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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范文第1篇

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作为重要主题,与时俱进地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要求。统筹城乡发展,既要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把握好方向,防止走形变样。一些地方以统筹城乡为名,统农村的土地资源多,筹农村的公共服务少;统城市的建设项目多,筹农村的民生工程少。这些做法背离了城乡一体发展的宗旨。从根本上讲,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公平对待农民,使农民获得平等的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统筹城乡发展,在政策部署上,要把握好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城乡统筹首先要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上综合运筹。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农村能源、农村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到县域内学校办学条件大致均等,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大幅度提升。全面实行免费的农村职业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高中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和农民个人筹资标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农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扶贫标准,扩大扶贫政策覆盖范围,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实现扶贫和低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设施网络和文化服务机制,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近年来,无论是财政对“三农”投入总量、增量,还是增幅,都是较高的。但财政支农资金比重总体上处于波动和下降状态,财政支农力度与国家财力的增长状况还不相匹配。不能光看财政支农资金总量和增速,还要看比重和口径。20xx年至20xx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8.7%、9.3%、8.8%、8.4%、8.7%和9.8%,相对于农村人口规模和农民对公共服务的庞大需求而言,财政在农村投的钱不算多,公共财政的阳光还没有真正做到普照农村。随着我国财力的增强,要更加自觉、更大幅度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国家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均衡配置,完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全面提高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财政总支出中“三农”支出的内涵,强化法律约束,建立财政资金“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末将中央财政支农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抓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支农事权,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支农体制。积极利用财政贴息、补助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创新农村投融资体制,拓宽“三农”投入来源渠道。根据财政支农目标和重点,有效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突出财政支农资金的公共性,健全政府农业投资监督机制,发挥资金使用的综合效果。

第二,农民工的市民化问题。城镇化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并沉淀在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并使之向市民转变,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我国农民工转移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新生代农民工成为主体,他们对土地的情结弱化,思想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已日趋城市化,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针对农民就业和转移政策,实际上过去30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的政策基调就是消除离土的限制。因为在改革开放前,农民没有自由转移就业的权利,80年代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促进了农民就地转移;90年代的政策基调是消除农民离乡的限制。90年代初农民工规模只有几百万人,1993年才不到20xx万人,现在外出就业是1.5亿多人,90年代后政策有了根本性调整,消除了农民流动就业的限制。进入新世纪,我国政策基调正在向消除农民工在城镇定居限制的方向转变。这个方向符合亿万农民工的意愿,符合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今年一号文件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要让一部分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在城市落户。已经有13个省市区宣布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实行新的户口制度。但大部分省市区的户口制度改革是形式上的、表面的,没有给农村人口提供与城市人同等的享受公共服 务的权利。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就是把户籍的登记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脱钩。不能只给有了户口的人提供公共服务,将来的公共服务提供要与居住直接结合在一起,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农民工是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社会群体,目前,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租房,居住条件恶劣。形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和政策体系,是农民工融入城市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当然,当前的重点是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做起。农民工真的要成为市民,首选的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他们在大城市打工,但最终希望在当地县城买房定居。

第三,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城乡统筹难点、焦点、分歧点都在土地问题上。我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一直处于相对弱势。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用地迅速扩张,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协商的产权交易过程,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办法不合理,征地程序忽视农民意愿,失地农民生活无着落、长远生计缺乏保障。近几年,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背景下,不少地区开始推行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将节省出的部分土地转换为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为工业和城市发展腾出了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农村建设,但也存在着农民和集体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关于土地问题,还是要回到现实当中来。什么是现实当中土地的真问题,什么是农民真正关心的土地问题?城里人议论很多农村土地问题,对农民来讲,可能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二、根据观察,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三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片面强调搞土地的规模经营,片面强调要流转土地。20xx年我们在全国2749个村庄做了一个调查,发现有23%的农户发生过土地流转。到农民那里问,有没有想多种地的?有很多;有没有农民不想种地,找不到租种的?几乎没有,农民不想种总会有办法流转出去,这说明,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比较充分的。

