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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论文

政治逻辑论文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治发展/制度过密化经营/政治性内部化

自新制度主义在中国流行开来之后,对各式各样问题的制度分析和考察日渐增多,其中也有一部分涉及到中国政治的问题。但正如杨光斌教授所说:“在中国政治的研究中,新制度主义范式的运用少之又少;而在中国经济研究中,新制度主义虽然是一个流行的范式,却忽略了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组织结构与经济变迁的关系,这正是这种研究的致命缺陷”。“不仅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区分使我们关注制度环境问题,而且中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决定了我们不能忽视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环境。”[1]在新制度主义者看来是外生变量的制度环境,其实正是中国政治研究者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政治发展的两种制度变量

在《发展中的政治经济》一文中,阿尔蒙德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有两个主导性内容,“两个政治变量是:(1)政府能力(或权力),(2)人民参政情况(或民主化)”。“政府能力包括政府机构从社会吸取资源的能力,这些资源包括税收、劳力、物资等;政府能力还包括规定人民社会生活的能力,例如要求人们工作、规定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控制罪犯、管理交通等”。“人民参政指的是社会普通成员参加政府决策的程度”。这两个标准,即政府的权力与效能,和公众对政府影响的程度,是两个衡量政治发展的标准。政治发展指国家的发展和国家的民主化。[2](P65)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则更加注重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在他看来,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既有结构方面的内容,又有伦理方面的内容。从结构方面说,国家的政治制度化就是国家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有一定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从伦理方面说,政治制度化的伦理性内容就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公民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共识越大,该国家的政治制度化程度也就越高。亨廷顿把政治现代化界定为权威的合理化、新政治结构与功能的分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亨廷顿的整个政治理论,事实上始终围绕着‘政治国家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这两个轴心而旋转。‘政治国家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和巩固国家政权,而‘民族国家建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是确立人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3](P148)我认为,这些观点对我们思考政治发展的制度变量是非常有益的。

政治发展可以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的层面来解读。假定国家发展政治的总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证统治的有效性和持续性,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国家有两个任务:提高政府能力和巩固统治合法性。对公民来说,他们期盼享受安定幸福的生活并体现出在民的原则,有两个要求:享受到充分提供的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以合理适当的方式供给,通过政治参与实现公民权利。不难发现,政府能力的提高联系着公共物品的提供,其制度中介是政府;统治合法性则联系着公民权利,其制度中介是民主,因为只有在民主体制下统治者才能从公民那里获得根本的统治合法性,而民主又是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根本制度保证。基于这个分析,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政治发展有两个根本的政治制度建设变量:政府制度和民主。

关于这两个制度变量,有如下判断:第一,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两者往往不可同时兼得。政府制度建设能够提高政府掌控公民并从公民那里提取资源的能力,从而使得政府在可能的条件下向公民提供更多和更好的秩序、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教育、福利等公共物品,这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但是,如果同时也进行民主建设,会使得社会对于国家的各种压力集中而且很大,各种矛盾一起显现出来,又会造成不稳定,使得民主不但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而且还可能伤害到政府机构建设。所以两者不可同时兼得。这就涉及到两者在政治发展中孰先孰后的问题,即政治发展的次序(注:亨廷顿等在论述影响政治发展的因素中提到了顺序,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进程在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顺序对政治发展可能产生激烈影响(参见塞缪尔·亨廷顿,乔治·多明各斯:《政治发展》,载格林斯坦,波尔斯比编:《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二,中国政治发展采取的是行政体制建设优先于民主的策略。我们可以从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中找到充分的论据,说明中国的改革开放必然地就包含着政治体制改革。观察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我们发现最具政治实质性意义的改革都是有关于政府制度建设的效能方面的,如公务员制度、分税制等。而所推行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则进展较慢,虽然其间的进步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渐进式改革,不仅意味着将问题化整为零逐个解决,而且包含着对要解决问题的次序的安排。

二、制度供给次序安排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的政治发展会采取这种次序?阿尔蒙德在区分了政治发展的两个变量之后,提出了一条重要的原则:要人民参政首先必须政府具备能力。如果没有办事的方法,参与办事也就毫无意义;如果没有实施决定的方法和能力,参与做出决定就没有必要。就是说,行政体制建设是民主建设的充分条件。亨廷顿之所以强调稳定优先于政治参与,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这个学术研究的结论非常有说服力,但这仅仅是个学术结论而不是解释。我想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戴维·菲尼强调制度供给的重要性:“制度变化的供给是重要的;需求的变动趋势虽为必要条件,但不是了解变化路线的充分条件,政治经济分析的要素是决定性的;对于统治精英的政治经济成本和利益,是对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做出解释的关键。”“制度变化的供给有这样的显著特点:它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变化的能力和意愿,这种能力和意愿好比影响传统产品市场上货物供应的种种因素。”又说:“有很多重要因素影响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意愿。这些因素包括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的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规范准则,公众的一般看法和居于支配地位的上层强有力决策集团的预期净利益。”[4](P148)我认为,中国政治发展的这个次序安排,与制度供给者的能力和意愿有很大关系,或主要取决于他们。能力虽然很重要,但它的解释力不如意愿,所以这里假设制度供给者的能力是足够的,仅就意愿方面展开分析。

从制度供给者的角度看,按照这个次序提供制度的理由是相当简单的,即相对于民主建设来说,政府机构建设的收益较大而成本较低。收益较大是因为,它关涉到的两种重要能力,即控制能力和提取能力的提高,意味着供给者的收益值为正。因为前者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而后者又为供给者提供了更多的供养,而民主至少在短期内所造成的压力对供给者来说并非一件好事;成本较低是因为政府机构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的一种能力拓展,可用制度资源较多且稳便,而民主建设则需要制度创新,代价大且风险高。

新制度主义所能提供的解释至此足矣,但从政治学的角度,我认为尚需要深化的是:第一,压力的指向不同。民主建设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过程。这意味着,对依然在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国家而言,它是来自公民的一种压力,至少是和国家的当下意愿相左的,容易被视作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干扰因素,国家自然少有意愿来进行此种制度建设。而提高能力,既是国家的一个自然的倾向,又同时是国家地位提高的过程,所以,国家内在的逻辑决定了国家能力建设背后具有强有力的动力。第二,两种制度间彼此的效果替代不一样。国家的两大目标:国家能力和合法性分别由政府机构和民主所提供,这是从性质上来说的。实际中,政府机构的建设在直接提高国家能力的同时,也间接地可以提供给国家一定的合法性。即有效性的提高可以提升当下制度的合法性,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反过来却不一定,即提升合法性的制度建设未必就能提供有效性,至少在制度供给者看来是如此(注:在新近的比较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实际上民主制度是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见PhilipKeefer,whatdoespoliticaleconomytellusabouteconomicdevelopment-andviceversa,AnnualReviewPoliticalScience,2004.)。

这就是中国政治制度变迁中政府机构优先于民主的次序安排之原因,也是我们称之为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证明,到目前为止,这个次序安排基本上是有效的。学术界对它的赞许远远大过批评,赞许中所举出的大部分理由也是非常坚实的。所以这样说也是站得住脚的:它目前需要建设性讨论更胜过无谓的赞许。

