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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生活垃圾;环境污染;现状;问题;对策;云南红河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5-0239-02
红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南面,江外明传“华侨之乡、歌舞之乡、棕榈之乡”的美誉。在加快推进红河谷绿色经济走廊、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城乡环境的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形成并呈现,农业环境面源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形势严峻,已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1-5]。
1 生活垃圾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
1.1 农村垃圾的分类
垃圾分类是将垃圾分门别类地投放,并通过分类地清运和回收使之重新变成资源。从国内各城市分析,生活垃圾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当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的方式来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4类:一是可回收垃圾,如塑料、玻璃瓶、废钢铁、布料、废纸(不包括水溶性强的纸巾和厕所纸)等废弃物;二是厨余垃圾,如肉食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剩饭菜、餐具洗水、秸秆等废弃物;三是有害垃圾,如废电池、水银温度计、荧光灯管、油漆、过期药品等废弃垃圾;四是其他垃圾,如砂碎石、水泥渣、砖瓦陶瓷、卫生间纸巾等难于回收的废弃物。
1.2 农村垃圾对生活环境的影响
农村废弃物如作物秸秆、塑料袋、食品袋、药瓶、畜禽粪便、建材砂碎石等垃圾,在农村随意乱堆乱倒乱丢弃排放,造成“脏、乱、差”现象突出,影响乡村清洁文明卫生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1.3 农村垃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脆弱,特别是对农村垃圾设施建设不够重视,导致乡村没有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缺乏分门别类的投放地点,以利于清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生活垃圾、污水乱排入周边区域环境,使得垃圾、污水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水体,影响了植物及有益生物的生长,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
1.4 农村垃圾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农村垃圾乱丢弃的塑料废物中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等有机毒素;废电池、油漆、照明用灯中含有铅、镉、汞等重金属毒素;粪便污水中含有氨氮、总磷(氮)、化学需氧量(COD)等能使水体发黑、产生恶臭的污染物;这些废弃物垃圾中的毒素被大气、水体、土壤、作物吸收传播,影响着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存在的问题
2.1 作物秸秆污染
边疆农村农民长期居住着简便的土木茅草房屋建筑结构,传统习惯养猪、鸡、鸭等畜禽繁育后代需要铺垫稻草,养殖牛、马等牲畜也需要储备大量饲料如稻草麦秆,茅草房屋修补需备稻草,在农村每年堆弃、乱丢弃的稻草麦秆没有利用处理,污染环境卫生;加之农民应用科学技术水平落后,作物秸秆利用率低,农村堆弃置秸秆和田边地脚秸秆焚烧严重,不仅导致火灾隐患发生,还造成再生能源资源的浪费,导致农业水、土、大气环境的污染。
2.2 畜禽粪便污染
长期以来,在农村农民畜禽养殖不习惯于家中围栏圈养,乱放乱养的现象难于改变,畜禽粪便除了部分挖坑挖小塘堆沤作田地施肥外,其余粪便乱堆置、乱丢弃,造成生活环境污染,还利于滋生苍蝇蚊虫从而传播疫情疾病,雨水来临把村内外粪便冲流到路沟、田地、下流周边地脚带来恶臭的气味,并产生一些氨氮、血吸虫卵、病原体微生物等污染物,影响农田引水、土壤活性及大气环境,畜禽粪便污染危害严重。
2.3 建房废弃物污染
农村人口基数大,住房拥挤、条件差,自然村人行道狭窄,乡村级基础设施水平低。当前,随着加快乡(镇)建设规划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热潮的兴起,在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在乡(镇)村办公条件建设及农户居住条件的改善过程中,一方面缩小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加剧了建房废弃物垃圾污染环境的问题,如废弃的砂碎石、钢铁碎片、水泥石膏粉渣等,这些建材残渣垃圾乱倒丢弃,污染了农村生活环境卫生,破坏了周边原有的水源、土地、植被等农业生态系统。
2.4 塑料垃圾污染
在农业生产上农用薄膜的推广应用,如水稻薄膜育秧,包谷地膜栽培、蔬菜水果薄膜育苗等,促进了农业产值增效,农民增收;在日常生活中塑料袋的利用,如进入商场购买食用盐、味精、糖果等食品是塑料袋包装的,进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畜禽肉食等销售者提供的是塑料袋,进医药农药店购药品也是免费的塑料袋,塑料袋在人们现实生活中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给经营者带来利益;但塑料产品在推动人类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增产增效的同时,广大农村农用残膜和塑料袋乱丢弃、乱飘扬现象突出,塑料垃圾污染已经成为农村必须注重解决的问题。
2.5 其他废弃物垃圾污染
在农村如人、畜禽治病产生的医药兽药瓶、农药瓶等医疗垃圾;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肉食骨头、菜根果皮、卫生间废纸废巾、婴儿尿布、餐具洗用水、圈舍冲洗水等;这些废弃物(污水)的任意丢弃排放造成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污染。
