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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工作汇报

县医保工作汇报

县医保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年来,我们中心一直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我们们充分利用业余时间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x届x次全会和市委x届x次全会精神,使自己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开拓了思路,增强了科学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

(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我们始终注重学习各类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履行职责情况

坚持参加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考试,并要求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明确目标任务,使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明确中心干部职工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工作原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了职工的纪律性,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同时积极组织中心职工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在单位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达到了集聚力量、凝聚人心、激发工作热情之目的。

三、业务工作情况

(一)、扩面基本情况分析

我们县根据市医保中心的总体部署,积极、稳步推进扩面工作。截止**年12月,我们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9424人,比上年的8,521人增加了903人,增幅达10.60%。**年实际参保人员中,在职人员为7584人,退休人员为1840人,分别占参保人员总人数的80.48%、19.52%,在职与退休之比约为4:1。与2007年相比,退休人数增加356人,增幅达24.02%;在职人数增加547人,增幅达7.76%。

(二)、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县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目标

全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年,共征收医疗保险费1552.2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744.36万元,个人帐户基金807.84万元。核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帐744人次,申报住院医疗费434.9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276,54万元,统筹支付比例63.58%,个人自付36.42%;支付个人帐户83346人次,计575.9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2682.36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916.02万元,个人帐户基金结余766.34万元。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统筹基金专项检查工作

**年我们中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县18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家定点药店总共70次601人次的检查。

1、检查方法、手段及效果

(1)、参保人员身份和就医行为检查

对正在住院的参保患者进行突击检查,防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对已经出院的参保患者通过调查、走访、核实所报相关报销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检查

根据对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保存的处方、病历、检查、化验和治疗单据记录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是否一致。根据计算机监控与检查人员突击检查相结合,购药记录检查定点药店费用的真实性。

(四)、医疗保险ic卡换发工作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医疗保险软件升级的通知》(昭市劳社[2006]12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决定将现在使用的以磁条卡管理运行为主的医保软件升级为以非接触式ic卡管理运行为主的医保管理软件。为使我们县的医疗保险软件能得到及时更换,我们中心结合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加班加点,全力以赴为全县参保人员更换医疗保险ic卡,截止**年8月,已全部制作完成9424张并发放到各参保单位,并于8月28日启用,使以前医疗磁卡容易掉磁、易损坏、可复制等导致换卡频繁,使用不便的现象不在发生,更好的服务各参保人员,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五)、离休人员医疗保障

我们县共有离休干部53人,实际参加医保统筹的有53人,参统率100%。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单据由老干局代收,统一送医保中心审核,**年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102.24万元;二乙伤残军人27人,**年二乙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支出22.07万元。

(六)、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年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为9424人,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113.09万元,已上缴市医保中心113.09万元,已有40人获得53.24万元的赔付。

(七)、企业工伤生育保险

**年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为825人,比上年的228人增加了596人,增幅达261.40%,已收工伤保险费18.57万元;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为596人,比上年的44人增加了552人,增幅达1254.55%,已收生育保险费8.55万元(已全部上缴市医保中心),已有3人生育获得2.43万元的赔付。

(八)、行政事业单位工伤生育费

县医保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第二条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负责建立协调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办公室(卫生局)负责定期收集中医药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办提出需要研究和协调的事宜。

第四条原则上实行协调会制度,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县领导组成员单位一把手必须参加。

第五条协调会一般由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县领导组组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组长主持。

第六条协调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乡镇、本街道办无法自身解决或涉及全县整体创建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全县统一工作标准,统一口径的事项;需要报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要统一购置设备、经费统一投入的事项;需要中医药专业人员统一培训指导的事项;需要补充录用中医药人员事项;需要城镇医保和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充中医药内容的事项;凡中医药事业改革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的事项;领导组认为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七条一般采用书面材料形式向领导组主要领导汇报协调的事项,领导组认为必要,可列入季度会议研究协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每次协调会议议定事项,要以领导组名义书面形式向县长汇报。

第九条协调事项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领导组责成专人负责此事项并继续推进,必要时,可报县长决定。

