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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依照一般的法理而言,只要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理论上认为的第二性义务,那么在经济法领域中同样存在责任理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这一前提下,经济法领域里的法律责任是具有客观存在性的。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市场发展趋于成熟,其市场关系也会变得更加复杂,那么经济法责任作为权利与义务的权衡法与规范工具,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完善过程就更加具有急迫性与必须性,尤其是当前业界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尚未完整、全面,其理论体系也尚未完善,因此本文关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扑研究是基于现实需求而产生的。

 

经济法责任的相关理论

 

(一)经济法责任的涵义

 

经济法责任是在部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指经济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强调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作用,它与其它的民事刑法、行政刑法具有相同的责任共性,但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只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他就需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法作为责任的承担依据,同时经济法责任的存在又中和了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到了责任后果的限制。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体系中其它法相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即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不仅能够与其它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并且能够在法律目的、功能、价值、精神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性的要求,与其它部门法相互并存于整个责任体系之中。正是因为经济法责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因此其在理论研究方面才更加具备独特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质

 

经济法责任的特质主要包括了社会性、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综合性、经济性,这是经济法责任有别于民事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独特之处,也是决定经济法责任不可替代的重要特质。

 

1.社会性。经济法的出现本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好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但是民事责任、刑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主要是着眼于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安全,在众多利益保护寻求者的面前它会更多地倾向于整体利益的保护,有时候就无法同等兼顾社会公众个体的利益。而对于经济法责任而言,它是将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居于首位,因此其社会性要远高于民事责任、刑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同时社会性也反映了经济法责任对于社会广大公众的普遍约束作用与利益保障的广泛性。

 

2.双重功能—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与民事责任、刑法责任、刑事责任有所不同,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功能,能够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为一体,也就更加容易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约束层。在经济领域,经济生活涵盖人们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社会个体对于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制经济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以及道德约束是属于他律责任的范畴,而在法制经济外各行业还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来加以约束个体的经济行为,这些行规就属于自律责任的范畴。经济法责任不仅包括了他律,也包含了自律,它可以将两者结合为一体,实现双重功效,从而促使我国社会经济走上更稳定的发展道路。对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刑事责任的惩罚性而言,经济法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效应,当违法行为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仅仅依靠经济赔偿是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责任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它就需要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措施,以此达到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效,增加他律与自律的影响深度。金浩茶油“召回门”事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经济法责任双重功能的重要体现。金浩茶油开创了我国茶油行业的先河,但在2010年8月中旬时,网上传出金浩茶油企业生产的若干批次产品苯并芘含量超标的消息,随后公司领导人将9个批次的产品全面召回,在这一次的食品召回事件中,金浩茶油公司不仅要负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对社会舆论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承担经济责任,并且经历这一风波后,金浩茶油公司往后在食品生产方面需要始终坚持自律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绿色生产,同时这一事件也会提起业界对于食品生产的相关警醒,从经济法责任角度而言,在处罚上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双重结合。在我国,食品安全的召回事件多次发生,尤其是在每年“3·15晚会”上更是披露出一批批在食品安全上存在缺漏的企业,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扑则更加需要在这方面的空白区域进行完善,因为企业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刑法的约束仅仅是起到他律的作用,外在压力很多时候也存在隐性的弊端,而从根本上而言,企业的自律才是源头之兵,能够始终坚守自律的道德准则才能极大地降低食品召回事件的发生频率。

 

3.综合性。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综合,还包括了责任功能上的综合性。在经济生活领域中,众多经济学家将经济法责任具体细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其功效相辅相成,但是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却并非是三个方面的简单相加或是简单平均。例如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说,当消费者发现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借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这种经济赔偿行为不仅仅是对商家不良经营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义务的重要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既是对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同时也是对经济法规的强化,通过功能综合性、形式多样化来不断推进经济法责任的实施范围与执行深度,从而进一步深化经济市场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4.具有经济性。相比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言,经济法责任对于当事主体权益的受损更倾向于选择经济手段来加以保护和处罚。民事责任的处理办法主要是以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因素以及损失赔偿等形式进行解决,刑事责任则是以剥夺生命或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及政治自由等形式作为处理办法,而经济法责任则主要着眼于经济赔偿层面,例如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违约金、罚金、剥夺其财产等经济赔偿形式作为处理办法,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制与经济利益的平衡效益,通过经济赔偿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利用经济赔偿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经济领域中,垄断经营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获利活动,但是垄断经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使得许多企业趋之若鹜。2014年8月,作为通信巨头的高通公司被一家美国公司举报,同时期亚洲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向我国发改委进行了举报,认为高通公司存在垄断经营的违法行为,国家发改委因此对高通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调查发现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高通公司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就其处罚结果来看,经济罚款正是经济性特质的真实反映。通过巨额罚款对高通公司的违法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同时也利用这一罚款来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5.主体不对等。与民法主体相比,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呈现为二元结构,即划分为市场规划主体以及市场被规划主体两类,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市场规划主体与市场被规划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表现在两者之间的主导核心地位、拥有的资源、作用的主动性强度、实力程度等方面。市场规划主体的地位是以各级政府为核心的国家机关,拥有依法干预市场的主动权和行政权,而市场被规划主体却处于被规制的从属地位,而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两者拥有的资源也是不对等的,在应然的情况下,市场规制主体只有当市场被规制主体出现违法行为时才会依法加以规制。可在实然的情况下,市场规制主体可以借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去要求被规制主体按照其意志或要求行事。因此,被规制主体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非常薄弱,并且市场规制主体的实力要远远高于被规制主体,两者之间具有较大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责任理论之拓扑

 

(一)超越传统责任理论

 

超越传统责任理论的限制,那就需要对经济法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重新设定和创新,包括了责任主体的重分类、责任目的的重分类以及责任性质的重分类,从而在传统责任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及创新经济法责任理论,达到理论拓扑的目的。

 

1.责任主体的重分类。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法领域形成与其主体相对应的责任分类,经济法领域里就可以按照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结构”,进一步将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被调制主体”两类,还可以往下再细分为国家责任主体、企业责任主体、社会团体责任主体、个人责任主体等多个方面。这一分类主要基于经济法责任的二元结构划分,二元结构分类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划分为市场规划主体以及市场被规划主体两类,而我们将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与被调制主体实际上是遵循了二元结构的划分方法,因此两者之间的责任权义存在差异性。由于经济法责任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因此调制主体与被调制主体的划分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及细分责任,避免出现逃避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按照两个主体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来合理确定经济赔偿以及约束违法者的经济活动。

 