三、制度供给次序安排的局限

虽然我已经指出,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安排了这个次序,并且学者们特别强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国家的主导作用。但是政治发展的过程并非就是国家上演的一出独角戏。在给出的分析框架中,政治发展的制度变迁过程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模式结构变化的过程,所以公民一方也是重要的,他们是另外一个主角,他们的评价是衡量制度绩效的关键。下面就从公民的角度来探讨这种次序安排现实的和可能的局限。

局限一,国家难以禁绝机会主义行为。在国家能力的提高中,资源提取能力是很重要一方面,因为它表示着国家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从公民那里抽取足够的资源。假设国家是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也就是说,在无约束的条件下,国家的倾向是提取的越多越好,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在无有力约束的条件下,怎样才能保证国家的提取是必要的而不是一种对公民财产贪婪的掠夺呢?对于官员而言,可以制定出种种的法规来约束他们的掠夺行为,但是这里谈的是整个制度,即假如国家制度变为掠夺性的,有什么可以制止的有效途径吗?至少现在还没有。所以,在无有力约束的条件下,国家难以禁绝其机会主义行为。

局限二,腐败和寻租大量存在。腐败指的是公共权力的私人运用,寻租指的是非生产性浪费社会资源的活动。政府能力提高的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增加和掌控社会力度增大的过程,而这都为腐败和寻租的大量存在提供了可能性。腐败和寻租都是官员或部分公民以其他大部分的公民的利益为代价来牟取小范围利益的一种行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目共睹。

局限三,分配不平等。国家能力的提高也就意味着国家向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增多,分配方式和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其分配往往是加剧而不是遏制了公民间的不平等。按照利益集团理论的重要原则,即组织起来的集团往往比没有组织的集团能向官员们施加更大的压力,而小集团组织起来的可能性又比大集团大的多。在公民权利未被充分实现的情况下,部分强势的既得利益集团能够使政策更多地向他们倾斜,这样便发生政策扭曲,加剧本来已经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平等。所以,目前中国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不仅有经济的原因,还有政治的原因。

政府机构建设优先于民主建设的次序安排所产生出的绩效,即能力提高和合法性增强,有可能被这三种及其他的局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削减。就是说,政府机构建设也遵循收益递减规律。为了弥补日益递减的收益,制度供给者的一个主要倾向就是认为建设还不够到位,所以就会设立更多的相关制度,使收益稳定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我们称之为政府制度的过密化经营(注:过密化是美籍学者黄宗智研究中国清代以来的经济时所提出的重要理论观点,它是指在人口压力下,劳动投入增加而边际报酬递减情况下进行的生产。我认为两者情形非常相似,所以以这个名词来借喻。)。制度主义的路径依赖可以解释这个现象。路径依赖指的是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5](P153)而出现路径依赖的内在机理是因为,制度有“自我强化机制”,即初始选择的制度安排,由于收益较大,随之而来很多配套的措施,而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更强化了初始制度变迁的方向。

不管有没有被认识到,可以肯定地说,有很多的涉及公共物品提供的问题,如法规丛生、社会不稳、侵夺甚多等都与这种制度的过密化经营有关系。所以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制度的过密化经营?

四、制度创新:政治性内部化与民主建设

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实际上是制度不均衡的表现。照新制度主义的看法,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供给大于或小于制度需求的时候,就出现了制度不均衡,当行为者的利益在现有的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也会产生对新的制度需求,他们会要求重新安排现有的制度结构,或进行制度创新。林毅夫认为,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在于:“从某个起始均衡点开始,有四种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选择集合改变;②技术改变;③制度服务的需求改变;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这四种原因中的每一种原因本身又由几个不同因素组成。”[6](P384)在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意味着,这方面的供给成本高且供给得不好。这种制度不均衡要靠民主建设来克服(虽然可能不完全克服),下面就说明理由。

首先,就公民对国家的公共品需求而言,行政体制的过密化经营显示了国家没能充分反映公民们的偏好。按照公民们的偏好,他们作为整体而言需要的是一个透明、高效、负责任、讲诚信且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和公共品的政府,所以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腐败和寻租的大量存在肯定是和公民整体的偏好相违背的。而民主,就其基本功能而言,就是公民偏好对于国家的表达机制以及偏好被执行的保障机制,这是民主能够克服行政体制过密化经营局限的第一个理由。

其次,腐败和寻租等活动的出现和正常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有关,就其性质而言算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畸形的或变种。这种政治参与的成本是相当高的,或者说,在过密化经营的情况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成本是相当高的。对政府而言,它会失掉很多合法性和绩效,对大部分的公民而言,则意味着权利和利益被无端地剥夺。与之相关的问题的另一面就是,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很多被作为国家人的官员和部分强势公民团体所窃取了,而成本却是由国家和广大公民来承担的。我认为,从政治参与的角度来说,民主是一种界定“政治产权”的制度,它能明确非市场决策中成本与收益,使相对的成本收益的主体一致化。

经济学上有“外部性”这一概念,指的是由经济主体活动所引发的外在于其成本或收益的由其他主体(社会)所担负的成本或获得的收益。诺斯认为,当某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思路,社会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无法进入市场来定价,而无法进入市场的原因又是因为它的产权不明晰。所以解决的方法就是划分产权,使个人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成本,即通过建立产权制度将外部问题“内部化”。仿照这个思路,我认为当前公民与国家互动成本过高就是因为官员和部分公民政治行为的外部性所引起的,同样地,解决的方法应当是使外部政治成本内部化,即“政治性内部化”。

政治性内部化的关键在于界定政治产权,这对中国政治发展意味着什么呢?在政府机构这一制度领域,政治产权即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运用是一目了然的。按照国家的本质即暴力的垄断性使用,政治产权自然是属于政府的,公民须得接受和配合。权力的垄断决定了政治产权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结论。所以,要界定产权,不能在行政体制这方面来谈,必须将目光转向政治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变量,即民主制度方面。目前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大量集中在政府机构方面,即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说过,这必然会造成外部不经济问题,即他们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将绝大部分的公民政治参与从行政体制导向民主制度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治性内部化”。民主制度吸收公民参与政治的过程,也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的偏好表达与利益和力量博弈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的过程,只有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才能解决政治产权的界定问题,使其政治参与的收益与成本相当(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当)。所以,政治性内部化这一概念说明的是民主发生的动力学。

五、增量民主与政治发展路径的分岔

在关于中国政治发展路径的研究中,俞可平教授所提出的增量政治改革和增量民主有一定的说服力。俞教授认为它们有四层基本的意义:首先,正在或将要进行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建设,必须有足够的“存量”;其次,存量基础上还要有量的和质的突破,即形成新的增量;其三,改革和发展是渐进和缓慢的,是一种突破但非突变;其四,增量民主的实质,是在不损害人民群众原有政治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政治利益。[7](P376)这实际上强调的是中国的政治发展应当是一个渐进的质变的各方政治收益都增进的演化过程,本文可算作是这种观点的一个注脚。因为这里分析了政府机构建设优先于民主建设的原因,以及点出了政治性内部化实际上是国家和公民利益共进的过程。

但本文还有另外一层意思。这种次序安排发展到一定阶段,其绩效便会被它的局限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抵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强调提高国家能力的首要性,便会陷入一种制度的过密化经营状态,便会耗散既定的收益。这是民主发生的契机,因为民主此时成为了降低它的社会成本进行制度创新的单项选择;这也是政治发展的一个分岔口,因为在这样一个临界点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引入作为救赎者的法治化政治,政治发展便脱离了当时做这种次序安排的初衷,滑向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两层意思叠加起来,我的结论是,中国这种渐进式改革策略实际上是对我们政治智慧的最大考验,怎样摆脱诺思悖论而不堕入拉美式陷阱,是我们的政治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而要在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必须采取双赢而不是单赢的政治改革战略。

【参考文献】

[1]杨光斌.制度范式:一种研究中国政治变迁的途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3).

