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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 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菊花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加强气象灾害的预报服务能力建设,为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赣州市是气象灾害多发地,做好气象灾害的预报服务是气象工作的立足点。因此,要把提升气象灾害的预报服务能力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努力为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和具有针对性的灾害防御建议。

1.1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网络建设,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提供可靠依据

为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赣州市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气象现代化建设。1995年建成中等规模静止卫星云图接收站;2000年开始兴建赣州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并于2002年9月投入业务运行;2005—2007年,赣州市连续3年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区域天气观测网,截至目前共建六要素自动站2个,四要素自动站227个,两要素自动站52个,基本实现了1个乡镇1个自动站的目标;雷达延伸系统投入业务运行,开发了区域天气观测网资料查询系统,实现了雷达资料、卫星云图资料、闪电定位资料、区域天气观测网资料及灾情信息的网上查询,强化气象监测资料的实时共享。这些现代化探测设施的投入运行,提升了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对每次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都做到全程监视,并为气象灾害的预报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对:2002年9月下旬出现的秋汛,2005年6月19—23日全市性连续性暴雨,2006年的“端午水”,2006年1、4、5号台风暴雨过程,2007年6月2—14日汛期集中降水过程等的预报服务,这些监测系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1.2加强预测预报业务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报水平

多年来,赣州市极为重视气象灾害预报技术的开发研究,除市、县气象台站自行总结研究外,还多次组织全市气象预报技术骨干进行预报大会战,成果汇编成册,并投入气象台站日常业务使用。近年来,以建设现代气象业务体系为主线,重点加强预报预测系统建设:一是丰富指导预报产品,每天增加2次对17个县市局120 h的指导预报服务,同时在气象内外网、“12121”系统上。加强对雷电预警和人工增雨作业条件预报业务的研究,将成果投入业务运行,增强市台对基层台站雷电和人影业务的技术指导能力。二是全市台站普遍建立并开展了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初步建立业务流程、工作制度。三是市台综合运用各种预报技术和经验,重点加强责任区6 h内气象及相关灾害短时临近预报警报和对基层台站的指导和对外服务。四是精细化预报进一步加强,市台开展7 d内分县预报,县局开展分乡镇天气预报,提升了台站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水平。

1.3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

除传统的电话、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外,还通过12121声讯、短信、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体,广泛传播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政府、组织、企业、群众等各界均能及时掌握气象防灾减灾信息,从而主动采取防灾减灾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损失。赣州市气象台和会昌、信丰县等气象局积极争取地方资金,2005年就研制了短时灾害天气预警业务平台,将短时临近预报制作、资料及手机短信集成,有利于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开展。2006年开始在全市气象台站推广应用短时灾害天气预警业务平台。为使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及时在大众媒体中进行传播,全市气象台站加强了与广电部门合作,签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上的协议,建立了规范化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度和业务、流程。

1.4建立突发灾害天气服务基本数据库,保障气象灾害服务的针对性

近几年,赣州市台站普遍建立了县、乡、村级及部门负责人手机号码库和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数据库,绘制了山塘、水库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图,为各地分类开展针对性气象服务和预警信号的奠定了基础。

2加强综合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气象灾害防御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和发挥科学技术在抗灾减灾、趋利避害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开展综合减灾组织体系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气象综合减灾工作的开展。

2.1成立各级减灾委

为提高政府对综合减灾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赣州市、县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当地气象局。通过减灾组织、减灾信息和减灾资源的整合,完善了灾害应急指挥、保障和防范3个体系。

2.2成立赣州市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为提高赣州市地质灾害多发区、易发区的实时监测和实时预报能力,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05)8号)精神,赣州市防汛指挥部成立了由市气象局、水文分局、矿管局组成的赣州市气象、水文―地质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中心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中心副主任分别由市水文局分管副局长、市矿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遇有重大天气过程时,成员单位派出主要技术专家,参与全市气象、水情水位、地质信息的联合分析会商和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的、更新及解除工作。中心成立以来,每年组织10余次技术会商,并及时地质灾害预警报告,有效指导各地开展暴雨、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

2.3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

根据省局《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方案》的要求,2005年9月14日赣州市政府以赣市府办字〔2005〕126号文下发了“关于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气象灾害的普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各县(市)政府也相继下发了文件。市、县气象台站根据要求先后开展了普查,并对重点灾害隐患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截至目前,市、县两级灾害普查分析和评估基本完成,现已开始编撰《规划》全文。

2.4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员网络队伍

2007年初,赣州市建立了覆盖全市乡村的气象灾害信息员网络,并陆续开展了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和防灾减灾知识的科普教育培训,明确了气象灾害信息员职责:一是及时收集报告气象灾害情况;二是及时向群众传播气象台站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三是引导或带领群众主动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四是协助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目前,兼职气象灾害信息员队伍已经发展至5 000人以上。气象灾害信息员在2007年6月上中旬集中降水、9号台风“圣帕”的防汛抗洪救灾及2008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抗冰救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2]。

