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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基本要求

出纳的基本要求

出纳的基本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化;纳税服务;完善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纳税服务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全球化挑战下,西方各国面临行政效率低下、国际贸易竞争力下降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缓解国内矛盾,“新公共服务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西方公共管理学说的最新形态之一,其理论体系的核心观点总结起来就是:政府应注重服务、关注社区、以人为本。

纳税服务是指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纳税方面的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提供的服务,因此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税务机关作为公共部门,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管理职能;二是服务职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税务机关传统的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自觉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以监督和惩罚为基础,侧重于管理职能,征纳双方关系相对紧张。

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以人为本,注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打破传统的权利本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对服务本位的强调有利于税务机关向服务职能转变,通过一系列的纳税服务活动加强对纳税人的引导,维护纳税人尊严,改善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提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减少税收流失。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有利于推动税制改革,减少其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促进税收现代化的实现。

二、我国纳税服务体系现状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经在“纳税服务”上取得了长足进步。纳税服务的范畴在不断扩大,纳税服务硬件取得了较大发展。同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也得到了加强。但是,纳税服务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不足也不容忽视。接下来本文将基于我国现阶段实际,具体分析我国已取得的成就,同时基于纳税人视角,分析不足,提出建议。

(一)成就

1、纳税服务内容不断扩大。在1993年12月我国首次提出“纳税服务”这一概念之初,并未对纳税服务内容做出具体规定,而当下阶段,国家把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拓宽到了纳税咨询、纳税指导、办税服务、税法宣传、权益保护等各种形式。2014年10月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纳税服务所涉范围明文涵盖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文明服务等9类72项212个服务事项1,120个服务规范内容。2015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服务规范内容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包含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

2、纳税服务平台的搭建与完善。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近年来,税务部门也十分注重纳税服务平台的搭建,规范化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服务载体都为纳税服务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办税服务厅能最直观地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交流的平台,为纳税人的正常办税提供最基本的保障;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由我国信息产业部在2001年正式批准,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推广,将其作为提供相关税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的重要方式;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部分,是税务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近年来随着智能数字的发展,税务机关推出了APP办税系统,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申请办税和寻求服务。

3、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随着纳税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2001年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近年来的多项文件也针对税务机关的行为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在《规范》1.0版中,强调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这一内容,具体包括了“办税服务厅建设”、“文明礼仪”、“优质服务”、“应急处置”等方面,从立法规范的角度全方位提升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二)基于纳税人视角的不足分析。不难看出,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具有与税务机关同等的重要地位,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政策的制定与一系列纳税服务活动的开展要以纳税人为中心。因此,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深入具体地分析纳税人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1、差异化需求得不到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服务的发展,硬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全国范围内规范化办税服务大厅的建立、统一税控装置的使用等都为纳税人办税、税务机关提供服务带来了便利。而其中的标准化建设也是近年来税务机关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办税环境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工作要求标准化、服务内容标准化、工作考核标准化等一系列措施,带动纳税服务和征管效率的双提升。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这种标准化服务也是不符合纳税人对于纳税服务的需求的。首先应当明确一点,不同纳税人对于纳税服务的需求是具有差异性的。不同纳税人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不同,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不同纳税人对于纳税服务的需求也有高低层次之分。受教育层次低的纳税人更重视税率多少,税负大小等问题;而受教育层次高的纳税人除上述需求外,还会关注心理满足程度等其他方面。

2、多元化需求得不到体现。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仅具有差异化的特点,还是多元化的。据最新出台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纳税服务的范围拓宽到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文明服务等九个方面,这与过去“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的十六字方针相比,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具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例如,针对境外纳税人提供代扣代缴服务等。立足于纳税人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务十分重要。

  3、心理需求。纳税人心理需求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不少纳税人表示,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各方面硬件也得到了加强,但是很多税务干部的理念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不少税务干部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是以一种“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认为纳税人是“被管理者”,要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没有认识到征纳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无疑会给纳税人的积极性造成很大影响。需要明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服务”本身,税务干部转变理念,真正重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是十分重要的。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变“管理”为“服务”,站在服务的立场上,对纳税人进行引导。

(三)基于纳税人视角提出建议。从纳税人需求角度出发,对当前纳税服务体系进行合理改进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文章上述分析,针对这方面的改进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促进其真正地转变理念。现实中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一般侧重于税法知识及税收政策的普及,很少有服务理念的灌输,其实这是本末倒置的。在今后的培训中,要注意侧重点的转变,加强工作人员对“服务”理念的理解以及对纳税人的认同。

