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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书

签约合同书

签约合同书范文第1篇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从表面上看,“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这似乎约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但实际上并不以然。因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认购书签约之时,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关系,故也就无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没有认购书这么引人瞩目而已。

第二,认购书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条件。

当前,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认购书只有包括以下条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约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签约购房合同;第三,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第四,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解决签约纠纷。

诚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这并不表明认购书必须内容清晰、明确且对将来要签约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有约定才算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项要约要有法律效力则其须有确定的和完整的内容,也即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但究竟怎样才算是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中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根据此条之意,很显然,要求货物是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只要能够确定即算是满足了要约的条件。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更是简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价格、履行地点、时间及违约责任都可以事后确定。

买受人根据预售人公开发出的要约邀请前来考察其所出售的标的(即预售的商品房),这时候买受人向其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行为显然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要约,因为其希望买受人能根据其提供的认购书的内容与其签约即承诺。而一旦买受人表示愿意与其签约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这时候预约即宣告成立且有效,而无论是否书面签约或口头承诺,也无论是否认购书内容是否完整,只要其具备了特定的商品房即可。至于数量多少,笔者以为也可以省略。首先,购买商品房不同于动产货物,每个都可以相同且相等,所以如果没有约定数量,从一个到一千个,其对出卖人产生的利润及费用相差会很悬殊的。但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其在预售时通过效果图很明确地向买受人表明其能够提供的所有商品房,同时通过空间坐标表明了某个特定的商品房座落在哪个层次、哪个位置、哪个朝向,即每个商品房都存在于某个特定的空间,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商品房。其次,由于商品房的售价巨大,现实中很少有买受人会同时购买2个商品房以上的数量。退一步说,此时,由于商品房的质量、价格、面积、交付期限等最主要的条款都没有涉及或者说大概涉及,因此细谈商品房购买数量也是毫无意义的。

第三点是如何界定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对于购房过程中不履行认购书义务的违约责任,一种观点是:在双方不能订立购房合同时,一方可以将认购书的内容视为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或诉请裁判机关裁决并以裁决书作为买卖的依据。如果违约方不能履行,则违约方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包括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认购书只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购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来和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地履行了其意图,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认购书予其约定的义务。至于购房合同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则属于另一法律行为,和认购书无必然的关系。认购书约定的定金,如果属于购房者无意前来和预售人根据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款洽谈购房合同签约,则预售人有权不予以返还。除此之外,预售人没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据。此时的定金性质应属于解约定金,本质上也就是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这种定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通过定金的放弃和加倍返还而给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因认购书中对将来签约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如果真是具有这种功能,则认购书就成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来要签约的本合同其实只是对认购书的条款更详细的修改和协商而已。如真是这样,则岂不是将签约购房合同时间提前了么?预售人在提供购房合同同时标明购房合同签订后认购书即失效的条款又如何解释?

比如说,某买受人与预售人约定了在10日后要向预售人购买5个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10日买受人如期前往与预售人洽谈,双方对数量和价格都没异议,但对违约责任却无法达成协议。此种情况下,预售人如因此以买受人违约而没收定金,则显然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签约购房合同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合同的条款上当然可以反复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条款意见不一致,可视作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约定的定金就应该退回,这并不影响购房书的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只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条件,当事人当然有权放弃签约的权利。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以为在认购书中规定“因认购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定金由预售人没收”,以及“因预售人过错不订立买卖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的定金条款并非一定有效。因为此类约定含糊不清,且太过于概括性,实质上是抹杀了违约的种类、程度,根本无法起到督促当事人签约合同义务的特定目的,反而会给不法者有乘机预设定金陷阱之机会。之所以说并非一定有效,是因为这样笼统的约定,有可能把认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预售人签约购房合同的行为也包括其过错在内。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过错行为,则守约方当然有没收定金的权利,这点前面已经分析过了。

第四点,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分析。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拘束力。

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购房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再分析。如果预售人事先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事实却依然以“优惠政策”诱惑购房者签约认购书,则显然有欺诈之嫌疑。此时认购人并无过错,其所受到的损失(如利息损失、购买机会损失等),预售人应负全部责任。

如果认购人事先知道或者预售人已明确告之,则认购人也有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但笔者以为由双方各自对半承担或分担责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则。因为,认购书是由预售人一手制定且强制实施的,且其在出售其房屋之前有义务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都履行完毕以保证其出售的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暇疵。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且他也应知道签约违背法律强制性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与购房人签约一个无效的认购书,这首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认购人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主要责任应由预售人承担。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二条规定,预售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点,签约认购书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之上的诺成合同。

预售人要求签订认购书这一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人以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即是,但实际上以上规定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之规定,且只针对期房而言。相反,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买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文并没有规定签订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必要程序。《合同法》和其它的行政法规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签约合同书范文第2篇

    问:是不是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

    答:不是。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换句话说,签《认购书》不是正式签约的必要前提。

    问:怎样看待《认购书》和定金呢?

