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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汇报月度总结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范文第1篇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国家外汇专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但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为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对其客户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  银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二、确属国家、地区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

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经验;

四、具有相应的业务量及经营场所;

五、具有下列规定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

1.全国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2.区域性银行总行须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资本金;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须分别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1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营运资金。

第六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其组织章程;

二、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

三、经营外汇业务可行性报告;

四、其总行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部门就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简历。

第七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国性、区域性银行总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银行的分支行申请经营外汇业务,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支局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四、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分支行委托下属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须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第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权利凭证。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始得办理外汇业务。

第九条  银行在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必须在两个月内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获准办理外汇业务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如停办外汇业务,应在90日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停办外汇业务,或者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外汇业务的,应在外汇管理部门、工商、税务、审计部门监督下,对其外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交回或由外汇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外汇业务,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其最高权力机关或其上级银行作出的停办外汇业务的决定;

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核实的近期的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汇头寸表;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章  外汇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可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汇款;

三、境内、外外汇借款;

四、在境内、外发行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五、贸易、非贸易结算;

六、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七、外汇放款;

八、买卖或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九、外币兑换;

十、外汇担保;

十一、征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章  外汇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根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制定、办法,并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每年须按规定时间拟订下一年度本系统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其下达给分支行的外汇资金来源与运用计划、外汇放款审批权限、外汇担保权限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须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并按规定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境外发行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应按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外汇指定银行在境内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应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和人民银行分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境外筹措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和买方信贷,必须按规定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行未经其总行授权,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从境外借款。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每月末的短期境外借款帐面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短期借款指标。

第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建立行关系,在境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由其总行统一规定,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短期外汇放款、购买的外国公债、存放同业款与各项外汇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同期外汇资产的30%。

第二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吸收的外汇存款发放外汇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吸收的外汇存款总额的70%。

第二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内机构对境外发放外汇贷款,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其对外债务余额加对外担保余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本金的20倍。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对外负债及对外担保额,并入总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对外担保不得高于其外汇资本金的30%。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行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30%。

外汇指定银行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发放外汇贷款,须报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汇指定银行经营外汇放款业务,必须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等外汇业务,所收入的属于国家的外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存,所需外汇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二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存、贷款的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汇业务、财务报表、资料

第二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财务、统计制度。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记帐法和外币分帐制。

第二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报表和资料:

一、各种外币折成美元编制的外汇资产负债表(季报),损益表(年报);

二、外币折成本币,与本币汇总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年报)、损益表(年报);

三、外汇存款表(月报);

四、外汇放款表(月报);

五、国际结算情况表(月报);

六、国家外汇移存、提取情况表(月报);

七、外汇头寸表(月报);

八、外汇、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情况表(季报);

九、外汇业务年度总结报告;

十、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汇总编制本系统第二十九条中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报表。

第三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函。外汇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业务和外汇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并索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的外汇业务制度、办法,不得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相违背,否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给予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处罚。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范文第3篇

完成情况、结果

备注

1、跟班作业福田站杂散电流排查

已完成存在故障的排查

2、安排技术组人员2015年4月份安全检查计划

已上报

3、开展2015年“三防”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4、3月质量分析报告2号线变电专业部分汇总

已完成

5、4月份月度例会

已完成

6、4月3日海月直流框架保护动作抢修

参加抢修、整理事故分析报告

工作内容

完成情况、结果

备注

1、跟班作业福田站杂散电流排查

已完成存在故障的排查

2、安排技术组人员2015年4月份安全检查计划

已上报

3、开展2015年“三防”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4、3月质量分析报告2号线变电专业部分汇总

已完成

5、4月份月度例会

已完成

6、4月3日海月直流框架保护动作抢修

参加抢修、整理事故分析报告

7、清明节值班保障

已完成

8、湾厦站2号动力变温控仪故障处理

更换新的温控仪,已完成故障消缺

9、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10、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厂家已完成工具制作目前在进行现场测试

11、安全隐患排查季周报表汇总

已上报

12、“3.21”事件反思活动组织工班撰写反思感想修改

已上报

13、2号线全线存在缺陷记录汇总

已上报

14、10号线凉帽山车辆段初步概算(变电修改)

已修改上报

15、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下周工作计划

1、计划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季4月第一周报表汇总

持续进行

2、与南自、通号公司确定整改方案

施工方计划本周五来车辆段确定对杂散电流存在的问题处理方案

3、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4、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5、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持续跟进

6、编制4月份安全演练计划

计划4月中旬进行演练

建议

1、

2、

7、清明节值班保障

已完成

8、湾厦站2号动力变温控仪故障处理

更换新的温控仪,已完成故障消缺

9、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10、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厂家已完成工具制作目前在进行现场测试

