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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12月1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促进改革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八件法规决定草案)。对促进改革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全会闭会后不久即作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决定,是落实省委决定对人大明确提出的任务的具体行动,是依照法定程序把党委决策成为国家意志的履职行为,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与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是必要的、及时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基本框架和内容也予以总体认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的有些表述方式和文字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关于对修改八件法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对八件法规作出修改,符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是可行的、必要的。12月18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2月19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促进改革决定草案

1.关于条款划分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条文设置比较细,有点分散,建议按调整对象予以适当归并。为此,建议把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合并为一条;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规定合并为一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制度保障的规定合并为一条。这样,经调整后,决定草案的内容整合成六条。

2.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基本原则的表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二条内容主要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决定的重申性规定,没有必要过于具体,同时要突出人大决定的特点。为此,在文字上进行了提炼压缩,并将第二款和第三款内容进行合并;同时为更明确宣示法治原则,建议在第四款后增加“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一句。

3.关于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职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并删去第四条第二款最后“试点成熟的改革经验应当及时向全省推广”一句。

4.关于人大职责。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对人大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也要提出原则要求。为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修改后的第五条第一款:“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工作机制。”

5.关于保障机制的规定。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省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责任豁免”以及之后的一句。此外,原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后并入到本款。本条修改后的内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关于修改八件法规决定草案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9月8日,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公布,标志着作为深圳综合配套改革重中之重的行政体制改革,已阶段性完成。

早在5月26日,深圳即公布了《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下称《综改方案》),宣布开启深圳市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多个领域的新一轮改革。各项改革的计划时间表清楚地显示,政府机构改革将作为头炮被打响。

随着“大部制”改革自上而下启动,这份由国务院批复的《综改方案》,也明确提出深圳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政府机构设置中率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这是深圳特区历史上第八次机构改革,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时隔五年被重提的“行政权三分”,这一结构设计被视为真正富有实效的“大部制”改革的基础。在概念上,“行政权三分”也从五年前的局部试验性提法,转变成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共识。

所谓“行政权三分”,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分为相互制约并相互协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部门;而“大部制”,是指把政府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

“大部制”与“行政权三分”,可谓互为表里。围绕“行政权三分”推进的“大部制”机构改革,成为各界对试图重塑“改革先锋”形象的深圳殷切的盼望。

7月31日,深圳市正式公布《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政府改革方案》),9月8日,推出落实细节的“三定”方案。三成的政府机构部门被精简,三成的行政审批被撤销和调整,此次改革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力度上,都较此前历次机构改革大为提高。

然而,在浮光掠影式地提及“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协调的原则之外,监督部门未获单列,“行政权三分”终未落实。

原本相辅相成同时进行的两项改革,最终推开时却形单影只。再次避开“行政权三分”后,深圳的“大部制”机构改革是否还能具有鲜明的先锋意义,有待时间考验。

精简与调整

根据《政府改革方案》,深圳市此次机构改革共减少机构15个,精简幅度约三分之一。精简后的政府部门按照职能分别被命名为“委”“局”“办”,形成7个委、18个局、6个办的“大部门”格局。

深圳市政府原直属机构中,除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共七个机构暂不作调整,其他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等都纳入了调整规范。改革后,政府共设置31个工作部门(个别机构暂缓调整),大大低于中央规定大城市为40个左右的机构限额。

9月8日公布的“三定”方案,则对政府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确定。其中,机构设置在减少15个的基础上,又将其内设、下设及派出机构减少151个,其中,副局级5个,处级90个。副局级、处级机构的精简比例为31%。

在机构设置的加减法之外,“三定”方案对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职责关系进行了调整。一些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问题,在此次改革中明确地做了规定。