第二个误区是片面强调农民当了市民,拿土地换户口和住房,拿土地换保障。这个问题在现实当中非常复杂。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在设区的地级市以上城市落户要放弃家庭承包地。南京市要给50个优秀农民工落户,但只有一个农民办了落户手续。农民讲,家里还有十几亩地,把土地就这么放弃了,给一个城镇户口,不划算。因此,首先要明确土地是一种权利,是一种物权,拿着土地权利去换户口,对农民这可能是一个更大的损害。这个问题理论上要把它说透,在现实操作中才不出偏差。鄂尔多斯东胜区搞了一个城乡统筹实验区,就是要让农民成为新型市民后,农村的土地权利没有任何改变,城镇居民能享受的所有权利都可以享受,而且比城镇居民还要优惠。在一定阶段这种做法是有意义的,是有价值的。农民刚到城里来,就把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都给拿走,一旦不适应,连个退路都没有。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涉农信访在整个信访总量中所占比重最大,其基本上以农地纠纷为内容。以保障农民自治为己任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实施过程中被误用或滥用,这成为诸多农地纠纷的作俑者。法院面对农地纠纷止步不前,农民转而求诸信访,但信访无法亦不应该成为解决农地纠纷的主要渠道,信访不能代替司法。信访工作当前面临制度困境与功能异化的现状,要从确厘定其与司法的关系出发,使回归本位,并发挥最大功效。

一、问题及研究背景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首次提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1931年4月2日,毛泽东在《总政治部关于调查人口和土地状况的通知》中,又提出“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这些论断已经成为指导法律、政策制定及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方针。不可否认,当今中国正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大变革”当中,在这场持续、激烈的变革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在人类文明史上并无现成经验可供参考。由此决定了当下中国学术界更应该眼睛往下看,深入中国社会调查研究,直面现实的中国问题,构建问题之中国理论体系和研究进路,进而有所作为。历史一再证明,真正懂得中国国情的人,才能获得对中国事务的话语权。

目前中国最大的国情在于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且发展不均衡,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一个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根本性问题: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户籍制度对农村发展的制约问题、农村的粮食生产安全问题、取消农业税所引发的农村利益再分配问题、农民的贫困与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及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农业抛荒问题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等皆属于此范畴。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其在不断的积压下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进而威胁党的执政地位。研究表明,从信访作为反映社会矛盾的这一窗口来看,由“三农”引发的信访问题在社会矛盾数量中占有绝大比重,如果“三农”问题解决得不好,其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甚至将成为中国未来维稳道路上的主要障碍。[1]对此,有学者亦曾言:“农村的问题解决了,中国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农民信访问题解决了,信访问题同样也就解决了一大半。”[2]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的大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经济,成为政治生活的两架马车,二者互为表里,共同构成各级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

并非所有的“三农”问题都会导致信访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事实上,只有那些关涉农民切身利益,在既有的司法体系中无法得到救济或救济不到位,农民集中通过非正常信访来表达不满甚至愤慨的问题,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3]在这些问题当中,围绕农村土地而发生的争议是重中之重。[4]当前,由农村土地纠纷引发的众多涉农信访问题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所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并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第10条指出:“要结合当前形势,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及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今天,我们必须直面以农村土地纠纷为主要内容的涉农信访问题,分析农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此化解涉农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5]

本文以课题组在北京实地调研所得素材为依托,但本文的研究方法仍然注重于对现行法制及其运作的分析,采解释学的进路,对根据课题组调查所得的农地纠纷进行类型化处理,特别是针对主要的农地纠纷,提出法律上的解决方案。本文不打算细究信访体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不涉及当前维稳体制问题。本文研究解决主要农地纠纷的法律对策,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消解因农地纠纷而产生的矛盾甚至上访。此种法律对策无论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还是对于信访工作部门有关处理意见的出具,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因为,本文研究的法律对策是从现行法制解释出来的结果。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理政根本方针的前提下,在依法办事成为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这种法律对策将能够很好起到息诉与息访的作用,并具有在化解矛盾上的终局意义。

二、农地纠纷与涉农信访

(一)农地纠纷之一:“新老户”

在农村,由于人口流动,会发生外村人(新户)加入本村落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老户之间会因权利义务不平等而发生纠纷,即俗称的“新老户”问题。一般来看,根据加入时的政策以及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决议,新户通过缴纳一定的“集体份子钱”等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约定今后与老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面对高昂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新、老户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引发了大批涉农信访。下文将以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发生的一起群体性诉讼案件为分析样本。这个案件涉及到41户村民,人数上百人,怀柔区法院为此做出了41份判决书。[6]此类案件处理稍有不慎,很可能引发重大的群体访或群体性事件。下面举一例说明[7]在该案中,原告于忠奎、吴春芹、于珊系1998年1月1日前入户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的非政策性搬迁户。2004年9月18日,北房村委会、合作社公告:凡1998年1月1日以前来我村入户的人员(政策搬迁的除外),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每人补齐5000元集体积累后方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不能享有。2005年1月28日,原告按上述规定,向被告缴纳了5000元积累款后,原告取得了每人0.7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6年6月28日,北房村召开社员代表会通过民主程序形成决议:1998年1月1日以前来北房村入户的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北房村规定交齐5000元入户费,可取得每人0.7亩口粮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享受每人0.7亩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确利(确利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每年的土地收益情况,每年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村集体土地收益)。二被告依据该社员代表会决议,不再向三原告发放2006年及以后的确利款。而北房村其他老户则于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享受了每人610元、990元、810元的确利款待遇。三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老户的标准给付相应的确利款。

