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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策;新疆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53-03

一、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力度、改变各种落后观念

1.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此要大力进行深入广泛地宣传,使墨玉全县干部群众清醒地认识到,大力发展合作经济是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新型合作社与20世纪50年代合作社之间的区别,绝不是要走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的老路,更不是恢复生产资料“归大堆”,而是努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农村第二步改革。从而实现农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3.引导农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提到农民增收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

4.加强农民合作思想和合作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有的农户风险意识比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因此,大力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会降低传统和习惯对农民的负面影响,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养合作经济群众基础。

二、明确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所经营的产业是弱质产业,所经营的群体是弱质群体,所经营的地域是落后村落,其内部治理结构又比较特殊或者说是比较松散,这需要政府明确专门部门给予帮助、指导、协调。让农民有困难能够找到明确的解决渠道。

确立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主体,有利于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登记、运行等提供辅导和咨询服务,依托县农经部门,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从墨玉县实际出发,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指导员制度,直接派出指导员向有基础、产业关联度高的农民群体宣传合作的意义和条件,培训农民。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应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服务制度,建立完善的专业合作社档案,时刻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动态,针对指导员在辅导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理论和实践难题,组织相关专家组对个案进行诊断,在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开拓以及规范发展等方面进行咨询和指导;选择发展较成熟的若干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广交流培训基地,专门培养干部和农民,并与自治区及其地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交流和合作,从而有效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建立和健全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管理体系

(一)成立墨玉县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机构

为了改变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统一指导的现状,应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尽早成立由墨玉县农村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包括县委农村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局、畜牧局、民政局、工商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县团委、县妇联、县供销社、县科技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团体参加的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墨玉县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产业政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负责研究制定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划,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让农民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五项条件:一是有五名以上的成员,二是有章程,三是有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均可依法向住所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要明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部门的职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目前墨玉县及所属乡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由工商、民政、科协、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造成政府各部门对农业中介组织的要求不一,标准不一。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无法形成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合力,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及其整体规模效益的发挥。同时,也无法获得准确的统计信息,从而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决策和执行的质量。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的主管部门势在必行。建议应该由县农业局、农经局文管、乡镇分工负责,改进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提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联络的方式。县、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系统和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构筑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体系。旨在为墨玉县能培养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明晰的产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整合全县各种支农资金,加强制度建设,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今后,对凡是用于农业标准化建设、种子工程、优果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都要逐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结合。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在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项目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申报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科技需求列入县农业科技招标项目予以解决;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治区及地

区科研院所、高校及农技部门建立技术依托或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以及农、林、牧、渔、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固定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投入比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自治区级、地级著名商标称号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应给予10万~20万元的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50%;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费用补助重点用于鼓励合作社开展市场对接活动、品牌宣传、开设专卖店、开辟专营区、参加农产品营销推介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专业技能、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所开展的相关培训,根据自治区、地区及县对农民培训标准的要求,全部纳入墨玉县农民素质培训政策予以扶持。这是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财力保障。

另外,要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需要相关地方法规制度的建设。

(四)要大力培育“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榜样”的作用

墨玉县要学习外地的经验,定期在墨玉县各乡(镇)、县联合工商、农业、农经供销联社、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评选活动,进一步提升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应制定墨玉县各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评的前提条件。如A在2007年7月30日之后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违法受处罚记录,再根据乡镇具体情况,制定基本条件和统一的条件,如县级评选基本条件:合作社社员20人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在40%以上,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乡镇的也应该有评选基本条件。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评选活动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专题培训、研讨、指导等培育形式,全面促进全县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培育评选活动,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成功经验。促进和带动墨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的发展。评选活动的程序,应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初审及检查验收、审核认定、授牌公告等程序进行。评选结束后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会,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命名、授牌,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告提高社会知名度。由此促进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淡化官办色彩,加强合作社负责人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初期,为了引导、示范一部分合作社依托政府和部门兴办,基本上由政府或部门的领导担任会长或社长,这些合作社往往求稳,不敢冒风险,步子迈不大,包括乡镇,农枝部门创办的专业合作社,行政干预较多。所以应该逐步放开,给合作社自由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作用。

