miller M.The cost of capital,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1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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