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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工作方案

申论工作方案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预算管理; 预算松弛; 真实诱导报酬方案; 奖励系数

一、引言

预算管理在整个管理系统中越来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也同时存在预算松弛的困扰。为了解决预算管理中的预算松弛问题,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Weitzman(1976)提出了改进后的真实诱导报酬方案。其具体形式为:

B=B0+b(Yh-Yt)+a(Y-Yh) if Y>YhB0+b(Yh-Yt)+c(Y-Yh) if Y

其中:B表示可支付下级的薪酬;B0表示基薪;Yh表示下级制定的目标或预算业绩水平;Yt表示上级制定的预算目标;Y表示实际的业绩水平;b为预算指标的薪酬系数;a为超额完成预算指标奖励薪酬系数;c为未完成预算指标惩罚系数。

但Weitzman模型似乎忽略了预算下级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其模型中,产出水平是预算下级无法控制的随机变量。然而预算下级的努力水平是影响产出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预算下级可能不会尽最大所能完成任务,而是存在停止努力点,会导致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刘小雨等人(2011)针对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现有实验室研究和实际应用案例研究所存在的矛盾性结论,通过理论分析论证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所存在的制度性弊端——忽略了预算下级不能事先确切预计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指标,进而提出了进一步的研究课题。李欣悦(2011)按照刘小雨等人的理论分析思路,采用依托实际企业生产进行实验研究的方法,验证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制度设计弊端。

按照刘小雨等人的理论分析,由于无法预知预算下级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的确切数量,就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各种博弈或不良情况。此时,如何选择奖励系数就有了重要意义,因为奖励系数的选择将对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奖励系数影响的心理与行为分析

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是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所设计的一种报酬制度。按照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由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薪酬系数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而未完成申报预算的惩罚薪酬系数大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故此,理性经济人一定会按照自己可以实际完成的最大预算任务量进行预算申报,以期获得最高的薪酬。这时,只要奖励薪酬系数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即可,具体的系数确定对预算申报不会产生影响。但问题在于,现有的研究已经证实:预算下级无法准确地预先得到自己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的准确数量,而只能预知一个可以完成预算任务数量的范围。这一状况从根本上动摇了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设计前提,从而使预算下级处于一个艰难的选择之中——如何选择申报自己的预算数量指标呢?是按照可以完成的预算任务指标的下限申报,还是按照上限申报,又或者是按照其中间的某个数值申报,就成为预算下级必须决定的事。预算下级进行选择时,为了以最小的劳动付出获得最大的薪酬汇报,就必然会观察奖励薪酬系数和惩罚薪酬系数与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的差异。本文仅从奖励薪酬系数的角度分析。

奖励薪酬系数一定要小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但难题是小多少才能够引导预算下级申报并完成更高的预算指标。

从预算下级的视角出发,奖励系数如果远低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超额完成预算任务所获得的奖励薪酬就会远低于申报预算指标可以得到的薪酬。这时,预算下级会尽可能地提高预算申报指标的数量,以期获得极高的申报薪酬。但是,由于超额奖励系数非常低,预算下级在完成了自己申报的预算指标以后就会选择停止继续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动态调整生产投入程度以便能够保证在生产时间到达时正好完成申报的预算指标即可。这样的奖励系数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预算申报数,但会导致“达到即止”的副作用。反之,如果奖励系数接近于预算申报指标的薪酬系数,超额完成预算任务所获得的奖励薪酬就会与申报预算指标可以得到的薪酬相差无几。这时,预算下级会尽可能地降低预算申报指标的数量,以期逃避万一完不成预算所受到的惩罚,因为低申报而高完成所获得的总薪酬虽然比高申报高完成所获要少,却少之有限。这样的奖励系数虽然不会导致“达到即止”的副作用,但会导致非常大的预算松弛,与真实诱导报酬方案的设计初衷相背离。

面对预算下级这样的心理行为选择,预算上级应该如何呢?如果根据预算下级的选择不停地调整奖励系数,不仅有违管理政策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会导致预算下级的抵制,从而引发冲突等不利状况。为了制定能够有效引导预算下级提高预算申报数并不产生“达到即止”副作用的奖励系数,就必须首先验证奖励系数对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的影响作用,进而依据这种作用的规律设计新的奖励系数形成方案。