法院认为:2004年北房村委会、合作社所属土地确权领导小组以入户表决方式,制定了《北房镇北房村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方案》(以下简称《确权和流转方案》),并就全体村民关于1998年1月1日以前落户北房村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及《确权和流转方案》的公决结果上报北房镇政府,之后北房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亦联合向北房村村民公示公告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确权和流转方案》经入户表决通过,取得了超过法定人数的村民的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三原告系1998年1月1日以前入户北房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据村委会、合作社的公示公告书,交纳了入户积累,具备了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格。根据上述方案,其权利既包括确地权也包括确利收益的分配权,且2006年6月5日,村委会、合作社制定的《北房镇北房村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利分配办法》,确定了以北房村1998年1月1日二轮延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间及取得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作为该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的范围。根据该分配方法,三原告理应享有确利款。2005、2006、2007、2008年北房村确利款的发放,亦是依据《确权和流转方案》进行的,2006、2007、2008北房村委会、合作社未发放给三原告确利款,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房村委会、合作社认为,按照北房村2006年6月28日的社员代表会议决议,三原告不享受每人0.7亩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确利。因该决议内容与《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及《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中“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精神相违背,也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第20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不符,故不能据此否定经入户表决形成的《确权和流转方案》。二被告依据北房村2006年6月28日的社员会决议不向原告发放确利款的行为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于忠奎、吴春芹、于珊2006年至2008年的确利款共计7230元。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方式,经过民主表决,认为不应该给新户分得与老户相同的确利款,此种行为是否合法?其引申的问题是:法院能否撤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如能,则撤销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直接改判抑或责成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表决?此涉及到一项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即如果法院纠正村民大会的决议,是否干预了村民自治,使村委会自治法流于形式?

(二)农地纠纷之二:“衍生人口”

“衍生人口”问题主要是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决议方式决定,将征地补偿款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人口分配,而对于新生的人口不予分配,由此在新生人口与原有人口之间引发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的矛盾甚至冲突问题。北京市在2004年普遍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但是在确权后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对农民的影响非常大。根据此政策,在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农地不得调整,这与《物权法》的规定是相契合的,但是在30年的耕地承包期内,特别是在2008年以后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后,很容易产生“衍生人口”的问题。农民家庭一般会因为婚嫁、生育等产生人口上的变动,而且一般是增加人口。“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导致农民家庭人口增加而承包的耕地,或者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的补偿款分配上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的矛盾。对这部分新增加人口而言,由于丧失了土地资源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因而情绪极为不稳定,并导致经常性上访,要求政府解决这类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案件为例。[8]

这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2004年8月1日,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采取确权确利方式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全村符合条件的村民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登记,并核发了证书。原告系该村2004年8月以后出生的村民,后经其所在的昌平区小汤山镇讲礼村经济合作社进行登记,确认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7年前后,讲礼村委会将村内土地进行合作开发进行新村建设,并由此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款。针对该款项的分配方式,村集体内部成员产生争议,后由被告多次征求村民意见,并组织村民代表及党员进行表决,结果一致同意按照该村2004年8月1日登记的确权确利人数分配该土地补偿款,每人分得33550元。

对此,原告等部分村民因其确权确利登记发出生于2004年8月1日后,不符合被告通过表决程序确定的分配条件,未能获得分配款项。为此,原告等人些后向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及昌平区政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意见。信访部门答复为,讲礼村委会虽经细致的民主程序决定分配方式,但其结果明显有悖于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占用收入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小汤山镇讲礼村土地确权方案》的规定,将2007年土地出租补偿款按2004年7月31日确权人口进行分配显然是不妥当的,认为应当将讲礼新村土地补偿款纳入2007年土地收益收入,并按2007年土地确权人口进行分配。针对上述信访答复意见,被告并未再次组织进行民主方式修改分配方案,原告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本案双方诉争的土地补偿款实际系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收益款,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村集体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收益款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为此,应当审查土地补偿费收益分配方案中涉及诉讼主体收益分配权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有效。具体讲,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对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首先,应当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原则。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其讨论土地收益款分配和各项村务事项的决定、决议必须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所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做到程序合法。