2.责任目的的重分类。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特质主要体现在经济赔偿上,因此其责任处理办法主要是以经济赔偿为主,也就是说经济法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违法者的经济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要求原告对被告负责,因此一般是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要求被告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这一责任目的显得过于单一化,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违法者有可能会屡次踏过法律界线,因为他潜意识里会认为违法了只要承担经济赔偿即可,为了有效规避这一潜在的责任处理风险,需要对责任目的进行重分类,划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这也是基于二元结构的划分方法,并且更利于在经济领域中进行推广。根据这一重分类,经济法责任主体实际上可能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是对私人主体和社会公众主体损失的经济赔偿,也可能是对违法者当事人的惩罚性举措,基于这一认定违法者一旦触犯了经济法律界线,他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还可能包括惩罚性的责任,从而可以达到有效约束违法者的经济行为,并且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及个体的合法权益。

 

3.责任性质重分类。经济法责任的划分并非只有单一的“三大责任”或“四大责任”,不同类型的责任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关联。根据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可以将经济法责任的性质重分类为经济性责任与非经济性责任两类,这也是基于二元结构的划分方法。明确责任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而各类经济纷争都牵扯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这里的分类就从经济性角度入手,合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济性责任主要涉及的是各类经济赔偿,包括了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方面,而非经济性补偿实际上是与惩罚性责任相对应的,可以是精神上的补偿、给予自由、恢复声誉等方面,所以无论是责任主体重分类,还是责任目的与责任性质的重分类,实际上三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从而提高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内部联结程度,达到完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目的。

 

(二)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确立的归责基础

 

以成本补偿为原则进一步确立归责的基础,实际上是基于经济主体方面的利益学说。当违法者存在有限理性时,他会考虑到自己的成本与效益,以此来衡量是否会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是确定违法的程度,但是当他进行违法活动时,客观上会给他人或社会公众这一整体带来成本,因此从成本补偿原则来确立归责基础能够更好地明确责任。

 

1.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归责。在传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中,已有许多关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研究,而我们需要在这一基础上引入相关法学的研究,对这一理论作出进一步的拓扑。基于法学角度,私人成本可以划分为自身私人成本和他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则是指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制度和秩序所产生或新增加的运行与维护成本,这种成本的新增会导致社会公益和秩序遭受破坏,因此违法者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有其特殊性,既要看到个体的私人利益,又要看到社会公众整体的公共利益,因此在发生私人成本时,就要考虑对利益受害者做出私人成本的弥补,而在发生社会成本时,同样也需要在经济弥补的同时兼顾如何解决“公害”,也就是说对于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必须按照一定的归责基础作出补偿,这也是经济法责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2.成本补偿的经济性原则。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进行调整,因此责任主体是调制主体与被调制主体,对于这两类主体所代表的不同权益都要进行保护,那么就会涉及到一个成本补偿的经济性原则。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可能是为了弥补私人成本而产生,也有可能是为了弥补社会成本而产生,经济性原则要求在解决问题时尽最大可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无论是对于私人成本的补偿还是对于社会成本的补偿,要做到的是保证二者之间的均衡性,不能盲目地补偿一方,也不可一味地全部补偿到底。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要照顾到各类主体的利益,使其各自的成本都能得到弥补,延伸各类主体的存续期,如此才能充分而有效地弥补各类主体受侵犯的成本,更好地兼顾到两方的利益。成本补偿的经济性原则是基于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特质而确立的,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并结合经济法的基本矛盾进行分析,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规则基础是达到两方的有效均衡,那么成本补偿的经济性原则在这一分析基础上则表现为在均衡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补偿的同时争取利益最大化,除了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兼顾外,还需要在补偿比例、责任形式等方面将利益做到最大化,实现成本补偿的经济性。

 

(三)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既是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体现,同时也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与调整市场经济机制的需求,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理论建设与实践探索都是现实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完善化,一方面是要建立相关的经济责任制度,为独立性的完善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完善的责任实现形式来扩大实践推行的广度与深度,从而不断强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1.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是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举措,还需要加强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那么要想实现我国经济市场走向公平、有序的发展道路,这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同时以制度规制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约束,在保障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同时争取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建立经济法责任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立法比例的合适程度、经济法责任形式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明确责任的划分、坚持以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利益为主导的原则这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出发,以此作为基础原则对经济法责任的形式进行正确划分,明确在划分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的设定及处理办法,避免往后出现责任逃避的现象,其次无论是立法比例的确定还是对法律责任的重新定义,在确立责任制度的过程中都需要始终坚持一个原则: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利益为主导,从而对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和保障。

 

2.制定完善的责任实现形式。责任的实施除了实践中的推行外,还需要制定合理且完善的责任实现形式,从而推动经济法责任的有效执行。完善的责任形式才能够避免经济法责任出现形同摆设的失误,也才能够促使经济法责任得到有效实施。从传统的经济法责任实施方式来看,主要是以被告对原告负责作为实施原则,即使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对违法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经济赔偿并不能完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因此在传统经济法责任的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难以达到较高程度的公平。要想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必须摒弃传统的责任实施观念,重新制定更合理且完善的责任实现形式,通过社会公告、法院等有效途径进一步保障受害当事人应获得的经济补偿。

 

结论

 

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与法律理论、法律责任制度相得益彰,随着经济法逐渐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与义务制度而存在,如何完善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也日益成为了学界的研究热点。经济法责任具有客观性和独立性,那么对于经济法责任体制的构建就需要深厚且强有力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力量,在这一基础条件下去建立及完善责任制度才更具现实性。经济法的责任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基于这一特质下,我们对于责任理论的拓扑研究首先就需要超越传统的责任理论,对于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进行多维度与多层面的重分类分析,从而在各类责任形态的基础上找到相应的归责基础,从中发现责任理论与其主体结构之间的关联性。这一过程不仅是揭示传统责任理论存在的缺陷问题,而且也是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扑过程,从传统责任理论中有效规避其局限性,取其精粹之处进一步形成独特的经济法责任理论。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农村 经济建设 生态农业 实现途径

引言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意识形态领域重要的思想理论,其在指导革命、批判资本主义思想、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视角投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指导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笔者拟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解读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对于明确农民群众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关农村经济建设的概述

在马克思主义诸多理论和思想中,关于农村经济建设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在马克思系列理论著作中,无不肯定人的主体性地位,这也是其以“实践”检验真理为基础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人的自主、选择、自为以及创造性的高度统一,人是参与实践的主体,在对客体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体现出其所固有的“自觉能动性”。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原则的论述是其在继承西方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形成的,是辩证继承了传统的唯物主义;融入了西方有关主体性的传统学说,又批判了这些学说的唯心主义内容。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作为主体性的人具有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意识、倾向”,但是,人的主体性是必然要受到客观世界的制约的。马克思提出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重点着眼于“改变客观世界”,这是其哲学思想与以往的传统的哲学思想、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本质区别所在。马克思对人类的主体性、人是实践的主体进行肯定,但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主体就是必然等同的,只有具备自我、对象意识后,并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成为历史活动的主体,其才具有了真正的“主体性”。①

