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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金融政策

自贸区金融政策

自贸区金融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税收政策 作用

一、当前我国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填补与金融服务领域相配套的税收政策的空白。现有的与上海自贸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较侧重于投资、贸易领域的发展,而在金融服务领域除了对融资租赁业提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他业务领域如可以促进金融创新的离岸金融业务、金融保险业务领域的税收政策都处于空白状态。2014年5月29日,上海市政协召开“利用自贸区优势,加快上海以人民币业务为核心的金融中心建设”提案专题重点督办协商座谈会,并且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金融政策7项配套细则已出齐,自贸区金融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虽然相关金融政策7项配套细则还并未对外,但由此也可以看出,金融改革以及金融创新发展是上海自贸区的重点与亮点,因此,与其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制定出来。

第二,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考虑税收公平问题。新闻消息显示,上海自贸区规划中包括争取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内容。由于2006年中国已经将内外资企业税率统一设定为25%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15%的税率如能实施可能吸引大量外资企业进驻上海自贸区。而目前在已出台的税收政策中并未出现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的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仍适用25%,没有相应的低税率,说明制定政策方考虑到了税收公平问题,没有采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在制定与上海自贸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时,应在给予优惠的同时考虑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因为给予上海自贸区过多的优惠而造成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应为上海自贸区营造一个优惠且公平的税制环境。

参考文献:

1.熊鹭.离岸金融税制比较.中国金融.2012.09

2.胡怡建.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创新・探索.中国税务.2014.03

自贸区金融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粤港澳自贸区;金融支持措施;启示;对策

基金项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重点项目,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措施对粤港澳自贸区的启示,编号:15-006A;2014年广东省教育厅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人文社科),教育国际化背景下独立学院商科双语、全英教学实效性研究,编号:2014WQNCX183。

随着粤港澳自贸区整体构建的出台,如何有效的建立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措施,便成为了学界和政策界所关注的问题。不难理解,只有建立有区别的金融支持措施才能体现自贸区在先行、先试上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在降低经济试验所带来负面影响的要求下,借鉴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措施便成为首选。然而上海自贸区在运转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其金融支持措施主要是以原则和粗线条的形式呈现出来,而这也给粤港澳自贸区金融平台的搭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弹性空间,这也是本文立论的价值判断。从粤港澳自贸区的定位中不难知晓,该自贸区将会更加密切葡语国家、英语国家与我国的经贸联系,其开放度也就不言而喻。

一、粤港澳自贸区金融支持概述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广东(广州南沙自贸区、深圳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自贸区)、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粤港澳自贸区就是现在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由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及珠海横琴三大平台组成,其定位是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发展目标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试验,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粤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法制环境规范、投资贸易便利、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监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贸易园区。

在推动粤港澳自贸区的发展中,如何通过金融支持措施来推动上述发展目标的一一落实,是当前学界和业界需要思考的问题。在当前缺少必要参考的情形下,借鉴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措施(下文简称:上海经验)则成为了当务之急。在借鉴过程中需要注意这样的事实,那就是粤港澳自贸区拥有相对独立的商品体系,这与上海自贸区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借鉴中应更主要的从上海经验的启示中,来厘清粤港澳自身的金融支持思路。

二、对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措施的解读

在以上问题所提炼出的原则下,这里选择三个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解读。

1、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夯实了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二是减少了外汇对换所带来的汇率损失,特别在今年开年所出现的人民币汇率波动中更能发挥积极作用。三是使得作为国际大宗商品的媒介效果更为显现。

2、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是自贸区建设所必须的。之所以提出第二个结论是因为自贸区建设的目的在于形成与国外实现自由贸易的新环境、新业态,面对市场经济国家执行稳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必要的。同理,在粤港澳自贸区建设中,面对葡语国家和英语国家的贸易需求,利率市场更能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

3、监测与管理

“区内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业务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因此,上海经验中的这一条例十分关键,不仅保障了自贸区运行的健康有序,也体现出正义、公平的市场经济发展理念。

三、启示

具体而言,从以上对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措施的解读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1、建立本币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客观需要建立起人民币主导下的外贸地位。这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证明了以美元作为单一国际货币的危害,以及美国政府借助大量印钞来转嫁金融风险的邪恶。二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增,以及后危机时代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这本身就需要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步伐。三是我国在全球政治经济领域一直发挥着积极正面的建设性作用,从而使得贸易国愿意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2、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对“利率市场化”的理解有多个版本,但我们所执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稳健的、有管控的市场化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外贸中需要遵循国际通行规则,还需要在执行中根据我们的原则来给予落实。不难发现,这在上海经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在粤港澳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上海自贸区的这一金融支持经验。

