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1篇

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9号,请从国家粮食局网站首页业务频道进入监督检查栏下载)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粮食库存检查按照国粮检〔2015〕39号和皖粮明电[2015]3号要求,检查分准备、自查、复查、汇总报告四个阶段进行。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提升年检查评比暨春季粮油安全普查安排在4月15日至30日的复查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各县(市)将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方案报市粮食局。

县粮食局负责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经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粮食局报送2015年3月末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的登统表。

农业发展银行向同级粮食局提供2015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贷款余额及到储存库点的银行库存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将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商品粮库存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抄送所在市粮食局。

同时,各县(市)要督促本辖区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1日至18日,各县(市)粮食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农发行组织指导本辖区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按照规定的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时点2015年3月末统计报表,对库存进行全面彻底自查。中储粮直属库在协助做好中央事权粮食存储库点自查的同时,负责本企业自查,并向属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自查结果。

(三)复查阶段。4月30日前,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三个复查组,按照不低于辖区内粮食库存总量20%的比例先行组织复查,同时,开展春季粮油安全普查和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提升年评比检查。省粮食局、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区会同市检查组开展联合查。

(四)汇总报告阶段。4月30日前,各县(市)粮食局负责对企业自查表进行汇总(汇总表1-1、1-2、1-3、1-4、1-13、1-14),经县(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检查工作书面总结,由专人送至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检查工作书面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企业自查汇总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治粮新时代条件下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库存检查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县(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协调配合、有序推进,保质保量、不折不扣完成检查任务。

(二)突出重点,守住底线。各地在检查中既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又要做到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将各级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等政策性粮食库存作为检点,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认真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等情况,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严格程序,压实责任。牢固树立依法依规检查理念,严格规范检查程序手续,检查中形成的所有工作底稿要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归档;汇总报表要由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建立并严格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压实检查责任,确保结果可信。

(四)注重整改,以查促改。以问题为查库导向,将整改贯穿始终。对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需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能当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问题突出不能当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研定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记录备查。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严格追究检查人员责任。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2篇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5家在我市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查库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中储粮直属库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一)职责分工。市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本地区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市、区)、直属企业。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中储粮*直属库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区),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

中储粮乐陵直属库负责向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乐陵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齐河县城区东首)、山东省军粮储备库(齐河县城区舟桥处南边)、山东鲁北国家粮食储备库(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东龙门国家粮食储备库(平原县经济开发东区)、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临邑直属库负责向所辖县(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实际库点的省级储备粮和省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所辖县(市、区)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核实后(查库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负责向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县级普查开始前下达至各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此,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均要成立相应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参加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人员培训。3月25日前,各县(市)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温度计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对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的库点,各县(市、区)要提前配置好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4月20日,市政府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级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6月15日前,市、县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全市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七)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财政厅将另行规定。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3篇

为了做好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5号)精神,结合本州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粮食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发展改革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审计局、州粮食局、州质监局、州统计局、州农发行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负责综合协调、材料报表、检查督导、案件核查、财务等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进行库存自查和协助州普查小组的普查,确保清查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清仓查库的内容

一是库存粮食数量检查,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账务检查。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三是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四是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五是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六是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三、清仓查库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按照省政府办《通知》要求,各县市要按时间要求做好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培训人员、准备查库资料和相关器具等,在3月下旬完成全州粮食清仓查库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州粮食清查办公室。

(三)普查阶段。各普查小组4月15日前完成普查及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州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4月20日前完成全州普查资料汇总并上报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普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州国有粮食企业所有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每县市选择有代表性的1家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或转化用粮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普查在全州范围内采取八县市循环交叉的方式进行,每县市抽调4至6人组成普查小组,由县市粮食局一名取得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领导带队,其他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以上取得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具体检查方法由州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另行安排。

(四)准备迎接复查、抽查阶段。4月底前,省清查办将组织复查,5月10日后,国务院抽查组将组织抽查,州、县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和各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省复查和国务院抽查。

(五)检查结果汇总和整改阶段。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本次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四、认真落实清仓查库工作各项措施

