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烟气治理报告

烟气治理报告

烟气治理报告

烟气治理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燃煤烟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全区燃煤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住建、工信、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燃煤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燃煤烟尘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燃煤烟尘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向大气排放燃煤烟尘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区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燃煤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有关烟尘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燃煤烟尘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产生燃煤烟尘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八条区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已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不得闲置或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区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把消烟除尘设施纳入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定期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冶金、火电、水泥、建材行业是防治烟尘污染的重点,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分期分批对其烟尘污染进行治理,使各烟尘排放点和产尘点的排放浓度不超过排放标准。不能就地治理的生产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转产或搬迁。

第十二条现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燃煤排烟装置,凡是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制定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治理,对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设施,应限期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超过烟尘排放标准,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锅炉,应由区政府组织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淘汰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四条新制造的燃煤工业锅炉,蒸发量在1吨/时(含1吨/时)以上的,必须采用机械燃烧,并配置有效的除尘器;蒸发量在1吨/时以下的,必须配备有效的消烟除尘设施,使用新制造的燃煤锅炉,均须符合烟尘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使用各种类型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消烟除尘设施和收尘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维修养护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区住建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在城市建成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等落后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燃煤采暖锅炉按规定需拆除的,必须在要求时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环保、住建、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对按要求自行拆除燃煤锅炉的单位,供热部门优先安排接通工作。

第十八条在区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九条城市建成区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炉灶,仍原煤散烧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灶,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生活锅炉烟尘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应更换或改造为型煤生活锅炉或环保节能锅炉。

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内新开业的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营业。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城区内使用燃煤茶水炉的单位必须限期更换为电茶水炉,不得使用燃煤小锅炉。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的洗浴业燃煤锅炉必须限期更换为燃气锅炉或新型环保节能锅炉。

第二十三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治污染大气。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燃煤烟尘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燃煤烟尘排放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向大气排放燃煤烟尘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区环保部门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应淘汰的锅炉逾期不淘汰,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锅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区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烟气治理报告范文第2篇

为了加强对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

本市规划、建设、商业、工商行政、房地资源、水务、质量技监、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成片开发的居住地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第五条(利用现有房屋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现有居住房屋改为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居住物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油烟排放口位置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要求的,与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须征得相邻私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清洁能源使用)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前款规定范围内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油烟排放)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一)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

(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八条(油烟净化)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现有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应当在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加装或者改装。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废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噪声等其他污染防治)

饮食服务项目产生的噪声、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以及空调器的安装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饮食服务经营者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公共通道上进行净菜、洗碗等与提供饮食服务有关的作业活动。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度)

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的区域,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饮食服务经营者,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饮食服务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承诺的内容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在经营场所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饮食服务项目,视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推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具体实施步骤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实行环境保护告知承诺制度以外的区域,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填具《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服务业专用)》,报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审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者未签署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承诺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饮食服务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试营业,区、县环保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向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

污染防治设施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饮食服务项目不得营业。已经试营业的,应当停止试营业。

第十四条(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变更管理)

现有无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开办产生油烟污染饮食服务项目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现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进行重新装潢或者烟道、灶台等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后5日内报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采用检气管法快速检测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排放超标与否。被检查者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部门申请按国家标准金属滤筒吸收法和红外分光光度法监测。监测结果与快速检测结论一致的,监测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六条(举报和投诉)

对饮食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七条(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应当定期公布违反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名单。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组织对本市饮食服务业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效果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擅自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已开业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限期治理,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污染较轻的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污染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加装或者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改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告知承诺内容公布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公布承诺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场所重新装潢或者布局发生变化不按期备案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验收、清洁能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为饮食服务经营者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指定环境污染防治产品。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是指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本办法所称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是指在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或者现有房屋开设饮食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是指饮食服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用食用油对食物进行烹饪、加工,以及烧烤等本身能产生油烟的经营活动项目。

烟气治理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饮食业(包括宾馆、饭店、招待所、酒楼、茶楼、户外营业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经营和服务业务)排放的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商务、工商、住建、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油烟污染实施管理。

第四条区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食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在区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

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六条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报区环保部门审批。

选址必须符合所在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不得在居民住宅楼下开设饮食业。

第七条经区环保部门审批,获准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业项目,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区商务、卫生、工商、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区环保部门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

第九条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十条排放油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到油烟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禁止饮食游摊、户外经营,禁止饮食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十三条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向排水、排洪设施内倾倒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油污。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油烟污染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环保部门认定的治理技术和产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区环保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区环保部门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处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油烟治理设施未安装或未达到国家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投入使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油烟治理任务的,由区环保部门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区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油烟处理设施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罚款。

烟气治理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城市餐饮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然而餐饮厨房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噪声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成为城市环境“热点”问题之一。