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逐步放开政府管束的合作社的关键条件是加强和明确新型合作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职权范围。合作社负责人缺乏积极性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压力大,困难多;二是由于政策制度缺陷,使合作社负责人看不到希望,缺乏动力。经调研发现,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抱着“维持现状,干到什么时候算什么时候”的态度。还有一些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合作社是自生自灭。如吐鲁番市艾丁湖农民养殖协会就是这样“网破,人散,自灭”的。因此必须吸取经验教训,支持和发挥合作社负责人的作用。

(六)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是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利益是合作社发展的核心,合作社是群体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代表,没有共同利益就不可能进行合作,更不可能合作成功。凡是比较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较好地解决了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一是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在合作社中,合作者的个人产权与全体合作者积累的合作产权是非常清晰的,对产权所形成的个人利益和合作利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合作社组织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而是代表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所有成员提供服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提取组织发展所必需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后,对外追求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是合作社的最高目标。二是合作社牵头人和普通成员的关系。合作社牵头人在合作社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往往掌握一般成员没有的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影响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是合作社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在目前的实践中,他们在合作社中责任较重、贡献较大,所得报酬一般高于其他成员,也有的是合作社公共利益中的一分子,不以管理费作为报酬,大多数社员是认可的。当然,严格地讲,牵头人作为合作社成员中的一分子,不应享有章程规定一位的任何特权,对普通成员而言他们是“领头人”而不是“领导者”。但实践中还是要从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出发,视大多数合作社成员是否赞成而定。三是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里,人与人的合作应是在平等原则之下和谐协调的,通过合作自助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改善个人在市场交换中的不利地位。合作社要保障每一个成员公平地享受到他们参与合作社的利益,组织成员也应当主动从经济上关心合作社,积极参与合作社开展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形成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

(七)根据墨玉县县情,应实行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

新时期发育农民经济组织,选择农民组织化的形式。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其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农业生产特征相吻合,能够有效解决生产者的激励问题,是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其二,新时期培育农民经济组织,既要考虑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组织起来克服生产,流通上规模经营的困难,降低教育成本,化解市场风险的意义,又要考虑现代经济条件下,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助于实现现代经营理念,促进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多重效应;其三,墨玉县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乡(镇)间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础差别较大,在农民的组织化模式选择上,必须考虑到各乡(镇)的差异性,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鉴于这些基本考虑,墨玉县农民的组织化应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

首先,我们要抓住法律出台的有利时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的实施,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其次,对现有的合作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组织活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使其向市场主体型的合作社方向发展。最后,在坚持以法律规范发展的同时,要准确把握合作社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借鉴区内外成功的合作新模式,在不违背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涵前提下,采取更好的灵活的合作方法和形式。

参考文献:

[1]张晓辉.农村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学术交流,2007,(9).

[2]张胜文.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湖南科技学报,2007,(5).

[3]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陕人常发[2007]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陕政发[]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中心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化配置农村资源和生产要素,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和财产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3、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类型和合作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等领办、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引导扶持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包办,参与而不干预,指导而不主导,扶持而不代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发展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800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达到200家以上,争取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主品牌。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市每个优势主导产业都建立有带动能力的联合社,形成市县镇村四级比较完整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扶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对经济效益明显、运作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合作社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各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各级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积极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以上被确定为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信贷条件,试行联合共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

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组织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把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应的龙头企业同等对待,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信贷支持的重点对象,并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合作。

(五)给予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建设果品(蔬菜)贮藏库从事农产品收购等临时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流转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质农产品。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和获得产品认证的费用,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由政府给予补贴。加强对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资销售点,对成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

(七)促进农产品销售。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政府建立的农业信息网站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促进产品销售。鼓励市内农贸市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安排摊位。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产品交易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

(八)给予项目倾斜和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标准化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市场营销、扶贫攻坚等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主体,予以立项支持。各级发展改革、水利、扶贫开发、商务、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商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批准进出口经营权,促使其拓展国外市场。

(九)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十)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经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审计、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拒绝缴纳。

三、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搞好培训,提高素质。着力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和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素质、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3篇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六个一号文件都无一例外地阐述了“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相关政策。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本文对省市和省市、市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以下是这次调查的情况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思考。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起以及苏浙地区的试点情况

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在农村信用社逐渐异化、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以及农业银行商业化并逐渐疏远“三农”的背景下,农民为解决农村“微型融资”严重不足而自发创建,并逐步得到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和确认的社区互“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紧接着2月4日又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并确定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开展试点。3月8日,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这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

