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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自任职以来,根据医院的需要及安排,具体负责医政医教、院感等方面工作。这一年来,在区卫健委领导下,在院长的督促与帮助下,在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配合下,并在各同事的关心和理解下,我才能够把我所分管的工作干好。现将一年来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工作回顾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确保卫生院发展。

近一年来,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克已奉公,全身心投入到医疗管理实践中。坚持把学习当成提高素质的阶梯,努力做到思想观念不落伍。身为一名副职,如何抓好分管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是我经常思考的问题。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学习是不行的,特别是领导干部,学而知不足。真正要当一个好助手,是必须要努力学习,这样才能深刻领会领导的管理思路和意图,才能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

2、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卫生工作中最重要的还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在院长的指导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①.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乡镇卫生院医疗文书书写规范》,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着力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②.在实际中,严格在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了病人的健康服务”的理念,使卫生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向规范化方面进行。并从行为、语言、服务态度等方面作了防范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相关交流和宣教。完善了卫生院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加强医疗缺陷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③.加强病历、处方管理。在院长的督促和指导下,成立了处方点评小组,统一病历归档、登记管理。为病历的建立、书写、质控、存档都有章可循。保证诊疗、护理的规范性,保障医疗安全。尤其对门诊处方的规范书写有了更高的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将亲自督促处方医师限期改正,并复查整改情况。同时号召全院医护人员严把病历质量关。

④.强化“三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强化“三基”的问题上,我们重点抓学习。因此,在学风、学习的方法、以及在以考促学上做文章,全院不定期召开相关业务交流、医疗质量分析与讨论,并派送合适人员进修、培训。针对我院实际情况,今后将侧重医学继续再教育问题。至于在以考促学上,注重考试的实用性,强化“三基”训练,对全院医护人员每季度三基学习一次,每年至少举行“三基”考试一次,以达到促进学习的作用。

⑤.规范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抗菌素滥用,后患无穷。近年来,国家对抗菌素滥用加大整治力度。督促医生加强学习,合理使用抗菌素,并制定相应制度,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另规范麻醉药品使用程序和原则,严格适应症,严禁滥用,杜绝隐患。

⑥.加强院感管理,提高传染病防治水平。认真学习《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针对卫生院重点科室如手术室、分娩室、换药室、治疗室的院感防范作出相应的制度,强化无菌观念,规范无菌操作,规范一次性物品管理。并督促医务人员对“六步洗手法”要完全自主执行。另要求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登记及转诊、回访要有相关记载。

二、存在的问题。

1、本人有时难以正确摆正管理与业务的关系,加之管理经验少,容易产生畏难的情绪,由此在管理上时常有一些松懈。今后要合理安排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把主要时间与精力放在管理上,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力度,使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2、在政治理论学习上、在管理上,还缺乏主动性。在平时工作中没有把政治理论的学习当作首要工作来抓。往往流于形式,为学习而学习。在管理上,则缺乏管理理念和管理经验。

3、进一步加强管理上的“落实”问题。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坚持一切按制度、按规范、按操作常规办,同时必须经常性地深入各科室进行体验、督促、检查,才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今后努力方向。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财经》记者 宫靖 刘京京

3月,早春时节,全国30个省份(除)均现手足口病疫情,且来势凶猛。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多发生于五岁以下儿童,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疱疹。少数患儿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3月26日12时,全国共报告手足口病例41846例,其中重症病例94例;报告病例中五岁及以下儿童占93.96%。截至3月26日24时,全国报告死亡病例18例。

去年,同在这个季节,安徽省阜阳市暴发手足口病疫情。共报告6049例,死亡22例。嗣后,2008年5月2日,此病被纳入丙类传染病。一年后,又一次大疫当前。

更令人担心的是,部分县、市在疫情蔓延之际,仍有防治疫病等方面的严重疏漏。

3月27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主任邓海华针对手足口病疫情表示,河南民权县、山东菏泽市可能存在病例漏报。

菏泽市被多家媒体指瞒报或漏报手足口死亡病例至少三例。3月25日晚间,当地卫生局承认,在公开的死亡名单之外,近期还有四名患儿死亡。

在民权县,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披露,该县涉嫌隐瞒手足口病例数量,以及对十名死亡患儿未予报告。