马克思主义的和谐观。马克思和谐观的主要内容是强调人与社会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以及人类自身与人的统一,这构成了马克思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主张自然界与人之间互相为对象的辩证关系,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作用过程中,自然界也同时以人作为对象,对人产生反作用。由于自然界的发展有其固定的规律,必然会对人类的实践活动产生客观的制约性。因此,人类改造世界必须要遵循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人与社会的统一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社会与人之间是彼此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的人,如果离开了社会具体的人就不存在,而离开了人的社会也是不能存在的。个人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人与自我关系的辩证统一而存在。由此可见,马克思和谐观所蕴含的思想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观。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是一个整体性范畴,具有四层互相联系的涵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世界历史指的是人类的总体历史。这种历史发展的共同基础和统一性是世界历史观的基本含义,由此可见,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第二,世界近现代历史主要是18、19世纪以来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世界历史就是交往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整体和局部、系统和要素的关系。第三,世界历史指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到特定阶段之后产生的共产主义运动和结果,从这个观点出发,共产主义运动所产生的世界历史属于更高阶段,属于彻底解放人类的阶段,是实现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阶段。第四,世界历史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方法和视野。马克思关于世界观与历史观的论述,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②

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历史观、世界观以及主体性理论等视角解读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有助于明确马克思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有力地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历史观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相对于城市的建设、经济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以及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巨大冲击,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甚至在部分地区,二元城乡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善,还呈现出“两极化”的发展态势。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相对减少也导致他们的购买力出现下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乃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③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果不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崇高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在实践中履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取得成功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发展特色农业、集约型农业。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因此,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要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推广种植新型、高产的农产品,提高农村居民农业种植的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型农业,以实现全面提升农业产出效益的目标。同时,要重点发展特色农业,挖掘农业的潜力。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十分匮乏,尤其是耕地资源更是十分有限,通过深度挖掘农村耕地的潜力,可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上产物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以及其它工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镇驻地,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加工这一增值环节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留在“农村”。而工业的发展又可以积累大量资金,使广大农村地区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中去,如此,技术型农业、科技型农业以及生态农业的发展就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简言之,农村经济建设就是要注重效益、生态并重,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行性。④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理论的论述、强调的人的“实践”价值,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首先,必须肯定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农民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实现、维护以及发展好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了农民必定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最终受益主体。因此,新农村经济建设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但是绝对不能忽视农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决定性作用,要从思想上、工作中把农民放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地位,创造有利的环境,调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以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如果广大的农民群众被动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农村经济建设的效率就会比较低,新农村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也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其次,激发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必须激发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要农民了解新农村建设内涵、最终目标以及最终利益获得群体,让农民知晓经济建设是与农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只有激发、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热情,我们的新农村经济建设才具有了更可靠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农民的选择性,只有农民明确了想要什么、如何实现目标,经济建设才具有了必备的“人力资源”。相比能动性、选择性而言,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阶段的表现,发挥农民的创造性作用,农民的创造性精神、创业意识能够推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只有让广大的农民群众称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他们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果。⑤

最后,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载体,尊重农民的自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与其全面发展是分不开的。事实上,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新农村经济建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保障,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智力支持,以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载体,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利,使他们能够主动、自主地参与到农村经济发展中去。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性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体现,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地意识到自己才是新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活动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起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任,然后通过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去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水平,从而促进农民群众自身实践能力的全面提高。

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并将其作为人的全面发展、人性发展的主要标志,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政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和谐观的论述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和谐观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可行性。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提出的人的自然、社会以及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的理论来源,能够激发广大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浪潮中去,为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理论支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统一的论述,包含了人要尊重自然规律的思想,对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其关于人与社会辩证的统一关系的阐述对于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增强农村居民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离不开农村的参与,建立和谐社会有助于提升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水平、思想认识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当然,尊重自然规律并不意味着不能改造客观世界,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居民要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通过认识各种自然现象、客观规律,逐渐掌控这些规律的变化,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农村居民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人与客观实践之间“信息”、“能量”以及其它物质的交换,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以及健康地发展。⑥

其次,和谐观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实现途径具有指导价值。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倡导的内涵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以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为根本出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是基础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活质量得到了质的改善、人均收入大幅增加,但是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以粗放型发展为主的,过度的索取致使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巨大破坏。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引导农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型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畜牧养殖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以镇、乡为主的基层政府的决策直接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相关,决策正确将会有助于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促进和谐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紧紧围绕“服务农民、以农民为本”的理念为核心,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思路。三是以塑造新型农民为关键,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新型农民的培育必须要提高农民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使农民成为“技术水平较高、经营水平较高”的新型农民,进而为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小结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败、和谐社会建设能否成功、城乡二元经济差距能否消除、城乡经济一体化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等都离不开农民的参与。政府必须进行科学的规划,激发农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成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唐学文:“新农村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人民论坛》,2011年第7期,第46~47页。

②左然:“构建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人民论坛》,2006年第7期,第56~58页。

③付钰:“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思考”,《现代商业》,2011年第24期,第173~174页。

④黄剑:“新农村经济建设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发展探讨”,《商业时代》,2010年第9期,第121~122页。

⑤戚中美:“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新农村建设的实证分析与策略研究”,华东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第9~15页。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法学 总论 调整对象 研究

    学科或专题回顾已经成为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之一。回顾与前瞻在前几年已经被提到学术史研究的高度,成为整个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学几乎是在回顾与前瞻中前进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总论是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域,但专就经济法学总论(以下简称总论)研究的问题和进路进行探讨的还不多见。本文的思路在于:以总论研究的进路为主题,以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演进为视角,从二者的联结考察中探寻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完善思路。这属于“研究的研究”,定位于学术史研究层面。

    一、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

    经济法学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兴起以来,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确认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至少可以从下列考察中获得支持。

    从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标志考察,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每一次重构几乎都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为先导的。自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便成为总论研究的焦点主题。此后,直到2001年10月共64次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学研讨会,调整对象作为主题之一的至少有56次。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①中每一时期的头几年,包括1979~1981年、1985~1987年、1993~1995年,大多数研讨会几乎是言必称调整对象,甚至成为焦点主题。这三次调整对象问题的集中研讨,带来了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并最终带来了经济法学理论特别是总论发展的新时期。因此,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事实上成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重要标志。②

    从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独特性论证中的功能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是最能揭示和体现经济法特殊性的理论要素。虽然对何为经济法独特性的表征人言人殊,但如果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恐怕争议最小。这主要基于多年来法学界特别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其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及其调整需求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充分、更深入地认识法不同方面的特质,有必要对法进行若干角度的划分,而其中最基本的划分是以其所调整的不同特质的社会关系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即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成为划分法的基本依据,成为部门法之间特殊性论证的关键论据。③这种基本假设演变为共识、模式和轨迹之后,便成为学术传统之一,成为所有部门法论证的基本平台。