2、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差异化需求。针对当前太过于标准化的服务,要进行改进。例如,在“一窗式”服务的基础上,一方面针对不同纳税人,建立多个窗口,满足其不同需求;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受教育程度的纳税人,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对于受教育层次较低的纳税人,服务要更加侧重于税收本身,而对于受教育程度高的纳税人,还要关注其心理需求的满足。

3、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的内涵,尽量做到所有纳税人的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横向来看,扩大纳税服务的大类,如“境外纳税人服务办理”等;纵向来看,每一个服务大类的内涵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三、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纳税服务路径选择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会上,李克强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也首次被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写进了备受关注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这对于大数据产业来说,无疑前途一片光明。

毫无疑问,我们的国家已经跨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互联网成为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的主要驱动力,数据整合与共享成为“供给侧”改革的最有效手段。“互联网+”纳税服务势在必行。“互联网+”纳税服务是指利用现代网络通讯技术,通过互联网和税务机关的内部网络,为纳税人和其他社会群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个性化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必须走在时代前列,积极顺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在大数据时代这样的契机下,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注入新的活力。

(一)进一步推进网上办税。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互联网办税服务厅全覆盖,大部分纳税人会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登记等基本的涉税工作。但是,我国网上纳税服务厅的建设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相对偏远的地区。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发展,一方面要综合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服务,拓展网上办税范围,尤其是在电子发票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另一方面可以将纳税服务与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营销模式相结合。例如,对必须有实物传递的业务,可采用网上在线申领、线下物流送达的020模式,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

(二)拓展终端服务。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针对不同领域的移动终端服务层出不穷。随机打开一个手机软件市场,可以看到生活娱乐、运动健康、服饰美容等提供不同服务的APP终端。在推进纳税服务方面,可以充分利用APP终端,研发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同网上办税服务厅一样,要更加注重APP提供的服务范围与效率。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推出了基于手机移动终端的IRS2G0应用软件,纳税人通过该软件可以随时查看退税状态、纳税记录。APP提供服务范围当然远不止于此,但这一举动在纳税服务方面具有先行意义,对我国来说也有借鉴意义。

(三)大数据的整合与共享。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充分利用很重要。在提供有效的互联网办税服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用户浏览相关网页、搜索相关热词的次数与频率,整理出一套广泛而精准的数据。从中分析出用户的不同需求以及需求侧重性,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服务做出改进。在这一方面阿里巴巴、ebay等电商公司的做法十分到位。他们通过对客户浏览模块的长期跟踪,精确分析出了不同的用户需求。税务机关虽是政府部门,但在这一问题上却有共通性,借鉴和优化对税务机关来说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之间数据的共享也很重要。不同地区不同税种纳税人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但其在寻求服务上却有共性。税务机关之间数据共享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艳.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的我国纳税服务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10.

[2]吴旭东.税收管理(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出纳的基本要求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纳税服务 需求导向 税务机关

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在美国提出之后,各个国家开始逐渐重视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性,纳税服务日渐成为各国税收服务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很多的尝试,使我国纳税服务管理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税务系统管理体制上的限制,纳税服务目前仍然还处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形式上的改变,在实质内容上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纳税服务。从上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兴起和发展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掀起了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新浪潮,现代管理学中的诸多理论同时也应用于纳税服务。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纳税服务的完善和更新,改变传统意义上的纳税行政管理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纳税服务。

一、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一)新公共管理的纳税服务理念

1.最小征税成本为中心

新公共管理理的中心思想就是将经济学理论和私营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到政府管理当中,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成本效益关系,主张将企业精神融入到政府管理中,注重投入产出的相对均衡,强调政策规划项目的成本、效益关系,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这点完全符合亚当·斯密的最小征税成本原则,税收的管理行为会产生两个层面的费用:一个是政府征税的征税成本,一个是纳税人缴税时产生的纳税成本。因此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所缴税费的高低以及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

2.以需求导向为重点

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服务中顾客导向理念,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政府应为组织服务,政府应该树立“顾客至上”的思想,以顾客的需要为政策导向。积极施行公共部门的改革。税务部门作为最基本的公共行政部门,在税法保证的基础上,强化纳税服务,提供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为纳税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

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导向的治理,重视公共行政体系内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更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引进社会资源,将部分公共服务外包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纳税服务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主动提供,也应该引入税务中介,利用税务中介构建税务行政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

(二)新公共管理下纳税服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新《征管法》明确提出,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必须在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救济过程中依法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具体负责“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事宜。200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新理念,由“管制型”税收向“服务型”税收转变。200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各级税务部门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依照各自的税源基础,在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具体措施上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纳税服务活动。推行首问责任、全程服务、文明服务、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低柜式”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纳税定额、收费依据、处罚标准、偷漏税举报渠道等实行了公开,建立了环境舒适的办税服务厅,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税收专题辅导等。