[2]阿尔蒙德:发展中的政治经济[A].塞缪尔·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

[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4]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A].V.奥斯特罗姆,D.非尼,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5]杨龙.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政治观[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现实的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321-02

“每一门科学理论,都有逻辑起点、逻辑中介和逻辑终点,抓住了这三点,才算抓住了一门科学理论的纲。” [1] 逻辑起点问题是关于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科学性的根本问题,它对一门学科的成熟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很有必要。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从国际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有其比较完整和合理的论证。当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现实的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思想和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而笔者认为,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更为贴切。

一、逻辑起点的含义

考察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是什么,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逻辑起点。黑格尔、马克思、列宁等经典作家都对这个问题有过描述。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起点范畴一定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二是起点范畴应该是一个最初的、最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三是起点范畴必须是绝对的、抽象的;四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一致;五是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六是起点范畴与理论体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2]。列宁认为逻辑起点是包含复杂整体的一切矛盾胚芽的细胞或细胞形态。在目前的教科书里关于什么是逻辑起点问题认为“科学的逻辑起点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第一,要看该范畴是不是该学科最常见、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要看该范畴是不是与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相互规定;第三,要看该范畴是不是该学科研究领域一切矛盾的‘胚芽’,是不是该事物全部发展的雏形;第四,该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是不是同时也是历史起点” [3]。

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基于某一逻辑起点,依据科学的方法论展开思维,而形成组合有序的符合逻辑推理的概念和原理的体系。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这门学科产生的源头,它既是整个学科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又是准确反映该学科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要素。逻辑起点就如构建学科大厦的基石,如果基石没有确定,那么学科的结构或体系一定是松散和无序的,其理论是经不起推敲的,从而缺乏科学性。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不仅是构建其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而且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关键。它将直接决定和制约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教育内容以及教育方式,进而影响受教育者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

三、现实的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根据上述对逻辑起点的认识,笔者主张“现实的人”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笔者主要从马克思人学理论的角度阐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为什么要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思想政治教育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把“现实的人”作为逻辑起点,前提和立足点,把人放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按照历史实践的根本要求,提出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从而把对人的教育和历史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现实的人”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是以人这一特殊社会存在物为研究对象,科学揭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这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启示和引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总是以构成社会生活的“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的。“现实的个人”具有多重的现实规定性: (1)“现实的个人”作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有血有肉有生命的人;(2)它是从事一定物质生产活动的人,因而是受到一定客观条件制约的“能动地表现自己”的主体;(3)它所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并不是孤立进行的,因而它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人;(4)它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过程,也是对既有存在物不断扬弃的过程,因而它是不断发展的人。由此,我们把马克思所指的“现实的个人”归结为从事创造性生产劳动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总和的条件下,能动地表现、实现和确证其独特个性,并满足其需要及不断发展的有血有肉有生命的人。

从现实的人出发,是马克思主义观察社会历史现象的根本观点和方法。如此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与社会的关系在本质上可以还原为与现实的人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社会功能不是直接的,而是经过了“现实的人”这个中介。可见,思想政治教育学所体现的社会功能并不足以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性存在提供最后的支撑。

(二)以“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意义

以 “现实的人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视角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存在寻找最根本的支撑,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有利于人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把人的本质概括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实践中把人的发展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把人的社会价值与自然价值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结合,满足人的内在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要求,引导他们积极健康的发展,成为一个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都能权衡实现的人,以“现实的人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理论上确立以 “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为丰富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视野以及加强了对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为思想政治教育学提供支撑。

思想政治教育是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也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重要途径。作为个体,每一个人都是物质存在、社会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统一体。思想政治教育学要从现实的人出发,就要在个体身上实现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的统一。人是一种物质的存在,思想政治教育要使个体形成对物质自我的正确评价和追求;社会存在是人的本质,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人的本质,而思想政治教育学则是人的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人还同时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一个人必须构筑自己的心灵大厦,使得生活,世界和知识世界更有宽度,也更有高度,给灵魂一个惬意的安顿之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增强人文关怀,使社会文化逐渐内化为个体的精神追求。教育更是一种服务于人的事业,教育的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是多方面的,相比较于技能等方面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的是人之为人的素质,决定着一个人的发展方向,因而是更为根本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培养具备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人为目标,思想政治工作旨在提升人的思想、政治、心理和道德等各方面素质,因此,人的全面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追求的直接目标。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其核心价值与本质规定,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需要与实现手段。

第二,实践上确立以“现实的人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为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上指明了途径,是思想政治教育改变当前的死气沉沉,流于形式的现状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人的主体性的凸显和张扬的需要,适合中国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充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的特点,调动人的积极性,使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在更关注人的情况下充满生机与活力。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始于并为了“现实的个人”而产生发展。只有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才能够客观地把握现实教育、社会活动的真实面目和内在规律,有效地实施思想政治教育。从人的需要出发,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等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的原则方法。

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首先,可以克服以往思想政治教育过分强调人的社会性,轻视人的自然性,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政治化的局限。其次,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激励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就应既要重视人的社会属性、社会关系及社会价值,又要重视人的自然属性、心理属性、人的自然价值,实现社会性和自然性并重的双向建构,并把人的主体性置于空前的高度。最后,以“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理念人本化、教育目标具体化、教育方法隐蔽化。

近年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得到极大发展。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在思想政治教育界也引起不少争论,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对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但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科学界定,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主要从马克思人学理论的角度阐述思想政治教育学为什么要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界定和确立提出一些思考。我们相信,随着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索不断深入,将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振广,荣今兴.逻辑起点问题琐谈[J].河南社会科学,1996,(4):56-57.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媒体融合,技术逻辑,市场逻辑,政治逻辑,未来走向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6-0092-05