其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通过一定组织形式整合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对集体所有财产的使用、分配作出决策,形成集体意志,这就是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权。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在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前提下,村民成员收益分配的确定应当平等合法。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等决定、决议不仅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其在内容上必须合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亦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应认定收益分配方案无效。

最后,应当符合村民待遇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即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而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就应当均等,不能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

综合上述,原告通过确权确利登记成为讲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依法与该村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益,该权益不允许也不能够任意由当事人的多数表决加以剥夺。虽然被告讲礼村委会在款项分配前后组织实施了民主议定程序,但是作出的决议即土地收益款的分配方案却对原告及其他部分已经被确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不予分配,该方案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该方案不利于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稳定,应予纠正。鉴于原土地收益款分配方案系被告组织进行民主决策程序作出,故纠正途径亦应通过被告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纠正,以符合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原告的请求已有相应合理救济方法,故本院对于原告直接诉求给付土地收益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与怀柔区北房村案件案情较为类似,因为“新户”与“衍生人口”在这种案情下,法律地位是相同的。[9]但不同的是,在怀柔区法院的判决中,法院直接判令村委会给予原告确利款;而在昌平区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确利款的分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法律只能纠正违法的民主决议结果,而不能代行民主程序直接判令村民大会给予原告确利款。这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反映了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对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理解分歧,而这些重大问题的存在恰恰又增加或激化了本已十分棘手的农地纠纷与涉农信访矛盾。

(三)以农地纠纷为主的涉农类信访问题日趋严重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范文第3篇

废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始终强调要稳定承包关系。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针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违反土地政策的现象,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在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借土地调整之机多留不承包到户的机动地,规定机动地占耕地面积不能超过5%,以及不能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等。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不许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期内个别农户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等又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规定。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中央也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国务院在国发(1995)7号文件中界定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除了进一步强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总体情况与存在的突出问题

1.从总体看,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几年,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从全国的情况来看,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农业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16l万亩,分别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9%。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由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土地经营收益不高,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县市已达到20%-30%;内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l%-2%。最近我们对浙江几个县市的实地调查发现,到2000年底,绍兴县、上虞市和余姚市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30.7%,24.8%和32.9%。

2.土地使用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第一,有的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第二,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抑或作为地方“政绩”突出的形象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第三,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根本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诸多隐患;第四,有的在大多数社区成员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采取工商企业和大户进入农业的经营形式,以较长的租赁期限和强制性手段承租大面积耕地,使农民失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第五,有的在农户租出土地使用权后,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混淆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关系。更普遍的情况是,农户在租出使用权之后,虽然名义上还保留着承包权,但却失去了实际上的经营权。有的地方在收回农户承包地后,甚至不对农户作任何经济补偿。

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政策主张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家庭承包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问题,必须从大多数农村的现实状况出发,慎重对待,以避免引起农村基本经营体制的动摇。基本的政策导向应是: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要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在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已表达得非常明确:那就是要在30年的承包期内,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经全国人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农户承包土地的期限为30年。也就是说,在30年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仍以农为生,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

2.要明确提出“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30年之后更没有必要变”。这是江总书记1998年在安徽考察农村工作时明确提出的。关于“30年之后更没有必要变”,应在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中有明确的表述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农民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才能真正使农民在土地制度上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

3.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期长固然重要,但关键还要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内容和性质。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更多的权利,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这说明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因此,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应是政策完善的方向,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处分权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承包权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这有利于减少现行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有利于增加国家对农民的产权保护,有利于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

4.为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要建立真正的“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我国农业经营确实存在着土地规模狭小的问题,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要与比我国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相竞争,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承包期内,不能采取强制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重新进行土地发包。要积极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这是促进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效途径。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5.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经营农户的承包地。世界各国对于公司、企业进入农业都采取相当谨慎的态度,一般都只允许公司、企业在农业的产前、产后领域和产中的若干环节从事经营活动,而对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则都有严格的限制。日本自二战后实行一直到1961年,在长达15的时间中法律不仅严格禁止法人进入直接的农业生产领域,还规定非农业生产者不得拥有农地。日本的法律至今仍对公司进入农业直接生产领域有着一系列严格的附加条件。在以农场规模大而著称的美国中西部地区的9个州,至今也还定有“禁止非家庭性的公司拥有农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法律。以大资本排挤小农户,追求农业的效率,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不加限制地让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大片圈地,会影响农民的就业和农村的稳定。对公司、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一方面,应当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进入农业,但是应当主要鼓励和支持和它们进入农业的产前、产后领域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鼓励它们对待开发的非耕地农业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对于公司、企业大规模、长时期占用农民的耕地、从事直接的农业生产活动,不仅不能鼓励和支持,而且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加以必要的限制。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尚未能大规模转移之前,必须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不得不沦为雇农的现象。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范文第4篇