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发展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同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这两份中央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由农民自发阶段进入到政府推动阶段。随后银监会颁布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13号以下简称《意见》)。

截至7月底,省已有6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其主体形式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同期,地区有农民资金互助社107家,包括三种类型:其一,主体形式是在乡镇范围内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正在试点的有90家,共吸收农民社员9.2万户,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8.59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7.01亿元;其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目前已发展12家;其三,在贫困地区,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由财政扶持性融资15万元,村经济合作社再按照1∶1或者1∶2配套,组建资金互助社,目前,此类互助合作社在滨海县已建成5家。

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类型及典型案例

苏浙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依托合作社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主体形式是在专业合作社内部组建资金互助社,另外一种方式是在贫困地区,依托村级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由政府扶持性融资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二是不依托合作社,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建的资金互助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中,含“1+1”(在一个专业合作社内,由核心成员作为发起股东成立资金互助社),“1+2”(在一个专业合作社内,根据社员出资额,形成不同圈层的合作金融机制,如组建资金互助社,另外组建风险救助基金)模式,以及合作社核心成员和一般成员之间形成以赊销赊购为纽带的融资互助机制。从试点情况看,农民合作社内部发展的资金互助社,目前大多尚未登记注册,还不具备合法地位或法人资格,运行和管理都比较困难。

案例1:“1+1”模式:市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

婺雅花木专业合作社由8户花木种植大户发起,于2月28日经婺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社员发展到230户,合作社第四次到工商局重新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14.28万元。目前,该专业合作社共有社员235户,人口1100人,种植面积8000余亩,示范基地三处,面积130亩,品种60多种,现有花木估价约8233万元。三年多来,该社相继被评为市先进专业合作社,省林业示范专业合作社。9月,在市农业局支持下,该专业合作社开始筹建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采取股份制:按照该资金互助社章程的规定,凡是本合作社社员,均可自愿加入资金互助社,每个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合作社内的小企业社员可以自愿入股加入资金互助社,入股金额起点为2万元。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的10%。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限于本合作社内),但是理事长、监事和经理持有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保证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稳定,社员退股必须同时满足本社当年盈利、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等多个条件。该专业合作社有43名社员自愿参加资金互助 社,共吸收基础股金48万元,加上该专业合作社集体股东的20万元,共计基础股68万元,另外,向合作社社员吸收存款余额76万元。累计向本社社员贷出互助金118万元,主要用于扩大苗木种植、承包绿化工程、营销流动资金等项目。调查当日,该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库存现金27万元。

案例2:“1+2”模式:瑞安市梅屿蔬菜合作社的风险救助和资金互助

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是跨乡镇的专业合作社,4月成立,1月1日施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后重新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600余户社员分布在7个乡镇42个行政村,主要种植番茄,面积2850亩。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先后被评为省示范先进专业合作社、市示范性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该社建有400多平方米的办公大楼。该社设有两种互助资金:第一,风险救助基金。基金会由本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参与,参与成员按照蔬菜种植面积,每亩每年出资30元方能享受救助资格。目前共筹集基金15万元,其构成是:合作社成员出资12万,农业局拨款1万元,慈善会出资2万元。风险救助金存入信用社慈善会账户。设立风险救助金目的在于稳定合作社成员,主要是对合作社成员在蔬菜生产中遭受自然灾害后的救助、风险补偿,以及业务担保。第二,资金互助社。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于6月27号召开动员大会,开始筹建资金互助社。截止调查当日,该资金互助社已筹集资金70万元,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一是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向农业银行融资贷款33万,以合作社集体股东名义入股资金互助社;另由合作社法人担保,各社员可贷5万元,其中3万元作为社员入股金或作他用,剩余的2万元作为集体入股;二是合作社65户核心成员入股11万元(65户每户固定股600元,计3.5万元,核心成员共种植150亩蔬菜,每亩出资500元,计7.5万元);三是非专业合作社社员参与资金互助社筹资26万元。社员入股最多不超过总股份的20%,最少200元/股。社员贷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股金的社员贷款,根据贷款金额的不同,需要3人-5人联保,期限为一年;另一种是有股金的社员贷款,以股金担保,按股金1∶1贷款,也可借用别人的股金抵押(即内部股金可以互相抵押)。目前,资金互助社已贷出6万元,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案例3:以“赊销赊购”为纽带的融资活动:苍南县太昌养蜂专业合作社