2014年8月1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就媒体融合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继2013年8月全国宣传工作会议、11月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党中央结合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出的第三次高规格的政策部署。《意见》指出,媒体融合要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结合一年前在上海市委的直接推动下,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被融合为上海报业集团的相关举措,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传媒业正经历上个世纪90年代报业集团化以来传媒整体结构的第二次大规模转型。如果前次可以被认为是市场逻辑的直接推动,则这次明显是技术逻辑与市场逻辑的联合冲击。传统媒体在新媒体日益广泛和深入的市场压迫下,从2005年以来就逐渐面临广告份额和受众资源的大量流失。在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造成的影响则是社会舆论和社会文化秩序的逐渐离散,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面临解构与再次重构的压力。此次中央层级的政策部署正是以一贯的政治逻辑从顶层设计开始希望以媒体融合为突破口,重新确立党报党刊的主流媒体阵地,以保障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鉴于我国当前传媒业发展的现状,本文认为技术、市场与政治是影响我国媒体融合的三重逻辑,如果要理解我国传媒融合的特点和未来走向必须要明确这三重逻辑的内涵和关系。特别是对政治逻辑主导作用的理解,将直接指向我国传媒体制的本质。

一、媒体融合的三重逻辑

“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的以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1 〕 (P77 )技术、市场与政治的逻辑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同时被不断修正并被选择性利用的内在规范。它们对于世界各国传媒业的发展及其融合都有影响,只是在特定国家和特定发展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了解这些逻辑对我国传媒融合的影响,必须首先了解这些逻辑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逻辑,一般来讲是指技术依据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技术逻辑内含着“技术决定论”的意思,即认为技术是独立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力量。在媒介研究领域,爱森斯坦、英尼斯和麦克卢汉等人就发展出了“媒介中心论”或“传播技术决定论”,认为“任何传播技术的历史,结果都能够激励发明的步伐与物质方面的潜力,而一些理论则倾向于认定明显的历史阶段” 〔2 〕 (P72 )。除此之外,技术逻辑更为深刻的影响还在于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存方式和竞争规则。对于当前我国传媒业的发展现状来说,这一点非常明显。在某种程度上,新媒体的竞争优势在于新技术对旧技术的优势,新的技术规范会改变信息的传播方式和交易方式,会使所有基于前一代技术的市场过时。技术逻辑正是以这种方式重组了传媒市场秩序,并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技术融合延伸并扩展了它的逻辑内涵。必须明确的是,技术融合并不是基于外力的融合,而是基于技术本身特点的融合,因此是一种自发自为式的自然发展逻辑。对于媒体的技术融合而言,它的逻辑内涵发生了某种变化,即凸显了自由主义式的意识形态。当前,这种具有自由倾向的意识形态正潜移默化地渗入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从而对传统媒介及由它们建构的传播秩序形成挑战。随着技术硬件与软件的极速普及,这种挑战终于引发了传统媒体的转型和重组。

(二)市场逻辑,是人们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自由交换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市场逻辑是现代社会进行资源分配的普适性规则。具体来说就是,它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在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出现剩余产品、劳动分工和商品交换等社会因素的基础上自然产生的资源配置方式。另外,市场逻辑内在于市场交换之中,是产品和服务的自愿交换。其本质既是对物的所有权的交易,也是人的权利的自由交易。同时,这种交易又必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来完成的。对于传媒市场而言,它的市场逻辑有一定的特殊性,它运营于“双元产品市场”, 即传媒一方面通过售卖信息来获取相关收听、收视或订阅费用;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的广告机构,将它的受众资源以商品的形式卖给广告主,以获取广告费用。

市场融合体现了丰富的逻辑内涵。进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市场融合规范的革命性变化。对于一般的市场行为来说,最明显的变化是交易平台的融合、流通渠道的融合和服务体系的融合。对于媒体产业来说,也具有类似的特征。由于技术直接打通了不同类型媒体间的传统壁垒,因而加速了彼此之间的融合发展。例如,数字电视的出现就推动了广电产业和电信产业的融合发展。另外,在技术经济的推动下,媒体产业的资本流动速度加快,传媒组织资本结构日益多元化,因此组织间融合的效率和规模也不断提高。对于我国传媒业的市场融合发展,当前最鲜明的特点还是新媒体内部融合的市场化程度、规范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这直接刺激了传统媒体对自身体制和组织结构的改革,并因此推动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市场融合方面的进展。

(三)政治逻辑,主要是指人们依据政治因素支配社会生活。按照政治理论来讲,它是“指参与公共生活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为实现既定的目标,通过支配、影响、获取和运用公共权力,而作出公共决策以及分配社会价值或利益的过程” 〔3 〕 (P6 ),它是人类社会进行资源分配的根本原则,具有最高和最终的决定权。在历史上,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代就有“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样的说法,即表明人和人所创造的社会组织很早就处在政治关系之中,并受政治逻辑的支配。政治逻辑的核心要素是政治权力,它是以国家为载体通过政府来行使的最高的、唯一的并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权力。政治逻辑的指向是为了公共目的,即为了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以维系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在现代社会,以生产和传播信息资源为目的的媒介组织被认为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社会组织,因此,在它甫一诞生就受到政治逻辑的影响甚至就被政治权力所严密控制。

对于媒体融合而言,政治逻辑的内涵具有特殊的含义。在价值指向层面,针对传媒的融合逻辑与传媒的政治自由并不矛盾。融合并不是对传媒权利的整顿、管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功能性融合;在制度设计层面,功能性融合是指传媒组织被合理的安置在特定政治体系当中,以有利于发挥它的信息生产与传播功能。例如,尽管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相同,但传媒在其中的组织形式却千差万别。英国可以有BBC这样的公共媒介,但美国却没有。欧洲大陆国家保留了媒体津贴制度,但英美国家却认为这有违新闻自由而坚决制止。这表明,功能性融合不同于价值融合,它不强调一致性,而注重符合本国特点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规范层面,融合逻辑强调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意义。由于政治逻辑是围绕权力运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逻辑,因此,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规范的制衡,政治融合将很容易滑向政治控制,使得传媒完全服务于特定群体的政治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在政府、传媒之间还有法律机构作为第三方力量予以平衡。

二、媒体融合中三重逻辑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宏观理论视角来看,技术、市场与政治逻辑是影响传媒业融合的普遍性逻辑,它们既有各自的运行规则,也会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相互影响,以形成不同的传媒融合过程和结果。