3、保障金融正义公平

众所周知,澳门以业闻名于世。因此,在建立粤港澳自贸区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其中要突出强调对“洗钱”事项的监管和查处。由于在这一方面粤港澳自贸区有着自身的特点,并与上海自贸区的贸易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所以在制订“监测与管理”措施时应紧密围绕着粤港澳地区的实际来进行。

四、对策

根据以上所述,对粤港澳自贸区的对策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1、厘清粤港澳自贸区的业务特点

自贸区建设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这是先行先试原则的集中体现。在金融支持措施的构建上,需要根据自贸区的业务特点来具体构建,所以当前需要厘清粤港澳自贸区的业务特点。与上海自贸区的业务特点不同,粤港澳自贸区将以高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内容,在金融支持措施的构建上需要与此相联系,包括高端服务贸易的融资需求偏好、平均利润率等指标,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金融支持政策。

2、针对性的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

这是贯穿本文始终的价值取向,即需要有所侧重的来学习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措施。根据流程可知,针对粤港澳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措施需要走人大流程,那么前期的策划和草案便需要有专门委员会来操刀。因此,专门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创新精神,结合粤港澳自贸区的发展需要制订出与之相适应的草案来。

3、有侧重的制订相关的金融政策

上文提到了三个方面的启示,那么在制订相关金融政策时需要突出这些重点。本文建议,应在扩大人民币的本币结算上迈出更大的一步,通过与葡语国家进行经贸,将人民币的影响力拓展到南美地区。

4、试错机制下不断调适金融政策

当自贸区处于探索阶段,这就意味着金融支持措施也处于探索实施阶段。因此,需要在试错机制下不断调适金融政策,在金融支持措施的实施中需要建立反馈机制。

五、展望

金融支持措施还应反映在对流通产业的支持上。在“自贸区”政策下,广州市所建设的域内物流平台应定位于国际物流平台,在节点位置布局上应处于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根据供应链的相关知识,供应链可以分为三个环节:采购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因此,物流平台可设置在采购物流与生产物流之间,以及生产物流与销售物流之间。根据分类,前者可称为物流中心,后者可称为配送中心。

1、物流中心建设

在“自贸区”战略下,广州市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物流中心建设,应定位于承接港澳地区的物资储运活动;物流中心可选址在广州市及其周边县域。根据我国对外资产投资的实际状况,面向东南亚地区的资产投资主要集中在农牧业(如新希望集团在越南、柬埔寨等国设立分公司)。这就意味着,物流中心在仓储设施建设上应与之相适应。

2、配送中心建设

配送活动处于供应链的末端,且属于末端、支线物流。作为载体,配送中心也必然成为连接国内外市场的重要节点。从基础设施和商贸环境来看,配送中心在选址上也应着重考虑广州和其周边县域。在广东省与港澳地区进行经贸往来的区域合作框架下,配送中心应起到对进口商品的区域中转功能,域外区域范围应包括福建省。

六、结论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支持措施主要以原则和粗线条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给粤港澳自贸区金融平台的搭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弹性空间。对粤港澳自贸区的启示主要为建立本币主导地位、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保障金融正义公平。在落实过程中,需要围绕着厘清粤港澳自贸区的业务特点、针对性的学习上海自贸区经验、有侧重的制订相关的金融政策、试错机制下不断调适金融政策等四个方面展开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布衣: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对人民币国际化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旬刊),2015(11).

[2] 王睿:金融支持天津自贸区的发展研究[J].北方经贸,2015(7).

[3] 李骏: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自贸区发展[J].中国金融家,2014(10).