总之,从理论上分析可见:奖励系数的取值越大,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会下降,但实际完成数将提高。这样的结论能否通过现实企业生产情况检验呢?本文选择了在实际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奖励系数的影响作用进行实验研究。

三、实验设计

(一)实验目的

验证真实诱导报酬方案中奖励系数的影响作用(惩罚系数的影响作用由本项目的另组研究者研究给出)。

(二)真实诱导报酬方案模型简化

为了减少实验的影响因素,在科学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简化报酬方案模型。刘小雨等人已经分析得出:上级建议数是与基薪直接相关的,所以本次实验中我们即设定基薪等于上级预算建议数与预算指标薪酬系数的积,从而将Weitzman教授提出的报酬方案模型简化为如下形式:

Y=bx0+a(x-x0) x>x0时bx0+c(x-x0) x

其中:Y为预算下级所得报酬基点数,x为预算下级实际完成工作量,x0为预算下级申报的预算工作量,b为申报预算工作量的薪酬系数,a为超额完成申报预算工作量的奖励系数,c为未完成申报预算工作量的惩罚系数,且0

(三)实验具体方案

为了验证奖励系数a的影响作用,实现固定系数b和c为1 000和1 250,而让奖励系数a在25到975的范围内以25为级差进行变化,统计每个奖励系数下工人申报的预算工作量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而分析奖励系数对预算申报数与实际完成数的影响作用。

四、实验过程与结果

实验在山西恒岳集团总装生产岗位进行,由15名熟练装配工人完成产品零件密封件(鼓型圈)的组装工作:把四个不同的零件组装成一套产品。实验中,15名工人作为预算下级,根据每次给出的奖励系数自主决定其本次实验中的申报数,达到规定的实验时间后统计每名工人的实际完成数。最后依据实验的模型公式计算每名工人所得的报酬基点数,作为计算其当天工作报酬的依据。由于其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直接决定了工人的日工资,所以整个实验过程中工人都极其认真地决定自己的申报数量,努力地完成装配工作。我们也就从中得到了一系列的实验数据。

为了分析奖励系数与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之间的影响规律,我们对实验数据进行了处理:将每一个奖励系数下的15名工人的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进行平均,得出其算术平均数;再将各个奖励系数得出的平均数整理成图表,以便观察和分析他们之间的变化规律。通过在40组不同的a值下,15名预算下级在实验过程中得到的数据统计中可以得出,在每一个a值下,标准差均不为零,由此可以得出预算下级实际完成数是一个区间分布,其实验数据完全具有代表性。不同奖励系数对应的平均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如图1。

从图1可见,随着奖励系数的不断增大,下级申报数会逐渐减小,而实际完成工作量却逐步增加,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大,以此来获取更高的奖励报酬。

为了进一步验证奖励系数与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还对实验数据进行了相关分析,得出他们之间的相关系数,如表1。

由表1可知,在惩罚系数c一定的情况下,奖励系数a与预算申报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奖励系数越大,预算申报者提交的预算申报值越小;奖励系数a与预算申报者的实际完成数也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即奖励系数越大,预算下级就会越多地完成任务;奖励系数a与预算差额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奖励系数越大,预算下级的实际完成数超出申报数的差额越大;奖励系数a与最后收获的报酬也是在1%的水平上正相关,说明奖励系数越大越能促进员工工资的增长。

五、结论和建议

总之,通过上述的分析和实验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在惩罚系数一定的情况下,随着奖励系数的增大预算下级提交的申报数越小,而实际完成数越大。

基于此,管理者在采用真实诱导报酬方案进行预算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合理的奖励系数,诱导预算下级将预算水平确定在与其预期业绩水平最相近的水平,同时还可以很好地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作用,降低预算松弛,使得预算更准确,有助于预算管理实现其计划与激励作用。合理的奖励系数不能由预算上级或所谓的管理专家来确定,应由实际工作完成者及其行为绩效来决定。因为按照预算上级或专家实验得出的因素来决定,会导致预算下级通过调整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来应对,引发针对奖励系数的博弈,从而使真实诱导报酬方案失去意义。为了消除博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奖励系数的大小取决于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使奖励系数与预算下级的预算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正相关,即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越大,奖励系数越大。这意味着,预算下级越高的申报预算并超额完成,不仅可以获得高于奖励系数的预算申报薪酬,还可以使超额完成的部分所获的奖励系数也随之提高。如此设计奖励系数以后,预算上级就可以放手让预算下级自己按照规则去申报并完成预算任务了,预算下级为了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自会努力提高申报数和实际完成数,从而达到企业和劳动者双赢的目标。