    从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特殊性论证成为探寻经济法学学科存在依据的重要努力,因而直接地成为总论研究的核心。新学科之产生,源于两大因素:认识的丰富、分化和新认识对象的产生。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即会产生或裂变出新学科;当出现了新的认识对象,且对其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时,也会产生新学科。在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出现了较传统法现象有着许多特质的法现象,这些国家的学者即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门性研究。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相似现象也出现于中国,于是一些法学学者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客观事物之不同只有在获得了理论证明后才能被确认。对这种新的法现象———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着认识的深入和丰富。当丰富到一定程度时,经济法学即告形成。而该学科的初始研究需建基于学科研究对象———经济法独特性的论证,即它之所以为“新”的论证。由于调整对象在部门法论证中的关键作用,调整对象研究便演变为经济法学研究特别是总论研究的核心。

    调整对象理论这个核心于每一时期的初期都成为总论焦点主题的观点,可以获得无数文献的支持。通过对全过程的观察发现:调整对象在每一时期的中后期,特别是第三个时期的中后期即1995年以后,逐渐地从总论研究中的焦点主题地位渐次下降为重要主题、主题之一。相应地,其他主题不断地纳入总论研究的视野,并成为重要主题或主题之一。④

    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经济立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逐步或先后成为主题或重要主题之一,1983年10月在沈阳、1983年12月在北京、1984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学术会议即可表明。不过,在当时学者的学科体系化热情甚于学界理论自然积累的情况下,呈现出研究领域上的人为式扩张甚于自然积累式扩展、体系上框架的构建甚于内容的充实、基本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拿来”。⑤其共性在于,虽然目的是希望在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延伸,但还不算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辐射和回应。然而,学科创建者们的学术激情和诸多开拓性贡献,无疑是令人景仰的。

    1987年后,调整对象研究稍趋平缓,总论研究开始关注其他重要主题,如概念表述的规范化;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化;在突出调整对象可区分性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开始强调缺陷的弥补、效益的提高、体系的完善。这些扩展,已经为1995年后新质意义上的扩展提供了某些理论准备和演练,如同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实践成为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演练一样。

    1995年后总论研究的重心出现了明显的位移,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更牢固地建立在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性成果基础上,对如下论题的关注为总论的体系化积累了厚实的理论资源:新辟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从新视角进行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及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上,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地位的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并逐步实现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的协调、融合;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经济法体系研究的规范和深入为学科体系化提供了研究对象上的直接铺垫;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系统上和更宏观层面上探求经济法特质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渐成共识;研究领域的诸多扩展都注意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规律中获得实证支持,从与其他部门法特质的区别与联系上获得理论营养,并直接贯穿于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诸多共识之中。

    因而,将总论研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贯通起来考察,以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以及与总论领域扩展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幅图景: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几度成为焦点主题,即使领域扩展也没有忽视该主题;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在不同时期都的确呈现出逐步下移的趋势,学界关注的目光逐步扩及其他,调整对象地位的演进与总论领域的扩展密切关联;总论主题的扩展是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为核心向周围辐射的过程,总论其他领域的研究又不断地回应着调整对象这个核心;随着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辐射、回应,总论在揭示经济法独特性上获得了更丰富、更坚实的理论积累,从而在实现总论体系化的进路上迈出了更扎实的几大步。

 

    二、调整对象研究既往定位的缺陷与总论研究的未来进

    在描述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及其演进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描述其负面影响。长期以来,调整对象研究受到学界过分强烈的关注,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被过度提升,致使在理论资源投入上干强枝弱叶稀少。如在对总论中许许多多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和实现、经济法的学科方法论与体系等一些关乎学科成熟度的重大问题上,研究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这种研究资源投入上的严重失衡,直接或间接地、突出或隐略地导致了不少并非危言耸听的不良后果。诸如,在学界总的智力资源和注意力一定量的情况下,过多消耗了学界宝贵的注意力和研究资源,从而淡化了许多非常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调整对象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由于过度关注调整对象,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壁垒,从而淡化了法律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共性与整体性,进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科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的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整个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强调的可区分性还蔓延到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中,使“小总论”的研究结论常常成为总论的翻版或者“两张皮”;调整对象研究在强化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同时,还过于强调了学界内部观点(特别是调整对象观点)之间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学界关于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使得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演变为有意无意的、甚至“新意识形态式”的争论,从而削弱了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及总论其他问题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巩固,并事实上影响了学界内部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模糊了法学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学科评价特别是成熟度评价。

    调整对象研究何以如此长时期地被学界过度关注,除了前文关于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中核心地位的论述外,还可以作换位思考。结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的背景,基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总论的初始研究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现象,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在国内外都极为有限。因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又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非常直观和现实可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面和维度。而且,1995年以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此前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取得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此前经济现实的验证。⑥内在地看,由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长时期在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初大规模地吸收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经济法理论),以致在承继前苏联法学学说的同时也在中国“克隆”了曾在前苏联延续过50多年的部门法地位之争。⑦上述诸多原因集于经济法学一身的情形,在其他部门法中都不曾有过。

    毫无疑问,缺陷必须弥补,问题必须解决。这将意味着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不能不纳入学者们的视野,甚至成为进入新世纪后学界需要突出关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未来进路之前瞻,使各种反思题材的著述具有学术史研究的价值。

    如果转换视角考察调整对象研究的价值,我们发现,调整对象尽管是最为关键的视角,但也仍是众多视角之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揭示也只是经济法诸多特质揭示中的一个方面,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统一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完整性,并最终统一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揭示法的多维度特质,促进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实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幸福。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手段失去了有效性目的,轻则消耗资源、造成累赘,重则演变为人类的灾难。调整对象研究终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倘作如是观,经济法总论的理想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之比较,便形成了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未来进路的基本判断。这一判断可以有多种表述,指出未来急需强化研究的领域无疑是其表述方式之一。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是众多进路之一。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以前在当时经济法理论框架下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若干颇具价值的成果,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有何特质,探讨似乎不多。如何在近几年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诸多共识的基础上揭示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质,从而形成和巩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的关键环节,意义是显而易见的。⑨

    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从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支撑力就会大大减弱。以前所讲的经济责任,其理论基本没有建立,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后果之一。因而,如何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主体、责任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实现机制等更深层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形成具有可区分性的理论,也是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之一。

    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联系,并与经济法上的立法相对应的经济法实施机制问题,是关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实现的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社会承认度。遗憾的是,直至2000年经济审判庭易名时,学界才自卫式地作出了一些理论回应,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一年多过去了,这种因现实个案引发的探讨似乎没有更深入地进行下去。建立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相适应的,包括行政机关的实施和司法机关的实施在内的实施机制,是总论研究扩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学科的体系化。1995年以来在总论与分论、分论中“小总论”与“小分论”体系化的探讨上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从学科发展的总体上看,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的现象还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