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技术拓展服务手段。如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和缴税方式,有针对性地推行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委托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和结算手段,实现税银企联网的电子缴纳;积极开展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积极加强网站建设等。

二、纳税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纳税服务整体理念,隐性成本高

许多税务部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存在偏差:强调纳税服务只是服务,就不可避免的导致税务部门要求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强调纳税服务隶属于征管,导致纳税服务的重点变成了优化纳税流程,提供便捷、快捷的服务以及流于表面形式的外在性服务;强调纳税服务的独立性,导致纳税服务成为单独科室,纳税服务固定在办税服务厅,无法实现整体的纳税服务要求。

虽然基层税务部门都在积极开展“一站式”、“零距离”、“一窗式”服务,将单一职能岗位转变为全能职能岗位,优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排队时间。但是这种纳税流程缺乏处理突发和复杂业务能力,更加缺乏即时监督的能力,与后台监督缺乏实时联系,与征管职能部门也缺乏有效的协调。一旦出错往往会拖延到次日发现或者月底发现,这时候再进行纠正会极大地增加纳税人的心理遵从成本,也会增加一线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这样的纳税服务只是落实在窗口一线人员,并没有从整体出发实现纳税服务理念,呈现一种的孤岛效应,服务手段单一,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能力弱,效果并不明显。

(二)纳税需求导向效果不明显,征税成本高

从公共品角度出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供给导向,由政府主动提供社会成员的公共品满足社会成员需求。但是从新公共管理角度出发,纳税人不是简单的社会成员定位,按照我国税制的要求,我国是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管理体系,办理缴纳税款的人员是实际参与纳税流程的社会成员,在本质上要求税务行政部门与他们在平等的地位上。但在我国税务机关的思想观念上,把纳税服务更多的定位于服务税收征管工作,没有把纳税服务作为国税工作的核心业务。

在纳税服务推动优化上,往往是税务部门单一方面推动,使从便利管理角度出发,是一种垄断式服务的体现,要求纳税人必须接受,纳税人也无权反对。缺乏和纳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也没有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这导致纳税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纳税人的需求存在实际的偏差。忽视纳税人的合理纳税需求分析,提供的纳税服务于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结构性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纳税服务的提供能力,甚至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浪费了税务人力与财力资源。

(三)纳税服务观念滞后,信息化成本高

目前,纳税服务的手段有很多银行的管理手段的痕迹,而属于税务部门的创新性服务观念相对要少。目前我国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分析系统,对纳税主体缺乏标准化的评级和分类;信息共享能力低,不能对纳税人进行量化判定;调查方法和手段欠缺,对纳税人需求不能有效地反馈,也不能针对纳税人的要求设计新的纳税流程。由于纳税服务对纳税人数据库关联能力弱,导致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服务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的信息变动还需要征管部门逐一核对,影响了纳税服务的有效性。

纳税服务分析能力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能力,不仅要熟练掌握政策法规的变化,还要熟悉征管的业务流程,同时优秀的社会调查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也是保证纳税服务的需求导向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而目前大多数税务部门缺乏这样的专业性人才或者团队,并且税务部门忽视了服务外包的可能性。一味强调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单人完成一个专业团队的工作,造成有些税务部门的政策出台缺乏严谨的可行性检验,出现问题后脱离制度约束盲目修改,极大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信任度,也导致纳税成本过高。

三、完善纳税服务的新公共管理思考

(一)理顺纳税服理念,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部环节,并且预先于税收征管开始纳税人管理,事后对纳税人评价分析。所以应从人力资源,制度安排,组织结构上予以相应的保障,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减低纳税成本。

首先,要解决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互相独立的问题,需要从创新征管模式入手。从服务一体化角度入手,新的征管模式不仅要将纳税服务融入到征收管理中,还要体现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的核心价值观。其次,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保证纳税服务有效开展的前提,加强税务干部的专业素养,提升税务干部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强化税务干部对纳税流程的熟练度;优化税务系统人力资源的弹性福利制度,从物质上保证对税务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最后,整合纳税服务部门,引入扁平化管理制度,将纳税服务嵌入到征收管理中,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督,税收评估,税收稽核一体化的服务机制,最终将纳税信息归集到税收征管的决策中心,形成制度化措施后反馈到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使得每一位税务干部都成为纳税服务员,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为每一位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确立纳税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

加强对纳税人合理需求的有效表露激励机制,摆脱自上而下的服务提供方式,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放在平等的地位,充分挖掘纳税人的共性和纳税特点。

