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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当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技术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相互协作,提供有效的申报资料。便于政府部门进行审核,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企业技术部门应该向政府部门提供申请书,财务部门同时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等不同信息,有效整理不同的企业文件,规范企业申报流程。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将研发部门组成人员整体花名册进行整体,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标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且准确,符合政府部门审核的需要。当前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申报的材料审核较为严谨,申报企业不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提高重视,确保申报资料完整且真实。财务部门应该结合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及时整理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费用情况,并且财务工作人员应该按照企业领导的要求,及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并且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对于现阶段企业销售收入与研发费用进行明确。

财务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的关键作用

1.确保申报财务报告符合要求财务工作人员应该重视对财政厅下达的文件学习力度,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正确的文件,确保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当前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申报活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提供的材料中,应该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财务数据,这些文件需要财务部门或者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编制,作为评判高新企业的重要资料。现阶段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对于技术性的收入要求较高,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财务管理人员结合省财政厅下发的文件,在企业申报活动中,对于企业的材料进行有效管理,便于企业管理人员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确保各项资料收集到位。财务工作人员在企业申报活动中有着重要作用,能够结合政府部门的要求,确保企业申报各项资料整理到位。2.财务指标达到预定标准当前政府部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较高,其中技术性收入与研发资金投入比重一直是判断该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标准之一。针对这一点,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应文件,对于申报高新技术型企业提出了细致的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申报企业提供三年的经营材料,在三个会计年度中,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政府部门对于最近一年销售总额小于五千万的企业,该企业的研发资金占比应该不低于现阶段企业总支出的5%。至于销售总额更高的企业,研发资金占比略有降低。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财务管理人员应该重视对企业各项支出的统计,尤其是技术部门的费用,需要专人管理,并且将各项费用进行标注,避免在会计师事务所统计阶段出现遗漏等问题。政府部门除了对于企业技术部门的投入提出要求,还需要财务人员对于企业技术性收入进行统计,确保该数值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60%。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不断细化企业财务工作,对于不同种类的支出与收入进行管理,有效规范当前企业财务工作,确保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能够有效出具相关财务资料,便于技术人员进行审查。3.研发费用等科目内容完善现阶段企业发展,需要企业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管理,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逐步提高企业管理工作质量。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置有效科目,为后续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支持。目前,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将研发费用在整体财务报表中有效设置,并且将其作为二级科目,对于现阶段企业的各项支出进行核算,发挥财务管理人员自身重要作用,便于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准确提供各项财务报表。例如:某企业技术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存在沟通问题,技术研发部门研发人员名单并没有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造成企业薪资核算中存在偏差,并且财务管理人员对于研发部门的费用支出跟进存在问题,对于研发部门的办公费以及折旧费等问题缺乏有效归类,造成企业的各项支出存在账面不符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该企业财务工作人员难以发挥自身重要作用,并且在随后企业申报过程中,由于数据不达标,企业并没有通过申报。该企业管理人员针对当前企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对于各项费用进行统计。在企业内部,管理层制定了合理的管理制度,对于研发费用支出进行专项管理。通过企业管理层的改革,财务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对于不同费用进行核算。3.企业开展专项外部审计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前,部分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对于企业的不同支出进行管理。由于政府部门对于企业申报材料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外部审计,由具有该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于企业的研发资料进行审计。公司财务部门工作需要与第三方审计机构之间进行有效交流,提供有效的数据,便于第三方审计工作能够有序开展。通过企业的外部审计,能够对于现阶段企业的各种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展示,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存在的异常现象,便于企业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改善企业发展质量,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给财务部门。目前,第三方审计机构结合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整理出符合申报规范的文件。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全年开发新产品1020项,完成年度目标的106.3%;产学研合作项目126项,完成年度目标109.6%;新认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6家,完成年度目标123.1%,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93家;新认定市信息化标杆企业15家,完成年度目标115.4%,信息化标杆企业总数达47家。

(一)大力加强技术中心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龙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一是做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培育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将港口集团、太阳能、正大天晴作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培育对象,以国家技术中心标准引导并推动它们加强各方面建设。推荐医疗、水表、药业等7家企业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评审家技术中心通过省认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21家。二是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县区推荐、企业申报,全市有23家企业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材料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联合动力、等11家企业技术中心通过认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达68家,三级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93家。三是加强技术中心评价管理。开展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在-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价中,4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为优秀;41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为合格;2家企业技术中心未上报评价材料,评为不合格。在-年度省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价中,我市企业评价得分均在70分以上,居全省前列。四是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引导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落实市政府有关规定,有5家企业获财政拨款20万元;对运行情况良好、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技术中心,市自主创新资金进行优先扶持,在今年市自主创新资金扶持项目中,三级技术中心企业项目占90%,扶持资金达290万元。