还要说明的是,本文只进行了奖励系数影响的研究。要想制定合理的真实诱导报酬方案,还必须参考惩罚系数影响研究的结论,使奖励系数与惩罚系数相互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 Weitzman.The New Soviet Incentive Model[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76(Spring): 251-257.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按照职位性质,报考职位分A、B两大类,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部门或单位报名。A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政策、法规、规划等研究拟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且对外设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职位,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的笔试内容和方式:

根据2014年国家人事部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所遵循的原则,即“分类考试,突出能力”,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时A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包括常识(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言语理解与表达(包括听力测试)、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全部为四择一的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考查其运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法律和行政管理等理论或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00分。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一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在题型、题量、难度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从2014年举办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省、市、区来看,各地的公共考试科目不尽相同:北京、福建、云南、天津等市与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时设置公共科目,此外,还要考《公共基础知识》。如上海市实行的办法是本、专科考《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三科;硕士只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博士则无须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河北、浙江等则统一考《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两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地方不单设《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但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知识、邓小平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知识、公文写作基础知识经常作为常识题型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出现。如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中20道常识判断题就有4道是《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占20%之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中20道常识判断题就有5道是《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占25%之多。因此,在不考《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地区,为备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妨参考《公共基础知识》部分的内容,至少它能把常识判断的大部分内容集中到一块,便于复习。中国公务网2014-6-2217:14:39

从要考《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地区来看,这门考试的题型相对稳定,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是非判断三种题型,约占整个试卷分值的70%;主观题包括案例分析、论述、公文改错三种基本题型,约占整个试卷分值的30%。其中各部分知识测验比例分配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约占15%,邓小平理论、时事政治约占20%,法律约占30%,行政管理约占15%,公文写作与处理约占20%。

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与方式,由各招考部门自行确定,不作统考。

二、申论应试中的注意事项

(一)认真阅读材料

拿出足够的时间仔细地阅读给定材料,是申论答题技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阅读材料的时候要先理清资料的逻辑联系,总结出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要把握住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事件的环境和条件,这种既定的条件是你提出的对策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要依据。

(二)注意题目的限制性要求

题目的限制性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题目具体要求的限制

阅读完材料以后,要认真审读题目要求,因为每年申论测试的题目要求可能有一些变化。比如,“概括主要问题”和“概述主要内容”的指令虽然同样是针对考查考生概括能力的要求,但二者的要求却不甚相同。前者要求考生抓住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把主要问题是什么概括出来;后者要求考生梳理清楚给定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并予以概述。考生要注意这些具体的答题要求,以免文不对题。

2.“虚拟身份”限制

考生在答题时要看清题目要求中为你设定的“虚拟身份”,把握好角色定位。一般而言,申论要求考生提出和解决的问题大多属于行政公务方面的问题,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般性工作问题。要检测的是考生是否具备公务员应有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而绝不会突出哪一专业、岗位的专业化知识。然而,与此要求相反,不少考生往往习惯于自身角色,缺乏模拟思维,无视考题要求,撇开“虚拟身份”,着力于自身实体或专长,以突出“实”,导致自身定位不准确,其结果只是自觉分析论证精深独到,实则相去甚远。

3.字数限制

概括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一般要求在150字以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加以简要说明,一般要求在350字以内;申述、论证应试者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一般要求在1200字以内。超过或不足的字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要求字数的10%,否则要扣分。

(三)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

申论测试的主要功能是考查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反映在答题中便是要求考生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申论测试切忌坐而论道,学究气十足,提一些不现实的、笼统的方案。

(四)考前做适量模拟题

应试者首先要了解甚至熟悉申论测试的试题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答题角度与答题技巧,以免在考试现场手忙脚乱,影响临场发挥。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考试时间的安排,把握做题的速度,找到对时间的“感觉”,以免直到交卷那一刻还在“奋笔疾书”。

(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申论测试的题目更贴近现实生活的趋势,要求考生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在参考一些新闻媒体的意见后形成独立的判断和思考。建议考生经常浏览《人民日报》等权威性媒体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评论文章。这些文章可以帮助你把握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大致思路。

