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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

签约合同

签约合同范文第1篇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指定范围:乙方的全部作品 (_______打钩为“是”,打叉为“否” );乙方的某部作品或者几部作品:(_______打钩为“是”,打叉为“否” ),并标明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甲方是国内首家专业的作家作品交易推广公司(与文化公司不同),致力于作家作品的推广和宣传,主要业务有三项:一、向全国大型出版社推荐作家书稿出版;二、向电影、电视剧公司推荐剧本或小说;三、每年选择一些优秀作品,采取买断版权或利润分红的办法,通过新闻宣传、作家包装来把作品推向市场。乙方是位比较有水准的实力派或者潜力型作家,其创作作品已经具备出版和改编电视、电影剧本的高度。甲方看好乙方的创作实力,聘请乙方成为签约作家,全权乙方作品在海内外的出版发行事宜和电影电视剧本改编权的卖出,现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签订此协议时,代表乙方已经保证其作品不侵犯别人的版权,没有诽谤、淫秽的内容等,如果发现上述问题而给出版者或者影视公司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乙方也可终止协议。

第二条 甲方的版权行为必须做到充分尊重作者思想的原则下进行,同时要做到尽心尽力推广乙方的作品,每年不得少于十次推广行为,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图书出版后获得版税收入分配如下:乙方占_____%,甲方占_____%,电影电视剧本改编权出售的收入分配如下:乙方占_____%,甲方占_____%。

第三条 甲方不得作出有损乙方版权的行为,否则,乙方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当然,甲方为了推广需要,可以部分披露乙方作品的内容,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披露,甲方必须经过乙方允许。

第四条 图书出版权再转让的收入分配。如经乙方同意将精装书的重印出版权和缩写本的出版权或将平装书的出版权转让给第三者,甲方至少应将所得收入的_____%支付给作者。在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乙方著作(或译作),须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乙方,并将从第三者那里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第五条 翻译权及其他从属权的转让。如果乙方委托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授权第三者使用下列权利,甲方应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乙方,并应按下列比例向乙方支付从第三者所得报酬:改编—_____%;翻译—_____%;表演—_____%;播放—_____%;录音录像—_____%;摄制影片—_____%。

第六条 对竞争性作品的限制。在此合同有效期间,作者不得将有竞争能力的类似作品或著作稿(或译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稍加修改后以原名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者出版或,影响此合同中规定的作品的运作,使甲方遭受损失。如出现乙方私自将版权或者影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甲方照样拥有本协议的一切权利。

第七条 合同的转让。未经作者同意,出版者不得将作者在合同中给予出版者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第三者。

第八条 修订再版。在图书发行一定时间之后,如第三出版方要求作者修订再版,以适应新的情况,作者应当修订,甲方获取_____%的付酬;如本人不愿修订,应当允许甲方请人修订,其费用从应付给作者的稿酬中扣除。

第九条 发生侵权事件的处理办法。如发现第三者侵犯作品的版权,甲方可以乙方的名义提出诉讼,从侵权方获得的经济赔偿,扣除诉讼费用外,与乙方双方平分。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合同争议或者纠纷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四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但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选择。

第十一条 此协议有效期 __________年,自签定之日算起,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部门备案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签约合同范文第2篇

服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性因素目前实施的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对社区首诊制的推行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推行首诊制度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目前医疗保险通行的“一卡通”政策使得居民即使与家庭医生签约,居民仍然可以随意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造成就诊无序、社区首诊无法实现,家庭医生对居民的属地化管理难度很大,医疗服务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不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致使家庭医生有心承担起守门人的职责,最终却“无门可守”。

2合同法视角下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契约各方权责关系的思考

目前各地在推行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的过程中,都出台了适合本地的协议书范本。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协议范本的调查情况看,契约内容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契约主体: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第二部分主要规定协议的基本原则、可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的告知义务、契约的有效期限等款项;第三部分主要是双方签名和盖章。对比研究发现,各地协议书范本对于签约居民所能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权利做出了规定,并且居民还有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服务项目的权利。就山东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协议书样本来看,对社区能够提供的服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量化指标有些只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家庭医生而言,其对于专业领域的问题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非常明确;但对于某些签约居民来讲,仅仅能知晓自己签约,但具体该享有哪些权利,比如对于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013年)的要求,老年人可以享受到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健康指导四类健康管理方面的服务,那么他们能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享受到这些服务?每年的次数是多少?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才有可操作性。由于协议中没有明确标明,居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权利边界模糊、权利不知悉的情境下导致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内容很难实际履行,相当一部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流于形式,成为完成指标的“数字游戏”。