以发改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的分工为例。改革前的发改部门既管宏观,又负责具体的产业管理,与产业主管部门一直存在交叉扯皮。此次改革,则强化了新成立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统筹全市宏观经济面的职责,而将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如拟订有关专业规划和政策、粮食行业行政管理及重要物资储备的组织实施等职责,划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新成立的交通运输委员会则将对城市道路进行统筹建设,特区内外交通建设的标准也实行一体化,减少管理层级。而在以前,特区内及光明新区由原市交通局垂直管理,特区外则由辖区政府管理。城市道路由城管部门负责建设,特区外公路建设主体除市交通部门,还有区政府、区公路局、工务署及街道、村等,出现多头建设状况,管理混乱。

此外,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深圳市政府将减去一部分“不该管的事”,以集中力量处理“未管理到位的事”。

改革后的深圳31个政府机构,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94项,占深圳市现有623项的31%。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主要是根据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上位法层次较低、发生频率不高、不宜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审批事项;或者部门整合后审批事项可合并、调整为其他管理方式等情况。

例如,发改委取消了产业政策确认、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审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配套资金审批等五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将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确认等九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一般服务事项。

市场监管局则取消了“三来一补”项目设立登记、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费补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及资助等九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将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等四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一般服务事项。

深圳市编办主任王敏表示,“三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部门必须执行。已取消的事项,部门还在审批的话,行政相对人可以打官司。

除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调整,原先政府部门承担的一些评比表彰、统计考核、宣传培训、办展办会等事务性职责也被取消和调整。

“行政权三分”缺失

此次机构改革预计在10月1日前基本完成。8月5日,深圳人大常委会会议便任命16个改革后政府部门的正职领导;次日,又公布了60名干部的任命和职务变动;至9月8日公布“三定”方案,改革宣告阶段性完成。

此番进程显示出迅捷的“深圳速度”,以及前所未有的力度。但是,就权力结构而言,与“行政权三分”的设想有别,《政府改革方案》将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做了一定划分,但惟独未见监督部门的单独设置。

根据《政府改革方案》,“委”主要承担政策制定、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部门;“局”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办”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可见,“委”和“局”除了分管决策和执行,均包含一定程度的监督任务。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马敬仁是该方案起草人之一,他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决策和执行的分离是《政府改革方案》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按照行政三分思路设计的改革举措。”

但目前决策和执行部门内包含的监督权限,是一种职能监督,是对本部门职能边界内的事务的监管和指导。这与“行政权三分”中的监督部门并不相同,后者是具有监察性质的监督――这显然偏离了方案起草之初的设想。

马敬仁在今年5月底《综改方案》刚公布时曾介绍说,深圳市即将推出的机构改革,将设立决策、执行、监督三大部门,其定位不完全平等,其中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将处于同等级别,均受高一级别的监督部门的监督。

此外,监督的方式也将改变,一方面,新的制度将实行垂直制、派出制的方式来监管,有别于过去的同级监督制;另一方面,新的制度要求凡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单位,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这将意味着,之前在监督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也将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

按照设想,为了一改目前行政体制下决策层和执行层上下级的关系,使其真正享受同一级别,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将签署绩效合同,各自分别对本年度内的工作安排做出承诺,由监督部门年末统一监察和评估。

最终的改革方案不仅未提高监督部门的级别,甚至未单独设立,“行政权三分”也化为泡影。

前车之鉴

其实,“行政权三分”在深圳并不是一个新的探索,也不是第一次夭折。

“行政三分制”方案最早提出于2003年。当时这一方案的构想是,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撤并和调整,以大行业、大系统的方式设立决策部门,负责制定政府的法规、政策、办法,并就每个决策部门关联的业务设若干个执行局。决策权在决策局,执行权、审批权在执行局;决策局只管决策,而执行局则是单一的执行。

此外,单独设立监督部门,监察局、审计局地位相对独立,部门首长直接对市长负责。

但是,2004年3月,这次改革的官方文件,即《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16次易稿之后,终于公布,最终没有提及“行政权三分”。

“当时改革的时机还不成熟。”2003年曾参与深圳“行政三分制”方案设计的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表示,当年“大部制”改革在中央和省级层面尚未铺开,在中央层面,仅有中央编制办一个部门在推进机构改革,中央政府对“行政权三分”也没有透彻的认识,只是认为深圳“应该做点什么”。