第一章知彼——全面了解申论测试

本章通过对申论测试的目的、性质、内容结构、标准样式、常用文体、特点、命题发展趋势和应试禁忌的系统介绍,帮助应试者对申论测试有一个感性、概括的了解。

第一节申论测试的目的与性质

一、申论

“申论”一词取自《论语》的“申而论之”。申,即说明、申述;论,即分析和说明事理。不难理解,申论就是一种具有申述、申辩、论证、论述内涵的文体。

二、申论测试的目的

简单地说,申论测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人才。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所以设置申论测试科目,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对应试人员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提炼能力、加工能力、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检测,考核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律、行政管理等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选拔出高素质的行政管理人才,充实国家公务员队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均会先有相关职位及要求,后举行公开招考。为了对申论测试目的有一个感性的了解,我们在此列举几个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职位条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司的一个职位要求:“起草、审核、修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及其他政府的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处的一个职位要求:“负责分管地区农民群众及农业系统职工来信来访工作、重要案件的调查研究,建立、整理、保管分管地区来信来访档案及本处行政后勤工作”;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的一个职位要求:“日常机关公文写作,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职能设置研究”;

国家保密局的一个职位要求:“拟定、修订有关法规,收集信息,工作调研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一个职位要求:“政务信息与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办公自动化和网站管理”;

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一个职位的资格条件:“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熟悉党的基本理论,有独立研究能力和较强的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微机”;

全国总工会的一个职位的资格条件:“本科以上学历,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强”。2014-8-1419:08:19

三、申论测试的性质

申论测试,是模拟公务员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测试。但是由于考试时间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申论所给的背景材料不是原始的信息,而是经过加工的半成品资料。这些半成品的背景材料,头绪不很清楚,条理顺序也较为混乱,究竟反映了什么问题,需要考生研究、梳理、归纳。

申论测试命题中的背景材料会涉及到公务员社会活动方方面面的现实问题,包括一些社会热点与大众传媒所关注的焦点等。

申论测试只是公务员选拔考核的初选,考生来自方方面面,专业不尽相同。所以,虽然要求他们具备较为丰富的常识,但是不会对某一专业特别倾向。这一点,从我们下面所列举的考题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

公务员处理日常工作,依据的是党的方针、政策、法规,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要有针对性,要切实可行。申论考试作答也要如此,不要说套话、假话,不能漫无边际、无的放矢。

第二节申论测试的内容结构与标准样式

一、申论测试的内容结构

研究一下申论试题就会明白,申论考试的结构比较规范,总体上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是注意事项,说明答卷的要求、时间,提出指导性建议;其次是申论写作的背景资料;最后提出申论要求,要求应试者在弄清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完成题目。

这些背景资料一般是约1500字的材料(近两年材料文字有增加的趋势),中央国家机关申论考试的材料会更多一些,有时会达到4~5千字,内容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社会现象的诸方面。这些资料大多是经过初步加工后的“半成品”,是带有新闻性质的现实材料,反映的多是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热点问题,基本上不会涉及重大理论问题或专业性极强的问题。

申论测试要求一般有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给定材料的理解、分析、整理、归纳、概括、综合,用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的背景材料的主题。

第二,对主要问题提出见解,提出对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体现针对性与可行性,用300~400字来说明。2014-6-2217:14:39

第三,对见解、方案的论证。这部分内容要求1200字左右,标题自拟,中心明确,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这三方面的要求,一般是通过2~3个题目来体现的。

二、申论测试的标准样式

申论测试正是通过给定资料,要求应考者根据所给资料写作申论文章,来对应考者进行测试的一种考核形式。现列举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试题(卷)如下:

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

《申论》试题(卷)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度,一件诉讼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后,正常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纠正错误的裁判需要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审查对象,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审理,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这类程序,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只不过称谓不同,有的规定为非常程序,有的规定为再审程序,有的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我国规定为审判监督程序。其共同点都是纠正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的程序。在我国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界,习惯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作再审程序。严格地讲,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涵义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比再审程序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从当事人申诉再审到复查,到再审的全过程。再审程序是进入再审所进行的程序。二者是包含关系,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程序。

二、再审案件审查经历的阶段

在审判实践中,再审案件要经历登记立卷、申诉复查、再审三个阶段。从信访接待登记立卷审查称为登记立卷阶段,适用的程序是信访接待程序。从立卷后开始复查到再审立案称为复查阶段,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申诉、申请再审,又称为申诉复查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申诉复查程序。再审立案后,开始再审到结案,称为再审阶段,这个阶段运用的程序叫再审程序。