3 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对策
3.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农村生活垃圾乱倒、乱丢弃的现象时有发生,生活垃圾废弃物污染生产生活的环境日趋严峻,污染物种类多排放量增长,乱排范围扩大,严重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生活垃圾的问题越来越成为民生关注的社会问题。当前,为了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整治力度,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依法治理,使之正常走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2 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是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整治”列入地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成立各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负责,层层抓落实抓成效;二是建立健全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垃圾整治资金的投入,村委会(社区)或自然村聘用环保协管员,推进基层环境监管水平和成效;三是推行农村环保“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政策和实施农村“生态文明村”建设试点。
3.3 加强农村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村自然村寨分布分散,居住地域广,农民经济收入水平低,生活环境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按农村垃圾的分类、垃圾资源的利用和处理方法途径,要高度重视农村垃圾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人畜粪便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有设施条件的村寨,积极发动群众(农户)投资投劳开展挖肥塘肥坑,提高作物秸秆粪便的利用率,特别有毒有害垃圾要建设专用的设施,集中运行处理,达到无害化处理效果,能回收利用的垃圾资源要抓好清运和回收工作。农村垃圾设施做到标牌告示,人人皆知,自觉履行,清洁家园,优化环境。
3.4 加快推进农村塑料垃圾治理
科学研发塑料生产及产品的利用,不仅给人类带来文明进步,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增产增效,但同时也给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带来污染环境的问题。当前,农村塑料垃圾污染趋势加剧,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必须加快推进农村塑料垃圾污染治理的有效方法及措施。一是源头控制。从生产塑料厂家、经营销售商店监控生产量、销售量或增收税费,从而逐步减少塑料排放量。二是制定政策。制定回收政策和专设回收服务网点。三是研发替代品。研究探索无毒无害可降解的塑料替代品。四是强化管理。监管无证生产或无证经营销售,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专项督促检查。五是加强宣传。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渠道宣传塑料垃圾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使人人参与,减排塑料垃圾。
3.5 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建设
结合当前农村国债户用沼气“一池三改”项目建设,是治理农村人畜粪便、作物秸秆“脏、乱、差”的很好机遇,也是解决农村缺电缺柴缺煤等能源紧缺问题的有效途径。人畜粪便、秸秆(砍碎)进入沼气池发酵后产气即沼气,沼气可做饭、照明、烧水等;沼渣沼液是很好的有机肥料,可改良土壤及培肥地力,提高农作物产量;通过沼气为纽带,畜禽养殖业、作物种植业有机结合,即推广“沼气―养殖―种植”或“沼气―畜禽―粮食(蔬菜)”等农业生态模式,促进经济的增长,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清洁农村家庭内外的环境卫生,减少苍蝇蚊虫及疾病传播,可达到“高产、优质、高效、安全、低耗”的目的,促进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协调循环发展。
3.6 加强宣传力度,建设美好家园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形势日趋严峻,结合县情村情民情,利用“6・5”世界环境日、联合执法活动、报刊、广播电视、图片标语、民族节假日等多种形式,加大环境保护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整治宣传进学校、进家庭、进社会,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强化人类生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民利民惠民的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美丽清洁的家园,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在优美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4 参考文献
[1] 翁伯琦,雷锦桂,江枝和,等.集约化畜牧业污染现状分析及资源化循环利用对策思考[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0,29(S1):294-299.
[2] 孙志洁.棉田残膜污染调查及其危害[J].河南农业科学,2006(4):61-62.
[3] 曾祥斌.农用残膜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09(16):227,229.
