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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汽车维修企业维修备案、环保手续完善率达到100%,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效治理,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规范运行。

二、工作时间

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底

三、工作重点

(一)整治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完善维修经营备案和环保手续的行为。

(二)整治汽车维修企业未按要求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整治汽车维修企业露天喷烤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不彻底的行为。

(四)整治汽车维修企业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车载诊断(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维修备案、环保手续

1.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自查经营备案手续和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如经营备案手续不全,依法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如环保手续不全,依法到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局项目审批股

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

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开展备案工作。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涉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要将企业名单抄送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3.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发现环保手续不全的,应抄告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后,按相关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二)规范管理危险废物

4.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辖区内一、二类及三类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交函〔2017〕852号)要求,自查是否按要求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行为,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对不规范的环保措施进行纠正。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

5.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涂料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并在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抄告生态环境局。强化辖区内一、二类及三类产生危险废物的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6.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厉查处违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险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VOCs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汽修企业打磨、喷涂等工艺环节治污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和管理台账;严查、严处治污设施形同虚设、废气直排的行为;汽修企业的钣喷、烘干作业应是否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三)有效治理VOCS

7.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有喷烤漆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对照《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等要求,对升级改造后的喷烤漆房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自查,不符合要求的尽快完成整治,并取得相应的废气检测报告。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调漆、喷漆、流平和烘干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大活性炭、活性棉等吸附介质更换力度,4月底前规范完成一轮次更换,更换的活性炭等吸附材料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预测将出现臭氧污染天时,汽修行业喷涂等涉VOCs排放较大工序,避开日照强烈时段(8:00-20:00)错时作业,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坚决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

8.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汽车维修企业露天喷烤漆、喷烤漆房未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后的喷烤漆房未取得相应的废气检测报告的汽车维修企业实行停业整改,并将露天喷烤漆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力的问题线索抄告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9.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鼓励辖区内诚信度高、业务量大、环保技术好的汽车维修企业领先创建绿色钣喷中心(技术要求可参照附件1),引导汽车维修企业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鼓励涉及喷烤漆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与绿色钣喷中心开展业务合作,促进行业钣喷漆集中化、节约化、环保型发展。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局污控股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规范管理M站

10.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的场地、人员、设施、设备、联网状况、环境保护、配件管理等方面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技术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2021年7月30日

11.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M站规范尾气治理维修服务、公示尾气治理维修收费标准,以车辆检测数据为基础科学诊断,合理制定维修治理方案,加强尾气治理维修合同管理,向车主提供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尾气治理产品及配件追溯制度。涉及尾气净化关键装置的,需提供资质证明与产品符合性证明,并妥善保存汽车尾气治理维修档案。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通过查看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及现场检查维修合同、结算清单、零配件更换记录等维修档案的方式,重点检查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等投诉多的M站。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通过违法违规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维修企业予以严惩。对于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取消汽车尾气治理维修企业(M站)资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查处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5月)

印发《市环保汽修集中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结合实际,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开展动员部署,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开展自查自纠,于5月30日前将《自查表》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并按计划完成整改。

(二)集中排查及整治阶段(2021年6月至7月)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排查维修环保手续不齐全、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不彻底、尾气治理维修不规范的汽车维修企业,严厉查处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露天喷烤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超标,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的汽车维修企业,提高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能力。

(三)深化和工作总结阶段(2021年8月)

针对整改和查处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深入分析制度原因、监管原因,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同时,举一反三,强化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心、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将专项行动措施和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确保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力度,让汽车维修企业深刻理解“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性,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规范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汽车尾气排放物的重要性,增强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自觉自愿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以高压态势及时纠正汽车维修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汽车维修企业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手续不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不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转移、倒卖、倾倒危险废物,露天喷烤漆,只收费不维护、传输虚假维修竣工证明,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要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工作考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21年度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滞后以及出现敷衍搪塞、推诿扯皮等行为,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手段,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5月20日前将落实汽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联络人、联系方式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生态环境局。从6月起,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每月30日前汇总截至当月的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环保汽修集中攻坚工作月报表》(见附件3)报送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8月30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将最后一次《环保汽修集中攻坚工作月报表》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附件:汽车维修绿色钣喷中心技术条件指南

汽车维修绿色钣喷中心技术条件指南

一、维修环保手续完备齐全

1.完成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

2.具有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该取得对应手续的企业提供)。

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涂料

3.汽车维修绿色钣喷中心应全部使用水性漆等低挥发性有机涂料,涂料中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并提供相应涂料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4.按照《固体源废气检测技术规范》(HJ/T397)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检测平台。

5.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第二阶段“表面涂装”行业排放限值要求,并提供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检测报告(需每年提供);无组织排放应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6.油漆、腻子调配、涂覆(含底漆、中涂、底色漆、清漆喷涂),干燥、烘烤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应在有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表面前处理(打磨等)原则上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应配备专用的除尘设备(系统)。