登记立卷阶段。登记前,对信访申诉、申请再审进行简单的审查,是否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本单位其他庭室处理,不作登记。符合条件的必须登记,登记后则进行立卷前的审查,主要是询问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初步结论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或者有无错误不明显,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需要立卷审查。立卷审查的填写立卷审查表,报主管信访的庭长批准。将申诉材料,有关证据及登记审查表,并转立案庭申诉合议庭办理。这个阶段的工作具体由各法院的信访接待室办理。

申诉复查阶段。进入申诉复查阶段的案件除了上述由信访移送已决定的立卷审查案件外,还有有关权力机关交办的,上级法院交办的,本院院领导批办的(包括院长接待日接待批示需要复查的)。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只登记办理手续,不作详细复查。复查的内容,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复查,本着申诉什么复查什么,既有程序审查,又有实体审查。看符不符合再审条件,该不该立案进入再审程序,该不该改判和改判到什么程度。审查方式是材料审查,有选择的由合议庭听证方式进行审查,比较明显的,凭申诉材料和有关证据可以作结论,一般的需要调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一些少量的调查工作。对申诉无理决定维持原判的通知驳回申诉;申诉有理,需要进行再审的用裁定书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阶段的任务应由立案庭办理。

再审阶段。进入再审的案件,原生效的裁判是第一审的适用一审程序,是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法律规定该公开审理的应公开审理。这个阶段的任务由审判监督庭办理。

三、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

审判实践中,对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没有严格分开,容易造成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在再审案件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法院将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再审审理合二为一,将申诉复查程序包容在再审审理程序中。要使再审案件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必须明确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联系与区别,理顺二者的关系。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督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前提,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问题。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只笼统地规定,由审判人员负责审查。

第四,两种程序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再审审理程序开始后,则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对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两种程序适用的程序法内容不同。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处理,原来是二审的要按二审程序处理,因此,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的内容。而申诉复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两种程序结案方式不同。申诉复查程序结案方式有:经申诉复查,原裁判、调解正确的,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原裁判、调解存在错误的,以决定再审的方式结案。法律文书,属刑事案件的用决定书,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用裁定书。撤回申诉的,以撤回申诉方式结案并作好笔录。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督程序立审分立也已成定局。但是在立审分立的标准上和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的分工上存在着分歧。原判没有错误的驳回申诉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认为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发再审裁定书,再审审理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各地认识上仍不统一,实践中操作上也不一致。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申诉复查阶段的任务放到审判监督庭,与再审审理一次完成,实际上再审案件没有真正立审分开。

这种作法的主要弊端是:第一,混淆了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未真正贯彻立审分开原则,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申诉接待,调卷复查,决定再审或驳回申诉,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内容。其所要解决的是对案件是否决定再审的程序问题。只有对已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才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内容,该程序不是解决某个申诉要不要立案再审,而是要解决对案件决定再审后如何进行实体处理的问题。因此,申诉复查与再审的职能,应分别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行使。第二,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由于立案庭未真正行使对审判监督案件审查立案职能,完成是否决定再审任务,在决定对哪些申诉立案调卷复查时,既缺乏标准,对于所立案件的准确程度也没有监督,故案件移送审判监督庭后,在决定再审之前还要重复审查申诉材料及案卷,而审判监督庭对申诉案件的复查所需的工作量实际上与对一件案件的再审无异。耗费的时间太长,有时一件案件审查了几年最后还不能决定能否进行再审。实践中,立案庭决定调卷复查的案件经审判监督庭审查后,大多数案件均未发现原判有错误,结果只能驳回申诉,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既严重影响了审判监督案件的审判效率,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第三,不利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实现和严肃执法。现实中,不少案件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通过关系向有关领导反映,一些当事人拿着党委、人大、政府个别领导的要求复查甚至再审的批示,直接到立案部门要求立案,而立案部门对这一类有领导批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往往不进行审查就直接登记立案。由于立案庭没有申诉复查的职能,没有驳回申诉的权力,所以把关不严,把大量地没有错误的案件涌进到了审判监督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1日颁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登记后立卷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卷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再审的职能是由立案部门行使,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只有作出再审决定后才能移交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案件再审立案由立案庭下达裁定立案、驳回申诉的不予立案的审查立案模式,能使内部分工更加科学合理,也有利于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办案质量的提高。具体地说,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审判法制原则来看,完全的立审分开体现了民主法制原则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依法立案,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立案庭是人民法院负责各类案件立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为再审立审分立提供了条件。由专门的立案机构下达立案裁定或不予立案的驳回申请通知书,只有裁定立案后才由审判庭审理,一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及再审审理作出了规定。二是裁定立案的方式符合立审分开的原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全国立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