听闻此讯,卫生部派工作组赶赴民权县调查指导;而后,又从民权县赶赴菏泽市,指导当地防疫。

截至3月26日12时,民权县报告手足口病例419例,死亡两例;截至同日24时,菏泽市报告手足口病例1303例,重症48例,死亡四例。

菏泽:被质疑的疫情

3月中旬以来,不断有菏泽本地居民在网上发贴或向媒体爆料,称当地手足口病引发死亡病例众多。未经求证的“保守数据”,高达二三十例。

根据上述线索,《新京报》等媒体于3月24日调查披露,菏泽市传染病医院患儿家属证实,该院从3月19日到22日,至少已有四名患儿“疑似手足口病”死亡;3月8日至23日,至少有两名患儿死亡。

3月25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一行三人紧急从河南民权县赶往菏泽市。几乎与卫生部派员同步,山东省卫生厅网站于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对外通告菏泽市有两例死亡病例,七个月龄的患儿刘心昆,于3月22日20时23分死亡;一岁零三个月的患儿张衡于23日12时35分死亡。但这两例,均非此前媒体调查到的死亡患儿。

3月25日晚,菏泽卫生局向新华社山东分社记者公开承认,从3月8日至23日,当地有六名患儿死亡。但是,除了山东省卫生厅已公布的两例,其余四例未被确诊为手足口病。这四例死亡患儿,其中至少三例,媒体认为与手足口病有关。

四例新增的死亡病例中,两名死于患儿家属爆料的菏泽市传染病医院。死亡时间分别为3月14日和19日。菏泽卫生局将其死因描述为“手足口病(待排)”。

另有一名患儿死于菏泽市立医院,即为媒体点名报道的第一例死亡病例。菏泽卫生局表示,曹县王集镇张店村的一岁四个月的男性患儿张怡柯,因“疑似手足口病”,3月8日在菏泽市立医院死亡。

媒体点名报道的第二例名单之外的死亡患儿,是三岁崔淑月(音),菏泽卫生局认为该名患儿死亡原因为病毒性脑炎。

媒体报道的第三例死亡婴儿程梦娇,未出现在菏泽卫生局承认的名单中;巨野县章缝镇程庄的九月龄女婴程梦娇,在当地医院被诊为手足口病后,转诊济宁市传染病医院,并于3月17日死于该院。但按照中国传染病报告制度,此病例的统计口径应为菏泽市,但上报责任方为济宁市。

3月27日卫生部的新闻会上,济宁市被爆上报一例病例。但《财经》记者尚未核实此病例是否程梦娇。

菏泽市下辖八县一区,根据菏泽市现有公开疫情通告,八县一区发病率均较高。而媒体只是根据众多线索的一部分进行简单求证,即发现数个死亡病例。

对于山东菏泽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在卫生部的新闻会上,邓海华强调:“由于工作的水平问题、工作的质量问题,可能存在漏报的情况。”

邓海华还表示,至于是否存在故意瞒报,需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综合调查,有了结果会进行公布。

民权:疑问未解

河南省民权县的疫情受到关注,也是由于当地居民提供线索和媒体报道。

3月18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调查新闻称,民权县通过病历造假的方式,隐瞒手足口病实际发病人数;并且,至少有两名患儿死于“疑似手足口病”。

民权县与山东菏泽市紧邻,隶属河南商丘市,位于河南商丘、开封和山东菏泽两省三市结合部。辖18乡镇525行政村,总人口85.2万人。2002年被国家列为扶贫开发重点县。

3月18日当天,卫生部派出工作组火速赶往民权县,并于当天晚间展开调查。工作组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相关司局工作人员,以及北京地坛医院有关专家组成。

3月19日,卫生部对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工作组认为,不能完全排除两名死亡患儿感染手足口病的可能;当地患儿病历普遍存在描述不细、书写质量较差问题,但通过病历造假隐瞒疫情可能性较小;当地存在救护车收费过高,县疾病控制中心借疫情向百姓推销伊康初乳胶囊保健品问题。

工作组同时称,2009年1月1日至3月18日,该县共报告手足口病患儿220例,数量为河南省第一位,当地防控形势严峻。

3月21日,河南省卫生厅网站“内部明电”,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和卫生部工作组初步调查结果作出回应,宣布了问责结果:民权县分管副县长朱华光被责成向县委、县政府作深刻检查;县卫生局局长杨保军被免去领导职务,降级使用;县人民医院院长王在启、县疾控中心主任黄绍方被免职。县卫生局给予疾控中心副主任袁鸿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免去职务,其他有关人员及县人民医院两位分管副院长将后续处理。县人民医院120急诊科长苏婧被撤职,救护车司机王七龙被辞退。