    答: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问:除“不予返还”和“双倍返还”外,定金处理还有哪些不同情况?

    答:认购书中的定金,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

    1.若买方没有按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

    3.若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1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若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

签约合同书范文第3篇

【1】签约仪式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市检察院和XX镇合作共建XX村电子监控系统签字仪式。

出席今天签约仪式的市领导有:XXX、XXX。出席签字仪式的区领导有:XXX、XXX。参加今天签字仪式的镇领导是:XXX、XXX。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签约仪式主要有六项议程:

一是镇领导致欢迎词;

二是村党支部书记汇报村情况;

三是市检察院、镇政府负责人签订《工作备忘录》;

四是市领导讲话;

五是首都综治办领导讲话;

六是区领导讲话。

首先,请镇领导致欢迎词;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村党支部书记汇报村基本情况;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有请市检察院、镇政府负责人签订《关于共同做好xxx帮扶工作备忘录》。(请工作人员做好准备)

(签字后)下面由我宣读《备忘录》的内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庆祝签字圆满成功!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领导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首都综治办领导讲话,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六项议程,请区领导讲话!大家欢迎!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们成功举行了合作共建的签字仪式,共同见证了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市区领导对这次合作共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在实际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再次感谢大家百忙之中莅临X镇,参加与市检察院合作共建签字仪式!希望镇党委、镇政府要以这次合作共建为契机,在市领导的亲切关怀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奋勇拼搏、开拓进取,为建设平安宜居、充满活力、和谐幸福的x镇而努力奋斗!

现在,我宣布:签字仪式到此结束!

再一次衷心感谢各位领导的光临,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

【2】签约仪式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四月的中原大地,春风送暖,百花盛开。美丽的漯河迎来了一个让世界关注的重要时刻,双汇集团与日本火腿集团5000万只肉鸡项目合资签约仪式,将在这里隆重地举行,这标志着中日两国肉类行业的两位巨人再度携手,共创未来。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本次签约仪式的各级领导:

中共漯河市委书记靳克文先生,市委副书记、市长祁金立先生,市委副书记张社魁先生,市人大主任雷建民先生,市政协主席王俊才先生......。

出席签约仪式的日方代表有:日本火腿集团社长 小林浩 先生......。

参加签约仪式的中方代表有:双汇集团万隆董事长及集团所有高层领导。

出席签约仪式的还有漯河市发改委、市大项目办公室、商务局、国土局、畜牧局、农业局、环保局......的负责同志。以及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我们大力支持的源汇区、召陵区、郾城区区委、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临颍县、舞阳县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等。

光临签约仪式的新闻媒体有: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河南广播电台、漯河电视台、漯河有线电视台、漯河日报社......等省市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还有与我们精诚合作、共谋发展的漯河电力公司、漯河联通公司、漯河市农行的朋友们。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出席签约仪式的各级领导、各位来宾和各位朋友表示诚挚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今天签约仪式共有四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有请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先生致辞;

现在,会议进行第二项,有请日本火腿集团社长 小林浩 先生致辞;

现在,会议进行第三项,有请漯河市委常委、副市长曹存正先生做重要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双汇集团万隆董事长向我们介绍了项目规划情况以及肉鸡产业的发展前景;小林浩社长表达了与双汇合作的良好愿望和信心,曹市长代表市政府对中日双方的项目合作寄予了厚望,表达了美好的祝愿。我们相信,有漯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合资双方的强强联手,5000万只肉鸡合资项目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现在,会议进行第四项,中日双方代表签署合资协议。有请市委书记靳克文书记,祁金立市长...... ...... 到主席台见证签字。

有请双汇集团万隆董事长、日本火腿集团 小林浩 社长到主席台签字。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朋友们:今天,我们共同见证了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它将永载双汇史册、永载日本火腿集团的史册、永载漯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史册。让我们举起喜庆的酒杯,共同祝贺双汇集团和日本火腿集团再次合作成功!