    与学科成熟度密切联系的还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数年来没有停止过,但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热烈程度。持续性、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是促进经济法学科进一步成熟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知古而鉴今”。无论方法论的探讨、学科体系化的推进,还是总论其他领域成果与经验的总结、缺陷与教训的反思、演进脉络的提炼、未来进路的前瞻,抑或学科传统的积累、学术规范的提升,都离不开学科学术史研究。过去的学术进路中含有可资今天借鉴的丰富学术资源。如果学术史研究更多一些,重复性研究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就会大大减少。一项研究课题之提出,必先进行学术史回顾,这是西方学术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在过去文献的浏览中,重复性研究之泛滥,有些令人惨不忍睹,尽管这可能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通病之一。

    注释:

    ①笔者所认为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是:兴起时期(1979~1984年);初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走向成熟时期(1992年以来)。

    ②这在若干关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回顾性著述中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献也成为本文观点的重要实证。

    ③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所形成的这一基本假设,还具有承袭前苏联法学的背景,并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支持。后文还将有所提及。

    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不是同一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调整对象研究

在各时期的初期处于总论各主题研究的焦点主题地位,在各时期的中后期渐次演进为重要主题和主题之一,这并不表明调整对象理论本身在总论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这也正体现了一般问题研究与学术史研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⑤“搬来”显然不同于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之“拿来”。

    ⑥当不公平交易泛滥、消费者弱势地位危及市场信用而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效果初显,当亚洲金融危机使多国经济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崩溃或走向崩溃边缘而对中国金融影响甚弱时,当税制改革初见成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迫切性受到国人关注时,经济法理论的经验素材和成果的现实实证就不再那样艰难,而这一切都显现于1995年前后特别是1995年后。这客观上成为1995年后总论研究领域大大扩展的经济背景之一。

    ⑦所幸的是,这种争论随着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中地位的演进而逐渐地减弱。减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学自身理论积累日渐厚实是众多原因之一。

    ⑧例如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983年10月);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⑨近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如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析入手探讨经济法上法律行为的类型特质及其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可区分性,颇具新意和深意。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教学范式;变革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34(2012)03-0074-03

马克思主义是我国高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马克思的理论得到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的是他的经济学说”,是高校经济学教学的基石。高校的《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且要不断地发展、创新教学范式,以改变这一课程教学日渐式微的局面。

1 《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悖论”境遇及其原因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高校经济学的基础。由于在现实语境下的《政治经济学》课程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为架构的,所以《政治经济学》课程是高校经管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尽管这一课程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在西方经济理论“东进”和不断强化下,一些高校的《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面临着日益被“边缘化”的现实问题。从课程定位上看,《政治经济学》不仅是学术(或理论研究)意义上的一门课程,更是一门意识形态教育意义的基础课程,具有指导意义。也就是说,《政治经济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课程,这一点要与西方所谓的“价值中立”课程教学有很大的区别(当然西方所谓的“价值中立”背后,隐含着的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条件)。但从现实境遇看,《政治经济学》这一课程教学中呈现出“悖论”的局面,即《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与现实层面的弱势境遇形成巨大的反差。换言之,就是上层强调,基层弱化;形式重视,实质轻视。

《政治经济学》课程被“边缘化”、“弱化”是其现实境遇的真实反映。一方面,一些高校经管类专业的课程设置上“剔除”《政治经济学》或者减少其课时,不断弱化《政治经济学》的课程地位;另一方面,《政治经济学》理论自身存在抽象程度的深奥性、逻辑严密性,致使一些学生在理解和接受上产生一定的障碍,出现了“厌学”现象。同时,一些高校《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师在西方经济理论猛烈冲击下,“自乱阵营”,显得“底气不足”;一部分教师甚至“摇身一变”,俨然成为西方经济理论的“呐喊者”,其转变速度之快让人咂舌;更为不可思议的是,一小部分的“成功转型者”一改往日的常态,不仅“忘本”,而且“变本加厉”地攻击或者肆意歪曲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成了彻头彻尾的贬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急先锋”。与之相反的是,一部分《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师虽然能够“坚守阵地”,却存在着教条主义倾向,不愿接受新事物、新变化,空谈一些理论而回避一些现实问题。

以上因素导致了《政治经济学》课程及其教学面临被“边缘化”、“弱化”问题,与我国设置这一课程的初衷大相径庭。所以,改变高校《政治经济学》课程被赋予的基础地位与被“边缘化”现实之间的悖论局面是当前经济学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2 《政治经济学》课程悖论境遇的“化解"之道

《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与研究不能停留在少数精英层面上,要让这一课程在高校经济理论教育中进一步“生根发芽”,还需要与大学生的“可接受”、“能接受”层面相连接,其中注重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的匹配是一个重要方面。化解这一课程的悖论境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政治经济学》课程,正面面对现实境遇

1)《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师要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对待《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态度关系到一个根本问题:要不要坚持、怎样去坚持马克思主义。如果从指导意义上看,这根本不是个问题,但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在一些人的心中还是有很大的疑问或顾虑的。从大的方面来说,《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态度关系到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态度,而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态度是最为根本的态度,决定了对待《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态度。所以,成为《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师的首要因素就是,必须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敢于在所谓“主流经济学”层面上发出自己的“最强音”。如果离开了这一点,没有坚定的信念,自然会在各种思潮面前显得“底气不足”。更为重要的一点,《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师要敢于争辩、批判,勇于接受挑战。对来自于西方经济理论的“挑战”或“挑衅”,敢于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武器,以中外发展的现实为依据,进行“有礼有节的回应”,辨明是非,树立《政治经济学》在经济理论教学中的权威,“复归”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教学基础地位。

2)要端正《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态度。以科学的态度面对现实境遇,既不能盲目乐观,也不能妄自菲薄。不能因为《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性地位和指导意义,就乐观地认为《政治经济学》课程会在现实教学体系中得到强化、重视;而现实境遇则恰恰相反。就“妄自菲薄”而言,在《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中不能自我“矮化”、“弱化”,要在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基础上正确引导大学生学习和思考政治经济学理论知识与问题。从教育影响看,教育者自身的威信会对受教者产生深远的影响,“学高为师”、“为人师表”就是对这一教育规律的真实体现。所以,《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师熟读经典著作和钻研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对自身的基本要求;并以此为基础,用自己的言行去“化解”一些人的偏见意识,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去纠正一些人的错误认识。

2.2 注重《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内容的系统性与教学方式的创新性

1)正确处理好《政治经济学》课程内容中经典理论与现展理论之间的关系,注重内容体系的系统性。教学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是实施教育教学的一个根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对《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师的基本要求就是:必须掌握系统的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能够“区分出马克思的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熟知两者之间的关系,全面了解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创新。在内容体系上正确处理好经典理论与现展理论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在经典理论教学中,要“弄清楚哪些是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基本理论,哪些不是基本观点、基本理论。要弄清楚哪些是过去需要强调的基本观点、基本理论,但现在不需要强调的观点、理论”。要知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哪些方面在发展、哪些方面需要发展。教学中要突出经典理论知识的系统性、逻辑的严密性和理论的开创性,凸显政治经济学经典理论知识的理论魅力。