在深圳政府各部门之间也存在激烈的意见分歧。杜钢建向记者描述了当时表决的情形:一些部门负责人提出,“从来没听说一个部门只决策不执行,这样是根本无法开展工作的”。因此,最初方案中提出的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分离独立运作,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时过境迁。“行政权三分”的最初构思,后来已与中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的政策导向不谋而合。

2008年2月27日,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启动了从中央至地方的“大部制”改革进程。

此次深圳机构改革,其实亦是一次“大部制”改革。但在实践中,深圳仍选择较为稳妥平衡的方式,避免步伐过大。

从9月8日公布的“三定”方案来看,政府机构总编制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领导职数减少394名;其中,局级减少56名,处级减少139名,科级减少199名。编制减少492名,其中,公务员编制减少356名。

在部分部门编制减少的同时,另一些部门编制适度增加;其中正处级机构增加11名,处级领导职数增加43名,公务员编制增加77名。总体测算后,人员编制略有减少,变化不大。

这一安排有其客观需求。

深圳市编办在回复深圳市人大代表欧阳泉的一份《关于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建议》的报告时指出,深圳市行政编制自1995年后就未作大调整,现有行政编制与需求相比长期存在较大缺口。编办表示,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向上级机构申请增加编制,还将通过机构改革来实现。

另一方面,深圳市编办主任王敏也向《财经》记者坦承,编制未有大的变动,是为了保证改革能够平稳推进。

对于相关人员的分流,深圳市主要采取三个途径来解决。一是人员随职能划转,即部门负责专项事务的人要随该事务走;其次,各部门编制有增有减,编制增加的部门可以适当吸收一部分分流人员,削峰填谷;其余富余人员则进行内部安排,在一段时间内自然消化。

在较高级别的领导职位上,机构改革的过渡性特点更为明显。

从政府新部门的任命来看,局级层面上“一正多副”情况普遍,甚至有些部门副职配备超过十人。对此,王敏表示,中央在短时间内允许超职数安排,因为“此次部门整合力度非常大,领导职数少了,在位官员多出了一些”,改革要平稳推进,必须合理解决这个问题。

王敏说,这一安排可以使整合后的部门分工更加精细。“以前一个领导管三五个机构,现在一个领导可以只管一个机构,分工更细。”

但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王敏表示,在相对期限内,职数一定要消化到“一级领导职数配备二至五名,特殊情况超一名”这个规定的数目。

“大部制”突破之艰

人事问题上的小心翼翼,不免令深圳在行政改革领域的突破打上折扣。作为第一批赴深圳“拓荒”的干部,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周长瑚向《财经》记者表示,深圳市目前还没有遇到一些明显阻碍发展的问题,因此,改革的方向不易把握,改革的动力也不足。

周长瑚认为,改革要遵循“观念改革到机制改革,再到体制改革”这样的过程。“没有机制改革,只进行体制改革,将来在执行过程中又会发现机制上的不健全,要么重新修改方案,要么改革停滞不前。”

事实上,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大部制”改革文件,无不指明“大部制”改革的路径,将是首先进行政府部门职能、机制的变革。而在实践中,自2008年3月国务院实行机构改革以来,各地包括广东省,均亦步亦趋在地方层面推行“大部制”改革,但流于“上行下效的应景之作”。

在改革空间上,作为中国改革前沿的深圳,亦难有“破格之举”。

在7月31日《政府改革方案》公布后,参与方案制定的马敬仁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于“行政权三分”再度被回避颇感无奈。他告诉记者,监督部门之所以不能单独设立,主因在于国家现有体制的束缚。

“监督体制作为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地方监督部门要服从上级政府的垂直领导。”马敬仁说,中央在《综改方案》中明确赋予深圳市先行先试的权利,但是地方政府仍无法挣脱整体上的体制限制。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钟坚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地方改革要做到彻底,必须要从中央层面开始自上而下的改革,否则地方改革必将沦为空谈。