借鉴客户管理模式,坚持纳税服务维护,要重点掌握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征管的反馈,对纳税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要做到反思优于处罚,总结优于批评。真实了解各服务项目的实际效果,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研究后续措施,改进服务。将纳税人的需求反映在制度提升上,引导纳税人自觉参与纳税服务决策,提高纳税遵从度。在大量的调查基础上,按纳税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进行分类,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按纳税人的遵从度和信用评估进行分级,有针对性的提供纳税服务;按照纳税人的规模和业务量进行分项,提供模块化的项目服务。

(三)充分发挥税收中介的作用,适当进行服务外包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单体的差异性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政府不能包办所有的公共服务项目,适时适当的将服务内容下方到社会团体,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职能。因此,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有利于纳税服务的微观化。

截至2012年6月,我国实有企业达到1308.57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96.07万户,即使是加强信息化程度和自助纳税等便捷手段,每个税务干部都要面对数以几百计的纳税人,完成日常的征管都显得住捉襟见肘,而纳税人亟需的税法政策解读和宣传更是无从谈起。

出纳的基本要求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人;需求管理;优化服务;建议

一、纳税人需求管理的基本内涵

纳税人需求管理是税务部门遵循顾客理念,依托信息化,运用客户关系管理的主要工具和方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需求收集、分析、响应和后续评价,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加强征纳双方平等、信任、合作关系的培育和改进,不断提高服务效率,进而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的提升,实现征纳双赢目标的管理模式。

纳税人需求管理的基本内涵包括:

1.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纳税人需求管理围绕纳税人需求建立流程,着重于纳税人需求的收集、分析,并创设服务。

2.以纳税服务为根本。针对纳税人的需求,以纳税服务为解决之道,进行内部资源的配置和整合,建立部门的协作体系,促进纳税服务绩效的持续提高。

3.以培育和改进征纳关系为重点。重视纳税人的个性化特征,通过与纳税人的交往不断加深对其了解,不断改进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建立合作和信任的关系。

4.以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为目标。纳税人需求管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5.以管理科学和信息技术共融互济为手段。学习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成熟做法,坚持管理科学和先进技术的有机结合,引入科学的管理工具和模型,与数据挖掘、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在改进服务方式、实施流程重组、优化组织结构的同时,构建功能完善、贴近纳税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两者的互动并进。

二、纳税人需求管理的基本步骤

1.需求收集;

2.需求分析;

3.产品决策;

4.服务实施;

5.关系培育;

6.评价改进。

三、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内涵

纳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根据纳税需求向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各种服务的统称。随着征管工作的不断深入,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税收征管信息化、专业化的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服务要求,是当前税务机关有待研究的新课题。

四、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一)优化纳税服务是政府职能的体现

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且必要的外部条件是政府的职责之一。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调整,促进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文明、高效的纳税服务,引导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全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双赢”。

(二)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税收征管法》历史性地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大幅度提高了对税务机关干部行政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标准。纳税服务已成为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只有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让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优质服务,才能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步伐。

(三)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手段

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得越好,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程度才会越高,征纳关系才会越和谐。在发达国家,服务意识在税务部门体现的较为充分,甚至包括税务部门的名称在内,都赋予了服务的内涵。将纳税服务类型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才能把纳税人的利益实现好,把纳税人的权益维护好,以公正公平保障和谐,以优质服务促进和谐。

五、优化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几点建议

结合目前我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发展状况,提出优化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几点建议:

1.优化征管流程,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2.转变管理理念,丰富纳税服务内涵。树立公平服务意识,不论纳税人性质种类、经营规模、缴纳税额多寡、所辖地域等,都平等享有纳税服务权利。树立全员服务意识,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纳税服务合力。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及时掌握纳税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服务,不断完善和丰富纳税服务内涵。

3.更新税务人员知识,提供专业化服务。税务人员特别要提升业务素质,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和相关税收法规,通过不断学习,准确把握新旧政策的异同,准确向纳税人说明办税流程。加强与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和业务研讨,提升税收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4.创新沟通机制,构建良性的征纳互动。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各类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上具有的自主性优势日益显现。依托政策咨询类非政府组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实现更有效率的沟通,纳税人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利益表达机制将单个、零散的需求集中化,使其更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税务机关通过这种自主、自助的互动模式,能充分解纳税人的真实需求,更易获得纳税人认同。

5.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探索个性化服务,有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逐步建立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积极构筑诚信、和谐、协调、互动的征纳关系。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及经营范围的不同,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个。