第二,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看,再审立审分开体现了社会及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公开、公正性的要求。首先,再审立审合一、先定后审,使当事人不能及时充分行使举证、申辩的权利,使庭审流于形式;而经裁定立案后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使当事人能有效地行使参与再审的诉讼权利,使审判监督庭精力集中于认证上,提高了再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再审裁定立案与审理并举,剥夺了一部分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再次申诉权利。

第三,从再审质量的特殊要求上看,由立案庭把好裁定立案关,有利于提高再审办案质量。再审是对原审的重新审判,再审改判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监督的权威,对再审办案质量应当比一、二审要求更高。由立案庭裁定立案,增加了立案庭的把关责任,并使一部分符合调卷审查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分流出来,能使审判监督庭集中精力办好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案件质量的提高。

第四,从审判机构、人员合理配置的角度看,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能使两个庭的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工作关系更加顺当。一是有利于做好信访工作,特别是老上访户工作。立案庭承担着信访接待任务,如果审查申诉和立案工作脱节,立案庭的职责与权力不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及时做好上级交办工作。如果立案庭不具有调卷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能,对所有申诉交办案件一律都调卷交审判监督庭审查,致使大部分交办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能按期答复。而通过立案庭分流一部分交办案件,有利于及时办理交办答复,又能提高交办案件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对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实行有效的审限跟踪。如果审判监督庭对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合一,立案庭对办理再审案件的期限跟踪难以落到实处。

五、再审立案工作中的具体程序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再审立案的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按下列要求办理。

对院长发现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院长批示,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调取卷宗,写出报告,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庭制作裁定或决定书,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

对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根据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决定登记立案并报庭长审批后调取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如上级法院系采用交办函指令再审的,则由立案庭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制作再审裁定书,报分管院长审批签发,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立案庭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再审条件,且应由本院再审的,制作再审裁定,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由立案庭制作交办函,由庭长审批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抗诉案件,由立案庭制作通知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通知检察院撤回抗诉或退回检察院。

对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调卷复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本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填写再审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院长审批;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审批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立案,制作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对于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当事人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由立案庭根据复查结论通知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并书面报告交办机关和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当事人没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则由立案庭负责报告交办机关并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本文从近代社会的变迁、知识分子思想的演变、《申报》自身等方面,分析报纸为什么能够引起公众舆论,推动案情的发展和冤案昭雪。

《申报》对“杨乃武”案的追踪报道

1874年1月6日,《申报》开始首次关注“杨乃武案”,发表了题为《记余杭某生因奸命事细情》的长篇报道。刚开始,《申报》只是把它作为一个社会传闻来报道,对此案有闻必录,其中也不乏道听途说、与事实不符的东西。随着案情内幕的不断曝光,《申报》逐渐开始对案情深入了解,做追踪报道,发现其中疑点甚多。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刊载评论《论余杭县案》,文章批判官员的残酷私刑:“设此案实系杨乃武受屈,县官全不顾忌,放胆私刑以枉例害民,古今天下之冤实无甚于此也,可为奇而益奇之。”③

《申报》还呼吁查明真相:“此案众心为之大疑,所求于各上司者,于复审之际,毋为同僚情所惑,须彻底研鞫,使水落石出。”④

《申报》在开办之初便迅速成为大报,在上海本埠以外亦有大量发行,所以报道使得原先仅限于浙江省内和部分官员熟知的案件,变成众人皆知,因而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⑤报纸一方面及时转载《京报》上刊载的上谕、奏折等公文,另外还播发40余篇评论和报道,不仅“耸动”沪、杭乃至江南一带官民“视听”,而且震撼京畿朝野,形成了连慈禧太后这样的大独裁者也终于不能掉以轻心的民气舆潮。⑥不少知情民众受到《申报》的影响,也常投稿诉说案情的进展,比如当时《申报》就常出现“鹫峰老椎”、“湖上散人”和“呆呆子”等笔名。而且,此案还受到“红顶商人”胡雪岩、士大夫翁同等的帮助。