对此,周长瑚指出,历史上深圳数次改革都是“半步走”。在机构调整和改革中,如果深圳步伐过大,可能出现各部门垂直管理线条的断裂,政令上传下达也将受到影响,难获支持。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的“大部制”改革尚有些急于求成。成熟的“大部制”是在公民社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并且健全背景下的产物。“大部制”关键在于政府事务的剥离。而现在深圳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因此目前的改革并未解决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剥离出去的事务如何承接并确保运转顺畅等。

“改革的次序不对。”周长瑚指出,目前应在机构改革的同时,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以推动和巩固改革成效。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全面有序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信息,自2014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达23个。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权保障,完善司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完成了一批改革任务,全面推开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改革举措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如通过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健全了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审判、检务、警务、狱务公开进程明显加快。全国法院系统建成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还在2015年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有效缓解了“立案难”问题。人民检察院在网上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司法部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基础性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到2015年已确定两批18个省(市、区)开展试点。至2015年11月底,上海、吉林、湖北、海南的试点工作已在全省(市)推开,另外14个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在报请审定试点方案。从试点已开展情况看,各地在将总数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的基础上,还不同程度地留有余地。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破题。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中央政法单位,出台关于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编制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文件,出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容轻视

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体制机制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司法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多个利益主体与多种利益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与改革的整体推进、与其他改革的系统性联系密切相关。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司法改革的任务也不可能由司法机关自身全部完成。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各个试点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有的瓶颈难以突破,反映出司法改革的艰难程度,也对改革方案和改革举措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透明性提出了要求。

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四项基础性改革中最早启动的内容,目前已有一些试点地区基本完成。在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不得超过39%的硬指标下,各地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试点地区一步到位,不留过渡期;有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以案定员;也有的地区实行综合定额。反映出各试点地区在充分肯定实行员额制改革大方向的同时,对落实步骤、途径有不同认识。在实际推进中也显现了一些不足,各地方法院、检察院尤其是普通法官、检察官较为普遍的反映是:员额比例考虑个案的差异性不够;领导入额、辅助人员、繁简分流等配套措施不足,案多人少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法官、检察官分流政策缺乏吸引力,缺乏不入额法官、检察官的体面推出机制;辅助人员缺少动力,年龄大的不甘于做助理,年轻的则认为前途渺茫,缺少工作动力;员额制改革的保障机制没有同步跟进,队伍稳定受到影响等。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现象是,法院、检察院的人才流失问题,而按改革方案确定的从律师、法学教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试点却应者寥寥。

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对于其他领域,推进较为缓慢,难度较大。虽然从中央到各试点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机构编制和人员划转,有的已经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有的决定从2016年起实行经费统一由省级财政保障,有的已经开发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全程实时监管。但由于对统一管理的具体实施方式还缺乏明确解释,各地的试点都没有推彻底、没有推到位。如何管、钱从哪来、利益如何协调等问题存在诸多困惑。在队伍管理、财物管理、司法人员的薪酬待遇等方面,实际操作中的变通可能与去除司法地方化的目标相悖。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基础性改革的核心,对突破“办案者无权”、“定案者不办案”、“办案责任虚置”等老大难问题有明显效果,权责明晰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在形成。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合议庭运行更加规范,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些地方推行的“权力清单”也使司法权力运行更加明晰、案件审理更加透明。但在试点中,法官、检察官也对“终身追责”存在困惑:错案认定的标准如何把握、由谁决定?“终身追责”与“司法豁免权”之间是否有明确的边界?惩戒委员会是什么性质、如何行使惩戒权?司法责任制下,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与社会公信力如何提升?