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小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目前,我县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政

策落实自查工作已全部结束。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较为简单或者纯业务性的,已落实整改措施纠正到位;情况较为复杂的,正研究制订落实整改方案处在纠正之中;情况非常复杂甚

至有可能因处理不慎激发更大范围土地承包纠纷的,有待进一步系统探讨解决。

2、从各乡镇上报的自查自纠登记表所反映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我县权证到户率为93.6%,其中:权证到户率达100%的乡镇3个(*乡、*镇、*镇),权证到户率在95%以上但不足100

%的乡镇3个(*乡、*镇、*乡),权证到户率在90%以上但不足95%的乡镇3个(*乡、*乡、*镇),权证到户率只有60%的乡镇1个(*镇)。合同到户率基本与权证到户率持平,

个别乡村合同到户率要稍低于权证到户率。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1、健全机构,组织领导到位。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动员大会一结束,我县县委、县政府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监察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于县纠风办,设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于县农业局,设涉农资金督查协调组于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在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的基础上,另行成立农业局强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人秘股,设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指导组于局农经站,设惠农资金落实情况自查组于局

计财股。

2、制定方案,工作部署到位。我县农业局根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精神,结合县情及农业部门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特别针对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作出了系统的安排部署,确保了工作的重点性、技巧性、完整性、时限性和有效性。

3、宣传培训,动员发动到位。4月10日,我县召开了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动员大会暨业务培训班。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乡(镇)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财政所长、农业服务

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全县涉农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130余人。

会议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长*主持。会上,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长*宣读了县

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县财政局长*、县农业局长*分别发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分别就相关工作要求和《强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农村

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的填报事项作了讲解。

县动员大会结束后,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乡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分别于4月13日至4月18日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

大会,进行了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自查自纠工作时限。

4、开展督查,指导督促到位。为及时督促、指导、掌握我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我县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自4月23日至5月5日安排10天时间,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土地

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进展状况开展了工作督查与情况反馈,进一步增强了我县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务实性、针对性。

5、及时调度,整改落实到位。5月15日,我县召开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调度会。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乡(镇)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全县涉农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

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等80余人。

会议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长*主持。会上,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农业局长、财政局长、各乡镇乡(镇)长、涉农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就督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存

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作了汇报。最后,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长*强调三点:一是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不能有任何麻痹和侥幸心理;二是保持严谨作风,工作上不能有任

何马虎和疏忽地方;三是保持高压态势,开展督促检查不能心慈手软和稀泥。

三、主要经验做法

1、领导2、定期调度。有些乡镇每星期调度一次,一是汇报工作进度,二是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集思广益,制定出台一些行之有效的整改纠正措施,切实

加以解决,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

3、上户纠正。有的乡村针对分户登记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组织村干部上户纠正,并核对落实相互之间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4、补签合同。有的乡村针对农户承包合同因保管不善丢失较为严重的现象,组织村组干部与农户重新补签合同。

5、现场带动。有的乡镇为了增强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效果,将村与村之间的交叉检查转换成召开农村土地政策落实示范村现场会,让事实说话,促进大家对照检查,积极查找不足,以先

进为榜样,落实整改措施,真正自纠到位。

四、自查与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领导重视不到位。督查发现仍然有个别乡村主要领导重视不到位,认为土地政策落实不如涉农资金落实重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只为应付,查找问题大事化小,整改纠正措

施不力。

2、属地责任不落实。部分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群众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行为,意在矛盾上交。截至目前

,仍然有2起省、市农经部门转办的群众件未得到妥善处理,其一是今年3月6日,*镇*村*组村民*丈夫*电话上访到省、市农业部门,反映*年其将土地流转给另一农户*。

20*年其想要回土地自己耕种时,对方却不肯;其二是今年4月11日,*镇*村*组村民*电话上访到省、市农业部门,反映*村强行将其承包地流转给同组的其他农户。

3、合同、权证未实现100%到户。有些乡村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因种种原因(上水片乡镇大多数村组都存在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地的做法,下水片乡镇部分村组存在前述做法,县城周边村组及部分

乡镇所在地和道路沿线因土地即将被征用,部分村组因群众土地承包纠纷难以调解,少数村组因农户修路集资款项未上交,如此等等)尚未全面换发到户,这个问题有的乡村已引起高度重视,但整改纠