自贸区金融政策范文第3篇

国内4个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

在重庆等7个自贸试验区获批之前,我国的自贸试验区有4个,分别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它们相对成熟的政策与配套值得重庆借鉴。

上海自贸试验区

3年多来,上海自贸试验区始终抓住5个关键点探索创新。

一是参照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的市场准入方式,建立健全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3年多缩减36%,90%的行业对外资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超过90%的外资企业通过备案方式设立,外资企业新设立数为前20年的总和。

二是对标国际便利化程度和效率最高的自贸区,建立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贸易监管体系。进出境时间较全关区平均水平分别缩短78.5%和31.9%,通过“单一窗口”办理的船舶申报达99%,口岸货物申报超过80%,互联网申报仅需1―2分钟。

三是着眼于形成符合市场经济的全过程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相对分离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信息查询、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社会监督、数据分析和双告知、双随机的“6+2”功能框架,实现了部门间协同监管和分类监管。

四是着力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探索适应经济全球化环境中有效防范风险的金融开放创新。自贸试验区累计开立自由贸易账户6.4万个,累计办理跨境结算约10.5万亿元,业务涉及118个国家和地区,没有发生金融风险事件。

五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深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实施浦东新区地方一级政府管理体制整体创新。落实国家和上海市要求,全部取消64项地方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审批制度,优化政府服务,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原先26个工作日减少到9个工作日。

天津自贸试验区

适当放开政策限制。依据天津实体经济优势的特点,在政策上进一步放宽,适当放开政策限制,制订调整负面清单。

创新金融租赁。将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发展,使现有金融w系结构更具活力,更加服务于实体经济,也更加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困境。

重视服务行业。注重引进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来推动产业向高端化发展,又注重能够发展民生的服务行业。

广东自贸试验区

改善投资环境和产业机构。加强自贸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职能由主导型向服务型转变。

坚持技术创新道路,全面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大研发资金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提供人才支持。

福建自贸试验区

构建闽台协同经贸圈。协同发展包括内生协同发展模式和外生协同发展模式,以投资、贸易为主导,以金融领域合作为突破,全面对接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六海一空一区”,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等自由化进程,共建海峡两岸一体化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协同发展模式。

承接台湾高端产业转移。采取直接复制推广、逐步复制推广、建章立制后复制推广等三个层次甄别、消化和吸收,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合作,建立一个与国际高标准开放体制接轨和相容的高效管理体制。

国外自贸区建设经验

与国际先进自贸区建设相比,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对此,本刊特梳理出新加坡自贸区和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经验。

新加坡自贸区

实行双层自贸区市场管理模式。依据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法》和《自由贸易区条例》,新加坡自贸区主要是由本国中央政府和自贸区内特定企业分别进行管理,即中央政府进行引领规划,区内特定公司从事日常经营,是典型的双层级自贸区管理模式。

专设国际商业法庭处理国际商事纠纷。2015年1月5日,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正式成立,专门处理包含自贸区在内的本国涉外商事纠纷,具有专业、高效、公平公正的特点,国际商业法庭设置于新加坡高院体系之中,是新加坡最高等级司法审判机关的一部分,其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可最大程度保障判决结果得到他国承认和认可。

较为完善的外资市场监管制度。新加坡自贸区对外自由开放的局面离不开本国较为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004 年《新加坡竞争法》正式颁布,通过该法减缓了市场开放对本国内部市场的冲击,维护了本国对外交易市场安全,对于有序市场竞争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区内赋税优惠制度。新加坡自贸区内实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政策,除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外,区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依法成立的国内公司、在新加坡依法注册登记的外资公司,以及虽不在新加坡注册登记但依照新加坡属地管辖原则有来自于新加坡应纳税款的域外公司。在区内税率方面,自2010年起,新加坡自贸区内采取百分之十七的公司税率,所有区内企业可享有前三十万元应税所得部分豁免优惠待遇。

自贸区大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新加坡自贸区金融监管事宜主要是由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负责,其具有央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责。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为加强管理和控制风险,新加坡进一步扩大了金融监管局的职权范围,除属于央行职责的货币发行权力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同时对本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大金融监管模式具有集中、高效、统一的特点,有利于提升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效率。

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园区

明确主要服务功能。纽约港自贸区属于一个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园区,伴随着自由贸易园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纽约港也在与时俱进,持续明确其服务功能。比如,纽约港主要采用围网等方式将片区分隔封闭,担任货物中转、区内自由贸易交换的功能。另外,纽约港自贸区在区外专门划分若干区域,主要经营包括手表、汽车、制药以及饮料等进出口加工制造业务。

创新体制机制。纽约港自贸区大部分园区分布于新泽西州,但园区的管理者并不是单独由新泽西政府进行负责,而是由地跨两州的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全权负责。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在法律上独立于两州存在,配备自己的警察执法力量,其统一的跨州机构确保了整个大纽约地区港务业务的流畅运行,为纽约港自贸区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自贸区金融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35-0125-02