其他各项改革推进过程中,也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无论是作为改革“试验田”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还是一些地方试点法院,都存在着如何确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标准问题,管辖改革带给群众无法分清“大跨”、“小跨”问题,上下级改革不同步问题,等等。司法公开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成为了司法改革“看得见”的“温度表”、“助推器”,但司法公开发展到纵深阶段,也面临着形式化、选择性、被动式、内部性等“四重困境”,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改革中,是改革的主体,既要推动改革又要接受自身利益调整,如何充分调动他们的改革积极性,引导他们支持改革、配合改革、接受改革带来的利益变化,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不少法官、检察官希望,涉及他们利益的改革过程应该更加“阳光”,法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的考核指标设置更加科学和“阳光”、评价机制更加“阳光”、法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行考核更加“阳光”。

当前,司法改革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遭遇改革“天花板”。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改革自身涉及面广、利益调整难度巨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各方面对改革方向、改革路径和改革内容不清楚,难以达成改革共识。社会各界、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也建议司法改革要广开言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改革的内生动力与外部协同性,建立社会公众知情、参与机制,实施司法改革评估机制。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016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已经确定,各项改革将围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北京、河北等14个省(市、区)也被确定为第三批改革试点地区。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冲破复杂利益藩篱,必须有政策和法律的双重支撑。因此,司法体制改革应当遵循依法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的改革,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改革。

如果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支撑,那么,通过修订法律或者采取由权力机关专门授权方式推进改革,既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应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底线。

根据中共中央推进司法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试点地区的改革任务,正在进行的改革涉及到《宪法》和诸多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有的改革未采取法律授权方式,有的改革没有提出暂停法律实施建议,目前还没有修改法律的整体方案,导致各方面对改革路径以及改革依据的困惑,形成不利于司法改革有序推进的负面影响。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中央深改办出台多部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从党的政策角度肯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当性。但改革的本质在于对现行司法体制中不当或不合时宜之处进行革新,直接涉及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要将改革政策落到实处,按照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首先要修改法律或获得全国人大的法律授权。通过先行修改法律或者获得全国人大法律授权的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合法性支持,有助于全社会达成司法体制改革共识,提升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同度、自信心。

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法律授权、法律修改等方式为改革方案提供合理的预期,在改革方案形成阶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社会各界可以对司法体制改革过程知情、参与、表达、监督,进行充分的风险沟通、利益协调,提升改革内容的共识度、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改革的透明度、公开性,以减少众说纷纭、情绪波动、舆论误导,有利于形成改革合力、激发改革动力。

在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应对以下方面高度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制定:

通过有针对性地修订法律,解决改革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内容,有针对性地修改法律。如在法官、检察官员额减少以后,各项诉讼制度要跟进修改配套,须及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需要相应修改《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落实人、财、物管理改革的主要依据是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这些规章制度能上升为法律的要尽快上升为法律。

通过修法充分回应社会各界关切,让司法体制改革更加透明。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发挥这个专业机构吸纳民意、反映民意的作用,将民意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措施。

通过修法明确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编制等部门的职责,解决这些部门的责任担当问题。当前,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依据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系列文件。通过修订法律,可以将这些部门参与司法体制的责任从政治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增强他们的责任和担当,推动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等待,漫长的等待。从去年年底至今,几度被传即将出台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终于在7月看到了出台的希望――7月1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加快出台投资体制改革被作为下半年要着力抓好的重点经济工作之一。

此前,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将要出台的最为明确的信息,应是在2003年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会议甚至对如何“组织实施”的问题提出了四项要求,包括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培育有信用的中介机构,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维护投资和建设的市场秩序等等。

按常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这个方案,正如当时媒体纷纷报道称,“标志着已酝酿长达五年半的该项改革方案在完成最后一个阶段的修改之后,将向社会公布”。可是,此后,在公众和社会的期待中,该方案却音信杳然,迟迟再无动静。

三个月后,“两会”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在人大新闻会上透露了正在运作中的几项改革方案,其中就包括《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而这个在三个月前就已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方案,此时仍“正在完善中”。

记者近日就此问题采访发改委,发改委相关官员表示,一般一个行政法规出台的过程是,方案获国务院原则通过后,接下来要征求各部门意见,方案制定者根据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方案没出来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协调问题,很多问题还需要再斟酌。”由此看来,似乎方案难产的原因出在各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上。

