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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镇政府,并报区住建局。企业要建立上报制度,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凡未经专业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承担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的技术服务,并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今年区住建局将组织一次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镇政府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供用气安全。年底镇政府将按照《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镇政府将按要求和授权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约见法人代表、报区住建局进行停业整顿、延期审核许可证、缩小经营范围等行政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细则内容进行执法。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6.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元旦”节前对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的安全检查,镇属各燃气企业对本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区2013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评、总结。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处罚标准进行执法。燃气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对策

1.前言

随着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各地燃气管道处跃发展阶段。但是在天然气发展迅速的同时,还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因此如何确保在天然气业务发展迅猛的前提下,做好天然气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相关管理部门急需面对的问题。

2.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

天然气的输送主要依靠管道系统,而这个系统往往采取埋地铺设。人流、道路情况复杂,往往路经乡村农田、城市居民区、穿越公路河道等地况,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该地区天然气管线往往会遇到以下几类问题:

2.1当地居民违章占地

少数居民乱搭、乱建、占地植树,有的居民将燃气调压设施封闭在违章建筑内,影响了燃气抢修、维修人员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一旦出现燃气管网及设施被损坏漏气,不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管网和设施上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原因:如相关的城市管理法规不健全,过去城区地下管线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有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有的为了小集体的利益,在燃气管道上方植树,擅自在燃气管道上及调压设施旁乱搭门面房,也有的单位和个人为扩大占地面积,私自在调压箱安全距离的空地内搭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严重阻碍抢修、恢复,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

2.2施工队伍盲目施工,挖坏管线

伴随着地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旧城改造以及廉租房、通讯改造、电网扩建、天然气利用等项目在城区发展迅猛。但在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其他项目的违规施工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参考地区隐蔽工程图纸,也未联系相关单位和部门,单方面盲目施工造成燃气管线及设施被施工挖断及损伤的现象时常发生,屡见不鲜,少数施工单位不按规范施工,破坏了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管道走向标识等),也不通知燃气企业维修,无形中增加基层单位工作负担,同时也给燃气管线运行留下了安全事故隐患。

2.3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给后期管理带来不便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发展以及旧城区的改造,新建的天然气管线工程越来越多。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理师、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为了抢进度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沟槽深度达不到要求,阀井深度、宽度不够,漏水,标识桩不规范,部分地点甚至出现实际施工地点与图纸不符,且无完整的变更资料等现象。这给使用方在后期管理、维护埋下了隐患。

2.4居民缺乏法律知识,给天然气管道运行带来隐患

当地经济落后,部分居民缺乏天气管道保护的法律知识,不知道破坏天然气管道是一种破坏国家财产,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居民从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获取铁等金属谋求私利,有的居民在修建水渠时,破坏天然气管道标识桩,甚至还有的居民为了谋利违章挖掘,明明知道附近有天然气管道,还一意孤行,挖坏天然气管道。当地居民缺乏天然气管道保护意识,破坏天然气管道的行为,给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2.5用户缺乏家用燃气的安全知识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大部分居民对房屋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讲究。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美观,把入户管线装修在橱柜里,有的居民给燃气表穿上了漂亮的“外衣”,甚至有的居民把入户管线当作临时晾衣杆等现象时有发生。按照燃气管线《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入户燃气管线应采用明装,不宜采用暗装,穿越卫生间不应有接头,外加装套管。但少数居民用户为了装修外表美观,将燃气管线密封在装饰墙内、隐蔽在整体橱柜内,既没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也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和用户的用气安全造成隐患。

2.6自然条件的影响

自然条件的影响主要是指洪水、曝晒、风沙、地震等对地下燃气管线的影响。某些穿越河段天然气管线因为洪水在退水后导致河床下降,天然气出来,给燃气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涨水时,往往导致阀井进水,加剧了管线阀门的腐蚀速度;曝晒与风沙主要影响了压力管道的附属设置,例如压力表等设施由于长期曝晒导致表盘数字模糊,致使不能准备显示出管道的运行条件;风沙进入阀体导致阀门内漏等问题;地震主要会造成地层移动,致使管道移位、变形、弯曲、断裂等,同时也会对管道元件产生影响。

3.解决对策

3.1与当地政府联合建立城市燃气工作小组,排查违章占道行为

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相关法规内容与当地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协调等组织,制定当地城市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利用政府执法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按照谁搭建、谁整改的原则,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整改任务分解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在下达整改违章建筑占道天然气管线通知之前,通过实地勘察,综合考虑拆除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移位。对于拆除难度大、拆除资金多的情况,且燃气管道具备移位的,则考虑管道改线设施移位;反之则整改违章建筑,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