6.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效能。一是通过互联网传播功能,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是依托网络平台,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抄报税,办税大厅分类分时段申报及开展预约和延时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三是开发实用性软件,提升办税效率。结7.拓展纳税培训,提升纳税人办税能力。积极开展对纳税人的分类培训,分层次召开税企座谈会,为纳税人搭建交流平台,增强纳税人执行力;建立与专业市场专业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实现对个体户科学有效的管理,从整体上提升纳税人办税能力。

参考文献:

出纳的基本要求范文第4篇

由于工作属性使然,出纳工作归集起来又有三个特征:一、出纳是现金、票据收付的关口;二、出纳是第一手会计信息的归集者;三、出纳是外界观察一个单位会计管理水平和财务水平的窗口。因此,出纳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工作岗位。

一、出纳在会计循环中的地位和作用

会计循环是资金运动的链条和纽带,建立高效良好的会计循环机制是资本运营的客观要求。出纳在会计循环中的地位和作用,反映在货币计量准确、收支凭据真实、传递循序渐进、信息反馈及时等方面。

⒈出纳的地位。出纳是会计循环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经济组织中,出纳都必须是一个独立的岗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出纳岗位、职责也有限制性规定,譬如: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内部牵制制度也规定了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账物分离的原则。因此,在会计机构中分设出纳岗位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工作上的适应性,行为上的规范性,管理上的科学性等特点。所以出纳在会计工作中和会计循环中的地位是特殊的,不可缺少的。[本文属文秘站 =站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

⒉出纳的作用。出纳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出纳岗位是按惯例要求设置,出纳工作则又必须完全置于会计循环中。出纳人员在管好货币资金的同时,还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经方针,认真审核每一张票据,处理好每一笔经济业务。二是及时反馈经济信息,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报告工作。三是反腐倡廉,对支出的凭证进行审查,对违反开支规定的支出杜绝付款。四是保卫资金安全,保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在现金流量大、时有假币发生、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提高警惕,防止诈骗,减少损失和失误显得极为重要。

出纳在会计循环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两个方面的,一方面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要注意运用法律法规建立对出纳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技能,注意职业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出纳工作的严肃性,二者之间要有机协调,达到做好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共同目的。

二、出纳是会计工作纪律的先行者

执行财经纪律是经济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准则、维护和执行财经纪律则是经济工作微观要求的基础。资金的进入和付出,出纳工作都是源头。财务大检查,审计、监察、税收大检查,是查果询因,其实因果关系是很明确的。收款、付款是出纳的基本职能,出纳工作的一举一动都在无时无刻的执行者财务纪律和会计纪律。在国际的会计法制、财务政策深入人心的今天,出纳人员必然会碰到一些难以执行的情况,为此,应当把依法办事,严格财经纪律当作出纳人员的根本职责。

我们把出纳称为财会工作纪律的先行者,是因为出纳工作始终贯穿于会计工的起始和终结。事实也证明,一个思想觉悟高、业务精的出纳人员,必定会为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的健康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出纳是会计工作规范的实施者

会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是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是保障、记账、算账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在经费管理中的作用。

出纳人员担负着资金收付,票据管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工作。记账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其中外来原始凭证几乎都是通过出纳一手操作来完成。每一张发票、每一个数据、每一项内容出纳人员都必须熟知,即使会计审核过的凭证,出纳人员也要复核,然后实行收付,程序才算结束。由此可见,要使会计工作规范化,出纳人员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首先,规范应当从原始凭证做起,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发票的出具人是否是发票的合法使用者,有无转借,变造、涂改等,持票人是否与业务内容有关等。二是票据的整理,出纳人员应当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整理每一张单据,三是日清月结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簿,管理好现金和票据。实施会计工作规范化,出纳人员应当从本职工作做起,把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部内容,对内在质量把好政策、法规、纪律观,对外在质量上把好书写、规格、整洁规范关。

四、做好出纳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基础。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严格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是十分重要的。按照国务院的指示,整顿会计工作质询应当重点整顿帐目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乱摊成本,小金库等问题。防止上述问题发生,必须做好出纳工作,把住关口,才能有效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⒈出纳人员应当与全体财会人员一道,模范地执行《会计法》。应当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会计法规、法 律和现行的财经纪律、制度。出纳人员如果明知凭证不合法、不真实,在办理支付手续时开绿灯,就应当负连带责任。

⒉出纳人员应当对出纳工作热心,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客观公正,依法办事,饱受单位秘密,做好对内、对外的服务工作。

出纳的基本要求范文第5篇

殷 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

【摘要】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它通常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构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依据,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 现实根据 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

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 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法理学告诉我们,一项法律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应用,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内容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