从乌拉圭贸易谈判以来, 金融服务贸易成为成员国国际贸易谈判的主要中心议题之一。多哈回合谈判失败后,各国的服务贸易谈判由多边转向区域内部谈判,纷纷加强区域内金融服务贸易的纵深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CAFTA)于今年正式建成,金融服务贸易合作在2007年的CAFTA《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也有所体现。尽管现阶段CAFTA金融服务贸易要素与结构的自由化尚未展开,金融服务贸易合作谈判尚在进行,但在中国与东盟诸国具有交融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共同的金融安全和发展目标的背景下,CAFTA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合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

1 CAFTA金融服务贸易纵深合作的路径选择

1.1 CAFTA的合作现状

1.1.1 CAFTA《服务贸易协议》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及具体承诺现状

在该《协议》中并无金融服务贸易的条款,仅在第15条WTO规则中提及各缔约方承诺遵守有关并适用于服务贸易的WTO协议的规定,除非各缔约方根据第27条(审议条款)通过对本协议进行审议而在将来达成任何协议。同时,在第23条逐步制度中规定各缔约方应按照第27条(审议),在随后的审议中,通过连续的谈判回合,就该部分项下的进一步具体承诺展开谈判,以实现各缔约方间的服务贸易逐步制度。由于尚无根据审议条款做出的新规定,因此,CAFTA成员间的金融服务贸易安排适用WTO的规定,同时,金融服务也应遵循逐步制度的规定,成员应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

目前CAFTA成员的金融服务部门开放差异较大,按照是否开放分为以下两类:

①新加坡、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缅甸、越南的具体承诺。新加坡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对金融服务做出了超越WTO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马来西亚金融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金融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非WTO成员的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承诺。柬埔寨、越南、缅甸的承诺与其在WTO中的承诺基本一致。

②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的具体承诺。中国在CAFTA中并没有开放金融服务部门,较之在GATS具体承诺中开放了外资银行和证券业部门为窄。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菲律宾也没有在CAFTA中开放金融服务部门。

1.1.2 CAFTA金融服务合作的事实基础

CAFTA目前仍处于欧盟整合金融服务市场第一阶段的前期,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产业结构相似,基本都采取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各国产业结构相似度高,不利于产品多样化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较大竞争压力。生产要素流动性低,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限制很多,如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资本项目仍然实行严格管制,而对劳动力在区域内流动的限制更为严格。区域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经济结构相似度高、要素流动性低不利于区域内各国之间经济金融政策的协调,制约中国―东盟区域金融合作的深化。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日渐紧密,但经济依存度并不高。虽然近年来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联系日益紧密,但与美国、日本和欧盟相比,中国与东盟的经济依存度较低。从双边贸易联系来看,中国是东盟的第三大贸易对象,东盟是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国家政治制度和体制差异大。此外,东盟国家政治稳定性也是影响地区金融合作的一个不容忽视因素。东盟个别国家社会时有发生一些利益冲突事件。这些因素使东盟个别国家的政治缺乏稳定性,由此可能延缓甚至阻碍区域金融合作的进程。

1.2 CAFTA的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渐进式制度安排

面对CAFTA内部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诸多障碍,金融服务贸易的制度还需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达成。因此,逐步深化的渐进式开放是CAFTA金融服务贸易制度的必经之路。CAFTA的制度可借鉴欧盟一体化经验,按两个阶段展开:

1.2.1 第一阶段:初始制度的具体承诺和重点领域的密切

合作

初步的金融服务贸易制度可由边境金融服务的制度展开。边境地区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发挥区域优势进入相邻国家发展业务。东盟国家中,缅甸、老挝和越南与中国的云南和广西接壤。这些国家经济金融较为落后,国内银行业并不发达,然而,随着近年来的经济改革,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世界各国的外资银行逐渐将触角伸延到这些东盟的较落后国家。地方性金融机构相对于全国性金融机构而言,其总部设在地方,对当地周边的市场较为熟悉,且决策较为灵活,因而,中国与东盟接壤及相邻省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利用区域优势到相邻国家发展国际化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地方与东盟的经贸合作积极提供金融服务。这不仅有助于地方性金融机构抢先开拓落后国家的金融市场,提升自身经营水平和在东道国的影响力,还有助于取代“地摊银行”的位置,使边贸结算业务不断正规化,从而推动人民币区域国际化的进程。