在采访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还有一种看法。他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近一个阶段以来全国各地出现的投资热。“不论协调的结果怎样,这个方案的主要思路就是取消投资审批制,就是放权,充分发挥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有人担心方案的实施,极有可能加剧投资热的继续升温。”

与这个观点可相佐证的是,今年4月份以来,一系列行政调控政策走上前台并渐成气候。此情此景下,“加强宏观调控”和“强化审批制”就有了某种关联性。更有专家认为,从历史上看,投资体制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就是因为行政审批制曾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对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明确表示,宏观经济过热不应该影响《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在他看来,宏观调控实际上是短期的事情,有的时候要往下压,有的时候还要往上扶,用宏观手段,比方说通过利率、价格调整等手段解决投资的总量问题应该已经足够。而投资体制改革应该解决的是让谁来投资,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引进什么样的投资等问题。

“投资体制总的来说是个微观问题,它和宏观调控应该没有关系,因为它既要适应经济过热时候的情况,也要适应经济过冷时候的情况。”宋国青说。

更有专家明言:不可借宏观调控之机强化审批制,否则会影响“国退民进”改革战略,不利于民营经济的成长。政府需尽量避免出现干预微观主体的市场行为, 以及增加滋长“寻租”机会的行政审批。

改革方向未变

据《财经》获知的最新消息称,由于上半年总体调控效果明显,且投资增速下降过快,下半年政府将调整宏观调控措施,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或是在此背景下,《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命运有了转机。

7月8日,《财经》就此方案动向询问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张汉亚表示此前曾听说方案可能会在7月份出台,但“如今7月已过了好些天了,还没有动静”。

《财经》随即又询问了发改委一位相关官员,该官员表示,虽然发改委是方案的制定方,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将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因此,其最终出台的时间将由国务院确定。另有一位接近高层的人士告诉《财经》,《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未来极有可能在7月20日前有所决定。

据张汉亚透露,虽然经过半年多的协调,“改革的方向并没有改变”。即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基本方向将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资体制。

具体而言,对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投资等政府投资项目,本着“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仍然维持现有的审批制管理办法;对不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但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安全、重要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办法;对不需要国家投资、能够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和落实建设条件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办法。

在投资方式的改革方面,方案将按照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规定不同的投资方式。对于一般性的投资项目将完全放权给企业投资主体。在符合法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企业作为出资主体自主决定投资额度和方式。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此外,政府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核准项目有所增加

为实施改革方案,国家发改委还将制定一系列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政府审核项目投资目录》将是其中主要内容。

据张汉亚介绍,《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中,其主要作用是约束政府行为,但其最终制定推出,也许需要一两年的时间。

《政府审核项目目录》则注重操作层面。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原来一些非国家投资亦需审批的项目,将转为核准或备案制。而核准和原来的审批最为接近。“核准制说不让你上同样不让你上,决策在宏观调控部门。”张汉亚说。现阶段,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就是指发改委。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后,在相当程度上,审核项目将成为政府对市场最具影响力的内容。因此,发改委官员所指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内容,极有可能是审核项目。

据张汉亚透露,与最早的改革方案相比,经过修改的方案最大的变化也正在于“核准制”的变化。“原来投资需要核准的项目只有钢铁、有色金属、建材三个行业,如今核准的杠杆需要控制九个行业。”张汉亚说。这九个行业是钢铁、有色金属、机械、建材、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印刷行业。

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这轮司法改革的任务目标,很多是令人鼓舞的。比如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法院、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要打破行政区划;司法员额制的提出,把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和法官、检察官的助理、行政辅助人员按比例设置,推动法官、检察官精英化和专业化;构建司法责任制,让主审法官、合议庭真正享有审判权,减少干预审判活动,同时也让真正负责办案的主审法官、合议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这次司改的方向还包括让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真正在法庭上完成,真正回归以法庭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使法庭审判成为案件实质性审判的核心构件。