发端于西方的媒体融合历史表明,技术逻辑是引起社会信息秩序变化的触发因素,市场逻辑与政治逻辑则共同构成了对信息资源进行分配的社会制度。首先,在三者的关系中,传媒技术产生的是信息资源和传媒组织,而市场与政治逻辑本身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当前者促动了传统媒介秩序的变化时,后者就会随之产生变动,或以市场逻辑自发地进行自我调整,或以政治逻辑主动地重新对信息资源进行再次分配,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从这个角度讲,技术可以被看作是自变量,市场和政治则是因变量,它们是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的两种逻辑。其次,从传媒业的变迁过程来看,三者的关系是从冲突到平衡,再由平衡到冲突的彼此往复的变迁过程。冲突的程度和恢复的速度取决于市场与政治逻辑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协调程度。以中西方传媒业的变迁过程为例,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市场与政治关系,因此可以很快地平衡由于新媒体技术而产生的媒介秩序紊乱。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未能形成这种成熟关系,因此它的平衡能力就相对弱一些。近些年来,西亚北非地区的社会动荡都有社交媒体的推波助澜,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政治和市场发展不成熟,不能有效地将新媒体纳入自己的管控体系。最后,技术、市场与政治的关系模式多种多样,但都受到西方模式的深刻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西方模式已经是一种成熟的社会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是由于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采用了以市场逻辑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这种方式必然导向相似的或一致的结果。正如我国学者所认为的,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新闻传媒的集团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媒体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政治逻辑是主导性因素,但技术与市场的结合正对传统的体制构成潜在的挑战。总体上来说,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与西方国家的市场逻辑主导模式相比,我国始终坚持政治逻辑主导模式,即在价值上注重意识形态安全和舆论引导;在组织上坚持党管媒体,“主要领导任命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重要资源配置权、新闻宣传终审权全部集中在党政部门领导” 〔4 〕;在职能上坚持“事业性质,企业运作”,整体上偏向非营利机构性质,始终保障党报等主流媒体的生存空间,既在经济上予以支持,也在政策上加以维护;在管理上体现行政化色彩,在纵向上受不同的媒介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在横向上接受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是条块分割式的行政结构,因此我国的传媒集团基本上是单一属性的区域性传媒组织。

其次,市场逻辑在其他因素的影响下仅发挥有限作用。政治逻辑是强调政治权力强制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市场逻辑是强调竞争自由的资源配置方式,它们都有合理性,但同样也具有“失灵”的可能性。从经济史来看,某种方式的影响较大时,都会压制另一种方式的作用空间。在我国,正是由于政治逻辑的影响,导致了传媒的市场化发育不足,竞争力始终不强。最集中的体现是,在传媒业的行政结构控制下,传媒融合很难实现跨媒体、跨行业、跨区域发展。而在传媒集团的内部管理机制上,虽然制定了企业化运作的目标,但“并没有真正企业化,保留了浓厚的机关管理色彩,造成了人才、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5 〕。近些年来,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传媒集团发展状况较好,一是由于封闭市场环境下的垄断性竞争优势,二是具有个人色彩。因此并不具有全局性意义。无论是业界还是理论界都认为传媒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向外部打通资本市场的平台,在内部则要彻底改造传统党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统模式,彻底按照现代企业机制来重塑企业的微观运行机制。

最后,技术逻辑对传统的媒体秩序提出挑战,政治主导格局需要作出主动调整。新媒体对于传媒产业最直接的影响是传统报业的急剧衰落。对于这种衰落现象,西方国家通常会将它看作是市场逻辑的体现,报企关闭或被收购都是一种平常的市场行为。但在我国,报业竞争力的下降却牵涉到市场与政治两种逻辑的反应。在市场层面,新媒体开始打破传统媒体发展的行业壁垒、媒介壁垒和区域壁垒,成为一种集合多种媒体特征的跨区域媒体。这无疑拓展了传媒业发展的市场化疆域,客观上也影响到市场逻辑与政治逻辑之间的力量对比。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中,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新媒体逐步对以国有资本为主的传统媒体构成威胁,直接影响到党报集团的生存。如果继续以市场逻辑来调节现有的媒介资源,传统媒体的竞争力就很难保障党报等主流媒体的生存空间,而这会影响到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所以,在当前的环境中,强化政治逻辑的作用成为必然的选择。毕竟对于我国的传媒体系而言,报业的重点还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需要体制、机制、资金、人才作保障。

对于以上三种逻辑的具体应用,我们可以以上海报业集团的组建实践为例进行说明。上海报业集团的组建体现了我国传统媒体秩序在技术逻辑的冲击下政治逻辑的应对策略。上海报业集团的组建是我国近些年来最大规模的传媒融合事件。在此次融合中,上海市委的直接推动表明政治逻辑依旧是我国传媒业发展所遵循的主要规则。此外,由于这次融合是在全国报业普遍面临新媒体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作出的主动调整,它的行政主导模式很有可能成为其他地区进行下一步改革的经验蓝本,因此被看作是具有示范意义的改革性事件。上海报业集团的组建遵循了如下逻辑:

首先,以政治逻辑直接应对技术逻辑的冲击,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早在上海报业集团成立之前,许多地区的党报集团负责人就已经认识到,在新媒体的冲击下如何构建新的舆论引导格局,牢牢把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导权,是党报集团面临的重大课题。在2013年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必须坚持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因此组建上海报业集团,其目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手段是行政主导下的新的功能融合秩序。正如传媒学者李良荣所说,上海报业集团的成立,前有新媒体开道,后有国家资金支持,中间还有自身的实力保障,因此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践行公共利益至上的一次绝好机会。

其次,在与市场逻辑的关系中,继续突出政治逻辑的主导作用。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在组建上海报业集团前后进行了多次调研,并详细阐释了宣传阵地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他指出,要正确认识阵地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阵地,市场越大,阵地越大。要全面把握舆论导向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报纸生产和传播的是精神产品,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导向,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作为此次媒体融合率先改革的样本,地方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对于宣传与市场关系的定位,表明媒体改革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改革。它首先需要考虑政治因素,其次才是经济因素。

最后,政治逻辑在技术与市场逻辑的共同作用下正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通过上海报业集团2014年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发现,过去与传统媒体格局对应的政治逻辑正按照新的技术规范和市场规则作出某些调整。在舆论引导上,继续发挥传统媒体的内容优势,但着力于通过新媒体平台建立信息出口;在市场拓展上,继续强调国有资本的主体性,但不限于单一资本结构,而是引入多方投资通过多种运作方式拓展市场宽度;在管理机制上,继续保持党管媒体的顶层结构,但在具体的运行体制上,逐步趋向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工作流程。集团下属东方早报的“澎湃新闻”、解放日报的“上海观察”以及财经网站“界面”正日益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媒体融合中的逻辑走向

2014年4月,中央宣传部部长刘奇葆在《加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一文中重申了媒体融合中所要坚持的政策,即“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要始终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方针,把正确导向贯穿到融合发展的各环节、全过程,使融合后的媒体继续成为主流媒体,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6 〕。这表明在当前和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影响我国媒体融合的首要因素还是政治逻辑,它将继续处在主导性地位。相应的,我国媒体融合的效果如何和它的未来走向也和政治逻辑直接相关。那么,在此前提下该如何处理政治逻辑与技术逻辑、市场逻辑之间的关系呢?