2.1权责模糊背景下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契约主体认定原则

2.1.1服务契约的性质家庭医生服务契约(合同)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以医疗服务为主要目的,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针对这种合同均没有专门的规定,通常认为它属于无名、非典型合同。但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医疗服务)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不可分,使其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存在强制缔结性和高风险性并存、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并存、合法性和道德性兼备等特殊特性[3]。正确认识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从法律规范角度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设计一套合法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医疗服务合同范本是签约服务顺利推进的基础。

2.1.2契约主体的范围

契约关系的主体,即在契约中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签约服务的质量是关乎家庭医生服务能否持续推行的生命线,为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质量,在目前全科医生欠缺、医疗资源有限、针对性资金保障缺位情况下,要使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能够稳步推进并取得实效,就要合理界定社区服务人群,切忌片面追求签约数量而采用没有原则的“一刀切”。如果家庭责任医生签约式服务的目标人群过大,必然会出现“人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的尴尬局面,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目标也难以真正实现。因此签约服务必须具有针对性,选择部分病种、部分人群,全面提供签约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将更具可行性。《山东省城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试行)》明确规定,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辖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和地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即为此法理的有效落实。卫生资源的有限性和健康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存在永恒矛盾,卫生发展必须优先鼓励那些具有良好成本效果的服务和干预措施在公众中得到普遍应用。鉴于我省家庭医生人力资源缺乏、社区居民数量与家庭医生比例存在失衡的现状,由此借鉴宁波“粉丝”为基础的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粉丝”的解读就是指那些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互相熟悉的弱势群体中的“老患者”[4]),而“粉丝”模式主要将重点服务对象中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慢性病患者作为签约主体,虽然不需要住院,但是也要坚持长期治疗。他们与家庭医生有过长时间的接触,相互都比较熟悉,多半已经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服务关系。以他们作为签约主体,有重点对他们进行全方位、个性化的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既有利于家庭医生保障签约服务的质量,又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签约居民的质量广告效应带动其他居民全面认可家庭医生制度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家庭医生的数量和增强其服务能力,并逐步扩大家庭医生的服务人口数量,这样才能让现有的家庭医生发挥更大的服务效能,产生更为积极的改革效应。同时,作为签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签约服务不应只是家庭医生的事情,整合卫生资源,建立由家庭医生和家庭医生助理组成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应由全科医师、护士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各方各有侧重与专业分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是服务团队的一员,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健康管理与医疗服务的主要任务;公卫医师则是协助全科医师完成签约居民的公共卫生工作;护士辅助全科医师完善电子健康档案、电话随访、预约门诊等工作,三者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服务团队,才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效果。

2.2契约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梳理

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具体明确才能保障协议执行力、增强协议生命力。尊崇现代法理的基本精神,明确界定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让依法成立的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减少和杜绝契约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

2.2.1契约订立的原则

2.2.1.1平等原则医-患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服务行为发生于两个平等主体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谁服从谁、谁隶属于谁的关系。“契约”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条款内容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另一方,代为决定。同时签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享有权利的同时,意味着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只享有权利却不履行义务的结果会破坏契约平等的基本原则,最终导致服务契约履行不能或效率低下。

2.2.1.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契约法则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是否缔结契约、与谁缔结、缔结契约的具体内容、契约的缔结方式等的自由。在签约制下,居民享有选择家庭医生的权力。如果居民对所签约的家庭医生不满意,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变更。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客体的特殊性,医方并不享有自由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即一旦居民提出签约要求,家庭医生没有拒绝的权利。此项制度着力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护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杜绝了医方见死不救、敷衍塞责等不良风气,将“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纳入到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5]。为促进签约的有序进行,应当建立家庭医生信息公示制度,通过优惠政策、主题宣传等措施,使社区居民充分了解家庭医生服务的有关信息,引导服务对象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辖区内的家庭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形成家庭医生对社区居民的签约服务机制。