(二)深入开展校企合作。首先,推进合作机制建设。一是建立政府、高校、企业多方联动合作机制,统筹整合创新资源,量身定制适合各地区禀赋特点的校企合作模式;二是建立合作推进考核机制,制订了“科技专家团队进企业”活动绩效考核制度,奖惩结合,有力调动了各方积极性。其次,构建三大保障体系。一是构建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市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相应成立了校企合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校企合作。二是构建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关于市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意见》、《科技专家团队进企业行动计划》等政策性文件,各县区和高校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为校企合作深入推进提供政策障。三是构建服务对接体系。积极组织相关企业“走出去”,高校和科研院所“请进来”,开展项目对接服务。各县区区先后组织80余次项目对接活动,达成合作项目120余项。第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一是建立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建立了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新材料、机械装备三个校企合作战略联盟。校企共建各类技术创新平台20个,其中大型综合性创新平台2个,部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1个。二是选派教授进企业。全市共有120余名专家、教授带领1500多名学生进驻到260家企业开展工作。三是选聘企业家进高校。从我市重点产业中选聘优秀企业家、技术专家任高校客座教授。目前,已有30余名企业技术专家被评为客座教授。四是面上氛围营造。召开第五届校企合作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工作会议,对年度校企合作先进集体、优秀专家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为校企合作工程向纵深发展、调动校企合作各方工作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是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全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020项,其中85%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一批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后产生明显效益,韦酯等一批产品销售过亿元。二是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市自主创新资金安排330万元扶持26家企业技术创新项目,46户企业研究开发费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亿元,在政府扶持资金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拉动下,企业创新投入积极性空前高涨,93家技术中心企业共支出科技活动经费16.7亿元,占企业销售收入6.7%;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5%。三是发挥创新型企业引领作用。医药、药业列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型企业总数达到30家,医药在国内外建立三个研发中心,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新药研发体系;药业专利拥有量居国内医药工业企业之首;中复众成为国内领先的风电叶片制造商,这些创新型企业引领着我市高新技术开发的热潮,拉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全年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550亿元左右。

(四)强力推进“两化”融合。一是开展调研。组织专人对我市重点工业企业、软件服务企业、运营商进行专题调研,充分了解目前我市两化融合基本情况。同时,到、、等发达地区学习先进经验,理清发展思路,向市委、市政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二是强化两化融合意识。举办“两化融合”培训班。会同省经信委、市委组织部,共同开展省第一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培训班、“科学发展名家讲坛”,全市经信系统干部职工,市县发改、科技、财政、国资等部门分管领导,19个园区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共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落实省两化融合推进大会精神,组织重点企业参加省两化融合推进大会,并将会议精神以书面材料形式落实到全委和全市重点企业,通过培训和落实省两化融合会议精神,增强了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两化融合的意识,拓宽了视野,扩充了知识。三是树立典型示范。开展信息化标杆企业认定活动,新认定15家市信息化标杆企业,市信息化标杆企业总数达47家,市信息化标杆企业影响力日益扩大。积极申报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经评审港口集团、正大天晴被评为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医药、太阳能等9家企业被评为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总数居北第一、全省前列。四是协助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帮助中复众、药业、太阳能、石英等企业做好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择优给企业推荐软件供应商,会同企业调研优质软件商项目实施典型案例,引导企业高标准、高起点开展企业信息化工作。

(五)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一是大力推进群众性质量小组管理活动(QC小组)。经推荐申报,获省优秀QC小组17个、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6个、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5个、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5个,全国优秀QC小组1个、全国优秀质量信得过班组2个。二是开展用户满意服务明星创建活动。围绕“追求卓越、服务和谐”主题,拓展创建活动领域,通过服务明星企业、明星个人、杰出管理者等形式全方位推进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三是树立典型,发挥引导效应。经推荐评审,正大天晴、豪森药业被评为省工业企业质量经营优秀企业,康缘药业的萧伟、中复众的任桂芳被评为省工业企业质量经营优秀领导者,凌娅等8人被评为省工业企业质量经营优秀领导者。四是强化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意识,以质兴企,推荐医药、中复众等4家企业参与“全球质量承诺倡议活动”发起活动,并代表我市企业参加签约仪式。