3月24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对民权疫情再报,称卫生部工作组正式确认两岁半的胡文艳死于手足口病,河南省“没有手足口病死亡病例”的说法被打破。同时,其记者调查发现,民权县从1月25日至3月17日,至少有十名患儿“疑似死于手足口病”。十名患儿的名字、年龄、户籍地、死亡时间均被一一列出。其中3月死亡五例,2月死亡四例,1月一例。

同一天,卫生部第二批工作组进驻民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称,当天,北京地坛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的三位专家组成的医疗小组来到北关镇卫生院。该镇当时确诊上报病例12例,但医疗小组翻看门诊工作日志却发现,从3月7日至当天,实际的手足口病患儿远高于12例,至少上百例。

事件显然远未结束。从卫生部到河南省、商丘市以及民权县的卫生部门,目前均未向社会回应十例死亡患儿的相关情形。

在3月27日的新闻会上,邓海华明确表示,民权县在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例如县人民医院管理混乱,诊治不规范;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细、不深入,以致一些县乡级医生没有能够掌握手足口病的诊疗标准;要求病例上报需要三个专家,也不符合手足口病诊疗的实际情况。以上问题都容易造成漏报。

对此,卫生部专家已对该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纠正。

“行政审批式”确诊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

2008年5月,手足口病被正式列为丙类传染病后,中国卫生部广征国内外专家意见,形成了《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等文本。上述症状描述即出自这些文本。

一位参与上述指南制定的专家对《财经》记者解释说,按照上述文件,一名县医院有资质儿科医生,即可临床诊断多数的病例。 目前,这些文本已传达至中国基层,部分乡村医生也接受过相关培训。

然而,疫情严重的民权县和菏泽市,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需要“三个以上专家”在病例上报前进行共同确诊的做法。正如邓海华所言,这是容易造成漏报的主要原因之一。

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成军告诉《财经》记者,只要是传染科或儿科医师,应该都有资格做出临床诊断, 无需数位医师共同签字确认。然后,该医生就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则应在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上述标准化的科学诊断模式,在山东、河南两省的部分地区却变了样。临床确诊病例不再是一种独立的医学判断。民权县和菏泽市部分地区,均需要数位副主任医生签字确认,甚至还需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再甚至还要当地卫生局长、副局长签字,然后方可以通过网络直报。

在山东菏泽鄄城县,《财经》记者发现其手足口病诊断更为复杂。鄄城县卫生局副局长崔汝冰表示,只有省级医疗部门才能确诊手足口病,县级医疗单位只能临床判断疑似手足口病。

3月18日,该县卫生局曾要求,疑似手足口病患者要有三至五人专家组进行认定,并由专家组组长、分管院长、院长、卫生局长签字才能上报菏泽市。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可在相应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决定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补选本县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研究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视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应附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结果和有关法律考试成绩、相关拟任人员要提交供职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政府、“两院”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办理。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残联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法规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对法制和其他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法制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财政、经济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财政经济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检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县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并起草有关代表工作、乡(镇)人大工作的材料、报告等。

(六)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

(七)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与有关本工委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并起草书面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九)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

(十二)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境资源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旅游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抚仙湖管理局、烟草办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一府两院”办公室的联系。

(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

(三)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起草有关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代表评议。评议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试行办法》、《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小学疫情防控和开学准备工作预案

为坚决落实上级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新冠肺炎工作,尽最大努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开学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以下工作预案:

成立相关工作组: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总

挥):xx

副组长(副总指挥):xx

成员:全体中层人员、卫生教师、各年段长、各班主任、任课教师等

组长职责:组长负责统筹领导学校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对期间发生的各类特殊情况迅速作出研判。

副组长职责:各位副组长分工协作,做好工作布置与督查。郑红主要负责环境消毒清洁、师生就餐管理等;毛雅丽主要负责师生精准摸排、进校体温晨检午检等;张钱江主要负责组织保障准备等。

成员职责:各位成员要各司其职,提前返校做好一切准备,思考可能会发生的特殊情况,并做好妥善准备,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学工作。

疫情报告小组:

成员:xx

职责:迅速根据事件情况逐级向校长、镇教育总支、镇人民政府教育副镇长和教体局安管科等上级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报告,讲清事件要点。

应急处置小组:

成员:xx

各年段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值日值周教师

职责:发生情况后,由毛雅丽迅速组织应急处置组的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并向疫情报告小组报告;俞海燕、陈伟峰开展班级排查工作、了解行动轨迹、特别是排查密切接触者;郑明子、林亚萍隔离相关师生;孙仪采集重要信息,做好有关记录,以利于对事件处理做到进一步准确推进。

物资保障小组:

成员:xx

职责:郑红负责做好外联工作,保障学校防疫物资充足,陶蒋永负责及时补充学校卫生室、隔离室里面的物资需求。对重点场所(食堂、教室、寝室、卫生室、隔离室、体育场馆等的消毒等物资进行每日一查,确保充足,在有效期内。

宣传小组:

成员:xx

职责:张钱江负责做好上情下达工作;方李兴负责信息采集与及时更新,通过公众号、QQ群等及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培训等;徐永祥、邵小丽负责根据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及时商量,向家长、社会等进行学校相关信息的公告;谢金金负责技术支持,必要时通过媒体介入,做出快速正面的应对;各年段长、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负责利用晨谈、午巡等向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体温检测小组:

成员:xx

中层干部、各年段长以及各班主任老师

职责:孙仪负责校门口学生体温检测,郑明子、林亚萍负责接送车管理点学生体温检测,各中层干部、年段长每日晨间分别到校门口、接送车管理点对学生体温进行检测,正确判断学生是否发热,是否需要送往隔离点以及去医院就医;各班主任老师负责在午间对班级学生进行体温检测,同时,在教学时段注意关注学生身体状况。上述各类人员在进行体温检测与了解情况过程中需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如遇异常情况,立即与疫情报告小组和应急处置小组取得联系,协助做出进一步处理。

应急处置流程安排:

严格落实进出校门人员体温必检制度、教职员工晨、午检制度以及学生的晨午检制度。

体温检测中发现的“发热”教职员工应立即佩戴口罩去发热门诊就诊;“发热”学生应佩戴口罩送校内“隔离间”隔离,并及时告知家长送发热门诊就诊(14日内有湖北、温州和台州人员接触史的,或者有其他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人员接触史的病人直接拨打120处置),同时做好发热人员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教体局疫情防控工作指挥体系下设的应急工作组建立的“局疫情应急组上报群”钉钉群。

自教师报到日起,每天晨检、午检各报一次,即7:40、12:00,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直至疫情防控结束。

4.

班主任每天关注学生的出勤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每天的体温检测、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工作。

5.应急演练流程:

门口保安发现发热学生,及时制止其进校,执勤教师将学生带入隔离点,卫生老师引导学生做好二次体温检测、戴好口罩、做好相应记录,执勤教师通知班主任老师联系学生家长,接孩子去医院就诊。隔离点及时消毒,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班主任老师在午检、课间发现发热学生,汇报应急处理小组孙xx,郑xx,林xx或俞xx,隔离室执勤教师引导学生带上口罩并送往隔离室;班主任及时打电话给家长接孩子去医院就诊。进隔离室之前,执勤教师带领学生洗好手再进隔离室,并严格按照要求就坐等待,做好记录。隔离室使用一次消毒一次,每天至少消毒一次。

卫生院副院长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

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国人民选举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主任:郭伯雄

副主任:徐才厚 李继耐

委 员:梁光烈 陈炳德 廖锡龙 常万全 靖志远 吴胜利 孙忠同 刘振起 王冠中

决定任免的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免去的商务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德铭为商务部部长。

任命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江必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薛淑兰(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三、任命苗有水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四、任命朱和庆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五、任命党建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六、任命韩维中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任免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赵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孙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任命王健、顾华(女)、王洪、齐占洲、白凤云(女)、张红生、梁贵斌、田书彩(女)、孙勤、孙林平(女)、王亚卿、荣晓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职的名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批准免去崔伟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批准免去柯汉民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批准免去孙谦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四、批准免去张德利的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五、批准免去蔡宁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永仲嘎瓦因病去世,永仲嘎瓦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永仲嘎瓦代表的去世表示哀悼。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最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彭振坤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罢免了杜崇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彭振坤、杜崇烟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彭振坤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63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