一、餐饮业油烟的概念

餐饮业油烟是指食物在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二、餐饮业油烟的形成及形态

油烟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油加热到50-100℃时,油面有轻微热气上升,所含低沸点分量和水分首先汽化。(2)油的温度上升至100-270℃时,较高沸点的分量开始汽化,油泡较密,形成肉眼可见的油烟,主要是直径约10 -3 cm以上的小油液滴组成。(3)油的温度大于270℃后,高沸点的食用油分量开始汽化,并形成大量“青烟”主要是由直径10 -7 -10 -3 cm不为肉眼所见的微油滴所组成。此时,往油中加入食品,食品中所含水分急剧膨胀汽化,其中部分冷凝成雾,与油烟一起形成可见的油烟雾。同时燃料热分解也会生成烟尘。上述各阶段所形成的混合气体在上升过程中与空气分子碰撞,温度迅速下降到60℃以下,饱和蒸汽压下降,形成含冷凝物气溶胶,而水汽、含水烟尘气体、食用油及食品在高温下的挥发物组成的烹饪油烟外排到周围的大气中。

油烟气的形态特殊是气、固、液三相构成的气溶胶,它们的粒径很小,有许多在0.1-10um之间,且粘附性强,能长期漂浮在空气中。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危害

油烟气的成分非常复杂,含有醛、酮、烃、脂肪酸、醇、芳香族化合物、酯、内酯、杂环化合物等。其中包括苯并芘、挥发性亚硝胺、杂环胺类化合物等已知高致癌物。这些油烟一旦随空气侵入人体后使呼吸道黏膜损伤,并降低人体免疫功能,吸入者出现咳嗽、胸闷气短等症状。油烟刺激人们的眼睛,诱发心血管疾病,长期大量吸入这种物质,会损伤人的免疫功能,易致肺癌。尤其是对婴儿、孕妇、老年人、心血管疾病及呼吸道系统患者危害更大。

四、餐饮业污染的现状

(一)规划不合理。就目前现状来看,餐饮业多分布在闹市和居民区内,甚至有的是楼上住户楼下开饭店,还有少数饭店油烟排放口距居民楼不足5米。

(二)环保审批滞后。国家规定建设饮食服务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小型饮食服务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提出审批意见,并就项目建设、污染防治提出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是为了预防污染,应在项目筹备阶段开展。可大部分餐饮业项目往往是已经开始建设或已经建成了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就造成了有的餐饮业先天选址不当,很难进行后天整改。有的甚至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无证经营。

(三)环保配套设施不健全。目前大多数中小型饭店油烟污染方面都是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烟道直接排空,只有少数大型饭店才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也存在一些大型饭店油烟净化设施维修保养不力而无法正常使用,甚至停止使用。

(四)大多数餐饮业经营者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环保法律知识。

五、餐饮业污染治理的防治对策

(一)合理规划布局。政府部门在城市整体规划中,应合理安排餐饮服务集中区。可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几个距离居民有一定距离的餐饮集中服务区;对规划的新建的临街居民楼下开办餐饮业的,房屋建设时必须同时建设餐饮业专用的油烟通道;对于那些影响居民生活的饭店且无法进行整改的,环保部门应强制取缔。

(二)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餐饮业项目的环境审批管理,所有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从源头上解决餐饮业的污染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餐饮业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

1、环保部门应按规定要求餐饮业对厨房油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调查我国目前广泛应用的几类油烟净化技术:机械分离法,利用惯性碰撞原理或旋风分离原理对油烟进行分离;活性炭吸附法,用粒状活性炭或活性炭纤维毡吸附油烟中的污染物粒子,这种设备的特点与过滤净化设备相似,但去除油烟异味分子的效果较好;织物过滤法,油烟废气首先经过一定数目的金属格栅,大颗粒污染物被阻截,然后经过纤维垫等滤料后,颗粒物由于被扩散、截留而被脱除,这种设备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维修管理方便,但阻力大、占地大、需要经常更换滤料的缺点,净化效率一般在80-92%;湿式处理法,采用水或其他洗涤剂,以喷头喷洒的方式形成水膜,水雾来吸收油烟,油烟粒子与喷嘴喷出的水雾、水膜相接触,经过相互的惯性碰撞、滞留、细微颗粒的扩散和相互凝聚等作用,随水滴流下,从而使油烟离子从气流中分离出来,这种设备结构简单、投资少、占地小、运行费用低、维修管理方便;静电处理法,电场在外加高压的作用下,负极的金属丝表面或附近放出电子迅速向正极运动,与气体分子碰撞并离子化,油烟废气通过这个高压电场时,油烟粒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因碰撞俘获气体离子而导致荷电,受电场力作用向正极集尘板运动,从而达到分离效果,这种设备的投资少、占地小、无二次污染、运行费用低,由于易于捕捉粒径较小的粉尘,净化效率高,可达85-95%,具有能耗低,阻力小的特点。