7.调漆间和喷漆房应为密闭空间,应具备全过程密闭的废气收集装置,配套VOCs高效处理工艺(如催化燃烧、蓄热催化燃烧、直接燃烧等工艺)或以活性炭吸附为主的多技术组合处理工艺(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仅作为恶臭异味治理,不作为VOCs废气处理主要设施认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或高效处理工艺应设置颗粒物过滤预处理装置;涉及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8.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建立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台账;建立并规范钣金喷漆材料购买(使用)管理台账。

9.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含VOCs产品应密闭存储,存放于无阳光直射的密闭场所;废涂料、稀释剂、容器、活性炭等含VOCs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加盖或装袋密封,存放于密闭危废间内。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第2篇

2005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部分市、县(区)进行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村民委员会等方面意见。3月13日,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了沟通。3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问题。草案四十条,未分章节。根据农资环委和一些委员、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补充增加了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病死畜禽的处理、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等内容,并对草案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为使草案的结构、条理更为合理、清晰,草案修改稿将条文内容分为七章,并对条文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

二、关于政府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职责问题。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废物综合利用。为此,建议根据国务院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有的地方提出,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为此,建议增加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建设监测网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考虑到实践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环保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建议增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病死畜禽的处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病死畜禽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处置设施不到位、处理不规范、处理费用不明确等问题,建议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并承担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者事先进行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及对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作了规定。省人大农资环委和一些地方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从防治两个方面加以规定。草案关于污染土壤清理和处置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的规定不公平,同时对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也应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增加两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和污染土壤的认定标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条对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作了规定。一些委员、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是一个薄弱环节,草案应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作出相应规定。从我省实际看,目前大部分地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村收、乡运、县处理”的运行机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效果良好,条例对此应予肯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危险废物的利用和转移。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依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有的地方提出,利用危险废物需申领经营许可证,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新设的一项许可,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办法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建议条例对此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修改稿对利用危险废物的许可条件作了规定,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申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需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省人大农资环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权的规定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不一致,省内特别是设区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报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没有必要。为此,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管理的需要,对危险废物跨设区的市转移、设区的市内转移及跨省转移的审批权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并对转移危险废物的条件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同时,为简化手续,对一年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建议增加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时可不再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应当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实施查封、暂扣强制措施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为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污染,加大查处力度,赋予环境保护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是必要的。同时,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规定卫生、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违法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医疗废物的相关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

物品进行查封、暂扣。为此,建议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和物品可予以暂扣、查封的内容,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对查封、暂扣的批准程序、期限、行政机关的保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八、关于有害废物的利用处置。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实行备案制度。有的地方提出,有害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在利用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其危害性与危险废物相当。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名录系1998年颁布,至今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具有危险特性或按照国际通行标准纳入危险废物名录进行管理的有毒有害物质,尚未纳入我国危险废物名录,将这些固体废物列为有害废物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是必要的,仅靠备案制度无法有效控制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为此,建议将备案制度修改为: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同时对有毒有害废物实行目录管理,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九、关于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草案第十六条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等电子废物应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对电子废物的界定不够准确、全面,电子废物在利用、拆解过程中并不一定产生危险废物,要求拆解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同时,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如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属于全国性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统一规范,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对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为此,建议增加电子废物的产生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和回收制度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同时,针对我省一些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和利用过程中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实际,建议增加关于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不具备条件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第3篇

摘 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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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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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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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宁夏;十二五;危险废物防治

中图分类号:X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74-01

一、国家提出的“十二五”时期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新要求

(一)“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开展方向。一是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运输必须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开展对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例行监测,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二是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审查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大对现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的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泥和电子废物环境管理。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三是完善监管机制。推行考核机制,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区域和多部门的合作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四是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探索电子监管,推行信息公开。

二、宁夏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主要表现在:一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管理混乱。大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和贮存场所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台账和转移联单填写等基础档案不完善;个别企业擅自处置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危险废物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和审批;应急预案和培训计划针对性不强,缺乏演练和培训等。二是缺少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企业不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大部分地市没有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常态化工作范畴。没有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危险废物防治家底不清;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联单施行管理。四是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根据2011年的调查,宁夏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有52家,共计产生危险废物1715257.1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12家其中综合类的集中处置中心1家,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家,处于停产状态的5家;经营单位年设计总处置能力为51645吨,2010年实际收处量仅为9708.2吨。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宁夏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产生量明显不足,并且收集率较低。五是基层固废管理机构不健全。仅自治区和银川市成立了固废管理机构,固废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薄弱。

三、宁夏“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指导,督查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使宁夏危险废物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法制宣贯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宁夏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固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进一步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区固废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全面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普及工作。在宁夏全区普及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真实记录危险废物和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定期汇总,同时要规范企业危险废物台帐建立工作的日常监管。

(四)加强宁夏区内持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加大对管理混乱、超证经营等违规经营单位的查处。

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