【3】签约仪式主持词

各位、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荷花盛开、喜迎宾朋的美好时刻,里隆重举行XXXX年XX荷藕节投资环境推介暨项目签约仪式,展示活动,增进,互惠合作。这是我县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体现,实施工业化、城镇化战略的举措。,我谨代表活动筹委会,向参加签约仪式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参加签约仪式的有来自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台湾、香港等和地区国内企业的来宾代表,XX县四套班子全体,县各镇、开发区和人,企业人。

签约仪式主要有四项议程。

请中共XX县委书记XXX先生致词,大家欢迎。

〔主持人退场,县委书记XXX先生上场致词〕

〔县委书记XXX先生致词完毕退场,主持人上场〕

刚才县委书记XXX先生以热情、真诚的讲话,表达了XX与中外客商携手发展、共创辉煌的美好心愿。下面,项议程,请各位来宾观看专题片《魅力XX》。

〔来宾观看专题片《魅力XX》完毕,主持人上场〕

为便于各位来宾XX,寻求合作,下面,项议程,请中共XX县委副书记、县长XXX先生致XX投资环境推介词,大家欢迎。

〔主持人退场,县长XXX先生上场致XX投资环境推介词〕

〔县长XXX先生致XX投资环境推介词完毕退场,主持人上场〕

刚才,县长XXX先生介绍了我县区位条件、园区开发、产业发展、资源优势、投资环境等情况,欢迎各位来宾就有兴趣的合作领域,更地和洽谈。

下面,项议程,举行合作项目签约仪式,请县委书记XXX先生,县委副书记、县长XXX先生,县人大主任XXX先生,县委常委、县开发区工委书记XXX先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XXX先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XXX先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XXX女士,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XXX先生,县副县长XXX先生,县政协副主席XXX先生,上台见证。

批签约,分别是塑胶机械、服装电子、水暖器材、木制玩具、阀门管件、环保设备、创业园、塑胶工艺项目,下面请:

〔名单及签约项目酌情一一予以公布、介绍〕

双方参加签字的人员签字台签约。

签约合同书范文第4篇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我们的法制建设时间较短,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法人代表不懂法,签订合同不合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笔者拟想结合社会实践浅谈一下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约前的准备

在拟签订合同前有很多需要准备的资料材料,需要了解很多方面的内容,但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应该引起注意的:

(一)签订合同前,首先应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在了解对方情况时主要搞清以下情况:

1、对方是否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主体资格是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

我们说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这就要合同双方必须有主体资格。主体资格就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界定了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

自然人是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中所没有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必须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过法人登记的单位。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查登记且发有营业执照的组织。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能有资格签订合同,否则,签订此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故签订合同前应对相对人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2、签订合同的人,必须要有权,有资格,且必须在其权限内,不能越权。越权签订合同在没有被追任情况下,也会造成签订合同无效。

3、应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包括几年来的经营状况、生产规模、生产销售情况、产品前景、设备新旧程度、债权债务、历年来履约情况、资金周转、社会信誉程度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周密而必要的了解。签订合同只是实现当事人经济目的而进行的全部过程的一个阶段,为确保当事人经济利益的实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签约人必须慎重行事,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和资信状况。

实际生活中因签约不谨慎而受欺诈的事屡见不鲜。比如,有的生产厂家根本就不具备生产高档皮箱的能力,听说客户有需求,就从市场上购回某种牌子的高档皮箱作为本厂生产的样品,向客户展示推销,这家客户未经调查了解,就轻率地与其签订了合同,结果这家客户既未收到订购的高档皮箱,连预付款也收不回来了,因此,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一定要全面了解,慎重对待,必要时可以选择一些中介事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出具意见书或审核意见,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签约风险。

(二)对自己企业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1、要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种类、规格、技术标准,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日生产量等。

2、本企业的库存情况、数量多少、质量高低、规模大小等。

3、祥尽了解本企业的对外签约情况包括已签约的产品外销量、原材购进情况及使用情况,资金周转情况等。

(三)价格走势的分析及预测:

签订合同特别是签订经济合同前对价格的走势情况应该有较祥尽的分析和预测,特别是合同期较长的,价格不太稳定的更应该作祥尽分析、预测。

(四)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和可行性调查。现代社会经济中竞争激烈,市场风云变幻,当事人须整体考虑市场大趋势。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及可行性研究,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签约当事人都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分析相关有用的信息。了解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抑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劳务是供过于求、或是供不应求、或是供求平衡。同样的商品或劳务还有谁经营,各经营者在品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各有什么特色。以及双方各自的实际履行能力等,并在此基础上考虑确定是否签订合同。

(五)合理选择、确定约人:

在合同当事人为个人或法人时,可由本人亲自签订,也可由具体人根委托人进行签约,在确定人时要从品质和能力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品质上要求该人忠诚可靠,在能力上要求其具备熟悉受委托的事务,对市场行情比较了解,具备较为娴熟运用的能力和技巧,同时需对委托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和运行现场有所了解,能针对问题“有的放矢”,而非“无痛”,另外需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应当熟悉《合同法》,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明晰怎样约定合同条款对自己有利。实践证明,选择合理的人以正确、及时地完成委托事基同,关系到委托人(被理人)切身利益的实现程度。因此,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应当审慎考虑,仔细加以选择,确定人。

(六)当事人应了解生产经营过程,熟悉企业内部履行合同的程序。正确的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会有利于增强签约人在谈判中的地位,而且也是签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无论签约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是业务人员,还是单位之外的人,均应了解该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作为债务人的签约人,为加工合同承揽方的签约人,更是有必要着力做好此项工作,尽快将合同规定的任务列入单位内部计划,协调理顺好多种内部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落到实处。

我认为以上六个方面如果都做到了,情况自己分析清楚了,预测准确了,达到了知彼知已的程度,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就结束了。

二、合同形式的选定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它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从具体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来看,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即时清结外,笔者认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成立的目的是为履行,如何履行文字作依据,另外合同成立后,还要防止纠纷,纠纷出现有可能引讼,所以文字合同就是重要诉讼的证据。所以,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成为日常交易活动的最主要的合同形式。书面合同须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书面合同的文字凭据,须符合以下要求:(1)须有一定的文字凭据,我国民间自古以来,就有“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的说法,反映的也是双方当事人的“白纸黑字”来记载当时的交易事项,以免日后反悔,无从考证。一般来讲,书面合同并非要求要书写得很正规,但签约双方为了慎重起见,通常都采用了较为正规的书写形式。(2)当事人或者其人在文字凭据上要签字或者盖章,只有签字或者盖章的文据,才说明签字人或盖章人对文据所载内容的认可和负责。(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要求,书面合同条款必须载有货物的数量,价款,支付价款的货币种类,交货条件、交货质量、争议处理等等,即使未写在文据上,可以按照惯常的商法原则确定,但货物数量却不能,我国新合同法第32条第30条对书面形式作了规定。

常见的书面合同,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确认书签字及双方当事人通过电报、电传、信件等方式签订合同,事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表格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条件和内容,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3)保险单、车票等合同凭证。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它并不是合同本身。例如:旅客持有车票,则证明旅客与运输部门之间存在着旅客运送合同关系。

三、合同条款的磋商和拟定

这是一个签约双方当事人对所欲达成的合同不断洽谈协商的过程,按照民间的通俗说法,即是“讨价还价”,对方提出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一个价码,我方依照自身目标和利益,或作许可或作反对,进而提出新的价码的行为,以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可不是为双方进行利益角遂的一次“博奕”活动,以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分析,合同磋商实际上是两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的结合,

所谓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就特定的要约而言,其总是要约以订立特定的合同为目的才发出的,发出要约就是为了让他人承诺。我国《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要约具有订合同的意图,所以要约一经承诺以后,便可以使合同成立。不言而喻,订约人这种订立合同的意图一定要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现出来,必须向要约人期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即指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决不能模楞两可,含糊不清。最后要约人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处。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故而有效的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而且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舍此便难以使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扩张或变更,便构不成承诺。另外,承诺必须表明受约人决定要与要约人缔结合同,最后,承诺的传送方式应当符合要约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要约人可以自行规定承诺方式,只要该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客观不可行,都对受要约人发生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在合同中包含了所欲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就可以认为合同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可以成立。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次要条款,即使有欠缺,一般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已经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已经涉及到人发群众的衣、食、住、行,这就要法人、公民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损失。

参考资料:

1、《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6月

2、《合同法学》主编:赵旭东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签约合同书范文第5篇

一、一般来说,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给付定金的时候,与开发商未就主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而事后双方不能就主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则购房定金通常应当返还购房者。

定金有立约定金(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是指违约定金。而担保法解释承认了除违约定金以外的其它类型定金的效力,其中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对立约定金的明确规定。立约定金也可以被称为是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特点在于,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联系。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凡在认购书、意向书一类协议中设定立约定金的,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产生,在其所担保的立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受到定金处罚。因此,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不能把认购书、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性质都认为立约定金,否则对购房者极为不利。如:因开发商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基于恶意,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而让购房者承担定金不能返还的后果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二、严格以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为准,可区别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认购书并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面积、户型结构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内容留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再行协商,而开发商与购房者又未能就此协商一致,从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签订主合同时,提出与认购书约定的不同的条件致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再次,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就认购书约定的条件之事项未能达成一致 ,导致不能签订主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定金。另外,如果认购书已经将以后要签订的主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而购房者应当承担违反认购协议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予返还购房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