3加强气象应急管理,保障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有序

3.1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2005年下半年,赣州市气象局就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编制《赣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过讨论和修改,于2006年2月24日经赣州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2月27日正式印发全市实施。《赣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气象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该预案的印发有助于保障各项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局也在市局的指导下开展了预案的制定工作,17个县(市)当地政府全部印发了本县(市)预案。

3.2制定《赣州市气象应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工作预案》

为保证在《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市政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各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赣州市气象部门能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快速、有序地组织起气象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气象服务工作,使部门内各有关单位能主动、迅速地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市气象局于2006年5月25日印发《赣州市气象应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工作预案》,明确了各科室、台站的职责、任务,成立了应急指挥和管理机构,建立了应急预备队伍。该《预案》的建立,为气象应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起到了重要作用,保障气象服务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全市县(市)气象局也相继组织制定《气象应急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保障工作预案》。

3.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除气象灾害应急外,赣州市印发的20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有11个预案把气象应急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撑。为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气象服务的需要,赣州市局加强了应急能力的建设,购置了车载式移动气象站设备1套,专门为应急配备了移动上网通讯装备、雷达延伸系统等一批业务软件投入应急业务运行,实现了现场与非现场气象资料的交换与共享,全市建成了18支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分队,并对气象应急人员开展了应急装备的操作和应急知识的培训,提高了应急人员的综合素质,其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明显提升[3-4]。为检验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气象灾害时的气象服务能力,锻练队伍,从2006年起,市县两级气象台站每年都组织开展1次以上气象灾害应急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气象服务工作演练。通过演练使应急队伍得到实战的锻炼,找出了应急管理、自身业务技术、仪器装备、后勤保障方面的差距,为今后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应急能力的提高理清了思路。

4结语

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管理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活动,不仅需要政府组织、规划,部门间密切配合,专家出谋划策,还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和广泛参与。要实现对气象灾害的防御,不仅需要气象部门的准确预报,还需要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并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气象防灾减灾意识。

5参考文献

[1] 廖远三,陈文献.永嘉县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实践和保障措施探讨[J].浙江水利科技,2011(6):62-63,66.

[2] 朱明.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思考[J].江西农业学报,2011(6):200-201,206.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我市是省内雷电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近年来雷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上升趋势,雷电灾害已成为危害程度仅次于干旱和洪涝灾害的气象灾害。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既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更是有效保护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观要求。相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和防护措施不到位,部门配合不力,应急处置不及时等造成重大责任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一)气象部门作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严格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工作。

(二)建设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纳入当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流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把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工程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许可范围,把雷电灾害防御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要定期组织防雷安全联合检查,及时消除雷灾隐患。

(四)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大防雷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防雷产品质量和防雷减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突出重点,切实把防雷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各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主动接受防雷主管部门的管理,特别是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运、销售场所及粮食储运部门、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等。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及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尤其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通信基站、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二)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制度。各单位要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装置,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同时,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检测,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防雷设计图纸要按规定进行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施工要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危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等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确保公共安全。

(四)高度重视农村雷击灾害多发区域防雷设施建设。加强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努力减少森林火灾。

(五)认真落实雷电灾害调查与报告制度。受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雷击事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四、强化预警,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高度重视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气象部门要加强以闪电定位、大气电场仪为主的雷电监测预报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电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监测分析和预报,做好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手机和其他通讯手段,及时雷电灾害信息,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针对雷电灾害突发性强的特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要制定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组织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应急宣传和演练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努力提高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按照市政府应急办的有关要求,根据《***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计划。

一、工作任务

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核心,深入开展气象应急知识宣传;以介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普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为重点,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宣传解读,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事件能力为目标,着力抓好专业技能培训和积极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扎实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大力开展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解读。介绍和解读《***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帮助公众了解预案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熟悉各类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措施和方法,增强公众参与预防和处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广泛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宣教。以《如何防御气象灾害应急手册》为基础,结合***本地气象灾害案例,广泛宣传应急气象科普知识,使气象应急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帮助公众了解公共气象安全知识,掌握避险常识和有关防灾减灾的基本技能,进一步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四)积极部署培训演练工作。加大对气象应急信息员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气象应急信息员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5月份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一次雷雨大风灾害应急演练,从实战中锻炼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三、方式方法

(一)运用各种媒介广泛开展。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展板以及挂图、讲座等多种形式,使气象应急知识和防灾减灾常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基层单位。

(二)结合有关宣传日组织咨询。紧密结合与气象应急相关的宣传日、纪念日,如“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安全生产日”、“全国科普日”等组织开展气象应急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群众解难释疑。

(三)深入推进专题培训和课堂教育。针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信息员队伍、高危从业人员以及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实际,定期举办培训班,强化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同时不断推进中、小学气象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帮助中、小学生掌握更多公共气象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知识,强化防灾避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