塑料不会自行“腐烂”,如果塑料薄膜长期存在于田间,不仅妨碍耕作,而且还会破坏土壤自身的水肥及微生物平衡,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不利影响。
发达国家对使用后的塑料曾采用过掩埋、焚烧和回收利用等方法进行处理,但都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为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中外许多科学家为解决“白色污染”问题,纷纷投身于“绿色塑料”――可降解塑料的研制中。
所谓“绿色塑料”,并不是指绿颜色的塑料,而是指能够自行降解和再利用,不会污染环境的塑料。具体地说,就是指在一定使用期限内具有与普通塑料制品同样的功效,而在完成一定的功效后又能迅速自行降解,与自然环境同化的一类聚合物。因为它对保护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被称为“绿色塑料”。
绿色塑料的品种很多,这里只介绍光降解型塑料、天然高分子型塑料、微生物高分子型塑料和转基因型塑料4种。
光降解型塑料是在聚合物中添加少量光敏剂生产出来的塑料。我国科学家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对光降解型塑料的研制。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和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共同研制的光敏剂及其光降解聚乙烯地膜,早在1995年就通过了技术鉴定,并在推广中证明,这一技术已经成熟。光降解聚乙烯地膜在光照下,可分解成4×4平方厘米的碎片,即使以后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不再分解,也不会给土壤的物化性能带来影响,不会对土壤养分造成破坏。
天然高分子型塑料是利用纤维素、木质素等天然物质,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塑料。比如,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利用农作物下脚料,如豆秸等制成的可降解农用地膜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天然高分子塑料地膜具有极好的透明度和伸展性,埋在土中只需数日,即可被微生物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不会污染环境。
微生物高分子型塑料,是由一种叫真核产硷性细菌先在葡萄糖溶液中生产出生化聚酯,再经进一步加工生产出的生物塑料。德国格丁根大学的微生物学家通过对一种细菌的特定基因隔离,使植物细胞内部生成聚酯,再利用这种聚酯制成植物型生化塑料。这种塑料在细菌的作用下也可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不但不污染环境,而且还可用做肥料,回归大自然。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白色污染
广东省深圳市景秀小学四(2)班曹世杰
我们的身边有许多白色垃圾,比如说:塑料饭盒、一次性筷子、塑料袋......如果烧了这些白色垃圾就会产生毒气,也会污染我们环境。
我是大自然的朋友,但是我们的地球都快成为一个白色污染的星球了。我到别的星球去旅行的时候,听到外星人说:“你看,地球是一个美丽的星球,现在可好了,人类都不爱护它,现在成了白色垃圾回收站。”我听到这句话后,心里可着急了。白色垃圾不仅污染水资源,还容易引起火灾、污染空气等等。这都是我们人类随地扔垃圾,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结果。我和伙伴仔细地研究了一个很好的方案,就是购物是用购物袋;不要把白色垃圾仍进河里;不要把白色垃圾埋进土里,要是谁不遵守规定就罚款1000元。
我希望人类不要再制造白色垃圾,并告诫人类:爱护环境,从我做起!
我们周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那样,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为了我们能够对我们身边的环境进一步了解,能更加有针对性的对我们周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我特意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对我们周边的人进行了民意调查。本次调查是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和问卷是发电子版到受访者的邮箱并提醒她、他进行填写的方式进行的。本次发出问卷是35份,收回33份,最后有效的问卷有32份。调查的范围涉及了个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调查。
通过调查发现我们现在的学生或者是市民对保护环境的意识还是不够的。调查显示真正知道世界环境日或者有意识去关注环境污染指数的受访者只有50%。主动去关注污染方面的文章也就更少了,只有47.5%。然而在他们身边环境的受污染程度是达到61%的。而这些污染的环境有45% 是来自工业三废的影响的。而剩下的55%是由生活所排放的废弃物造成的,主要是白色污染,由于伴随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生活正向便利化、卫生化发展。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塑料袋等也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使用方便、价格低廉包装材料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这些包装材料在使用后往往被随手丢弃,造成白色污染。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使用一次性的塑料袋,一次性饭盒,一次性筷子等难降解的化学物质做成的包装材料。这种新型功能的塑料,其特点是在达到一定使用寿命废弃后,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由于其化学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引起某些性能损失及外观变化而发生降解,对自然环境无害或少害。例如淀粉填充塑料,首先其所含淀粉在短时间内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泌的淀粉酶迅速分解而生成空洞,导致薄膜力学性能下降,同时配方中添加的自氧剂与土壤中的金属盐反应生成过氧化物,使聚乙烯的链断裂而降解成易被微生物吞噬的小碎片被自然环境所消纳,同时起到改良土壤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在去年奥运年的时候国家就已经实行塑料袋的禁用。但是在我的调查数据中显示35%的人群还没有真正地去执行。不过我们知道这是需要一个过渡期的。对于政府社在环境保护方面做法和成效方面。55%的受访者的态度是政府的环保的监管力度还是有待提高和改进。
对于受访者反应的种种问题。他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我们要多了解有关知识 ,向身边的人宣传环保知识,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其次,我们的生活中的废弃物要分类回收。尽量使用可循环再用的日用品。还有就是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要爱护植物,爱惜我们周围的环境。不要吃野生动物也是为保护环境献力量的一种做法。在个人方面要注意,平时不去做污染环境的事情;多参加一些环境宣传活动;时刻记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于政府部门方面,应采取有力,有效,有法可依的方法,改变群众观念,开展少而精的宣传活动,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实际行动是最好的方法。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有一半以上人类活动的结果,我们人类应该负起一定的责任。只有先保持环境,才可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形势相当严峻,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好环境是发展工业的前提,保护好环境也就是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所以环保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不可能说等到环境被破坏的无法治理的时候才来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要知道加强学生热爱人类家园的观念,保护大自然不受污染,是促进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奠基性工程。
大气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都是让人类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而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资源又为人类的不断发展提供物质,创造出地球上高度的人类文明。但是,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生存环境产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污染环境的污染物,例如说:大量的生活废弃品,塑料袋(也称白色垃圾),一次性木筷,一次性饭盒,果皮纸屑。污染物对环境来说,毫无疑问,肯定有很大的危害,例如动物的腐烂的尸体会影响环境卫生,而且还会滋生细菌。饭店、餐馆认为很卫生的一次性木筷,使用后随便一扔,影响了市容,破坏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