(一)媒体融合需要在体制上协调政治逻辑与市场逻辑的相互关系。从上文可以看出,上海报业集团的组建仅是以政治逻辑强行解决了传统媒体转型的结构,而对于我国传媒业发展的本质性矛盾还没有实质性的触及。即如何处理在信息资源配置中政治逻辑与市场逻辑的相互兼容问题、“事业单位、企业运行”在现实中如何应对市场化和专业化程度更高的新媒体挑战问题。对此,有学者通过考察我国报业集团发展17年来的经验教训认为,必须从体制层面解决这两种矛盾。特别是要“针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这一既存体制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改造,按照事业与产业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设计集团化过程汇总各类媒体的分工与使命,让事业单位成为远离市场纷扰的公共传播服务提供者,让产业单位依托外部经理人市场的绩效监督机制投身于市场效率之中” 〔7 〕。在此基础上还要着手改革束缚媒体发展的宏观政策,例如按照市场规则打破媒体融合的媒体界限、行业界限和区域界限。彻底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结构,使媒体能够获得更多的自,从而使媒体融合获得制度层面的根本保障。

(二)媒体融合中要注意技术逻辑和政治逻辑的良性互动。在媒体融合问题上,指出,“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 〔8 〕。“互联网思维”即技术逻辑在思维领域的表现形式。从表面上看,它和政治逻辑及当前所施行的融合政策并无直接冲突,但实际来讲,媒体融合发展最重要的是要应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强调的是平等对话、强强联合。而传统媒体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强调的是主导性。因此,两种媒体要实现融合发展,就必须重视传统媒体互联网思维的培养,主动适应其中的技术逻辑规范,取长补短。特别是传统媒体在技术上要加大科研力度和应用水平,强化服务受众意识,及时了解新媒体环境下受众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改变。面对网络舆论泛化、自由化和民粹化的特点,不能采用传统的围堵方式,而要合理利用网络媒体特点及时疏导,并以规范行政和法治的方式予以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讲,媒体融合中的技术逻辑与政治逻辑会形成某种良性互动,技术会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而这又会反过来保障技术逻辑在媒体融合中的实际效用。

(三)媒体融合要契合当前新的媒体市场竞争规则,优化政治逻辑主导的具体方式,逐渐适应并突出市场的作用。我国媒体融合战略成功与否取决于技术、市场与政治逻辑的协调发展,而最终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政治逻辑在其中的角色与介入方式。当前我国所推行的媒体融合是上个世纪90年代媒体集团化以来政治主导的第二次大规模的传媒体制改革。如果说前次改革是政治-市场逻辑的共同作用,那么此次改革则加入了技术逻辑的因素。虽然如此,政治逻辑依旧是媒体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为我国对于媒体性质的定位与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紧密相连。媒体改革不仅是技术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到党和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在这种前提下,我国的媒体融合就自然地上升到了国家体制改革的层面 〔9 〕 。目前,我国已经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媒体融合要契合当前新的媒体市场竞争规则,逐渐适应并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治逻辑传统的主导方式则需要进一步优化,即在管理体制上,从单一的政府管理向多元的社会治理转变;在舆论引导上从过去单向的宣传模式,向现代双向的沟通模式转变;在监管机制上,从过去的行政处罚向现代的法治监督转变。总之,只有通过政治逻辑的主动调整,我国的媒体融合才有可能取得相应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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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良荣.从单元走向多元――中国传媒业的结构调整和结构转型〔J〕.新闻大学,2006(2).

〔5〕戴玉庆.报业集团呼唤改革〔J〕.中国记者,2006(2).

〔6〕刘奇葆.加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EB/OL〕.人民网,2014-04-23.

〔7〕朱春阳,谢晨静.传媒业集团化17年:问题反思与发展方向――以上海报业集团组建为基点的讨论〔J〕.新闻记者,2013(12).

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必须是具有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概念。行政权或市场都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因为它能够正确地说明行政法的来源、性质、目标、功能以及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Key Words: human rights, administrative law, logical starting point,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control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Human Right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uches on the aim model, substantial contents, framework of the system and its basic idea of administrative law. It must be a abstract, summary, highly enriched concept. Nei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nor the market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Only human rights are the starting points of administrative law, for they can show the source, the characteristic, the aim,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the reason wh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should be controlled.

一、引言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法的逻辑顺序、逻辑结构,而且关系到行政法的目标模式、实质内容、制度结构,关系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但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并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的重视,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所谓逻辑起点既是一个体系、一种理论、一个学科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作为出发点,该体系的所有命题都能从逻辑起点推导出来,它决定该体系的逻辑结构;作为落脚点,该体系的所有结论都最终能归结到逻辑起点。这是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另外,更重要的是逻辑起点决定体系的实质内容、价值目标、理论基础、学术导向和理论功能,这是逻辑起点的实质要求。例如,黑格尔哲学的逻辑起点是“绝对观念”,按照“绝对观念——自然界——人(精神)”的总逻辑路线,阐发他的整个体系,并最终回到“观念(精神)”,从而构建了整个辨证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以与行政法最接近的宪法为例,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人权”,还有的学者主张宪法的逻辑起点是“整体利益或整体利益关系”。[1]不论这些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何,但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并不主张“宪法”本身或“宪政”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所有这些都应当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有启发、借鉴意义。

二、“行政权”或“市场”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目前少有专门的论述,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有以下几种观点或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的观点:

熊文钊教授在《现代行政法原理》一书中开篇第一章中,认为现代行政法法学研究的理论起点是: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尽管没有使用“逻辑起点”的字眼,笔者以为他实际上就是在论述行政法的逻辑起点。[2](p3-21)朱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3]章剑生教授认为:重构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以有效率的行政权和有限的行政权为逻辑起点。[4]以上三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或者从中国行政法的角度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但是他们都接近或者说代表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种潜在的倾向,那就是认为行政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讲述行政法从“行政、行政权”开始,是自然而然的事,本来无可非议,但是教材体系的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以“行政、行政权、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存在很多问题。首先,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以三个概念同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够精确。其次,“行政”不是一个法学概念,无法凝聚和贯穿法学的理念和价值。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它既具备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也符合逻辑起点的形式要求,从“行政权”出发可以构建行政法的逻辑体系。但是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仍然存在重大缺陷。首先,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很好地说明行政权或行政法的性质,一个事物性质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只能从它与对立面或周围其他事物的联系上来理解,如不知道“上”,也就无所谓“下”,不知道“本”,也无所谓“末”。虽然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承认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但是因

为从行政权出发来构建行政法的体系,不可避免的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以行政权为核心和归宿,具有不自觉的片面性或单线性,很容易滑向“管理论”。其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从哪里来”,即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权并不能作为自身产生的原因,而应当另有产生它的源头,即行政权之本。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仅不能说明行政权的原因,甚至会本末倒置。再次,以“行政权”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不能说明“为什么要行政权、行政权是干什么的”,即行政权的目标和功能。行政权为谁服务、它保障什么、维护什么、防止什么以及惩罚什么,从行政权出发都无法寻找答案。最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不能说明行政权的界限和为什么要制约行政权。

关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之上的行政法制度安排,就必然要赋予个人以尽可能广泛的行为选择自由,赋予各种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以较大的自治权,而只赋予政府以必要的、通常是非常有限的经济管理与社会管理职能,并通过严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安排以及行政权监督和公民权救济机制,来确保行政机关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实现社会公益的最大化。”[5](p338-341)应当说该主张的实质内容是合理的,它正确地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明确了行政权的界限,界定了行政法的功能,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指明了中国行政法变革的方向。但是该种提法本身很不确切。首先,该主张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论述行政法的,因此其提法根据其自身的逻辑具有一定的自然合理性,但是从通常的角度来看,这种提法就有些欠妥。其次,“政府、社会、市场”或“市场、社会、政府”与其说是逻辑起点,不如说是一个逻辑路线,如前所述,逻辑起点应当是一个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高度浓缩的范畴。以笔者的理解,该观点可能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果如此,则该观点实际上是主张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再次,即便以“市场”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也是不精确的。“市场”不是一个法学概念,同样不能凝结法学的理念和价值。权利、义务是法学的中心范畴[6](p281),市场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市场只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一个手段,是市场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发生权利义务的场所。市场经济或许对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它只是行政法的社会背景和赖以滋生的环境,由于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很难成为一个法学的概念。因此,从“市场”出发,无法构建行政法的理论大厦。