另外,要让学生知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是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是随着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的经济科学,是科学而不是教条。要“用与时俱进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作为经济学教学的主体、经济研究的指导思想和经济政策的导向。”《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师要结合当前实际,尤其是中国的实际,能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知识来诠释现实问题,体现和增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说服力,而不是在回避现实问题。所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是与现实相结合的教育教学过程,要突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现实性和时代感。

教学内容还需明确一点:《政治经济学》课程中的经典理论与发展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知识体系,教学中要注重两者之间的衔接,不能孤立地分成毫无相关的两个部分。注重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系绕性,这恰好又是《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专业性的要求和体现。从这个角度看,《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师没有理由持有妄自菲薄的态度,关键在于自身“内功的修炼”,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

2)注重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匹配性,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教学方式是介于施教者与受教者间的各种媒介、手段的总和,是两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信息学意义上就是搭建信息传输的渠道。《政治经济学》教学仅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是不够的,完整的教学内容需要适当的教学方式。恰当的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较容易地接纳和消化知识,有利于知识的传承,增加教学内容的可接受度。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政治经济学》课程教学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教学方式。具体而言,经典理论知识部分的教学是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主要以讲授为主,对学生的培养注重理论分析的深刻性和理论理解的透彻力,但要活用教材,以丰富的历史资料和案例来推动教学,要将深奥的理论“浅”、“显”化。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知识的教学要采用开放、互动的教学模式,鼓励合作学习,培养学生探究式的学习能力。《政治经济学》课程不能停留在书本的空头说教上,要在教学中以小组讨论方式,建立起积极互动的学习氛围。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为背景,通过设置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知识分析现实问题,不断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教学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剖析、经济发展的纵横对比也必不可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匹配性,还需注重施教手段的现代化,能够运用学生喜闻乐见的传媒方式(如微博),与学生互动,讨论一些现实问题,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教学“要始终注意增强时代感,在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狠下功夫”。让学生懂得新的时代和新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和创新丰富的土壤,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2.3 正确处理好《政治经济学》课程与《西方经济学》等课程之间的关系,树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主导地位

1)正确认识西方经济理论价值观,树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主导地位。西方经济理论是以隐含其价值观为特征,往往以对经济现象表层的现实解释力来“迷惑”社会公众,在其所倡导的“去价值观”的背后则是让受众群体接受他们的价直观,推行他们所谓的“天堂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他们不容许任何“反对之声”,更不能容忍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自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诞生以来,一些自我标榜为主流的西方经济理论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频频发难,这恰恰说明了西方经济理论的“霸权”心态和害怕遭受“颠覆”的恐惧心理。所以,中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大国,更要辨明是非,树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主导地位。在国家层面上加大对高校学科发展与课程安排的指导力度,不仅要正确定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科的主导地位,而且在经管专业课程设置以及课时计划安排上,要强调《政治经济学》课程的基础性与重要性;复归其应有的教学地位。

2)坚持发展,注重吸收西方经济理论中有益的成分,是确保《政治经济学》课程指导地位的基本要求。从学科发展的历程看,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一直是各学科取得长足发展的重要方式。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们不想教条式的预料未来”是经典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因此,坚持基本内核而不墨守成规,注重吸收西方经济理论中有益的“科学成分”,是推进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发展的基本要求,这是正确处理两种经济理论知识体系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实,从经济学发展溯源上看,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是一脉相承的,西方经济学的前身就是政治经济学。从我国学科定位上看,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同属于理论经济学,是理论经济学重要的基础。从研究内容看,两者都是对现实经济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探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所以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是有共性的。而当前理论界中的一部分人,“刻意”地区分出“主流经济学”与“非主流经济学”,并以“主流经济学”自居,其背后的动机令人怀疑。

但两者的共性并不能取代两者的差异性,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之间的不同就在于,在理论研究的观点、价值诉求和思维方式等方面有着严格的区分。“西方经济学,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学派,但总的来说,都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我们对西方经济学不能采取一概排斥的态度,也不能把它们神化而采取照抄照搬的态度,而应该采取分析比较的态度,吸收和借鉴其有用的合乎科学的东西,拒绝其错误的东西”。善于利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一般经济规律,包括科学内容的成分和经济研究方法的同时,突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特色性;要强调“以我为主”,合理借鉴;而不能一味地“拿来主义”或是做西方经济理论的“应声虫”。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3 结束语

在西方经济理论“东进”和不断强化下,又加之一些自身因素,导致了高校《政治经济学》课程呈现“悖论”局面。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及在高校教学中面临的新变化,都对《政治经济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高校《政治经济学》课程的教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以化解这一课程教学中出现的“悖论”境遇。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全集(第26卷)[M].中文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62.

[2]纪宝成.加强对政治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J].政治经济学评论,2009(1):1-8.

[3]刘国光.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的一些问题的看法[J].高校理论战线,2005,(9):23-29.

[4].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128.

论实体经济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一)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从方法论资源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资源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两个方面。[5]两种方法论资源的选择需要适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法学方法论,要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殊性选择相关的方法,而对于非法学方法论,则要根据学科自身和处理问题的特点,选择联系最紧密的方法。从研究方法层次和体系的角度讲,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分为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要以一般性的哲学方法为基础来构建经济法学特有的方法论体系。[4]经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该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形成、体系与构成、逻辑关系、基本原则等,分论主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解决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6]从研究方法的本质、功能、层次等角度论证经济法的方法论问题,从本质上讲,经济法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时代性和多样复杂性的特征;从功能上讲,方法具有规范思维方向、正确把握客观现实的能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包括哲学抽象方法、借鉴其他学科方法和经济法学科研究方法三类。[7]方法是方法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层次包括哲学意义上的一般方法和反应经济法本质和特征的具体方法,他以人们对社会关系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为基础,论证了经济法学所具有的两个基本方法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和谐辩证方法论。[8]从方法论体系构成的角度分析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分类,“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可以从三个层次予以展开,一是应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应当是什么,采用价值评判的方法;二是实然法层次,讨论经济法实际是什么,关注经济法规和立法技术,采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三是社会事实,即经济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功能,采用社会实证分析法学。”[9]从经济法学方法论中不同研究方法关系对比的角度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做出阐述,“经济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需要重视传统法学方法的运用和多元研究方法的优化组合:形而下层次与形而中、形而上层次相结合,侧重形而下层次;立法研究与执法研究相结合,侧重执法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侧重实证研究,尤其是执法实证和案例实证研究;‘主义’研究与‘问题’研究相结合,侧重‘问题’研究。”[10]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是由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独立性”引起的,具体涉及经济法学是否具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研究如何以一般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及相关学科方法论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方法论体系。经济法学未来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经济法学在处理和选择相关学科研究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观点与论证,论证更重要;定性与设计,设计更重要;分化与综合,综合更重要;总体与结构,结构更重要;个体与整体,整体更重要;平面与立体,立体更重要;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1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体方法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要研究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不仅需要明确是否应该创立符合自身特质的方法论体系,以及如何利用已有的方法论资源的问题,而且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方法作出适当的选择,具体包括共通方法的选择(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中的特殊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及专门学科方法的选择(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4]从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角度分析,主体对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方法选择要符合主体目的性;二是方法选择要满足客体适应性,方法并不是纯主观的,体现了客体的某种需求。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化