2.2.2签约居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约制下,居民最主要的权利表现在接受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利用规范化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评估,根据签约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需求制定健康管理服务计划,开展针对性、有效、互动的健康指导,为签约对象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卫生服务。后者则包括家庭责任医生通过预约门诊、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签约对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等医疗服务。第二项重要的权利即知情权。居民有权知道作为签约主体所对应的相应权利,尤其是基本医疗之外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是双务、有偿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签约居民最主要的义务就是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作为双务契约,家庭医生的劳动应当通过签约服务费等方式予以价值体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家庭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契约的真正贯彻实施。虽然政府已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贴给家庭医生,但家庭医生服务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还包括医疗服务等,家庭医生获得的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这是影响家庭医生积极性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探索把服务重点限定于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家庭医生与社区老年人签订项目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服务时间准确的具体协议,针对该部分签约居民的健康状况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并开展细致的服务,由签约居民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纳入到家庭医生团队的报酬中,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目前,普遍存在的居民签而不约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医保实施的自由就医政策。居民可自主选择在社区或大医院就诊,凭“一卡通”均可报销,仅仅报销比例不同,而没有强制规定首诊在社区。由于目前自由就医的就诊模式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解决签而不约问题的关键是逐步推进社区首诊制度。目前山东各地施行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签约制度,是推行社区首诊制的重要措施之一[6]。参保人员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一家人社局公布的社区门诊作为本人签约医疗机构。签约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签约的定点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费用即时报销,结算时只需要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此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家庭医生的首诊与门诊统筹医疗捆绑,签约居民享受预约门诊、上门服务、优先就诊、预约专家、优先安排住院床位等优惠服务,并且签约居民在转诊时优先使用医保,且报销比例予以优惠。

2.2.3家庭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契约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签约居民的义务就是家庭医生的权利,因此家庭医生最主要的权利就是获得相关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家庭医生最核心的义务首先是组成家庭医生团队,根据契约内容提供相应高质量服务的义务。家庭医生要运用自己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服务,对签约居民的病情进行综合考察,给出具体可行的治疗方案,以最迅捷的医疗方案进行救治,促进签约关系的和谐推进。目前家庭医生缺口较大,卫生行政部门要着力促进全科医师数量和质量持续提升。通过规范化的全科医生培训、系统的全科医学教育提升家庭责任医生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开展家庭医生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对在岗家庭医生及团队成员开展涵盖临床技能与健康管理技能的培训,打造一批家庭医生骨干;加快公立医院改革的步伐,建立医师多点执业机制,协调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问题,使二、三级医院的医生能分流到基层医疗机构中工作,增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力量,提高家庭医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有较好的医疗技术来支撑家庭医生制度的落实。其次是说明义务。家庭医生要将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居民及时告知,尤其是针对医疗行为必须取得居民的“知情同意”。再次,保密义务。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患者的各种病情,无论是告知的还是服务中获知的,因患者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2.2.4契约实际履行不能的法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只有对契约各方在履行不能时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才能督促契约双方依法履行而不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如前所述,重点人群中的签约主体,既然享受了有别于未签约居民或其他签约居民的“个性化服务”,那么他就应当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尽管一部分已经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于居民来说,如果不交付一定的服务费,就不能获得相应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家庭医生来说,如果对工作敷衍了事,对居民的健康不负责任,则不能获得居民所支付的相应的报酬,这样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理念,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来保障服务的质量。

3小结

签约合同范文第3篇

工具/原料A4纸方法/步骤1有的房东专门自建房子来出租给打工的人,那种房子便宜200-400一个月,所以很多都懒得鉴定合同了,住多久给多久的钱

2大多数有法律意识的人都会签订住房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租客提供身份证和联系方式给房东,并确定要租哪里的房子

3房东提供房产证并且带着租赁合同给租客填写相关信息,并且记录好屋内有什么家具家电详细记录

签约合同范文第4篇

认购定金难归还

成都《××花园商品房认购书》规定:“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单方扩大解约权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如在上述期限内(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点评:“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减免责任巧设计

广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制定的《××认购书》规定:“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点评: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模糊标的好圈钱

厦门××房地产公司在预售房屋时,并未讲明所售房屋是精装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中也未明确所售房屋为精装修房,而其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却加入了不明确的有关精装修房的条款,并强迫消费者与开发商的兄弟公司──××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点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是精装修房,就不应要求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再行签约。消费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标准应与开发商商定,不用直接与装修公司发生关系。补充协议中要求消费者与装饰公司签约的方式,实际上将应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违约责任不对等

吉林省某消费者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栏规定: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面积误差设陷阱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点评: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的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最为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一房二卖搞欺诈

天津××村《购房协议书》规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点评: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虚假宣传不负责

厦门××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台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双方发生争议时,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的约定为依据。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信口雌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条款还以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批准为依据,堂而皇之地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无效条款。

购房签约先交钱

广州市××房地产公司制订的《××居商品房认购书》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约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资双方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是相对完全契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契约是指完备地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契约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完全理性、交易成本为零等严格的假设前提之上的。显然,完全契约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但引起了人们对不完全企业契约的思考。