正措施不力,或不切实际,或违背法律规定,或无从着手;有的乡村则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听其自然,放任自流,根本就不想纠正过来。导致合同、权证不能全面到户的实际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其贯彻执行时间不是在颁布之日(20*年3月1日)起生效,而是在维护第一轮(1981年至*年)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的基础上以第二轮(*年)延包态

势为基准,如此一来,给我们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现实表现为:一是有部分乡村干部对“小调整”的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以为3~5年重新调整农户承包土地属于小调整

范围,或者以为生老病死娶媳嫁女应该调进调出承包土地属于小调整范围等;二是为数不少的农民甚至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对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有意见闹情绪,认为有些人“占

着茅坑不拉屎”,而新生婴儿或者刚娶的媳妇却无以为生,等着喝西北风,不符合农村实际。于是以村组协议、村组惯例为由进行一年一调或者3~5年一调的做法在不经请示或经默许的情形下风行起来

,有些地方还很难压制取缔这种做法。时间一长,要回到*年第二轮延包时的状态很不现实,甚至可能激发更为严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不是很眷恋,甚至有部分农民不想要土地,口头上要将土地送回村组,有一部分农民还真这样

做了。但当时没有一个村组肯收回土地,原因是村组如果收回土地,万一发包租赁不出去(根据当时的情形,这种可能性很大),那么今后的一部分税费任务就没了着落。因此,有些农民就私下口头协

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时间稍长,有的农民就认为土地归我承包了。如果没有以下情况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的矛盾也许可能没有这么快

激发。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承包土地应缴的税费任务逐步取消不说,反而还可享受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惠农补助款项,特别是农村征地补偿价格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

,土地增值较大,由此大大增强了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就算自己暂时不耕作也纷纷要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了,而且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

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断,矛盾升级。如果按法律政策裁决,一个问题解决了,但类似情况多,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不稳定;如果照顾情理,另一方就不依不饶,依法上访;如果各打五十大板,双

方又难以达成一致性意见。

4、表册、合同填写不够规范。有的分户登记表承包面积抄写出错,或合同、权证编号漏填等;有的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如承包共有人、地块四至等。

5、经营权证填写不够规范,表现为:

(1)有的权证上共有人只填写户主一人,且共有人年龄误填成出生年月;

(2)有的权证上“农地承包权()第号”漏填,合同编号漏填或错填;

(3)有的权证发证时间漏填或填写不全;

(4)有的权证地块四至界址漏填或填写不完整;

(5)有的权证承包期限不足30年,甚至整整少了1年;

(6)有的权证未加盖“换证”章。

6、数据、信息互不一致。每个乡镇都或多或少存在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表、分户登记表、基础数据库、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农户实际承包情况数据、信息互不一致现象,有的乡村“六不相符”

现象还比较严重。

7、土地流转不规范。大多数乡、村、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只履行口头协议,未签订流转合同,缺乏规范管理,埋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据查,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只占土地流转农户总数

的24.7%,其中土地流转合同较为规范的农户也只占签订流转合同农户数的51%。

8、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够规范。有的乡镇由于电脑通用,基础数据库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事变动丢失软件安装光盘等;大多数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规范、不完整。

9、完成工作不及时,工作质量不高。其一,自查自纠登记表在规定时间(5月5日)内上交的只有3个乡镇,超过规定时间1天内上交的乡镇1个、2天内上交的乡镇2个、3天内上交的乡镇2个,4天内上

交的乡镇2个;其二,自查自纠登记表填写质量较差,究其原因:一是没有认真听培训讲解;二是没有认真看指标解释;三是没有认真理解报表之间的对应与逻辑关系;四是没有认真安排部署工作;五是

没有认真问询请教;六是没有认真审核把关;七是没有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八是没有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九是没有严格责任追究;其三,百分之八十的乡镇没有上报自查自纠登记表填报说明,已上报填

报说明的也大多不完整、不具体、不具针对性,甚至避重就轻。

10、上报数据有的夸大,有的缩小或者隐瞒。根据督查的情况看,一是大多数乡镇上报的权证到户率略高于实际到户率;二是有的乡镇缩小或者隐瞒了表册、合同、权证填写不规范的事实;三是个

别乡镇隐瞒或者缩小了存在“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做法的村、组、户、土地面积等情况。

11、农经专业人员不足。百分之九十的乡镇只有1~2名农经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开展的力度、查找问题的深度、覆盖范围的广度、整改纠正的强度。