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国家已经有了进行经济金融政策协同的趋向。例如,东盟内部以新的“灵活干预”原则代替“互不干预内政原则”,以缓解政策外溢效应可能造成的对邻国的不利影响。虽然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可能还很难接受灵活干预的原则,但是借用东盟内部的“10-X”原则,可确定一个协调个成员金融机制运行的基本框架和模式,由这些成员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部长级别的权威人士领衔组成机制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将以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全球及本地区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进行交流和讨论, 并在此基础上,就地区内(或机制成员经济体相互间)宏观政策的协调与合作进行磋商, 提出对策, 供成员经济体宏观管理当局采用。

1.2.2 第二阶段:进一步制度和区域内金融合作

第二阶段仍为CAFTA金融服务贸易合作深度一体化的过渡阶段,不宜硬性规定成员无视本国实情开放金融市场,但是,各国在前一阶段合作的基础上应当能够扩大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和进行深度的金融合作。1998年,美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在他的《全球政治经济学》中对东亚金融危机进行了讨论。在他看来,“轻率的国内经济政策如同全球经济力量一样,也是使这些国家经济动辄受到国际金融流动突然变化损害的重要原因”;进而他得出结论:“没有一个调节和管理国际金融的机制, 这是不正常的”。目前东盟各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国内资本市场的控制。但是,有限的国家金融监管相对于庞大的跨国银行全球经营战略的仍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性,只要存在这种不对称,各国孤立的国内金融政策很可能通过外溢效应传递到其他国家,东南亚国家内部缺乏协调机制的金融政策必将削弱区域内金融监管的总体效能。因此,一个能调控CAFTA区域金融政策与推动进一步合作的并具有有吸收各国部分金融监管权力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就有建立的必要。

2 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背景下中国的因应对策

2.1 中国对东盟金融服务贸易现状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中国保险和金融服务在1997-2006的大部分年份中为逆差,但逆差在多数年份中不大,贸易不平衡主要由金融服务进口引起。金融服务的贸易不平衡指数呈现先降后升的变化形态,从1997年的0.84逐渐降到2005年的0.05,2006年突然升到0.72。

美国和欧盟是中国金融服务进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相比而言,中国金融服务的出口相对较少,企业以商业存在方式到海外拓展不多,多数金融服务出口仍与贸易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根据这份统计分析,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仍非常滞后,中国金融服务业者与美国和欧盟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差距仍然很大,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

2.2 借助新加坡先进金融发展经验

较之GATS中中国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承诺,在CAFTA中,中国在金融服务贸易部门仅有水平承诺显然不能满足CAFTA合作与发展的需要。中国入世后,随着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同样是WTO成员的东盟诸国也能享受到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承诺的相关待遇,因此,中国在CAFTA内关闭对金融服务部门的承诺并没有必要。

东盟中的新加坡在过去20年选择了与香港相似的国际资本中转中心的发展模式, 成为东亚地区与香港并驾齐驱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亦已建成比较成熟的离岸金融市场, 成为东盟的区域金融中心。利用中国与新加坡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对新加坡扩大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可以吸收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的先进的金融服务贸易管理和技术经验。

3 结 论

中国与东盟各国具有类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道路,在全球区域合作广泛的今天,在类似的经济体间建立区域合作,共同应对欧盟、北美和拉丁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的压力是整合区域优势,共谋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应当摒弃成见,用开放的心态和实务的精神通力协作。

尽管CAFTA已然建立了基本的服务贸易框架性协定,但在金融服务部门的具体承诺方面各国仍然有所保留,甚至比WTO的金融服务部门承诺更少。面对世界金融领域区域合作加强的形势,各成员国应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市场,设立统辖区域金融领域合作和开放步伐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对金融市场进行区域整体的审慎性监管与进一步合作的谈判机制,对抗跨国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确保本地区的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惟有建立与欧盟和NAFTA相抗衡的区域经济体,以集团优势弥补各国不足,才能在未来的国际金融舞台上掌握真正的发言权和全球政策制定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 李国安.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2,(4).