11、安全隐患排查季周报表汇总

已上报

12、“3.21”事件反思活动组织工班撰写反思感想修改

已上报

13、2号线全线存在缺陷记录汇总

已上报

14、10号线凉帽山车辆段初步概算(变电修改)

已修改上报

15、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下周工作计划

1、计划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季4月第一周报表汇总

持续进行

2、与南自、通号公司确定整改方案

施工方计划本周五来车辆段确定对杂散电流存在的问题处理方案

3、物资编码图片信息采集

持续进行

4、各设备包保工程师对包保设备进行备品备件梳理汇总

持续进行4.15日汇总完毕

5、拉铆液压钳工具创新跟进

持续跟进

6、编制4月份安全演练计划

计划4月中旬进行演练

建议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范文第4篇

部科站室主任按照所承担职责的履行情况,依据《工作月报》和《考核月报》内容总结全年工作.侧重本部科站室工作的主要绩效,突出的员工事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12月10日前完成并报院长.在医院专题研讨会议上交流汇报.

各科室业务主任,护士长依据《月度工作小结》内容总结全年工作.侧重总结所承担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的主要绩效,突出员工的事迹,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12月5日前完成并报所属部科站主任;科室护士长总结同时报医院护理办一份.在专题研讨会议上交流汇报.

全体员工总结个人全年工作,同时制订2006年度个人职业发展计划.总结注重工作绩效,思想认识,工作缺陷,尤其总结今年个人职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医疗科所属内科医护人员结合三级医师,护师职责履行情况加以总结.个人总结11月20日以前完成.各部科业务主任,护士长签署评价意见,11月底报部科站主任.

各部科站主任签署对所属科室业务主任和护士长在业务,管理,沟通三方面能力的评价意见,于12月10日前报院长处;主持召开员工年终工作交流会议和核心组会议,汇总本部科站人员全年工作评议并签署考评意见,12月15日前报经保部,为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做准备.

经营保障部依据《医院月度综合考核情况通报》汇总全院全年个人考评情况.按照奖励和处罚加减百分办法,以各部科员工高低分排序.12月10日前完成.为年终先进工作者评比做准备.依据全院每月工作总结,做好2005年医院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完成.在2006年工作会议上汇报.

医疗社区部主持总结医疗业务及社区卫生服务开展,病友协会,残疾人康复,计免防疫及疫苗注射全年工作和开展情况,对外出培训,进修情况加以汇总分析;质控办主持总结质量控制,风险管理,临床路径,投诉处理等工作情况;护理办主持总结规范护理,培训和继续教育,院感管理情况,对陪护管理制定并实施改进加强措施.12月10日前分别报主管院长.

经营保障部主持汇总财务,投资,员工福利,职业培训,读书活动,后勤保障等情况,侧重全年及2006年各项变动成本分析;医保办总结分析医保管理的主要难点,对全年多次违反医保规定的员工进行汇总分析;微机办总结评价各工作站运行情况,对计算机操作的员工进行能力分析评估.12月10日前报总会计师.

2006年的工作研讨和部署

召开院领导和部科站室主任专题会议.分析明年社会及改革进展,国家和上级政策变化,医疗市场竞争趋势,我院发展应对策略.重点学习我院内参资料《梁万年—建立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生收入的市场化是医疗改革当前急务》两篇文章,回顾我院几年来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证我院的持续发展,针对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讨确定2006年医院工作要点,综合工作目标和具体办法.年底之前结束.

各部科站主任主持,召开各部科站员工会议.集中学习我院内参资料《梁万年—建立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医疗卫生服务》文章,回顾我院几年来经营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证我院的持续发展,针对本科室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讨确定2006年科室工作加强改进的措施.12月25日前结束.

召开院领导专题会议.调整和确定《2006年组织机构设置和部科站室主任,业务主任,护士长任职》和《职能管理组织和人员名单,主要职责及考核办法》等事项.年底之前完成.

按照2005年各职能部室业务分工和职责,各职能部室分别提出医疗社区卫生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护理工作,经营后勤保障工作,计算机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2006年度工作安排,报主管院长,总会计师审定,12月底完成.

按照医疗社区,经营保障两大系统工作内容,主管院领导,总会计师主持,部主任参加,召开各项工作专题研讨会议.制定2006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慢病防治,残疾人康复,继续教育,院感管理,质控活动,病友协会,职业培训和读书活动,财务监查,物资采购,物价管理,治安消防等系列工作安排.2006年年初工作会议之前完成.

总会计师主持,对成本核算科室的经营情况,费用提留及核算办法评估分析,制定《2006年各部科站成本核算办法》,修订《2006年财务预算及各项费用控制办法》,确定《2006年各部科站岗位奖金标准及考核发放办法》.12月底完成.