苍南县太昌养蜂专业合作社成立于,目前合作社成员270户。养蜂业季节性强,成本投入集中在年底,一般的养蜂户每年总投入约需15万元左右。这么大的投入,特别需要合作社的融资服务。一般而言,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和核心成员,都在专业农产品的经销上占据优势,并以此为纽带连接专业户,因此具备向成员提供融资服务的条件。其办法是:合作社领头人及核心成员一次向蜂农出借资金2万-3万元的无息借贷,同时取得向借款人赊购蜂蜜产品的权利;蜂农承诺来年向出资人赊销蜂蜜产品而取得融资资格;蜂蜜产品最终销售后,翌年底,出资人和借贷人再进行资金结算,补齐余缺。

(二)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

不依托合作社,而以乡(镇)或行政村地域范围为边界,以“进入自愿、退出自由”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为原则组建资金互助社。市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采取这种形式,比如建湖县冈西镇农民资金互助社、阜宁县新沟镇丰庆农民资金互助社、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社。这种资金互助社以乡镇或者行政村为单元,10名以上发起人发起,由上级农办或农业部门审批同意并作为主管单位,然后再到县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它的发起人资格和机构设立条件都符合《暂行规定》,按照《示范章程》运营;其不是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是经过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而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机制及其评价

(一)机构设立基本符合银监会的《暂行规定》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的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还是市以乡镇或者行政村为地域边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发起人的条件、注册资本、社员资格以及吸纳互助金的办法等基本符合《暂行规定》,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但是,资金互助社没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不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二)股金设置的多样化

从全国的资金互助社而言,一般设有四种股金,即资格股(基础股)、投资股、流动股、国家社会公共股。但在苏浙地区一般为互助金基础股、核心成员的投资股和社员储蓄金(流动股)三种,尚未确立国家社会公共股的位置。如《瑞安市梅屿树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章程》规定,本社农户成员资格股为200元/股;单户的投资股不得超过本社总股金的10%,发起人的股金在发起时最高可达20%,在五年内达到10%的比例。资格股在两年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在一年后方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同时承担经营风险责任。股金决算后分红。

(三)风险管理制度的设定

一是社员贷款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本人股金的5倍。如果借款额度5000元及5000元以下,且借款额度不超过其股金的社员可进行信用贷款;超过股金额度的借款。单笔投放资金一般5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投放期3个月、6个月不等,最长的不超过1年。充分体现了“小额、短期”的特点。二是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确保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资产投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备付金比率不低于15%。严格互助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定期进行债权债务及财产清查。

(四)企业治理结构、资金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

资金互助社一般都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及营业厅等机构,定期召开各项会议。通过这四位一体且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相互牵制,形成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效能,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在资金安全上防范比较严格,比如:婺雅花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货币统一存入雅畈信用社,以理事长姓名开户,密码由出纳设置;在信用社只设立账户,主要业务由互助社自行办理。市的资金互助社大多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对其安全措施全部按照金融部门的相同要求配置到位,监控24小时保证开机。规范会计核算,当天业务当天核对盖章,实行“人防”到位,确保资金运营的安全。

(五)实行有差别的利率

婺雅花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利率比信用社的活期利率高出一个档次,即信用社6个月的利率互助社作为3个月的利率;梅屿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贷款利率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10%,即0.506%/月;冈西镇资金互助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四、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和社会定位

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如何确认哪些专业合作社具备筹建资金互助社的条件。按照《暂行规定》,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有以下方面: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章程有10名以上符合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问题在于:这一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和社区合作内发展的资金互助社?另外,按照《暂行规定》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被界定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却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银监会的《暂行规定》和《示范章程》,应适合于不同类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专业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社区合作社内的资金互助社、不依托合作社在乡(镇)和新政村范围组建的资金互助社都应该纳入规章的调节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