[2] 宫占奎,陈建国.区域经济组织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自贸区金融政策范文第5篇

(一)政策风险

具体来说,内陆自贸试验区金融在创新的过程中最容易面临五种风险,首先便是政策风险,国家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往往很难关注到各个方面,政策存在缺陷,因此,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容易面临各种风险问题。

(二)操作风险

自内陆自贸试验区建立以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产品创新程度大大增加,再加上内陆自贸区简政放权力度的加大,自贸区金融规模的逐渐壮大,银行业务复杂度的逐渐提高。这些因素都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其需要金融机构有更高的工作效率,有更强的业务处理能力。除此以外,这些因素也使得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时面临更大的风险。

(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内陆自贸试验区的建立是我国努力进行资本项目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也是进行资本项目兑换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际的发展过程中,随着跨境人民币的广泛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的逐渐深入,自贸试验区很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具体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跨境资金的流动周期会大大缩短,其流动速度会大大加快,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利率改革无法紧跟经济形势,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境内外汇差、利差和资金流动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从而引发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自贸试验区将面临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四)统计检测风险

就目前来说,我国上海自贸区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了一套信息监测、事中事后监督以及金融安全网等一系列的监督检测体系,从而保证上海自贸区本地金融实现一体化监测。但除了上海自贸区之外,我国其他自贸试验区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测体系,在实际操作时也未充分参考自贸试验区实际的金融数据,再加上缺乏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无法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自贸区金融防控和监测管理的效果被大大削弱。

(五)监管风险

随着自贸试验区开发的不断深入,其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加,跨境和跨区域的金融业务处理的难度也大大增强。但就目前来说,我国自贸区现有的监管方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对创新的金融产品存在监管的盲区,很难有效处理复杂的金融风险问题。因此,内陆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容易遇到监管风险。除此以外,对于内陆自贸区来说,其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系统而存在的,它既是市场、资源可以互通有无的桥梁,更是传递金融风险的链条。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因为跨区域或是跨境,这些都很容易因为操作难度的增加而导致两边信息无法有效传递、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甚至因为监管不足而出现资金在流动的过程中存在洗钱问题,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的保证,无法有效遏制风险的传染性,一旦在某一个环节出现金融风险问题,那么该风险则很有可能顺着跨市场、跨业、跨境等方式从而影响境内外的金融系统。

二、自贸区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金融交易的负责经办方是银行部门,因此,建立防范控制体系可以从源头抓起,从银行部门抓起。首先,构建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内部控制,让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了解需求、了解业务发展,做好业务的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的业务监督审查制度。例如,内陆自贸试验区在发展过程中,我国外汇管理部门曾经在下发的制度细则中,严格规定了在内陆自贸试验区已经注册的银行以及办理相关自贸区业务的相关银行,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外汇有关部门汇报。明确构建内部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是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它有利于避免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出现合规性操作风险。

(二)强化履行反逃税、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为了保证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净化金融环境,我国在管理内陆自贸试验区时,曾经明确规定该自贸试验区内的任何金融机构以及办理自贸区业务的相关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反逃税、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从而避免在宽松、多元化的金融环境中出现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例如,在2014年时中国人民银行曾经了关于如何做好三反的通知,并明确提出了防范的相关要求以及具体执行措施,避免任何非法资金跨区或者跨境流动,从而为金融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构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系统

为了更好地建立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跨境资金流动和境外融资特点的管理框架,其可以建立灵活的金融宏观审慎系统,其中的宏观审慎系数可以根据具体的经济形势来进行调节,提高审慎管理系统的实际可操作性,从而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规避能力。例如,2016年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审慎管理系统,控制管理市场跨境融资规模时便可以根据掌握相关因子和系数来实现。

(四)提高对金融监管的协调能力和水平

为了保证我国内陆自贸试验区的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各个自贸试验区可以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能力为主要方式,来保证自贸试验区的统筹发展。例如,对于上海和天津来说,可以任命专业人员构建起金融监管自贸协调小组,以国家相关的金融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为主,以政府相关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结合上海和天津的实际情况,共同做好风险的防范、推进创新改革措施以及营造金融改革环境的相关工作。

(五)建立并完善金融风险预测和监管系统

为了保证自贸试验区的顺利发展,必须建立资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系统,以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来尽可能降低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例如,上海市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就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跨境资金风险监督预测机制和风险应急机制,以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和自贸区信用平台为基础,提高对风险的规避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

(六)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制度

就目前来说,跨境本位币交易政策因为地域差别往往存在着差异性,其监管部门和监管系统也各有不同。为了降低这种差异性,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贸区的相关部门可以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可以对本外币外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同时加强对部门联合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全面利用企业主体以及金融机构的本外币数据等相关信息,对企业跨境和个人跨境收支的具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七)强化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