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无法随所有事后的信息而相机抉择。不完全契约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西蒙(Simon,1995)认为,人的有限理性是契约不完全的主要原因。由于人的认知能力、计算能力的有限,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使人们无法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对未来很长时期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预测,造成契约的不完全性。

第二,契约双方存在非对称信息。所谓非对称信息是契约双方当事人所拥有的而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或验证成本高昂而使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不合算)的信息和知识。在经济学上,不对称信息分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两类,事前非对称是指合约签订之前存在的隐藏信息,事后非对称是指合约签订之后的隐藏行动,这两类信息不对称往往共同发生作用而加强了契约的不完全性。

第三,契约中语言表达的模糊性。在契约中,存在某种合同条款的语句模棱两可或意思不清晰,造成合同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

第四,交易费用的存在。E.菲吕伯顿和R.瑞切特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用于制度、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当存在着财产和契约权利时,交易成本还包括界定和测量资源以及索取权的成本,以及使用和执行这些权利的费用,当应用到现存财产权的转移以及契约权利在个人(或法律实体)之间的建立和转移时,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谈判和执行费用。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在复杂多变的世界中,人们很难通过有限的知识和能力对未来的豁然事件做出客观、合理的预期,即使能够预期,由于思维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导致交易成本大于预期收益,于是很难与其他参与人协商一致,从而形成了不完全契约。

二、不完全契约与劳动合同

根据科斯《企业的性质》,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通过运用某种权威,如命令、强制和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来代替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协调经济活动,使交易内部化,以一个相对长期契约代替市场交易的一系列短期契约,减少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在企业内部,某些参与者被称为“雇主”,而另一些参与人被称为“雇员”。雇员通过与雇主签订合同被录入企业,从事一系列雇主根据经营决策规定的生产活动,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领取固定的报酬。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可看作一种委托和的合同关系。雇主是委托人,他通过制定合约委托雇员来完成工作目标;雇员是人,通过签订和接受合同,依雇主的旨意,进行生产活动来实现雇主的利益。由此企业劳动力与企业结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就是劳动合同,是基于企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约定雇主和雇员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契约形式。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信息或者是双方之间的有限理性以及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无法对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进行预测和规定,因此企业与劳动力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完全契约。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现代企业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为劳动力供求之间自愿达成的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活动的契约,但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和人的有限理性,在大部分劳动契约中,雇主和雇员的具体职责在很多情况下没有详细说明;不仅如此,在合约履行过程中,雇主和雇员各自追求的目标实际上是不同的,双方追求的利益产生了分歧,产生机会主义行为,雇员出现偷懒现象,甚至做出违背雇主利益的事情,雇主利用自己的信息侵占雇员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劳动契约是不完全的。

三、劳动契约不完全对合同签订制度及人员招聘的影响

在员工招聘与录用环节,雇主和雇员签订契约时,会隐瞒自己所掌握的关于工作难度和工作强度的信息,在劳动契约中弱化劳动强度和难度,以在劳动契约履行过程中压榨雇员的劳动所得。在企业招用人员中,仅仅从一张简历上来看,不能判断出应聘者是否是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从应聘者的角度出发,出于自利的心理,在竞聘时,会企图隐藏自己的某些信息,或制造一些虚假信息来伪装自己。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常常导致企业找到的人并不是最适合自身发展的。举个例子来说,某公司需要招用一批打字员,要求一分钟能打55个字以上。应聘者中有一部分人的正常打字速度达到平均每分钟70个字,称之为好的打字员;其余一部分的正常打字速度是平均每分钟40个字,称之为差的打字员。企业招聘时对所有应聘者进行一分钟打字测试。一部分差的打字员之前接受过这种一分钟打字的强度训练,因此,在测试中能够超常发挥达到55个字/分钟;而一部分好的打字员由于没有受过类似的强度训练,在测试时没有达到正常水平因此没有被录取。在这个事例中,应聘者有没有受过一分钟打字的强度训练成为其的隐藏信息,由于企业无法观察到这个信息,从而一批差的打字员“混”入了企业。

为了减少事前信息非对称所造成的人才误用,减少企业人力资本的重置成本,《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招聘人才时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不仅如此,还规范了可能存在的隐藏信息情况下当事人对对方应尽的法律义务,这是劳动契约不完全性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人的有限理性和隐藏信息对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当前我国普通劳动力供大于求形势下,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中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求职者对合同造成的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法》对人员招聘当事人做出了应诚实信用的原则性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劳动合同签订规则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人员招聘时由于双方的隐藏信息,容易导致“逆向选择”的问题。为降低逆向选择的影响,经济学界已经产生了三个主要理论:

第一,通过信号的传递功能来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这是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宾塞提出来的,在企业招聘时,应聘者的文凭就起到了信息传递的作用,原因在于,接受教育能提高能力和劳动生产率,而获得文凭是一件高成本的投资,高能力的人比低能力的人获得文凭的成本低,低能力的人不拿文凭直接进入职场在职业生涯中所能获得的效用是最大的,如果假定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那么低能力的人就不会有动力付出比高能力多得多的努力拿文凭,由此可以推出,有高文凭和高学历的人比没有高文凭和高学历的人能力强。当然如果文凭也可以造假,这个结论也就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二,“信息甄别”理论。这是2001年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提出的,即通过设计一份问卷,对应聘者相关的能力和素质进行全面的盘问,让应聘者“招”出自身的信息。

第三,通过“信誉机制”来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如果一种商品,既看不出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又没有品牌,消费者就不敢消费。就像电视机需要品牌一样,品牌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个人的名声就是一种品牌,获得的名誉和肯定越多,可以证明一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越高。这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人才误用。但高能力的人才并不一定适合本企业的岗位的情况,那么就需要企业人事部门在运用这些理论的同时做到招聘前岗位需求分析,因需设岗,并在招聘过程中严格选拔,在录用前认真审查应聘者的背景、经验及能力,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四、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影响

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的隐藏行为带来双边的道德风险。劳动者出于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本人能动的控制着人力资本的发挥程度,并且清楚自己是在努力工作还是在偷懒,而且雇员是有动力偷懒的,因为努力工作会给自己带来负效用,但是会提高雇主的效应,而雇主是很难通过监督观察到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或者说监督成本非常大。因此,当企业监督成本太高或无法监督时,对劳动者约束不强的情况下,容易使雇员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根据阿尔钦(Alchian)和得姆塞茨(Demsetz)的团队理论,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所进行的是一种团队生产,这种生产方式会导致一种后果即劳动力的偷懒行为需要团队来承担成本,而劳动力获得不变的稳定的收益,却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费用;有些劳动者接收了雇主的培训或者规定的服务期还没有截止的情形下,公开违约,去应聘其他用人单位收益更多的岗位。

另外,雇主可以通过自身拥有而雇员不知道的信息,增进自身的效用而损害雇员的利益,即发生“道德风险”。用人单位可能凭借强资本弱劳动的优势地位,在合同期内要求劳动者从事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外的工作,加大劳动者的劳动量,最大限度压榨劳动力的剩余劳动;积极努力的劳动者,也可能因为主管的嫉妒心理和私人恩怨,而被经理误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人从而被解雇;由于雇主居于主导地位,控制着人力资本财富的分配,雇主可能违约,拒绝支付劳动者合约约定的报酬,或者损害大部分人的利益,满足小部分人的利益,讨好小部分人,甚至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事后信息不对称的会带来机会主义行为,不利于劳动契约的有效履行。法律充分考虑到不完全契约对契约的履行和契约双方的种种危害,为了进一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几种法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可抗力、根本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等。不可抗力充分考虑到外界环境的复杂多变和人的有限理性,根本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则考虑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自利的心理。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契约不完全性来考虑的。但是法律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穷尽,也只是对可以预见的情况做出了规定,而更多的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于是法律列出了几种常见的情形并做出法律规定,以下举例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不能解除的情形,还规定了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这些情况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履行。劳动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定,试图将不完全劳动契约转化为接近完全契约的拟完全契约,而拟完全契约毕竟是不完全的,在现实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大量不可预见的情形,这些情形给了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大的空间。

在企业里,雇主委托雇员进行生产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果雇员每个月拿固定的工资,则没有人愿意付出更大的努力。雇主应该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激励合同,使雇主和雇员的利益相一致,委托人想要的结果必须符合人的利益,人是在先最大化自身的利益的基础上为委托人努力的,违背人的意愿将得不到最优的结果。在现实中广泛运用计件工资制和“基本工资+奖金”的形式,基本工资与业绩无关,而奖金与业绩或者努力程度挂钩,使人的所得和自己能力的付出联系起来,最大的激励人。

五、结束语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和合同解除制度体现了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制度的影响,除对客观情况具体规定外,还给予了双方自主处理不可预见情况的自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未来更多的情况是法律无法预期的,法律可以赋予劳动合同双方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合同签订和解除制度的自由,最大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减少不完全劳动契约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发展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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