二、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地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区域性信息中心发展规划,推进两化融合向纵深发展,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经营水平,加快优化产业结构,为我市创新型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二)主要工作及目标

1、技术创新912工程:全年开发市级以上新产品900项,新增国家、省、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抓好20个市重点技术创新、重点产学研项目。

2、两化融合112工程:新增市信息化标杆企业10家、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10家,带动20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

3、区域信息中心123工程:构建1个组织体系,推进2个平台建设(信息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力争3个提升(产业信息化提升、民生信息化提升、城市信息化提升)。

4、质量管理“五个一”工程:制定一批行业标准、打造一批用户满意服务明星、评比一批优秀QC小组、争创一批知名品牌、培育一批质量人才。

(三)推进措施

1、强化载体,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壮大三级技术中心规模。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技术中心,并力争一家通过国家认定;推荐5家企业申报省级技术中心,力争3家通过省认定;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使全市三级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103家。二是提高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水平。邀请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领导一行来考察指导我市现有和在建的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举办专题培训,强化技术中心认识和作用;组织县区和技术中心企业代表赴先进地区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召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现场交流促进会,交流优秀企业成功做法,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授牌表彰。三是加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力度。推动市财政加大三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力度,争取国家技术中心扶持2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督促县设立相应扶持专项资金。继续扩大市自主创新资金对技术中心企业项目扶持面,确保扶持比例不低于80%。指导企业用好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将研发费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技术开发。努力为技术中心企业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

2、注重实效,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一是搭建平台。建立校企合作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重点产业、支柱行业建立行业性的、区域性的合作战略联盟。建立完善校企合作信息平台,完善科技创新网,促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信息的有效对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进一步推进“科技专家团队进企业”活动。加强各专家团队的组织领导,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强化专家与企业的互信关系,真诚合作,互利双赢。推进已合作项目加快实施,促成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三是积极开展对接活动。利用工信部直属的理工大学、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及上海市高校技术市场,举办2-3期考察、对接、洽谈活动,促进高校与我市企业联系,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利用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技术、信息、人才和资源优势,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联合建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实验室)。

3、加强引导,进一步推进两化融合进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六有”机制。督促县、区成立相应两化融合领导班子,形成市、县(区)两级两化融合领导体系,切实将两化融合工作开展起来,形成有规划、有团队、有制度、有项目、有培训、有考核“六有”机制。加强督查指导,争取将两化融合指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推进。召开两化融合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二是示范带动,构建三级试点(示范)体系。在“十二五”期间实施“1075”行动计划,推进“十家示范、百家试点、千企升级”(十百千)工程,开展信息化标杆企业认定工作,新认定信息化标杆企业10家,全市信息化标杆企业总数达57家。筛选市信息化标杆企业申报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争取10家企业通过省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认定。争取将省医药产业两化融合工作会议放在我市召开,带动我市医药及其它行业两化融合工作开展,形成点面结合的两化融合氛围。三是分层培训,培育咨询服务市场。邀请国际著名软件服务商来,针对委机关领导、重点企业领导、具体专业人员,分层次举办信息化培训和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讲座,增强两化融合意识,提高两化融合实施能力。四是搭建平台,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推进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的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发挥信息网络支撑作用。补充完善两化融合专家队伍,发挥专家作用,为两化融合的推进提供智力保障。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企业债券的发行申报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通知》规定,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核准。《通知》将审批权力部分下放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发改委,规定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通知》强调,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债券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按《通知》附件要求,公开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19项内容。其中,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又包括债券发行依据、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发行概要、承销方式、认购与托管、债券发行网点、认购人承诺、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业务情况、发行人财务情况、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筹集资金用途、偿债保证措施、风险与对策、信用评级、法律意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和备查文件共19项内容。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

《通知》最为抢眼的举措,是企业债券的发行核准程序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在原来的计划管理模式下,国家发改委在收集一定量的企业发债申请后,集中向国务院报规模、批额度,再审批各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案,即分为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通知》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合二为一”,由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这为企业债券发行速度与规模的扩大奠定了制度基础,由此带来三点积极变化:

第一,打开了融资空间。原来国家发改委事先下达全年债券发行的最高额度,发行企业债券有额度限制,现在是“合适一家发一家”,规模上没有上限,对企业融资是有利的。

第二,提高了融资效率。原计划管理模式下,因涉及额度审批和发行核准等多个环节,企业发行债券的周期较长,且不确定性相当大,从上报审批至拿到额度大概需要半年的时间,经常造成资金供求脱节,难以灵活安排资金使用计划。而现在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可将发债方案上报,直接进入发行环节,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的效率,缩短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周期,有助于迅速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

第三,增加了融资弹性。在原有体制下,企业只有在主管部门受理日期,才可以上报额度申请,且这种申请一年一般只有一次。符合标准的企业会同时拿到债券额度,之后也会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里,进入发行核准程序。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在新一批额度下来之前,市场经常出现一连数月无债可发,而一旦拿到额度,各家企业又蜂拥而至等待发行,短时间内造成大量债券供给。这既不利于企业债券发行,也对投资者安排投资计划带来不便。在新体制下,主管部门将随时受理企业的发债申请,成熟一家发行一家,满足条件的企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批准,这将会加快债券的发行节奏,增加企业债券发行的弹性,均衡市场的债券供给。

三、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

与200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企业发债条件相比,《通知》重新规定了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的条件,特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我们知道,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自1990年首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与固定资产投资正式挂钩。这意味着企业申请发债,必须要有拟投资的项目,通常被称为“项目债”。但由于企业融资可能有多重目的,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项目审批债券发行规模,不能充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不利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为了满足企业全方位的资金需求,《通知》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募资金除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也可在限定的比例内进行并购、债务结构调整和弥补流动资金,从而拓宽了债券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大大增加了企业债券融资的潜力。具体资金运用范围及限定为比例:筹集资金的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为加强约束,《通知》还限定,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照核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为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协调可持续发展,《通知》还重视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化约束机制,规定企业可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和第三方担保债券。同时,强调要不断优化市场基础环境,包括提高企业偿债意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做好信用评级、承销组团、利率确定、财务审计、法律意见等方面的工作,形成由市场识别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的有效机制。

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实评判

我国企业目前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还是向银行借贷和发行企业债券。与银行贷款相比,发行企业债券的好处在于,在债券发行期限内不用考虑还款问题,不占用流动资金;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手段,也是政策鼓励和大力扶持的对象。在目前从紧的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的规模受到严格管控,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通道的价值将凸显。2007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容量高速增长,传统企业债券全年共发行97只,发行总量高达1777.45亿元,同比增长75.12%。

从实际操作看,银行担保的退出无疑会影响企业债券的发行,甚至形成恶性循环:机构想买的(银行担保企业债券)买不了,企业想发的(无担保信用债券)发不出去。同时,银行担保的退出,也为中小企业捆绑发行债券等创新融资渠道蒙上了阴影,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能继续无解。2007年11月,深圳20家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人发行了10亿元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并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7年12月,规模3.05亿元的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提供再担保。但如果没有银行担保,在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环境下,中小企业集合债还是很难发出去的。

两化融合企业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帮助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依托市区联动,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将*年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推荐与选评的原则

1.*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面向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且未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需符合《*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2.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推荐、评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各区(县)集中推荐、全市统一评选方式。

3.各区(县)科委、经委要认真按照《*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申报。

4.各区(县)推荐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有明确的配套资助经费承诺。否则,不予受理评选。

5.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科技小巨人工程将优先支持重点产业。

二、支持方式

1.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采取市区政府联动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原则,以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本年度全市选评科技小巨人企业25家左右,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10家左右。

2.科技小巨人工程资助资金按市、区(县)1:1比例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50%(经费预算按照《*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年度每项科技小巨人企业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资助内容可含企业的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的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生产,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

4、科技小巨人企业与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具体申报、受理办法

1、各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经委审核推荐。

2、市科委负责受理本市各区(县)科委推荐企业的上报材料,不直接受理企业的申报。

3、受理时间

(1)市科委归口受理各区(县)科委推荐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本年度3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从3月1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2)各区(县)科委归口受理企业申请时间自定。

4、本年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申报,请登入“*科技”网站中“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工作系统上进行,申请材料附件必须扫描后以图片格式上传。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校对,在受理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5、网上填报备注: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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