(一)清仓查库时点、方式和人员。以20*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按省规定统一为3月25日)为本次清查时点。清仓查库人员由州粮食清查办公室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全州择优选调,统筹安排。抽调参加全州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的普查工作。

(二)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在省专项资金到位前,由县市财政预先垫支解决。

(三)清仓查库工作具体要求。

1、逐级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和进度。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组织机构、检查人员、工作经费和措施落实到位。

要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县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和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清仓查库普查组负责人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故意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等行为,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如实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县市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4篇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存放在我省辖区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xx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xx年和20xx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设区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粮食局主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省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20xx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清仓查库

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全省参加企业自查、市级普查及省级复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五是协助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六是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七是汇集全省至具体承储库点的20xx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资料,按市、县行政区域分解并逐级下达。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九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xx〕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粮食、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地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将省分解下达的本地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xx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下达到县。四是汇总本地区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五是协助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六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本辖区内中央和省、市直属企业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河北省辖区内20xx年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粮食局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xx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xx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整合、分解,在市级普查开始前逐级下达至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此作为粮食库存清查的依据。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合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及时抄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

(一)检查时点

以20xx年3月末粮

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人民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要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并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xx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xx年2月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xx年2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和师资参加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培训。20xx年3月中旬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省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本实施方案、《20xx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20xx年3月下旬,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和质量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市应根据清查工作需要,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

,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省分解下达的分库点粮食库存统计资料的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各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3~5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五)抽查阶段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等情况。

5月底前,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5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省级总结报告包括市级普查工作汇总情况和省级复查工作情况。6月15日前,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

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

全县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汇报范文第5篇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真正摸清全国粮食库存情况,为国家调控粮食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保证国家库存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为此,国务院成立了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全国粮食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最近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省新乐市和湖南省长沙县组织了清仓查库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必要准备。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查清国有粮食部门所有粮库、粮管所(站)、转运站、外租仓现存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等)的入库时间、数量、品种、质量情况,核清陈化粮、超期储存粮的数量,以及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分布情况、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状况。

做好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交叉互查、重点复查、明确责任的原则,先试点后铺开,分阶段实施,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认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对粮食库存较大的省区,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派员指导。

二、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志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对这次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的要求,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各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省长负责制和各级行政领导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政府要尽快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要根据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清仓查库方案,保证质量,保证进度。

搞好这次清仓查库的关键是确保不走过场。清查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查清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这个主要目标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各地、各储粮单位反映真实情况。要明确规定清查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从基层保管员、企业法人到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从县(市)长到省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报告及报表上审核签字,今后发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国家计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库贷挂钩和超储补贴等相关政策,粮食销售出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结算应收款记入相应往来帐户,严禁在库存统计上出现虚帐。各地对清仓查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在清查工作结束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查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各地区、各部门参加这次清仓查库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明确纪律,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参加清仓查库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正常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这次清仓查库工作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充分发挥财政、统计、审计、监察、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直属专门队伍的作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共同完成清查任务。

三、扎扎实实,落实清仓查库的工作安排

(一)动员培训和试点阶段。

在清仓查库工作全面启动前,由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各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进行动员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库存统计帐核查方法、库存实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各省级政府负责对下逐级动员培训和各项清查准备工作。

年2月,国有粮食企业储粮在500万吨以上的省(自治区),要各选一个县(市)先行清查试点。清查试点工作由全国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政府负责具体安排。

(二)清仓查库全面实施阶段。

年4月1日至5月初,全国统一开展粮食清仓查库,统计时点为年3月31日24时。第一步,由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地)之间交叉清查,按照通知要求对全部库存粮食逐仓、逐货位进行实物清查,并与统计帐核对。实物的清查以测量计算方法为主,测量计算与过秤检斤相结合,既要做到准确,又要提高效率。测量、检斤用计量器具应提前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以确保准确性。第二步,在交叉清查的基础上,由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清查工作组,按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点的2%-3%左右。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直接组织人员,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库、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或复查。届时,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重点抽查。

在实物清查的同时,要对粮食陈化情况进行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跨省抽样鉴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查属库、中谷粮油集团所属粮库库存粮食的清仓查库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清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要在所在地省级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央储备粮(含原甲字、“506”粮)的清仓查库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