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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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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范文第1篇

一、建筑防火条件差。

我国的集贸市场除近些年来统一兴建的大型市场以外中小型和旧有的集贸市场多数为棚顶市场、临街市场、地下市场等普遍存在着建筑耐火等级偏低、建筑简陋易燃、防火间距不足、缺乏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和出口宽度不够、灭火设施装置不足以及商品分布未考虑防火灭火要求摊位柜台密度过大、间距不足等问题有的甚至是占用消防车通道、居民住宅或公共建筑防火间距的拦街断路的违章市场严重威胁周围建筑的防火安全。遇有火情往往会造成“火烧连营”。

二、可燃商品多。

集贸市场的商品除农贸市场中鲜湿农副产品外其余商品如服装、鞋帽、塑料制品、交电、文具、工艺美术、家具等均属可燃商品。有些商品如油漆、气体打火机用的丁烷气瓶等化工制品属于易燃危险品。一些市场还经营烟花爆竹绝大部分市场没有设置专用仓库商品储存管理混乱火灾隐患比较严重。

三、人员密集。

集贸市场商品云集不仅有个体商业户一些国营、集体商业单位也进入集贸市场参与竞争且经营的商品大都以居民群众生活中吃、穿、用不可缺少的商品为主顾客流量很大。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许多市场的顾客流量远远超过市场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火灾疏散非常困难。

四、用火、用电、用气量大。

集贸市场内的商店除日常照明、夏季排风等用电外广告橱窗内的霓虹灯商店内的吊灯、壁灯、台灯节日或展销期间的彩灯以及住店人员烧水煮饭用的电热器具都离不开用电有的市场店户还在店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灶具不少市场为前店后库店中有店商务洽谈、生活起居混于一室用火、用电、用气点多量大加上许多市场用火、用电、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店户各行其是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五、防火安全管理薄弱。

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应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但不少集贸市场由于主办单位工作不落实有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够没有成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失控。

针对这些火灾隐患我们也应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消防组织。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集贸市场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二、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布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凡在城镇设置建筑为半敞开式或者露天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半敞开式建筑的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露天集贸市场应当留出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市场内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

三、集贸市场内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 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集贸市场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安全卫生的食品市场为核心,通过建立集贸市场自检机制,促进市场开办单位发挥自检职能,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卫生。今年8月20日前,全市289个集贸市场要建立食品检测制度,配备与其经营相适应的检测机制和专业检测人员,设立专门的内部检验室。

二、组织领导

建立集贸市场自检机制由市局市场处牵头,消保处配合。各分局要按方案组织辖区内的集贸市场建立和落实自检机制。

三、具体安排

(一)第一阶段(制订检测种类和检测标准)。

由市局市场处和消保处共同确定需检测的食品种类以及检测设备、检测标准。此项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登记)。

各分局组织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的经营食品品种进行登记,并依据市局制订的标准向市场开办单位明确该市场应配备的检测设备。这项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落实)。

各分局要督促辖区内的市场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应的检测设施、检测人员及检测室。对辖内市场的检测设施、检测人员、检测室设置情况以及自检制度要进行备案。市局市场处和消保处对市场的检测人员要分批进行培训。这项工作在7月8日前完成。

(四)第四阶段(初步验收)。

各分局要对区内市场建立自检机制的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该项工作在7月23日前完成。

(五)第五阶段(市局验收)。

市局市场处和消保处要对各分局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这项工作在8月10日前完成。

(六)第六阶段(公布自检数据)。

从9月份开始,将肉菜市场的自检数据在*市食品安全网络平台上公布,方便市民查询以及接受社会监督。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指导。各分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积极向辖内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业户、消费者做好宣传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使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消费者真正认识到建立集贸市场自检机制对于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安全卫生的食品市场的重要性。

集贸市场范文第3篇

牵头单位:工商局

配合单位: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

二、整治目标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使全县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资格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三、整治重点

我县各类集贸市场内不同程度存在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等商品,这些假冒商品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打击。尤其是要加大节日期间的市场监管力度。

四、整治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市场监管的一个最终目标,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确保我县各类市场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2、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县工商局要积极组织协调集贸市场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市场监管的强大合力。

集贸市场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有效打击计量作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计量市场环境。根据《XX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集贸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X市监办计量函〔2020〕X号)精神及市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使用商贸衡器进行贸易结算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卖场、个体门店以及经销或维修商贸衡器的门店和个人。

二、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9月15日。

三、检查内容

1.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

2.使用改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贸易结算,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商贸衡器的违法行为。

4.提供商贸衡器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的违法行为。

5.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

6.未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和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秤是否已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

对计量举报投诉较多的市场、门店和未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设置公平秤的集贸市场应重点检查。

四、检查依据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集贸市场“短斤少两”行为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大事,也是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烦心事”。各分局、站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委派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督促集贸市场举办者落实计量主体责任,建立“计量失准先行赔付”等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按要求设置公平秤,扎实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经营者自律经营,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集贸市场计量环境,引导集贸市场举办者积极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有效减少由此引发的计量纠纷。

(三)做好计量宣传。

借助此次计量专项检查,要大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计量认知度和计量知识水平,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助推复市做好计量保障。

(四)认真总结报送。

各分局、站请于2020

年9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总结报送至区局标准计量认证股,总结应包括检查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检查相片等内容。

联系人:XX

集贸市场范文第5篇

一、农村集贸市场现状

1、农村集贸市场具有“散”、“杂”、“小”的特点。

在农村集贸市场中从事交易的既有个体工商户,有企业,有自产自销农产品、不需办照的农民,也有应该办理证照而未办证照的经营者,市场主体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从经营场所看,有正规集贸市场的摊位,也有利用民房开设的店面,有在屋檐底下搭蓬摆设的摊点,也有在路边铺起的地摊,市场及其周边的经营较“散”;从经营的商品来看,不少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中既有农产品、日用品,又有副食,甚至还兼营农资商品,销售的商品较“杂”,受经济实力影响,多数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很“小”。以上特点,使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巡查任务繁重,监管效率低下。

2、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比较突出。无照经营现象是市场经济的顽疾,合法经营者意见很大,部分消费者也很反对,这一情况在农村集贸市场表现尤为突出。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营者素质普遍较低,守法意识较差,主动办照意识不强,通常是先经营,直到有关部门督查到,才不得已而办照;另一方面,一些特殊行业的前置许可手续办理程序比较复杂,如餐饮、药品行业,经营者主观上想办理营业执照,但由于不能提供前置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便不能准予其进入市场,经营者受利益驱使,擅自无证无照经营。

3、集镇规划和交易秩序较乱。如芦湾市场,除已建成的正规市场外,市场周边存在大量自发性临时设摊位,早高峰时期大量人流和车流涌入,极易造成交通堵塞;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划,也是既有农副产品,又有日杂副食,其专业化水平很低,不利于提升市场档次,阻碍了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以上现状,究其原因,主要由于集贸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均不到位,在日常管理巡查中,应该将有形市场的规划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且合理规划布局,提升集贸市场整体水平。

二、农村市场的监管建议

1、强化市场规划建设。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按照“谁修建、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民间资本开发集贸市场,理顺集贸市场的产权关系,由开发商对市场硬件及卫生进行管理,市监、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软件管理。

2、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型农民是“有文化、会经营”的农民,为此,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引导农民“会经营”上下功夫。日常检查中部分农村个体户根本不知道要办营业执照,这与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不无关系。一方面,市监、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在市场巡查中认真宣传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的规范和指导,只有让经营者先知法、懂法,最后才能守法,才能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