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只能在“行政权”、“市场”之外去寻找。

三、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我们认为:人权才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关于人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由联合国委托编写的一本人权文件指出:“人权的概念有两个基本的意义。人权的第一种意义是由于人作为人而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来自每个人的人性中所具备的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并且它的目的是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人权的第二种意义是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它是根据社会——既包括国内社会,也包括国际社会——法律产生过程而制定的。这种权利的基础是得到被统治者(即权利的主体)的承认,而不是作为第一种意义之基础的与生俱来的法则。”[7](p57)这种把人权分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两种意义的定义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其中道德权利先于法律权利,因为在法律产生之前就有人的存在,尽管当时可能没有“人权”或“道德权利”的概念,但是有了人就有人的道德权利,否则人就无法生存。“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8](p35)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权利,只有通过法律或其他社会中介才能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转化为规范权利。在现代社会,人权同时具有道德性质和法律性质,人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例如通过宪法可以对人权进行确认,使之转化为公民权利。而在行政法上人权表现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具体化,从正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确定行政权的界限,对行政权进行制约,以否定的形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既然“人权”可以通过法律转化为法律权利,而“权利”又是法学的中心范畴,具备抽象性、概括性、高度浓缩的特征,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能很好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学价值和理念。人权既是行政法的出发点,也是行政法的目标和归宿。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

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9](p77)由杰佛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马克思主义虽然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机构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权利的结果。6 (396-397)总之,这些都说明行政权来源于人权,人权是本,行政权是末。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更好地保障人权,人们才制定行政法。只有以“人权”为逻辑起点,行政法才不会本末倒置,才能避免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便于确定行政法的目标和功能。“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一般福利范围之外做出规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9 (p35-36)行政法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通过各种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首先,行政权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通过对侵犯权利者的禁止和处罚来保障自由、维护正义。但是,“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是有区别的。”“他们大都不由可以实施公共强制的规则来保护。因而,不属于政府力所能及的用法律保护人权的范围。人权的法律保护所针对的行为限于能够置于这些规则的管辖之下的并且在这一范畴内的属于严重侵犯,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危害的那种侵犯行为。”8 (p198)其次,政府通过推动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福利保障措施,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传统的人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侧重于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涉。现代人权既有消极的权利,又有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更多地需要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保障。再次,当公民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进行协调和平衡,进行确认和裁决,“定分止争”。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说明为什么要控制行政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p154)在权力不受制约的地方,一切权利都会化为乌有。行政权本身具有主动性、强制性、优益性、扩张性,因此更容易被滥用,从而产生以权谋私、贪污腐化、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更需要控制。在英美行政法中,一直贯穿控权的精神,如英国的韦德认为:“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无论如何,这是此学科的核心。”“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11](p5)其实控权并不是行政法的目的,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行政法的目的,控权是保权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因为相对于行政权,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不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公民必败无疑。传统行政法反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认为政府只能消极地行使法律既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项专断的特权,会侵害人民权利。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得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德里宣言》)现代行政法承认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政府职能必不可少的,“当代的强有力的政府不能不具备许多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等方式,“既从实体法,也从程序法上发展把行政权力控制在恰当导向之内的普通原则。”“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11 (p26)

有人主张“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我们也同意这一观点,那么这样会不会造成行政法与宪法的雷同呢?我们认为不会。行政法与宪法逻辑起点一致是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共同基础以及两者的特殊相关性

造成的。西方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是“作为具体化的宪法”,这些提法虽然不太严密,但是很好地表达了两者的密切联系。宪法与行政法在学科构成上有共同的基础。首先,宪法与行政法领域是相互交叉的,宪法调整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与结构,而行政法的调整领域主要是行政权构成与具体活动。宪法与行政法在行政权的调整过程中遵循共同的规则。其次,宪法与行政法共同研究公法现象,在研究问题的意识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大陆法系的德国,传统上宪法与行政法在原理和具体调整手段上的完全分离的体制对权力制约与人权保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二战以后,宪法中体现的人权理念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实现了形式意义的法治向实质意义的法治的转变,使调整行政权运行的行政法重新置于宪法原理的控制,形成了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12](p533-539)在英国和美国,宪法与行政法融为一体,遵循着共同的原理。“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11 (p7)在我国,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共同的学位授予点就很能说明两者的密切联系。当然,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领域、调整方法及其调整规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宪法具有浓厚的政治性,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技术性和中立性;调整方法上,宪法往往与政治学、哲学相联系,而行政法更多地依赖民法学及既存的法律部门,技术色彩十分浓厚;法律位阶上看,宪法是行政法的上位法。宪法与行政法的这些差异性决定宪法与行政法不会混同。

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要求把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重心,要求处理好行政权有限与有为的关系,要求以公民权利作为行政权力的界限。以“人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与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在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范畴甚至这个体系上都截然不同,它要求更多的间接调控、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以“人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需要对我们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进行重新检视和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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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逻辑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理论体系

近来,思想理论界正在研究和讨论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少有益的见解。但总的来看,目前的讨论还局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具体内容如何编排上,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却关注不够,这使得讨论难以进一步深人下去。笔者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和马克思主义构建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法,如此才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

(一)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在逻辑结构的构建为基础。

1.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构成要素。

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再现,是理论联系实际、思维把握具体的进程和环节的体现。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理论逻辑结构的建立有几个要素:第一,要找到一个适宜的逻辑起点范畴。这个逻辑起点范畴是反映事物最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的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它是事物历史的和现实的起点,它包含着事物生成发育的胚芽。“第二,要有一个理论主题或理论主线。

这是全部理论所围绕、回答和解决的中心问题。第三,要找到体现理论主线的统治范畴或中心范畴,统治范畴在全部理论范畴和全部理论内容中占有统领性的地位,起统摄性的作用。中心范畴是全部理论范畴和理论内容所围绕的逻辑中心。第四,围绕理论主线和逻辑中心形成了一系列相互联系、逐步递进的理论范畴和基本原理,要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构建起各个理论范畴和原理之间的理论逻辑结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构建了一个以商品范畴为起点,以资本和劳动关系为主线、以资本为统治范畴、以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的科学的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构建树立了典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无疑应遵循马克思构建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方法。

2.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

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指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整个理论的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各个组成部分都贯彻遵循的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的理论逻辑结构。由于研究对象、任务、主题的不同,由于揭示的规律不同,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其特殊的逻辑结构。初一看,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的逻辑结构是大不一样的,但是,在表面上不同的逻辑结构的背后,存在着一个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都贯彻遵循的内在逻辑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决定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