19世纪末,独立于政府的商业性报纸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封闭式的信息流通和意见表达的模式,社会民众通过报纸来表达利益要求和愿望,报纸负责收集和传递信息,通过刊载于报纸上的报道和时评满足民众的愿望要求。早期的《申报》正是以此为依托,无意中介入了社会政治生活,开启了报刊形成公众舆论的新时代。

公众舆论的形成原因

《申报》能有如此作为,不仅是因为其乃外商创办,而且,报纸在创办之初的主笔如蒋芷湘、钱昕伯、何桂笙等是具有近代启蒙意识的知识分子。最重要的是在当时经济贸易中心的上海,商品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先进思想文化的涌入,必然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的禁锢有所突破。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申报》在创办之初,就能借助公众舆论的力量,发挥媒体的监督功效,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

1.民意的凝聚和表达

在江南乡间,从清末到民国的几十年里,人们把《申报》当做报纸的同义语,把所有的报纸都称作“申报纸”,在中国的新闻史上,《申报》是最先深入到中国民间社会的近代化传媒。⑦《申报》对“杨乃武案”的报道,严肃对待,敢于揭露社会黑幕,仗义执言,为民请命,表达民众的利益要求。这样的报道极具影响力和吸引力,容易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响和参与,公共舆论就在报纸有意无意的引导下形成。“西学东渐”带来的新思潮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动摇着中国人的意志,于是,先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普通民众冲破封建专制制度的牢笼,开始勇敢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要求,而报纸的诞生恰恰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最好的中介。

2.上海社会的演变催生公众舆论

鸦片战争后,广州、宁波、上海等被开辟为通商口岸,外人来华日渐增多,其中大半是商人、传教士。他们的活动,不仅带来了商品、教义,而且成立学校、医院,开设印书馆、报刊,并译著大量书籍。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推行了“洋务运动”,当时的洋务人士采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态度面对西学,上海社会的文化教育事业出现新的变化,至此,上海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成为当时全国的经济贸易中心。

同时,上海城市社会发生演变,在资本主义刺激下,近代中国产生了新的社会力量,买办、民族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开始出现。作为社会新生力量的中国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明显,19世纪末上海诞生了各类资产阶级社团。与此同时,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学的传播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一批新型的知识分子出现,如容闳、王韬、郑观应等。随着民族危机的加剧,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呼声,有识之士都渴望通过言论唤起民众的觉醒,通过传播新思想改变晚清社会落后的局面。

19世纪60年代之后,上海就在中国政治、经济和外交关系的变化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申报》的创办可谓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报纸引发公众舆论就更加有必然性。

3.外商身份和民间商业报纸的双重保护

《申报》的创办人美查是一位英国商人。1872年4月30日,美查同英国友人一起筹资开办的《申报》正式创刊。很显然,美查作为在华的外国商人,创办《申报》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报纸对于他来讲就是赚钱的工具。报纸的销量直接决定了获取利益的大小,提高销量就意味着要适销对路,为民众喜闻乐见,“杨乃武案”刚开始就被当做猎奇的社会传闻来报道。在追踪该报道的过程中,《申报》毫不顾忌地刊登清政府的公文、官员的奏章,抨击清政府的审讯制度,严词斥责清政府官员。然而,即使是作为清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也没有办法不管不顾强行压制。而《申报》之所以能够大胆地追踪真相,以正视听,告知民众案件的内情和发展,引起民众的关注和讨论,正是因为清政府忌惮美查英国公民的身份,忌惮英政府。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原因外,《申报》能形成公众舆论还在于本身的报道和相关评论并没有直接损害或动摇清政府的专制统治。虽然《申报》有英政府的庇护,但是他所关注的只是一般民众的街巷杂谈和琐碎见闻,即使有一些言论牵涉到清政府的统治制度和官员,也是无关痛痒的,最重要的是《申报》早期的报道和言论并没有干涉到清政府的内政,没有触及到清政府根本的利益。

注释:

①②刘力:《近代中国报刊舆论的兴起及影响――以〈申报〉与“杨乃武案”为中心的探讨》,《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③④《论余杭县案》,《申报》,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⑤《“杨乃武小白菜案”得以昭雪:〈申报〉贡献大》,《文汇报》

⑥《从文化变迁视角看“杨乃武小白菜”案与早期〈申报〉――士大夫清议传统的现代转换:“第四种权利”在中国的崛起》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 资格审核档案 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