有些学者曾提出经济法学应当侧重发展的研究方法,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经济法基本理论与专业经济法研究相结合的方法”,[12]“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13]“比较法律法、法的经济分析法、关注国际经济法”。[14]这些学者都是从经济法学科特殊性的角度,论证了经济法学研究应当侧重适用的工具和选择方法的路径,而这些方法大都可以归类到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律史学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等具体方法论体系内。1.法哲学研究方法。法哲学在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价值分析的方法,通过法哲学的研究方法,能够论证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范畴,即包括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竞争,这些都是经济法最“原始”的理论基石,经济法学制度和体系的构建、规则的制定和阐释都需要以它们为基础。经济法学价值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理论大厦的基石,经济法所有的制度构建、原则确立、规则内容设计都要以它们来判定和阐释。[15]同时,法律的理论和价值是内在的也是互动的,通过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反馈法哲学的研究。肖江平指出,“对法理学理论贡献的大小是部门法成熟程度的标志之一,目前经济法对法理学的理论贡献不太多,影响了经济法学科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交流,影响了经济法学学科在法学界的学科评价和学科地位。”[16]231-232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的学科,具有自己特有的范畴是其成熟的标志。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基石,为学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框架。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国家的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同时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应融入到经济法的内涵中,经济法追求整体利益发展的理念,经济法要实现机会公平与分配公平、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目标等。[17]2.法史学分析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能够确保沿着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观点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以及寻求外国经济法制度与中国法律文化的结合点。史学研究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中包括法律史和法学史的研究方法。从学术史的角度讲,展开中国的经济法学学术史研究是必要的,它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发掘积淀、揭示脉络和提升规范,能够以此梳理学科的知识体系(原理的起源、基本范畴),能够剖析观点、理论和学说的成因与流变,总结学科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成熟。[16]17开展和加强经济法学说,尤其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成就及其贡献做出恰当的评估,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的预测。[18]3.经济学分析方法。经济法学中的经济学支点包括成本效益理论、供给需求理论、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等等。经济法学者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经济因素影响下的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努力实现法律的经济效益目标。从经济法产生上来讲,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们中国,经济法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经济政策”和所依赖的“经济形态”。“经济政策”反应了统治阶级对经济的态度,如战时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形态”则影响“经济政策”的产生,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信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把国家干预思想对经济法的参与降到最低。因此,将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经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和经济政策构成了制度的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制度规则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规则,对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变迁的速度是不同的。……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政策调整和立法变化往往形成对制度变迁的推动。”[19]同时,“经济分析”是一种工具,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实证作用在于解释法律规则和结果现状而非改变法律规则和结果。4.比较分析方法。比较法学分析的方法主要指不同的部门法之间研究方法的互动和借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原因在于:第一,虽然国家的性质不同,但对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同,都向着高级经济模式发展,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不同,有的是按照商品经济发展路径,有的是计划基础上的经济发展路径,所以要对比不同国家间的社会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基础上的差异必然产生个体个性。第二,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规范的客观内涵。比较经济法研究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才能够构成具有普适意义的比较经济法学。[20]5.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的社会性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体现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本位思想。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讲,经济法价值的具体表现,“社会利益本位是经济法价值的实质,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社会正义、整体利益、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等经济法价值是利益的具体表现。”[21]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社会分工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依赖性更强,社会公共物品供给成为社会主体普遍关注的问题,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迅速发展,[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更加复杂,这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应用与发展。除了上述的研究方法外,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包括系统分析与整体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结构功能方法、语义分析法等等。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任何事物发展的过程都需要不断的反思,以求创新。经济法学作为“年轻”的部门法,更需要对自身的理论发展进行反思,在这其中研究方法“首当其冲”。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一种制度,既要解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又要兼顾国际社会的影响,这要求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具创新性、开阔性和综合性。

(一)基于“问题导向”进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反思的必要性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理论的研究一定要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背景”的结合,从大量丰富的实践问题出发,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研究,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某一问题时会发现,当问题的研究出现若干子问题的影响因素时,就会产生“问题主导性”。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主导性”是指,当研究某一经济法学问题时既存在国内因素的影响又存在国际因素的影响时,应当先考虑和解决哪个因素。民法和经济法区别的关键在于受国际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法多为属地管辖,域外影响有限;而经济危机的影响的是全球性导致经济法学的研究当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其时,在研究经济法学时,本国经济因素的影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要与“主要地位”相区别,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要以本国因素为主),而“国际因素”经常处于“主动地位”,如经济周期发展是不分国界的;再如,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证明自己具备WTO成员资格的充分性、为了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不断的修改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经济贸易立法等等。正确认识“问题主导性”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关注世界经济政治关系对经济法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及时的完善本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应当正视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范式困境,在反思已有理论的成果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法研究范式的转型和研究成果的创新,构建一套科学的经济法理论范式和有效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使之成为最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部门。”[23]中国经济法学研究要坚持“批判与反思”的的研究态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研究的构建要协调,要时刻保持理论指导实践应用的先进性。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经济发展史的要求,不能类同于民商法的研究范式,即通过总结学科的价值理念、知识结构、逻辑体系来分析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对于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学的特有问题,以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为例,从产生和发展历史两个角度分析两者研究问题的差别。从两者的产生上看,民法是确权的基本制度,是一种制度创造,而经济法制度是政府干预市场活动之法,是对已有法律状态的调整;从历史的角度看,民法制度是在长期的、规律性的社会发展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而经济法则是一种矫正型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危机应对法”,是对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权利及其运行结果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矫正,是特定情形下出于特定目的对市场的干预或调整。两者在完整性和严密性方面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4]这些决定了经济法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研究问题上的差别性。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经济性要求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关注时代特征,如当前的金融法研究应当立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背景和特征,然后通过既有的经济法学研究体系和研究方法提炼出“经济法问题”,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总结新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2.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两个失灵”,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殊性。而经济社会转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这就要求市场调节方式的转型、国家干预方式的转型,这是独立国家角度的转型;从世界范围来讲,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他国经济社会转型对本国经济社会转型也有重要影响,这种“外来因素”是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考虑的因素。转型期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的特殊性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上分析,“两个失灵”所依托的“载体”的形成路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路径是由经济自由放任到国家强制干预、调节,由单一民商法到经济法的产生;而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由国家全部计划到部分放开、再到引入市场因素、转变政府职能,经济法的产生由党政领导、排斥民商法作用到经济法逐渐同世界经济法总体发展相趋同。[25]其次,“市场失灵”的前提不同。从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路径上讲,资本主义国家遵循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而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不是由于生产力逐步发展、不完全是社会经济矛盾自身运动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革命导致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全盘主导、完全计划。这就导致两种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调制基础的差异性,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特征不同。因此,虽然目前各国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趋同”,但基于上诉经济法产生、发展路径的差异。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路径依赖也有其特殊性。转型时期经济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本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考察,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法趋同,不同国家经济社会转型的历史考察也是必要的。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要把“中国性”①和“开放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因为同意中国市场“特殊性”是在承认当今世界市场的普遍性基础上的。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价值和选择规律,“市场经济具有自由的载荷,计划经济理性具有专制和集权思维载荷,……。市场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范式’,而是一种自由关联”。[26]所以,因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产生的“市场失灵”理论仍然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主要方法,但要对解决问题的基础作“因地制宜”的研究,也即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放在“研究方法的转型”上。具体包括制度背景研究及制度比较研究;学科的产生、发展路径不同;跨学科研究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特殊性;对传统多元法学研究方法的“侧重”性研究等。经济社会转型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前者涉及政府职能的定位,后者涉及政府干预权的范畴。如何使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实际操作中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经济法学研究要求能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具有系统性,能够积淀理论基础。因此,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学的研究要对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有系统的考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研究及不同国家同一时期制度比较的研究。其中对经济法学研究有核心影响的是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归纳、总结和利用,对不同经济社会时期的国际关系理论方法要有互动研究,即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制度背景的研究与跨学科的历史范畴研究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经济法研究的重点。