(二)如何选择资金互助社的不同模式和控制规模

在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成立资金互助社,这样融资规模较大,帮扶农民的作用更大;鼓励成立时间长、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多、赢利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内部设立资金互助社,将两者有机的结合,促进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通过投资与融资实现双赢,将供、产、销紧密联系起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要时成立资金互助联合会,互助的平台将明显扩大,调剂规模更大,覆盖成员面更广,利用经营季节的错位来满足社员不同时节的资金需求。对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村,可以成立政府资助型的互助社,通过政府搭建农户自主参与的组织平台,为贫困农户提供更直接的金融服务。另外,资金互助社的规模控制至关重要。规模太小,资金少,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致使互助社覆盖面不广,对农民帮扶有限;规模和区域过大,就会失去信息灵通和地缘、人缘等优势,同时如果资金链因农产品市场行情的剧烈变动而在某个环节上出现断裂,将导致社员大范围的贷款拖欠,甚至可能出现大范围呆坏账的现象,这将直接影响到经营的稳定。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营和监管机制

为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结构,要把知情权、议事权、决策权交给农民,民主制定决策方案和互助社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实现规范发展的目标。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监分局可在各个层面进行指导:在每个村设立联络员,并参照农信社的授信评级办法,指导互助社起草《农户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在业务模式上,专门针对生产、生活不同种类的贷款,设立比较简单、容易操作的信贷方式,即一个贷款品种、一种贷款利率、一种还款方式,只为社员服务。同时还要提高资金互助社的经营透明度,要将一切业务公示于众。为经营稳健顺畅,要求农信社以及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进入监事会或做业务顾问,由监管部门对互助社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素养,确保项目的良性运转并达到预期目标。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4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 章程制度不够规范,管理机构不够健全。一是部分合作社没有结合本社的业务特点制定章程和制度,照搬照抄,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规范运作;二是多数合作社为节省资金,没有专职会计,大多由内部成员兼职,缺乏会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不正规,难以进行会计经济核算;三是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结构松散、管理粗放,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四是利润分配混乱。一些合作社没有建立起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存在随意性。

3 人才缺乏。由于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较多,因此造成了农村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另外,合作社牵头人虽然是本地的一些能人或专业户,但仍缺乏全面管理经营知识,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这些都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1 强化基础,保证发展

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建立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市及各县(市)区普遍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备了专门人员。二是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市及各县(市)区全面建立了领导及部门包保责任制,实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合作社的责任链条。三是定期开展检查督导。为督促各地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我们每年都配合市政府督查室,深入各县(市)区对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下发督查通报。各县(市)区每年都定期举办2次工作通报会,年终对发展好的乡镇、合作社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2 加强组织指导。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市工商部门注册、市农经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合作社不得给予扶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以市农业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税务局、农经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农经办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科技、供销等部门应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扶持、服务工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 加大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培训合作社法人代表、骨干社员和财会人员。指导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和“公积金积累、交易量返还和股金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推广普及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条件范文第5篇

2.提高思想认识

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指出:合作社是改造小农经济的基本形式。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关于“三农”问题“两个飞跃”思想,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一思想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指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发展和改革的方向。无论国际经验还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的成就表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今后农业发展提升突破、农民增收增强后劲、农村发展健康持续的必然选择。作为农业主管部门,农委应站在最前沿,积极参谋,率先工作,切实发挥《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做合作社发展的超前认识者和核心推动者,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3.合理运用政策,努力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要充分运用建立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平台、开展信用评价活动、推进评价结果社会化应用。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切实解决信贷资金渠道,整合支农资金项目和政策,协调各金融机构,降低门槛,给农民贷款问题“松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真正“绿色通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农资服务和收储加工的资金问题。

4.加强教育培训,促进合作社依法运作和发展。合作社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农业部门要有可操作性培训计划,对合作社的管理、技术人才进行培训。重点在涉农专业技术、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领域强化培训,加强生产环节的涉农技能培训,掌握实际本领。同时在做好人才引进的基础工作,在现阶段可以借助“大学生村官”,有计划、有针对性动员、组织大学生参与合作社的组建、管理,切实担负技术指导职责;积极引进农业专业人才,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等形式,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

5.落实税收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实施,而与之相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朗,要及时推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种税收政策,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资金、信贷、用地、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产品检测、评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绿色食品标志认证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6.加强示范引导,推动发展壮大。一是加强示范社建设。按照建设标准,选择和确定条件较成熟的合作社开展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引导农牧民发展。二是促进合作。积极探索合作组织横向联合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组织之间成立联合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合,以发挥优势合作社在组织管理、基地建设、技术培训、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开拓方面的作用,带动其他合作社共同发展。三是扩大规模。引导有关企业和合作社增加技术资金投入,巩固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不断推进品牌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农畜产品深加工、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的开发,以提升农产品价值,增强合作社的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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