12、工作经费紧张。一是预算不全面;二是安排不到位。由此造成交叉检查难组织开展,督促指导难全面深入。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加大综合督查力度。我县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自5月21日起实施综合督查和重点督查,给乡村主要领导施压,促进整改纠正措施落实到位。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的乡村,将严肃追究其主要领

导的责任。

2、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是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点和调解工作的难点,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将作为当前乡镇党政工作的一个重点抓好抓实,积极创建农村土地

流转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3、妥善调处群众案件。进一步督促*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省、市、县减负、农业部门转办的2起久拖未决的群众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4、落实合同、权证两个100%到户。通过加强综合督查力度,促进整改纠正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在5月31日前实现合同、权证两个100%到户。

5、广泛宣传法律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消除部分乡村干部在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中的抵触情绪

,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严肃性。

六、对策咨询

1、如何压制取缔农户热衷的3~5年重新调整承包土地的做法,既确保不因此激发新一轮或者更大范围、更为严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又能够顺利把合同、权证发放到户并且与实际相符?在这种情

况下,又如何回归到*年二轮延包时的状态?

2、按照法律政策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后,事实上站得住理的一方可能成为失地农民,也可能引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没有预留机动地的情况下,如何做才能既让农户心甘情愿地把法律意义

上侵占的土地退让出来,又能妥善安置好这个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教其没有后顾之忧,不闹意见,不闹情绪,不上访,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一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完毕后,如果类似情况多,农户纷纷上访要求解决,要是依照前例纠纷的调解办法解决,难度肯定非常大,也可能执行不下去,但如不这样解决群众又不答应,遇上这

样的问题又该怎么办?

非农户口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范文第5篇

一、跨区迁移农户情况分析及其经济权益要求

根据近三年来农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跨区(跨村及村以上)迁移农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跨区迁移在我市种田的农村户籍人员(简称跨区迁移种田农户)。据对来信来访的16户中的11户跨区种田农户情况分析,基本都是在农村土地一轮承包后跨区迁移种田的农户,其中已迁入户口并加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占20%,户口迁入但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占65%,户口未迁入也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占15%。这些农户中有跨大市的;有市内跨市(县)区的;有市(县)区内跨镇(街道)的。这些农户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镇(街道),原先主要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种植粮食,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已逐步发展种植了部分经济作物等。目前,跨区种田农户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跨大市迁移的种田户上访,要求享有土地承包权。(2)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与当地被征地农民同等的政策,特别是土地征(占)用费补偿等经济权益。(3)对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拆迁要求享受与本地社员住宅同等的拆迁待遇。(4)要求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集体资产量化到人的股权(分红权)。

另一类是“农转非”、“农婚”人员(简称其他跨区迁移农户)。据对来信来访的16户中的5户其他跨区迁移农户情况分析,主要有两种人员:(1)“农转非”的人员,其主要包括顶替的、买城镇户口等所形成的。农转非农户经济权益问题主要集中在顶替和买城镇户口的,要求享受土地征(占)用补偿收益的分配和集体资产量化到人的股权(分红权)。(2)“农婚”的人员,因婚姻原因跨区迁移后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他)们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突出的利益矛盾表现为在原户籍地与迁入地都享受不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农嫁居”的妇女由于当时政策不允许女方到男方落户;“农嫁农”是因为娘家集体经济实力强福利好而户籍关系仍留在娘家导致两头享受落空;上门女婿主要是一户多子入赘而村(组)里不让其享受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权益;离婚妇女因回到娘家居住,生活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二、跨区迁移农户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

跨区迁移农户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体制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群体。其利益分配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制度与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不相适应性。

(一)政策性诱因。一轮土地承包后,国家为了确保粮食安全,实行指令性粮食生产政策。我市部分农村在乡镇企业相当发达,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大量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为了防止出现弃耕抛荒现象,完成种粮任务,推进适度土地规模经营,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许诺一定的村级待遇,吸引了相当数量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跨大市的种田能手来我市包田种地。产生示范效应后,吸引了更多的跨区农户。

(二)体制性原因。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以土地为核心的社区成员共有的集体经济制,以是否农业户口并户籍在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依据。这种制度安排保障了农民能够享有一份农村经济资源,但同时也导致了农村社区的封闭性,跨区迁移农户的户口迁移难度较大。同时,也因村(组)集体资产的差异导致权利享受的不同,部分农嫁的妇女不愿迁出,形成了所谓的“应迁未迁人员”。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度,对村民和社员进行区分,只有社员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集体经济资源及集体收益分配权。但由于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所以在户籍发生迁移后享有集体经济资源的待遇也就各有不同。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集体资产量化等利益分配中大多采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相挂钩的办法,跨区迁移农户因户籍变动,大部分在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失去了依附于承包权上的利益。