人资汇报月度总结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升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效,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标准化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及南通市局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精心部署

为确保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由唐新存副局长任组长,税政、征管、数据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分局也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做好汇缴前期准备、申报受理审核、数据分析、后续复审等各项工作,确保汇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审核确认,全面汇缴

汇算清缴应申报户数的审核确认由各税源管理分局负责。为确保汇缴面达100%,市局将统一抽取下发应汇缴名单,各分局应根据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核查反馈,加强改变汇缴方式纳税人上报原因的核查,应汇缴户以市局核查反馈结果为依据。各分局应明确应汇缴户的审核和确认责任,确保应汇缴户确认准确率达到100%,本项内容列入税源管理分局考核范围。

三、加强培训,注重实效

纳税人培训由第一税务分局牵头负责,各税源管理分局协助完成。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培训方案制定、师资确定等,各税源管理分局负责联系确定培训场所,通知辖区内纳税人参加培训,并协助第一税务分局完成资料发放、培训现场管理等工作。

汇算清缴培训工作应在2月17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要结合新政策,应就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列、纳税调整、申报流程、报送资料等事项进行详细讲解;要广泛宣传省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引导纳税人规范财务核算和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

四、规范流程,加强审核

(一)申报要求

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率征收,无论是否有税款补退,均需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于5月31日前向第一税务分局办理汇缴申报,若申报数据错误,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申报以系统内最后记录的申报数据为依据。重新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后,应同时向第一税务分局报送纸质报表。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应汇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3月15日前办理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3月31日前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办理汇缴报表网上申报后,应于5日内向第一税务分局报送加盖公章的相关汇算清缴书面资料(含主表、附表、备案类税收优惠批复、自行申报类资料、工资分配方案或工资分配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情况报告表、职工人数及工资薪金一览表、涉税鉴证报告等),上市公司、年销售(营业)10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以及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企业应同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

年度财务报表已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报表。

为保证纸质报表与电子申报报表一致性,各单位应加强宣传辅导,引导纳税人从系统内打印纸质报表。第一税务分局应加强对重新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审核,确保与系统内数据一致。

为明确报送资料的责任,纳税人应填写上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确认函》(见附件1,可从南通地税网站下载),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在申报表上签章确认。

(二)受理审核

一分局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受理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后应对照《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确认函》逐一审核其完整性,受理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一分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完整资料利用影印系统扫描相关内容。

(三)催报催缴

汇算清缴申报的提醒服务、行政处罚工作由一分局负责。汇缴户的催报催缴工作以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征管事项的通知》要求为准。

(四)资料归集

按照征管资料管理规范要求,汇缴申报资料、税收优惠备案类资料等不再纸质流转。第一税务分局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集工作,并按《省南通市征管基础资料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按日归集至分局档案管理岗,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电子档案系统。所有汇缴申报资料应于6月5日前移交结束。

(五)资料影印

为方便调阅资料,第一税务分局应按《管理规范》的要求,利用影印系统将相关内容进行扫描影印:

1、自行申报类资料;

2、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确认函;

3、涉税鉴证报告;

4、涉税备案批复。

为确保汇缴申报进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原则上应于四月底前结束,各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提醒及时备案,确保企业及时享受优惠,积极扶持企业发展。

(六)鉴证要求

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规定需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企业以及弥补亏损企业,应提供有税务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证明。弥补亏损企业出具的鉴证报告应是弥补亏损所属纳税年度的鉴证报告,如2014年弥补2009年亏损,应出具2009年度涉税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全面反映纳税人所有按规定应鉴证事项,涉及高新技术、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事项的,应在鉴证报告中专项说明,全面反映各项涉税指标,不能作笼统概括性表述。各分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对发现问题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市局。

五、组织复审,完善管理

汇算清缴复审风险分析、任务发起、监督考核由市局税政部门、风险分析部门负责。各分局应充分借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智能分析系统》,结合第三方信息利用,加强对汇缴资料的分析对比,及时发现并上报涉税风险,由市局统筹组织所得税风险任务的发起,将于4月份起分批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推送应对。

汇算清缴复审实施、结果反馈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各分局应加强对复审反馈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求内容翔实、数据准确、反馈及时。汇缴复审比例要求达到25%,复审工作应于11月底前结束。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省局自2012年起推广应用《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各分局应将以来的后续管理事项在核实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录入系统,并根据评估检查情况进行及时维护,确保后续管理工作质量。

《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以大集中系统工号、密码登陆后选择权利运行平台-数据综合利用,即可以进入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

六、相关要求

(一)密切协作。201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处于征管专业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为此征收、管理、风险、档案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注意收集整理汇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认真落实解决,确保汇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职责。汇算清缴标准化管理是贯彻落实税政专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规程从申报、审核、复审、评价等四个环节明确了职责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汇缴工作“人岗匹配、环环相扣”,全力提升所得税汇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