3.2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对接,把控制关口前移

针对施工队挖坏天然气管道的现象,除了加强巡检,另一方面就是把控制关口从巡检扩展到与政府职能部门对接。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对接机制,使其形成“条件反射”:在办理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前,应考虑该地区周围是否有隐蔽工程,凡是涉及到或影响到地下埋地管线的,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燃气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指明天然气管线保护范围,防止施工队伍挖坏天然气管线。如果遇到特殊建设项目影响已建好的天然气管线运行的,则应让政府出面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内容按照后建占地出改线费用的原则进行管道移位,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项目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以控制各类因素损坏天然气管线造成燃气泄露,发生安全事故。

3.3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甲方有必要进一步督促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员,参照燃气行业相关标准与国家标准严格要求施工质量;另一方面,提高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管理的业务素质,要熟悉燃气设计安装规范标准,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及竣工验收等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线达到固定燃气安装质量标准。

3.4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安全用气

在天然气还未普及的地区,地方政府可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地区居民还未切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掌握家用燃气的安全知识。而天然气业务发展较快地区的部分管理模式是值得借鉴的。(1)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日等社会活动,与政府联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与安全用气知识。(2)驻地单位可制作相关天然气保护管道与安全用气的小短片,利用当新闻媒体:电视、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相关国家相关天然气法律与地方法规以及家用天然气的安全知识,使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步入正轨,促进燃气企业的安全、健康发展。(3)加强燃气管线、设施以及居民用气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对燃气管线、调压箱、阀井、入户燃气管道阀门等设施实行分片分段责任制。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调压器、阀门等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利用先进的燃气检漏仪器设备,有重点地对管线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保障燃气管线及设施的安全运行。

3.5完善应急制度,强化应急队伍

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为依托,形成以燃气公司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当出现燃气公司应急救援队伍不能单独解决的较大突况时,则启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除保障居民用气安全外,同时还应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各类突况后的抢险救援、保障以及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另外,综合急救援队伍还应积极开展队伍之间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以提升应急联动能力。天然气管道系统的连续、固定、危险的特点决定了管道随时随地都处于安全与危险状态之间。在面对突况时,能第一时间做出速速、恰当的反应,那我们将减少损失,恢复的速度也更快。

4.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管理,需要用法律、行政宣传多种方法和手段。这既要依靠公司的领导和员工,本着对社会、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也要依靠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还要依靠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才能确保城市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3篇

一、严格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管理

1、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专业规划的统一布局,同时兼顾方便居民的原则,由储配站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每个镇(园)原则上可设置1-2个燃气供应点,但全市供应点总数不超过50个。

2、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负责人应该在其所属液化气储配站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负责本供应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3、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持以下证照合法经营:⑴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⑵营业执照。不具备以上证照的,属非法燃气供应点,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瓶装燃气供应点的经营、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市燃气办及相关管理部门将严格对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对原有瓶装燃气供应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照。

5、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发展成一定经营规模的大公司,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统一布局经营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供应点,加大供应点的正规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严格瓶装燃气供应点的经营管理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只能与一家储配站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任何液化气储配站不得向未与自己签订供气合同的供应点供气,违者将对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瓶装燃气供应点未经同意随意变更供气单位的,由签订合同的液化气储配站终止与其的供气关系,并申请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照。

2、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瓶装液化气。销售的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保证液化气实瓶角阀进行标准塑封,使用户用上放心气。塑封由市燃气办统一监督印制并发放。

3、瓶装燃气供应点向储配站采购瓶装液化气必须严格执行采购登记制度,采购单一式二份,分别由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点保存。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出入库台帐和供气台帐登记制度。所有资料必须长期保存,并随时接受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严格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安全管理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2、管理人员、生产岗位运行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通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严禁用槽车直接对气瓶充气,严禁用农用泵等非专用设施充气,严禁瓶对瓶直接充气,严禁充装过期钢瓶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由市燃气办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许可证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鼓励有条件的储配站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将充装并塑封好的实瓶送到相应的供应点,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

四、严格规范瓶装燃气接送服务

1、各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建立固定的接送人员网络,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并报市燃气办备案。有条件的供应点力争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进一步规范接送队伍建设。

2、瓶装燃气供应点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接送车辆,车上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在车身上涂刷明显的燃气接送标识。

3、瓶装燃气供应点必须加强对下属接送人员的管理,确保下属接送人员不得随意流动,不得擅自储存,损坏塑封并倒灌液化气。否则瓶装燃气供应点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4、瓶装燃气供应点不得向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供经营性气源,违者将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瓶装燃气供应点依法予以处罚。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维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用燃气安全管理规则范文第5篇

主题词:燃气安全治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治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治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治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治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治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治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治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治理;参与燃气灾难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治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治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治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治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治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心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治理。但地方与中心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治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治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治理办公室或者燃气治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治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治理,而把安全治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给单位自行强化安全治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治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治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治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治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治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治理没有较为统一的治理模式,治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治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治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治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治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治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治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治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治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治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要害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非凡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治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要害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治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治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给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治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四周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把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要害。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治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治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治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治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治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治理》海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