马克思没有来得及阐述他所创立的全部理论所赖以贯彻遵循的内在逻辑结构,但这样一个内在逻辑结构无疑是存在的,它存在-丁马克思的思维之中,存在于马克思用理论把握、再现现实的进程之中。如果我们忠实地考察马克思整个理论研究生涯,认真地、仔细地查寻马克思理论思维发展的脉络,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的全部理论有个一以贯之的内在逻辑结构。这一内在逻辑结构的逻辑起点范畴是人的存在,中心范畴是人的发展,主线是人的实践活动和人的关系的发展,这一逻辑结构用图示如下:

人的存在是马克思全部理论的出发点,人的存在有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个性存在等方面,但其本质在于社会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作为人的存在的基础。人的存在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的本质有两方面:一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存在不是静态的凝同的存在,而是动态的发展着的存在。实现人的自于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人的发展构成了马克思全部理论的逻辑中心和主线。人的发展主要通过两方面途径实现:一是通过人的各方面实践活动,增强和发展人的各方面能力,二是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的协调,影响人的发展。人的各方面关系协调状况,尤其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人在实践活动中发展的状态和程度。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剥削和压迫关系还会造成劳动的异化,阻碍着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考察了人的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并着力考察了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的发展的各类实践活动领域特殊的历史性质、状态、实现程度和水平,其主要的活动领域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与逻辑结构。

1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符个组成部分所贯彻遵循的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任何具体的理论体系都要以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为核心和基础,都要贯彻和遵循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是马克思主义再现和把握一切客观现实的科学的思维方法的体现,它可以包容各方面的科学的理论,可以认识和把握一切客观现实,从而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不仅可以理解马克思主义现有理论的整体性,而且可以运用这一理论思维方式开拓新领域,进行新研究,可以发展新理论,使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开放性。

2.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要从理论逻辑结构人手。

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并不直接等同于各个专门领域的具体的理论体系,各个专门领域的理论体系各有其特殊的范畴及特殊的逻辑联系。构建各专门领域的具体理论体系,首先要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特殊的理论范畴,并揭示其内在联系及形成具体领域的、特殊的理论逻辑结构。这就是:(1)从人的存在的现实背景和条件出发,抽象出反映人的存在本质的相应的起点范畴。(2)以人的发展为轴心,揭示出体现人的发展的特殊要求的中心范畴。(3)以人的特殊实践活动和特殊关系为主线,构建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结构。

3.在理论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扩展为相应的理论体系。

从理论逻辑结构到理论体系还要对从起点范畴到中心范畴、从中心范畴到各个具体范畴的理论环节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要进一步提出和阐述各个方面的具体范畴和具体的理论原理,由此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仅提出了以商品为起点范畴、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的理论逻辑结构,而且阐述了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循环和资本周转理论、资本再生产理论、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和剩余价值分配的理论,正是通过这一系列具体的理论原理和理论范畴,才得以在《资本论》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构建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宏伟的理论大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

(一)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在中国的发展。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现实形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阶段性理论成果或现实形态,目前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三者的统一客观上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现实的理论体系。但从理论逻辑结构来看,三者又不尽相同。我们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三者整台在一起,将三者贯通起来,形成一个中圉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内在一致的逻辑结构和科学体系。不仅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还应能包括未来新出现的阶段性的理论成果,必须同时满足整体性、科学性和创新性、开放性的总体要求。

2.科学发展观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进程,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内容的中国化,而且包括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邓小平理论实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国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的中国化,科学发展观不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的中国化,而且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这就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新的逻辑结构的确立。“以人为本”提出了要以人的存在、人的发展为核心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和体系,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同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达到了一致。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化,或马克思主义内在逻辑结构的中国化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应当是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相一致的以人为本的逻辑结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构建。

在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中国化形态的基础之上,即以人为本的内在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抽象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起点范畴、逻辑主线和中心范畴,并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起点范畴。

按照马克思主义整体性内在逻辑结构的要求,起点范畴应当是标明人的存在的特殊条件、规定或本质的范畴。按照马克思构建理论逻辑结构的有关论述,理论逻辑起点范畴应当是最一般的抽象的范畴,是研究对象的起点,它包含着研究对象内在矛盾的胚芽。从这些要求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范畴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标明了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现阶段最基本的国情,与此相应,社会主义本质则从生产力、生产关系、最终目的三个层面揭示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本质。这两个范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一般的规定作了最抽象的理论概括,从而也对我国现阶段关于人的存在的最一般的社会条件、社会规定和社会本质作了最抽象的理论概括,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抽象、最简单的起点范畴。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本质中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最终目的之间的矛盾,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的胚芽。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历史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所以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范畴符合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题和主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题,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线,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三大问题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所有理论问题,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和贯穿这条主线的。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是什么呢?这是—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中心范畴是全部理论所围绕的轴心或核心,是贯彻整个理论体系的核心思想和灵魂,是支撑整个理论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关键,中心范畴明确了,理论范畴和范畴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结构、顺序,就好确定了。反之,中心范畴不明确,理论结构和体系必然是混乱无序的。《资本论》正是以资本和剩余价值为中心范畴,才构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的逻辑结构和理论体系。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应当是“以人为本”,下面简称为“人本”。理论界目前只把“以人为本”理解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灵魂,这是很不够的。我们认为,“以人为本”即“人本”应当进一步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原、根基和根本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和灵魂,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大基本问题的中心和关键。这就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人本”的社会主义;我们所要建设的共产党,是服务于“人本”的党;我们要实现的发展,是“人本”的发展。将“人本”作为中心范畴,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内在逻辑结构,“人本”强调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将“人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中心范畴,以“人本”为轴心就可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各个理论范畴、各个原理、各个理论观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顺序,从而可以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的逻辑结构和体系奠定基础。

4冲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图示。

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为起点范畴,以“人本”为中心范畴,我们可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逻辑结构,图示如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了我国现阶段人的存在的社会本质,“人本”则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和发展的各个方面要以人为核心、目的、根基、动力、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进程,就是“人本”的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人本”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人本”的发展,“人本”的社会主义和“人本”的发展要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对外关系等方方面面的建设和发展来体现和实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容提要

理论体系是理论逻辑结构的充实和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结构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容提要如下,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能列出题目和作简短说明。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准确判断。关于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说明。

2.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根本经济特征和根本目的的论述。

3.“人本”理论(以人为本的理论)。“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灵魂和本质,也是中国发展的核心、灵魂和本质。“人本”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大基本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关键所在。“人本”以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人本”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体都是人民群众。“人本”一方面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本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对人的存在和发展所增添的新的规定。另一方面又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中国各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增加了“人本”的新规定,所以“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中心范畴。

4经济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体制基础。

5.政治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6.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发展理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但要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还要建设生态文明,要坚持走文明发展道路。

7.社会建设和发展理论。中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8.社会主义对外关系理论。中国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既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己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所有国家的友好合作。

9.国防和军队建设理论。加强以现代化为中心的国防建设,坚持把我军建设成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