第十条卫生局负责协调会的记录,并负责协调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创建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涉及领导组成员单位以外事项由领导组组长向县长汇报,并要同以外事项的分管县长沟通。

第十二条凡涉及中医药人员编制、录用、调配方面的事项由人事局提出解决意见;凡涉及发展规划、重点投资事项由发改局提出方案;凡涉及药品、中医器械方面的事项,由药监局提出意见;凡涉及各乡镇、各街道办事项,由各乡镇、各街道办提出意见;卫生局总体收集部门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创建领导组组长。

县医保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非就业人员及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为主要工作内容,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城镇居民参保包括在城镇内居住的农村户籍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中小学生),确保完成本年度参保任务。

二、任务目标

紧紧围绕全省确定的“一个确保,两个重点,三个突破,四个到位”的工作任务,扎实深入开展我县医保工作。

(一)确保全县7.5万城镇居民、4.5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任务指标与落实要求同步分解到各乡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或社区。

(二)实行“三包”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县里负责包保乡镇(区);乡镇(区)负责包保保障所或社区;保障所或社区负责包保人员。

(三)重点解决依法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问题。按照省里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我县基础数据确认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重点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内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全省医疗保险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完善我县内控职责,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五)提高职工医保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省里统一要求,提高我县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三、开展“百日攻坚”活动,争取提前完成工作目标

从2012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重点开展“医疗保险暖万家”宣传活动,以劳动保障所和社区为载体,入户宣传为主要方式,让城镇居民感知政府补贴的优惠政策,了解参加医疗保险的益处,增强参保与续保的意识。社区要将宣传与参保同步进行,做到宣传一家、参保一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扩大宣传面。

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这一主要媒体,以讲话和专题片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有关政策的宣传。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8月25日)。

县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全县整个活动的组织安排和业务指导工作。各乡镇(区)作为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活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中,要安排专人组成工作小组,划分区域,包干到户,开展入户动员、登记参保,接续医保关系,要通过登门入户宣传动员,一手抓扩面,一手抓续保,力争做到“城不漏街、街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25日----8月30日)。

从8月25日开始,县政府要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的“全民医保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兼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强化对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县医保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一、组织建设

1、成立监测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所(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市、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任主任。

2、成立监测业务指导小组。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医院防保科、慢病科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任组长,业务科长任副组长。

3、建立三级慢性病监测报告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居委)等相关业务人员、村会计组成。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慢性病监测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要协调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及人员经费落实保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工作。

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市疾控中心的具体任务为:

1.制定、修订*市慢性病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制定慢性病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2.根据各级各类机构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慢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收集、汇总、审核各地数据库,将数据库资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及相关动态分析报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5、协助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工作。

县(市)疾控中心具体任务: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病例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慢性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种慢性病病例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

4.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定期与公安、统计等管理部门核对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对临床、防保等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负责每年到公安和/或统计部门获取出生人数和统计报表,向妇幼部门获取出生人数。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慢性病病例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网络直报等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慢性病病例登记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医具体任务:

1、收集院内慢性病病例的个案信息,填报《发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2、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个案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发病报告卡》,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发病报告卡》,每月定期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汇总慢性病病例资料;

5、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的保存与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任务:

1、收集本院慢性病病例个案信息,如实填报《发病报告卡》;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发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上报、网络直报;

3、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存根和慢性病病例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工作内容

对监测区的常住人口进行慢性病监测,并在监测区开展居民漏报调查和医院漏报调查。

四、责任报告人

监测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监测点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等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五、报告对象

新诊断病人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

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本规范实施时间*年1月1日以后的(*,*,*三个监测区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年1月1日以后的),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4种慢性病病例。

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报告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通过慢性病现患调查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在普查、筛查、健康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劝其及时去医疗机构诊治。