2、环保部门应及时督促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备定期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能正常运行。还应定期对各个餐饮业油烟的排放浓度进行监测,以确保油烟能达标排放。

烟气治理报告范文第5篇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倡导生态、文明、绿色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县XX县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禁放通告”)《XX县2021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动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行动,做到禁放宣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点击、手机有短信、重点场所有《禁放通告》、村(社区)有宣传牌、集镇街道有标语,使禁放期间和禁放区域“零燃放”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到全镇每户人家。通过宣传引导、严格执法、联防联治、全民参与,使禁放通告得到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道守禁放规定,保证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XX任组长,党委副书记XX、派出所所长XX任第一副组长,XX、XX、XX等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应急办、财政所、纪检监察室、宣传办、文化站、环保站、文明办、民政办、团委、派出所、市场所、XX学区、司法所、执法队、军服站等单位负责人及各村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应急办,X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禁放工作综合协调、信息报送等日常事务。

三、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配合执法等工作;

协助镇应急办、派出所、市场所等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制定村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

(二)应急办,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造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负责禁放信息公示公告的,督促各村(社区)开展禁放宣传,落实“红白喜事”报备制度,加强日常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同时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值守工作。(责任人:XX、XX)

(三)宣传办、文化站,负责利用广播、群众会、邻长群、网络等方式,广泛开展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同时在镇政府网站上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责任人:XX、XX)

(四)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群众举报投诉,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协助配合镇政府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责任人:XX)

(五)执法队,充分利用宣传车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依法监督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人:XX)

(六)环保站,负责烟花爆竹、电子礼(鞭)炮等环境噪声污染的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协同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查处,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责任人:XX)

(七)民政办,负责向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告知单,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

(责任人:XX、XX)

(八)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管理整领及沿街店铺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向宾馆、餐饮服务行业业主发放一封信。

(责任人:XX)

(九)XX学区,负责组织、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责任人:XX)

(十)司法所,负责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烟花爆竹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居民自觉道守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

(责任人:XX)

(十一)镇团委,组织团员青少年、青年志愿者等宣传禁放相关规定。

(责任人:XX)

(十二)财政所,负责禁放、禁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责任人:XX)

(十三)文明办,负责将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内容和文明单位考评内容,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将禁放工作作为移风易俗的重要内容,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责任人:XX)

(十四)纪委,负责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责任人:XX)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

1、召开动员大会,召开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行动部署会,严格贯彻执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镇2021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设立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禁放工作专项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3、广泛宣传动员

(1)镇宣传办、文化站牵头制定针对性宣传方案,在广播、网络上广泛宣传禁放规定和禁放通告,同时配合县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对所有在网用户发送禁放宣传短信等活动。

(2)XX学区牵头开展禁放工作“小手拉大手”宣传活动,向广大学生发放《致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3)市场所对全镇商户逐户发放一封信、倡议书等,督促促商户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紧盯宾馆、超市等重点场所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4)各村(社区)、镇直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通过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交车车体广告、单位两微平台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张贴发放宣传禁放倡议书、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邻长制”制度优势,进一步完善禁放包保网格,给予邻长、片长、组长配备红袖标和小喇叭,在禁放期间和禁放区域内不间断开展宣传。

(5)镇应急办、派出所、市场所、执法队紧町全年重要节假日等时间节点,紧盯婚丧嫁娶、开工封项、开业庆典、居民乔迁等重点活动,有针对性地下大力气开展禁放宣传活动,确保禁放宣传形成铺天盖地的声势,在全年城市主城区禁燃禁放的基础上,全力实现1月至3月全镇范围内“零燃放”目标。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1、开展集中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提前消除本行业单位、企业连规燃放隐惠。

(1)镇应急办牵头,派出所、市场所、执法队配合对全镇烟花爆竹销售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强化源头管控,查处、取缩造法违规经营行为。

(2)XX派出所牵头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3)市场监管管理所牵头,镇应急、派出所等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4)各村(社区)要落实红白喜事报备制度,提前掌握辖区婚丧嫁受、开工封项、开业庆典、居民乔迁等易发生速规燃放行为信息,提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消除违规燃放隐患。

2、强化巡查防控。

(1)巩固、完善2021年禁放工作网格化包保责任体系,要充分发动党政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力量,织密织牢包保网络,落实包保监管责任,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到小区、街巷、路段。

(2)在除夕、春节、元宵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各级网络包保负责人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本网络包保责任人,按照划分的网格,组建巡查队伍,24小时不间断宣传巡逻,及时发现、制止、查处造法违规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行为,确保全镇禁放区域和禁放期问“零燃放”。

(3)严查违规燃放行为,建立禁放应急查处机制,广大群众和包保干部在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后,第一时间拨打XX派出所电话XX报警或镇政府应急值班电话XX,接到举报后派出所和镇应急办应立即开展应急查处。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举报。对巡逻发现和居民举报的造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迅速应对,及时查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