(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1.比较研究方法的研究存在缺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一是比较的素材不可靠。不少学者在进行比较时,一方面对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适用状况、实施效果不甚了了,另一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其实施状况也并不了解。二是判断优劣的标准不科学。不少学者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作为判断优劣的标准,把外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当作定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制度;当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以我们“似乎了解”的那个国家作为标准。三是比较的目的似乎主要是为了批判我国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实证方法在我国法学界却被忽视。多数学者习惯于埋头做案头研究而缺少实证研究,没有实证资料将可能使我们的研究建立在既不了解我们所推崇的外国、又不了解我们想要改造的中国的情况的基础之上。[3]目前经济法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比较的场景借用不全面。按照陈甦的观点,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既然我国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出现或没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情形,立法者假设将要发生此种社会情形并进行预设立法。如在论证我国金融立法的完善时,美国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与救助措施及救助措施依赖的政治基础与权力博弈背景都是必须考虑的事实。而目前大量的金融立法,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都是在没有分析、挖掘“中国特有金融监管问题”的基础上,借用域外社会场景来进行预设立法,这种比较一方面有可能解决不了中国金融发展中将会出现的实际问题,也可能丧失中国金融法制文化的特性。2.历史学研究方法内容单一。经济法学研究中的历史研究方法的运用较为单一,主要是运用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法律史与法学史分析方法。同时,对经济法学史学研究方法不够重视,从学术著作上看,也只有肖江平著的《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经济法学以解决经济社会中具体问题为核心,所以要对经济法学不同分学科的发展史和学术史进行研究。例如,金融法领域缺乏世界货币史的深入分析;反垄断法领域缺乏“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3.缺少跨学科的综合分析方法。有跨学科的研究,但缺少系统、准确的跨学科研究,存在误将其他学科理论“方法化”的情形。经济社会的转型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还应当充分认识国际因素的影响。因为全球化时代,存在更丰富的政治经济关系需要相互依赖、有更多的政治利益的协调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得以体现。而目前的国内经济法的研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讲都缺少“跨学科研究意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的缺失和金融监管权的错配,[27]而造成“缺失”和“错配”的重要原因在于金融产品和衍生品的“多面性”,①而这正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少系统的跨学科知识构建的结果。

三、基于中国问题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重构

(一)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

比较研究方法的科学化主要体现为立足于中国问题,选取正确全面的比较素材。选择正确的方法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实际问题,围绕问题先进行本国制度背景分析,然后选取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进行比较,对采取的措施进行社会适应性比较。以金融法为例,在银行破产立法中,很多学者呼吁尽快出台银行破产条例,原因是金融危机后不具有系统风险性的银行出现“破产情形”时,应该及时退市,应该适应国际上银行破产法的发展需求,但是中国的银行业是否具备了破产的能力,是否具备破产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必要性,单存的做“危机假设”和“域外立法倡导”就急需进行银行破产立法,那么社会普通民众可能会很“惊讶”,商业银行在我国破产的也只有1998年破产的海发行,且后续的清算处理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比较研究方法科学化的关键在于中国特有问题的发现、中国问题社会制度的全面分析及中国问题发展的合理预设。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研究应认清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特定时空方位和努力方向,努力协调和整合法律的古今之维与中外之维。在承认和推进普适法律价值的同时,坚持自己法律的特色和品格。”[28]“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29]

(二)史学研究方法多样化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30]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经济法解决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历史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包括具体经济制度史的研究和相关经济理论发展史的研究。例如要研究金融法就难免要深入分析世界货币史;要研究财税法就必须了解公共财政理论;要研究反垄断法就要深入研究“垄断”、“竞争行为”等与市场规制有关的市场经济发展史,也即从简单的商品交换到一定规模的商品经济再到发达的商品经济等不同阶段的市场主体行为变化的历史分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是两个“发现”:即经济问题的发现和法律问题的发现。同时,两个“发现”又是互为基础的,经济法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经济问题的提炼和反馈。因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它不会像民商法那样预先给权利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权利框架”和“合法行为模式”,经济法学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对经济现象的分析,提炼出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然后国家在设计一定的法律框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国家干预,以更好的维护市场秩序、应对经济危机。

(三)强化跨学科式的综合分析方法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综合性,综合性体现为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调整内容的综合等。[31]因此,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例如,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缺少“现代国际关系”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刘志云指出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于:一是事物本身的相关性,不同学科是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二是学科本身的互通性,不同学科的知识具有互通性。三是学术研究者对同一问题研究深度的局限,以及研究跨度的拓展。通过“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阐述了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而源于经济法学学科复杂性和学科交叉范围广的特点,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应当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的引入和互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促使经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市场经济全球化下经济法问题的国际化、经济法问题解决的多元合作。①经济法学的跨学科研究能够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以下帮助:能够提供宏观的政治经济背景、为更好的了解国际经济最新发展动态提供制度基础;在微观上能够了解各国的经济政策的理论方法、经济立法动态,及时借鉴可以适用的优良制度。上述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跨学科(如国际关系)的理论和方法。经济法以多元主体结构为框架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这使经济法学研究范畴的综合性和跨学科性,需要把主体行为的研究与相关学科已有研究成果纳入到同一个研究范畴进行比较研究,综合考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制度背景、传统习惯、心理变化等因素。所以,我们应该把经济法学的研究置于经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的制度背景与制度历史,充分运用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学科的方法和工具,对经济法制度进行跨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使经济法学的发展适应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