六、报告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发现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4种需报病的病例,均应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收集报告卡,审核合格后,分别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上述各登记册可以电子格式直接登记在电脑上,下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监测区内的个体医、村卫生室等发现上述需要报卡的病例,应向所辖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核对发病报告登记,如为未报病例应面访核实后填写报告卡,分别登记到上述相关登记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报的慢性病发病报告卡后,按户籍地址将卡片进行整理后分发给各监测乡镇、街道,各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与卡片内容后登记入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反馈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卡片进行审核、剔重后,将卡片内容录入计算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月报表、发病个案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报表与简报。对属于本省其他监测区定期寄至相应监测区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例卡片,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分发给监测乡镇、街道,经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卡片内容后登记到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数据库反馈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补报病例: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系统核对,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慢性病的死亡病例应按要求登记到《浙江省监测区死亡核对发病情况登记表》,按乡镇、街道分类整理后反馈基层。各级医院防保人员在收集、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表时,发现因上述4种慢性病导致死亡的病例时应及时核对《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的临床医师联系,若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病例则补填慢性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乡镇或街道防保医师在调查死亡原因过程中,如发现不一定是上述四类慢性病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实,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应及时补填慢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居民漏报病例由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补卡后补登记到相应的《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防保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登记册》后,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病例随访: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对本监测区内糖尿病病人、冠心病/脑卒中急性事件患者与肿瘤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随访,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对随访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将随访情况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如病人死亡应在原发卡片上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随访结果录入慢性病发病数据库,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慢性病发病随访结果汇总表》及追踪随访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各乡镇监测点反馈。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

发病统计: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2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报告1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死亡统计: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而列为冠心病死亡。脑卒中死亡发生在发病28天以内的为脑卒中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死亡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列为脑卒中死亡,而列为慢性脑血管病死亡。如死亡与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不相关则均按其它主要死亡原因统计。

2、恶性肿瘤

填报对象: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它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恶性肿瘤,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病灶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有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的,只需报原发部位。

八、报告时限

月报:各级医院防保人员收集《糖尿病发病报告卡》、《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报告卡》和《肿瘤发病报告卡》,每月1次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上报卡片,每月录入计算机,数据清理后,并在次月10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双轨制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月报表和监测质量反馈表。

年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经过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病种分乡(镇、街道)、分月、分年龄性别、分职业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双轨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报表与简报,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

九、制度保障

(一)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例会制度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集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和工作研讨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集辖区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填写、审查会;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会议;各医院定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讨论会,提高《发病报告卡》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在工作开展的第二年要求责任报告人报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三)加强管理与核查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必要的财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考核督导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市、县级医院进行慢性病医院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情况,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3年1次对监测点居民开展居民漏报调查,以校正慢性病发病报告率等;每年1次抽查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监测报告工作质量;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依据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督导。市卫生局将于每年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局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十、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工作人员,使用浙江省下发的监测管理软件将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市)人群的出生率、粗发病率、标化发病率、生存率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县医保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就申报20*年度参保人员医药费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年度参保人员医药费

为保证我县参保人员医药费能及时审算、结付,请各扩面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20*年度医药费,于20*年*月*日前,报送到县医保中心医疗管理股。申报要求:

1、申报时,请经办人员在“医药费审批表”上,按医药费种类,分别填“一般门诊”、“慢性病门诊”、“住院”;离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需填写“离休、二乙伤残军人医药费审批表”。对于一般门诊医药费需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汇总表,表格内容包含“保险证号、姓名和医药费金额”等栏目。

2、申报住院医药费时,住院发票后面需附就诊病历、

处方或详细的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转县外就诊的需要有转诊转院单。

3、部分慢性病门诊医药费全年不足600元的,按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

4、医药费由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分类汇总报到县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医疗管理股窗口,并进行登记。联系电话:7336658。

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周期

以当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为一个年度周期。各扩面参保单位应实事求是申报工资总额,县医保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确定。

2、工资总额的计算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征。

3、社会平均工资

2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1848元/月/人。

4、全员参保

各扩面单位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包括所有正式员工、聘用工、临时工。

5、征缴管理

参保单位当月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本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有变动的,应于当月20日前申报变动明细情况表到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将依据各单位所申报的参保人员花名册,于每月25日前自动生成次月应缴的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统计表,并报送到县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县医保中心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主动足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参保单位有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参保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县医保中心将参照该单位上月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各项保费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各项保费后,县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给予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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