(三)直接性起因。随着农村土地被征用,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向货币资产转变,农民的利益预期明朗化,导致跨区迁移农户要求集体资产权益的问题更加突出。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被征地养老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劳动就业、教育等政府支撑的保障体系逐步实施。跨区农户特别是来自外市种田农户要求成为享受社会福利的平等主体的愿望日益增强。

三、处理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各地为保护跨区迁移农户利益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总体来看,还是零碎的、区域性的,系统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前瞻性不强,只能局部地解决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有的措施实施后还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一。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发生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有相当部分是当地政府和村为了解决粮食种植任务,鼓励、引进的种田大户,他们为当地农业作过历史性贡献,并且长期在此生产生活、迁户入居,安家繁衍,不会再回原籍。但是,有的地方干部还对他们存在排斥思想,不能很好地做世居社员的思想工作,相反较多地迁就世居社员的利益,加深两者对立情绪。

(二)权益保障不一。跨区迁移种田农户的村(组)集体资产享受权,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股份分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时的集体补助等,一般以土地承包权或土地征用补偿份额为参照。有的难以保证上述份额,要视迁入年限再打折扣,而只迁移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一般不享受。

(三)政策处理不一。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操作性法律法规与政策,各地具体做法差异很大,政策上的不平衡,更加激化了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矛盾。

(四)有被边缘化趋势。目前,已逐步实行一系列涉及农村居民或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大病合作医疗、就业培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现有政策,跨区迁移农户特别是未迁入户口的跨区种田户按照现有的户籍界定,一般难以得到这些政策的覆盖。

四、对策建议

跨区迁移农户问题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核心是利益之争,即跨区种田农户与世居社员两大农民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前,各地在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稳定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跨区迁移农户作为这场争端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则一再通过上访、诉讼等途径反映他(她)们的诉求。在解决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问题过程中,政府不仅承担着调解人的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还承担着进一步界定、确认和保护农民权益的任务。根据各地的经验及现实情况,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跨区种田农户曾经为当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做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当地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引导各地在利益调整和分配政策上适当考虑跨区迁移农户的利益要求。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中给予“贡献股”或“农龄股”。而对于已迁入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跨区种田农户,应给予与世居社员基本同等的待遇,但允许有适当的差距。

(二)依法合理。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关系、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及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都有相关规定。应当看到,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与村规民约之间都还存在着冲突的地方,而且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一般最终只能以村民自治的办法解决如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这往往造成“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对跨区迁移农户。对跨区种田农户合法、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党委政府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做好世居社员的思想工作,支持和维护跨区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保障。跨区种田农户离乡背井而来,大多已有十余年时间,特别是户口已迁入的农户,已不可能回迁。政府在妥善处理跨区迁移农户与当地农户利益关系的同时,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关注其利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条件,为跨区种田农户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

按照上述原则,在有关跨区种田农户权益的具体政策安排中,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户籍迁移准入条件。迁移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应当体现跨区农户户口迁移自由。跨区迁移农户作为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将其纳入社会管理,赋予村民同等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促使跨区迁移农户尽快融入主体社会活动。

2、分类保障跨区种田农户经济权益。对已经迁移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跨区迁移农户,应在制度、法规、政策上确保其与当地世居社员基本同等的经济待遇。对于迁入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应尊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的现实和世居社员的意愿。但对于其中已缴纳“迁户费”、“村庄建设”等费用而未办理正规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的,其所缴费用可视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积累”,应允许其补办有关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手续,享受社员的经济权益和其他待遇。对于其他迁入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缴纳过有关费用的户,在集体经济股份量化时,集体应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或考虑其“农龄”、“贡献”作相应的安排;在宅基地安排的村庄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入户农户的实际生活,基本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中遗留的问题。一是要稳妥解决跨区种田农户拥有过多土地承包权问题。在开展二轮承包中,个别地方由于在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政策上的偏差,导致个别跨区迁移农户拥有大量的土地承包权。这些跨区种田农户虽然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证,但显然有违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民平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也不符合实际情理和当地农户的意愿。特别是土地征用进程较快的地方更应重视这一问题。对这些跨区迁移种田农户中已办理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的,应允许其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的平均量给予土地承包权证,超过部分的承包权应给予理应拥有而实际未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同时允许其以土地流转的形式继续经营农业生产。二是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长期在当地进行农业生产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各地要创造条件开展土地流转,使种田能手有地可耕。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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