以上这些改革,不管从改革的背景、框架结构到目标设置,无疑都是让人非常乐观的,有史以来第一次触动司法体制中最顽固、最困难的一部分,属于司法体制改革多年来难得一遇的攻坚战。如果这次司法改革能取得成功,中国的整个司法制度能够焕然一新,朝着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方向迈出一大步。

从学者角度,仍需从以下两点来重新审视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以及在试点中取得的效果。

一是司法改革的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二是每一项改革所取得的效果。

改革不是做给人看的。立法的目的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地实施。权利不在于法律上给予列举,而在于得到救济和实现。衡量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看它的效果是否能达到想要实现的目标,比如能不能有效地实现公平和正义,能不能有效地解决原来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不独立甚至个别司法腐败的情况,能不能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让公民在权利被侵犯时得到有效的救济。需要用这些标准来衡量现在的改革能否实现上述目标,以及在这些目标问题上能走多远。

国际经验面面观

上世纪末,英国一度披露了几十个冤假错案,引起朝野上下极度震惊。英国议会成立刑事司法改革委员会。对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综合改革方案,这些改革方案经英国议会上下两院批准成为英国的法案。

法国的司法制度在上世纪也颇受诟病和批评,一方面是经常受欧洲人权法院的批评――任何欧洲公民的案件在用尽本国救济后,可以将本国政府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本国政府是被告。法国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经常把法国告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不带有强制力,但带有一定的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可以谴责。另一方面是法国也有很多冤假错案,通过媒体的披露让整个社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不满。在舆论的呼声下,上世纪末,法国国会成立了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由巴黎第一大学一位女教授担任主席,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的运动。经过几年的努力,该司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改革报告给法国议会,最后由议会通过,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该国的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同时,法国国会还通过法律,在重罪案件的上诉程序中设置陪审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案件,由重罪法庭审理,9个陪审员和3个法官共12个人组成陪审法庭。这是“二战”以后陪审制强化的标志,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日本、韩国,在上世纪末、21世纪初也搞了“二战”后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推行陪审制、法学教育、法官遴选等,触及到了两个国家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方面。日本专门成立一个司法改革审议会,作为日本内阁下面的一个常设机构。该评议会广泛吸收社会成员参与,有商人、教师、工人甚至家庭主妇,体现社会多元价值观。

中国台湾地区,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也进行了一次司法改革。台湾地区的司法改革分两条线索。一条由官方组织专门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另外民间有一个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财团法人,大部分成员是台湾的律师,企业界充分参与。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定期出版司法体制改革的书,召开会议、论坛,在媒体上发出声音,对官方的司法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触动,而官方的司法改革委员会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方案。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会发现如下共同点: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大部分由议会主导进行,最后是通过法律的方式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这点上充分保障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合法性。议会作为这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民意机构,代表了人民的利益,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转化成全民的意志――法律,使这种改革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跟现行法律、宪法不产生冲突。

其次,有民间的充分参与。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这种研究机构,或者成立民间的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民众的广泛参与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司法体制改革的显著特征,反映民众的声音、体现民众的价值观,让司法体制改革不成为少部分人的自娱自乐。

再次,所有的司法改革最终以立法形式通过,使得这些改革有极大的强制力、约束力。

此外,这些国家的司法改革都没有跟它的体制发生大的冲突,都在框架结构下展开。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因为司法体制而修改其宪法,没有出现“违宪”,在宪法的框架结构内得到了顺利的推行,社会上的阻碍较小。

最后,这些国家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作为积极的参与者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的加入改革委员会,有的参与民间司法改革机构。律师通过律师协会这样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司法体制改革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律师是司法体制改革最大的消费者和利害相关者。司法体制改革要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这是颠扑不破的黄金定律。

本轮司改的特点及缺憾

中国大陆此轮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建设蹉跎多年、司法改革停滞不前之后,在新一届最高权力层支持下重新启动的,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通过执政党政治性的文件,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这种决议的方式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议题、框架和目标,这是过去前所未有的。说明本轮改革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能决定的,已转化成最高执政当局的政治决策。而且有个常设机构,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大大提高了它的政治规格,最高领导人担任组长,若干常委担任成员。深改小组的权威性、政治性、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

其二,这次司法体制改革除了在机构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外,通过的文件、改革纲要也具有权威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议确定了改革的框架,在这基础上出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结构意见,并且又批准了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都是通过中央深化领导小组推动的。

其三,这次改革采用边试验、边探索、边总结、边推广的模式。最初是在全国设立6个省、市,上海、广东、海南、吉林、青海和湖北做第一批试点,最新动向是扩大为12个省市。

其四,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围绕着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两个问题,推动了一系列改革的方案,解决问题比较集中,针对性比较强。

此轮司法改革,除了上述值得作出正面评价的内容,也不可避免地仍有一些缺憾:

首先,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用发挥得还不够。目前是由党的文件的方式来推动。但如果能够由立法部门经过立法程序来加以推动,形成法律文件,会更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本届全国人大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通过任何方案,没有产生任何文件。

其次,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与大陆现有体制、司法体制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这种改革的好处是毋庸置疑的,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地方保护现象、实现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府两院制度,有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级人民政府,产生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如今,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都归省一级统一管理后,跟地方人大一点关系没有,等于把地市一级、区县一级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全都架空,这难免让人诟病。我个人认为,改革要突破框架没问题,但应先修改《宪法》,使改革更具有合法性、合宪性。一个国家没有,哪来的法治?

此外,过去法学界担忧地方干预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确实是个弊病。但一定程度上,地方对法院、检察院也是个制衡。现在完全收归上级领导,地方制衡不存在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会不会变成高级法院的派出机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依附性一旦形成,垂直领导关系将成为司法的一场噩梦。毕竟司法上级对下级的干预,也是中国司法出问题,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出现冤假错案的很重要的源头。

最后,这次司法改革过程,社会参与仍待加强。某些改革方案的论证还不够充分,也没有进行认真的改革试验,不够慎重。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最大利害关系者的律师参与机会太少。中国大陆现有20多万律师,律师权益的保障、律师跟法官的冲突,都是放在眼前的社会问题,是亟待解决的司法改革难题。律师参与的重要性显而易见。遗憾的是此轮司法改革过程中,律师缺乏参与机会,连参与司法改革讨论的机会都没有。

充分发挥人大以及学者、律师的作用

综上意见,本轮司法改革应该更多发挥人大的作用,以及从提高社会参与度方面着手,今后在这些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首先,应该让作为民意机构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司法体制改革,让改革从执政党的意志真正转化成全民的意志,大大提升改革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司法体制改革由最高民意机构通过变成法律,这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标志。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各项改革进行审查、讨论之后,将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直接转化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有利于这项由政治家推动的改革真正转化成全民的意志,实施的阻力也会减轻很多。比如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过一次搞授权改革试验,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在全国选了20个城市的法院搞改革试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改革试验方案,带有法律的强制力。如果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大部分内容也能把同宪法、法律有一些创新性的、相冲突的地方转化为宪法修正案、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诉讼法的修正案,以这种方式来改革,甚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改革法》,改革将大大增强权威性、公信力。

人大及常委会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社会各界参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搞改革,都是充分地吸收社会各界的声音,让社会各界参与、发表意见,体现整个社会对司法改革的需求。这种机制只有在最高民意机构启动的程序中才会出现。根据《立法法》,对重大改革举措的立法方案要经过立法听证会、有听证程序,至少要有人大代表的讨论程序。人民代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民意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的利弊得失进行讨论,可以使很多改革更加成熟,体现社会各界的价值观,防止改革出现偏差和失误。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衷心地希望,目前由最高政治当局主导的司法改革,推进到一定程度时,一定要由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与,把改革方案变成立法文件,是迟早的事情,应当尽快将这个问题纳入改革决策者的议事日程当中,以最大限度地解决改革的合宪性、权威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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